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国家税务局网上报税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国家税务局网上报税,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国家税务局网上报税
本文目录
税务申报流程?
公司如何报税?
抄税、报税、发票认证、抵扣、税务申报流程?
具体网上缴纳税款流程?
餐饮税务申报流程?
公司税务申报流程?
公司申报流程?
海关报税怎么办理?
税务申报流程?
1、核定申报方式: 纳税人申请实行电子申报、邮寄申报或简易申报的纳税申报方式的,应当经税务机关核准:
(1)电子申报(网上申报):查帐征收、核率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申报网上申报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数据电文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一)和《自动划缴税(基金、费)款协议书》,按规定填写,并与开户银行和主管税务机关正式签署《协议书》。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审批后,由办税服务厅专门窗口或管理部门登录因特网泰州地税网上申报系统页面,打印出系统自动生成的网上申报签约纳税人的用户名和密码,交纳税人。纳税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上申报系统。
(2)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可以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3)简易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对定期定额户可以实行简易申报,即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具体程序见“办税程序公开?13、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2、接收申报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接收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直接申报(上门申报)资料,邮寄申报资料以及电子申报资料。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时出具纳税人的书面委托书。
3、审核申报资料:
(1)核实传递资料的种类和数量,审核纳税申报表的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数据计算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电子申报由计算机系统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电子数据进行逻辑审核)。
(2)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数据电文与报送的书面资料如不一致,以书面数据为准。
税务机关应审查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纸质资料中计税依据与网上申报数据的符合性,纳税数据的增减变动情况,纳税情况与其发票使用情况的符合性等等。
(3)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定额执行期每月实际发生的销售(营业)额。
定期定额户当月发生的销售(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30%(含)的,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清超过核定定额部分的税款。
公司如何报税?
每月7号前,申报个人所得税。每月15号前,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年底时申报一次(全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每年4月15号前、10月15号前申报。
但是,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车船使用税,每年4月份申报缴纳。各地税务要求也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如果没有发生税金,也要按时进行零申报。
纳税申报方式: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如果网上申报,直接登陆当地地税局网站,进入纳税申报系统,输入税务代码、密码后进行申报就行了。
国税申报的税金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 每月15号前申报增值税。 每季度末下月的15号前申报所得税。 国税纳税申报比较复杂,需要安装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一般国税都要对申报单位进行培训的。
税指国家向企业或集体、个人征收的货币或实物:税收、税额、税款、税率、税法、税制、税务等。同时也被用于姓氏。
抄税、报税、发票认证、抵扣、税务申报流程?
一、先开发票,根据开票金额核算需要认证的进项税,再网上报税 ,再抄税。
1、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要先进行网上认证,认证后的发票,才能编制会计凭证做账。
2、月末所有销售发票开具完成后,进行网上抄税。
3、网上申报当月报表及应交各项税金,并及时缴纳税款。
二、开票可以开到当月月底最后一天,发票认证如果是自己远程认证也可以到月度最后一天,如果去税务局认证看税务局的具体规定,抄税一般在月底最后一天结束之后抄税。
扩展资料: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持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的扫描仪上扫描,计算机读取票面上的密文,
与票面上的七项数据(发票代码、发票号、开票日期、购纳税人识别号、销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后,将数据传入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发票比对系统数据库。数据将在那等待90天,等待销售方抄报税的数据资料并与之进行比对。
比对一致则通过;不一致或没有相对应的发票数据可比对,则自动将该信息转到未通过的数据库中。税务稽查就会根据转来的认证发票上的信息找到开出和取得发票的双方,查实原因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认证过的专用发票,是企业项抵扣的依据。
如果单位也开展网上认证,那么,可随时在网上进行认证;如果没有,一般是在月末集中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具体网上缴纳税款流程?
网上报税流程具体步骤:
1、首先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点击服务栏的“纳税服务”。
2、然后在跳转的页面,点击“网上办税”。
3、接着在跳转的地图页面中选择自己的地区,以下以福建省申报个人所得税为例。
4、然后在弹出的页面中选择“注册”账号,依照页面提示关注微信公众号进行“实名注册”。
5、最后在微信注册成功后,返回网页,点击“登录”,登录到个人页面,在“我要办税”栏目下点击个人所得税申报。
餐饮税务申报流程?
餐饮业报税流程
报税流程:
1、地税申报的税金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每月7号前,申报个人所得税。
(2)每月15号前,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印花税,年底时申报一次(全年的)。
(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每年4月15号前、10月15号前申报。但是,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
(5)车船使用税,每年4月份申报缴纳。各地税务要求也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
(6)如果没有发生税金,也要按时进行零申报。
(7)纳税申报方式: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如果网上申报,直接登陆当地地税局网站,进入纳税申报系统,输入税务代码、密码后进行申报就行了。如果是上门申报,填写纳税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局就行了。
2、国税申报的税金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
(1)每月15号前申报增值税。
(2)每季度末下月的15号前申报所得税。
(3)国税纳税申报比较复杂,需要安装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一般国税都要对申报单位进行培训。
公司税务申报流程?
1、一般来说,现在税费申报都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或者相应申报客户端进行网上申报。进行网上申报之前,需要去税务机关签订三方协议(税务机关、企业、企业开户银行),为申报扣款做好准备工作。每个税(费)种可能存在不同的申报期,不同企业申报期也不同,税费应在申报期内根据相应的计算资料报领导审批后,进行申报扣款。申报完应做好相应档案管理工作。
2、从企业内控的角度来讲,税费申报首先应有专职的办税人员负责管理,对企业需要申报的税费种类、申报期限、征税依据等有清楚了解,同时注意做好税费申报资料的档案保管工作,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尤其现在“放管服”大背景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要求企业自行判别,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费申报的档案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办税人员对于办税业务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在申报期内及时计算出相关税费申报金额,应有人员进行复核,进行相应的税费申报审批工作,审批工作做好后,注意与出纳人员做好对接,保证申报时,三方协议扣款。
公司申报流程?
1.纳税人向国税局的征管部门提出网上申报纳税申请,经县(市)区局审批同意后,正式参与网上申报纳税。
2.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在银行已经开设的缴税账户,并保证账户中有足够用于缴税的资金。
3.纳税人与银行签署委托划款协议,委托银行划缴税款。
4.纳税人利用计算机和申报纳税软件制作纳税申报表,并通过电话网、因特网传送给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系统。
5.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应划缴税款信息,通过网络发送给有关的银行。由银行从纳税人的存款账户上划缴税款,并打印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6.银行将实际划缴的税款信息利用网络传送给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系统。
7.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和税款划缴信息,打印税收汇总缴款书,办理税款的入库手续。
8.纳税人在方便的时候到银行营业网点领取税收转帐完税证,进行会计核算。具体的报税流程:月末结帐后,开始网上电子申报,然后去税务局交手工财务报表即可。
海关报税怎么办理?
一、境外货物进区流程:
1.加工贸易所需进境料件、转口货物、仓储货物适用进境备案手续;
2.货物到达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到预录入点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预录入手续(加工贸易进境料件在加工企业预录入,仓储、转口货物在仓库预录入),预录入按“进出境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填写;
3.将预录入数据向海关发送申报,待接到接受申报回执后,打印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4.在备案清单上签署报送员名字,并加盖报关章,随附报送员证、提单(包括小提单)、相关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原产地证书、《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审批单证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到海关里书面交单申报手续;
5.海关接单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手续齐全有效的,予以放行,并在有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将盖单证返还报关员办理提货手续;
6.货物须由海关监管车辆从码头(机场等)承运至保税区内
【第2篇】国家税务局交购置税
大家好,我是汽车人,说的是汽车事,关注我了解更多的买车用车技巧。
1:老大问的是购买裸车后,自己去那里交购置税?首先是回答的是自己买了裸车交纳购置税地点是在:你上牌所在地的国税局,就是当到底国税局去交税的。
2:然后在说些我们交购置税注意事项:就是你在哪里上牌就是在哪里国税局交纳购置税的,这个是一定要记住的,因为我们有的时候是在异地买车,是在老家上牌照的,那你就是需要在老家国税局交购置税的。
3:我们交纳购置税材料是有:身份证复印件,合格证复印件,纳税申报表,报税联,需要带这四个材料,之前是准备好,这样我们到了国税局就是直接排队交纳就是可以的了。
我是汽车4s店的销售,以后买车,用车朋友们可以关注我,一起共同了解汽车知识,互相探讨。
【第3篇】国家税务总局废止汽车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4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第44号修改)。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车辆购置税法》已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
2023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第44号修改,以下简称《征管办法》)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制定依据,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征管、强化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车辆购置税法》出台,《征管办法》不再适应车辆购置税新的管理需要。为落实《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废止《征管办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4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
税务ukey电子发票开具步骤:
1.配置版式文件服务器信息
2.获取邮箱smtp授权码
3.完成“目录设置”操作
4.正常开具电子发票
5.安装ofd格式阅读器查验真伪
第一步:配置版式文件服务器信息1
① 比如上海地区服务器地址:skfp.shanghai.chinatax.gov.cn,端口9008
② 邮件发件箱地址:企业发送邮件使用的邮箱地址;
③ 发送邮件服务器地址及端口:是自动获取的;
④ 邮箱smtp授权码:用户登录第三方客户端的专用密码(下面有流程)
2如何获取邮箱smtp授权码:
① 进入qq邮箱,设置-账户
② 下拉到下面,pop3/smtp服务:开启
③ 验证用户信息,按照提示进行
④ 验证通过,复制授权码(不要空格)填入开票软件
第二步:完成“目录设置”操作
① 在桌面新建三个新文件夹(备份、导入、结果)
② 电子发票填开页面-目录设置
③ 分别选择刚刚新建的,对应路径文件目录,保存即可
第三步:正常开具电子发票
开具完毕,可选择发送邮件
可选择下载到本电脑
第四步:安装ofd格式阅读器,自行查看电子发票
方法一:百度搜索《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通过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xgxz.html 找到“ofd电子发票阅读器”,自行下载安装即可。
① 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看电子发票,鼠标停留在国家税务总局红章区域内-鼠标右击-验证。
(无发票章,正常)
② 显示:该签章有效!证明此发票有效。
以上就是税务ukey开具电子发票流程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11月17号
【第5篇】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2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3年第2号
为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在我省平稳落地,现明确我省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暂按缴费比例15%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23年2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月26日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广东税务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当前,我国不良资产市场处在存量阶段,亟需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实现不良资产余额和不良资产率“双降”。诚然,处置能力是今后不良资产市场竞争中制胜关键,降低不同处置方式潜在税收负担是影响处置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处置方式的创新不是目的,实现有效处置是初衷,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趋势下,经济人趋向市场效益最大化,不良资产处置的税务成本应该是未来重要关注点之一。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需两手抓:一是提升处置能力;二是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无论是提升处置能力,还是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均少不了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精益化税务管理。故,不良资产处置策略需在税务筹划思维下不断优化和创新。
税务筹划的思路及方法
税务筹划的定义和表述均有较大争议,但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纳税义务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各类经营活动进行事前筹划,拟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一种合法经济行为。税务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超前的、综合性的经济手段,但又需兼顾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动态变化。税务筹划与避税、偷税、漏税、抗税等具有本质不同,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违法的,应严格区分其不同。不良资产处置的税务筹划,无疑是在法律规定的合法范围内,通过优化或组合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一种合法经济手段。
税务筹划有两个基本思路,一是绝对节税,是直接使纳税绝对总额减少,即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缴纳税款最少的方案;二是相对节税,指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但通过筹划使各个纳税期纳税额发生变化而增加了收益,从而起到相对节税的目的。
实务中,一般采用以下几个角度去开展税务筹划:
首先,基于法律、法规、政策对不同纳税主体有着不同的纳税要求及优惠措施,比如公司与合伙企业、四大amc公司与其他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非经融机构等纳税优惠均存在差异。
其次,纳税以计税基础为准,争取税前扣除,降低计税基础,降低税负。
再次,熟悉计税时限,延缓纳税期限,争取货币时间的价值,达到相对节税。
最后,转移税负,如将税负转移至受让方等。
税务筹划思维下处置不良资产的策略
不良资产处置的税务筹划需三步走:
1. 全面掌握不良资产不同处置方式存在的税收负担问题;
2. 全面了解企业自身情况,如企业组织形式、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等;
3. 不断优化和组合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达到节税目的。
不良资产处置的税务筹划是一个庞杂的工程,在不同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下,有不同的处置策略。
故,该部分并不穷尽探索税收经济的不良资产处置策略,仅就不良资产处置实务中提供可供节税的税务筹划方向,仍需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不断探索和优化。
一.关注特殊优惠政策,降低税务成本
我国针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各自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处置从国有银行(含改制银行)收购的不良资产规定了流转税类、财产行为税类等特殊税收优惠,主要优惠税收政策依据有: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18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受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类型化概括如下:
一是免征增值税,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是免征土地增值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三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
四是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免征印花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五是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资产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是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
但上述针对特殊主体的税收优惠适用范围上存在特殊性,应予注意:
其一,四大资产公司除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或发生未规定免税的应税行为(企业所得税),应一律依法纳税;
其二,四大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才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其三,适用主体范围特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含分支机构,不含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
二.合理组合处置方式,延缓纳税期限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债务人往往较难采用一次性货币清偿所有债务,通过合理组合处置方式,可以有效延缓纳税,减低税负压力,比如“债转股+股权支付”合并企业、“债权转让+债务重组”、“现金+债转股”等。
本文试举一例,采用“现金+债转股”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其中本金部分优先用现金清偿,对于剩余部分,特别是利息部分,则可以采用“债转股”,这样,债转股部分可以通过设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所得额确认,即可以延缓纳税期限,而现今清偿部分用于清偿债权本金,无需纳税。采用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应当符合一定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5条规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19、20条规定,财税[2009]59号第5条第(3)和第(5)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第5条第(5)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符合上述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应税所得额。因此,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履约条件,比如延缓利息支付期限,可以延缓纳税期限。
三.利用税前扣除,降低税负
在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中,凡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需关注税前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1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5号)第3条的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比如,在一级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权利人转让资产包时,通常采用折价的方式转让才能够找到买家,针对打折部分的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在采用债转股时,导致股权投资损失可进行税前扣除;在以物抵债过程中,对于折让所产生的合理损失可进行税前抵扣,等等。实践中,部分资产通过经营管理,较易实现大量增值,可能面临大量税负,通过抵扣损失,可降低成本。在认定具体损失时,可以合理利用以下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4)……
但在具体落实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申报的抵扣损失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其二,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其三,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优化以物抵债,转移税负
以物抵债包括当事人协议和法院裁定两种方式,如前所述,该处置方式常伴随较重税负,特别是面临再次出售时的各种税收,比如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附加税等。以物抵债资产无法拍卖表明该资产市场价值较低,再加上税负,可能导致抵债资产价值尚不足处置成本,着实不经济。为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优化以物抵债,转移税负。
其一,避免直接采用以物抵债,如采用先销后偿。先销后偿指由不良资产权利人与债务方提前寻找准备抵偿债务资产的买家,由债务人将抵债资产先出售给他人,再将出售获得对价,交付债权人。在这一种情况下,债权人不用再承担该抵债资产的税收,仅就受偿部分超过接收债权包成本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考虑到抵债资产市场价不高,可以结合税负及评估价,合理确定出售价格,最终通过降低税负的方式,实现经济处置。
其二,一级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中,在采用以物抵债之前,先由债权人对债务人豁免利息部分债务,再将抵债资产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不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情况下)抵偿给债权人,也可以达到减少债权人企业所得税的效果。
试举一例:a公司欠b公司借款1000万元,利息200万元,a公司以原购置成本500万元,账面价值400万元的宿舍大楼(用地面积为500平方米)作价1200万元抵偿b公司的借款本息,b公司将该宿舍大楼作为自用。假定该地区的该地区契税税率3%,城镇土地使用税20元/平方米,城建税税率为7%,印花税为0.05%。
此时,b公司应缴纳的税收为:应缴增值税=200×10%=20(万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7%+3%)=2(万元);应缴契税=1200×3%=36(万元);应缴印花税=1200×0.05%=0.6(万元);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00×20=1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00-20-2-36-0.6)×25%=35.35(万元)。故,乙公司的总税税负为=20+2+36+0.6+10+35.35=103.95(万元)。
若采用先销后偿,即a公司将该宿舍大楼以市场价1200万元出卖给c公司,再将1200万元偿还给b公司。此时,b公司仅需缴纳所得税,即应缴所得税=200×25%=50(万元)。
若采用先豁免利息部分债务,再低于市场价抵偿,即b公司豁免a公司利息部分债务200万元,a公司依然采用上述宿舍大楼作价1000万元抵偿本金1000万。
此时,此时,b公司应缴纳的税收为:应缴契税=1200×3%=36(万元);应缴印花税=1200×0.05%=0.6(万元);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00×20=1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00-36—10-0.6)×25%=-61.65(万元)。故,乙公司的总税税负为=36+0.6+10-61.65=-15.05(万元)。
显然,采用上述两种优化方案后,大大降低了债权人的税负,同时也可以减少债务人税收,在存在较多债务或者债务人破产清算时,有利于提高受清偿可能。
创新处置方式,减少税负
传统处置模式是不良资产处置常用手段,但并非最经济的手段。新经济形势下,开始探索新型处置方式,其中不良资产证券化将是未来提升处置效率的重要法宝。
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较难流通的资产借助各类工具变现现金流,引入投资者,融入资金,高效处置不良资产,甚至把不良资产转化为良性资产。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基础资产转让给spv、spv发行资产支持证券、spv取得收益、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等阶段涉及税收问题。
从债权人角度,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主体,只对基础债权转让部分需要缴纳税收,且在这一阶段产生的费用均可在所得额中扣减,而且债权人在打包转让时往往通过优劣资产组合,实现转让所得低于债权本身,但相对于其他处置方式更加有效,回收效益大大提高。此外,不良资产证券化还有相应的免税政策,比如信贷资产证券化,根据《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第1条第1项和第5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不可否认,在以抵债资产证券化中,存在大量收益类资产需要承担税收成本,比如不动产租赁收益、知识产权许可收益等均可能涉及税收,但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处置效率及回收资金结果综合来看,远远高于其他处置方式,仍会是未来可取处置方式。故,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仍需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以减少税务的方式助力不良资产证券化,也提升其有效处置。
结 语
不良资产处置应有“价值思维”和“成本思维”,两者均不可偏废。纳税是法定义务,理当遵从履行。成本思维下,不良资产处置的税负问题应足够重视;价值思维下,降低不良资产处置的税负是应有之意。
本文一方面全面阐述不良资产不同处置下差异化税收负担,一方面依托税务筹划思维优化和创新不良资产处置策略实现节税,旨在兼顾不良资产处置中之“价值思维”和“成本思维”。未来,税务筹划思维下探索不良资产处置的新思路仍任重道远,需不断秉持税务筹划思维寻找不良资产处置之“良药”。诚然,不良资产处置税收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支持,集合资产公司、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投资公司、境外投资者等各方智慧,实现不良资产市场良性运转、高效处置、成本最低化、回收价值最大化。
来源:法盛金融
【第7篇】浙江省国家税务
10月31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公务员招考(俗称“国考”)报名已进行了7天,离报名结束还剩3天。大家抓紧挑选心仪的岗位,下面为大家介绍几个浙江省税务系统目前报名人数还行的岗位。
1、用人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工作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职位代码:300110105002
专业要求: 财政学类、财会审计类
招录人数:2人 已报名人数:1人
学历要求: 仅限本科 要求性别:男
其他要求:2023届应届生
服务年限:最低服务年限五年
2、用人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富阳区税务局
工作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职位代码:300110016002
专业要求: 财政学类、财会审计类
招录人数:2人 已报名人数:3人
学历要求:仅限本科 要求性别:男
其他要求:2023届应届生
服务年限:最低服务年限五年
3、用人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临平区税务局
工作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职位代码:300110014002
专业要求: 财政学类、财会审计类
招录人数:4人 已报名人数:6人
学历要求:仅限本科 要求性别:男
其他要求:2023届应届生
服务年限:最低服务年限五年
上述岗位,目前报名人数较少,通过率较高,不过还没到最后一天不能很确定,因为很多考生都是等到最后一天才报名。建议提前报名,如果报考系统拥挤到最后几分钟会出现拥堵,导致报名不成功。
其中富阳区、临平区属于杭州市区,鹿城区属于温州市区,税务系统由原来的国税和地税合并而成,属于垂直管理,日常工资待遇由中央保障,但是在年终奖金方面跟地方财政有很大的关系,如果地方财政富余,那么税务系统所能要到奖金就有差距了,差距可能达到4-5万元。新入职税务系统科员,这三个地区,扣除社保费,加上公积金、车贴、奖金等全年收入可达15万元。
如果是外省选择浙江省公务员岗位,肯定选待遇好的地方,基数高,公积金也高,如果两夫妻都是体制内的,那买房只需要公积金还款。浙江省历来都是公考的热门地区,所以在选择岗位的时候尽量避免选择高竞争比例的岗位,超过100比1的岗位,真的只能说看运气了,有时候运气真的很重要,最后祝选择浙江的考生能够尽快上岸。
【第8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并购重组对于很多企业而言,是资源的整合,是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商业运作。一项并购重组业务的成功取决多方面因素,其中税务问题会涉及并购重组的成本和收益,是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之前,就曾发生过某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过程中,转让方因事先未充分考虑并购重组产生的涉税问题,对税收负担缺少预判,事后对并购重组产生的数千万元的巨额税款无力支付,导致解除交易合同,终止并购重组交易的事例。并购重组的税务问题,会影响到并购重组决策及相应方案的制定,交易相关方对并购重组涉及的税收事项的分析及筹划工作,应当于作出并购重组方案之前进行,应具有前瞻性。并购重组业务涉及的税务问题,主要有两个角度,其一是并购重组的目标企业或目标资产的涉税问题,受让方需要对目标企业或目标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以便了解是否存在税务风险,进而做出投资决策,确定并购重组方案;其二是并购重组业务本身所产生的纳税问题,比如资产收购,转让方存在转让收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本文主要就并购重组业务本身产生的税务问题,进行系统分析。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重组的类型主要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债务重组、企业分立、企业合并。其中,债务重组包括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债转股、差额清偿债务;企业分立包括新设分立、存续分立,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并购重组交易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不同类型的并购重组以及不同支付方式涉及的税务问题会存在不同。并购重组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基于交易行为或资产转让所产生的流转税、行为税;第二个类是基于并购重组所得产生的所得税。
01并购重组的流转税、行为税问题
一、资产收购资产收购,在税法上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性经营资产的交易。资产收购所交易的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一般情况下,相较于其他并购重组类型,资产收购的税负会较重。资产收购与一般的交易行为一样,当资产收购的标的存在货物、无形资产,会涉及缴纳13%或9%的增值税、城建和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如果收购标的存在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还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文,如果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二、股权收购股权收购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需要缴纳印花税。股权收购涉及的转让标的是股权,股权和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流转税和行为税的课税对象,因此一般情况下,股权收购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笔者在此要着重提示的是,在实务中,存在并购重组业务在形式上是股权收购,实际是以股权收购之名,行资产收购之实。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存在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建和教育附加等税收的问题,也存在被认定为偷税的法律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作出如下回复: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国家税务总局上述批复,是对实质课税的进一步解读,也进一步明确了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司法实务中,也有相应的名为股权转让实质是资产转让应当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司法判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苏州翡*国际社区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再审案的判决书【(2018)苏行申626号】,对名为股权收购实则资产收购的问题,作出如下裁判分析:“本院认为:一、翡*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园区地税局要求翡*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的理由是,翡*公司以股权转让的名义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而翡*公司主张其未取得73046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可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案争议焦点为翡*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本院认为翡*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主要理由如下:1、73046号地块最初由原园区国土房产局出让给上海静安*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翡*公司四名股东一致同意将73046号地块变更至翡*公司名下,由翡*公司进行土地登记。原园区国土部门亦确认,翡*公司为该地块真实受让人,实际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2、从翡*公司与星*集团五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来看,翡*公司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共同设立的星*公司取得73046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保证星*公司为73046号地块土地的唯一权属人。从该约定来看,翡*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处分。星*公司虽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并非星*公司。星*公司虽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补缴了利息,但是系代替翡*公司缴纳。3、从“股权溢价款”的计算来看,翡*公司实质上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翡*公司将其持有的星*公司20%股权转让时,获得133033923元“股权溢价款”的计算方式为:314501平方米(73046号地块面积)×1.8(容积率)×235元/平方米。从该计算方式可以看出,翡*公司获得的“股权溢价款”是根据73046号地块的土地面积和容积率等进行计算。4、星*集团五公司之所以愿意与翡*公司合作,正是因为翡*公司实际占有并有权处分73046号地块土地使用权。翡*公司转让股权之前,星*公司实际上并未经营,翡*公司获得的133033923元“股权溢价款”,实际上是通过股权转让的外在形式,客观上实现了土地增值并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如果翡*公司不占有涉案土地、无权处分涉案土地使用权,其不可能获得所谓的“股权溢价款”。5、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645号《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者转让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该批复虽然不是法律、法规、规章,但系国家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的解读,有效解决了非正常转让土地使用权逃避税收的问题。综上,翡*公司虽未办理73046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其实际占有并处分了土地使用权,且客观上翡*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外在形式,实现了土地增值,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故翡*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二、翡*公司转让73046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偷税情形,依法应当追缴税款 2023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本案中,翡*公司隐瞒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在帐簿上列入,规避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属于在帐簿上“不列收入”情形,构成偷税,原园区地税局有权依法追缴相应的税款。”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回复和司法裁判,均体现了对于股权收购,要遵循交易实质进而判断是否应当纳税,如果交易实质是股权收购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税收,如果交易实质属于资产收购,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税收。这也提醒了并购重组的相关方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仅做表面功夫,否则不仅不能节省纳税成本,反而会存在被认定偷税的风险。三、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除上述两项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1、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在税法上视同销售,需要按转让该非货币性资产缴纳相应税收。比如以不动产清偿债务,应缴纳增值税、城建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2、债转股和差额清偿债务债转股和差额清偿债务因不存在财产流转,不属于我国行为税的课税对象,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城建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四、企业分立、企业合并在企业分立与合并过程中,会存在相关资产在分立、合并企业之间的流转,原则上属于增值税、城建和教育费附加等税收的征税对象,但是在符合下列文件规定的条件下,不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文,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02并购重组的所得税问题
并购重组的所得税问题,根据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股权收购中,股权出让方是个人时,会存在个人所得税问题,后续笔者会就此问题以单独的文章进行解读。本文主要围绕企业所得税进行分析。根据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文等相关规定,企业重组的所得税问题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03企业重组的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并购重组,除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外,应按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一、资产收购、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1、转让方应将资产、股权转让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损益等科目,确认所转让资产、股权的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文,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二、债务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1、债务人以非货币资产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及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例如,甲企业拖欠乙企业设备维修款113万元,经双方协商用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批产品公允价值共计为100万元,生产成本共计为8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万元。甲企业以该批产品抵偿债务,在一般性税务处理情况下,应视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确认1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100万扣除计税成本80万,暂不考虑相关税费,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人按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将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债务人将债务清偿所得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债权人确认的债务清偿损失,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债转股过程中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股权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3.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同上例子,甲企业无力偿还拖欠乙企业的113万元债务,双方协商一致,乙企业免除甲企业13万元债务,甲企业实际偿还金额为100万元,甲企业应将乙企业免除的13万元债务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应的,乙企业应将13万元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企业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该债务重组损失。4. 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三、企业合并的一般性税务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四、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04企业重组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具体适用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当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并购重组业务,企业可以选择按以下方法进行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股权收购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4、股权收购业务中,对于非股权支付部分,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计税基础。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例如,甲公司股权总计2000万股,乙公司向甲公司股东收购甲公司股权1200万股。收购日,甲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为每股5元,公允价值为每股10元。乙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1800万元,以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股权作为对价支付10200万元。对于乙公司以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股权转让暂不确认转让所得,对于现金支付部分对应的股权转让,应在交易当期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该案例中,乙公司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股权转让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12000-6000)×(1800÷12000)=900万。该公式适用适用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债务重组、分立、合并中,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计算。二、资产收购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资产收购业务中,对于非股权支付部分,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计税基础。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三、股权、资产划转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关于股权、资产划转,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四、企业债务重组的所得税特殊处理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五、企业合并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六、企业分立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在税务处理实践操作中,应当注意,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的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交易结构,纳税时间和税负会存在不同。通常情况下,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达到递延纳税和转移税负的效果,但也并非绝对,比如企业重组时存在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大额亏损等情况,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斟酌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利弊,进而对交易架构进行调整。
【第9篇】国家税务总局李三江
林芝鲁朗小镇恒大酒店广场
7月27日下午,第7届中信置业杯“扶贫我们再行动”中国女子围棋甲级联赛西藏林芝-鲁朗恒大分站赛于林芝鲁朗小镇恒大演艺中心开幕。
开幕式
2019女子围甲经4月的萍乡分站赛、5月末的晋中分站赛,首次入藏来到了海拔3300米的林芝鲁朗小镇。在林芝,2019女子围甲将进行赛会制的第八、第九轮比赛。今年女子围甲改制后扩容为三台比赛,并打开门禁招纳了外援棋手。
广场
前六届女子围甲联赛拥有於之莹、王晨星的江苏队续写了六连霸的传奇,但今年随着周泓余、陆敏全等年轻棋手的成长,江苏队的霸主地位收到严峻挑战,赛至第七轮上海中环集团队占据榜首,江苏致远队则屈居榜眼。林芝分站赛赛罢,2019女子围甲则将走完半程赛事,悬念是哪一队将成为半程冠军。
林芝市人民政府市长旺堆致辞
27日晚的开幕式,国务院参事、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杜鹰,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纪国刚,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芝市委书记马升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甲热·洛桑丹增,中信集团原董事长、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孔丹,中国围棋协会主席林建超, 财政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张弘力,全国人大预工委原副主任黄建初,中信港澳员工联谊会理事会主席冯光,中国围棋协会原主席王汝南,中国围棋协会副主席、棋圣聂卫平, 中国光大银行监事长李炘等领导和嘉宾出席。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党组书记刘伯清致辞
出席开幕式的自治区外的领导和嘉宾有: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赵晓宇,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李三江,恒大地产集团副总裁、恒大酒店管理集团董事长王川,中信集团工会常务副主席、公益办主任宋巍,财政部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公司董事长周成跃,中信置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吕顺,中信置业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刘杰,中国围棋协会副主席常昊,中国围棋协会副主席华学明,国家围棋队总教练俞斌,《围棋天地》杂志主编王元, 中信银行拉萨分行副行长、纪委书记 徐久胜,中国女子围甲联赛组委会执行主任马小曼。
出席开幕式的嘉宾
出席开幕式的自治区内的领导和嘉宾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曲达,林芝市委副书记、市长旺堆,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书记郎福宽,西藏自治区体育局党组书记刘伯清,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佘克冰,林芝市人大副主任刘兴平,林芝市副市长尼玛扎西,林芝市政协副主席崔晓东,西藏自治区围棋协会副主席、秘书长陈盈。
中国围棋协会主席林建超致辞
中国围棋协会主席林建超致辞说:“ 中国女子围棋甲级联赛走进西藏,来到林芝,是围棋尤其是女子围棋发展史上的了不起的事情。围棋与西藏,有不解之缘。围棋是西藏地区传承最久的智力活动,西藏原生的苯教文化古象雄文化中,有很多理念是和围棋相通的。
鲁朗小镇
围棋诞生之后,走出中原,在各民族地区中,西藏是围棋最早到达的地区之一。在长达一千多年的有据可靠的西藏围棋史上,有三个著名历史遗存。距今1500年南北朝《敦煌棋经》上就有藏文的签名,说明世间现存第一部棋经曾为藏地围棋人所拥有。松赞干布的父亲(朗日伦赞)就曾在在墨竹工卡县宫殿(强巴米久宫殿)里留下石刻的围棋盘,距今约1200多年,肯定早于唐朝文成公主入藏带来围棋的时间。经过阿旺晋美副委员长证实,古德格牧所保存的一副石刻棋盘距今也有500年。如此丰厚的文化是西藏的骄傲,是中国围棋文化的骄傲。”
西藏夫妻歌手“新牧人”组合在演唱
林建超还高度赞扬了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对围棋事业不遗余力的支持和其取得的成就,他说:“今天在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大力支持下,围棋取得如火如荼发展,不仅举办了大量全国性、国际性赛事,西藏还拥有了全国甲级围棋队,有了全国围棋之乡,成立了自治区围棋协会,这些都很了不起。但女子围甲在此之前还未进入雪域高原,这次来到美丽林芝,为林芝增添智慧的活力,林芝也为女子围甲增添神秘安静美丽的色彩。”
中信集团原董事长、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孔丹致辞
中信集团原董事长、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孔丹致辞说:“弹指一挥间,中国女子围甲已举办7年,中信集团与社会各界一道努力,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围绕不同深度的主题,把围棋文化与国家战略、地方发展相结合,弘扬围棋国粹、传承传统文化,已成为精品赛事。女子围甲还将推出富有民族文化内涵的系列主题,进一步充实赛事精神题材。
藏族礼仪少女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西藏自治区改革60周年,在有特殊意义的时刻举办女子围甲,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扶贫战略部署重要举措,让西藏人民参与进来,感受围棋魅力,充分推介林芝,促进当地乃至西藏体育文化事业发展。此次活动得到恒大集团大力支持,展现其达则兼济天下的家国情怀。”
中国围棋协会原主席王汝南向林芝市政府赠送敦煌世袭抄经人亲笔书写的《敦煌棋经》,林芝市政府副市长尼玛扎西回赠礼品
中国围棋协会副主席、棋圣聂卫平向恒大酒店总经理童峰赠送签名棋盘
中信置业集团向鲁朗管委会捐赠100万元扶贫款,鲁朗管委会书记旦增拉姆向中信置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吕顺回赠锦旗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甲热·洛桑丹增宣布第七届“中信置业杯”中国女子围棋甲级联赛西藏林芝·鲁朗恒大站开幕
蓝烈
【第10篇】江苏省国家税务
中山码头,寒风习习,又到一年公祭时。12月10日,苍松掩映下的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中山码头遇难同胞纪念碑庄严肃穆,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和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机关党组织联办的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和平许愿墙”签名悼念活动在这里举行,数十名党员干部代表纷纷在“和平许愿墙”上留言,表达热爱和平的心声。
国行公祭,祀我殇胞。“84年前,金陵古城,血雨腥风,30万遇难者同胞惨遭日军杀戮。我们脚下的这块土地,就有苦难的同胞倒在日军的屠刀下。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深切缅怀南京大屠杀无辜死难者,缅怀所有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同胞,缅怀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献出生命的革命先烈和民族英雄,缅怀同中国人民携手抗击日本侵略者献出生命的国际战士和国际友人,表达我们每一名中国人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崇高愿望。”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党建办主任王秀明拳拳紧握、字字铿锵。
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中山码头遇难同胞纪念碑前,党员们怀着沉重的心情整齐列队肃立,集体脱帽默哀。随后全体人员缓行至纪念碑下,献上手中菊花,并缓步绕行纪念碑一周,以寄托深切哀思之情。
昭昭前事,惕惕后人。“铭记历史,珍爱和平”“不忘苦难记忆,砥砺复兴之志”“共护一份蓝天,共享一片和平”“愿山河无恙,祖国安康”……在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和平许愿墙”上,党员们紧握手中的笔,一笔一划写下自己的真挚心愿。大家纷纷表示,要珍爱来之不易的和平,珍惜现在的美好生活,牢记新时代赋予的神圣使命,在为国聚财、圆梦中华的道路上建功立业。
“维护和平环境,促进共同发展,珍惜当下。”来自江苏省税务局青年党员胡园园第一位在“和平许愿墙”上签名留言。她激动地说,参加国家公祭日主题系列活动深受教育、很有意义。作为一名税务战线的青年党员,要更加珍惜今天的美好生活,当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内修素质,外强本领,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注入青春的能量。
“组织国家公祭日‘和平许愿墙’签名悼念活动,就是为了让广大党员干部铭记那段悲痛的历史,以史为镜,勿忘国耻,牢记使命,以更加昂扬的奋斗姿态和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江苏省税务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王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84年了,硝烟虽已散去,但历史从未远离。今天我们更应牢记“落后就要挨打”这一血的教训,从历史中汲取精神营养,勇于担当、奋力拼搏,为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洪姝翌 杨光 孙军
【第11篇】国家税务网上办税平台
一、试点纳税人正常登录电子税务局
二、进入【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
三、进入【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点击【发票勾选确认】功能
四、确定当前属期正确,选择【抵扣类勾选】功能
五、进入【抵扣勾选】模块,根据纳税人实际需求选择“勾选状态”、“发票来源”、“开票日期起止”等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
备注:当期可操作发票的发票开具日期范围为2017-01-01至当期税款所属期末
六、【提交勾选】
a. 勾选发票数量较少时,可直接在当前页面进行勾选提交,一页最多可显示50张发票
b. 勾选发票数量较多时,可全量导出未勾选发票并【下载模板】,将导出发票的数据根据模板填写要求填入excel表后,选择【清单导入勾选】
导出清单:
模板格式:
清单导入勾选:
七、【取消勾选】
a. 如需取消勾选发票,请将查询条件“勾选状态”置为“已勾选”并查询
b. 选择需要取消勾选的发票,选择后【提交】,确认弹框内容无误,点击确认即可
八、【统计确认】
确认“已勾选”发票正确后,进入【统计确认】模块,电局【申请统计】
a. 检查统计的结果无误,点击【统计确认】,确认数据将带入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中
b. 统计结果有无,可【撤销统计】后回到勾选界面重新检查勾选情况
九、【电子税务局申报】
a. 进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填写申报表】
b.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完成统计确认后,数据会同步到发票汇总界面,如【一键读取】的进项数据为0或不一致的,请返回“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检查统计确认的结果是否准确,确认无误的请隔一段时间后重新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点击【一键读取】并【刷新】,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表完成申报。
【第12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2月既是季度末又是年度末。对企业财税人员来说,12月更加紧张而忙碌——那么,不征税发票,纳税申报时需关注哪些事项?大骏已帮您整理好,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同时还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至今,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下设子目,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有16项: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使用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二、开具“不征税发票”时需注意事项
1.纳税人开具符合规定的上述“不征税发票”时对应的销售额自然也就无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体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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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国家税务总局级别
文/米糖
202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开始报名,首日报名人数就突破16万,可想而知如今考公热度有多高。
10月24日开始报名,12月4日开始笔试环节考试,这意味着一年一度的国考正式拉开帷幕了。
受疫情影响,就业环境不景气,考公成香饽饽,成为年轻人的主流选择,值得高兴的是,2023年国考预计招录3.71万人,相比2023年增加了5858人,扩招比例达到了18.75%。
而扩招主力主要来自于国考招录大户税务局。
税务局进一步扩招,成为国考的顶流
2023年税务系统预计招录2.5万人,相比上一年同比增长了4985人,税务系统本身就是国考大户,这一次大幅度扩招,进一步成为今年国考的顶流了。
根据今年的税务系统职位数量和招录比例,今年报名人数一定会激增,成为考公人的主要选择。
其实,税务系统一直是国考的香饽饽,在大众印象中,税务人员钱多活少社会地位高,是传说中最容易跨越阶级的中产级别岗位,甚至被称为公务员中的爱马仕,具绝对的“奢侈品”。
事实真的是如此吗?税务真的是活少钱多的优质岗位吗?答案是否定的。
过来人真诚劝告:名校生尽量远离税务这个铁军
什么是“铁军”?
原指英勇善战,所向无敌的军队,现指体制内的税务系统,庞大的群体,铁一般的纪律,现指公务员税务部门人员自嘲的一种方式。
一位网友分享自己在税务工作的经历,完全可以用“劝退”“后悔”2个词总结全文。
他表示:
“税务局并不像大众想的那么挣钱,工资只有一丢丢,公务员降薪后,直接少了2000元的补贴。
而且阶级制度非常明显,活都是年轻人在干,且到处都是小团体,工作干着非常不开心,没想都想要辞职,但又不知道辞职后下一步该怎么走。”
该网友作为过来人,真诚劝告考公人尽量不要选税务,尤其是有能力的985名校生,最好远离税务这个铁军。
税务系统岗位有哪些缺点
工作内容繁杂
你以为税务部门的工作,就是在税务大厅复杂相关税务、审计、协调等日常工作,其实不然,税务部门工作非常繁杂。
税务工作包括各部门之间的统筹和方案策划、税收支出和申报,提交税务报表,分析税务成本等等,每个工作任务量都不大,但架不住源源不断的有新的工作。
人际关系复杂
税务系统是公务员中的大户,每个部门之间都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因此除了日常工作外,人际交往也是工作中的最大难点。
如果一不小心得罪了人,下一步工作就很难做,这一点也让年轻税务人员感到心力交瘁。
晋升困难
税务系统部门多,但作为中直单位,直接归中央管辖,各部门的岗位领导非常少,能提供的晋升岗位也是少之又少。
所以想在税务部门晋升非常困难,80%的人员都是在岗一干就是一辈子,根本没有晋升的机会。
什么样的人适合报考税务系统公务员?
税务系统看似是公务员中的爱马仕,其实工作中存在着很多难点,只有真正上岗的人员才知道有多难。
所以,公务员报考一定不要跟风,选择适合自己,且前途光明的岗位,对于985名校生来说,有更多更好的选择,比如选调生,是公务员中的vip,是预备干部般的存在,拥有更光明的前途。
目前多个省已经公布了选调生的计划,比如2023年吉林省选调生,在固定的34所名校进行招生,符合要求的学生可以报考。
税务系统作为体制内的铁军,要求非常高,不是想考就能考上的。
2023年税务系统招录明确要求统计、数学、计算机、电子信息、英语、财政、金融几个专业,部分地区岗位还只招收应届毕业生。
这两个大类要求直接把部分人排除在外了,再结合上述税务系统岗位的特点,这类岗位适合心理强大、人际交往能力强、抗压能力强的人报考。
2023年考公已经启程,在这里希望每一个考公人都能圆梦,考上心仪的岗位,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在疫情的大环境下,不再为找工作担惊受怕。
今日话题:
你觉得税务是公务员中的爱马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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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税二稽罚〔2021〕264号
广州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0hw9f):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单位2023年5月期间取得深圳市优卡智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7份,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20856825-20856864,17249557-17249613,金额合计:9,674,081元,税额合计:1,644,593.82元,价税合计:11,318,674.82元,货物名称为一次性耗材等;2023年5月期间接受深圳市海祥德科技有限公司开具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14778401-14778454,金额合计:5,345,106.44元,税额合计:908,668.11元,价税合计:6,253,774.55元,货物名称为锁定螺钉等;2023年6月期间接受广西飓风子红科技有限公司开具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1122800-01122809,发票代码:4500154130,02638748-02638756,金额合计:1,898,323.26元,税额合计:322,714.94元,价税合计:2,221,038.20元,货物名称为手术止血纱等;2023年6月期间接受广西信辰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586256-02586276,金额合计:2,099,283.49元,税额合计:356,878.13元,价税合计:2,456,161.62元,货物名称为人体生物辅料等;2023年7月、8月期间接受武汉师维商贸有限公司开具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200161130,发票号码:01116761-01116804,金额合计:4,394,808.69元,税额合计:747,117.46元,价税合计:5,141,926.15元,货物名称为手指钢板等;2023年3月期间接受广西南宁安新洪贸易有限公司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0431718-00431742,金额合计:2,497,842.66元,税额合计:424,633.24元,价税合计:2,922,475.90元,货物名称为人工晶体等;2023年6月期间接受广西清幸园商贸有限公司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586306-02586330,金额合计:2,498,448.84元,税额合计:424,736.36元,价税合计:2,923,185.20元,货物名称为连接棒等;2023年5月、6月期间接受广西幸临苑商贸有限公司开具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2323442-02323466、02586281-02586305,金额合计:4,994,645.24元,税额合计:849,089.55元,价税合计:5,843,734.79元,货物名称为固定块等;2023年3月期间接受广西南宁嘉云禄贸易有限公司开具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0431786-00431792,金额合计:699,120.18元,税额合计:118,850.42元,价税合计:817,970.60元,货物名称为人工晶体等。
经税务机关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抵扣税款共5,797,282.03元(其中:2023年3月543,483.66元、5月2,977,599.58元、6月1,529,081.33元、7月713,165.13元、8月33,952.33元)。其中,2023年3月(税款所属时期)申报抵扣的543,483.66元已于2023年9月(税款所属时期)转出,但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其余税额未作进项转出处理。你单位利用上述发票虚假列支营业成本34,101,659.80元已计入成本并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至今未作纳税调整。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2019〕150105、150363、15084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2021〕55号),你单位在限期内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也无法完整提供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及我局实地核查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失踪走逃;2.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上述发票的进项税额5,253,798.37元已作抵扣未转出,发票金额34,101,659.80元在2023年度作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3.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上述发票涉及的业务未实际支付货款;4.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实上述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我局于2023年9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税二稽罚告字〔2021〕220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决定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的增值税5,797,282.03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898,641.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5,809.76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2,904.88元、企业所得税8,367,801.00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183,900.50元,合计处以罚款7,285,446.4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285,446.4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第15篇】国家税务总局二季度政策解读
27号,国家税务总局及税政司连发几个重磅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也公布了最新享受政策解读及更多优惠,一起看看吧!
01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户
优惠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落实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延续。
划重点:
以下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实际税率5%;
2、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02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优惠的政策解读!
刚刚,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又发布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优惠的政策解读!
为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优化。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对有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二、税收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
三、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其他手续。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基础信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信息系统将利用相关数据,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五、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首先,判断是否符合条件。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即可享受优惠政策。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其次,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a企业2023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1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0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4000万元,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
解析:2023年1季度,a企业“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6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a企业1季度的应纳税额为:90×25%×20%=4.5(万元)。
六、《公告》的实施时间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此项《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五、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六、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0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统一提高至100%!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0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减免征至2027年底!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 政 部
2023年3月26日
05
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
仓储用地土地税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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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辽宁国家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3年第4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辽宁省(不含大连市,下同)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1月7日起,辽宁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辽宁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公告﹝2022﹞2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部署安排,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3个地区开展了全电发票试点工作,并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将受票方范围逐步扩大至全国。为进一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四川省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地区范围,全国其他省市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逐步纳入开票试点范围。
二、辽宁省(不含大连市,下同)纳税人何时可以开始接收其他省市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根据全电发票推广工作安排,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辽宁省纳税人可以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