【导语】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退税减税意见征集说明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特别是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细,更好回应纳税人诉求,国家税务总局即日起设立“退税减税意见箱”,欢迎大家反映退税减税过程中的问题。所提问题请尽量具体明确、有针对性。对收到的问题线索,我们将尽快研究处理。考虑到处理过程中的沟通联系需要,请您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我们更好为您解决问题。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www.chinatax.gov.cn)
通过“退税减税意见箱”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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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搜索http://hd.chinatax.gov.cn/jzxx/jsjfyj.html进入退税减税意见箱
【第2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二罚〔2021〕302号
温州易汇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787749348u,成立于2006年5月,公司地址:温州市新城丰源路丰源花苑6幢1001室,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松芳,企业所得税由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征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 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21〕23号),你公司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43056508.28元,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有关出口退税单据骗取出口退税24248366.08元。因从宁波诚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单出口中使用了从温州市伊佰妮鞋业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虚开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减去重复计算部分18482900.05元,你公司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合计人民币48821974.31元。
二、 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停止三年出口退(免)税资格。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第3篇】海南国家税务
近日,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企业购进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第一条或者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船舶,按照本办法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船舶退税”)。
应予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三条 主管运输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船舶退税的备案、办理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以下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
(一)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该备案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6号)发布。其中,“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填写“是”;“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填写“01(国际运输服务)”;“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填写“船舶退税运输企业”;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二)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从事内地往返港澳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应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从事内地往返港澳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从事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运输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复印件。
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第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运输企业,无需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备案变更即可。
运输企业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同时,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发生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按照现行规定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运输企业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运输企业,待其补正后再予以备案。
第七条 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财税〔2020〕52号文件退税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自条件变更之日起,运输企业停止适用船舶退税政策。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退税备案变更并继续申报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运输企业船舶退税的申报期限,为购进船舶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第九条 运输企业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退税:
(一)财税〔2020〕41号文件第三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资料复印件,或者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三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资料复印件。其中,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过的资料,如无变化,可不再重复提供。
(二)《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4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业务类型栏填写“cbts”,备注栏填写“船舶退税”。
(三)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第十条 运输企业申报船舶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审核中发现疑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确认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船舶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船舶退税;已用于船舶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二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财税〔2020〕52号文件退税条件的,运输企业应在条件变更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未按规定补缴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追回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第十三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并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的运输企业,自取得完税凭证当期起,可凭从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四条 运输企业采取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规定情形且《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运输企业,以及符合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情形且《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在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运输企业,按照本办法办理船舶退税相关事项。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规定,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和《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明确对国际运输企业自境内建造船舶企业购买、在海南洋浦港、上海洋山港登记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以下简称“船舶退税”)。为确保船舶退税政策落地,税务总局制发了《办法》,就船舶退税的备案、办理及后续管理等问题予以明确。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办法》的具体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运输企业购进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第一条、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船舶,按照《办法》办理船舶退税。
(二)如何确定船舶退税的退税额?
《办法》第二条明确,船舶退税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三)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如何办理船舶退税备案?
《办法》第四条明确,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一是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二是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为便利企业,《办法》明确,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四)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在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办法》第四条明确,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在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应在“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栏次填写“是”;“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栏次填写“01(国际运输服务)”;“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栏次填写“船舶退税运输企业”;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五)此前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如在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同时,还开展了货物劳务出口业务,应当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办法》第五条明确,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除船舶退税备案所需资料外,还应按现行规定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
(六)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不再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需要办理。《办法》第七条明确,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不符合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条件的,须自条件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并自条件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船舶退税政策。
(七)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当如何申报办理船舶退税?
《公告》第九条明确,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退税时,提供下列资料及电子信息:一是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三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资料复印件。其中,此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过的资料,如无变化,企业无需重复提供。二是《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信息,并在该表业务类型栏填写“cbts”,备注栏填写“船舶退税”。三是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四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同时,为便利企业,《办法》明确,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八)运输企业在申报船舶退税时,需要提供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上述发票有什么特别要求?
《办法》第九条明确,运输企业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九)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不符合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情形的,是否需要补缴已退税款?
需要补缴。《办法》第十二条明确,已退税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不符合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条件的,运输企业应当在条件变更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已退税款手续。应补缴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应补缴税款=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十)运输企业发生骗取船舶退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运输企业发生骗取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执行期限
财税〔2020〕41号文件明确,海南船舶退税政策的施行期限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财税〔2020〕52号文件明确,上海船舶退税政策的施行期限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施行期限均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准。根据上述规定,《办法》发布后,凡是《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签发日期在上述政策施行期间的,均可按《办法》申请船舶退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海南自由贸易港微信公众号
值班主任:楚煜
值班总监:李国栋
责任编辑:周钰
【第4篇】国家税务网上
河南网上税务局app是一款专为河南人制作的移动办税服务平台,包含多种税费查询以及缴纳,提供一站式的税费缴纳服务,可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征收管理效率,为用户提供便捷。网上税务局app面向的服务对象有以下三类:面向自然人、面向企业、面向社会公众。另外,网上税务局app软件积极与其他平台集成,实现多平台协作办税,目前已经实现扫一扫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端。扫一扫登录自助机办税。自助机扫描手机二维码实现个税完税凭证打印、车船税完税凭证打印、企业完税证打印。并且通过短信、app推送等多渠道提醒纳税人紧急事项等功能,未来还会实现更多类似功能,让手机app成为纳税人及缴费人的税务身份证、企业名片。除此之外,河南网上税务局app包含实名认证、税款申报及缴税,提供了全面的向企业和个人的涉税信息查询,和面向公众的通知公告,征期日历,办税地图等功能,为用户提供权威解读及官方答疑,让智慧税务之旅由掌间开启,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体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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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税务局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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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增值税申报过了,附加税点开提示已申报,申报实时扣款下网上申报里显示未申报答:如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税局后台系统自动把附加税零申报,网上申报和首页待办会出现附加税未申报,该功能会后期优化,申报结果以附加税填表页面提醒为主;2、增值税申报过了,附加税点开不显示已申报,也不让填写报表,提示请核实增值税、消费税是否核定税种,增值税、消费税是否已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属期是否一致答:增值税/消费税申报后,才能申报附加税;增值税、消费税是否认定税种,未认定主税附加税不可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纳税期限不一致,需要去地税大厅把附加税纳税期限和增值税、消费税保持一致;3、增值税未申报,附加税提示已申报。答:核心征管会在月初对符合条件的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个体户纳税人的附加税自动批量申报并扣款,如果国税是起征点以上,单独申报增值税。4、纳税人网上税务局没有地方税费申报的模块,该怎么处理?答:可能是国地税档案编号没有关联,建议先去大厅做国地税关联。5、纳税人税费认定正常,但是原地税业务里没有附加税怎么回事?答: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作为共有业务移到原国税业务里了。其他地方税费业务办理仍在原地税系统里面办理。
转载地址:http://www.32r.com/app/113684.html
【第5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江苏省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江苏省监委和南京市监委对山东省税务局原党委委员、总会计师高萍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高萍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消费卡;组织观念淡薄,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违规参与营利活动;干预插手税务执法活动;家风不正,对家人失管失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税收征缴、企业经营、人事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
高萍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高萍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江苏省南京市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高萍简历
高萍,女,汉族,1962年9月出生,山东莒南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9年5月加入中国***,1983年7月参加工作。
1983年7月至1987年6月,任山东省税务局计划会计处办事员;
1987年6月至1988年12月,任山东省税务局计划会计处科员;
1988年12月至1992年7月,任山东省税务局计划会计处副主任科员;
1992年7月至1994年9月,任山东省税务局计划会计处主任科员;
1994年9月至1995年8月,任山东省国税局计划财务处主任科员;
1995年8月至2000年11月,任山东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副主任;
2000年11月至2004年12月,任山东省国税局征收管理处副处长;
2004年12月至2007年9月,任山东省国税局征收管理处副处长、调研员;
2007年9月至2023年4月,任山东省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任山东省国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兼信息中心主任(2023年8月被免去信息中心主任);
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2023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2023年3月,被免去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职务。
【第6篇】国家税务查询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功能强大,各位纳税人、缴费人可以足不出户通过“我要办税”栏目办理各种涉税费业务。
“我办理的业务进度现在怎么样了?”
“我上几个月有没有缴纳税款?”
您知道吗?
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还有一个功能叫做
“我要查询”
足不出户就可以查询各类涉税费信息。
今天就为大家普及一下这里面包含的功能吧
一、登陆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二、点击“我要查询”
三、目前电子税务局支持“减税降费‘收益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发票信息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缴款信息查询”、“欠税信息查询”、“优惠信息查询”等18项查询功能。我们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为例。
四、选择“申请日期起”和“申请日期止”,选择“办税进度”,包括“在办事项”、“办结事项”、“非正常终结事项”。这边我们选择“办结事项”,点击右上角“查询”按钮。
可以看到在8月26日和8月27日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两项业务,已于8月27日一早办理完毕。纳税人可以进行税控发行、发票领用、发票开具等一系列操作了。
五、我们再以“欠税信息查询”功能为例。
六、进入“欠税信息查询”模块,选择相应的“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点击查询,即可看到相应的欠税信息。
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功能强大,大家会用了吗?
end
【第7篇】深圳市国家税务
全市外贸出口企业:
为了提升您的办税咨询体验感和满意度,自2023年11月1日起,我局进一步整合优化咨询服务供给,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外贸出口退税咨询服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外贸出口退税问题咨询,可以拨打第二税务分局纳税服务电话0755-83878896。
二、外贸出口退税政策及业务流程问题咨询,可以拨打12366热线(福田、南山、宝安、龙华区局所辖外贸出口企业除外)。
三、外贸出口退税电子税务局申报等系统操作问题咨询,可以登录“深圳税务”官网首页,点击“我要咨询”—“12366在线咨询”;登录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选择“我要办”—“在线咨询”。
四、撤销“深圳市税务局移动办税”—“@深税”—“互动咨询”—“第二税务分局”咨询路径。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28日
【第8篇】福建省国家税务总局
毕业院校汇总
福建农林大学31
福建江夏学院30
福建师范大学28
集美大学28
福建工程学院26
闽南师范大学19
福州大学18
闽江学院13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13
厦门理工学院10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原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9
华侨大学8
莆田学院8
厦门大学8
仰恩大学8
福建警察学院7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7
江西财经大学7
闽南科技学院(原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7
福州工商学院(原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6
闽南理工学院5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4
江西师范大学4
南昌大学4
泉州师范学院4
三明学院4
浙江工商大学4
安徽财经大学3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3
合肥工业大学3
武夷学院3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3
东北大学2
福建商学院2
海南大学2
河北经贸大学2
湖南师范大学2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2
暨南大学2
嘉应学院2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2
龙岩学院2
南方医科大学2
宁德师范学院2
青岛理工大学2
厦门华厦学院2
山东大学2
山东工商学院2
武汉理工大学2
西南政法
大学2
阳光学院2
阳光学院(原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2
郑州大学2
【第9篇】国家税务总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1.定义不同:
查账征收是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
核定征收是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
2.计算公式不同:
查账征收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应纳企业所得税=本年累计利润*25%-本年度以前月(季度)已纳所得税。
核定征收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3.纳税人的核算水平不同: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可以正确核算收入及成本费用等。
核定征收纳税人能合理计算和推定收入总额以及成本费用总额或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总额均不能查实、合理计算和推定。
4.征收税率不同:
查账征收是由明确的计算方式的,在一定程度上算是定额征收。
核定征收的税率则时需要根据企业的性质不同来核算税率的。虽然不同行业的核定征收税率大不相同,但一般来说采用核定征收的税款要比查账征收的税款低。
5.计税基础不同:
查账征收是按企业的利润作为基础来计算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则是按企业取得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6.应税所得不同
查账征收企业应税所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核定征收下企业应税所得=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查账征收适用于大中型企业,而核定征收则适用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明白的是:虽然核定征收所需要缴纳的税款相对较少,但是企业想要利用这种方式进行税收筹划还需要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和指导
【第10篇】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木棉花开金税情
2023年02月14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5 作者:邱洋
2023年12月1日,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上线成功后,试点工作组部分成员合影留念。
在长年的拼搏中,工作渐渐成了归属,同事慢慢变为亲人,工作基地成了“第二个家”。每当听到或看到身边那些只能通过语音、照片、视频隔空连线的亲子瞬间、孝敬问候、团聚分享,我的内心总会被温情融化。
南国广东的冬天阳光明媚,满眼绿意。在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试点工作组番禺基地,粉红色的异木棉在枝头怒放,生机勃勃,与基地热火朝天的创业氛围交相辉映。在这里,试点工作组全体同志共同努力,推动诞生了金税四期工程的第一颗“珍珠”——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2023年12月1日,全电发票上线,这既是一个阶段的结束,也是一个新阶段的开始。上线那天,试点工作组每个人都激动得无以言表,大家哭着、笑着、欢呼着。那一刻,作为试点工作组副组长,我的眼前瞬间浮现出两年多来与试点工作组同事一起投身“金四”工程建设的种种场景,浮现出6年多来奔走在税务信息化建设一线的点滴坚持,浮现出16年前与金税工程结缘的帧帧画面……
2005年,税务综合征管信息系统2.0版上线,参与其中的我就此和金税工程结缘。自2023年起,从金税三期推广上线到建设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系统),到筹建一户式2.0版,再到如今投身“金四”工程建设,从南海到杭州、成都、广州,6年多来,我见证了税务信息化的蓬勃发展,更看到了与我并肩作战的同事们身上那股不惧挑战、团结一心、聚智聚力和敢干能干的拼搏精神、担当情怀。
攀攻几年,骄傲一生
与税务信息化结缘16年来,伴随着金税工程的不断升级,税务管理从“信息化”走向“数字化”,我自己也经历了认识上的几大转变。
2023年3月,建设its系统时,我认为数据越多,规模化效应越好。数据作为税务的关键生产要素,天然具有集约化的效应,随着纳税人数量和规模的不断壮大,生产要素集约化是必然方向,全国统一大集中是最好的。2023年10月,its上线时,我发现税务部门的组织架构是金字塔形式的。于是,我们在税务总局一级集中支撑的体系基础上,进行its系统改造,逐渐放开数据权限,实现资源有效共享,增强各省局、基层局的参与感与责任感,充分发挥和释放税务铁军的主观能动性和核心竞争力。
2023年7月,经过一系列科学周密的调研、研讨和设计方案的编制,“金四”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金四”工程建设是一场大变革,观念上要有一个大转变:要真正做到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基层税务干部为中心,进行总局、省局两级部署的架构设计。总局负责搭框架、铺管道、架线路;省局发挥精英多、经验好的优势,重新组织设计,创新业务场景,探索改革思路。
就像王军局长所说,我们正在干一件攀攻几年,骄傲一生,惠及几代,享誉内外的事情。“金四”工程建设不是一个项目,而是一项事业,需要税务系统上下一心,共同推进,发扬敢打硬仗、敢啃硬骨头的精神,打好打赢这场“战役”。
敢干能干,百战百胜
发票电子化改革,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重要举措,挑战性和难度都很大。试点工作组就像一艘破冰船,船上700多人来自五湖四海,覆盖了从总局到基层局各个层面的“甲方”人员和多家公司的“乙方”人员。其中,有参与过“金三”业绩突出的中坚者,有擅长冲锋陷阵的急先锋,也有刚入职新硎初试的弄潮儿。两年多来,大家一起乘风破浪,扬帆挥桨,为“金四”这项事业开辟航道。
在试点工作组,如果说我是班主任,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规划设计处处长、番禺基地b角、集成小组组长王刚就是班长。2023年5月,“金四”概要设计开始前,王刚刚做完一场手术,同志们劝他多休息,他只是笑着摆摆手。为了确保项目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尽快落地,每天从早9点开始,就见他穿行在各个小组之间,统筹协调、解惑释疑,他的“超快语速”也与基地高强度、高密度的工作氛围融为一体。
与王刚同龄的王岩青,是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的业务能手,作为业务小组组长的他是番禺基地出了名的“拼命三郎”。每天最早到,最晚走,他创下的最高纪录是连续70天没有休过周末。他带领业务组全程参与研究“去介质、去版式”理念,论证分析“赋码制、授信制”思路,解决了增额增量审批等一系列业务难题。
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是这次“金四”建设的基石项目之一,可信身份项目组是试点工作组中平均年龄最小的队伍,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副主任、可信身份项目组组长孙继文格外注重对年轻人的培养,对新进组人员“手把手”教学。“金四”工程建设刚起步时,他就带领团队参与完成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写和报批,对多项重大业务、技术问题进行细化研究与方案确定。在高度紧张的工作氛围下,他以高度的责任心、强烈的使命感和过硬的专业能力,点燃大家的昂扬斗志。
一个好的创业环境是事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2023年,在四川省税务局和广东省税务局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建立了成都基地和番禺基地,为大家提供安稳的工作环境。在这里,大家不分昼夜全力拼搏,2023年第三季度开始便无假日,时常7×24小时高速运转,铆足一身劲、拧成一股绳、形似一束光。
在广东番禺基地,广东省税务局征管科技处处长周昊,虽然家离得近,但是几乎没提过回家的事。平日沉默寡言,但对技术架构的了解没人比他更全面,他带领电票平台项目组的同志研究撰写了几十万字的技术规范需求。
四川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局长晏燕是成都基地的负责人,在兼顾省局本职工作的同时,她事无巨细,抢抓进度紧盯上线,她带着四川省政府授予的“晏燕创新工作室”团队,为一体式风险防控体系升级注入了新内涵。
在大家齐心协力的推动下,2023年,试点工作组落地了“金四”建设顶层设计,紧扣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平稳上线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改革最前沿书写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新篇章。
融入时代,无限精彩
改革从来都不是容易的事。试点工作组这支队伍还像一辆新车,开工即决战,这对队伍建设、管理、融合提出了挑战。
作为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我深知,带出铁军,方为领军。我常常思考,怎样在做好项目的同时带好队伍,做一个合格的班主任。
作为试点工作组临时党支部书记,我既要引导党员提升政治站位,在各项攻坚任务中站得出来、顶得上去,也要带领非党员同志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引导每个人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作为试点工作组现场负责人,我必须在当好冲锋手的同时做好领路人。不仅要成为解决业务难题的专家,更要带出卓越的团队。
现在,我们成立了业务团队、集成团队、技术团队、数据团队、风险团队、可信身份团队、网络安全团队、综合管理团队等多支攻坚队伍,团队的向心力战斗力得到充分发挥,大家齐心协力是成就事业的制胜法宝。
基地里还有由“红孩儿、葫芦娃、花木兰”组成的青年“特种部队”。在这支队伍里,超过半数是90后,他们把试点工作组当作发现人才的“伯乐”、培育人才的“高校”、历练人才的“舞台”,充分展现了“后浪”奔涌的青春风采。看着他们激烈探讨业务难点和昂扬的斗志,我不止一次感受到青春的绽放、生命的丰满,看到新一代税务人的韧性和担当。
12月1日,全电发票上线那天,由于四川不是上线单位,四川基地的同志们通过广州现场的同志用手机传来的视频了解上线情况,一会议室的人围着一个小手机,激动得手舞足蹈,一个个开心得像个孩童。这种油然而发的集体荣誉感,使队伍更有凝聚力,推动“金四”工程建设取得一个又一个新胜利。
在常年的拼搏中,工作渐渐成了归属,同事慢慢变为亲人,工作基地成了“第二个家”。每当听到或看到身边那些只能通过语音、照片、视频隔空连线的亲子瞬间、孝敬问候、团聚分享,我的内心总会被温情融化。想起每次久别重逢时,自己年幼的孩子看着我的目光中流露出的渴望,我也不禁双眼湿润。我想,孩子长大后会理解我的奔忙和缺席。有些事,总要有人去干,去拼。
虎年来了,新一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已陆续进入试点工作组跟班学习锻炼。我期待在新的征程上,试点工作组这支队伍再振“虎”精神,乘风破浪,一往无前,为“金四”这一伟大工程建设尽心竭力,拼搏奉献。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副局长、“金四”试点工作组副组长)
【第11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大家在工作中可能也会遇到公司固定资产出现盘亏、报废、毁损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当这些情况发生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呢?
今天小编统一解答下,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大家就会知道如何处理才会降低税收风险啦。
一、什么是固定资产损失呢?
固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1)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2)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举 例 1
比如小明所在的a制造公司处置了一批账面净值为3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22万元,差额8万元就是实际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而年末盘点时发现丢失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3万元,扣除责任人小王赔偿的0.5万元后,计算确认2.5万元就是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间有规定吗?
(1)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在5年内发生的,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追补至实际发生年度扣除。
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2)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举 例 2
(1)如果小明所在的a制造公司是在2023年度处置的固定资产,发生实际资产损失8万元,在2023年度汇算时遗漏,未税前扣除,2023年发现后,可以追补至2023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但是最长追补期限是2023年。
如果是2023年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实际损失在当年汇算时遗漏,未税前扣除,2023年才发现,已经超过5年,就不能追补到2023年进行税前扣除了,这笔实际损失8万元就永远不能税前扣除了。
(2)小明所在的a制造公司盘点丢失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法定损失2.5万元在申报年度扣除,不能追补至以前年度。
三、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呢?
固定资产损失发生时,我们想要在税前扣除,必须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的规定准备完整的证据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取消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资料的规定,企业需自行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1)固定资产发生盘亏、丢失情况,需要准备的证据资料有:
注意:这里所说的损失金额较大是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
举 例 3
假如小明所在a制造公司2023年度固定资产计税成本100万元,盘点丢失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3万元,扣除责任人小王赔偿的0.5万元后,计算确定固定资产盘亏损失2.5万元。
2.5万元除以固定资产计税成本100万元,占比只有2.5%,不属于损失金额较大的,不用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报告,也不用专门去找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2)固定资产发生报废、毁损的情况,要准备的证据材料有:
举 例 4
小明所在a制造公司,2023年11月遭遇台风导致2台机器设备被损毁,不能再继续使用。损毁的2台设备账面净值为20万元,处置净收入3万元,固定资产损毁损失=账面净值20万元-处置净收入3万元=17万元。
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固定资产损毁损失17万元是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需要找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3)固定资产发生被盗情况,要准备的证据材料有:
举 例 5
小明所在a制造公司老王保管的一台净值1万元的笔记本电脑被盗了,发现当日就到派出所报案,最终没能找回来,派出所已结案。通过协商,保管人老王赔偿0.2万元,发生固定资产损失0.8万元。
因涉及责任赔偿,需要公司出具赔偿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又因是被盗损失,需要有派出所的立案和结案材料。
四、如何填写申报表呢?
要想在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必须填写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调整明细表第7行和第8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已发布最新版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调整明细表,如将第1列名称修改为“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新增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和第18行“贷款损失”。
接下来小编带着大家填一下2023年度最新申报表。
举 例 6
小明所在a制造公司,假设2023年度发生2项固定资产损失:
第一项,处置了一批账面净值为3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22万元,发生实际损失8万元。
第二项,年底盘点时发现丢失了一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3万元,责任人小王赔偿了0.5万后,余额2.5万元为固定资产盘亏损失。
(1)第7行第1列,固定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处置发生实际损失8万元+固定资产盘亏损失2.5万元=10.5万元;
(2)第8行第1列,“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固定资产盘亏损失2.5万元;
(3)第7行第2列和第8行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要填a制造公司2023年度通过准备金项目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a公司没有这种情况,金额填0;
(4)第7行第3列,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正常处置净收入22万元
(5)第8行第3列,“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资产处置收入填0元;
(6)第7行第4列和第8行第4列金额一样,赔偿收入=盘亏损失小王赔偿的0.5万元;
(7)第7行第5列,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正常处置的固定资产的净值30万元+盘亏损失的固定资产净值3万元=33万元;
(8)第8行第5列,“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的计税基础=盘亏损失的固定资产净值3万元;
(9)第7行第6列,固定资产损失税收金额=资产计税基础33万元-资产处置收入22万元-赔偿收入0.5万元=10.5万元;
(10)第8行第6列,“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的税收金额=盘亏损失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3万元-资产处置收入0元-赔偿收入0.5万元=2.5万元;
(11)第7行第7列,固定资产损失的纳税调整金额=固定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10.5万元-固定资产损失税收金额10.5万元=0元;
(12)第8行第7列,“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的纳税调整金额=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2.5万元-税收金额2.5万元=0元。
最后,关于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降低税收风险的小小建议:
(1)企业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的规定收集证据材料,并及时将完整的证据材料装订成册。现在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据资料,就使得企业的税收风险后置,若不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可能面临滞纳金的风险。
(3)企业面对不具有把握的事项时,可以咨询第三方专业机构。
【第12篇】国家税务申报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上线了税(费)综合申报功能,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申报缴费体验。
税(费)综合申报覆盖哪些税种呢?
目前该模块已支持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7个税(费)种。
相较之前的申报功能有哪些不同呢?
一是操作流程优化。综合申报功能按照“税源信息采集后一表合成”的思路,通过一个模块实现17个税(费)种的申报端口接入,减少操作步骤,优化申报流程。
二是填报数据减少。综合申报功能全面整合汇总原有申报表数据项目,实现自动预填,大幅减轻数据填报负担。
三是办税质效提高。综合申报功能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可以避免漏报、错报等情况发生,提升纳税申报质量。
如何进行税(费)综合申报操作呢?
01、进入税(费)种综合申报模块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按期申报】-【税(费)种综合申报】。
02、完成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进入【税(费)种综合申报】模块后,如果当期纳税人首次产生影响财产和行为税税源申报信息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在右上方的【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模块进行报告。
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后,选择相应税种,进行【查询税源】、【新增税源】、【作废税源】,后点击【跳转申报】。
03、填写税(费)种综合申报信息
选择【纳税期限】、【税款所属期】及税(费)种,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表列表,依次填写申报信息并保存。
04、完成税(费)种综合申报
填写税(费)种综合申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税(费)种综合申报,经确认无误后点击界面右侧的【申报】按钮。如果有误,返回上一步修改申报信息。
05、查看税(费)种申报信息
完成税(费)种综合申报后,可以在【申报查询及打印】模块查看申报结果。
【第13篇】山东国家税务总局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江苏省监委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高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高萍简历
高萍,女,汉族,1962年9月出生,山东莒南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学士学位。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5月加入中国***。
1983年7月至1987年6月,任山东省税务局计划会计处办事员;
1987年6月至1988年12月,任山东省税务局计划会计处科员;
1988年12月至1992年7月,任山东省税务局计划会计处副主任科员;
1992年7月至1994年9月,任山东省税务局计划会计处主任科员;
1994年9月至1995年8月,任山东省国税局计划财务处主任科员;
1995年8月至2000年11月,任山东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副主任;
2000年11月至2004年12月,任山东省国税局征收管理处副处长;
2004年12月至2007年9月,任山东省国税局征收管理处副处长、调研员;
2007年9月至2023年4月,任山东省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任山东省国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兼信息中心主任(2023年8月免信息中心主任);
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2023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第14篇】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倡议
根据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办税服务厅进厅人员数量,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缴费人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在此向您发出倡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倡议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根据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办税服务厅进厅人员数量,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缴费人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在此向您发出倡议:
疫情期间请您尽量选择“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网上办、不见面”,“非必要,不进厅”。
一、“非接触式”办税
(一)电子税务局
您可以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 “电子税务局”,登录后进行操作;或者直接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操作办理。
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果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拨打4000912366咨询。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个人所得税手机app
如果您(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汇算清缴、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如果您(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海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理。
(三)海南税务码上办
1.您可以在微信小程序搜索“海南税务码上办”,点击“海南税务码上办”进入办理。
2.您还可以微信扫码办理:
(四)微信公众号
1.如果您(自然人)需要办理增量房(一手房/二手房)契税涉税业务,可以通过“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办税入口-一手房税款申报缴纳/二手房税款申报缴纳办理。
2.如果您(自然人)需要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可通过“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办税入口-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办理。
(五)自助终端机
纸质发票领用、定额发票领用、发票验旧、报税清卡、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均可通过自助终端机办理。
(六)其他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还可通过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中国工商银行手机app等电子缴费渠道缴费。如企事业单位需要办理相关申报缴费事宜,建议尽量采用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二、预约到厅办税
如您有特殊事项必须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请提前通过“海南税务微服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预约办理。
预约后,请各位纳税人、缴费人在预约时间段内进厅取号(微信线上取号)办理业务。进厅时请您全程规范佩戴口罩,接受防疫人员测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办税服务厅将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最新要求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在厅期间请保持距离或间隔就坐,业务办理完成后要尽快离厅,减少在厅停留时间,办税服务厅将会对同一时间段内进厅人数进行限制,保护您的健康安全。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一起共筑抗击疫情坚强防线,共同守护大家的健康安全。
【第15篇】国家税务总局废止汽车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4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第44号修改)。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车辆购置税法》已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
2023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第44号修改,以下简称《征管办法》)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制定依据,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征管、强化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车辆购置税法》出台,《征管办法》不再适应车辆购置税新的管理需要。为落实《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废止《征管办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6篇】山西国家税务总局
5月20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第二届妇女代表大会在区税务局会议室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二届妇委会委员。示范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文萍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冀风华、市妇联联络部部长张翠萍莅临指导,示范区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陈长森主持会议,42名妇女代表参会。
会上,示范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庞晓芳宣读了市妇联关于同意示范区税务局妇女工作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批复,听取了第一届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了示范区税务局妇女工作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和计票人、监票人名单。大会以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7名示范区税务局第二届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
太原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冀风华代表市妇联向大会的胜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示范区税务局妇女工作成果表示肯定,并就新形势下妇女工作提出三点希望,一是履行职责,担当使命,把牢新时代妇女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当好机关妇女干部的坚强后盾;三是加强自身建设,开创妇女工作新局面,充分激发妇女同志的潜能和优势,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示范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文萍代表区党委对新一届妇委会委员表示祝贺,并对全局妇女工作提出要求,一是希望新一届妇委会能够继承传统,围绕党委中心工作,立足岗位立新功,率先打造出更多更响的工作品牌,推出更多更强的标兵模范;二是围绕服务大局意识,共促和谐展风采,切实为妇女干部解难事、破难题,引导妇女干部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三是围绕加强自身建设,守正创新促发展,积极探索开展妇女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将妇委会创建成深得妇女同志信赖的基层组织。
来源:太原妇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