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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16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1:28:06 查看人数:32

【导语】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16篇)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

每个月不知道怎么报税?看老税务师的“从零开始”系列就够了!

对企业来说,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都免不了要登录电子税务局报税。在实务中,很多企业的办税人员由于并没有从事过相关的业务,自己在网上申报时往往手足无措,不知从何下手。“从零”系列从最基础的操作讲起,保证一看就会,一看就懂,申报纳税不用再往大厅跑,再也不用花钱请代办了

第一期我们就讲一讲在网上申报的第一步,如何登录电子税务局。

第一步,打开浏览器,进入电子税务局的首页。可以在本省税务局的官网上找到入口进入,也可以在百度搜索进入。这里我们以北京电子税务局为例。

这是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的首页

第二步,选择登录方式。以北京的电子税务局为例,常用的一共有三种登录方式,我们逐一进行讲解。

第一种是ca证书登录,这是大多数企业登录的方式。使用ca证书登录很简单,把ca证书插入电脑的usb借口,输入密码即可登录。

第二种是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也是现在企业比较常见的登录方式。在登录页面选择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用微信或支付宝“扫一扫”功能,扫描屏幕出现的二维码,根据提示下载电子营业执照输入后即可登录。

第三种是账号密码登录。输入自己的税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以及验证码后就可以登录了。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的常用登录方式就是这三种,其他省市的电子税务局也有别的登录方式,按照页面上的提示操作就可以登录了。ca证书登录是各个省市最常用的登录方式,大家一定要保管好手中的ca证书。

这一期的教学就到这里了。下一期我们来讲一讲如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第2篇】国家税务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九、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1日

了解政策原文点击左下方“了解更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实习编辑:司壹闻

【第3篇】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千里连线 见屏如面”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广泛开展在线直播课战“疫”

3月2日是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开学的第一天,上午9点,教研二部陈斌才教授在c楼212教室面向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全省1413名税务稽查干部在线直播《房地产行业税务检查》课程,这是学院第一次以直播方式开展大规模在线教学。据悉,3月2日—3月6日,开学第一周的五天里,学院将开展10场次在线直播教学。

“隔离的是病毒,隔不断的是教学。”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指示,全国税务系统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聚焦“四力”要求,全力做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学院相关部门根据王军局长指示精神和院党委部署,迅速行动起来,创新培训教学方式,全力推进线上线下“双线”教学模式。网络教学部在完善中国税务网络大学平台功能的基础上,以最短时间构建起网络培训班项目管理系统;教务处紧急部署、快速上线在线直播教学系统并完成教师技术培训;教研二部快速反应,快速动员相关老师完成网络教学课程的准备工作。陕西省税务稽查网络培训班聚焦税务稽查专业知识和技能,设置公司财务报表涉税分析、房地产税务稽查、会计法在税务稽查中的运用等8门专业课程,其中,《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骗取出口退税稽查与案例分析》《打击虚开发票稽查与案例分析》《会计法在税务稽查中应用》等5门课程分别由陈斌才、王文清、王建华等教授在线直播,全省约1400余名税务稽查干部全程参加在线培训。

直播教学主要依托于互联网平台和智能终端设备开展“千里连线,见屏如面”教学,不仅在线显示授课现场,还通过在线交流、提问答疑,实现了学员与老师线上交互的“非接触”式培训。从实际参与情况看,学员参与度很高,听课峰值超过1500人,后台提问、好评点赞也常出现刷屏现象。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稽查局局长王青山同志评价道,直播课堂虽是首次尝试,但效果初显,全省稽查干部反响热烈,普遍反映名师名课精辟实用,不仅提炼了要点,突出了重点,更突破了难点,期间师生互动答疑,实时解惑,直播课堂的参与性、紧密性、共享性特点凸显,实用性、系统性、广益性效果显著。他认为,直播教学已远远超越技术和课程本身,在疫情防控时期,网络培训让大家尝到了网络共享教学的甜处,更看到了积极探索工作学习新方式的好处。

自学院深入开展“宅戴洗,读备研”活动以来,各教研部认真开展教研活动和网络教学备课活动,目前已形成并有序推进70门网络课程录制计划。截至3月3日,已累计录制近20门网络课程,除《税务稽查网络培训》已实施两期培训班外,《网络大学税务战“疫”专区》《聚焦“四力”,协同防疫》在线直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在线直播等在线直播培训也正在紧张准备并有序上线。同时,贵州省税务稽查业务培训、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所得税业务培训等相关网络培训项目也正在策划运作中。

作者:王晓 龚育军 孙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4篇】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4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王军

2023年7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第44号修改)。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车辆购置税法》已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

2023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第44号修改,以下简称《征管办法》)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制定依据,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征管、强化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车辆购置税法》出台,《征管办法》不再适应车辆购置税新的管理需要。为落实《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废止《征管办法》。

【第5篇】国家税务王军最新任职

本报记者 何乐

打开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案通报”栏目,自4月1日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各级税务部门公布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的频次空前加快——全国已有36个省级税务部门公布相关案件,截至6月13日各级税务部门累计已公开曝光相关案件350起,5月13日以来每日有相关案件公布……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已有两个多月,税务部门一手抓快退,一手抓狠打,坚决斩断伸向退税资金的黑手,全力以赴确保留抵退税政策落稳落准。

下定铁的决心:

严加防范,露头就打

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全年1.64万亿元留抵退税资金,是企业发展的“及时雨”“续命钱”,却也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眼中的“唐僧肉”。

落实留抵退税越是紧迫,打击骗取退税越显必要。3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对偷税、骗税、骗补等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

谋划科学,才能在战略上赢得主动。早在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之前,税务总局党委已经预判到落实政策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据此做足“防”的功夫、“打”的安排。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指出,在确保规范、高效、快捷地为纳税人办理退税的同时,要坚决防范和打击偷税骗税骗补等行为,一经发现,严惩不贷,切实维护好法治规范的税收秩序,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得细、落得好。

2023年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出台后,税务部门专门建立了相应的留抵退税风险指标模型,依托税收大数据形成了一套防范虚开骗税的风险管理体系,并联合相关部门构建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针对今年的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系统、加强防范、严阵以待。

3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道树介绍,针对今年更大规模、更大范围的留抵退税政策落实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税务部门将进一步聚焦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做到“露头就打”。

“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在近期公布的300余起案例中,这几项成为最为常见的骗税手段,与税务部门的预判高度吻合。

伴随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正式实施,税务部门以铁的决心,狠打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为退税资金快速精准直达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保驾护航。

拿出硬的手段:

运用大数据快查,多部门联合快打

铁的决心,在硬的举措上体现。

4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推进会明确要求,要进一步防好风险,狠打骗取退税。时间紧迫、形势复杂,税务部门坚持早发现、快处置、聚合力,拿出硬的手段,使出硬的功夫,拳拳直击、精准击打骗取留抵退税行为。

——点亮税收大数据“探照灯”。

在各级税务部门公开曝光的300多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中,不难发现,“经税收大数据发现”是多次被提及的线索由头,占比超过九成。

2023年5月,某市税务机关收到一家信息有限公司提交的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申请,涉及金额94万元。

在审核中,税务人员通过增值税进销项监控系统等分析有关税收大数据,发现这家公司的经营存在疑点。开票信息显示,该公司2023年至2023年4月购进大量电脑、服务器,累计购进金额2067万元,而同期销售金额只有1020万元。

在进一步实地调查、约谈负责人、调取相关资料分析后,证实该公司存在骗取留抵退税的重大嫌疑。随即,税务机关暂停办理该公司的退税事项,目前稽查部门已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企业展开立案检查。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开展以来,税收大数据的威力显现。在精准发现符合退税条件纳税人的同时,税收大数据通过设置相关参数、计算分析,打通信息屏障,发现各类问题,如同全天候开启的“探照灯”“显微镜”,让更多骗取留抵退税行为悄然现形、清晰浮现,被及时阻断。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将风险防控嵌入留抵退税办理全流程,有效确保了疑点发现快、风险防得住、管理跟得上。

——行动迅速“快出拳”。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自4月1日实施18天后,税务总局即公开第一批5起骗取留抵退税典型案件。公布当日,这5起案件中,有的已被处以罚款,有的已被移送公安机关。

兵贵神速。退税早一步到账,企业资金调动就松活一分。不法分子早一天落网,退税资金就多一分安全。

面对留抵退税款的“诱惑”,不法分子的“歪心思”也在“升级”,骗取留抵退税行为呈现手段隐匿化、作案团伙化等趋势——要打赢这场退税资金的守护战,必须以快制胜。

目前,安徽、河北、山西、黑龙江、河南、福建等多省税务部门已累计公布骗取留抵退税案件超过10起。60多天里,各地税务部门发现线索立即行动,实地查看、查询账户、约谈问询,快查、快打、快办、快结,数百件公开曝光的案件成为税务部门高效出击的最佳佐证。

——协同作战布下“一张网”。

在300余起公开曝光的骗取留抵退税案件中,涉案不法分子的快速被抓,离不开多部门协同作战布下的天罗地网。

在深圳税务部门公布的一起案件中,一跨省市犯罪团伙控制多家空壳企业,涉嫌通过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形成留抵税额8800余万元,并勾结黑中介,骗取留抵退税2000余万元。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迅速与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展开合作、联手打击,快速依法追缴税款、抓获嫌疑人,并成功阻断其余留抵税额6800余万元。

早在2023年,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已经建立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今年5月11日,六部门召开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并于5月17日联合印发通知,明确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2023年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协作共治合力,努力做到快速发现、快速应对、露头就打。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税务部门集中优势力量,加强与人民银行、财政等多部门信息沟通,加大与公安等部门合作力度,特别是在跨区域、团伙作案中,快速出手、坚决出击。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在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进入决战攻坚的关键时刻,六部门联合作战十分及时和必要,这将有力提升打击精度、力度和速度,形成“打击一批、震慑一片”的效果。

加大打的力度:

外打内查,有力震慑

出重拳,才能强震慑。

在税务部门6月公布的一起案件中,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冠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因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94.34万元,被依法处以1倍罚款。

但这并不是稽查的终点。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该公司偷税110.73万元。稽查部门对其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

与此类似,万合集团邯郸天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骗取留抵退税,被依法追缴骗取的留抵退税1.94万元,处1倍罚款。而倒查3年账目,该公司还因偷税需补缴税款213.57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1倍罚款。

处以罚款、降低信用等级、倒查3年账目、延伸检查上下游企业……在今年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工作中,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处罚力度空前。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骗取留抵退税行为,税务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形成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压倒性态势,护航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好。

“税务部门空前的打击力度将对不法分子形成强大的震慑。”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白彦锋指出。

留抵退税工作中的“狠”打击,不仅表现在“外打”,还表现在“内查”。

4月1日—6月13日,各级税务部门已曝光35起税务人员失职失责被追究责任和8起违规违纪被立案审查的案例。

在税务部门主动公布的“内查”案件中,有税务纪检部门发现税务干部配偶违规在其任职单位管辖范围内从事涉税中介代理业务;有退税审核人员在办理某企业留抵退税时,违规审核通过该企业的留抵退税申请,造成多退税款。

追回退款、纪律处分、立案调查——不包庇、快处置,主动公开、立查立改,税务部门用严查内错、刀刃向内的迅速行动再次彰显了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落稳落准的决心,彰显了务必将退税资金浇到企业发展“根”上的信心。

利剑高悬,内外发力。

“税务部门的外打内查、雷霆出击,释放坚决打击不法行为的有力信号,给一些存有侥幸心理的企业敲响了警钟,有力保障留抵退税政策的落实。”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王冬生说。

当前,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正处于关键阶段。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许生认为,唯有持续加大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力度,才能让留抵退税资金真正发挥助企业一臂之力、解企业燃眉之急的关键作用。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深入开展对骗税案件的一案双查,对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决不让减税降费红包落入不法分子腰包,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留抵退税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6月15日a1、a2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

税务ukey电子发票开具步骤:

1.配置版式文件服务器信息

2.获取邮箱smtp授权码

3.完成“目录设置”操作

4.正常开具电子发票

5.安装ofd格式阅读器查验真伪

第一步:配置版式文件服务器信息1

① 比如上海地区服务器地址:skfp.shanghai.chinatax.gov.cn,端口9008

② 邮件发件箱地址:企业发送邮件使用的邮箱地址;

③ 发送邮件服务器地址及端口:是自动获取的;

④ 邮箱smtp授权码:用户登录第三方客户端的专用密码(下面有流程)

2如何获取邮箱smtp授权码:

① 进入qq邮箱,设置-账户

② 下拉到下面,pop3/smtp服务:开启

③ 验证用户信息,按照提示进行

④ 验证通过,复制授权码(不要空格)填入开票软件

第二步:完成“目录设置”操作

① 在桌面新建三个新文件夹(备份、导入、结果)

② 电子发票填开页面-目录设置

③ 分别选择刚刚新建的,对应路径文件目录,保存即可

第三步:正常开具电子发票

开具完毕,可选择发送邮件

可选择下载到本电脑

第四步:安装ofd格式阅读器,自行查看电子发票

方法一:百度搜索《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通过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xgxz.html 找到“ofd电子发票阅读器”,自行下载安装即可。

① 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看电子发票,鼠标停留在国家税务总局红章区域内-鼠标右击-验证。

(无发票章,正常)

② 显示:该签章有效!证明此发票有效。

以上就是税务ukey开具电子发票流程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11月17号

【第7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又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作了补充规定,该通知对资产转移行为进行了分类,即当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时,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当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时,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因此,以长期股权投资出资换取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处置资产发生权属变更应视同销售的精神,以股权出资应视同销售。纳税人取得的对价相当于取得了股权转让收入。另据《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企业以股权出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以不确认所得。以股权出资中,投资企业将股权注入被投资单位,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相当于投资企业为被收购方,被投资企业为收购方,收购方以股权支付。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股权收购的规定: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称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如股权出资符合以下条件还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即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投资者,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8篇】福建省国家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2023年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的部署,现就疫情期间不动产出租方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出租方在疫情期间通过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至少一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至少一个月租金,指出租方按月减免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

二、减免税额不超过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且不超过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三、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出租方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如不动产租赁合同及减租补充合同);

(四)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五、出租方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选择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提交减免申请。

六、出租方以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出租方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如有延期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3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税务局

【第9篇】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大辅导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时间应如何确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晚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可否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土地价款是房地产价格的组成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就取得的含土地价款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房地产企业从地方政府取得的地方税费返还款、奖励款等,是否应征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从地方政府取得的地方税费返还款、奖励款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政府部门的土地返还款,是否应从扣除计税的土地价款中扣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计税的土地价款,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且可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价款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在计税时已从销售额中扣除,为保护税基,避免超额扣除计税,对政府部门奖励返还的土地款,应从可扣除的土地价款中扣减。

五、个人销售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自建自用住房,如何征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三相关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个人销售的自建自用住房如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自建证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何界定取得不动产的日期?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直接购买的:以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为准,若实际接收日期早于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的,以实际接收日期为准。

接受捐赠的: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日期为准。

按受投资入股、抵债的:以不动产移送的日期为准。

自建的:以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标准为准。即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七、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是按次计算还是按月收入计算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一般纳税人租赁不动产、租赁固定资产、进行不动产装修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间进行分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按此规定,一般纳税人购买涉及固定资产、不动产的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等服务,如专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兼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可全额抵扣。

九、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如何计税?

纳税人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纳税人发生除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情形以外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一般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适用税率即11%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从事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采取挂靠经营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

十一、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自行开具发票的,应按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二、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如何计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按不动产租赁服务征税。

十三、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应如何计税?

根据总局2023年53号公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物业公司可以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向服务接受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四、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的,应如何缴税?如何开票?

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销售额,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餐饮、娱乐服务属于不得抵扣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编按:亲们关注下财税[2016]140号文第十条: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五、一般纳税人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的,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如果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不得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其他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十六、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股权所取得的收益应如何计税?

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取得企业股权(含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其收取的固定利润、保底利润、固定收益率收入,均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以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小编按:亲们关注下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及第二条: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十七、财产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车险赔付时,从修理厂购进车辆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财产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车险赔付时,从修理厂购买车辆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规范赔付手续,严格实物赔付和资金赔付核算管理。

十八、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以后补开发票应如何操作?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免税代开功能代开,经抄报税后,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验旧操作。开具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

纳税人补开发票时应提供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缴税未开票证明和营业税完税凭证,证明应包括纳税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缴税日期、金额、税款所属期等详细信息。

纳税申报时应注意:补开发票的金额不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申报比对不通过的,可到办税服务厅手工申报,通过“一窗式”申报比对异常处理模块进行操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发票问题(四)相应作废)

十九、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的营业税查补税款,能否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的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4月30日前的营业税查补税款,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十、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4月30日前后收取的预收款及剩余房款,应如何缴税、开票?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月30日前取得的预收款应缴纳营业税,4月30日后取得的剩余房款应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可就房地产项目销售全额(含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十一、电信、金融企业开展个人代理服务的,如何代个人代理人到办税服务厅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理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其按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向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理人为其他个人(指根据企业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

1.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与各企业纳税主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委托其代征增值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为零费率。

2.解缴税款。各纳税主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对支付给个人代理人的佣金费用代征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按现行委托代征操作规定进行税款解缴(可根据已签订三方协议缴税或凭《税收缴款通知书》通过企业账户缴税)。

3.申请发票代开。企业解缴税款后,汇总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并以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代理人名义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代开增值税发票金额、个人代理人签章等详细信息。

4.受理发票代开。主管国税机关按现行增值税发票代开操作流程(见《金税三期优化版10143、10144版本升级后新增业务的有关操作规范》),为纳税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开发票时,金额栏填写个人代理人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单个代理人的最高开票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税额栏按企业实际解缴的税款填写,备注栏注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企业在申请代开发票时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月销售额未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流程

1.各企业纳税主体可凭月销售额未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以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个人代理人名义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个人代理人签章等详细信息。

2.主管国税机关应单独发行税控设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免税代开功能,以个人代理人名义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抄报税后,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验旧操作。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金额栏填写个人代理人取得的免税销售额,单个代理人的最高开票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备注栏注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

上述《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表格样式可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企业应将《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附件,随发票入账。

信用卡、旅游等其他行业有类似情况的,可参照办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发票问题(三)相应作废)

二十二、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为保持我省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缴税模式的相对稳定,不改

变原有财政利益格局,营改增试点期内,我省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仍参照原营业税缴税模式,即每月根据高速公路管理局清算收入,统一计算全省应纳增值税,并将应纳税款按里程数占比分配至各县市区缴纳。

主管国税机关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内跨区税源登记模块为纳税人办理登记信息采集后,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操作按《金税三期优化版10131版本升级后新增业务的有关操作规范》中“跨区税源登记业务”部分办理。

二十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均属于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法定扣缴义务,不属于销售服务范畴,不征收增值税。

二十四、纳税人提供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服务,应如何计税?

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土壤改良修复服务,是纳税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通过施用土壤调理剂、喷施叶面阻控剂、开展水分管理等措施,使修复区、管控区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下降比例达标的专项环保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其他现代服务”。

来源:湖南国税

【第10篇】国家电子税务总局

今年以来,税务部门学党史办实事扎实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将税费政策与纳税人缴费人数据进行关联,打造全国统一的宣传辅导精准推送标签体系,通过锁定税费种类、纳税人登记信息、行业类型等限定条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点对点”“一对一”精准推送。

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只要登录电子税务局个人账户,打开“政策速递”栏目,即可查看符合自身条件的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快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你身边的小伙伴吧。

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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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宁波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催告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01-27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我局依法对以下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案件调查完毕,已经制作了相关税务行政决定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将相关税务催告文书公告如下:

序号

纳税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业主

公告事项

法律依据

文书

名称

文号

1

宁波北仑宏基宁兴置业有限公司

王剑泽

缴纳企业所得税40532687.93元、土地增值税5594301.31元、滞纳金37924794.39元(此金额计算至2023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催告书》

甬税稽三强催〔2021〕121号

2

宁波林厦木业有限公司

周祖生

缴纳罚款100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催告书》

甬税稽三强催〔2021〕130号

3

宁波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蒋云云

缴纳已退增值税款35690051.00元、增值税30539728.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37780.96元、滞纳金2630539.49元(此金额计算至2023年12月23日),教育费附加916191.8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10794.5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催告书》

甬税稽三强催〔2021〕131号

4

宁波养瑞能源有限公司

王荣水

缴纳罚款500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催告书》

甬税稽三强催〔2021〕132号

5

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宏腾机械厂

李旭东

缴纳增值税14530.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17.16元、滞纳金15266.73元(此金额计算至2023年12月23日),罚款34639.2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催告书》

甬税稽三强催〔2021〕133号

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纳义务,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1月27日

【第12篇】北京国家税务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近日,记者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设立了驻北京特派员办事处(简称“北京特派办”),承担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5个省(市、自治区)国税地税机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的督查、税收执法合规性检查、财务内审、跨区域涉税大案要案稽查等任务。

记者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监管方式等精神,按照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由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中的相关要求等,设立了北京特派办。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许正中对此评价说:“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大多成立了跨区域税务组织,这是实现税收管理服务集约化、高效化的趋势性规律,是非常重要的改革创新。”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税务总局开展跨区域机构设立试点,适应了当前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 进一步优化营商办税环境。北京特派办通过对五省区市税务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有利于打通税收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通过高效、精准查处跨区域涉税大案要案,震慑偷骗税行为,为诚信纳税人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北京特派办的设立,将有力推进国税地税联合稽查,既可避免“多头查”“重复查”情况的发生,又可优化征管资源配置,腾出更多的人力到为纳税人服务的一线提供优质服务。

进一步规范税务人。北京特派办将加强对五省区市税务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查处收“过头税”和“不作为”等违规事项。既可有效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又可有效减少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多头重复检查。

【第13篇】天津市国家税务

关于天津市税务局优化服务举措 助力天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1-10-22 15: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杨东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天津市税务局优化服务举措 助力天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经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委托代征及发票开具方面

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要求,进行税收征管的一种方式,委托代征资格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业务的先行条件。

平台内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支付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应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具发票。平台内经营者未开具发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已发生实际业务且能够确保业务真实的,可以代平台内经营者向互联网平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发票,并将此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税函〔2018〕21号),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后,方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关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我局对其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了核实,截至目前其主管税务机关未与其建立过委托代征关系。

二、关于指定专门处室,对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准入审批、监管提供全程服务方面

按照“政策统一、扶持发展”原则,我局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均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未设定准入门槛。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涉及多部门职责,我局各处室之间始终密切协作,对全市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问题共同研究解决。

按照属地原则,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负责。主管税务机关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情况清楚了解,可有针对性地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做好纳税服务。同时,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也可进行有效监管。主管税务机关比照市局处室工作机制,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主要涉税诉求由对应业务科室牵头,货物劳务税、所得税、征收管理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三、关于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互联网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非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四、关于市税务局加强与市市场监管委信息共享方面

近年来,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持续推进“多证合一”“两证整合”改革,通过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少重复审批行为,有效节约企业成本。平台内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得市场主体及实名等登记信息,纳税人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2023年10月8日,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联合开发的“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如期上线运行,我市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已压缩至1个工作日,并具备即时办理能力。在此基础上,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正在共同研发市场主体新开办事项办理移动端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第14篇】广东省国家税务

第一、用户注册+实名认证

1、下载广东税务app或者关注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注:最近新出了粤税通微信小程序,可以预约税局办事等,需要可自行搜索了解,这里暂不作详细介绍)

(1)打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app)后,点击界面右下角【我的】,注册账号。注册成功后,登录账号时,屏幕会弹出进行实名认证的提醒,您只需按照系统提醒逐步填写资料和上传资料即可完成实名认证。如下图所示:

3、关注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微办税--个人业务--实名认证,按照提醒逐步填写资料和上传资料即可完成实名认证。如下图所示:

第二、登陆电子税务局+申请授权

1、打开电子税务局,使用刚注册的账号密码登录

2、登陆后--选择个人进入--我的信息--用户管理

3、点击用户管理进入--纳税人授权申请--申请授权

4、填写企业的社会信用代码,选择用户身份为办税员--勾选办税权限--全选下面权限,最后提交即可申请成为企业的办税员。注意,只有完成授权操作后,方能以企业身份进行办理税费业务。

5、授权审批。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对办税员进行授权审批。以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账号密码登录,企业身份进入--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纳税人授权申请--选择办税员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发送验证码到法定代表人的手机上,输入验证码即可通过授权。

【第15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

发票专用章是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小编为各位整理了发票专用章的几个常见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发票专用章的样式要求是什么?去哪里印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样图)

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只要是公安机关备案的刻章点都可以刻制。

二、申领发票时,发票专用章印模需要留存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三、发票的哪些联次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特殊情况】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四、电子发票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的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消费者从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收到的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五、企业取得的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又重新加盖了一个,票面存在两个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发票,可正常使用。

六、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也需要加盖发票章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专用发票记账联不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七、公司名称变更,按照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开发票,但用原来公司的发票章盖章,可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

因此,如果您公司名称变更,发票专用章也需要变更,否则发票无法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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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国家税务总局废止汽车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4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第44号修改)。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车辆购置税法》已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

2023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第44号修改,以下简称《征管办法》)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制定依据,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征管、强化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车辆购置税法》出台,《征管办法》不再适应车辆购置税新的管理需要。为落实《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废止《征管办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16篇)

每个月不知道怎么报税?看老税务师的“从零开始”系列就够了!对企业来说,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都免不了要登录电子税务局报税。在实务中,很多企业的办税人员由于并没有从事过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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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国家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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