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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查询(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52

【导语】企业纳税查询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纳税查询,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企业纳税查询(16篇)

【第1篇】企业纳税查询

①关心企业收入,根据企业成本和费用,检查企业利润是否异常。

②企业成本,根据企业的每一笔费用、商品和匹配税票,判断是否有异常。

③企业库存量,作为一个相对稳定的定期起伏数据信息。供应链管理上、中、下游企业的数据信息可以根据检查来检查是否有异常。

④企业银行账户,根据应收账款的金额,判断是否有异常。

⑤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毛利率不匹配,企业期末存货与留底税不匹配;

企业缴纳的地方税务局附加税与国税增值税核对不一致,可根据互联网大数据识别异常。

最严税务稽查,全面来袭!

40多个部门将提供税务管理帮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部、金融企业、市场管理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局、法院、价格部、高新技术部、出入境管理部等40多个部门为税务机关提供税务管理帮助和税务相关信息共享资源。

举个例子:

1、人社部:

税收帮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时,应当在劳动关系、机构人事关系、缴费年限确定等方面给予帮助。

资源共享信息:学籍档案、职业资格证书、继续再教育、个人社会保障、学生就业下岗等相关信息。

2、金融机构

税收帮助:帮助经营者、付款人、义务人和相关被告设立账户、储蓄、冻结储蓄或扣除税费。

共享信息:提供账户、账号、投资收益以及账户利息、期末余额、单笔资金往来达到一百万元或者一日内提取现金一百万元以上等信息。

三、税务机关向其他部门提供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对行政处罚法、欠税信息、重要税务违规黑名单信息、异常家庭信息、、异常家庭信息、税务信用等级信息、税务数据统计分析。

多部门涉税信息共享!无死角监管时代来临!

事实上,除深圳外,一些地区已经实施了多部门信息共享资源体系。对企业实施多部门信息共享资源代表什么?

1、摆脱信息堡垒,控制无死角

过去,税务机关只能根据税票、税务申报等信息掌握经营者的税务相关信息,不可避免地由于缺乏信息、不平等,使逃税等违反企业安全规定。

以后,税务机关不但根据税收层面把握信息,还能够利用别的部门把握经营者很多的经济指标信息,完全摆脱了信息堡垒,企业再想偷漏税早已难以实现了。

二、监管效率高,逃税肯定会被发现!

多部门创建涉税信息共享资源,所有违纪行为都会立即发现,而不是等两三年才能翻出旧账。

三、监管范围更广,所有违纪行为都无处藏身!

过去,税务机关主要集中在一些经营者身上,并没有全面启动某一领域,特别是在新领域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领域。

税务机关在与多个部门创建涉税信息共享资源后,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核对,所有违纪行为都无处藏身。

四、联合处罚,增加违规成本!

违规成本的增加不仅体现在缴纳处罚、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上。税务机关向其他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后,也可能影响相关责任人的交通、购房和留学。

金税四期+互联网大数据+多部门涉税信息共享资源,最熟悉你的人很可能只有税务局

中国的税收自然环境极其复杂,无论是老板还是自己,虽然不是会计,但一定要有财务观念。

说到避税,你可能会问:纳税是一项不可推卸的义务。你怎么能说有效的避税呢?避税不是一种违法犯罪吗?你能做什么?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区分它。避税不同于逃税。避税是为了有效地降低税收支出,而逃税并不是为必须纳税的新项目。

合理合法的避税是指经营者在重视税收法律、依法纳税的条件下,采取适当的对策,避免纳税责任,减少纳税费用。有效的避税不是逃税,而是一种常规的法律法规主题活动。有效的避税不仅是财政部门的问题,也是销售市场、商业服务等部门的相互合作,从合同签订、资产收支等领域开始。

用案例告诉你税务大数据到底分析了个啥?

一、税务机关数据

(一)税务登记数据风险分析

(二)申报数据风险分析

(三)发票数据分析

(四)新办企业综合分析

二、企业财务数据

(一)会计科目数据分析

1.其他应收款。

2.营业外支出。

3.会议费支出。

4.其他应付款。

(二)会计指标风险分析

(1)存货周转率。

(2)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

(3)增值税税负和成本利润率

(4)成品油抵扣进项税额比例

(5)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企业所得税占营业收入比例)

三、第三方数据

财政部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财政奖励信息;政策性拆迁补贴;政府招标采购信息;房地产项目土地返还款信息;政府工程项目审计报告等。(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核准、备案信息;基础建设项目投资信息等。

工商部门:股权转让信息;关联关系信息;注册资本变动信息;股东信息等。

民政部门:安置残疾人就业信息;福利彩票销售、奖励信息等。

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出让信息;耕地占用信息;土地权属变更信息等。

住建管理部门: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工程造价信息等。(作者:当地造价站会公布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信息,这个对审核价格非常重要,工程造价也会参考这个价格。)

公安部门:入住信息;通讯信息;微信信息;支付宝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车辆检测信息等等,个人信息最全的部门。(

2023年底,某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某驾驶学校进行检查,该驾校主要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因学员为个人,不需要发票,该驾校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取学员费用,少记收入。检查人员通过外调车管所学员报名情况、教练车备案情况、学员考试名单等资料,与驾校账列学员名单匹配,查补税额300万元。

运管部门:客货运公司信息;运输车辆gps信息等。

海关部门:进出口设备信息;报关单信息等。

审计部门:工程项目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作者:财政部门如果对工程审计踢皮球的话,我还打算去审计部门碰碰运气,呵呵,总要抓到一个免费劳动力。)

科技部门:高科技企业登记信息;技术转让信息;科研项目立项信息等。

人民银行:存款、贷款、资信、流水信息;反洗钱中心分析信息等。

黄某在眉山市某商业银行开设个人账户,2023年5月至2023年5月,共发生交易1904笔,累计金额高达12.28亿元。2023年6月,眉山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通过情报交换平台向眉山市地税局传递了情报。最终核实,黄某通过控股甲公司取得股息、红利2亿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转让专利权名单信息等。

供电、供水、燃气公司:能源、资源耗用信息等。

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发放统计信息;企业安置残疾人信息等。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危化品检验、管理信息等。

城管执法部门:广告工程信息;户外广告登记信息等。

人民法院:动产、不动产、股权处置信息;裁定书;判决书;企业破产信息等。

专业涉税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等。

四、互联网数据分析

(一)专业网站

1.aoogle earth (谷歌地图)。利用卫星照片查看建筑物过去每天的具体情况,也许可以发现些奇奇怪怪的事情。

2.当地的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了解新开楼盘信息,包括:开发商、项目信息、楼盘出售情况、限购房源、平均价格、广告宣传信息等。

3.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查询土地招拍挂信息、土地转让信息等。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各省市都有这样的网站,可以查询建筑工程、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等。

5.裁判文书网。涉税诉讼都可以在这上面找到,有时候看法官怎么说的相当提升自己的谈话水平。

6.巨潮资讯网。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市公司公告都在这里第一时间发布。

7.当地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当地造价站每个月都会出一份,工程量、材料价格、人工成本都在里面,相当好用还免费。

(二)专业软件

“爬虫软件”。简单说就是可以对关键信息进行快速检索和分析的软件,有钱的地区已经在试点与互联网公司合作了,税务加计算机双料人才一定是发展趋势,不知道我来得及不?

某省税务局开展专题性涉税风险信息采集,委托浪潮公司对本省上市公司股东股票减持信息进行数据抓取,共计798条。下发各市局核查,取得良好效果。(作者:看着别人家的,口水流一地。)

五、大数据分析测算

(一)能耗测算

某企业主要生产高强度瓦楞纸,2023年产成品入库11000吨,煤、电为主要能源,按行业平均标准,每吨产成品耗煤量0.69吨,每吨产成品耗电量400千瓦时。2023年耗用煤10300吨,耗用电600万千瓦时。

根据耗煤量测算产成品数量10300/0.69=14900吨,根据耗电量测算产成品数量6000000/400=15000吨。按14900吨计算实际产量,与入库产成品差14900-11000=3900吨。(作者:如果制造产品单一,工艺有行业标准,我建议还是照章纳税吧,别折腾了。)

(二)工时(工资)测算

某造纸机械厂主要生产复卷机,库存极少。2023年申报销售收入660万元,每台复卷机需要喷漆280个小时,生产工人100人按保底工资+工时工资计算工资,保底工资800元每月(合计96万元),工时工资1元每小时。该企业计提生产工人工资106万元。复卷机平均市场价格2万元每台。

根据生产工人工资计算总工时(106-96)/1=10万工时。根据测算工时计算总产量100000/280=357台。根据测算生产数量计算销售收入357*2=714万元。(作者:如果将目标集中在原材料发票上,不如多在人工费用上想办法。公众号正好有篇文章,讲劳务费虚开的,了解一下?)

(三)设备产能测算

某食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的生产。2023年开始试生产,2023年申报销售收入10.54亿元,2023年申报销售收入10.87亿元,2023年申报销售收入11.1亿元,2023年上半年申报销售收入3.15亿元。该公司2016-2023年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生产设备增长较大,留抵大量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增加并没有带来销售收入的增加,买来的设备不使用吗?经询问会计,新建生产线迟迟没有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一直在调试。检查人员外调了机器设备制造商,得知该生产线早就安装调试完毕,产能每年增加1.1万吨商品,按平均单价11212元计算,新增产品市场价值12332.2万元。2016-2023年销售收入并无明显变化,存在隐匿收入的风险。

(四)人工智能

深圳市税务局利用人工智能搭建ai风控平台,结合税务登记数据、个人征信数据、风控模型、涉税指标,利用机器学习的算法进行建模,为企业画像,根据画像结果精准识别税务风险,风险识别命中率高达90%。截止2023年6月底,深圳市税务局已经画了“虚假注册”“虚开发票”两张企业画像,下达任务177批次,涉及36916户纳税人,风险命中率分别为89.64%和86.18%

【第2篇】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怎么查

纳税信用可以说是企业信用的门面,2023年信用评价结果已经发布,每年4月左右,企业就可以提前了解到自身的纳税信用预评分数,看看对应的扣分情况及时补救,提高纳税信用分数。

全国纳税信用评价

诚信意识、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4个维度,近100项评价指标,对3300多万户企业进行了评价。a级企业数量和占比明显上升,b级和m级企业数量增加,c级和d级企业占比下降。

指标分数

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及以上的

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及以上、不满90分的

m级为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

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及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的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纳税信用预评

供企业自身参考,除了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会即时评价当年度为d级并即时生效外,其他情况(即时预评分扣成d级)也不会即时发布或对纳税人产生实质的影响。

直接判d指标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以上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税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这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 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后,对于2023年发生的逾期申报缴税等四类失信情形,能够主动纠正且符合有关条件,仍可在2023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改善自身纳税信用状况。

信用修复:

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扣分明细如何查询

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信用评分,核实失信行为后越早纠正,挽回的分值越多,如果对预评的扣分有异议,可以向税务局提交异议复核申请。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点击当前信用评价指标采集情况查询,选择查询年度,点击查询,就可以看到扣分明细了。

1---扣分项目如何处理

发现纳税信用预评扣分,先自行核实是否有发生失信行为,是否作出了纠正,越早纠正,可以挽回的分值越多。

2---扣分项存在异议

如果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可以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修复流程

1.由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2.以金三核心征管系统数据信息为准,截图说明情况后,由主管税务所所长签字盖章后,由管理员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里面的动态管理里面操作发起修复、复评或补评流程并上传附件,作为以后核查的依据。

3.需要更正系统数据记录,无法前台修改的,可以由税源管理部门报送运维修改。

4.对因系统操作或数据有误产生的问题,尤其是每年反复出现的扣分指标(如纳税评估缴款期限未设置、银行账号变更设置等如跨区税源登记、银行账号报备等)。在这里提醒大家重点关注,及时更新税务部门登记信息,规范日常经营行为,提升思想认识,避免被扣分,提高纳税信用评价级别。

【第3篇】一般纳税人属于小微企业吗

注册公司应该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这是很多注册执照的小伙伴经常会问到的,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者的不同吧。

01 小规模纳税人

【定义】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

【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增值税=当期不含税销售收入总额×增值税征收率

【税率】

3%

【抵扣】

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业发票都不能抵扣增值税。

【现行优惠政策】

①2023年3月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

②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③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小规模纳税人按各地方规定,享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即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02 一般纳税人

【定义】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

【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征收率;

进项税额=不含税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金额×税率

【税率】

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出口适用零税率。

【抵扣】

取得的增值税专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优惠政策】

①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按各地方规定,享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即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ps: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第4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

企业所得税是对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国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也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其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由于一些社会团体组织、事业单位在完成国家事业计划的过程中,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除财政部门各项拨款、财政部和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各项规费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具有了经营的特点,应当视同企业纳入征税范围。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非居民机构。非居民企业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国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主要包括,一是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是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是提供劳务的场所。四是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是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存储、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总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非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国内,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6月6日

【第5篇】如何查询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证

不少企业在日常经营中

都遇到过这样的困惑

↓↓↓

“怎么知道对方是不是一般纳税人呢?”

“我又该怎么向对方证明我是一般纳税人呢?'

准备好小本本,

现在小编马上为您一一解答。

如何查询 企业纳税人资格

ø 查询路径①

1.打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我要查询”。

2.点击左侧“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纳税人名称,点击“查询”。

3.等待查询结果,即可看到纳税人资格类型。

ø 查询路径②

1.企业也可以打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登录”。

2. 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登录后,点击“我的信息”分类下的“纳税人信息”。

3.点击“资格信息”,即可查看纳税人资格类型。

如何证明 自己是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八、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也就是说,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证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下图所示

☀填表小tips:

1.本表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2.表中“证件名称及号码”相关栏次,根据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填写。

3.表中“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由纳税人自行勾选。

4.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第6篇】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1、房产税

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采用比例税率,按年纳税。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纳税期限:每年4月15日之前(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

2、城镇土地使用税

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定额税率,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

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划分:

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纳税期限:每年10月15日之前(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

3、车船使用税

应税车辆(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扣缴义务人

报送资料:申报表/代收代缴报告表、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登记证书或行驶证复印件

首次办理:税源明细表、购买发票

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保险机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开具增值税发票

纳税期限:每年4月份申报缴纳(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

4、土地增值税

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

情形: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完成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报送资料:除申报表外,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项目竣工决算表等相关证明资料。

5、契税

转让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报送资料:申报表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 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文化事业建设费

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及经营单位,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广告服务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报送资料:申报表/代扣代缴报告表 扣除项目清单

申报期限:与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7、证券交易印花税

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股权转让书据

证券公司按月申报,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千分之一的税率计算缴纳。

解缴期:a股 一个交易周 期满之日起5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b股 两个交易周 10日内;非交易转让 一个月 次月1日起至10日内。

ab股 次月1日起至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税款。

8、社会保险费

缴费人,适用于单位缴费人,及适用于社会灵活就业人员

9、环境保护税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分类:大气、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申报期限:按季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

10、定期定额征收

个体工商户

简易申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不需要报送资料。

自行申报:相应税种应税申报表 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1、退(抵)税办理

汇算结算退税:申报税款小于预缴税款,导致发生多缴。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退税。

入库减免退税:家庭唯一住房优惠事项、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代开专用发票已缴税款等。

误收多缴退税:纳税人自结算缴税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7篇】某小规模纳税企业本期购入原材料

日前

台州学院椒江校区出现一架飞机

是的,你没看错

这是一架大飞机

不是飞机模型!

让人羡慕的是

这架飞机是给学生当教具的

网友:

果然是别人家的大学!

从大洋彼岸来

运输时间近一个月

这架飞机停在智能制造(航空工程)学院北面道路上,机身为蓝白相间,垂尾印有“n868ds”的飞机注册号,比大家平时乘坐的民用客机要小。

这是架什么飞机?

为啥停在校园里?

“它是一架退役的小型商务飞机,航空发动机等部件齐全,各个系统都非常完整,性能结构等方面也比较先进。”智能制造(航空工程)学院院长张永炬介绍,这是一架“湾流gii”飞机,由世界上生产豪华、大型公务机的湾流宇航公司生产。

据了解,湾流gii是双发运输类公务机,也是世界上最豪华的公务机之一。

台州学院采购的这架飞机来自大洋彼岸,飞机运到学校后,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结构组装,目前主体组装已经完成,等局部修整之后将整体吊装至钢筋混凝土的起落架支撑处。

该飞机的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将作为教学设备用于日常教学。“结构组装需要20个工作日,然后进行翼面调整、表面喷涂、内部原有照明系统改造等,估计全部弄好要到11月中旬。”智能制造(航空工程)学院老师李勋介绍。

为学生购买飞机,用于实践教学

“打算将飞机外部用于形象展示,航空发动机等关键部件,则将用于学生实训实践教学。另外,还可以为相关专业老师的航空方面研究作参考。”张永炬告诉记者。

2023年,台州学院将专业与地方培育的航空产业对接,首开“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工程”专业,也就是“无人机”专业。目前,该专业有100多名在校生。

“学生不但要了解‘无人机’,还要了解‘有人机’、了解飞行器,所以学校就想要给学生买一架真飞机。”张永炬介绍,“无人机”专业结合地方产业需求,主要面向制造和应用两方面。

李勋介绍,“无人机”专业涉及空气动力学、飞机原理总体设计、复合材料结构设计及制造等专业课程的学习。

李勋说,此前,“无人机”专业的学生实训操作采用的是小型固定翼航模或多旋翼无人机,这架飞机的到来让学生有了更多实践实验机会,也让教学内容更加丰富。

转自:台州晚报 (姚苗苗、潘侃俊)

来源: 新闻坊

【第8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截至当前月份累计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减除已预扣预缴税额后的余额,作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的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之所以要实行个税累计预扣,是因为我们要把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这六项专项,甚至将来的更多项目作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扩展资料:

征税对象分为3种

1、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2、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9篇】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是一般纳税人吗

1、 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介于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体工商户之间的企业型态。个独具有灵活经营的特点,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最本质的差异,是个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是否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无独立法人资格。个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本身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然人只是法人代表,按公司章程里的注册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要差异体现在是否实体经营。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生产经营形式,在经济组织定位上还是自然人在参与商业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有明确的经营实体,对外是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企业型态与有限公司接近。

4、个人独资企业征收政策?

企业经营最主要涉及的税种有4个,分别是增值税、增值税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最大的政策优势是体现在所得税税种。

根据2000年1月1号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5、个人独资企业能核定征收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的方式分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7、个人独资企业能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么?

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是经营实体,在年营业额超过500万的时候,是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综合税率相应提高

8、个人独资企业能开专票吗?

可以开具。个人独资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阶段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也可以开具6%、9%、13%等其他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9、个人独资企业使用一段时间后必须注销吗?

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正常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只要是合规经营,并没有必须注销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在注销流程上简便快捷,清税简单,周期短。

10、个人独资企业成本票不够怎么办?

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税的个人独资企业,按税务管理部门核定的征收方式缴税即可,不需要成本票。

11、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提现有无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可以很方便地公转私,只需要按时报税缴税即可,而有限公司如果股东提现在年度终了时没有还回,而又不是用于企业连续业务经营的,视为股东分红,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在这一点上,个人独资企业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方便很多,特别是个独企业核定征收后,税负率比有限公司低很多~

1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税合规?

财务合规和税务合规的核心是“四流合一”,即每一笔业务都需要做到业务、合同、发票和资金流一致,业务真实合理。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业务内容和会计规范要求都比较简单,而且相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规定更清晰,因此更容易做到财税合规。

【第10篇】中国企业纳税排行榜

在最新发布的2023年《财富》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中,有关于最赚钱40家公司的排名,从每年的利润排名来看,四大行必然稳居前四,但是这一次却有一家民营企业冲进前四。

没错,这家企业就是腾讯,腾讯控股净利润高达2248亿元,反超中国银行,利润水平仅次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在我国能够和四大行利润比肩的企业恐怕只有腾讯了。

即使是招商银行、中国移动、中国平安这样的行业巨无霸,在腾讯面前也不敢说自己有多赚钱,腾讯也是目前唯一净利润突破2000亿的民营企业,相当于日赚6.15亿元,要知道很多a股上市公司一年利润都不一定能达到6亿,腾讯一天就实现了。

虽然腾讯很赚钱,但是纳税却不是很高,根据企业纳税榜单的排名来看,腾讯的纳税只有199亿元,尽管近些年利润水平常常超过千亿,但是200亿的纳税却让人感到疑惑,事实上腾讯这样的科技企业一直享受着税收优惠,税率并不高。

阿里巴巴也是一样,每年的净利润保持在1000多亿,2021财年净利润超过1500亿元,但是纳税为507亿,虽然占比也不高,但是要高于腾讯。

要说民营企业中的纳税大户,还得看华为,华为的纳税额达到903亿元,比阿里、腾讯的总和还要高,是我国民营企业中纳税第一名。华为连续多年登上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首,而且纳税额也稳居第一,为华为做出的贡献是巨大的。

但是,可惜的是,华为在最新的榜单中失去了中国最大民企的地位,2023年营收为6000多亿,而阿里营收已经高达8000多亿,京东更是达到9000多亿,今年将冲击万亿大关。由于营收规模出现了较大下滑,所以华为的纳税也将进一步下降。

此外,民营企业中的房地产公司,也为纳税做出了不小的贡献。比如万科的纳税额排名第二,仅次于华为,纳税867亿元,碧桂园纳税超600亿,龙湖纳税超达到200多亿。

从全国企业纳税榜单来看,国企和央企才是“主力军”,比如“两桶油”,多年前中国石油、中石化才是我国纳税大户,近些年的纳税额也高达千亿元,去年“两桶油”纳税总额已经超过5000亿元,这是民企所不能相比较的。

从2023年以来,全球油价持续上涨,今年上半年的涨势更加迅猛,因此中石油的利润水平大幅提高,根据最新数据预计,2022上半年中石油净利润超过800亿元,去年净利润为921亿,所以今年“两桶油”为国家缴纳的税收会更高。

那么,我国纳税最高的就是“两桶油”吗?并不是,根据最新数据来看,中国烟草才是真正的第一“纳税大户”,从中国烟草官网发布的信息显示,中国烟草2023年实现利税总额1.35万亿人民币,其中缴纳财政税收1.2万亿,一年贡献1万多亿的纳税额,没有哪家企业可以相比!

中国烟草的纳税额相当于华为的13倍、阿里巴巴的23倍,更是腾讯的60倍,是多家央企纳税额的总和,过去几年中国烟草也保持着万亿的纳税额,为我国的财政税收收入做出了卓越贡献。

【第11篇】服务企业经营纳税人

安次区税务局紧盯重点事项、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纳税人,扎实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持续服务好纳税人。

积极推出针对纳税人的特色服务,建立并持续完善“五个特色服务中心”:系统化建设权益保护中心,智能化建设远程帮办中心,规范化建设征管前移中心,场景化建设宣传辅导中心,专业化建设定制服务中心。

创建精细服务“安心办”服务品牌,全面推行“五心服务”新模式:提聚站位格局,纳税服务更诚心。强化问题整改,优质服务更用心。聚焦便利办税,精细服务更舒心。突出创新改革,升级服务更暖心。提效政策落实,快享服务更放心。

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智慧导税环岛开展全程“伴随式”服务;引入人脸识别分析系统,精准预判来厅办税人员所关联的纳税信息及已办、应办、待办事项,同时为纳税人量身定制税收“体检报告”;持续推进税费优惠政策宣讲、辅导,全面推广税收新政“码上学”、涉税诉求“码上说”、税费业务“码上办”。

(记者 吕新颖 编辑 王静)

【第12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

考点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一、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三、解释说明

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场所等;从事工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场所机构;营业代理人。

考点2:征税对象

内容: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空间: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所得: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 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企业所在地;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

【第13篇】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1.某公司2008年7月1日向银行借入资金60万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为6%,到期还本,按月计提利息,按季付息。该企业7月31日应计提的利息为( )万元。

a.0.3 b.0.6 c.0.9 d.3.6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7月31日应计提的利息=60×6%×1/12=0.3(万元)。

2.2023年9月1日,某企业向银行借入一笔期限2个月、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生产经营周转款项200 000元,年利率6%。借款利息不采用预提方式,于实际支付时确认。11月1日,企业以银行存款偿还借款本息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

a.借:短期借款 200 000

应付利息 2 000

贷:银行存款 202 000

b.借:短期借款 200 000

应付利息 1 000

财务费用 1 000

贷:银行存款 202 000

c.借:短期借款 200 000

财务费用 2 000

贷:银行存款 202 000

d.借:短期借款 202 000

贷:银行存款 202 0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不采用预提方式,即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选项c正确。

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购入原材料一批,并支付银行承兑手续费及运输费。下列各项中,关于该企业采购原材料的会计处理表述正确的有( )。

a.支付的运输费计入材料成本

b.支付的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材料成本

c.支付的原材料价款计入材料成本

d.支付的票据承兑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b,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第14篇】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

资深会计手把手教你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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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好了,由于篇幅原因,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资料已打包好,需要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的小伙伴,看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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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

随着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日益完善和相关实践的不断丰富,破产重整案件中的涉税问题凸显,一些破产重整方案已经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却因为事先没有考虑到的涉税问题对方案实施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导致方案最终实施结果远不尽人意甚至无法推行。

税务问题业已成为破产管理人、破产企业、债权人和相关方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难题,而我国破产重整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入加剧了这一问题的复杂程度。税收债权的具体范围和计算方式?税收债权是否应当简单的一律视为仅次于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的优先债权?

特别是,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的时候有哪些涉税事务需要处理?如何对破产重整方案进行涉税评估以及税务筹划?都是值得探讨的实务问题。

一、税收债权

针对不同税收债权的优先性问题,司法系统和税务系统的认知存在一定差异,且各自都有法律依据,导致实务中时有争议摩擦。实务中的税收债权按照优先性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作为优先债权的破产受理之日前的欠税,作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的破产受理之日后的税金及附加,作为普通债权的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及作为劣后债权的罚款。

1、破产受理之日前的欠税

发生在破产受理之日前的欠税——此处仅指税金及附加——应当作为优先债权,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担保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之后,在普通破产债权之前优先受偿。

对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之间均无分歧,但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欠税,究竟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还是不作区分、统一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位受偿,《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有差异,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亦未加以明确,如实务中管理人、债权人和税务机关立场不同、援引依据不同,得出的结论必然不同,诸如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发布了欠缴税款的公告后,担保权人是否还能构成善意第三人之类的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的认知分歧更大,势必引发纠纷、争议,需要加强沟通,必要时可能需要通过复议、诉讼等措施加以厘清。

2、破产受理之日后的税金及附加

发生在破产受理之日后的税金及附加,分为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而产生的税款和处置资产、重组债务等产生的税款,对前一种税款应当作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一点,理论和实务界基本没有争议,而后一种税款应否作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处置,理论界有不同看法,实务上基本也都按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处置,也正是由于该部分的税款需要随时清偿,而伴随资产处置、债务重组产生的纳税义务往往巨大,如在资产处置和破产重整方案设计之初没有对此作出正确预估和安排,很可能导致方案的效果大打折扣甚至根本无法推动实施。

这个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对重组方案进行涉税评估和筹划来解决,另一方面,由于该部分税款一旦作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处理,就会优先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受偿,如果影响面过大,可以通过与债权人会议、主管税务机关及政府协调部门多方沟通,就个案争取妥善的解决方案。

3、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此前由于法律表述比较概括导致理解分歧、最高院与国税总局的解释存在明显冲突与差异等原因,关于破产受理之日前的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应否与税款与附加一起作为优先债权处置的问题,实务中一直未能达成共识。随着48号公告发布,明确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个问题上不再有争议。

至于破产受理之日后的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应否作为破产债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文是明确否定的,实务中也有税务机关坚持要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情况,鉴于此次48号公告明确了“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该部分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不应作为破产债权也算是盖棺定论了。

4、罚款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文,税收罚款可以作为劣后债权,在普通破产债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之后受偿。48号公告未对此明确表态,但在列举应申报的举普通破产债权时未将罚款列入其中,应可推定国税总局对罚款的劣后受偿性质是认可的。

二、涉税情况核查要素

税务几乎与企业所有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破产管理人要履行好职责,就要首先对债务人的涉税情况和潜在风险进行核查,再根据核查结果妥善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务及其他事务。

企业涉税情况的核查要素主要有:

1、涉税资料核查

法律对管理人接管资料的列举比较宽泛,实务中的涉税资料不仅包括财务报表和总账、明细账,还有发票领购簿、已领取未开具的空白发票、税控设备、发票专用章、开票平台账号与密码等与发票相关的资料,纳税申报表、申报及备案资料、申报纳税客户端的密钥和账号密码等与纳税申报相关的资料,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清单、履行中的合同等等所有与税务相关的资料。

管理人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查询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

涉税资料的接管应当尽量全面,特别注意三年内的涉税资料的完备程度,以与税务稽查的关注重点相匹配。债务人的涉税资料难免会出现保存不全的情况,后续就需要根据接管资料的实际状况作出涉税事务安排。

2、企业执行税收政策情况核查

除了物理资料的接管和核查,管理人还需要对企业目前和曾经(至少三年内)执行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解核查,主要包括企业缴纳的税种和税率、各税种执行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是否执行预征所得税政策、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以及具体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等等。

3、企业整体涉税情况评估

管理人还需要综合债务人涉税资料、执行税收政策情况等信息,对企业的整体涉税情况和潜在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也可以作为管理人其他决策以及后续判断税务机关的债权申报是否合理的参考依据。

整体评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和权益性资本的实缴情况,并关注是否存在超期应收未收、应付未付款项及税务处理,与股东及关联方的往来款项及税务处理,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情况及税务处理等;

(2)纳税申报及缴纳情况,并关注是否存在未申报、申报不实或不规范、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情形,是否存在欠缴或溢交税款、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罚款等,是否存在尚未申报的漏税,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情况;

(3)对企业后续可能发生的纳税义务进行预估,如企业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附随的纳税义务预估,应收应付账款的兑现附随的纳税义务预估,企业持有的资产附随的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纳税义务预估,一般资产处置附随的纳税义务预估,在建工程等项目清算相关的纳税义务预估,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规定需要退还或转出导致的补税义务评估等。

三、涉税事务处理

管理人可以根据对破产重整企业整体涉税核查的结果,确定需要处理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

1、及时处理企业面临的涉税即时风险或潜在风险,如申请解除企业非正常户状态、补办纳税申报包括零申报、税控设备和发票丢失的报备和挂失补办等。

2、如企业为预征所得税企业,鉴于破产重整企业实际上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形,预征所得税对债权人不利,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止预征所得税,待清算完毕后依法处理。目前已经有些地区明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不再预征企业所得税,但还没有全国性的规定出台,管理人需要了解破产重整企业当地的政策,当地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尽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争取。

3、如破产企业存在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等法定情形,且核定征收客观上对破产企业和债权人有利,管理人可以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申请核定征收,在为破产企业和债权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尽量降低管理人的履职风险。由于破产重整企业申请核定征收属于事后申请,虽然于法不悖,但明显有别于正常企业的事前申请,实务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且税务机关最终认定的核定征收率也会直接关系到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实际利益,建议由专业税务人员协助完成。

4、申请税收减免退,争取税收优惠。如:

(1)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如广东、吉林、陕西、上海,明确了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即使没有明确减免的地区,仍然可以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基于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客观情况,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

(2)增值税留抵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9号)批复:“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但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相继发文,对企业留抵税额区分情况实行留抵退税政策,管理人可以根据企业情况确定是否以及如何申请。

(3)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鉴于该通知明确的免税前提是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如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不存在此前提,则不能适用,需要结合企业情况进行税务筹划。

5、税收债权申报、提出债权异议与检查应对

税务机关申报债权一般是从税务系统直接调取的破产重整企业自行申报的纳税数据和接受处罚的情况,不排除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的数据不认可、对企业启动税务检查以确定税收债权。管理人可以以企业整体涉税情况核查结果为参照,对税务机关申报的债权从总额以及不同性质税收债权分别的金额都进行核查,包括此前缴交款项在税款和滞纳金、罚款之间的配比问题,如存在差异,应当及时提出债权异议。

税收债权还有一个滞纳金数额是否应当封顶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也有不同规定,前者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实施细则第75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照此推论税收滞纳金应无封顶之说,而《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两者明显冲突,理论界对此的看法莫衷一是,现有法院判例的观点既有支持封顶之说或要求税务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如2023年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龙门县地方税务局龙城税务分局、龙门县地方税务局案,也有认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不应当封顶的,如2023年深圳市广源机电发展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案。税务机关申报债权时从避免渎职的立场一般不会主动封顶,管理人从维护破产企业和债权人利益出发,应当加强沟通、据理力争。

关于税务检查的应对,破产企业或管理人采用简单提供资料、配合检查的被动模式,还是采用积极沟通探讨的主动模式,最终结果可能大不相同,建议企业尽量从税务、法律的综合专业角度,多与税务机关做过程中的交流,争取更加合理的检查结论,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防范企业的税收风险。

6、所得税清算及筹划

破产重整企业存在国税发〔2009〕79号或者财税〔2009〕59号规定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所得税清算。视触发清算义务产生的原因及清算时间不同,所得税清算可以独立进行,也可以与前述企业整体涉税核查、税务检查或重组方案推进实施同步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汇算清缴不同,有其特殊政策,如清算期间企业资产视同变现处理、清算所得不适用正常经营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因而企业所得税清算过程往往也是进行企业整体税务筹划、同时为后续重整及处置方案铺垫的过程。管理人还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申请所得税核定征收。

管理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进行所得税清算以前,重整企业在税务上仍然被视为正常生产经营的主体,所以仍然要进行常规的纳税申报,即使没有经营,也要进行零申报。

就破产重整涉税事项中的特殊问题作出进一步分析,包括破产重整模式、破产重整的涉税要素、注意破产重整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

破产重整模式主要分为存续型重整、出售型重整和清算型重整;破产重整的涉税要素根据资产类型分为现金清偿与债务豁免、动产及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处置与以物抵债、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和债转股;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务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以视情况适用(暂)不征税和(暂)免征税等特殊税收政策。

一、破产重整模式

1、重整模式

实务中的破产重整模式一般分为:

(1)企业存续型重整,即保留破产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在其既有框架内实施重整。此种模式下,由于法人主体资格继续存在,其对不同性质的税收债权的偿付义务也不会消失;

(2)出售型重整,即将债务人的核心优质资产剥离出售、在新的主体框架内继续经营,而将破产企业清算注销。在此种模式下,原有的纳税主体将不复存在,新主体也不必背负原主体未尽的纳税义务,但资产剥离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政策适用非常复杂,不同重整方案的税负可能大相径庭,直接影响到方案的可行性以及新主体即各相关方的税负;

(3)清算型重整,以偿债为目的,直接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处置。由于同样涉及到资产变现、债务豁免等问题,清算型重整方案同样存在税收成本的考量和筹划问题。

2、资产要素

破产重整的清偿方案主要有现金清偿、动产及无形资产处置或抵债、不动产处置或抵债、债转股,处置方式主要有出售、抵债、置换、拍卖。由于不同资产处置是纳税义务认定的核心问题,下文对涉税评估和筹划的梳理分析也将以资产作为分类展开。

3、主体要素

除了作为债务人的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破产重整中的战略投资人、债务人的关联方如母公司、其他资产处置的受让方也是非常关键的主体因素,破产重整方案的税务筹划往往要平衡各主体要素的利益,借助其不同立场,以结果为导向,通过重新构建重整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实现。

4、司法拍卖

司法拍卖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会在拍卖公告中列明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或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一般动产的税费比较好估算,不动产的税费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的出入比较大,其中自建房产的测算难度相对于购入房产更大,税费承受方因此承受的税费风险较大,部分地区还存在历史税费未清不予过户的风险。税费风险本身也会影响到资产处置的顺利与否。

在破产重整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提前进行拍卖前的税费评估,既有利于控制税费风险,也有利于资产的顺利处置。2023年江苏省税务局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及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处理与当地法院达成共识,实现了拍卖环节税款提前测算、及时传递、先行垫付、事后退还的征税流程。2023年宁波市税务系统与法院系统建立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被执行人房地产询价等多项协作机制。

二、破产重整涉税要素

(一)现金清偿与债务豁免

1、现金清偿

现金清偿相较于其他资产处置方式更为简单直接,其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现金来源,除了自有货币资金和变卖资产所得,如果企业存在重整价值,资金还可能来自战略投资者或者企业借款;二是清偿折让,如仅仅是留债展期、不存在可以被认定的账面收益的话,则不存在纳税义务,但债务豁免的情形就比较复杂了。

2、债务豁免

债权人全部或部分豁免了破产企业的债务,则破产企业就产生了税收意义上的收益,如重整企业没有足够的可弥补亏损,则可能产生较高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虽实践中存在以个案批复的方式暂时搁置债务豁免产生的纳税义务问题,如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件,但不具有普遍意义。由于破产企业往往存在大量的债务豁免所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就成为一些破产重整方案能否推行实施的关键。

关于债务重组,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因此,债务豁免所得税的税务筹划不仅要考虑如何降低债务人的税负,还要兼顾债权人利益,在降低债务人税负的同时尽量不影响债权人的税前扣除,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尝试在保证方案效果的前提下,调整效果的实现方式,例如将企业借款偿债变为出借方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

3、 关联企业间的债务豁免

根据2007年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该准则目前仍然有效。

4、税收优惠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动产及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处置与以物抵债

1、资产持有成本

如无特殊目的,处置企业资产可以优先考虑会持续产生资产持有成本的部分,资产持有成本包括财产税和其他费用,如车辆保险费、存货仓储费、专利年费等。

财产税是对纳税人在某一时点占有或可支配财产课征的税收,其特点是在财产持有期间会持续产生纳税义务。目前我国的财产税包括车船税和房产税,对动产课征的财产税只有车船税,征税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

2、动产及无形资产出售

在税务性质认定上,资产出售和现金清偿共同构成破产重整的两大基本行为方式,其他方式均可视为这两种方式的组合,在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情况下,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拆处理。

在交易环节,动产及无形资产的出售根据品类不同,可能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印花税等,其中最普遍、影响最大的是增值税。除应当注意正常交易需要承担的税费,还要注意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后续处理,如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需要注意资产出售价格与税收认定的公允价值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存在合理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是否一致,以及出售价格或公允价格相对于账面价值或计税基础是否存在税收上需要被确认的损益。

3、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本质上是资产出售和现金清偿的组合,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税务上也是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认定。如果实务中仅仅关注以物抵债的最终效果,忽略税务上分解认定的影响,不对合同条款等交易细节进行把控筹划,既容易产生税务合规方面的风险,也可能让企业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4、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在税务上被视为多个资产相互出售和差额现金清偿的打包组合,除非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当对每一个独立行为进行税务处理。如何从方案的整体效果出发,对每一个独立交易进行评估和筹划安排,是确保资产置换最终效果的关键。

(三)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

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往往是破产重整方案的核心,不仅因为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比重较大,还因为相应税务处置比较复杂,尤其是土地增值税,不同处置方案的土地增值税税负差异可能是几千万甚至过亿,如果在方案设计之初没有妥善的评估和筹划,方案实施效果可能与最初预想的南辕北辙。鉴于不动产处置在破产重整中的重要地位,在此讨论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相关涉税问题,但以下分析不局限于破产重整的特殊情形。

1、与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收

与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收分持有环节的税收和交易环节的税收。持有环节的税收主要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交易环节的税收主要是转让方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受让方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司法拍卖实践中可能会对要求受让方承担全部税费。持有和交易环节的税费均会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产生影响。

除上述常规税费,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中还可能会遇到标的资产尚有未清缴的历史欠税导致标的资产不能过户的情况,此种情况在司法拍卖中较为多发,是否合法在理论与实务界也颇多争议,笔者认为除非提前明示作为交易条件且金额确定,否则要求受让方过户前清缴历史税费没有法律依据。部分省市也已经明文规定历史欠税不作为交易过户的前置条件,如上海。

2、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筹划的核心,有必要单独阐述。

(1)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实务中如何认定附着物、“取得收入”即转让的有偿性、部分转让的成本分摊等问题,均十分复杂且不同方式、标准之间可能差异巨大,并直接影响到应纳税额的计算,如某上市房企在河北邯郸的土地开发项目,因其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部分究竟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及相应成本核算确认的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分歧,土地增值税最终认定额比企业预估高出逾8000万。

(2)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30%-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根据相关政策,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实务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将土地增值税视为五档,但20%一档与法定四档不同,并非超率累进,一旦增值额超过20%,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比如扣除项目金额1亿,如增值额2000万,则免征土地增值税,如增值额为2001万,则需要缴纳600.3万土地增值税,多此一万,企业仅土地增值税就多损失逾600万。

(3)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除保障性住房外,按照不低于1-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并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自行或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一般为查账征收,应税增值额为应税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实务中应税收入除货币收入比较容易外,实物收入、其他收入的金额认定,以及不能准确提供转让价格的处理,都会直接影响应税收入的计算。扣除项目则更为复杂,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其他扣除项目、旧房及建筑物评估及成本等项目的计算及处置,其中如房地产开发费用、其他扣除项目等,还不按照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标准进行计算扣除。

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预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最终结果不一定是补税,也可能是退税,具体项目情况不同,清算过程中各环节的处理方式不同,如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处理、配套设施的认定、多个项目的成本分摊、普通标准住宅的单独核算等,都会影响到实际清算结果。

(4)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除查账征收外,税务机关有权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低于5%。

至于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以及核定征收是否比查账征收更有利于重整企业或债权人,则要视个案情形具体判断,主管税务机关的态度和双方沟通情况也很重要。如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某企业破产案件涉及的厂房土地转让方案,转让收入7000万,初步测算土地增值税2300万,扣除抵押债权及共益债务后所剩无几,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按照8%的核定征收率实行核定征收,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仅560万,远低于原查账征收的税负。

3、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

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包括出售、以物抵债、以物投资、资产划转等,该部分除下文分析的个性问题外,共性问题可参照前文动产及无形资产处置部分。

破产重整中的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出售主要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增值税处理需要注意转让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房地产项目是老项目还是新项目等问题,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老项目则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

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角度,以房地产投资或资产划转视同销售转让,除非符合特殊税务条件,应当缴纳契税和增值税。

4、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

实务中存在不少通过转让持有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公司股权实现转让目标房地产的做法,规避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实际效果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股权转让形式一般的确不涉及增值税和契税的纳税义务,但在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上,各地看法及实务操作并不统一。

国税总局就此问题曾作出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三个批复,均认定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的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当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安徽、上海、湖南均曾就此发文,口径与国税总局一致,其中上海的沪地税地〔1997〕25号文已经废止,最近的是湖南2023年发布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广东、青岛、福建等省则认为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国税总局的批复属于个案批复,不能普遍适用。

即使在适用国税总局口径的地区,如何认定究竟是纯股权转让还是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也是有相当自由裁量空间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5、税收优惠

参考财税〔2018〕17号文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

(四)债转股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双方应遵循一致性税务处理原则,即同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例如,某上市公司a破产重整时,欠b公司3000万元,a公司通过增发1000万股股票偿还欠款,股票面值1元,市价2元,增发价2元。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a公司需要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0万,b公司需要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000万。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则a公司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1000万,b公司亦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仍为3000万。

三、注意破产重整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

在破产重组中,针对各税务事项,都有(暂)不征税和(暂)免征税等特殊税收政策,管理人要力争适用特殊税收政策,就需要根据企业情况和特殊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设计、调整重组方案的架构及法律文件的涉税条款。同时管理人也要注意,税务筹划应当合规先行,避免疏忽大意或剑走偏锋造成的法律风险。

来源:植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国豪

编辑:沐林财讯

【第16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现将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纳税查询(16篇)

①关心企业收入,根据企业成本和费用,检查企业利润是否异常。②企业成本,根据企业的每一笔费用、商品和匹配税票,判断是否有异常。③企业库存量,作为一个相对稳定的定期起伏数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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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企业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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