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出口退税产品有哪些资料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出口退税产品有哪些资料,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出口退税产品有哪些资料
1、出口退税企业首次申报核查情况表。(税局提供,手填,可修改)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仅提供营业执照)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复印件上,由法人亲笔写法人声明如下:本人确实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自有办公场所:办公场所产权证明。
租赁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最近三个月房租缴费的发票或收据。
5、最近三个月,企业办公场所的物业、水电费缴费发票或收据。
6、海关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运输单据,购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外销合同(与外商签订),企业与外商的收结汇水单,企业给供货商付款的银行水单。(此六项资料最好能一一对应,一份报关单对应的所有资料订在一起。如果购货合同,银行流水不能一一对应,放在相应的第一份报关单资料中。)
运输单据为报关单上运输方式一栏对应运输方式的单据,详见下文。
陆运:陆运载货清单
海运:1)装货单(装货单是由海关出具的一式六联的shipping order ,可以联系报关公司获取,不是由企业自己出具的装箱单)(装货单可使用通关无纸化放行通知书代替)
2)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通过货代订舱的,可用货代提单代替。
空运:航空提单
铁路运输:铁路运输单
监管仓:入仓单
保税区:离境货物载货清单
保税港区:无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退税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它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退税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以上2-6项资料,企业需提供原件进行核查,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需核查原件。请企业按照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资料,不要提供其余资料。所有资料按顺序提供。有无法提供的资料需要提交情况说明。
【第2篇】出口退税跟出口零税率
还真不违反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通俗点,一旦产品出口了,就是卖给老外了,这个产品本来在国内生产出来交的增值税等,返还给企业
核心知识点:
一、出口退税只要不低于零税率,就不违反wto的规定,低于0,就会被判定为出口补贴,出口补贴是违反wto规定的
二、出口退税是为了避免出现双重征税。
双重征税:某一或不同征税主体如果对某一或不同的征税对象或税源同时进行了两次或两次以上征税。
通俗点,某个产品在国内生产出来时,按照中国国内的税法,已经交税了。当出口到外国时,还要按照出口国的当地法律再交一次税,前后两次交的税有可能是同一种性质的税,比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此时咱们出口的产品就很没有价格优势或者成本虚高了
三、在wto规则允许范围内,实际是国家扶持和帮助出口企业在国际上竞争的有力工具,同样,也是限制某些行业出口的有力方法,比如高科技企业的产品出口,直接通过税务规定不实行出口退税。
这就再次提现了税的核心内涵,国家参与、调控社会资源分配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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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出口退税退什么税
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或者不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货物,均是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退税货物范围有那些?出口退税要满足那些条件?
但是一般条件下还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是否符合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
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一律以fob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入账。
必须是出口收汇的货物。
哪些是特准退税的产品?
1.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和海员的产品;
2.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办理退税;
4.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
“0退税率”
“0退税率”分为两种情况:
1、出口免税:即适用免税不退税政策,免除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但不退还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且生产企业纳税人要转出以前环节抵扣的增值税,外贸企业纳税人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
2、出口征税:即适用不免税不退税政策,出口按内销处理,需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且以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不予退还,但可以抵扣以前环节的进项税。
要注意,出口退税≠出口征税。
出口退税要满足那些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在国内进行销售,不离境的货物,除特殊规定以外,是无法进行出口退税的。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对于不是用于贸易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不能用作出口退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一般的说,出口产品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退税。但是国家对退税的产品也做了特殊规定,特准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予以退税。
注意:文中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信息请以北京中算老师为准!
【第4篇】出口商品退税率查询
出口企业财务:求助求助,最近出口了一批商品,在哪里可以查询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为零的商品又该要怎么处理呢?
税小夏:不着急,“生产免抵退 尽享好税惠”云讲堂马上来帮您,快来一步步跟着操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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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进入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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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左侧菜单中点击“出口商品退税率查询”,筛选商品名称或商品代码,就可以查询到所查商品的征税率和退税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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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商品的退税率为0,可以双击对应的商品信息,查看特殊商品标识。如果商品标识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则按规定需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若标识为免税,则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5篇】海运费出口退税申报
对于一些新成立或刚刚开始有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来说,对出口退税的整个申报流程,都是处于懵圈状态的,不知道怎么办理,去哪办理,办理顺序等等。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其他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出口退税的政策和举措,包括简化出口退税报送材料和办理流程,把现行的出口退税办理平均时间从6个工作日以内大幅压缩到3个工作日以内。
其实出口退税很简单,除了找第三方货代公司代理申报外,自己就可以进行申报操作~
下面中界海外-小界就为大家讲述一下关于从出口退(免)税备案到出口退税申报的流程,以及2023年的最新政策。纯纯干货,记得收藏并分享给朋友哦~
目录
01 为什么要申报出口退税?
02 申报出口退税必须满足的几个条件
03 公司类型及退(免)税情况
04 根据出口退税的条件,申报出口退税前要做好的准备
05 外贸企业电子税务局在线申报中,“退税申报流程”具体操作如下
06 出口退税的四个时限
07 税局发布的出口退税热点问答集锦
01 为什么要申报出口退税?
什么是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为什么要出口退税?
国家为了增加国内收入,鼓励国内盈余产品出口,所以采取了出口不征税的方法,为出口产品在国际贸易中赢得价格优势。
利用好出口退税政策,对需要出口的企业来说,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增强自身内循环,让企业更有底气地“走出去”。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出口企业因为细节工作不到位,引发了不少出口退税方面的涉税风险。
要知道一点,并不是所有货物出口了就能进行退税,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02 申报出口退税必须满足的几个条件
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或者不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货物,均是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但是一般条件下还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办理了退免税备案。
(2)出口的货物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税产品,并且属于退税的产品,不是免税或者征税的产品。
(3)出口货物已报关离境并已结关,有报关单的相关电子信息。
(4)已在财务上做了销售。
(5)已完成收汇。
(6)出口单证齐全。
这里来个知识小拓展:禁止出口的产品有哪些?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禁止有关货物、技术出口:
(1)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出口的;
(2)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保护环境,需要禁止出口的;
(3) 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禁止出口的;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禁止出口的;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门的;
(6)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7) 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的。
退税方式
“免、抵、退”是税收的一种形式,一般外贸企业是“免、退税”,生产企业退税方法是“免、抵、退税”。退税方法不同,计算方式也有区别,这一点大家要注意!
免: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0退税率”
“0退税率”分为两种情况:
1、出口免税:即适用免税不退税政策,免除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但不退还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且生产企业纳税人要转出以前环节抵扣的增值税,外贸企业纳税人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
2、出口征税:即适用不免税不退税政策,出口按内销处理,需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且以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不予退还,但可以抵扣以前环节的进项税。
要注意,出口退税≠出口征税。
此外,企业可以通过查看海关商品编码的特殊商品标识来判断是免税还是视同内销。
特殊商品标识是1的: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视同内销;
特殊商品标识是2的:免税。
03 公司类型及退(免)税情况
注意,并不是出口就一定退税的。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1.小规模公司
不能退税,但可以直接出口免税。不过前提是一定要有进项发票。
2.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在有符合条件的进项发票的情况下,出口货物或劳务可以申请出口退(免)税。
3.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可以申请出口免抵退税,当然这种类型比较复杂一些,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04 根据出口退税的条件,申报出口退税前要做好的准备
01 取得报关单
报关单是出口退税中最重要的单证,承载着出口货物的所有信息,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录入退税软件的数据也是从报关单中获取,实操中一般会遇到两种版式的报关单,一种是横版的报关单,右上角有“仅供核对用”的字样,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预录单。一般由货代提供或者由企业从单一窗口取得。自主取得预录单流程如下文:单一窗口打印报关单或通关无纸化放行通知书流程。
另一种报关单是竖版报关单,在右上角有“出口退税联”字样,出口退税需要此联报关单,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取得:
如果是委托出口的货物还需要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给委托方:
02 查询出口退税率,根据实际开具出口发票
取得报关单后需要根据报关单开具出口发票,出口发票一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的地区直接用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代替,开具发票前需要查询出口货物是退税、免税、还是征税。
开具出口发票是出口业务中的一个重要的风险点,一般出口退税的业务开具0%税率(有的地区也可开具免税)发票,免税业务开具免税的发票,征税的业务开具适用税率(比如13%)的发票,千万当心的是不要把退税的产品开成适用税率的发票,会导致交税的。
03 取得进货凭证
由于出口退税是退还采购环节所负担的增值税或消费税,此处采购环节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采购发票采用抵扣勾选认证,外贸企业根据出口产品的具体情况采用退税业务退税勾选,其他业务抵扣勾选。
04 出口收汇
出口货物必须收汇才可以退税(视同出口的货物除外),四类企业申报退税必须提供收汇凭证,一类二类三类企业可以先退税再收汇,但必须在次年的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收汇或者视同收汇,如果超过申报期退税必须提供收汇凭证并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不收汇的出口货物适应免税政策,不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05 收齐各类出口单证
单证齐全的出口业务才可以申报出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后需要在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单证备案,最新需要备案的资料如下:
5.1 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5.2 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5.3 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05 外贸企业电子税务局在线申报中“退税申报流程”具体操作如下
01 在线申报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退税申报”--“在线申报”
02 明细数据采集
取得报关单后需要根据报关单开具出口发票,出口发票一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的地区直接用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代替,开具发票前需要查询出口货物是退税、免税、还是征税。
开具出口发票是出口业务中的一个重要的风险点,一般出口退税的业务开具0%税率(有的地区也可开具免税)发票,免税业务开具免税的发票,征税的业务开具适用税率(比如13%)的发票,千万当心的是不要把退税的产品开成适用税率的发票,会导致交税的。
2.1 智能配单
(1)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
从电子口岸下载xml格式报关单,解密后再通过基础数据管理-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模块导入报关单。
①下载报关单:首先登录中国电子口岸下载xml格式的报关单数据。
②下载解密软件:选择基础数据管理-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报关单导入,点击“客户端工具(下载)”,将出口退税客户端工具下载至本地电脑。
③解密报关单:解压缩客户端工具压缩包后,双击快捷方式运行客户端工具。电脑上插入电子口岸卡,输入口岸卡密码,选择已下载至本地电脑的xml格式的报关单,点击“开始解密”按钮,进行出口报关单解密。
④报关单导入:点击“报关单导入”按钮,选择解密后的xml文件,点击“确认”按钮,完成关单导入。
⑤数据检查:关单导入完成,勾选数据,点击“数据检查”按钮,系统弹窗提示汇率配置,输入“当期汇率”,并点击“保存”按钮。
⑥报关单生成明细(如使用智能配单,此步骤无需做)
勾选检查通过的数据,点击“报关单生成明细”按钮,根据系统弹窗提示选择对应业务名称,点击“确认”按钮,界面跳转至“生成出口明细”界面。
界面跳转后,基本信息可以进行编辑,各字段可依据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填写。点击“确认生成”,即可单独生成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自动获取的增值税发票可用于智能配单或单独进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采集时生成进货明细数据。
智能配单
基础数据管理获取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基础数据智能配单模块进行配单,可自动生成出口进货明细申报表,无需再进行手工录入数据。
生成进货明细
注意:如果使用配单功能,无需操作生成进货明细,生成明细后将不能进行配单操作。
点击基础数据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生成进货明细”按钮,界面跳转至“生成进货明细”界面。
筛选对应的进货发票数据,点击“确认生成”,生成对应出口关联号的进货明细数据。
2.2 手工采集
明细数据手工采集包含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注意先录入出口明细、再录入进货明细)。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
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页面,点击“新建”按钮,页面将弹出采集框。
点击“明细数据采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点击“新建”,按照进货发票录入数据之后点击“保存”。
03 生成申报数据
点击“退税申报”--“生成申报数据”,填写对应“申报年月”和“批次”点击“确认”。
04 数据自检
勾选生成的数据,点击“数据自检”按钮。申报状态显示为“已自检”;自检情况显示疑点个数,点击具体的数字可查看详细的疑点描述。
05 正式申报
当没有不可挑过疑点后,勾选数据,点击“正式申报”按钮,可将数据转为正式申报。
06 出口退税的四个时限
30天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90天
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180天
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3个月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07 税局发布的出口退税热点问答集锦
q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和其相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计量单位不符的,能否申报退(免)税?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202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q2、如果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q3、出口企业如何查询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
a: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企业备案信息查询”模块点击“扩展信息”,即可以查看企业的分类管理信息。
q4、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条规定:“(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提供:
(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纸质资料或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4)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及退运货物转内销的,还应提供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5)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还应提供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q5、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现今无法收汇且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也不视同收汇,那么不适用退税政策后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八条第四款: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此,出口货物后无法收汇也不视同收汇的,增值税适用免税政策。
q6、外贸企业每月申报出口退税的次数是否有调整?
a:外贸企业在每个月增值税申报期(以下简称征期)前,可不限次数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每月征期后,仅在征期前未申报的外贸企业,可在征期后申报一次。(注:这是深圳的规定,其他地区应按各自税局的规定办理)
q7、生产企业出口哪些货物能够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a: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q8、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a: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八、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
(一)适用范围。
……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q9、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系统提示无报关单电子信息,请问该如何处理?
a:先判断是否为代理出口,若为代理出口的,凭代理出口证明信息即可申报退税,无需报关单信息。若为自行申报的,经数据自检或正式申报的疑点提示:报关单无电子信息,且无法申报退税的,请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联网稽查系统-出口报关单查询下载”确认数据实时查询状态是否为“出口报关单国家税务总局接收成功”,若未接收成功的,请点击“重新发往税务总局”。若已接收成功,且长时间仍无电子信息的,请进入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信息查询”模块,采集无信息的报关单数据并申报,待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系统会自动发起补发流程。
q10、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系统提示退税银行账户信息不存在于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中,请问该如何处理?
a: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前,应先对出口退税银行账号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请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模块进行操作。
q11、如何查询出口退税审核进度?
a:若使用电子税务局在线申报方式,在“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退税审核进度查询”模块中即可查询申报数据及审核结果。
q12、如何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a:外贸企业需作废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下“证明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开具”功能模块内,可以办理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业务功能。
出口企业需作废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应持相关资料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税务机关通过系统作废已出具证明的电子数据,并在原出具的纸质证明全部联次上加盖“已作废”戳记,同时传递已作废证明的电子信息。使用证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已作废证明的电子信息进行相应的处理。
q13、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查询是否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
a: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功能模块内,可以查询企业备案信息、报关单信息等业务功能。
提供的查询内容包括:企业备案信息查询、报关单信息查询及下载、代理证明信息查询及下载、电子账册信息查询及下载、电子手册信息查询及下载、退税审核进度查询、出口商品退税率查询、免税出口卷烟计划查询、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情况查询、出口退税申报信息查询。
总而言之,符合条件的出口退税企业,不仅要对出口退税相关政策进行了解和把握,同时也要关注出口退税时限方面的要求,从而切实做好企业出口退税办理材料的准备工作,进而确保出口退税工作地顺利进行。
好啦,以上就是今日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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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出口退税单证信息管理平台
智软科技开发的巜出口退税单证信息管理云平台》,2019.1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软件著作权证书,截止2022.4.22全国范围内安装电脑总台数21473台,使用企业户数15612家,深受广大岀口企业认可。
为积极服务广大出口企业,进一步推进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电子化留存方式,直接为企业减负降本增效。新版巜出口退税单证信息管理云平台》重磅升级为最新版本,版本号:2.0.1.9。
升级后,出口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落实退税管理制度,更轻松简单便捷,省时省力省钱省心。
一.智能生成申报资料,正式退税申报后下载申报表后,可智能化生成数字化的报关单、进项发票、出口发票图片,按所属期自动成册,可一键电子化归档。
二.智能生成《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表》,直接将日常归集的备案单证电子化关联归档,也可在申报后十五日内,完成所属期备案单证电子化留存。单证备案化繁为简,无需纸制装订,可生成数据包网上传税局,也可成册打印成纸质资料上报税局。
三. zr电票管家功能,实现企业一站式智能化发票管理。提供电/纸发票相关的开具、存储、签章、查验、下载等服务,为企业提供多种全新开票方式,实现更便捷、更智能的发票开具及管理体验。
四.使用报关单数据,或预录入报关单数据,快开出口发票,避免人工录入差错,并自动关联到所属期归档,设好参数自动生成备注项内容,自动换成fob价格人民币金额开票,确认出口收入更规范。
五. 上传税局资料功能,可按要求标准化制作生成,可按年度!按季度、按所属期,按关单号灵活生成数据包上传。出现一级疑点可向导式生成核查资料,带疑点申报更轻松。
.企业可时实加密存储,全部进、销项发票数据、退税申报数据和岀口报关数据。设置条件调取应用。为企业搭建了智能化大数据库,永久性安全管理。
.电子档案室功能可自定义资料类别,加密存储业务资料,企业全部业务资料建档保存更便捷化规范化。
.数据可视化功能,为财务工作的创新和转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力推财务走向业务,业财融合,数据共享,挖掘价值,服务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九. 进岀口货运险,为企业保驾护航,一键投保,极速出单,线上报险,效率高,服务好。欢迎升级使用新版巜出口退税单证信息管理云平台》
【第7篇】出口退税怎么做账
出口退税的意思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出口的货物被退还到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所产生并要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这是我国税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那么,出口退税账务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呢?
出口退税怎么做账务处理?
商品出口退税怎么做帐务处理?接下来就由出口退税代理公司北京中算小编为您解说!
1。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3.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免抵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额)
生产型企业:
1。根据'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根据'当期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结转当期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结转当期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不予免征和退税的金额应该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哪些企业可以办理进出口退税?
1、具有外贸出口运营权并承当国度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经过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享有独立对外出口运营权的中央和中央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局部工业消费企业。
2、拜托出口的企业主要指具有出口运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承当出口盈亏的企业。
注意:文中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信息请以北京中算老师为准!
【第8篇】出口退税名词解释
什么是出口退税?
满足出口退税的货物需具备哪些条件?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
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茶叶符合该项要求。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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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出口退税需要什么资料
政策原文节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
政策要点梳理
备案时间
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注意不是15个工作日)。
存放要求
按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
存放方式
1、纸质化,2、影像化,3、数字化
目录要求
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选择纸质化方式的,需在目录中注明存放地点。
保存时间
保存期为5年。
查验要求
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各企业类型需要备案的单证资料
备案单证目录表
不同的备案单证管理方式,有哪些不同?
纸质单证备案是传统的单证备案管理方式,即将所有需要备案的单证文件进行纸质订装存储,由于需要备案的单证类型较多,所以纸质单证备案具有整理费时间、存管费空间、查找不方便、易丢失损毁等缺点。
相比于纸质单证备案,无纸化单证备案是以电子数据、影像等方式留存备查出口退税单证的方式,无需装订保存纸质资料,仅存管电子影像资料即可,不但能有效减轻企业单证备案的时间和空间成本,还能防范单证备案风险。
旭诺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系统
# 系统简介 #
为帮助企业更有效的管理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旭诺信息推出《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系统》
该系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第2023年第9号公告》中对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的管理要求,无缝对接旭诺出口退税申报管理系统,对出口退税申报的电子数据和海关报关单数据,通过ocr识别技术,自动匹配企业单证类别,实现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智能完成单证的影像文件备案,打通出口退税流程最后一公里。
适用企业
有出口业务的集团公司,大、中型出口企业,为出口企业服务的财税服务机构。
满足企业需求
旭诺管理系统集多种功能于一体,可实现企业从出口业务发生、报关单状态查询、外销发票开具、智能配单(外贸企业)、退税申报到单证备案无纸化管理的一体化流程。
多种备案方式:对接海关平台自动采集归档备案;扫描仪批处理备案;手动上传备案。
打通四大平台:系统对接海关平台、开票系统、税务发票底账库、电子税务局四大平台。
三大核心亮点
备案单证 自动归集
根据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数据自动归集、备案单证资料,有效减轻企业单证备案的时间和空间成本,调用方便,在异地办公模式下更能发挥产品优势。
智能审核 管理单证
智能审核每笔出口业务的单证备案情况,帮助企业查缺补漏,使企业对单证备案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便于管理。
智能预警 未备案出口业务
对于超期未备案业务,系统智能提醒,避免因备案不及时造成的税务核查风险,让企业安心发展出口业务,退税无忧。
系统优势
云端部署,数据共享
界面清晰,操作简单
分工协同,授权管理
软硬结合,适配度高
加密存储,安全稳定
企业价值
提升效率,降低成本
轻松应对税务核查
完善单证备案管理流程
加速企业信息化进程
应用系统前后对比
详情咨询旭诺信息。
【第10篇】2023出口退税备案资料
五)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优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进一步简化结关、收汇手续。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医保局 档案局 密码局
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税总发〔202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提升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一)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融合运用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加大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提高退税效率。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优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进一步简化结关、收汇手续。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六)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在进一步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及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税务总局负责)
(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2023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20小时以内;2023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0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进一步压减,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税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3年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23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作用,在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发展重大战略中,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税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
(十)分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在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2023年选择部分地区新办纳税人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023年年底前,力争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税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密码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税务部门公开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快推动国家标准制定。财政、档案等部门积极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作,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加强电子发票推行应用的法律支撑。(税务总局、财政部、档案局、密码局、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加强税费政策法规库建设,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负责)
(十三)强化分类精准管理。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税务管理体系。积极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实时分析识别纳税人行为和特征,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加强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税务总局牵头,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修复相关规定,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税务总局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十五)加强评价考核。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充分发挥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加强政策措施运行情况的评估,健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机制,完善全链条管理,为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疏堵消障、加力提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抓紧研究落实本通知各项任务的具体方案,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和步骤安排,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创新举措,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持续提高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质效。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医保局
档案局
密码局
2023年9月28日
【第11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出口退税业务操作指引
来源:广东税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广东省税务局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上线运行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需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退税发票、代办退税发票的勾选与确认、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和查询、抵扣勾选与退税勾选相互调整等业务。为确保纳税人出口退税业务顺利开展,现整理了相关操作指引,供纳税人在日常申报操作中参考。
01
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操作注意事项
(一)登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需使用金税盘、税控盘或税控ukey。
(二)未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退税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用于出口退税。
02
相关操作流程
(一)出口退税勾选操作流程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退税勾选”模块下设“发票退税勾选”、“退税批量勾选”、“退税确认勾选”和“退税勾选统计”四项功能。外贸企业、水电气等其他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具有“退税勾选”功能权限,可作退税勾选的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括代办退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退税勾选的流程为:先通过“发票退税勾选”和“退税批量勾选”功能逐票勾选或批量勾选多份发票,再通过“退税勾选确认”功能进行确认。外贸企业未进行退税勾选确认的发票不能用于出口退税,一个自然月内可对当期勾选的发票进行多次确认,一经确认无法撤销。
注意:外贸企业退税勾选成功后,必需在“退税确认勾选”功能对已勾选为退税用途的发票进行确认,确认成功才能完成退税发票的认证;如果未做退税确认勾选,相应发票不传递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会导致获取不到发票信息无法受理退税申报。
(二)“抵扣勾选”与“退税勾选”相互调整的操作
1.“抵扣勾选”调整为“退税勾选”
外贸企业误将用于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为抵扣,区分以下不同情形调整。
⑴若应勾选为退税的数据错误勾选为抵扣,但该发票尚未用于纳税申报的,应按以下规则处理。
①已“抵扣勾选”数据尚未“申请统计”和“确认签名”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将用途调整为退税:撤销勾选框中的“√”,点击提交确认,这些发票就会再次回归到未勾选状态。这时就可以进入退税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退税勾选。
②“抵扣勾选”数据已“申请统计”或“确认签名”,但尚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应先撤销“确认签名”并撤销统计,然后按照前一种情形进行操作,即取消原勾选,再在“退税勾选”中进行勾选。
⑵若应勾选为退税的数据错误勾选为抵扣,且该发票已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应按以下规则处理。
①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如果可以撤销,纳税人可以在撤销申报之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首页选择“回退税款所属期”重新回到上一所属期,再按照上述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方法操作即可(撤销“确认签名”和“申请统计”,然后撤销“抵扣勾选”并进行重新“退税勾选”)。
②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如果不能撤销,那么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核实函》业务,并按审核结果进行处理。
注意:提出《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核实函》申请前,首先应将相应的税款从进项税额中转出,且每张发票只能开具一次《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核实函》
2.“退税勾选”调整为“抵扣勾选”
外贸企业误将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为退税,区分以下不同情形调整。
⑴已“退税勾选”但未“确认退税勾选”的发票,发现勾选错误,需要调整为“抵扣勾选”的,应按以下规则处理。
可以撤销勾选框中的“√”,点击提交确认,这些发票就会再次回归到未勾选状态。这时就可以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抵扣勾选。
⑵已“退税勾选”且已“确认退税勾选”的发票,发现勾选错误,需要调整为“抵扣勾选”的,应按以下规则处理。
①如果该发票尚未申报退税,纳税人应使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或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在“其他申报向导—发票误勾退税且未报退税申请录入”模块生成申报数据,再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相应申报数据。企业可在审核通过的次日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抵扣勾选功能模块重新进行抵扣勾选。注意,进行以上操作应确保该发票尚未进行退税申报。
②如果该发票已经申报退税,且符合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的条件,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转内销证明”。在税务机关审核通过次日之后,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在“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模块进行勾选,然后进行统计、确认,相关税款可以用于抵扣。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勾选操作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代办退税勾选”模块下设“代办退税勾选”、“代办退税批量勾选”和“代办退税统计”三项功能。“代办退税勾选”功能仅适用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有代办退税标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备注栏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专用发票)进行勾选。
勾选流程为:通过“代办退税勾选”和“代办退税批量勾选”功能,逐票勾选或批量勾选多份发票。
注意:代办退税勾选流程无需确认,一经勾选不可撤销。
03
外贸企业原已认证发票信息下载流程
外贸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税在线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认证发票反馈下载”,按起始年月、截止年月下载相关的增值税发票认证信息后导入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供稿:广东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编发: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第12篇】出口退税2023年第35号文
由于当前税法对暂缓、暂扣出口退税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导致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以疑点未核实为由长时限暂缓、暂扣企业出口退税款。这不仅增加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也对企业的出口退税权益造成实际侵害。本文围绕两则税务机关长期暂缓退税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例展开,为出口企业有效维权提供思路。
一、案例引入:长时限暂缓退税,企业起诉成功维权
案例一 暂缓退税影响退税权益,出口企业起诉法院裁定受理((2018)闽01行终321号)
1、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至2023年9月期间,福建省冠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分12批次向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应退税款合计金额438万余元。但直到2023年初,仍有245万余元未退给冠恒公司。2023年3月29日,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冠恒公司的退税请求予以答复,以冠恒公司上游12家供货商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为由,对冠恒公司245万余元退税款暂缓办理。冠恒公司不服,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6月30日,福建国税局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冠恒公司不服,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以福州国税局的答复既非税务处理决定亦非税务处罚决定,对冠恒公司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冠恒公司的起诉。冠恒公司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冠恒公司的案涉供货商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以需予以排除为由作出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处理。因该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处理行为,导致冠恒公司不能如期获得退税利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冠恒公司提起本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指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案例二 暂缓退税不应久拖不决,法院判决税局60日内作出决定((2014)鲁行再终字第4号)
1、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起,济南丰宁食品有限公司向章丘市国税局申报出口货物应退税款。章丘市国税局先后于2023年1月、2月为丰宁公司办理出口退税共计34万余元,剩余42843.84元以丰宁公司提供了虚假发票为由没有退回。丰宁公司不服,于2023年4月19日向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丰宁公司自觉配合章丘市国税局对出口退税相关事项的调查、检查;章丘市国税局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并将结果向丰宁公司反馈。丰宁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在审查过程中,章丘市国税局认为出售人为杨金兰、张明铨的33份发票存在疑点,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向章丘市公安局进行了通报,并以此为由长期暂缓退税。丰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章丘市国税局立即退还出口货物应退税42843.84元,利息3602元,共计人民币46445.84元。
2、法院裁判:
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章丘市国税局根据自身和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对该33份发票的进项税不予退还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丰宁公司诉讼请求。丰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针对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办理退税系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在暂停办理后,应当按照正当行政程序原则积极履行“落实和处理”职责,尽快作出最终处理意见,不应久拖不决或以暂停办理代替实质上的最终处理,否则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特别是本案中,在章丘市公安局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丰宁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丰宁公司申请退税问题实际上仍处于待处理状态,章丘市国税局应尽快按有关规定“落实和处理”,在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丰宁公司申报出口货物退税问题作出是否退税的处理决定。而章丘市国税局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和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丰宁公司的诉讼请求,亦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改判。最终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判决章丘市国税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针对丰宁公司的申请作出是否退税的处理决定。
二、暂缓、暂扣出口退税款的法律规定及常见情形
暂缓、暂扣退税是为了制止税收违法行为、避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而对纳税人应得退税款所采取的暂时性的控制措施。根据一系列税收规范性文件,无论是因上游供货企业的原因还是因出口企业本身的原因,只要交易真实性存在疑点,出于保护国家税款的目的,对相关业务的退税款都要做暂缓退税处理,或者暂扣其他业务退税款。
当前,关于暂缓、暂扣出口退税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近年来实务中常见的暂缓、暂扣退税款情形,我们做了标记:
三、暂缓暂扣退税遥无期限,出口企业的四个申辩维权要点
(一)暂缓、暂扣出口退税不应超出合理时限
前述税收规范性文件对暂缓、暂扣出口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但对于暂缓、暂扣出口退税款的时限却未予以明确。暂缓、暂扣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对纳税人的财产权利进行的暂时性限制,是为保障国家税款安全所采取一种预防性措施,必须有一定的时限规定,否则“暂缓、暂扣”就会变成实质上的永久,将侵害纳税人的权益。
退税款的取得关系到企业的资金周转与业务扩展,因税务疑点难以排除就一味限制企业的退税权益,这种做法与***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讲话精神不符,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中提到的“妥善处理依法征管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关系”要求不符。
《行政强制法》第25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第38条则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的,应当解除税务扣押、税收保全措施。因此,应参照行政强制措施及税务扣押、税收保全的程序规范,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对交易事项进行核查,超出合理期限的,应解除暂缓、暂扣状态,予以退税。
(二)暂缓、暂扣退税久拖不决,税局构成行政不作为
行政法中的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税法规定,适用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税务机关应当从真实性、合法性、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等方面对出口商提交的申报资料、凭证等进行审核。若税务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报凭证、资料等不符合规定或对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情况等发现疑点的,在疑点核实期间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应按照疑点所涉及退税额暂扣其他已审核通过尚未退税款,差额部分则需提供担保。
税务机关暂缓、暂扣出口退税款是一种暂时的限制,不对纳税人的财产权利产生终极性影响,但是暂缓、暂扣出口退税款久拖不决,则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该种拖延履行退税职责的不作为行为,法院应确认违法,责令改正
前述案例一中,再审法院即认为,章丘市国税局在公安局对丰宁公司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一案决定不予立案后,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和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最终判决章丘市国税局60日内作出是否退税的处理决定。
(三)暂缓、暂扣退税对企业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在税务实践中,税务机关普遍认为暂缓、暂扣退税行为是一种中间性、阶段性状态,后续是否退税才是一个决定性的行政行为,故认定暂缓、暂扣退税未对企业权益造成实际损害,不具可诉性。我们对此并不认同。
首先,因业务真实性存疑而引发暂缓、暂扣退税,出口企业由此无法及时取得退税款,特别是因一项业务存疑而对其他业务应得退税款进行暂扣时,无疑会对企业的财产权益造成实际损害。这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第(二)项(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或第(十二)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次,税局暂缓、暂扣退税的可诉性,已得到众多司法判决的支持:如常熟市华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常熟市国家税务局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苏0582行初54号)、宁波市瑞麟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宁海县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17)浙02行终127号)以及前述福建省冠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国家税务局二审行政裁定书(2018)闽01行终321号)中,法院均认为暂缓办理退税对出口企业产生了实际影响,应当依法受到是否合法的审查,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四)企业能够证明出口业务真实的,应恢复办理退税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实践中,税务机关以出口企业业务存在疑点为由进行核查时,应在合理期限内收集业务真实与否的证据,如果税务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交易是否真实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按照存疑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对被调查企业解除暂缓、暂扣退税的限制,恢复办理出口退税。
同时,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出口业务真实,而税局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的,同样应当及时解除暂缓、暂扣限制,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总结:暂缓、暂扣退税是为保障国家税款安全所采取一种暂时性措施,税务机关应在合理期限内核查业务真实性并作出是否退税的决定,否则构成行政不作为。面对暂缓、暂扣久拖不决情形,纳税人可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通过提交证据证明出口业务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业务虚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按照存疑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对纳税人恢复办理出口退税。
【第13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下载
单机版系统
大家接触的比较多的是单机版系统,单机版系统是指通过税务局或者登陆出口退税咨询网,下载并安装在电脑中的申报软件。
在电脑下载安装后, 需要录入企业的基本信息,并且在系统中录入明细等相关数据,生成申报数据后,需要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上传,进行数据的自检,没有疑点后最终确认申报。
离线版申报系统
大连和广东(除深圳外)地区已经正式上线新版退税申报系统,其中,离线版是大家听得最多的,那么究竟什么是离线版呢?
单从系统的截图,我们可以看到,离线版其实也是安装在电脑端,进行出口退税申报的软件,准确的来说,是单机版系统在金税三期系统整合升级后,名字变更为了离线版。因此,离线版系统跟单机版系统-样,都是需要通过下载安装,录入申报的数据等内容,生成申报数据,然后通过网上申报的平台进行数据的上传自检及确认申报。随着离线版系统在各地的逐步上线使用,单机版将退出历史舞台。
在线版
在线申报,则是与单机版系统、离线版系统不同的,在线申报是可以一站式完成的,不需要下载安装系统在电脑端,可以直接通过在线申报的界面进行数据的录入,生成,然后进行数据的自检和确认申报。目前常见的分电子税务局和单一窗口两种。
问:电子税务局和单一窗口有什么区别呢?
电子税务局和单一窗口都是在线版申报方式。其中,电子税务局是指登录各地区的电子税务局后,进入里面的出口退税模块,可以实现出口退税的在线申报。而单一窗口是指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进入后,在里面的出口退税申报模块进行出口退税在线申报。注意,使用的前提是所在地已开通相关的功能。
在线版与单机版申报系统的区别主要是通过在线版录入数据后,可以直接上传审核。而单机版申报系统需要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上传数据。
问:系统可以切换使用吗?
答:可以。只要同步数据后即可使用。其中,外贸企业即使没有前期申报的数据也并不影响后期的申报;但是生产企业是必须有前期的申报数据才能正常申报的,一般建议生产企业至少获取两个以上年度的数据。
①如果使用的是单机版,需要切换到在线版,可以在登录在线申报系统后,点击“退税审核结果下载”,之后点击申请下载,输入申报年月或者年度获取审核通过的历史数据。
②如果使用的是在线版,需要切换到单机版。可以通过在线版申报系统或者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下载数据,然后通过“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读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产企业还需要做“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处理”。
注:各地区具体使用哪个申报版本以各地区税务局要求为准。
山东省目前已经推行在线版申报,现在使用在线版,感觉比单机版方便多了
【第14篇】2023年无纸化出口退税
11月7日,云南省腾冲市出口退税二类以上企业全部实现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到目前为止腾冲市税务局共计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10户,占正常出口企业总户数18户的55% 。这一新举措,更好地落实了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同时更便于企业出口退税、减少资金占用、减少成本、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对鼓励我国产品出口,提升云南区位经济发展和在“一带一路”、“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中特殊的战略地位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从去年10月以来,腾冲市税务局通过“以点扩面、以面成体”的“立体模式”,大力推行出口企业退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
试点先行,重点探索。2023年,腾冲市税务局选取了腾冲市兴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开展了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在试点过程中,该局统大胆设计,小心求证,周密部署,严抓落实,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加强了政策宣传,税务干部多次到企业开展上门辅导,同时对企业备案单证进行核查管理,确保了让企业在享受无纸化便捷的同时,也能够业务真实、操作规范、合法守法。在税企双方的共同努力下,2023年11月7日,保山市税务局对腾冲3户试点企业无纸化退税申报工作进行了验收,并对腾冲市局的试点工作进行了肯定。
以点扩面,全面展开。在3户试点企业取得成功的基础上,腾冲市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对二类以上的企业全面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召开了全市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操作培训会,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系统化培训,在全市税务系统内部,对各税务分局管理员进行了再培训,利用基层分局在征管一线的优势,为企业提供“面对面、手把手”式的服务。同时,该局派遣业务骨干,深入到企业开展了核查检验,对各企业票流、资金流、物流“三流”是否相符进行了比对核查,同时,加强与海关、银行、运输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对疑点问题致函查询,确保工作准确、无误。截止至2023年11月,腾冲市税务局共对10户企业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
以面成体,全域推广。目前,腾冲市税务局开始向辖区范围内所有出口退税企业推广无纸化申报工作。在做好10家扩面企业的基础上,该局向各大出口退税企业广泛宣传无纸化退税申报的优势,众多企业纷纷表示愿意加入无纸化申报试点,腾冲税务机关在坚持严格、依法、便捷、高效原则的基础上,严格审批无纸化申报企业的准入资格,着力将试点各项措施形成标准化、制度化和流程化,努力提炼可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先进典型经验,通过将“点”延伸为“面”,将“面”扩展为“体”,不断提升腾冲市出口退税无纸化工作的体量、规模和水平。[邓嘉宾 康德昌]
来源:腾冲新闻网
【第15篇】出口退税企业风险管理体制
生产企业硬要求,自制生产要保留。
生产资质要备全,后期核查就不难。
出口退税享优惠,政策实行免抵退。
申报时间别错过,每月机会就一个。
单一窗口已上线,申报简化易实现。
生产企业环节少,出口退税风险小。
出口退税企业特点(生产企业)
【第16篇】出口退税税收优惠风险
一、增值税减免税让企业缴纳更多的税收
国家最近对小微企业让利力度这么大,不是免税吗?为什么还要交企业所得税。
的确,国家目前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减免,特别是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不等于免!减免不等于免!减免不等于免!(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免征增值税并不意味着企业所得税也免,若是你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作为企业取得收入,除属于税法有明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外,都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留抵退税导致大面积税务稽查与大额补税
留抵税就是增值税进项未能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为啥会出现留抵退税?除了企业亏损或存在大量库存等正常原因外,还可能是存在未申报收入。因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基于企业销售收入而计算,为防范骗取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对企业瞒报和漏报销售收入的监管会更加严格,如企业因政策理解错误导致税务申报和税务处理不当,或基于骗取增值税留抵税额而瞒报收入少计销项,将可能被税收机关按照偷税进行行政处罚。
产生留抵退税后,税务局会通过大数据,对纳税人进行风险评估,如果发现异常就会被查,严重的会对企业近三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上下游企业。
在继续加大对特定行业和企业支持力度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背景下,税收机关和公安机关也更加重视打击日益增加的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党和国家的税收政策提供保障。2023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税总稽查发【2022】42号),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2023年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打击。可以预见,对涉及骗取留抵退税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将是税收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
在当前大规模推行退还留抵税额政策的形势下,企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税收审查,为避免企业因退还申请留抵税额而产生的税收法律风险,企业在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时,应做好如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三、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企业风险增大
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增强风控意识,对税会差异“多一份小心”。在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过程中,税会差异是一个值得企业关注的问题。实践中,由于时间性税会差异,企业在享受该优惠时,可能需要先进行纳税调减,再进行纳税调增。然而一些企业由于疏忽大意,在纳税调减后却忘了调增,导致发生涉税风险。对此,相关企业务必要增强风控意识,对税会差异“多一份小心”。建议相关企业,务必详细做好台账管理,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注意检查有无跨年度纳税调整事项,避免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