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已经开始,报名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8:00至11月17日18:00。此次公开遴选,国家税务总局共设置26个职位,计划遴选公务员40人。为方便报考人员报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人员可登录国家公务员局“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专题”网站,下载、查阅《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报名前请详细了解税务总局公开遴选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工作经历以及“其他条件”栏、“备注”栏所明确的有关要求。如有疑问,可拨打职位表中“考生咨询电话”栏对应电话号码进行咨询。
二、报考人员须按照国家公务员局专题网站发布的《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公告》和《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填报说明》要求,真实、完整、准确、规范填写相关信息,清晰、有效上传《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和个人免冠证件照等相关材料。未按要求填报信息或上传材料影响资格审查的,审查将不予通过,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一)报考人员要准确填写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和专业信息,其中,职位要求的学历须为报考人员已经获得的最高学历,并且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在2023年11月前取得;职位要求的专业为报考人员最高学历所对应的专业。
(二)报考人员学习经历须从大学阶段填起,并注明时间、院系、全日制或者在职学习、学历学位。例如:2023年9月—2023年7月,某大学法学系,全日制学习,本科,法学学士。上述信息均以报考人员所获学历、学位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为准。
(三)报考人员各阶段工作,按工作单位、职务层次分段填写,填写应完整连贯。其中,机关工作经历应填写到处(科)室。借调工作经历以及与报考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相关的工作经历应注明。例如:
2023年8月—2023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某局某科,一级科员;
2023年8月至今,北京市朝阳区某局某科,四级主任科员。
2023年8月—2023年8月,北京市某局某处,借调工作。
(四)报考人员须在“年度考核情况”栏如实填写年度考核等次,主要包括3种情况:优秀、称职和试用期不确定等次。
(五)报考人员须在“家庭主要成员情况”栏如实填写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的姓名、关系、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个体经营、务农或待业,请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注明。对于已经退休的家庭成员,在完整填写上述信息的基础上,注明“(已退休)”;对于已经去世的家庭成员,在完整填写上述信息的基础上,注明“(已去世)”。
(六)报考人员须在“本人承诺”栏,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签名承诺,因信息不实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签名务必由报考人员本人手写并填写落款日期。报考人员未签名承诺的,遴选机关将不予审核。
(七)“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意见”栏须由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指定位置盖章并填写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落款日期。公章图案应工整清晰,联系人及电话须真实有效。未加盖公章、填写联系人信息的,遴选机关将不予审核。
(八)遴选职位对计算机等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职业资格条件有明确要求的,报考人员须在“其他”栏注明本人相关情况。
(九)报考人员请务必准确填写手机和固定电话号码,及时接收遴选机关相关信息。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联系的,相关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十)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遴选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遴选机关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遴选资格;报考时符合资格条件,报考后由于工作单位或者职务发生变化,导致报考人员在本级机关工作不满2年、处于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遴选机关将终止其遴选程序,不再作为遴选人选。
三、关于报考专业,作如下说明:
(一)专业类别目录表(见附件)根据税务机关实际岗位需求编制,包含了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所需的相关专业。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不在本表范围内的一般不接受报考。个别相近专业拟尝试报考的,请如实填写本人所学专业名称并在“其他”栏内完整填报所有学科名称及成绩,由遴选机关根据报考人员实际情况及遴选岗位需求,综合进行资格审查。
(二)专业学位硕士所学专业名称在表中的,可以按对应的专业进行报考。例如:“会计硕士”可按“会计学”报考“工商管理类”职位。
(三)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同时属于不同专业类别的,相关专业类别均可报考。例如:“经济统计学”专业既可报考“经济学类”职位,也可报考“统计学类”职位。
欢迎广大考生报考!
附件:专业类别目录表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2023年11月8日
点击查看《专业类别目录表》
【第2篇】国家税务发票管理系统
【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常用功能操作手册,word版图解流程】
增值税开票软件是财务人员经常会接触到的,金税盘和税控盘想必都很熟悉这个操作流程了吧。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很多财务人员不是很清楚。今天带来了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常用功能操作手册,详细的图解流程,涉及到的每个模块都有详细操作过程演示,希望没有掌握的财务人员,今天看过后,可以熟练地处理日常税务工作。
文末获取电子版
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常用功能操作手册
第一章节税务ukey系统注册与登录
1.1 系统注册
1.2 系统登录
第二章节税务ukey的发票管理模块的操作流程
2.1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流程
2.1.2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填开
2.1.3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填开
2.2负数发票填开
……
篇幅限制,上述有关“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常用功能操作手册,word版图解流程”,就到这里了。一共是56页的内容,不便在此一一展示了。对税务ukey操作系统不熟练的,可以参考上述文章的图解流程哦,祝愿大家财税工作一切顺利!
【第3篇】国家税务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九、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1日
了解政策原文点击左下方“了解更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实习编辑:司壹闻
【第4篇】吉林国家税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成立了工作专班,安排专人为本地旅游企业提供精准服务。 (资料图片)
选择更多、时间更省、流程更简、成本更低、体验更佳……对于吉林省纳税人来说,越发优质的办税服务正在不断加码获得感。
面对新经济、新业态,全省税务系统以解决群众办税急难愁盼问题为导向,以推进“办税便利化”为突破点,主动作为,打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在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上出实招,在服务企业上出新招,让各类市场主体搭乘办税“直通车”,在干事创业过程中享受快捷又舒心的办税服务。
税惠“直达” 帮企业拿足“政策红包”
疫情对我省旅游行业冲击巨大。我省税务部门全力以赴,精准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旅游行业全面复苏注入“税动力”。
据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王海岩介绍,为了让企业及时享受税收红利,提振发展“精气神”,该局成立了工作专班,详细梳理了适用于旅游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制作了本地旅游企业名单,安排专人提供精准服务。
“税务部门下沉服务,第一时间为我们送上了减税降费政策‘大礼包’,让我们享受到了200多万元的税收优惠,帮我们挺过疫情难关。吉林的新雪季已经到来,我们的发展信心很足!”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刘晓微说。
为重点关注在岗职工多、受疫情影响大的重点税源企业,全省各地税务部门积极行动,多措并举:采取领导带队“一对一”帮扶机制,为企业量身打造政策服务,组建“科室+”业务团队,通过行业分类、专项指引,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指导;开通“税企高层直通车”,加快相关政策的落实……
长影集团董事长赵彪表示,从增值税改革到个税改革、社保费降率,针对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税务部门都能在第一时间上门宣讲,帮助企业算好减税账,这体现了我省税务部门良好的服务意识。
为了扩大宣传覆盖面,让各类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市场主体,全省各地税务部门还利用网络直播间、手机报、征纳沟通平台、微信公众号、“税博士”智能咨询、纳税人学堂等多元化渠道及时推送税收新政。
此外,为了让纳税人对各项税惠政策“应享早享”,全省各地税务部门普遍实行“先上车后买票”的做法,对纳税人报送资料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在签署书面协议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相关材料的情况下,予以容缺受理,即先办事、后补资料,避免因资料准备不充分而让纳税人反复跑。为加速缓税审批工作,在核查环节,取消了实地核查,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一律实行案头审核。
诉求“直达” 做纳税人的“贴心人”
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是特大型国有钢铁企业,在全国各地有千余家供应商,每月发票认证数达上千份。每到月底,工作人员往往需要加班加点完成发票认证,而且,携带大量发票往返税务局的过程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在获知纳税人的困难情况后,税务部门立刻调拨了一台自助认证机送到企业,免费供纳税人使用,并派业务骨干前往企业进行安装调试。
全省各地税务部门积极拓宽发票申领渠道。在办税服务厅窗口、自助办税终端、流动服务车预约上门服务等多种渠道申领发票的基础上,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领,选择邮寄到家服务,实现轻松领票“一次不用跑”。
为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省各基层税务局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合作,将企业开办业务进驻各县(市、区)政务大厅集成办理,实现“只进一门、只对一窗”的“一条龙”式业务办理,并可在25分钟内办结。
我省税务部门通过“三问三送”、调查问卷等形式,全面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集中梳理规范200项政务服务事项,100%实现“最多跑一次”、187项“免填单”、76项“省内通办、同城通办”。
今年,长春市税务系统成立了税务发展服务团,主动对接企业,做到“企有所需、我有所应,企有所困、我有所助,企有所难、我有所帮”。近日,服务团一行8人来到长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开展服务。公司详细诉说了整体搬迁的涉税问题和困难,服务团成员吉林汉林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王影发挥专业优势,现场答疑解惑,无偿为企业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帮助。
及时聆听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快速响应纳税人诉求。上半年,全省纳税服务投诉数量明显下降,投诉总量为106件,较2023年同期下降53.54%。
便利“直达” 不见面的服务,看得见的真情
“现在办税可真是太方便了!家门都不用出,电子税务局一登,三方协议一签,报税在网上报,缴税也在网上缴。两头不见面!”松原市长岭县国权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会计王玲感叹道。
疫情倒逼“非接触式”办税成为常态。全省税务系统按照“非必须,不窗口”的原则,积极引导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应用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目前已有197项办税事项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为了让服务质量不打折,我省税务部门积极优化网上办税体验。不断优化税(费)种申报,对包括185个涉税事项和35项问题解答办理,对纳税人综合信息报告、发票使用、各税(费)种申报与缴纳、税收减免等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理。针对纳税人个性化问题实施个性化办税事项、定制服务事项和创新服务事项等办税套餐服务。
此外,我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继续拓展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离厅式服务,逐步实现“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为补充”的办税模式。截至目前,全省税务部门自助终端累计办理业务9.68万余笔。
今年,松原市税务局创新推出了“智慧办税服务厅”,实现了网上办税与24小时自助办税、涉税业务引导办理与疑难问题辅导办理等功能相结合。
据介绍,松原市区内各办税服务厅入驻市政务服务之家后,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暂时闲置下来,松原市税务局对其进行升级改造,打造成“智慧办税服务厅”。
步入其中,建筑面积500多平方米的大厅宽敞明亮,内设纳税人学堂区、宣传辅导区、24小时自助办税区、办税体验区、疑难问题处理区等功能区域。8台自助办税终端设备和5台网报一体机及2台互联网自助办税电脑整齐排列,能够受理197项“非接触式”办税事项,提供自助发票发售、发票验旧、网上申报、缴费查询等服务。各类终端均有详细的功能介绍和操作指引,并有工作人员辅助指导。
“平时我办理税费业务只能去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理,排队的人多,要花费很长时间。有了‘智慧办税服务厅’后,就不用去窗口排队了,办理时间也自由灵活,真好!”松原市大行财务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李秀静办结业务后,开心地说道。(徐慕旗)
(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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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国家电子税务局第一次登录密码
今天小美要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电子税务局注册、登录、账户管理的那些事儿~
常见问题
1.个人实名注册成功后,使用实名用户登录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提示“您未进行实名采集或者实名采集信息已失效,请重新实名采集”,什么原因?
答:首先需要先核对输入的证件号是否正确;如确认无误的,则需要联系税务局核实核心征管系统中该办税人员的实名登记信息是否处于有效状态,主要检查有效期限的登记情况,如已超过有效期限,请直接在办税服务厅窗口重新实名采集。
2.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变更实名注册手机号吗?
答:电子税务局目前暂不支持变更实名手机号码的,建议纳税人重新扫码注册或者到税务局办税大厅办理变更。
3.新成立的企业,法人实名登录进行企业授权申请,在“登记信息自动匹配模块”匹配不到这户企业,“申请授权”模块输入社会信用代码无法带出企业名称,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
答:此类情况主要出现在新办企业,新办企业需要先使用电子税局“企业账号登录”模块输入社会信用代码及任意的密码并点击登录进行数据同步,登录后待系统提示“用户名或密码有误”后办税人员可再使用微信扫码登录或实名用户登录进入个人办税中心,申请企业授权绑定。
4. 通过实名用户登录进行授权申请,提示“当前用户无法申请该用户身份”,是什么原因?
答:出现该提示是由于该实名用户不属于税务核心征管系统登记的三员(法人、财务负责人或办税员),而在授权申请时用户身份选择为三员导致的。非三员在进行纳税人授权申请时用户身份应选择“办税员”,是否三员选择为“否”。
5.原国税或地税网报密码忘记,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修改吗?
答:电子税务局不支持原国税或地税网报密码修改,建议使用微信扫码登录或实名用户登录方式进入电子税务局。
新版电子税务局大家用的还顺畅吗?注册、登录、账户管理那些事儿的办理方式都get到了吗?下一期《新版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我们将推出更多精彩内容,敬请期待哦~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2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李震宇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回答了记者提出的关于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相关问题。
问:据了解,2023年是税务部门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酒泉税务部门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取得了哪些显著成效?
答: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的内在要求。2023年,酒泉税务部门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细化落实五大类20项121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优化“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清单,设立“全省通办”专窗,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实现90%以上的涉税事项、99%的纳税申报“不见面”办理,免费邮寄发票52.6万份。扎实推进“陇税雷锋”全员帮办机制,全面推行22条帮办服务措施,打通“四位一体”服务网,全市2.31万纳税人加入“陇税雷锋”钉钉服务平台,建立帮办群组37个,实时解答涉税咨询3200余次,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资料7300余次,帮办服务1100余次。推进“项目管家”服务,主动对接全市817个重点工程项目,分级建立跟踪台账,组建37个“项目管家”服务团队,搭建沟通顺畅的税企桥梁。落实首席联络员制度,与大禹节水、常乐电厂等重点企业建立点对点联系,提供一体化服务。在2023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年度调查评价中,纳税指标位列本地18项评价指标第2名。
问:据了解,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分两批推出了42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请简单介绍一下。
答:一是诉求响应提质。组织开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积极响应合理诉求,改进提升税费服务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设立调解室、成立专门团队等,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按照“数据+规则”理念,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更具针对性的税费优惠政策推送,不断提高政策精准推送质效。二是政策落实提效。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创新政策服务与管理方式,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进一步通过大众媒体加强税费政策宣传,在报、网、端、微、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强化政策送达的时效性、精准性。借助线上渠道,适时向大企业推送行业性税收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助力大企业精准适用政策。三是精细服务提档。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按照总局、省局部署,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更好服务小微市场主体。深化税务与银保监部门“银税互动”数据直连试点,更加安全高效地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四是智能办税提速。应用全国统一税务可信身份账户体系,方便纳税人通过多种渠道办理业务。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行社会保险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五是精简流程提级。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按照总局、省局部署,积极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六是规范执法提升。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更好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问:下一步,围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酒泉税务部门将会采取哪些强化措施?
答:2023年,我们将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落实的全过程,全面把握连续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坚持对标对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强工作协调沟通,做好对总局、省局各项便民办税举措的承接落实,对重点任务进行梳理细化,实行挂图作战、逐项销号,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同时,注重探索创新、总结经验,着力推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企业和群众高度认可的服务措施,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加大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成功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介力度,努力在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为进一步推进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田雪
【第7篇】甘肃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税发〔2019〕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确保《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全面落地,现将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统筹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省委省政府将推行“不来即享”政策兑现机制列为2023年重点工作,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实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抓好省局关于深化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的工作部署,将推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改革协同推进,最大程度地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效应,拆除“隐形门槛”,使人民群众获得更多实打实的改革红利。
二、精简办税资料,做好实现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基础工作
(一)全面取消税收优惠事项办税资料。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公告》确定的“不来即享”税收优惠事项时,辅导纳税人正确填报享受减免税政策依据等信息,不再查验或者要求纳税人报送其他附列资料,并通过办税、宣传、辅导和培训等方式告知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公告》规定,自行归集和保存原办理优惠事项所需附列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二)持续优化和提升电子税务局性能。省局收入规划核算处和纳税服务处要加快完成减免税种、减免税政策依据与减免性质代码、优惠事项代码、减免方式代码、减免申报填报类型代码校验匹配规则的配置,实现税收优惠备案登记信息计算机自动校验,直接写入核心征管系统功能,使纳税人办理优惠事项和自行申报无缝对接。同时纳税服务部门要按照《公告》和本通知附件《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留存备查资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求,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及时向纳税人推送留存备查资料和事项承诺书,在纳税人实名办税和真实承诺的基础上,受理“不来即享”税收优惠事项。由于国家税收政策适时变化调整相关内容的,省局不再另行发文,由纳税服务部门根据相关处室业务需求动态调整。
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观念,各业务部门要协同配合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工作,在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优化升级完成之前或发生技术故障时,仍应按现行处理模式,安排人员继续做好纳税人减免税信息备案登记补充完善和人工操作,确保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事项无停滞无障碍。
(三)加强和完善办税服务有关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省局《公告》,尽快熟悉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办理流程。加强办税辅导,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税,做好操作应用辅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制作操作指引和视频。全面取消税收优惠事项办税资料报送后,办税服务厅要严格执行实名办税制度,按照本通知附件《目录》及相关文件规定,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按规定期限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各单位要用好税务网站、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渠道,增强的扩大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知晓度和影响力。
(四)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推进税收优惠“不来即享”,要紧紧依靠大数据分析、风险应对管理、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增值税税控系统、“双随即、一公开”和税收日常检查管理等手段,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管理。要紧盯推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以后的税收数据总体变化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高度关注免税项目发票开具规模、申报减免税额规模变化,做好税收数据分析、捕捉和发现税收风险点,及时推送风险核查任务。对发现不符合享受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要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和基准制度依法依规处理,确保“放的开”“管的好”“服的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推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工作,将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与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统筹部署,加强对网上业务处理工作领导,特别在推行初期,既要注重办税服务厅管理,也要注重网上办税管理。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确保网上咨询有人答、网上业务有人办、网上困难有人解。
(二)狠抓督办落实。省局已将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列为2023年督办重点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全面取消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事项报送资料工作要求,确保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服务措施落地生根。加强对变相设立“门槛”、额外随意通知纳税人另行报送资料等不当行为的查处,注重对税收优惠事项实地核查后续管理工作督查督办,切实防范和纠正不当执法行为导致企业经营活动受阻和停摆的现象发生。
(三)做好跟踪反馈。各地要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推行过程中的意见收集和整理,开展政策措施效应分析评估,查找不足,并积极探索实践继续完善和丰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内涵,持续推进我省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告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4月8日
【第8篇】国家税务总局待遇
就2023年的毕业生来说达到了1075万人,看到如此庞大的数目在竞争找工作的过程中,压力是很大的,并且也十分的激烈。面对疫情带来的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还有经济的发展都受到了很大的阻碍。能够体面而又稳定的工作是很多人,甚至几年前热门的岗位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地降低。
甚至有很多毕业生在还没有踏出校门的时候,就已经面临着失业的危机,更多的人走上了考国家铁饭碗的道路,2023年下半年的国考已经开始在进行准备了。每年的国家公务员的考生们是一件非常荣幸又很激动的事情,就相比而言,像考上了清华大学或者是北京大学那般荣誉。
但是也是需要一定的报考机会的俗话说得好“报得好不如考得好”。在选择的过程中,能够找到一份心意而又适合他自己工作的岗位,并且能够成功地上岸也很关键,就下半年的国考来看,公安机关税务机关还是局的看一看,它的待遇是如何?
一、公安系统
对于公安的工作岗位来说,每年在招聘的过程中都是很开放的,并且他也是一个正义的化身。在招聘到国家单位中有:铁路公安,民航公安,长江航运公安等很多国家单位缺岗的部门都进行招聘,而对于整体的福利待遇来说。也是比较丰厚的,甚至就个别地区而言,还要比国家公务员的薪资待遇还要高。
不仅心知让人“眼红”,而且对于它的津贴福利,或者是基本保障,还是住房公积金都是很不错的。刚令人羡慕的事还会有年终奖、包括一些日常的花销都是工作单位所报销的,看到如此丰厚的福利待遇想必让很多人心动吧!
二、税务系统
在税务系统的招聘过程中,个人也是需要机器到认真仔细才能够胜任税务系统到工作岗位,在每年国家税务系统岗位到招聘过程中。根据总局的不同安排,工作岗位在录取的人数中也是相对来说较多的。2023年到国家税务系统中,招录竟然达到了7396个岗位,录取了一万四千人,甚至在一些发达的地区薪资待遇达到了十万以上。
三、海事局系统
在国家招聘到工作岗位中,海事局系统是一个比较专业的系统,他对于招聘一些专业性的人才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并且在很多沿海地区进行从事工作,虽然对于专业性的要求比较高,但是就工作压力而言却很小。
还是局系统的安排是享受各个假期的安排,并且对于工作的作息时间安排上,两个人轮班安排作息时间,可以干一周休一周的作息,在转正后的薪资为6000-7000元。享受国家一切的福利待遇。
四、如果想要走国考的道路,应该做好哪些准备呢?
如今的现实生活很多人,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压力,不仅是生活上的压力,而且工作的压力也是很大的,面对即将要步入社会工作岗位中的学生们而言,想要走过靠的道路应该做好哪些准备呢?
首先要有明确的目标。根据自己所学的专业和知识储备能量进行相应的选择,并且要提前了解好,要选择报考的地方和岗位。其次,在选择后要认真的学习相应的专业文化知识。更好地去了解和探索。
同时,也应该听取身边人或者是过来人的一些建议和要求,更好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最后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很重要,在面临学习压力,或者是其他压力的过程中。一定要自己进行调解,或者是有效的疏导,更好地吸收知识,有效地去巩固专业文化知识。
总结
2023年,下半年的国考时间安排马上快要来临,对于一些想要走国家编制体内到人们来说。已经进入到了备考的主要时期,再有目标规划之后,一定要更好地去吸收文化知识,有效地利用好时间。
对于公安系统、税务系统、海事局系统都是很不错的选择,并且福利待遇也是很让人心动的,但是也一定要根据自己的自身条件安排和优势进行相应的选择,才能够更好地在未来中实现最大化的发展。
【第9篇】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本报记者 阚歆旸 胡海啸 伍美红 金琳 李祥林
在刚刚结束的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企业普遍反映政策持续完善,申报表进一步精简,退税流程不断优化,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汇算清缴压力。本报记者采访发现,一些企业在实践中形成了三条汇算清缴心得:一是围绕政策变化点加强基础管理;二是做细申报表实现智能填报;三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减少失误率。专家建议企业以此为基础,不断提升汇算清缴质量。
制图:李一园
心得一: 围绕政策变化点加强基础管理
端午节后上班第一天,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李绍密早早地来到办公室,开始梳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李绍密说,每年5月31日这个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日期,在她的脑海中留下了深刻印象。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申报程序的不断精简,退税流程的不断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颇有点“年年岁岁‘汇’相似,岁岁年年‘缴’不同”的味道。
每年,财政部、税务总局都会发布一些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时掌握这些税收政策的变化点,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
采访中,受访企业财税负责人表示,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变化最大——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同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享受优惠时点,由汇算清缴时提前到10月征期的预缴申报。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新材”)是一家专注于生产研发纸包装材料、高精度铝膜和功能性薄膜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万顺新材财税团队的首要工作,就是梳理、分析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对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的影响、可能带来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案,并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得到税务机关的确定答复后,万顺新材财税团队再将汇算清缴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形成清单,发至各成员企业财务部,促使集团的汇算清缴按照清晰的政策口径合规推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的同时,研发费用的准确归集成为关键问题。”大型企业t公司税务负责人郭女士介绍,为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他们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分项编制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其他费用的全年整体预算。项目研发过程中,生产流水线常规改造升级费用、与研究开发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支出,严禁归集到研发项目。
同时,t公司还明确了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在研发费用管理上的职责——研发部门负责确定研发人员名单、记录研发人员工作时长,并将名单和时间表信息准确提供至财务部;生产部门人员更熟悉物资投入等细节,记录研发项目的直接投入,同时根据项目进度、委托开发等情况,负责归集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等内容;最后,各部门信息汇总至财务部,由财务部复核各部分费用分配,归集研发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支出。这样,较为复杂的研发费用归集工作便可以有条不紊地开展。
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化外,2023年以来,国家出台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进一步优化了征管措施。“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重点了解与本企业有关的政策变化情况,及时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提醒。
心得二:做细纳税申报表实现智能填报
申报表的变化,也是纳税人汇算清缴期间需要高度重视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提醒纳税人,一方面,要注意申报表的变化等细节问题;另一方面,要善用电子税务局实现智能填报。
与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对应,2023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内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规则的调整,需要引起重点关注。最新政策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为使下属单位更好地理解这一变化,万顺新材财税团队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中第34栏次的“(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用黄色背景标注,以举例的方式制作了1条填报示例:如2023年度,公司同时开展导电膜和液晶膜两个研发项目,导电膜研发活动的5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液晶膜研发活动的5项费用之和为25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30万元。按照今年新的口径计算,2023年度公司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30=4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0+250)×10%÷(1-10%)=38.89(万元)。经计算,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大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照孰小原则,该明细表第34栏次可填报的金额为38.89万元。“可别小看表内这个例子,集团下属一些小型单位的财务人员用这种带示例的申报表,可谓事半功倍。”万顺新材财务负责人邱诗斗说。
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调整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规则外,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还有多项变化,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新增“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新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相关项目,供适用新目录的企业填报优惠享受情况等。
安徽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宋丰俊表示,目前,税务机关已经全面推行企业所得税电子化申报,并持续扩大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等智能应用的范围。宋丰俊建议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年度纳税申报,进一步减轻汇算清缴工作量。其中,企业尤其需重视税务机关提供的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内容,及时排查风险点来源和风险产生原因。
“在汇算申报时,用好税务部门的提醒服务非常重要。”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徐晓玲说,在办理汇算清缴时,电子税务局为其推送了“发生资产减值损失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提示,并列明了风险点数据来源和产生风险的原因。徐晓玲对照提示核实后确认,企业申报表主表填报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与利润表列示的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不一致。“这些提醒服务帮助我们及时化解了税务风险,非常管用。”徐晓玲说。
心得三:利用信息化手段减少失误率
据悉,随着金税四期系统的完善,税务部门获取纳税人信息的渠道更广、内容更多、时效更强,对纳税人汇缴申报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基于此,企业需要在前期做好财务核算,准确核对申报数据。”广州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何坤说。
记者发现,为了提高日常税务管理水平和年度汇算清缴的质效,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税务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有的已经向数字化管理转型。比如,为解决涉税数据繁杂,手工填列、维护大量工作底稿问题,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运用税务信息化平台,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在线灵活预置各类工作表单,把大量在线下人工维护、填报的工作底稿“搬”到系统中,从而减少人工填报失误率。
征纳双方税务信息化水平的双向提升,在预缴多缴税款的退还上体现得非常显著。
此前,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可以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或在汇算清缴申报结束后,准备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退(抵)税申请表和情况说明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自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预缴多缴税款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完成年度申报后,电子税务局将自动推送退税申请提示信息,纳税人确认办理后,系统直接跳转至退税申请业务流程,实现无缝衔接。
“充分运用税务管理平台,有利于全面提高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效率,降低填报失误率。”用友网络税务咨询方案部经理孟超表示,除在线生成底稿外,税务管理平台还拥有强大的计税引擎和报表功能,在系统中预设计税申报规则,税会差异处理、纳税调整计算、申报表填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当前,我国智慧税务建设已步入快车道,随着税务机关和多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合共治,“信用+风险”的双重监管机制逐步构建。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中就能看出,如果企业的日常税务管理质量不高,到汇算清缴时,很可能出现大量税会差异无法正确调整、申报出错等问题。孟超建议企业,将汇算清缴涉税事项的管理放到日常,将合规做到业务端,提前化解涉税风险,构建数据驱动、合规高效的税务管理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提醒,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无论信息化水平到了哪种程度,都要始终重视相关凭证的合规性,以防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应该认真对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发布)规定,自查取得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否符合规定。如发现存在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要及时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以便准确无误享受税收优惠、顺利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6月10日b1版。
原标题:
年年岁岁汇缴相似,岁岁年年感受不同
盘点!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心得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杜伟 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0篇】国家税务总局撤销
虚开劳务费发票发工资,法院竟认为不构成偷税,要求税务机关撤销处罚!到底怎么回事?谁对谁错?
01
税务局认定虚开发票
法院不予支持
在税务机关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的背景下,有这么一家企业,虚开发票为职工发工资,税务局判定为虚开发票,而法院则要求税务局撤回处理决定书。
事件经过:
终审判决:
一、撤销被告唐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冀唐国税稽罚【2017】1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冀国税复决字【20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唐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分析:
本案焦点主要在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的法治要求不同。
增值税侧重于合法性,当增值税税前扣除凭证涉及虚开,相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要做进项税转出;
而企业所得税更侧重于合理性,实行严谨的成本核算,更强调相关、配比、真实等原则。
基于此,法院认为企业发生的工资是真实且相关的,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认为可以扣除该“虚开发票”。
提醒!!
我们一定要理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抵扣/扣除凭证的相关要求,避免虚开,才是最安全的!
02
增值税凭证要合法!
这5种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
一、扣除凭证不合规,不得抵扣
二、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不得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不得抵扣
四、购进的四项服务,不得抵扣
五、其他不得抵扣的情形
03
企业所得税凭证要合理!
这8种业务不需要发票也能扣除
一、支出不超过500元
二、工资薪金
三、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
四、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五、出租方分摊的水电等费用
六、共同接受劳务,采用分摊方式
七、发行债券利息支出
八、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04
一图学习防范虚开发票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整理发布
【第11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二罚〔2021〕302号
温州易汇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787749348u,成立于2006年5月,公司地址:温州市新城丰源路丰源花苑6幢1001室,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松芳,企业所得税由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征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 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21〕23号),你公司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43056508.28元,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有关出口退税单据骗取出口退税24248366.08元。因从宁波诚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单出口中使用了从温州市伊佰妮鞋业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虚开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减去重复计算部分18482900.05元,你公司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合计人民币48821974.31元。
二、 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停止三年出口退(免)税资格。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第12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异地经营
中新经纬1月26日电 26日上午,国新办就减税降费促发展强信心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黄运提到,将持续拓展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扩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试点范围。
黄运介绍,税务总局在前期广泛问计问需的基础上,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启动了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这也是税务系统连续第九年开展这方面的活动。首批先推出5大类20项80条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后续将根据新情况新需求不断完善。
黄运相信纳税人缴费人一定可以从以下五方面有更新的感受:一是需求响应会更快。比如,我们将优化升级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基本实现由“各省通答”转变为全国“一线通答”,由人工咨询为主转变为以智能咨询为主,由“办问分离”转变为“办问协同”。
二是网办体验会更佳。我们将持续拓展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扩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试点范围,同时将进一步提速办理出口退税,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也将由7个工作日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
三是分类服务会更好。我们将分别针对大企业、中小微企业、自然人提供更加精准个性化的分类办税缴费服务。比如,我们将进一步深化规范“银税互动”合作,在税务和银保监部门间试点推进数据直连,进一步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
四是执法监管会更优。我们将在部分地区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试点,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推动建设“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社会协同会更顺。我们将通过推进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比如,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等工作,引导市场主体更好地规范健康发展,让纳税人缴费人更有感。(中新经纬app)
【第13篇】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会领导”栏目更新信息显示,王陆进已出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组长、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
公开资料显示,王陆进,男,汉族,1968年10月生,江苏丹阳人,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国***,厦门大学财政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经济学博士。
王陆进长期在国家税务总局工作,1995年他进入国家税务总局,从基层的普通干部起步,在政策法规司、稽查局、办公厅等多个部门历练。2004年3月,他担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副司长级),2023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司长级),2023年1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2023年5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2023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税务总局党委成立后,王陆进成为该局党委委员。
2023年初,疫情来袭,一些企业中断营业,特别是一些中小微企业遇到困难。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以“抗击疫情同聚力 落实优惠促发展”为主题举办在线访谈活动,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的王陆进说:“当前正值企业陆续复工复产期,税务总局出台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切实保障发票供应等措施,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创新方法,积极作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他提到,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创新服务措施,特别是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企业给予支持,“一对一”进行政策宣传辅导,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对重点困难企业给予扶持,实施相关帮扶措施。
2023年7月23日,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的王陆进主持召开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听取税务部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汇报,研究部署税务系统下一阶段政务公开工作。
王陆进指出,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办法,积极履行职能作用,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制度更加健全,政务公开平台更加完善,政务公开效率不断提高,为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
下一步,要继续推进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提质增效,必须加强能力建设。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全流程的标准化规范化。当前要把税费优惠政策文件解读作为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重要举措,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用好税务“云课堂”、学习兴税平台资源等,加强对基层尤其是办税服务厅和12366热线人员的政策解读培训,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规范透明便利落地见效。要把贯彻落实新条例纳入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升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同年8月,王陆进离开工作了25年的税务总局,出任审计署副审计长。他认为,国家审计首先是审财政,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永恒主题。今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财税改革与发展有关情况发布会,时任审计署副审计长的王陆进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审计机关始终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过紧日子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各项审计工作的监督重点,严肃查处违规新建楼堂馆所和形象工程、违规发放津补贴以及“三公”经费不严格等方面的问题。“在下一步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大这方面问题的查处力度。”
同年12月18日,审计署党组成员、副审计长王陆进一行到会昌县调研,赣州市、会昌县相关领导和地方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陪同调研或出席相关活动。王陆进一行出席了2023年会昌县“审爱助学金”发放仪式,为490名贫困学子发放助学金120万元。
他认为,赣南苏区为中国革命作出了重大贡献和巨大牺牲,审计署对口支援会昌县既是落实政治任务,也是践行初心使命,设立“审爱助学金”正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希望同学们坚定信念,志存高远,把人生理想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事业中,坚定红色信仰,树立远大理想,自觉当好红色基因的传承者、实践者。希望大家珍惜求学机会,刻苦学习,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也希望大家传递爱心,奉献社会,把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发扬光大,回报社会、服务人民、建设家乡。
据了解,会昌县审爱助学金是由国家审计署捐资3000万元,省审计厅、市审计局分别捐助50万元共同设立,以所得利息作为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6年来已经累计资助2576 名学生,资助金额达 629.8万元, 为支持和帮助会昌县教育事业发展贡献了力量。
今年8月,为进一步推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以及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接续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国务院部署开展了第九次大督查。
根据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统一安排,第一督查组对山西开展实地督查。8月24日,督查工作衔接会在太原召开。督查组组长、审计署副审计长王陆进出席会议并讲话,王陆进介绍了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工作安排和纪律要求。他说,督查工作将坚持综合督查、专题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重点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政策、稳经济一揽子措施落实到位,以及稳增长、稳市场主体、稳就业保民生、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开展,实地了解重大政策措施落实中存在的具体困难。
至此,王陆进履新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
王陆进简历
王陆进,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3.09—1987.09 常州机械学校机械制造专业学生;
1987.09—1990.07 中南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财政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90.07—1995.07 中南财经大学教师(其间:1992.09—1995.07厦门大学财金系财政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
1995.07—1996.02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综合处干部;
1996.02—1997.10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综合处、稽查局综合处主任科员;
1997.10—1999.03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综合处副处长;
1999.03—2000.06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综合调研处副处长;
2000.06—2004.03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综合调研处处长;
2004.03—2013.12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其间:2007.01—2009.01 挂职任安徽省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9.09—2009.11国家行政学院厅局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学习);
2013.12—2016.01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
2016.01—2018.05 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
2018.05—2018.06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2018.06—2018.07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18.07—2020.07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其间:2019.09—2019.11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20.07—2020.08 审计署党组成员;
2020.08—审计署党组成员、副审计长。
来源:白鹭洲知政综合
【第14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前期链接:
第二节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财税处理
在出租业务的财税处理中,融资租赁业务是最复杂的,特别是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的财税处理。
一、融资租赁的分类(一)融资租赁公司的类型
在我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主要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三者依据不同法规成立。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是商务部以及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部门审批成立,金融租赁公司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成立。
(二)融资租赁业务的类型
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包含多种形式,常见形式如下:
1.直租
直租,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本节涉及到的内容,在没有特别注明或强调时,融资租赁均指直租业务。
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3.转租赁
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价为目的。
4.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5.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指出租人以一部分自有资金以及贷款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同时是借款人。
6.联合租赁
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并以一家租赁公司的名义作为出租人。
(三)融资租赁相关概念
1.融资租赁与分期收款销售货物
两者在款项支付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标的物所有权为出租人所有。然而,对于分期收款业务,分期付款期间,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所有。
2.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
两者的共性是都有融资性质,区别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在出租人(即资金融出方),抵押贷款标的物所有权在资金融入方。
3.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融资租赁出租方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以提前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行为。
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一)初始计量
新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1.租赁投资净额
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积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即租赁投资净额)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因此,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包括在租赁投资净额中,也即包括在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入账价值中。
2.租赁收款额
租赁收款额,是指出租人因让渡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项,包括:
(1)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应当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3)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4)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5)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
【案例3-1】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在租赁开始日的财税处理
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从乙公司租入塑钢机一台。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资产:全新塑钢机。
(2)租赁期开始日:2023年1月1日
(3)租赁期:2023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共72个月。
(4)固定租金支付:自2023年1月1日,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60 000元。如果甲公司能够在每年年末的最后一天及时付款,则给予减少租金10 000元的奖励。
(5)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出租人将对租赁利率做出同方向、同幅度的调整。基准利率调整日之前各期和调整日当期租金不变,从下一期租金开始按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收取。
(6)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该机器在2023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700 000元,账面价值为600 000元。
(7)初始直接费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乙公司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佣金10 000元。
(8)承租人的购买选择权:租赁期届满时,甲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20 0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 000元
(9)取决于租赁资产绩效的可变租赁付款额:2023年和2023年两年,甲公司每年按该机器所生产的产品——塑钢窗户的年销售收入的5%向乙公司支付。
(10)承租人的终止租赁选择权:甲公司享有终止租赁选择权在租赁期间,如果甲公司终止租赁,需支付的款项为剩余租赁期间的固定租金支付金额。
(11)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为0。
(12)全新塑钢机的使用寿命为7年。
假设:①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②前述资料中涉及的价款均为不含税金额,塑钢机的税率为13%,其余服务费用税率6%,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出租人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解析:
第一步,判断租赁类型。
本案例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优惠购买价20 000元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80 000元,因此在2023年12月31日就可合理确定甲公司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另外,在本案例中,租赁期6年,占租赁开始目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86%(6/7,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同时,乙公司综合考虑其他各种情形和迹象,认为该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该项设备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
因此,将这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二步,确定租赁收款额。
(1)承租人的固定付款额为考虑扣除租赁激励后的金额。
(160000-10000)×6=900 000(元)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因此本例题在租赁期开始日不做考虑。
(3)承租人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租赁期届满时,甲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200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00元。优惠购买价20000元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在2023年12月31日就可合理确定甲公司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结论:租赁付款额中应包括承租人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20000元。
(4)终止租赁的罚款。
虽然甲公司享有终止租赁选择权,但若终止租赁,甲公司需支付的款项为剩余租赁期间的固定租金支付金额。
结论:根据上述条款,可以合理确定甲公司不会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5)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值为0元。
综上所述,租赁收款额为:900 000+20000=920 000(元)。
第三步,确认租赁投资总额。
租赁投资总额=在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应收的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
本例中租赁投资总额=920 000+0=920 000(元)。
第四步,确认租赁投资净额的金额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租赁投资净额在金额上等于租赁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允价值700 000+出租人发生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10 000=710 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净额=920 000-710 000=210 000(元)
第五步,计算租赁内含利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使租赁投资总额的现值(即租赁投资净额)等于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本例中列出公式150 000×(p/a,r,6)+20000×(p/f,r,6)=710 000(元),计算得到租赁的内含利率为7.82%。
上述计算按照公式计算,需要查表。实务中,通过excel表格计算比较快捷与高效。本案例内含利率计算过程如图3-1所示。
第六步,账务处理。
2023年1月1日租赁开始日的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 039 600.00(920 0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0(初始费用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10 600.00(初始费用,含税金额)
融资租赁资产 600 000.00
资产处置损益 100 000.00(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210 0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9 600.00(920 000×13%)
税务处理说明:
(1)增值税:在租赁期开始日支付的初始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企业所得税:①支付的初始费用,不可以在支付的年度税前扣除,应在租赁期间按配比原则分期扣除;②对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的“资产处置损益”,不能计入租赁期开始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应根据配比原则在租赁期间分摊,然后计入租赁期间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③租赁资产的计税基础和初始费用支出,在租赁期间按照配比原则分期扣除。
上述税务处理的依据,详见本节的“三、出租人融资租赁的税务规定”内容。
3.租赁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1)若某融资租赁合同必须以收到租赁保证金为生效条件,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来的租赁保证金,则出租人收到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
(2)承租人到期不交租金,以保证金抵作租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
同时,在合同约定收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承租人违约,按租赁合同或协议规定没收保证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出租人收取承租人的违约金,构成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融资租赁的后续计量
出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该周期性利率,是按照新租赁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所采用的折现率,或者按照新租赁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所采用的修订后折现率。
【案例3-2】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出租期间收入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沿用【案例3-1】,以下说明出租人如何确认计量租赁期内各期间的会计确认利息收入和税务确认应税收入,以及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解析:
1.会计处理
第一步,计算租赁期内各期的利息收入,如表3-2所示。
第二步,会计分录:
(1)2023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期租金时:
①确认融资收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55,510.66元
贷:租赁收入 55,510.66元
②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69,500.00元(150000×113%)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50,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00.00元(150000×13%)
(2)2023年12月31日收到第二期租金:
(1)2023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期租金时:
①确认融资收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48,123.10元
贷:租赁收入 48,123.10元
②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69,500.00元(150000×113%)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50,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00.00元(150000×13%)
以后各期的会计分录基本一致,只需要根据表3-2更改各期确认的融资收入的数值即可,不再赘述。
2.税务处理与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
(1)在租赁期间,税务方面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时间确认租金收入,并按照配比原则分期确认成本。因此,租赁期间应税收入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详见表3-3所示。
(2)租赁期间的税会差异
对于出租人在租赁期间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及纳税调整,下面通过excel表格计算,详见表3-4所示。
(3)纳税调整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在租赁期间,会计处理是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租赁收入,并且在租赁开始日确认租赁资产的处置收益。
而税务处理方面,对于应收收入与扣除成本,则是按照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整个租赁期间直线分配。
下面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来说明纳税调整的过程。
第一步,填写《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3-5所示。
说明:出租人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间纳税调整的填报,由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没有专门,因此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理解。笔者认为,只要最终纳税调整结果无误,中间有点差异,不伤大雅。
第二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3-6所示。
(一)融资租赁的增值税处理
1.具有融资租赁经营牌照的增值税处理
财税(2016)36号中“融资租赁”,仅仅是指直租业务,无论是有形动产直租,还是不动产直租,均按“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不具有融资租赁经营牌照的增值税处理
不具有融资租赁经营牌照的企业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的形式上类似于融资租赁业务,不能执行按差额计算销售额、即征即退等政策,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租赁期满,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出租人按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或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租赁期满,租赁标的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出租人按经营租赁计算增值税。
3.融资租赁保理与资产证券化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融资租赁abs业务(资产证券化)的原理与融资租赁保理类似,实务中可以参照执行。
4.委托租赁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形式多样,上表仅描述了直租与回租两种,对于其他未规定的融资租赁业务,需根据业务实质分析判断。例如,对于委托租赁业务,根据前述定义,区别下列情形处理:
(1)租赁期满,标的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委托人按销售货物或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并向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公司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抵扣,同时就向承租人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融资租赁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租赁期满,标的物所有权归委托人的,委托人按经营租赁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出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出租人也按经营租赁服务(转租)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5.其他税收优惠
(1)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以借款方抵充贷款本息的货物、不动产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规定,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跨境租赁设备租赁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境外单位或个人就尚未执行完毕的老合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继续免征增值税。
(二)融资租赁(直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由此可见,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承租方按照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处理,并视为自有固定资产通过折旧方式分期扣除。与之相对应出租方应按照分期收款销售有形动产或不动产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实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在收取租金的同时,还向承租方收取咨询费或租赁服务费。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就涉及租赁资产的转让及租赁期间的咨询服务,即便是租赁公司不另行收取租赁服务费,其租金收入已包含租赁服务费。换句话说,租赁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属于租金收入的一部分,也正因为如此,该租赁服务费才作为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而不是按照咨询服务适用税率6%。
综上,融资租赁公司应按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剪确认收入。租赁服务费属于货款的一部分,应于合同约定的应收服务费的当天确认计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配比性原则,融资租赁公司分期确认收入的同时,也应分期扣除租出资产的成本。
纳税年度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本期应收租金+本期应收租赁服务费租出资产的计税基础×(本期应收租金+本期应收租赁服务费)/合同确定的应收租金及租赁服务费总额
租赁期满,出租人收到的租赁资产购买款在实际收到时确认计税收入。
另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关于“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印花税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一条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第15篇】撤销国家税务总局
小爱财务,大爱人生,财务人生,我们一起学财务!
文│小爱
今天跟大家一起学习和分享的内容为税务管理的“企业采购环节税务风险——采购合同约定要领”
一、合同签订时,要价税分离,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合同价款需明确合同含税总价、合同价(不含税部分)及税款金额,如果签订含税价款,一定要附加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率的限制,否则对项目成本影响很大;如果签订的是不含税价,企业将根据发票类型,决定付款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有的包括增值税税金,有的不包括,具体情况可根据签订的购销合同实际情况进行取舍: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由于有些应税行为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税负会更轻,因此在合同中要有相应的表述,以使其合同中对业务的表述与采取的简易计税方法相吻合。
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三、企业采购结算方式筹划
采购商品时有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是赊购,另一种是现金采购。不论采取哪种结算方式,作为采购方要尽量延迟付款,为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未付出货款,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
2.使销售方接受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尽量让销售方先垫付税款;
3.采取赊购和分期付款方式,使出货方垫付税款,而自身获得足够的资金调度时间。
四、合同中对税目和税率的判断要准确,避免虚开现象
某公司系从事电力工程建设的,其还为电力设施提供检修,对这些电力设施检修到底是建筑业的修缮税目9%还是修理修配的13%呢?那么双方在合同中就要对此作清晰的届定。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电力企业的机组、启闭机、电力铁塔、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电力铁塔属于设备而非构筑物,对于设备的修理就应当适用修理修配的税目。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范性文件判定浙江中成沈阳公司与建筑工人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2002〕4号)第三条规定,本单位员工应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同时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为雇员。上述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致,符合上述条件才能认定为具有劳动关系。浙江中成沈阳公司与建筑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浙江中成沈阳公司与建筑工人之间的关系符合上述规定,二审法院认定浙江中成沈阳公司与建筑工人之间系劳动关系,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基于劳务关系对浙江中成沈阳公司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本条中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废止)因此,购进上述临时工劳务不属于劳务关系,而属于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就不一样,不需要取得发票。
【第16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询平台
自2023年12月21日起,
已经有厦门的小伙伴们
接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啦!
作为受票方,第一次收到电子专票时可能会无从下手?没关系!让我们先一起了解一下关于电子专票的几个重要知识点!
01、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来了!注意实施时间及受票方范围
02、电子专票的票面做了一些“减法”,你注意到了吗?
03、电子专票为啥没有“发票专用章”?用“电子签名”代替啦
接下来
我们还整理了十个常见问题,
这就来为您一一解答~
1、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和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同时,取消了发票专用章,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并且使用了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
2、受票方如何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版式文件?
①打开开票方提供的扫描二维码链接地址或者邮箱查收的链接地址,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版式文件;
②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后,如果此发票为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可通过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预览或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版式文件。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3、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是打不开,也看不到发票信息,如何处理?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为ofd格式,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4、企业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行打印后,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等等,我们自行打印电子专票有什么要求吗?
打印清晰即可,无颜色要求,也可以重复打印。
5、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丢失了如何处理?
受票方若丢失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可通过纸质打印件上注明的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并下载原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若纸质打印件也一并丢失,还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
6、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该如何处理?
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一致,您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可通过纸质打印件上注明的信息,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
https://fpdk.xiamen.chinatax.gov.cn
7、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法勾选是什么原因?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法勾选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首先请确认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销售方是否已上传;
(2)若开具的是跨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请受票方于1小时后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抵扣操作;
(3)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中查看该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状态是否已被红冲,若是被红冲状态,平台不允许进行勾选操作。
8、发生红冲时,是否由购买方开具红字信息表?
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9、纳税人可以开具电子和纸质的专票,已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受票方是否可以拒绝接受?
受票方可以选择接受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10、购买方如何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发票下载”模块,可以输入条件、申请对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的下载,申请提交后需要等待系统处理,查询到处理完成后可下载生成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