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企业纳税等级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纳税等级,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企业纳税等级
之前我们介绍个体工商户期末留抵退税的时候,提到过企业纳税信用评级,很多朋友私信我们,纳税信用怎么评,有什么好处,今天就一次性给大家讲解清楚。
随着税务机关持续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良好的纳税信用已经成为纳税人的一个重要标签。对于企业来说,信用等级越高,好处也越多!
现行的纳税信用等级具体分为a、b、m、c、d五个级别。
税务机关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两种方式对纳税信用进行评级,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而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及以上的;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及以上、不满90分的;
m级: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及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的,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不同的信用评级对企业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对于a级纳税人来说,税务机关予以激励措施:
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
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对于m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并不是所有的纳税人都可以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这些纳税人才可以: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含“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
适用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即,企业:全国统一;扣缴义务人、自然人:尚未正式出台;个体工商户:各省自定)
这些关键性指标会影响企业纳税信用评级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
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每次扣3分) ;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户(按税种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 ;
被评价年度内增值税和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同时零申报、负申报的(扣11分,不能评a) ;
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或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直接判d级)。
企业想要保持3连a,以上指标可千万不要忽视,别因为一个申报不及时、账务不规范就被降级了,失去了涉税事项的绿色通道~
好啦,今天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就到这啦,如果大家还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广源信得~
我们也会继续为大家提供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最新政策的解读,让大家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助力大家做好税务规划及税收核算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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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定
核定征收是相对于查账征收而言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企业所得税法》等单行税种的法律法规对税收核定都有一定的规范。本文主要讲解税收核定征收的基本概念以及方式以及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关于税收核定的基本规定,梳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还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的相关规定。
01
核定征收是法定情形下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方式
鉴于市场经济主体的多样性、交易行为的复杂性,以及各主体之间财务管理水平差异大等等因素,我国税收征管方式并没有“一刀切”的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而是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用了核定征收方式,形成了以查账征收(自主申报)为主,核定征收为辅的税收征管体系。《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提到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核定权的情形,但并没有解释税收核定征收的概念。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单行税种条例中,也对相应税种的核定情形做了规定,但仍没有涉及关于税收核定征收概念的解释。结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税收核定本质上是一种税收认定行为,是通过合理的方式依法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估算。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它是一种征税补救方法,因此只能在按其他征收方式无法准确有效的征收税款时使用。其目的在于减少税款的流失,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实现税法的公平与效率,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综上,税收核定可以定义为,纳税人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五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一种方式。
02
核定征收的主要方式分为三类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最大的不同就是税务机关相对来说裁量权更大,且主观因素较为明显,这是因为核定征收没有一个绝对合理的标准,对于纳税人而言是好是坏也不能一概而论。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分三种:定期定额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
1.定期定额征收,主要用在完全没有账簿的纳税人,一般以个体工商户居多,但也有少数注册为公司的纳税人,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征收税款完全无账簿可循,税务机关一般当做个体进行管理,按照定期定额征收的方法征收税款。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地点、规模、品种、同行业的税负、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核定纳税人每个月需要固定缴纳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其他各类需要缴纳的税种。
2.查验征收。其主要是用在有账簿,但只能清楚核算收入或只能清楚核算成本的纳税人,不管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只要有账簿、但税务机关认为其核算成本不准确或核算收入不准确,都采取这种方法。
查验征收是对那些税务机关认为账簿上的收入是真实的纳税人,用“收入×所得率×适用税率”的公式或“收入×负担率(核定率)”的公式计算纳税人要缴纳的税款,其中的所得率是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7%-30%,各个行业都不一样。负担率(核定率)由各地税务机关自己决定的,一般多为个人所得税适用。对增值税、营业税这些就直接是用“收入×适用税率”来计算纳税人要交的税。
3.查定征收。其是对那些税务机关认为账簿成本反映真实的纳税人,计算方法和查验征收相差无几,只是用“成本÷成本利润率”核定纳税人的收入后计算相应税款。
03
税款核定征收的基本立法
1.法律、行政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单行税种法律或者条例中对税收核定进行了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规定了税收核定权的行使范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四十七条,明确了税收核定的程序和方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四、四十七条,明确了企业与关联方之间业务涉及的核定,以及企业无正当理由减少应税收入或所得的核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一百一十三、一百一十五、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核定方法、预约定价的方法和程序、以及对关联企业的具体核定方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单行税种条例中,对相应税种的核定权也同时做了规定。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
为了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出台一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指导税收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实施,就税收核定征收这一块而言,主要有:《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8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失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0号)(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5]1025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3年第26号)等等。
04
企业所得税中的核定征收条款
1.《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第一条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第二条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第3篇】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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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案例1:既有销售货物,又有提供应税服务
案例2: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例3: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4:既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又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5:按季申报,发生不动产销售,全部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
案例6:按季申报,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元的
案例7:按季申报,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元的;既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有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例1:既有销售货物,又有提供应税服务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服饰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万元,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收入28万元,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合计为28+2=30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本季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申报表填报:
1、“货物及劳务”列第9栏、第10栏的填写2万,第17栏、第18栏填写0.06万(=2万×3%)
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第10栏的填写28万,第17栏、第18栏填写1.4万(=28万×5%)。
案例2: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第一季度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共计28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合计为28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季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申报表填报:
将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28万元销售收入填列于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第10栏。同时,将对应的免税额1.4万(=28万×5%)填写于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7栏、第18栏。
案例3: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第一季度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8万元,全额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合计为28万元,虽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但开具专用发票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按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
申报表填报:
1、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4栏、第5栏填写28万。
2、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5栏、第20栏填写1.4万(=28万×5%)
案例4:既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又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第一季度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8万元,其中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3万元。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合计为28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本季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但其中自开专用发票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申报表填报: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填列主表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4栏、第5栏填写5万元,第15栏、第20栏填写0.25万(=5万×5%)。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填列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第10栏填写23万;第17栏、第18栏填写1.15万(=23万×5%)
案例5:按季申报,发生不动产销售,全部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自建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例分析
该纳税人第一季度合计销售额为30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本季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申报表填报
直接将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30万元销售收入填列于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第10栏。同时,将对应的免税额1.5(=30×5%)万元填写于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7栏、第18栏。
案例6:按季申报,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元的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自建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例分析
该纳税人第一季度合计销售额为5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20万元,未超过30万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本季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但其中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应照章纳税。
申报表填报
1、销售不动产填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4栏、第6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30万元。将本期应纳税额1.5(=30×5%)万元填列于第15栏、第20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为1.5万元。
2、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免税20万元填列于主表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第10栏同时,将相应的免税额1(=20×5%)万元填写于主表第17栏、第18栏。
案例7:按季申报,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元的;既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有增值税普通发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自建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其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2万元;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其中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5万元。
案例分析
该纳税人第一季度合计销售额为4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20万元,未超过30万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本季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但其中自开专用发票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也应照章纳税。
申报表填报
1、将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及出租不动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的收入之和25(=20+5)万元填列于主表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4栏;
2、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的收入13(=8+5)万元填列于第5栏;
3、将销售不动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部分12万元填列于第6栏;
4、出租不动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15万元可以免税,应将其填列于第9栏、第10栏,将相应的免税额0.75(=15×5%)万元填写于第17栏、第18栏;
5、将本期应纳税额1.25(=25×5%)万元填列于第15栏、第20栏,由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已预缴税款0.4(8×5%)万元,因此本期应补(退)税额为0.85(=1.25-0.4)万元。
【第4篇】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小微企业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根据公共资料, 截至 2017 年 7 月末,我国小微企业名录收录的小微企业已达 7328.1 万户。
国家在2023年对小微企业提出了许多政策性的优惠,但小微企业因为规模小,财务人员特别是高素质的税务人员的匹配就跟不上企业的发展,学习有效的纳税筹划的技巧就更加迫切。
一、小微企业的定义
2023年 1月14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就是放宽认定条件,放宽后的条件分别对从业人数、资产和利润进行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二、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
注:小微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25%(减计)*20%(小微企业法定税率,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
小微企业100万元到3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50%(减计)*20%(小微企业法定税率,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
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如下图所示:
三、如何科学地运用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有效地利用100万以内、100-300万,300万以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不同5%、10%、25%,进行有效筹划。
如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简单理解为税前利润)是略大于300万,则可以采用以下的纳税筹划,如下图所示:
如上例所示,只要在税前列支2万元的年会费,就可以轻松节约50.35万元。
如有更多问题,可以给我们留言哦。
【第5篇】天津企业纳税落户政策
天津落户不光就业人才,也需要创业人才,在津创办政策导向企业就可以申请天津落户。
创业落户要满足的基本条件:
来津创办符合天津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创业者,
企业稳定运行超过一年以上
创业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
同时要符合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国内外创业型人才,可以来津落户
准备的材料
1、来津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
2、创业团队核心成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3、在津缴纳10万元个税证明
4、身份证
天津创业落户简单而且合法,不限制学历和年龄不限制社保情况。就算是有北京社保也可以申请办理。对于很多不能断缴北京社保并且有实力的老板选择在津创业落户也是合适的。
给大家总结一下
1、不需要断外地社保
2、天津不需要缴纳社保
3、可以没有学历
4、比积分落户周期短
如果是存在以上问题的话建议可以考虑办理创业型人才引进落户的方式。
【第6篇】独资企业的纳税优缺点
个人独资公司优点:
1、创立容易.不需要与他人协商,注册资本少
2、经营的固定成本较低.例如,政府对其监管较少,对其规模也没什么限制,企业内部协调比较容易
3、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公司缺点:
1、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时企业的损失会超过业主最初对企业的投资,需要用个人其他财产偿债
2、企业的存续年限受制于业主的寿命
3、难以从外部获得大量资金用于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1、免征企业所得税,帮企业规避25%高额的企业所得税
2、个税税率只有0.95%-2.19%,也就相当于100万只需要缴纳9500元的个税,这样就可以把企业20%的个税大大的降低
3、解决利润虚高没有进项票,很多企业采购、人工、交易等等只有出项没有进项,导致没有进项票,利润虚高,这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提供相应的成本票
4、解决员工高薪所缴纳的高额个税,可把员工个税最高45%降低到2%左右
5、解决企业和员工所缴纳和承担的高额社保成本
【第7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怎么算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另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第8篇】个人独资企业纳税
现代企业的税款压力太大,企业运业全过程中无法获得进行那麽怎样合理地降低税赋工作压力?在现现阶段金税三期的监管下,根据“招商引资招商合作”方式在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地公司注册、公司,享有本地税收优惠政策是安全性、合理合法的一种方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公司是如今许多盆友常见的一种避税专用工具,有协调能力高、申请注册销户简易、避税实际效果显著被众多的老总熟识。
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免缴所得税,不用交纳分红税、不用年末年度汇算清缴、运营模式较为灵便,不用公司实体线进驻,可是有具体办公室工序、且公司总税赋较低,进驻产业园区(贵州省、山东省、重庆市等)享有核定征收,本人生产运营企业所得税服务行业依照征收率0.5%核准、所得税3%、附加税税率0.36%(附加税税率递减征缴为0.18%),个人独资企业公司总体担负税赋为3.57%上下(未税)。
一般公司缺乏进行成本费,可是有具体业务流程产生,账务盈利过高,税款工作压力扩大,这个时候能够在税款产业园区创立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公司,享有税款产业园区的核定征收,把进行空缺一部分的业务流程工程分包到产业园区创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纳税,能够出具所得税专用型单据。
例如像一些当代服务业、医药咨询领域、公司企业咨询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建筑规划设计、技术咨询、商务咨询、家具展览、各种设计方案服务项目的公司放些,低成本盈利高,想处理所得税,那麽运用个人独资企业公司核定征收是特别适合的。
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情况:
1)企业缺少进项成本票,企业所得税税负高;
2)只接受企业性质发票的企业;
3)高管的个税高;
4)解决分红个税;
注:对于行业,个人独资没有特别限制,像服务类、建筑行业都能办理。
2021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所得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应缴所得税税额=可含所得税的销售总额×税率
要是归属于中小企业,月销售总额不超出3万余元,按季交纳不超出9万余元的,免交所得税。
2.个税:按收益个人所得和贷款利息、股息、收益所得分二种计算公式。收益个人所得测算个税,可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附加税:本期呢要是交了所得税,就势必需交附加税,主要计算公式给出:
城市建设费=本期应缴所得税额×7%
教育附加费=本期应缴所得税额×3%
地区文化教育额外=本期应缴所得税额×本地所定征收率
案例分析:企业缺少400万的成本进项票,利用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后需缴纳的税金为:
增值税:400/1.03*3%=11.65万
附加税:11.65*6%=0.7万
个人经营所得税:400/1.03*10%*30%-4.05万=7.6万
合计:11.65+0.7+7.6=19.95万
400万只需缴纳完20万左右的税金,剩下的资金就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由支配了。
通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纳税,对利润高或是虚高的企业,以及高收入的人群来说,是个不错的税筹方式。
【第9篇】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那么具体都有哪些呢?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三、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户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四、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免征的政府性基金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五、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六、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以上就是小微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了,还想了解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0篇】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最后冲刺阶段,距考试仅剩2天!历年真题在复习中的参考价值不言而喻,咖咖今天为您提供近三年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真题合集。考前测试!文末附答案,做完再看答案,自己打分~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期3年)租入办公大楼发生的改良支出应该计入的会计科目是( )。
a.长期待摊费用
b.无形资产
c.固定资产
d.在建工程
2.企业持有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当期应收未收的利息应计入的会计科目是( )。
a.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b.应收利息
c.其他应收款
d.长期应收款
3.企业扩建一条生产线,该生产线原价为1000万元,已提折旧300万元,扩建生产线发生相关支出800万元,且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不考虑其他因素,该生产线扩建后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a.1000
b.800
c.1800
d.1500
4.企业在现金清查中发现现金短缺,无法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应计入的会计科目是( )。
a.营业外支出
b.财务费用
c.管理费用
d.其他业务成本
5.制造企业按计划成本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辅助生产车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与计划成本分配转出的费用之间的差额应计入( )。
a.基本生产成本
b.辅助生产成本
c.管理费用
d.制造费用
6.某企业生产甲、乙两种产品,2023年10月生产车间发生费用为:产品直接耗用原材料15万元,车间管理人员薪酬3万元,车间生产设备折旧费9万元,该企业按生产工时比例在甲、乙产品之间分配制造费用,本月甲、乙产品耗用工时分别为100小时、50小时,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产品应该分配的制造费用为( )万元。
a.8
b.18
c.4
d.9
7.甲公司将其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于租赁期届满后出售,取得价款3000万元,该房地产的成本为1500万元,出售时,“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科目贷方余额为5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因出售房地产影响当期营业利润的金额为( )万元。
a.1500
b.1000
c.3000
d.2000
8.2023年1月15日,甲公司购买非同一控制下乙公司发行的股票8000万股准备长期持有,拥有乙公司51%的股份且实施控制,每股买入价为5元,款项已支付。当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宣告分配现金股利2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为( )万元。
a.40000
b.40255
c.40102
d.40153
9.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购入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另付保险费1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该批材料的入账成本为( )万元。
a.117
b.118
c.100
d.101
10.2023年1月1日,某公司转让一项专利的使用权,协议约定转让期为5年,每年年末收取使用费10万元。2023年该专利计提摊销6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2023年该公司转让专利使用权对其营业利润的影响金额为( )。
a.50
b.10
c.6
d.4
11.企业对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成本,应借记的会计科目是( )。
a.在途物资
b.主营业务成本
c.库存商品
d.发出商品
12.企业转销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的会计科目是( )。
a.管理费用
b.其他业务收入
c.财务费用
d.营业外收入
13.某单位是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下列各项中,关于该单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
a.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应缴税费”科目
b.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贷记“应缴税费”科目
c.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缴税费”科目
d.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缴税费”科目
14.下列各项中,应记入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的是( )。
a.应付租入包装物的租金
b.销售商品时应收取的包装物租金
c.应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租金
d.无力支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15.2023年4月,某企业当月应交增值税11000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00元,消费税500000元,土地增值税350000元,该企业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下列关于该企业4月份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
a.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0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50500
b.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1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12000
c.借:管理费用 150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50500
d.借:管理费用 11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12000
16.下列各项中,不影响当期营业利润的是( )。
a.计提坏账准备
b.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收益
c.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的交易费用
d.管理用无形资产计提摊销
17.2023年10月1日,某企业经批准按面值发行债券10000000元,并全部用于建设厂房,该债券期限为3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票面利率和实际利率均为6%,厂房于2023年年初开工建设,至2023年12月31日尚未完工,不考虑其他因素,关于企业2023年12月31日确认债券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
a.借:在建工程 150000
贷:应付债券 150000
b.借:财务费用 600000
贷:应付债券 600000
c.借:在建工程 600000
贷:应付债券 600000
d.借:财务费用 150000
贷:应付利息 150000
18.期末,事业单位应将“事业收入”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记入的会计科目是( )。
a.事业基金
b.事业结余
c.非财政补助结转
d.经营结余
19.下列各项中,采用在产品按定额成本计价法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生产成本的是( )。
a.月末产品成本数量较多,但各月变化不大的产品
b.月末在产品数量多、变化大,直接材料在生产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且在生产开始时一次投入的产品
c.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各项消耗定额或成本定额比较准确、稳定的产品
d.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很小的产品
20.2023年12月10日,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股票10万股,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购买日支付价款249万元,另支付交易费用0.6万元,2023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258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23年度利润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本期金额为( )万元。
a.9
b.9.6
c.0.6
d.8.4
21.下列各项中,引起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本期金额增加的是( )。
a.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b.设备报废净损失
c.结转销售原材料的成本
d.库存商品盘亏净损失
22.资产减值影响因素消失后,下列资产中,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在其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转回的是( )。
a.存货
b.无形资产
c.投资性房地产
d.固定资产
23.下列各项中,不应计入企业存货采购成本的是( )。
a.商品采购人员的差旅费
b.支付的进口关税
c.负担的运输费
d.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
24.下列各项中,关于企业领用原材料的会计处理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在建厂房工程领用的原材料成本应计入工程成本
b.专设销售机构日常维修房屋领用的原材料应计入销售费用
c.生产车间日常维修房屋领用的原材料应计入制造费用
d.生产车间生产产品领用原材料成本应计入成本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企业应列入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有( )。
a.销售应税矿产品应交的资源税
b.销售商品应交的增值税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受托方代缴的消费税
d.应交的教育费附加
2.下列各项中,关于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表述正确的有( )。
a.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初始入账成本
b.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
c.出售时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d.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3.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辅助生产费用分配方法的有( )。
a.顺序分配法
b.直接分配法
c.代数分配法
d.交互分配法
4.下列各项中,关于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表述正确的有( )。
a.因管理不善导致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b.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c.专设销售机构的固定资产发生的不应资本化的后续支出计入销售费用
d.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5.下列各项中,关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表述正确的有( )。
a.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计入管理费用
b.研究阶段发生的相关支出,结转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c.开发阶段发生的符合资本化的支出,于研发成功时结转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d.无形资产确认前资本化的研发支出,期末在资产负债表“开发支出”项目列报
6.下列各项中,应列入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的有( )。
a.接受社会捐赠收到的款项
b.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款
c.无形资产的租金收入
d.结转原材料收发计量差错而导致的盘盈金额
7.下列各项中,应计入管理费用的有( )。
a.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给总部行政管理人员
b.因商品质量原因给予客户的销售折让
c.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设备更新支出
d.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8.2023年11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为期3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总价款为70000元。当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预付的合同款30000元。截止当年12月31日,甲公司累计发生与合同相关的劳务成本20000元,估计还将发生30000元。甲公司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劳务的完工程度,并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下列各项中,不考虑其他因素,关于甲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结果正确的有( )。
a.对营业利润影响额为8000元
b.劳务完工程度为40%
c.确认劳务收入30000元
d.结转劳务成本20000元
9.下列各项中,关于企业销售商品业务的会计处理表述正确的有( )。
a.预收款方式下,在收到预收款时确认收入
b.交款提货方式下,在开出发票账单并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c.发生的销售折让确认为财务费用
d.确认收入金额时不考虑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下列各项中,应该计入应税消费品成本的有( )。
a.支付加工费应缴纳的增值税
b.加工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c.支付的加工费
d.发出的委托加工原材料成本
11.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流动资产的是( )。
a.职工预借的差旅费
b.购买原材料预付的货款
c.外购的专利技术
d.已出租的仓库
12.下列各项中,属于事业单位会计特点的有( )。
a.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利润五大类
b.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c.核算目标是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
d.各项财产物资应按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量
三、判断题
1.年末,事业单位“经营结余”科目的借方余额,应结转至“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 )
2.计划成本法下,本期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按期(月)分摊结转。( )
3.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账款”项目,应按“预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和“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之和填列。( )
4.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投资企业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
5.企业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 )
6.企业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应将支付的手续费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
7.企业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不确认劳务收入。( )
8.废品损失包括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以及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扣除回收的废品材料价值和应收赔款后的损失。( )
9.企业未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应列入其利润表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项目。( )
10.产品生产成本表是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全部产品总成本的报表。( )
四、不定项选择题
1.2023年初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股东权益总计为45000万元,其中股本30000万元、资本公积1000万元、盈余公积90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甲公司2023年发生的有关股东权益业务资料如下:
(1)经批准,甲公司以增发股票方式募集资金,共增发普通股股票4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5元。证券公司代理发行费用共60万元,从发行收入中扣除。股票已全部发行完毕,所收股款存入甲公司开户银行。
(2)当年甲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为5015万元,其中,投资收益中包括当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25万元,营业外支出中包括当年缴纳的税款滞纳金10万元。除以上事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3)经股东大会批准,甲公司以每股4元价格回购本公司股票100万股并注销。
(4)期末,甲公司确认因联营乙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而享有的权益,乙公司2023年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之外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了1000万元。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有表决权的股份,并采用权益法核算此项投资。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根据资料(1),下列各项中,关于甲公司发行普通股的会计处理结果正确的( )。
a.财务费用增加60万元
b.股本增加2000万元
c.资本公积增加1540万元
d.银行存款增加1940万元
(2)根据资料(2),2023年甲公司实现净利润是( )万元。
a.3761.25
b.3772.5
c.3775
d.3765
(3)根据资料(3),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关于股票回购、注销业务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
a.回购股票时:
借:库存股 400
贷:银行存款 400
b.回购股票时:
借:股本 100
贷:资本公积 100
c.回购股票时:
借:股本 100
资本公积 300
贷:库存股 400
d.回购股票时:
借:库存股 100
资本公积 300
贷:银行存款 400
(4)根据资料(4),下列各项中,关于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对报表项目影响正确的是( )。
a.“投资收益“项目增加200万元
b.“资本公积”项目增加200万元
c.“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增加200万元
d.“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增加200万元
(5)根据期初资料,资料(1)至(4),甲公司2023年末的资本公积是( )万元。
a.2440
b.2840
c.2240
d.2540
2.(根据2023年“营改增”政策改编)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因保管车辆的需要,2023年1月该企业决定采用自营方式建造一栋车库。相关资料如下:
(1)2023年1月至6月,购入车库工程物资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发生运输费用5万元,增值税0.55万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付讫。施工期间,购入的工程物资全部用于工程建设;确认的工程人员薪酬为30万元;支付其他直接费用39万元;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一批,该批水泥成本为20万元,税务部门确定的计税价格为30万元。
(2)2023年6月30日,车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预计可使用20年,预计净残值为2万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3)2023年6月30日,董事会决定将该车库(不考虑土地使用权)整体出租,同日与乙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为3年,7月1日起租,每月租金5万元,每月末收取。甲企业将该车库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6月30日车库的公允价值为180万元。
(4)2023年12月31日,车库的公允价值为19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根据资料(1),下列各项中,甲企业购入工程物资的入账成本是( )万元。
a.117.55
b.122.55
c.122
d.105
(2)根据资料(1),下列各项中,甲企业建造车库领用自产水泥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
a.借:在建工程 35.1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贷:库存商品 20
b.借:在建工程 20
贷:库存商品 20
c.借:在建工程 23.4
贷: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
d.借:在建工程 25.1
贷: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3)根据资料(2),下列各项中,关于该车库2023年的有关会计处理结果正确的是( )。
a.入账价值为194万元
b.当年计提折旧5.05万元
c.当年计提折旧4.8万元
d.年末账面价值为198.95万元
(4)根据资料(1)至(3),下列各项中,甲企业2023年将该车库整体出租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
a.确认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 194
累计折旧 19.2
贷:固定资产 194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9.2
b.确认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 180
累计折旧 19.2
贷:固定资产 194
其他综合收益 5.2
c.确认投资性房地产每月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5
贷:其他业务收入 5
d.计提投资性房地产每月折旧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0.8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0.8
(5)根据资料(1)至(4),2023年12月31日甲企业资产负债表“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年末余额是( )万元。
a.194
b.180
c.204
d.190
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企业2023年12月初“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方余额为286万元,12月发生的有关职工薪酬的业务资料如下:
(1)以银行存款支付上月的应付职工薪酬,并按规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6万元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0万元,实发工资250万元。
(2)分配本月货币性职工薪酬300万元(未包括累计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其中,直接生产产品人员210万元,车间管理人员30万元,企业行政管理人员40万元,专设销售机构人员20万元,该职工薪酬将于下月初支付。
(3)外购200桶食用油作为本月生产车间工人的福利补贴发放。每桶油买价117元,其中含增值税17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4)该企业实行累计带薪缺勤制度,期末由于预计10名部门经理人员和15名销售人员未使用带薪休假,预期支付的薪酬金额分别为4万元和8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根据资料(1),下列各项中,关于支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
a.借:应付职工薪酬 250
贷:银行存款 250
b.借:应付职工薪酬 286
贷:银行存款 250
应交税费 6
其他应付款 30
c.借:应付职工薪酬 286
贷:银行存款 250
其他应付款 36
d.借:应付职工薪酬 250
贷:银行存款 214
应交税费 6
其他应付款 30
(2)根据资料(2),下列各项中,关于确认本月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结果正确的是( )。
a.车间管理人员薪酬3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
b.企业行政管理人员薪酬4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
c.直接生产产品人员薪酬210万元计入生产成本
d.专设销售机构人员薪酬20万元计入销售费用
(3)根据资料(3),下列各项中,关于该企业发放福利补贴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
a.借:应付职工薪酬 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34
贷:银行存款 2.34
b.借:生产成本 2.34
贷:银行存款 2.34
c.借:生产成本 2.34
贷:应付职工薪酬 2.34
借:应付职工薪酬 2.34
贷:银行存款 2.34
d.借:生产成本 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34
贷:银行存款 2.34
(4)根据资料(4),下列各项中,关于该企业累计带薪缺勤事项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
a.借:生产成本 12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
b.借:其他应付款 12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
c.借:管理费用 4
销售费用 8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
d.借:管理费用 4
销售费用 8
贷:其他应付款 12
(5)根据期初资料,资料(1)至(4),该企业12月末“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余额是( )万元。
a.312
b.314
c.308
d.300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解析】企业以经营租入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选项a正确。
2.【答案】a
【解析】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利息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增加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选项a正确。
3.【答案】d
【解析】生产线扩建后入账价值=1000-300+800=1500(万元),选项d正确。
4.【答案】c
【解析】现金清查中发生的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计入管理费用,选项c正确。
5.【答案】c
【解析】制造企业按计划成本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辅助生产车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与计划成本分配转出的费用之间的差额应计入管理费用,选项c正确。
6.【答案】a
【解析】甲产品应分配的制造费用=(3+9)/(100+50)×100=8(万元),选项a正确。
7.【答案】d
【解析】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500
贷:投资性房地产 1500
所以甲公司因出售房地产影响当期营业利润的金额=3000-1000=2000(万元),选项d正确。
8.【答案】a
【解析】甲公司购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入账价值=8000×5=40000(万元),持股比例达到51%,能够实施控制,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在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核算时,被审计单位实现净利润、宣告分配现金股利均不会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所以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为40000万元。
9.【答案】b
【解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材料时,增值税计入材料成本,该批材料的入账成本=100+17+1=118(万元)。
10.【答案】d
【解析】2023年度转让专利使用权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
借:其他业务成本 6
贷:累计摊销 6
影响2023年度营业利润的金额=10-6=4(万元)。
11.【答案】d
【解析】企业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应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不确认收入。
12.【答案】d
【解析】企业转销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13.【答案】b
【解析】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事业单位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贷记“应缴税费”科目。
14.【答案】b
【解析】选项a、c计入其他应付款;选项d,计入短期借款,不计入其他应收款。
15.【答案】b
【解析】该企业4月份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100000+500000)×7%=112000(元),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16.【答案】b
【解析】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选项a计入资产减值损失,选项c计入投资收益,选项d计入管理费用,均影响营业利润。选项b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影响营业利润。
17.【答案】a
【解析】2023年12月31日,应确认的债券利息=10000000×6%×3/12=150000(元),发行的债券全部用于建设厂房,所以债券利息计入在建工程。
18.【答案】c
【解析】期末,事业单位应当将“事业收入”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非财政补助结转,借记“事业收入”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19.【答案】c
【解析】在产品按定额成本计价法适用于各项消耗定额或成本定额比较准确、稳定,而且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是很大的产品。
20.【答案】a
【解析】2023年12月10日,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为249万元,所以2023年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58-249=9(万元)。
21.【答案】c
【解析】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选项a计入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选项b计入营业外支出,选项d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均不影响营业成本。选项c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影响营业成本。
22.【答案】a
【解析】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范围内转回。无形资产、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资产持有期间均不得转回。
23.【答案】a
【解析】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选项bcd均计入存货采购成本,选项a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4.【答案】c
【解析】生产车间日常维修房屋领用的原材料应计入管理费用。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d
【解析】选项b,增值税是价外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选项c,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销售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2.【答案】acd
【解析】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选项b错误。
3.【答案】abcd
【解析】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方法包括直接分配法、交互分配法、计划成本分配法、顺序分配法和代数分配法。
4.【答案】bc
【解析】因管理不善导致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选项a错误;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计入管理费用,选项d错误。
5.【答案】acd
【解析】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应结转计入管理费用,选项b错误。
6.【答案】ab
【解析】选项c计入其他业务收入,选项d计入管理费用。
7.【答案】ad
【解析】选项b冲减主营业务收入,选项c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8.【答案】abd
【解析】2023年12月31日,应确认完工进度=20000/(20000+30000)×100%=40%,选项b正确;应确认劳务收入=70000×40%=28000(元),选项c错误;应确认劳务成本=(20000+30000)×40%=20000(元),选项d正确;影响营业利润金额=28000-20000=8000(元),选项a正确。
9.【答案】bd
【解析】预收款销售方式下,通常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选项a错误;销售时发生的销售折让冲减销售收入,选项c错误。
10.【答案】bcd
【解析】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计入资产成本。
11.【答案】ab
【解析】选项a计入其他应收款,选项b计入预付账款,属于流动资产;选项c计入无形资产,选项d计入固定资产,属于非流动资产。
12.【答案】bcd
【解析】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五大类,选项a错误。
三、判断题
1.【答案】×
【解析】年末,如果“经营结余”科目为借方余额,为经营亏损,不予结转。
2.【答案】√
3.【答案】√
4.【答案】×
【解析】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份份额相对应的商誉价值,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5.【答案】×
【解析】企业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计入应收利息。
6.【答案】×
【解析】企业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支付的手续费用计入销售费用。
7.【答案】√
8.【答案】√
9.【答案】√
10.【答案】√
四、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1)cd;(2)d;(3)a;(4)bd;(5)a
【解析】(1)甲公司发行普通股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940
贷:股本 4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540
(2)2023年甲公司确认所得税费用=(5015-25+10)×25%=1250(万元);实现净利润=5015-1250=3765(万元)。
(3)回购股票时:
借:库存股 400
贷:银行存款 400
注销股票时:
借:股本 100
资本公积 300
贷:库存股 400
(4)被投资单位乙公司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之外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了1000万元,甲公司应: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200(1000×2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5)甲公司2023年末的资本公积=1000(期初)+1540(资料1)-300(资料3)+200(资料4)=2440(万元)。
2.【答案】(1)d;(2)b;(3)ac;(4)bc;(5)d
【解析】(1)购入工程物资建造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不计入成本。甲企业购入工程物资的入账成本=100+5=105(万元),选项d正确。
(2)建造固定资产领用自产水泥,增值税无需视同销售,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20
贷:库存商品 20
(3)车库的入账价值=100+5+30+39+20=194(万元),选项a正确;预计净残值为2万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所以年折旧额=(194-2)÷20=9.6(万元),车库6月份完工,所以从7月份开始计提折旧,2023年计提折旧月份是6个月,所以2023年计提折旧=9.6÷2=4.8(万元),选项c正确;车库年末账面价值=194-4.8=189.2万元,选项d错误。
(4)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按照公允价值入账,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选项d错误。
(5)投资性房地产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所以资产负债表“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年末余额为190万元,选项d正确。
3.【答案】(1)b;(2)bcd;(3)c;(4)c;(5)a
【解析】(1)支付职工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286
贷:银行存款 25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6
其他应付款 30
(2)分配本月货币性职工薪酬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210
制造费用 30
管理费用 40
销售费用 2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00
(3)计提职工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2.34
贷:应付职工薪酬 2.34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2.34
贷:库存商品 2.34
(4)计提累计带薪缺勤:
借:管理费用 4
销售费用 8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
(5)该企业12月末“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余额=286(期初)-286(资料1)+300(资料2)+2.34-2.34(资料3)+12(资料4)=312(万元)。
预祝考生们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轻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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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
实务中,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义务时间,一直存在偏执的思维,尤其是增值税,比如甲方付款时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甲方未付款就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呢?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判定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58号文件的影响,了解穗友的分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变化对建筑业增值税的影响),建筑业涉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具体到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
一、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到收入款项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比如承包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先预付工程款,待竣工后办理决算。则在施工过程中预付工程款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当注意:这里的预付工程款与未动工之前预付工程款是不同的:未提供建筑服务之前预付工程款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需要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按照2%预缴;简易计税按照3%预缴。未动工之前预付款应当于抵工程款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提供了建筑服务,并取得了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方式和时间。
【案例】
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23年6月30日签发的6月计量单显示,a企业6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万元,7月8日建设单位a公司向b企业支付进度款2400万元,同日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7月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400万元。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工程款,也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即7月10日产生纳税义务,金额2400万元。
应当注意: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能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唯一依据,如果对方对提供的工程量并未被甲方确认,也就意味着没有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即使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也不能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依据。
三、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案例】
比如,2023年7月15日,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b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23年8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b企业垫付资金1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8月15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
四、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案例】
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对预付的工程款要求b企业开具正式增值税发票。此种情况,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五、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根据《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该项规定的精神:
(1)在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具与质押金、保证金相关的工程款发票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时发生纳税义务;
(2)建筑施工企业如果开具了发票,没有收到质押金、保证金也发生了纳税义务;
(3)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未开具相应的发票,即使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到了,也没发生纳税义务。
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判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具体如何在结合实际业务进行判断,所得税、增值税纳税义务认定还存在哪些认知误区,学习系列微课《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管控及疑难问题实务应对》。
【第12篇】中小企业增值税怎么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举例说明,2023年10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3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25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5万元,未超过15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取得收入根据开具发票类型不同(“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把不含税销售额对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中,把销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免税额”“本期免税额”中进行纳税申报。
但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在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后续政策是否有延续,得看到时候的政策情况做判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适用3%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第13篇】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5号公告出台,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那么出口企业增值税申报是否有变化,生产企业、外贸企业、营改增服务企业应如何正确填写?今天贸税帮给大家梳理一下有关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要求,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掌握申报的填写规则,从而不影响出口退税的办理。
第一个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生产企业:
第16栏: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该栏填写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
外贸企业:
第18栏: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该栏填写所有内销免税货物劳务的收入,以及外贸企业免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
营改增服务企业:
第17栏: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第19栏: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第17栏填写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也就是自行提供服务的收入;第19栏填写所有内销免税服务的收入、跨境服务免税收入,以及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也就是外购服务转售的收入,涉及外购对应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零税率应税服务范围可参见财税【2016】36号附件四)
第二个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生产企业:
第18栏: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对于存在征退税差的生产企业,在计算退税额时,会出现“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结果填写在第18栏,将该笔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同时如果生产过程中存在免税购进原材料,还涉及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外贸企业:
第11栏: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栏填写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税额,该栏数据有监控,只有开具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才可以填写申报抵扣。
第26栏: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第28栏: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外贸企业纯出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处,不得参与计算抵扣。千万注意不要填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处,否则会出现“一票两用”的核查风险。据了解,即使填写错误后将进项税额转出,部分省市仍无法顺利办理出口退税,特提醒广大外贸企业注意!
还有一点,正常来说,外贸企业每退一笔税款,待抵扣进项税额中应相应减少,但实际中很多地方出口退税涉及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征税部门不管,退税部门也不怎么看,总之,别抵扣就好。
第三个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生产企业:
第7栏: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第15栏: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申报表附表一第16栏填写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会带到主表第7栏中。同时退税机关上个月审批完毕的出口退税额,应填写在第15栏内,该栏数据会冲减期末留底,不再重复参与计算出口退税额。
外贸企业:
第8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第9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第10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申报表附表一第18栏填写的所有内销免税货物劳务的收入,以及外贸企业免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按照货物和劳务分别对应主表第9栏、第10栏数据,汇总后计入第8栏中。
营改增服务企业:
第7栏: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第8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第15栏: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申报表附表一第17栏填写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同样会带到主表第7栏中,与生产企业免抵退出口销售额进行汇总。第15栏填写要求与生产企业相同。同时申报表附表一第19栏填写的所有内销免税服务的收入、跨境服务免税收入,以及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直接计入主表第8栏汇总中,而不再其中第9栏(货物)、第10栏(劳务)中体现。
还有一个表,别忘了--《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8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第9栏:填写营改增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此表应根据《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应到税务机关进行免税备案,未经备案无法选择免税代码及名称。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备案,分别填写。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不在此表中体现。
外贸企业、营改增服务企业:
第7栏合计应与申报表附表一第18、19栏合计数一致,包括所有内销免税货物、劳务、服务的收入、外贸企业免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跨境服务免税收入,以及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
第8栏填写外贸企业免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跨境服务免税收入,以及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
第9栏填写跨境服务免税收入和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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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有限合伙企业纳税
2023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规定: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就是不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某抖音上有老师说,以后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可能要交35%的个人所得税,还是交20%的个人所得税?到底是不是这样?
为了搞清楚这问题,我先查了税务局的文件,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标题就有32页,而且这些文件绕来绕去的,并不是一般人能准确理解的。
我还打了广州、上海、武汉、宁波、北京、深圳、苏州、杭州等八地税务局电话咨询,查了国务院、审计署等文件,花一整个星期才完成这篇文件,这文章又不收费,有多少人像我们这么认真做事?
电话咨询的结果是各地税务局有不同解释,先说结论:
(1)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目标公司,分红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这个没有不同意见。
(2)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按照“经营所得”5%-35%的税率?还是“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或者是双重征税,存在不同理解。
我的理解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
后面用1.1万字的长文介绍各地税务局的回答、分析相关的依据和原理,如果你看完本文并理解背后的逻辑,以后可以更方便判断哪个专家的说法更靠谱,不要踩薇娅那种大大的坑哦。
别人看文件理解,我也是看文件理解,我的理解应该比多数人要准确一些。
比如很多人以为持股67%就有绝对控制权,因为他们没能准确理解《公司法》第43条,“以上”是最低限,是可以规定大于、不可以小于的意思。
在我写的《公司控制权》书里有多个法院判决的案例,有人持股70%、90%、99%都被判没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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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有人以为《公司法》规定不能实行同股不同权,是因为他们没能准确理解《公司法》第42条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意思。
在我写的《公司控制权》书里也介绍了法院判决的案例,有安徽、贵州等地公司在10多年前已经采用了特殊的同股不同权制度。
我们也有北京、武汉、佛山等地的合作公司采用超级ab股,公司章程已经在工商局备案了。
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两种。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不交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交个人所得税的是个人。
为了说清楚合伙企业应该怎么交税,下面先介绍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要交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包括以下类别,不同类别的税率不同:
1.1 综合所得
(1)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税率是3-45%共七级。
(3)用来计税的金额=收入-6万+后的所得
(4)按年计税。
个人所得税金额=(年收入-6万+)*税率
1.2 经营所得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经营所得包括:
a.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b.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c. 个人从事咨询、承包、转租、其他生产经营所得。
所以,经营所得并不只是包括来源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收入,还包括个人从事应该并入经营所得计算的其他业务收入。
(2)税率是5-35%共五级。
(3)用来计税的金额=收入-成本后计税
(4)按年计税。
对于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海南有特殊政策:
照财税〔2020〕32号规定,从2023年至2024年底,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来自当地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对个人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就是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最高税率为15%,超过部分就不征税了。
1.3 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按次计算,税率是20%。
1.4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为20%,收入全额计税,按次计算。
但是,有特殊的优惠政策。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免个人所得税。
(2)财税〔2008〕132号规定,存款利息免个人所得税。
(3)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分红有税收优惠
财税〔2015〕101号规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时间超过1年的,分红免交个人所得税。
但财税〔2012〕85号规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分红按照25%*20%=5%计算个人所得税。
【股权道注:财税〔2012〕85号规定的税率已被财税〔2015〕101号规定取代】
(4)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的分红
财税〔2015〕101号修改了财税〔2012〕8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但并没有把财税〔2012〕85号作废,而是规定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限售股解禁后的分红怎么计税,财税〔2015〕101号并没有直接规定。
而在财税〔2012〕85号规定,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的分红按50%*20%=10%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些绕来绕去的规定,我是这么理解的:
a. 财税〔2012〕85号规定了,限售股解禁后,按照购买流通股一样的计算持股时间,这解决的是持股时间问题。
b. 关于税收优惠,财税〔2012〕85号规定“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而财税〔2015〕101号已经修改了财税〔2012〕8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所以应该按照财税〔2015〕101号规定计算税收优惠。
结论是:限售股解禁一年后,和持有流通股一年同样免交个人所得税。
到底是不是这样理解?欢迎持有限售股解禁一年后在2023年后获得分红的朋友、或者证券公司的朋友留言证实下?
持股上市公司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在卖出股票时由证券公司代扣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再转给上市公司代缴。
因为都是先由证券公司代扣,最后转给上市公司交给税务局,应该是全国一样的,不存在地区理解不同的差别?
(5)新三板、北交所公司
2023年11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对于新三板,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78号规定:
个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对于新三板或北交所而言,只要持股时间超过一年,分红就免个人所得税,不区别是否原始股?
(6)非上市、非新三板或北交所的股权分红没有优惠,税率为20%。
1.5 财产转让所得(股权)
财产转让所得,包括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税率为20%,用来计税的金额=收入-成本,按次计税。
(1)卖出非上市、非新三板的股权交20%的个人所得税,没有税收优惠。
(2)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财税〔2009〕167号规定,从公开市场购买的股票,卖出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就是说,在1997年之前就已经规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收入所得免交个人所得税。
(3)限售股解禁后卖出交20%个税
财税〔2011〕108号规定,卖出限售股的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卖出价-成本)*20%。
在公司上市时要将每个人获得股权的成本报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每个人的全部持股只能有一个统一的成本价,如果存在不同成本的要先加权计算出平均成本。
如果上市时无法提供成本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不再接受成本登记,将按照卖出价的15%作为成本扣除。
就是按照85%*20%=17%计算个人所得税。
(4)新三板和北交所
财税〔2018〕137号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个人卖出新三板非原始股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卖出新三板原始股,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计税。
(5)沪港通、深港通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3号规定,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港股,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港基金份额取得的,从2023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在这之前已有数次免税的规定,到期又有新规。
归纳一下:
(1)买卖流通股所得免税,原始股或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税率为20%。
(2)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超过一年的,分红免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2.1 企业所得税有三种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有3-45%、5-35%、20%三种,是按照收入的性质区分的。
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有三种,但是按照企业性质区分、不是按照收入性质区分。
《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这是多数普通企业适用的税率。
但是,对特殊企业有税收优惠:
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 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交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有九种,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也有九种,但分类有不同。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利息收入,以及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和个人所得税一样,企业所得税也是把财产(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分红收入作为单独的类别划分的。
(1)投资到国内企业的分红有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交企业所得税。
所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外做股权投资所得的分红,不计入本企业的所得计税。
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交税。
意思是:股权投资获得的分红是有交税义务的,免税是税收优惠政策。
而税收优惠是有条件的,如果炒作上市公司股票持股不足一年,分红就不享受税收优惠。
(2)对外的股权投资
企业所得税,不是获得一笔收入就计一次税,而是把全年所有收入合并计算:
企业所得税=(年收入-成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股权投资期间不得直接把投资额作为成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规定,在卖出股权时,可以将投资额作为成本扣除。
归纳一下:
不管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对股权转让或股权投资的分红都是作为单独项特殊处理的,并不与其他收入合并处理。
三、合伙企业收入的计税
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目标公司,收入包括分红和股权转让两种。
财税〔2008〕159号二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1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获得的分红
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对于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获得的分红,所得税率为20%,各地税务部门对此问题的回答一致。
假设股权结构如下图:
甲公司为非上市公司,2023年分红100万元,乙合伙企业分得30万元。
丁公司从中分得9万元,d分得6万元。
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
丁公司获得的9万元分红,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所以丁公司获得的9万元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d分得6万元的分红,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与个人直接持股一样都是分红所得税率为20%。
3.2 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股权转让所得
对于股权转让的收入,我认为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与个人直接持股一样,都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但我打了广州、武汉、上海、北京、宁波、苏州、深圳、杭州八地的税务局电话,各地的回答不一样。
根源在于:股权转让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还是并入“经营所得”所得计税?
(1)广州和武汉的回答和我的理解一样,都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两地的电话一打就通,接电话的人员熟悉专业,回答快,不用我拿着电话等他们现场查资料。
我和他们一再确认:确定是这样吗?某音上好多人说要按照“经营所得”计税哦。
他们回答,文件是这么规定的,你也可以问所在区的税务局。
(2)宁波和苏州的回答区别不同情况。
还是这个股权架构图:
乙合伙企业卖甲公司股权有两种可能:
一种,乙合伙企业把甲公司股权卖掉后,分给各合伙人,合伙人份额不变。
宁波和苏州的回答是,这种情况按照“经营所得”,税率为5%-35%。
二种,只是d自己想卖掉股权:
d在乙合伙企业的份额是20%,乙合伙企业在甲公司的持股是30%,所以相当于d间接持有甲公司6%的股权。
操作方法,d从乙合伙企业退伙,宁波和苏州的回答是,这种情况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但是乙合伙企业没钱付给d,需要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6%的股权,再把钱给d。
这样需要两步操作,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的股权,d从合伙企业退伙。
这样两步操作,如果按照前面的逻辑是不是要交两层税?这个问题忘记问宁波和苏州了。
我的理解是:合伙企业本身不交企业所得税,是先分后税,所以在d从合伙企业退伙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交20%的个人所得税。而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的股权没有分配不用单独交税。
上海、北京、深圳的电话排队好久才接通,接电话人员不熟悉业务,要我拿着电话等他们现场查文件,查到文件后也只是照念,我再问别的问题也不会,所以忽略他们的回答。
(3)杭州的回答交两重税
都说杭州数字化程度高,政府服务意识强,所以我最后又打了杭州的电话。
接电话小姐姐说,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的股权,先按照经营所得交5-35%的个人所得税, d从乙合伙企业退伙再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交20%个人所得税,就是要交两重税。
我问她,你确定是这样吗?合伙企业不是先分后税吗?我问了多地税务局都不是这么回答的哦。
她回,如果觉得回答不对可以重新打电话问其他人。
税务局的咨询电话是12366,你也可以自己试试哦。
四、通过合伙企业持股计税的法理分析
税务局的文件很多,而且有些文件绕来绕去的,为了弄清楚,先来分析法律的逻辑。
4.1 法律体系解析
下图是法律体系架构:
(1)最高层是法律,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务制定。
(2)第二层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接下来的是国务院部委或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关系有点复杂,因为合伙企业持股的所得税不涉及地方的规定,所以这里略过。
(3)部门规章,是税务总局制定的。
前面三层都是在《立法法》里规定。
(4)规范性文件,税务局出了很多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在立法法的范畴里。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这四类的效力是从高到低的。
《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税务总局制定的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哪些是规章?哪些是规范性文件?
幸好税务局官网有一个规章的目录,从“规章”进去看到的是规章,其他是规范性文件。
但如果不从这目录进去,又怎么区分呢?
税务总局2023年修正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通俗理解:
规章采用统一的总编号,没有年的编号,比如“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
而规范性文件是有年编号的,比如“财税〔2008〕159号”、“国税函〔2001〕84号”。
4.2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关于合伙企业持股怎么计税的问题,有国务院文件,没有规章,有税务局的规范性文件。
(1)经营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
国发[2000]16号规定: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我理解这规定有三层意思:
第一层,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目的是为了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
停征企业所得税,就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
而杭州小姐姐的解释是征两重税,不是违背了对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吗?
第二层,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生产经营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但是,合伙企业的收入并不全部都是“经营所得”,比如当合伙人是公司时,是按照企业所得税交税,并不会按照个人的“经营所得”交税。
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这一规定说了,合伙企业的收入包括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并不是所有收入并入经营所得。
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也说了,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分红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规定很明确,并不是合伙企业的所有收入并入“经营所得”交税,比如分红就单独计税。
第三层,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所以税务总局可以制定具体的规则。
认为要交两重税、或者作为“经营所得”收入交税的,主要依据来自两个文件。
(3)国税发〔2011〕50号规定: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理解这段话的意思:
a. 这段话的标题是“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如果是投资所得则不属于“经营所得”,就是不适用这段话。
b. 这段话的正文是“从事股权…交易取得的所得”,如果乙合伙企业只是做甲公司的股东,而不是专业从事股权交易卖买为主业,应该不属于“从事股权交易取得”。
比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
经营所得包括,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税率5-35%)。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税率20%)。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逻辑足够严谨,表述足够准确的。
按条例的规定,财产租赁,与转租、转包、承租经营是两种不同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比如把自己的房子出租,就是财产租赁所得,按照20%的税率交个人所得税。
而如果做二房东,把别人的房子租下来后再拿去出租赚钱,这是经营行为,是转租所得,按照经营所得交税,税率为5-35%。
同样道理,如果乙合伙企业只是为了持股甲公司,与专门从事股权买卖交易,业务性质是不同的。
我理解国税发〔2011〕50号规定是,以股权买卖作为主业的,其经营所得按照5-35%的税率。
而乙合伙企业只是作为合伙人间接持股甲公司的持股平台,并不是为了从事股权交易买卖业务,应该适用财产转让所得,而不是经营所得。
财税〔2019〕8号规定也体现同样的逻辑:
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合伙人从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背后的意思是:如果专门投资到一家企业做股东,股权转让和分红都是按照20%的税率。
如果不是专门投资到一家企业做股东,而是可能投资到多家企业或者以股权交易为主,按照“经营所得”交税。
(4)另一个存在不同理解的文件,财税〔2000〕91号规定:
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收入,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营运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这规定把包括利息、其他收入等全部都合并作为生产经营所得计税了,但已经被后面更新的规定取代。
a. 在这之后的国税函〔2001〕84号明确的规定,分红是单独计税的,不并入经营所得计税。
b. 在这之后的财税〔2008〕159号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这写得很清楚,合伙企业的收入分为“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并不是合伙企业的收入都是“经营所得”。
哪项收入是“经营所得”?还是其他所得?怎么计税?
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
分完后,是股权转让所得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计税,是经营所得的就按照“经营所得”计税,而不是所有收入都合并到“经营所得”计税。
c. 财税〔2008〕159号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0]91号)规定。
说的是“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按照什么收入项目按照(财税[2000]91号)规定。
d. 财税〔2008〕159号还规定,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税[2000]91号把合伙企业所有收入都作为“生产经营所得”,与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相抵触,应该按照先分后税原则,股权转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4.3 从法理上理解
《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都是由人大制定的法律,并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
而合伙企业怎么计税的问题,主要由税务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规范性文件应该不违背法律的原则。
对于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或分红都是单独计税的,不并入经营所得或综合所得计算。
对于企业所得税,分红或股权投资所得也都单独特殊处理,并不是与其他收入一样普通处理。
合伙企业本身不单独交企业所得税,按照分先后税的原则,应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税。
个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分红,已经明确是单独计税,不会并入经营所得计税,也不会双重征税。
股权转让所得也应该同样道理,相应按照“财产转让”计税,不应并入“经营所得”计税,更不应该双重征税。
不应该分红单列出来不并入经营所得,反而是股权转让并入经营所得吧?
到底是不是这么理解?欢迎大家转转,转给税务总局的专家解答。
也欢迎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后交过税的朋友或税务工作人员留言,到底是怎么计税的?
五、关于核定征收
有人以为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率要从20%改为35%,是源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就是股权转让采用查账征收,不能核定征收了。
其实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只是改变征收方式,并不改变税率。
由法律规定的税率,并不能由税所总局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改变。
5.1 所得税的计算
所得税的本意是对利润征税,不对成本征税。
应交税金额(m)=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y)
应纳税所得额(x)=收入-成本
所以,应交税金额(m)=(收入-成本)(x)*税率(y)
对于个人投资而已:
分红没有成本,所以全额交税,就是x=全部分红。
股权转让所得,x=收入—投资成本。
经营所得,x=收入-成本。
5.2 采用核定征收的情况
但是收入怎么计算?成本怎么计算?这是个复杂的问题。
对于普通企业,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就是自己按规则记账,按照记账结果交税。
但是,没有账簿或记账不清或数据不实怎么办?
还有个人的零星业务也没有记账,又怎么计算?
《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37条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核定征收的主要目的:
(1)小企业采用核定征收的简易处理方式,降低记账或计税成本。
(2)个人的零星业务没有记账,也可能核定征收。
(3)一些企业利用记账逃避、避税,采用核定征收纠正。
(4)有些人故意报低收入逃避,也可能采用核定征收纠正。
核定征收不是税收优惠,不一定少交税,也可能被要求补交税。
核定征收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税务部门规定。
5.3 核定征收的方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第47条对核定征收方法有规定。
(1)个体户的定期定额征收
税务局有专门规定,个体户可能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方法。
比如规定每月交500元所得税,每月就是定期、500元就是定额。
(2)核定征收率的方式
比如一些地方对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就是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
应交税金额(m)=(收入-成本)(x)*税率(y)
但成本难以计算怎么办?
不与你计算成本,不需要发票抵扣,不管你的利润是多少,给你核定一个数,按照10%或5%作为利润来计税。
假设:利润=收入-成本=收入的*10%或5%,这10%或5%就是核定征收率。
比如年收入500万,按照10%的核定征收率,就是500*10%=50万,用这50万元按照5%-35%的经营所得税率交税。
这种方式的本意是对小企业采用简易方式计税,对企业和税务局都简化程序、降低计税成本。
薇娅在上海成立的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就是这一种,但高收入人群利用这种方式避税,明显不符合这一规则的意图。
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一个人注册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要合并计算。
而年收入超过500万的企业,一般都是不允许核定征收的。
所以薇娅用这种方式避税方法本来就是不可以的,只是以前没有被发现而已。
薇娅事件之后,一些地方已经全面取消核定征收了,比如深圳在2023年已经不可以了。
非正常业务而利用这种方式避税也是不可以的,比如正在申请上市的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间,把17名员工的部分薪酬通过向三家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支付咨询费的方式避税,在2023年都被补税了。
其实这文件出台以前,在薇娅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上海崇明,经营所得可以核定征收,股权转让也是不可以采用这种核定征收率方式的,我专门问过当地办理业务人员。
就是说,就税务新规出台以前,就算在那些实施核定征收率的地方,也只是“经营所得”可以核定征收,股权转让收入并不能合并到“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
也正说明,股权转让收入、与经营所得是分别计税的,不能把股权转让收入并入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只有极少数小地方,才有可能会把股权转让收入并入“经营所得”,按照核定征收率计税。
比如药明康德收购一家公司,上市公司购买股权不能故意报低价避税,怎么办?
他们先把股权低价卖给一家公司避税,再转给广西来宾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按照正常价格卖给药明康德下属公司,个人独资企业采用核定征收率避税。
2019 年卖股权,但在2023年8月被要求补税,就是股权转让采用核定征收率避税不成功。
查资料的过程中看到,从2000年以来税务局有多份文件要求加强股权转让监管的。
2023年12月21日审计署发布《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也提到,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的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再一次说明,股权转让收入单独计税,不并入经营所得计税。
(3)特殊情况的核定征收方式
比如a卖10%的股权,注册资本10万元,给税务局报的价格是15万元,个人所得税=(15-10)*20%=1万元。
税务局发现15万价格明显偏低不合理,按照企业净资产计算价格应该是30万,就核定收入为30万元,个人所得税=(30-10)*20%=4万元。
这也是核定征收的另一种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净资产、或低于投资成本、或低于同比其他股权转让价格、或低于同类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或不合理无偿转让的,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
5.4 税务新规的影响
(1)税率是由法律规定的,并不能由税务总局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修改。
所以税率不会因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而改变,原来税率该是多少就是多少。
在税率不能由税务局改变的情况下,比如对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持股不到1年的,财税〔2015〕101号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这规定写的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改变税率。
(2)核定征收不会改变税率
应交所得税金额(m)=(收入-成本)(x)*税率(y)
a. 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的核定征收,直接核定m,而不是改变y。
b. 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那种经营所得的核定征收率,核定的是x,而不是改变y。
c. 股权转让收入不合理偏低的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的是x中的收入,也不是改变y。
如图所示,税务新规只是改变了计税方式,没有改变税率。
以前按照20%税率的,不会因为新规出台而变成5%-35%税率。
我理解新规则的背后的含义:股权转让就是按照“财产转让”20%税率。
不可以并入“经营所得”5%-35%的税率,然后再按照10%或5%的核定征收率避税。
新规恰恰说明,不能将股权转让收入并入经营所得计税,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本文作者:卢庆华,网名竹子,股权律师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公司控制权》书作者,“股权道”创办人。
【第16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为贯彻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的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