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对纳税金额有异议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对纳税金额有异议,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对纳税金额有异议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信用复评的机制。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
【第2篇】增值税票比对和纳税
01
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02
点击“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处理”。
03
选择“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点击“查询”,会出现该所属期未处理完成的申报比对异常,根据异常比对内容,企业填写“比对异常原因简要说明”,并上传对应的资料,点击“保存”,“提交”。
04
流程发起成功后,返回申请界面,可以看到表单状态为“受理中”,等待审批。
05
如果审批结果为“未通过”,可在“互动中心——我的消息——我的提醒”里找到该条流程的信息,点击查看退回原因。
06
如果审批结果为“通过”,则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2.0清卡。(也可通过“互动中心——我的消息——我的提醒”里查看消息。)
07
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2.0进行清卡,点击“汇总上传——反写监控”,点击“确认”。如果“开票截止时间”显示是下一月,即为清卡成功。
来源:张家港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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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对纳税人的确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3年8月11日发布,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正式实施一年了,近日进行再次仔细研读,和大家一起分享我对契税法纳税人相关规定的学习笔记。
一、相关概念
(一)什么是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契税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从《契税法》第一条中明确了,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这里要注意的是,和其他税不同的是,契税的纳税人是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即买方纳税。
为何是买方纳税?主要有这两个方面因素,一是征收契税主要是为了保护合法产权,避免产权纠纷。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涉及转让者和承受者双方的利益,从买卖两方来说,买方会更加重视交易后产权的合法性,而缴纳契税是办理产权变更的前置条件之一,就是对产权合法性的法律保证,有利于保障买方的权益。二是对承受方征税也有对承受人财富的调节作用。
结合以前的实施细则,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二、纳税人确定的原则
从《契税法》第一条中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地点在境内的,不管该行为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均应缴纳契税。
个人理解契税判定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属地原则,只要土地、房屋是境内的,不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是境内的,都属于契税的应税行为。
三、与原条例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契税法》对纳税人的定义,与原条例一致,未作修改。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网络,个人进行整理和谈了一点学习思考,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工作依据,受限于个人水平,难免有理解偏差和疏漏,欢迎大家共同交流,共同提高!)
【第4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01#
小规模阶段性免税政策本月就要到期了。
很多人在问2023年小规模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是否还会延续?
税小鸽觉得大概率是会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个政策实施的背景并未发生改变,背景未变,政策大概率会继续执行。
2023年小规模阶段性免征增值税的背景是什么?
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们要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地也要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有力措施,使减税降费力度只增不减,以稳定市场预期。
背景就是近年来结合疫情和市场,国家不断增强的对小微企业减税降费的力度。目前这个基本面并无实质性改变,所以相应的政策至少应该还会保持一个持续状态,至少不能缩减优惠力度。
如果阶段性免税政策不延续,小规模起征点季度15万2023年底也到期,那么小规模就正常就是3%的征收率,这个优惠缩减就很大了,所以延续优惠是大概率事件。
02#
当然,纳税人做一个适当的安排也是必要的,毕竟政策的东西没人敢百分百预测准确。
首先,小规模纳税人对于2022所属纳税义务的业务应该做到应申报尽申报,该开票的把发票尽量开了,对2023年的业务做个梳理,做个了断,以免因为漏申报、漏开票,后期政策假如未延期又出现补票而需要更正上年申报表的尴尬问题。对于自然人来说,记得在12月31日之前把2022业务的发票代开了,毕竟2022还是免税,2023年未可知。
其次,可以适当结合业务情况,在小规模500万标准的可控范围内,做一个可控的开票筹划,这个具体结合自己公司情况,适当的操作即可。
第三、2023年销售方和客户谈判业务时候尽量以不含税谈判,最后结算以实际政策来,避免出现因为税点把握不准,价格制定不合理导致最后结算时候的亏损,比如以为2023年继续免税,以免税价格预测了利润,签订了合同,结果政策不延续,税点侵蚀了利润,导致亏损。
【第5篇】个税调整前后纳税对照表
期待已久的国庆长假要来了,然而这个10月令人期待的不只是长假,还有即将“变多”的工资。
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明确对纳税人在2023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10月起个税有何变化?
10月1日起个税主要有两方面变化,一是起征点由原来每月3500元高到了每月5000元;二是将适用新税率表,中低收入税率级距拉大。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此表示,新个税规定扩大了低档税率级距,广大纳税人将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仅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这一项因素来测算,修法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
重点来了,上班族工资将如何变化?
起征点和税率变化将如何影响给上班族工资,中国网财经记者列了不同收入群体的纳税额变化。
从上表可见,10月1日之后,扣除“五险一金”等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上班族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到15000元的收入群体个税纳税额将减少五成以上,20000-30000元的收入群体个税纳税额将减少三成以上。新个税的福利将不同程度惠及每一个收入群体。
此外,新个税法还增加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作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允许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类收入在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预计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链接:个税相关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
个税起征点(正确叫法为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或免征额),即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应税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五险一金-起征点-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6篇】耕地占用税纳税对象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教材知识点繁多琐碎,备考时间有限,考生应该重点学习哪些内容呢?别着急!东奥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好了202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须掌握的知识点清单,考生们可以重点学习这些内容!
《经济法基础》各章所占分值及重要程度
基本框架
在每年5套典型考卷中的平均分值
重要性
2023年考点变动幅度
2023年
2023年
非税法部分
第1章 总论
8分
7分
☆
☆☆☆☆☆
第2章 会计法律制度
8分
8分
☆☆☆
☆
第3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3分
14分
☆☆☆☆
☆☆☆
第8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3分
14分
☆☆☆☆
☆
税法部分
第4章 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
23分
22分
☆☆☆☆☆
☆☆
第5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21分
21分
☆☆☆☆☆
☆☆
第6章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12分
11分
☆☆☆
☆☆☆☆
第7章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2分
3分
☆☆
☆☆☆☆☆
由上表可以看出,《经济法基础》中第4章和第5章的内容是最重要的,每年考试所占分值较大,大家一定要侧重学习这两章内容!对于变动幅度较大的第1章和第6、7章也要认真学习,如果之前是用旧教材进行提前复习的考生,更应该利用新教材好好学习一下,了解变化之处都有哪些!
注:以上表格内容来自黄洁洵老师2023年经济法基础《轻松过关®1》
《经济法基础》各章节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小编根据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大纲的内容,将《经济法基础》各章节中要求掌握的知识点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学习!
第一章 总论
掌握法的分类与渊源、法律关系、法律事实
掌握法律主体的分类、法律主体资格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掌握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
掌握会计人员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掌握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掌握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追索
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掌握汇兑、委托收款
掌握支付机构的概念和支付服务的种类
第四章 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
掌握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消费税征税范围、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关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掌握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章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掌握房产税征税范围、房产税计税依据、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契税征税范围、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税收优惠
掌握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
第七章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掌握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掌握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应纳税额的缴纳、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税款征收的其他规定
掌握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和职责、纳税信用管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
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掌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注:以上内容根据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大纲整理
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于5月7日正式开考,距离考试一天比一天近了,希望考生们全力以赴,不留遗憾!轻一书课包已经备考,小编祝愿大家在2023年顺利取得初级会计证!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第7篇】车辆购置税纳税申请表地址不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8篇】营改增对纳税人的影响
新华社北京4月28日新媒体专电(记者申铖、韩洁)5月1日起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作为我国财税改革中的重头戏,马上到来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将如何影响到各个行业?企业又将如何应对,才能将确保享受改革的“红利”?
一、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生活服务业受益最大
从行业角度来看,无论是此次改革涉及的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或是前期已经纳入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行业税负均会只减不增。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汪康说,此次营改增受益最大的是生活服务业,过去营业税是5%,由于生活服务业中的中小企业基本都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改革后按3%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由5%降到3%,税负下降了40%。
实际上,为了确保减税目标可以达成,财政部、税务总局在设计试点方案时就坚持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按照营业税税负平移的方法测算确定了各试点行业的适用税率。
从制度设计上,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原来在营业税上的优惠政策改革后继续延续,如养老、医疗、教育、金融机构的同业往来等继续实施免税。
对建筑和房地产业的一些老合同和老项目继续实行政策平转,允许建筑工程的老合同、房地产的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等,和过去计税的办法一样,税负也不增。
对特定行业制定了一些过渡性优惠政策,如建筑业里面的甲供材,还有清包工等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允许房地产企业扣除土地的购置成本;如对金融机构尚未收到的逾期贷款利息,在实际收到时再征税,减少企业财务负担等等。
“通过安排,总体可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说。
二、企业需“吃透”新政,确保享受改革红利
从微观企业角度来看,虽然改革要求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由于新政策操作较为复杂,且每家企业面临的行业情况和财务情况均不相同,企业需要尽早“吃透”新政策、“玩转”新政策,才能确保可以享受税制改革带来的红利。
德勤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宫滨表示,很多企业已经关注到了营改增,因为改革几乎影响到所有的企业。例如,以前企业买入不动产或是商业地产是无法抵扣的,但改革之后,单这一项政策就将使得千千万万家企业获得“真金白银”的受益。
然而,业内人士表示,对于企业运营来说,营改增的红利能否获得,还取决于企业的应对是否充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采购、销售等业务部门能否在价格裁判、合同签署之中把营改增的要求体现出来,是企业能否从改革中受益的关键。
“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应对的早、应对的好,就能得到好处;如果应对的晚、应对的不好,企业利润就被供应商和客户侵蚀甚至被蚕食了。”宫滨说。
对此,宫滨建议,企业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应对营改增,确保拿到改革红利。一是做好税款计算和申报工作,学习掌握好更为复杂的计算规则。二是对企业的销售定价系统、采购的定单管理系统、客户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调整,按照营改增后提出的客观要求进行改进,从而确保企业不被上下游企业侵蚀利益。
中税协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团长李林军则表示,建议企业通过专业机构和组织来学习了解新政策。当前,税务师行业与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已经共同构成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为企业对营改增的学习和培训。企业需要尽快熟悉运用马上到来的营改增,把改革“红包”实实在在拿到手中,并进一步优化企业财税运行、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完)
【第9篇】金税三期对纳税人的影响
最近大家都比较关心收税的问题,特别是国内高净值人群,或者是一些想要出国移民的人,其实,国家现在正在筹备“金税四期”,新的系统上线之后,对普通人也会有影响。
2023年公务员国考计划招录计划中 “扩招”大户是税务系统,共计招录近2.5万人,较上一年度增加4985人,也从侧面说明税务系统的变化。
金税四期将会在2023年底建成,这意味着税务局已经先于企业实现税务数字化监管。
金税四期是税务部门信息化系统基础工程升级改造项目,将与政府多个部门信息共享,对所有纳税人的收入、支出等进行“互联网+大数据”的风险管理。金税四期将会纳入“非税”业务,实现对业务更全面的监控,再加上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
水君看了很多相关的解释,先总结下,金税四期影响最大的是高净值人群和中小企业。主要是因为大数据的运用下,实现“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要做到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货物流,四流一致。
因为有一些在现实生活当中被默认的行为,原来可能是处在税务机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范畴,考虑到执法的成本,可能大概率也就没人管了。
明年以后,以下九类交易会被关注:
严格准确是今后税务部门带给企业的最直观感受。
对于普通人来讲,主要有一些小的影响~
一、私企中发“现金”现象可能受限制
因为账户的现金存取会被记录,长期有规律性的账户变动会被识别研判,现在不好监管地发“现金”现象在以后会更容易发现,监管难度直线下降,那么监管强度就会增强。
二、副业收税,会被公司发现
因为其他收入会被统一考虑,在个税扣除过程中自己的副业就会被显示在公司面前,这种情况下如果你处于一个比较死板的公司,不允许自己的员工有其他想法,那么你最好提前做点工作,把收款账号换成自己父母或者妻子之类的。
除了税务改革,接下来我们还将有面临一些新的改变:
1、房地产税出台,也许10年,也许20年,未来肯定会有~
2、企业税收更严格~
3、加强个税的征收,目前我国个税仅仅占有广义cz的3.7%,而美国的个税却占到联邦cz收入的50%以上。
4、数字人民币的推广,目前一些大银行已经可以使用数字人民币了,未来数字化货币会更加多,占比更大,相关的现金流就会更加清晰。
金税四期+数字货币+互联网联合起来构建基础数据库,在大数据的加持下,监管成本持续下降,税务相关职务会更加系统化。
最终,房产税+企业税+个税将成为我国税收的主要组成
。
全文完,如果觉得写得不错,就点个关注吧,多谢阅读。
【第10篇】纳税对个人的好处
一、什么是个人养老金?
[礼物]个人养老金是指由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一种养老保障制度。
[鼓掌]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包括个人养老金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
当前,个人养老金制度还处于短板阶段,是对我国养老体系的有效补充。
[玫瑰]1.相关文件
(1)《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2)《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3)《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玫瑰]2.试点城市
个人养老金制度在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雄安新区、晋城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大连市、长春市、哈尔滨市、上海市、苏州市、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建省、南昌市、青岛市、东营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深圳市、南宁市、海口市、重庆市、成都市、贵阳市、玉溪市、拉萨市、西安市、庆阳市、西宁市、银川市、乌鲁木齐市等36个先行城市或地区实施,先行城市符合条件的群众可自愿参加个人养老金业务。
二、个人养老金有什么好处?
主要是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缴费环节:个人养老金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扣除。
(2)在投资环节: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得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领取环节:个人养老金的收入不纳入综合所得部分,按照3%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综合下来,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空间,还是能够给咱们职场打工人带来一定的好处,毕竟省到就是赚到。
三、怎么参加个人养老金?
[礼物]1.启动时间
2023年11月25日,个人养老金制度启动实施 。
[礼物]2.参与人员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参与。
[礼物]3.办理银行
首批可以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23家商业银行名单如下:
(1)6家大型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邮储银行);
(2)12家股份制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和恒丰银行);
(3)5家城商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宁波银行和南京银行)。
[666]tips:现在参办理个人养老金业务,有机会领取微信立减金50元,大家抓紧时间,去各大银行办理鸭!
【第11篇】从营商环境到宜商环境:世行纳税指标体系的新变化及中国的应对之策
标题:从营商环境到宜商环境:世行纳税指标体系的新变化及中国的应对之策
作者:王婷婷 马佳艺 王泓喻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市国际税收研究会;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平安区税务局
刊期:《财政科学》2023年第10期
内容提要
税收营商环境是营商环境的一部分,世界银行自2003年起对全球主要经济体进行的db纳税指标测度和排名,对于推动各国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税制结构、促进税收公平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db纳税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存在不足,无法适应所有国家的评估需求,也难以反映各国税收营商环境的真实水平。目前,针对既有db纳税指标的内生性问题和外部不适用性,世界银行推出新版bee项目评估体系,从监管框架、公共服务和整体效率层面对纳税指标进行三位一体的塑造,使得评估的范围更加全面、指标设计更为合理、评估方法更加科学。为优化中国特色税收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应深入了解bee纳税指标的新内容,并在反思既有db纳税指标局限的基础上,通过确保指标要素的体系化、提升指标设置的本土化、防控指标评价运行风险、提高评价实施方法的科学性等方面,构建中国特色、国际可比的纳税指标体系,促进税收宜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关键词:营商环境 宜商环境 税制比较 db纳税指标 bee纳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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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摘编
所谓税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是指一组相互联系的、用以系统说明税收缴纳情况和税收征管工作状态的数据指标集合,用以支撑评价主体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营商环境进行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国际上,税收营商环境指标体系通常被用于对各国营商环境的测度,以此作为判断营商环境优劣程度的指针,为各经济体的商业和投资环境提供指引。在税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建构方面,世界银行于2001年启动了“doing business”全球营商环境评估项目(以下简称db项目),并于2003年发布第一份营商环境报告,其中db项目中专设了“缴纳税费”指标(以下简称纳税指标),从纳税次数、纳税时间、总税收和缴费率(以下简称总税率)、报税后流程指标四个方面,评估各经济体税收营商环境的优劣状态。db纳税指标/span>;
db纳税指标的局限分析与bee纳税指标出场的现实背景
在db项目主导下,普华永道和世界银行自2006年至2023年每年联合发布《世界纳税报告》(paying taxes)这一出版物,对db项目下的纳税指标进行详细解读,以此衡量全球190个经济体的中型民营企业在过去十五年中税收营商环境的变迁。通过在税收政策和制度实践层面进行共通性、可比性的数据分析,为各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税制竞争力、营造公平税收秩序提供了重要参考。然而,受指标前提假设条件不严谨、适用范围较为狭窄、采集信息精准度不足、指标分析方法不科学等因素影响,db纳税指标在发挥其重要价值的同时,也遭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质疑。而2023年所披露的db项目数据违规事件,更是将国际上对db项目的可信度质疑推向了新的高度。在此背景下,世界银行经过反思考察,最终决定采用新的bee项目评估体系,并于2023年2月8日至3月15日对bee项目的前期概念说明征求公众意见。可以说,世界银行之所以要推出新的bee纳税指标体系,最为直接的动因便在于传统db项目的局限与不足。
(一)db项目前提假设存在偏差,无法适应所有国家的评估需求
不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需求有所不同,各国税制和税收实践情况也有所差异,如果全球统一使用一套税收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将无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世界银行2023年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独立小组审查报告》表明,那些在纳税指标方面表现得最好的国家,往往是没有对收入和利润征税的国家(比如石油资源丰富的国家),或是那些因为政府决策导致税率水平较低的国家。这也从侧面印证,仅以纳税指标的高低来衡量一国营商环境优劣并不具有普适性,容易受到各国财政政策特殊性或税制背景的影响。而从db纳税指标设计来看,其统一假设的基础是从一个虚拟“样本公司”的视角横向比较世界各经济体的税负和税务合规负担,而不考虑各经济体在历史背景、社会体制、经济发展阶段和税费制度设计的差异。这种做法虽然能够增强数据的可比性、节约指标设置和评估成本,但也存在假定前提过多、采集对象范围偏窄的问题,难以回应各国特质,影响了评价的全面性和客观性。例如,db项目只在不同国家(地区)选择最大的一个或两个城市进行数据收集,根据两个城市的人口数加权平均得到经济体的得分,但由于一个国家不同地区间存在地域差距,因此排名只能反映该国最大商业城市的税收营商环境排名,而不是该国普遍的排名。
(二)db项目指标设计较为粗略,难以保障税制比较的科学性
尽管db纳税指标为国家间税制比较提供了便利和依据,但如果指标参数设置不科学或测算口径不同,将影响税制比较的科学性。从db纳税指标的评估维度来看,其主要聚焦在营商环境的便利化评估方面,从税收负担和税务系统效率来考察一国的税收营商环境,却忽略了其他重要领域,例如,对税收制度的复杂性、税务机关提供的服务等事项的评估。事实上,从各国营商环
(三)db项目评估机制存在漏洞,影响了评价结果的可信度
db项目指标一直是各国寻求衡量营商成本的宝贵工具,数据来源的可靠性以及评估机构的公正性是其受到世界各国青睐的重要原因。但根据世界银行2023年6月的内部报告,世界银行在2023年和2023年的营商环境数据出现了异常情况,体现在“数据违规”和“数据操纵”两个方面,进而可能影响评估的科学性。之所以会产生如此严重的信任危机,一方面与db指标带来的税收竞争激烈效应分不开。db指标代表着一国营商环境的“良莠”,也代表着一国国际竞争力的大小,进而容易使各国产生攀比心理、引发利益冲突,由于过度强调排名的重要性,那些为db项目提供融资的成员国可能从内部施加压力以得到更高或更低的排名,带来了db项目的内部控制风险。另一方面,这也与db项目的评估过程缺乏透明度和监督机制分不开。从评价组织看,世行评价由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小组组织开展,采用以企业问卷调查为主,以官方文件为辅证的方式向中小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报关公司等营商人士采集数据。但是,世界银行对于评估小组如何筛选样本企业、如何组织填报问卷、如何校验数据信息等具体细节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加之监督机制主要发生在事后,从而难以对“源头污染”的数据进行有效剥离。此外,db项目的评估方法主要采取了以企业问卷调查为主,以官方文件为辅的做法。但是,问卷调查的方法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该方法虽能一定程度上弥补数据空缺,但却无法避免主观评价而导致的误差,一旦缺乏必要的验证,便容易带来采集的数据不够全面、客观的问题,进而影响评价结果的真实性。
全文刊于《财政科学》2023年第10期,欢迎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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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对延期缴纳税款不服的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属于什么性质事项?
答: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二、延期缴纳税款什么时候申请?
答: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三、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纳税人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四、什么属于特殊情况?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特殊困难的情形:(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五、税务稽查处理要求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纳税延期吗?
答:可以,但是要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提交延期纳税申请。
六、扣缴义务人可以提出延期扣缴税款申请吗?
答:不可以,只有纳税人才可以。
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机关是谁?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即只有省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局、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审批延期缴纳税款,为以下税务机关:
八、我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延期纳税申请吗?
答:(1)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是审批机关,可以。
(2)如果不是审批机关,则需要跟当地审批机关沟通是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资料还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资料,各地执行政策不一致,比如:a、北京要求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交;b、安徽则可以自行选择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资料,也可以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合肥市中山路3398号)提出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事项的公告),c、青岛规定青岛市辖区内(不含市南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为转报申请材料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受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地税函〔2017〕64号)。
(3)如果审批机关不能给予准确答复,则可以自行选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8修订)》第二条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资料网上传递。”
九、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需要以下资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经办人身份证件;4.代理委托书;5.代理人身份证件;6.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在报告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承诺。”);7.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8.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9.资产负债表。
十、可以延期多久缴纳税款?
答:三个月。
十一、对同一笔税款可以多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吗?
答:可以,但是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二、延期缴纳税款多久可以审批下来?
答: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代为转报,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因此如果是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资料,则20日内审批机关必须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果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转报,则最少需要27日,即将近一个月能知道是否予以审批。
十三、税务机关不依法批准延期纳税申请怎么救济?
答:(1)向上级机关反映投诉,由上级行政机关给予其行政处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提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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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一般纳税人比对失败
生产企业在填报增值税报表时,比对异常,异常原因是《附表资料二》第18栏“进项税额转出”-445.26小于0,怎么办?
答:根据税总发2023年124号公告《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二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比对规则中进项税额比对,第7点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应小于零。附表二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数据来源于单证齐全销售额*征退税之差,正常情况下该栏次应为正数,而出现负数是因为本期企业申报了单证齐全出口冲减,而本期并没有其他的出口业务申报单证齐全,所以导至该栏次为负数。出现该负数后,本期企业无法正常的申报增值税,企业须前往税务机关申报当期增值税,税务机关专设申报异常处理岗对异常比对结果进行核实,核实无问题后才能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注:具体按当地税务局要求为准。
【第14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比对管理
【税总发〔2017〕124号: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7〕124号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0月30日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以下简称“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异常处理岗,主要负责异常比对结果的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异常处理岗原则上不设置在办税服务厅前台。
四、申报比对范围及内容
(一)比对信息范围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表”)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4.纳税人税款入库信息。
5.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
6.申报比对所需的其他信息。
(二)比对内容
比对内容包括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表表比对是指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票表比对是指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表税比对是指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
五、申报比对规则
(一)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申报表填写规则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1.销项比对。
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2.进项比对。
(1)当期已认证或确认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
(2)经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
(3)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
(4)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税额。
(5)按照政策规定,依据相关凭证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应凭证税额。
(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应等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中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7)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应小于零。
3.应纳税额减征额比对。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征税额。
4.预缴税款比对。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5.特殊规则。
(1)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以不进行票表比对。
(2)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对其季度数据进行汇总比对。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1.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
2.当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
3.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4.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四)表税比对规则
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实际入库税款。
(五)申报比对其他规则
1.税务总局可以根据增值税风险管理的需要,对申报表特定项目设置申报比对规则。
2.各省国税机关可以根据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合理设置相关比对项目金额尾差的正负范围。
3.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将征收方式、发票开具等业务存在特殊情形的纳税人列入白名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适用的申报比对规则。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六)本条第(一)至(三)项比对规则为基本规则,第(四)至(五)项比对规则为可选规则。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上述比对规则的基础上,根据申报管理的需要自主增加比对规则。
六、申报比对操作流程
申报比对环节可以设置在事中或者事后,由省税务机关根据申报管理需要进行确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流程:
(一)申报比对相符
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二)申报比对不相符
申报比对不相符的,向纳税人反馈比对不相符的内容,并按照下列流程进行处理:
1.申报比对不符的,除符合本项第2点情形外,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进行解锁,并将异常比对结果转交申报异常处理岗。
2.纳税人仅因为相关资格尚未备案,造成比对不符的,应当对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3.异常比对结果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不得对税控设备解锁,由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
4.异常比对结果经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发现涉嫌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经稽查部门分析判断认为需要稽查立案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经处理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5.异常比对结果的处理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由于出现信息系统异常等突发情形,影响正常纳税申报秩序时,省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应急措施,暂停申报比对。在突发情形消除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申报比对流程。
【第15篇】风险应对纳税评估
6.1 应对由于舞弊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总体措施
1、改变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以获取更可靠和更相关的审计证据或获取额外的佐证信息,例如,更多地通过企业外部的独立来源获取审计证据(例如:通过函证),或者增加某些资产的实物观察或检查程序。
2、调整实施实质性程序的时间安排,尽量在期末或临近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
3、扩大审计程序的范围,例如,扩大样本规模或实施更为广泛和更为深入的分析程序,计算机辅助技术可能有助于我们对电子交易或会计文档实施更广泛的测试。
4、由于舞弊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上升,我们可以向具有发现和评估舞弊风险经验的人员寻求帮助。
6.2 对认定层次的考虑
针对我们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具体应对措施,可能因识别出的舞弊风险因素或条件的类型及其组合,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披露及认定的不同而不同。
以下是具体应对措施的示例:
1、出其不意地或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实地查看或执行特定测试。例如,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观察某些存放地点的存货,或出其不意地在特定日期对现金进行盘点。
2、要求在报告期末或尽可能临近期末的时点实施存货盘点,以降低企业在盘点完成日与报告期末之间操纵存货余额的风险。
3、改变审计方案。例如,在发出书面询证函的同时口头联系主要的客户及供应商,或者向某一组织中的特定人员发出询证函,或者寻求更多或不同的信息。
4、详细审阅期末调整分录,并调查性质或金额异常的分录。
5、对于重大且异常的交易,尤其是在期末或临近期末时发生的交易,调查其涉及关联方的可能性,以及支持交易的财务资源的来源。
6、使用分解的数据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例如,按地区、产品线或月份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与我们的预期进行比较。
7、询问涉及识别出的由于舞弊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人员,了解其对该风险的看法,以及所实施的控制能否应对和如何应对该风险。例如,在和企业会计部门人员会谈以获取或更新我们对交易流程和相关控制的了解时,我们可以询问员工是否在常规交易处理、对交易处理中异常情形的解决或控制的应用中发现任何异常(例如:跟踪和解决输入编辑错误报告上的项目),或管理层在发起、记录、处理或报告交易时的异常参与。
8、当其他注册会计师正在对被审计单位的一个或多个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与其讨论所需执行工作的范围,以应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这些风险是由在这些组成部分中,以及各组成部分之间进行的交易和活动中产生的。
9、如果专家(包括管理层的专家和我们的所内专家)的工作对于某一财务报表项目(其由于舞弊导致的错报风险被评估为高水平)格外重要,应针对该专家的部分或全部假设、方法或发现实施额外程序以确定该专家的发现是否不合理,或聘请其他专家实现该目的。
10、实施审计程序以分析所选择的以前已审计的资产负债表账户的期初余额,从事后的角度评价涉及会计估计和判断的特定事项(如销售退回的准备)是如何得以解决的。
11、对企业编制的账目或其他调节表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包括考虑期中执行的调节。
12、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例如数据采集以测试总体中的异常项目。
13、测试计算生成的记录或交易的完整性。
14、从企业以外的来源获取额外的审计证据。
6.3 具体应对措施——由于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的错报
针对我们评估的由于编制虚假财务报告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具体应对措施举例如下:
6.3.1 收入确认
1、针对收入项目,使用分解的数据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例如,按照月份、产品线或业务分部将本期收入与具有可比性的以前期间收入进行比较。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可能有助于发现异常的或未预期到的收入关系或交易;
2、向企业的客户函证相关的特定合同条款以及是否存在背后协议,因为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适当,往往会受到这些合同条款或协议的影响,并且这些合同条款或协议所涉及的销售折扣或其相关期间往往记录得不清楚。例如,商品接受标准、交货与付款条件、不承担期后或持续性的卖方义务、退货权、保证转售金额以及撤销或退款等条款在此种情形下通常是相关的;
3、向企业的销售和营销人员或内部法律顾问询问临近期末的销售或发货情况,以及他们所了解的与这些交易相关的异常条款或条件;
4、期末在企业的一处或多处发货现场实地观察发货情况或准备发出的货物情况(或待处理的退货),并实施其他适当的销售及存货截止测试;
5、对于通过电子方式自动生成、处理、记录的销售交易,实施控制测试以确定这些控制是否能够为所记录的收入交易已真实发生并得到适当地记录提供保证。
6.3.2 存货数量
1、检查企业的存货记录,以识别在企业存货盘点过程中或结束后需要特别关注的存货
存放地点或存货项目;
2、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对特定存放地点的存货数量盘点,或在同一天对所有存放地点实施存货告知的情况下执行某些地点的存货监盘,或在同一时间执行存货盘点监盘;
3、要求企业在报告期末或临近期末的时点实施存货盘点,以降低企业在盘点日至报告期末之间操纵存货数量的风险;
4、在观察存货盘点的过程中实施额外的程序,例如,更严格地检查包装箱中的货物、存货堆放方式(如堆为中空)或标记方式、液体物质(如香水、特殊的化学物质)的质量特征(如纯度、品级或浓度)。利用专家的工作可能会在此方面有所帮助。
5、按照存货的等级或类别、存放地点或其他分类标准,将本期存货数量与前期进行比较,或将盘点数量与永续盘存记录进行比较;
6、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进一步测试存货实物盘点记录的编制。例如,按标签号进行检索以测试存货的标签控制,或按照项目的顺序编号进行整理以检查是否存在漏记或重复编号。
6.3.3 管理层估计
1、聘用专家作出独立的估计,并与管理层的估计进行比较;
2、将询问范围延伸至管理层和会计部门以外的人员,以印证管理层完成或作出会计估计相关的计划的能力和意图。
6.4 具体应对措施——由于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
应对措施因企业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在通常情况下,对评估的由于侵占资产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将针对特定的账户余额和特定类别的交易。尽管上述两类应对措施中的部分措施也可能适用于这种情形,但其工作范围应针对识别出的与侵占资产风险相关的特定信息。
应对我们评估的由侵占资产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程序举例如下:
1、在期末或临近期末进行现金或有价证券监盘;
2、 直接向企业的客户询证所审计期间的交易活动(包括赊销记录、销售退回情况、付款日期等);
3、分析已注销账户的恢复使用情况;
4、按照存货存放地点或产品类型分析存货短缺情况;
5、将关键存货指标与行业正常水平进行比较;
6、对于发生减计的永续盘存记录,复核其支持性文件;
7、利用计算机技术将供货商名单与企业的员工名单进行对比,以识别地址或电话号码相同的数据;
8、利用计算机技术检查工资单记录中是否存在重复的地址、员工身份证明、纳税识别编号或银行账号;
9、检查人事档案中是否存在只有很少记录或缺乏记录的档案,如缺少绩效考评的档案;
10、分析销售折扣和销售退回等,以识别异常的模式或趋势;
11、向第三方函证合同的具体条款;
12、获取合同是否按照规定的条款得以执行的审计证据;
13、复核大额和异常的费用开支是否适当;
14、复核企业向高级管理人员和关联方提供的贷款的授权及其账面价值;
15、复核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费用报告的金额及适当性。
【第16篇】对于不缴纳税款追缴时效
社会保险费的追缴时效之探讨
作者: 黄巍 (汉坤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用人单位欠缴或漏缴社会保险费的纠纷日渐增多,社会保险费的追缴时效问题也备受关注。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也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上述规定对追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未设置时效限制。然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并且人社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存在2年的期限限制。因对前述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同理解以及各地劳动立法与司法的差异性,不同地方的劳动仲裁机构、法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于社会保险费的追缴问题的处理方式不一。1. 社会保险费追缴问题属于行政争议《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由此可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就欠缴费用等发生争议,实质是履行征收职能的社保管理部门与作为缴费义务主体的用人单位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者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寻求救济,而不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并不直接受理此类案件。对于用人单位未交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若劳动者对人社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劳动者可以该人社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注意需要与此相区别的是,如果劳动者不请求补缴社会保险费、而是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而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法院应当受理,该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2. 劳动监察查处时效与行政处罚时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有观点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期限应遵守行政法律关系中追究时效的规定;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时效并不同于行政处罚时效。虽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2年时限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一致,但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查处”指的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而非行政处罚,不应该适用行政处罚时效。因此,两者的“2年时效”不是同一概念。我们注意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7]105号)指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规定,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我们认为,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欠缴清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基金应收尽收。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从人社部的回复看来,其认为劳动监察查处的时效与行政处罚一致,但从政策导向出发,即使超过2年的追诉期,也予以受理解决。3. 司法实践的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否适用2年查处时效的限制,存在不同理解和做法。经检索2015-2023年全国各地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大部分地区的法院认可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认为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有2年的期限限制;少部分地区的法院认为对用人单位追缴社会保险费没有期限规定。(1)认为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受2年限制的地区持这种观点的法院包括:广东高院、广东省各地方中院(除广州市)、江苏高院、江苏各地方中院(除南京市)、山东高院、山东各地方中院、上海一中院、天津二中院、石家庄中院、郑州中院、重庆中院、温州中院等。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地区中,深圳市和重庆市还专门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劳动者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少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举报和投诉,如果应参保人员与该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已超过两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从上述规定来看,深圳市和重庆市明确肯定了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有2年期限限制。但不同的是,深圳市认为该2年期限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重庆市则认为该2年期限应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深圳中院与重庆中院在相关案例中分别引用了各自的地方性规定,对于超过2年期限的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除深圳市与重庆市外,其他上述地区的法院在裁判时则直接引用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并认可补缴社会保险费有2年期限限制。但对于该2年期限的起算时间,各地法院的观点并不一致。江苏高院、徐州中院、温州中院、临沂中院等法院认为,员工离职2年后再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广东高院、青岛中院、东莞中院等法院则认为,员工在公司恢复缴纳社保的2年后再提出补缴请求的不予支持。(2) 认为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受2年限制的地区持这种观点的法院包括:广州中院、广州铁路中院、武汉中院、南京中院、长春中院、海口中院、乐山中院、三门峡中院等。在上述法院中,广州法院的相关案例最多,态度也最为明确。如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2017)粤71行终193号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无期限限制。……责令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稽核),没有期限规定,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综上所述,对于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有2年期限的限制以及2年期限的起算时间,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不一,即便是同一个法院,也可能存在不同观点。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面对这一问题时,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之外,也应对当地的地方性规定和司法实践观点进行充分了解,以作出有效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