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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想费用税前扣除比例(16篇)

发布时间:2023-10-04 18:36:08 查看人数:15

【导语】给想费用税前扣除比例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给想费用税前扣除比例,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给想费用税前扣除比例(16篇)

【第1篇】给想费用税前扣除比例

汇算清缴事项特别多,怕算错?

12项费用扣除的比例整理如下:

01

▶项目名称: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02

▶项目名称: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比例:14%

也就是: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03

▶项目名称: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8%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04

▶项目名称:工会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2%

也就是: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05

▶项目名称:研发费用支出

▶加计扣除比例:75%

也就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06

▶项目名称: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07

▶项目名称:业务招待费支出

▶扣除比例:60%、5‰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08

▶项目名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扣除比例:15%、30%

也就是: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09

▶项目名称: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12%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

▶项目名称: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11

▶项目名称: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

▶项目名称: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1%

也就是: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2篇】个体工商户费用税前扣除

我们来一步一步分析:

1.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老板个人每月领取的“工资”能税前扣除?

分析:不能扣除。

为啥强调查账征收,因为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不再扣除任何费用(包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业主每月领取的“工资”,实质是经营所得,提前领取而已。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建议设置像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提款,设置“业主提款”,业主本人工资不要放到成本费用里,即使放到成本费用,计算经营个人所得税时也要调增。

借:业主提款 5 不能计如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5

2.业主(老板)的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分析:可以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单位承担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单位承担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单位承担社保

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个人部分社保(其他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

借:业主提款 (老板个人部分的社保)3

贷:银行存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分析:纳税人没有综合所得,经营所得预缴时按实际月份(尤其是年中成立的个体户)每月5000减除,次年汇算清缴时按直接6万减除,可能汇算清缴时有退税情况。

4.如果业主缴纳经营个人所得税从个体户对公账户扣款,会计处理如下

分析:

经营个人所得税缴纳主体是业主本人

借:业主提款 8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8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8

贷:银行存款 8

5.结转损益和分配利润,设置业主损益(类似本年利润)

借:营业收入 100

贷:营业成本/费用 70

贷:业主损益 30

借:业主损益 16

贷:业主提款 5

贷:业主提款 3

贷:业主提款 8

分配利润到业主个人银行卡

借:业主损益 14

贷:应付利润 14

借:应付利润 14

贷:银行存款 14

缴纳过经营个人所得税的利润从个体工商户对公账户汇到业主本人银行卡可,无需再缴纳税。

参考解答

【第3篇】给客户报销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财务君说:多少业务招待费,一边报销,一边税前扣除?首先财务君得问,同样是出行费用,为什么有的员工按差旅费报销?有的员工是按业务招待费报销?能否全额税前扣除?企业该如何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务筹划呢?那么,对于业务招待费相关事项,跟着财务君来学习吧~同样的费用用途不一样报销归类不一样!首先,来看小会公司的这些情况,属于财务易错的报销归类:情形1:小会因公司业务需要而开展的,报销客户来往的出现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情形2:小会因回家探亲、福利旅行的出行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情形3:小会因公出差的出行费用,在标准内的费用,属于“差旅费”。差旅费: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情形4:小会公司组织员工职业技术培训,培训出行费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税[2018]51号规定: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情形5:小会公司在外地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出行费用,属于“会议费”。会议费:小会公司为召开会议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租用会议所费用、会议资料费、交通费、茶水费、餐费、住宿费等。情形6:小会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出行费用,属于“开办费”。开办费:国税函[2019]98号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业务招待费扣除填报及注意事项即使分清了以上6种情况外,有些会计还是对业务招待费标准扣除不理解,不知道税前能扣除多少。下面,小会结合个案例,让你轻松上道~【案例】小会公司2023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若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若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1)实际发生额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4万元,按发生额的60%扣除。因此,小会公司当年能在税前扣除额:4×60%=2.4万元。2)实际发生额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① 实际发生额的60%小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6万元,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即5万元,但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实际可税前扣除额为3.6万元,未超过限额。因此,小会公司当年能在税前扣除3.6万元。② 实际发生额的60%大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10万元,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可税前扣除额为6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5‰为5万元。因此,小会公司当年只能在税前扣除5万元,超过5万元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扣除相关注意事项,以下几点,财务需知!1. 未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比如小会公司2023年度按销售收入的0.5%计提了业务招待费500万元,但小会公司全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只有450万元,则没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此50万应全额调增处理,不参与限额扣除。2. 注意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相关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3. 筹办期间的相关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开办(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此情形下企业在税前扣除其业业务招待费时,不受到“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条件的限制。附:业务招待费填报表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只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时按照税法规定及税会差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无需纳税调整。具体涉及的年度申报表为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的第4行“业务招待费”,以及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15行“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下:

业务招待费税务筹划3招见效第一招:提前规划业务招待费企业可尽量让招待费限额计算的基数增大,若增大当年的销售收入;使得招待费发生额减少,如特定业务发生的餐饮费可计入福利费、宣传费等,需正确核算招待费,并非所有餐饮费都应计入招待费中。因此,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可提前对业务招待费列支的额度进行规划。第二招:有效分流业务招待费根据文件相关规定,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特定行业为30%),较业务招待费的限额高的多。因此,有效分流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之间的开支,将会起到很好的节税作用。如企业赠送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或带有企业logo标志的纪念品,这些礼品起到了推广宣传的作用,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包含政府补助收入等营业外收入。第三招: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企业可通过设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方式,来提高费用限额的扣除基数。如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通过将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可直接增加销售收入,从而提高费用限额扣除的基数。但设立分支结构也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管理成本,是否要设立这样的分支机构,需要结合实际再综合决策。

【第4篇】融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当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时候,它实际需要支付的价款超过了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

财务人员应该明白这固定资产的成本是要用现值来确认的,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现值之间的差额是需要计入到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在每次支付价款的时候要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这摊销的会计处理是有讲究的。最近有人咨询转出未确认融资费用还是收入?

什么是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是一个损益类科目,它是反应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或者因为长期借款发生的未实现的融资费用。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的话,成本就是需要支付价款的现值,长期应付款就是需要支付的本金,未确认融资费用就是需要支付的利息了。在会计报表中,它是长期应付款的一个抵减项目,为此在每次支付长期应付款的时候要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冲减的。

转出未确认融资费用还是收入

每次支付的时候要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那么转出未确认融资费用还是收入?在每次支付的时候,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方计入到长期应付款,贷方计入到银行存款。第二是按照未支付的本金乘以实际利率计算实际的利息,借方计入到在建工程或者财务费用,贷方计入到未确认融资费用。第三计算出已经支付的本金,用实际支付的金额-已经支付的利息来确认,最后用未支付的本金-实际支付的本金计算下期未支付的本金,这作为计算下期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基础。在每次转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时候是计入成本费用的,为此是作为费用核算。

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么

既然每次支付的时候计入财务费用,它租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这费用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但是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可以进行扣除的。

毕竟在进行账务处理的时候是计入财务费用的,在计算净利润的时候会考虑这部分费用。这是税法和会计上的一个区别。财务人员在计算税收的时候要考虑这些问题。

【第5篇】不可税前扣除的费用

可以加计扣除的情况

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主要包括三大类:应用性研究、试验性开发、实质性改进。

其中,可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也可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两种不可加计扣除的情况

不适用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地产业

5、租赁和商业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第6篇】筹办期有关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业务招待费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并且不受营业务收入的限制而直接计入开办费,并按照开办费的处理方法。

1.筹建期内

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会计核算计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或“长期待摊费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的,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二、扣除类调整项目”下面的“(十七)其他”栏调整,“账载金额”填写实际发生额,“税收金额”填写0,将该支出全部做纳税调增;同时,在《a10508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四、长期待摊费用”下面的“(四)开办费”栏调整,“账载金额”全部填写0,“税收金额”下的“资产计税基础”按照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填写。

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直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则不需要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整,而是直接在《a10508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四、长期待摊费用”下面的“(四)开办费”栏调整,同样对业务招待费按照60%计算填写。

当然,在实务中,开办费的发生并不仅仅只有业务招待费,所以在实际填写时是所有的“开办费”都统一在《a10508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四、长期待摊费用”下面的“(四)开办费”栏调整,因此需要先分别计算可以作为计税基础的,然后才统一填写进去。

2.筹建期结束

筹建期结束后,企业就要在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分期摊销扣除之间做出选择,然后在《a10508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四、长期待摊费用”下面的“(四)开办费”栏调整。

【第7篇】费用税前扣除是什么意思

我们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往往需要先确定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的扣除比例,但是其中有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很多财务人员容易算错。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费用税前扣除比例内容一共有12项,今天印心整理了一些大家容易出错的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职工教育经费

一般来说,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都可以税前扣除;超过8%的部分可以在第二年或者之后的纳税年度里结转扣除。

比较特殊的行业主要有以下四种:

动漫产业:从事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动漫产业,经国家认定后,可以享受软件产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集成电路产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产生职工费用支出时,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税前扣除;

航空:飞行员以及空中保卫员的培训费,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核力发电:培养核电厂操纵员产生的培训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一般来说,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都可以税前扣除;超过15%的部分,可以在之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比较特殊的行业主要有以下三种:

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化妆品、医药制造、饮料制造(非酒精类):这些行业的企业每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只要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30%,就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30%的部分,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即可;

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如果关联企业中的一方当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税前扣除的限额比例,那么可以将该费用的部分或者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比例,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我们拥有经验丰富的财税团队,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理清旧账坏账!

【第8篇】费用税前扣除标准2023

计提一:你单位可以提取坏账准备,但是计提的坏账准备没法税前扣除,只有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坏账才可以税前扣除。计提坏账的账务处理: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坏账准备参考: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计提二: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对于在建工程,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可暂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待发票取得后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调整。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计提三:去年12月份计提了60万元工资,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之前没有实际发放,60万元工资不可以税前扣除在2023年度。参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计提四:去年计提的费用,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之前没有取得发票,不可以税前扣除在2023年度。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计提五:只是提取了福利费但是没有实际发生,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计提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2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0万元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计提六:企业计提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支付。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补充保险 6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补充保险60万元提醒: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相关补充保险支出6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计提七:2023年企业计提工会经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拨缴。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6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60万元提醒: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参考: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计提八:甲企业属于矿山行业,2023年度预提了安全生产费100万元,当年并未实际支付。账务处理:借:生产成本 100万元贷:预提费用-安全生产费 100万元提醒:2023年度,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时,由于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100万元。2023年企业实际支出安全生产费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中有个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中做相应的纳税调减。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计提九:2023年企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使用。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6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60万元提醒:对于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对于会计处理中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培训行为、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参考: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8%),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看看这2个税务事项!按照差额前的销售额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来判断?事项一今年4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举例: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额0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事项二大家都知道,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要根据销售额判断是否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对于存在差额征收的情况下,看的是差额前的的销售额。案例:我们是一家建筑企业,从去年6月至今累计销售额已超500万,但是其中有部分项目是采用差额征税的,减除分包部分的累计销售额未超500万。由于差额前的销售额已经超过了500万元,因此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参考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参考二:根据财税〔2018〕33号《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参考三:根据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第9篇】费用税前扣除比例

汇算清缴事项特别多,怕算错?12项费用扣除的比例整理如下:

费用一:

▶项目名称: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费用二:

▶项目名称: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比例:14%

也就是: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费用三:

▶项目名称: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8%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四:

▶项目名称:工会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2%

也就是: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费用五:

▶项目名称:研发费用支出

▶加计扣除比例:75%

也就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费用六:

▶项目名称: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费用七:

▶项目名称:业务招待费支出

▶扣除比例:60%、5‰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费用八:

▶项目名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扣除比例:15%、30%

也就是: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九:

▶项目名称: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12%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费用十:

▶项目名称: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费用十一:

▶项目名称: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费用十二:

▶项目名称: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1%

也就是: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本文转自厦门税务;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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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车辆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租用个人的车辆,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如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的,企业可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及证明该费用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

建议企业按公允价值与资产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清晰约定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归属,通过租赁关系,将所有权权属问题变为使用权,凭租金发票和其他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否则,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在本企业的资产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实务具体操作:

1.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中要约定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归属。

3.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与业务活动直接相关的可以税前扣除。

4.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折旧费等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

5.私车公用汽油费的进项税额,获取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后,可以根据租车的用途来判断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如租赁汽车用于生产经营,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租赁汽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第11篇】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第12篇】不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

1. 购买古玩字画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举例:a企业今年购买了2000万元的古玩字画,计入了“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每年计提100万元的折旧费用。

因此,a企业在持有期间不可以将折旧费用税前扣除,其投资成本只能于处置时进行税前扣除。

2. 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举例:b企业2023年底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而且欠款时间较长,2023年计提100万元的坏账准备,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3. 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税前扣除。

举例:c企业2023年计提工会经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拨缴,不得税前扣除。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进行税前扣除。

4. 预提但未实际支付的安全生产费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举例:d企业属于矿山行业,2023年度预提了安全生产费100万元,当年并未实际支付,记入生产成本。这笔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100万元。在2023年企业实际支出安全生产费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表中的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中做相应的纳税调减。

5. 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培训行为、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8%),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举例:e企业2023年计提职工教育经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使用,因此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只有对于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

6. 提取了福利费但是没有实际发生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举例:f企业2023年提取职工福利费60万元,没有实际发生相关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

【第13篇】业务宣传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在业务招待费的具体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清晰明确的界定,一般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所必要的一项成本费用支出。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额规定——分不同情况按一定标准扣除(限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1、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年度申报案例】:105000 纳税调整项1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2、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年度申报案例: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政府补助收入、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

1、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2、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

案例:

如果企2023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

(1)、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3.6万元。

(2)、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2.4万元。

(3)、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税前扣除额为5万元。

计算过程:招待费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等于6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的0.5%为5万元。因此,只能在税前扣除5万元。超过5万元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的日常核算中,注意合理的支出明细科目分类:

1、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用餐,建议“营业费用”下“招待费”;

2、员工食堂就餐、活动聚餐、加班聚餐、建议“管理费用”下“职工福利费”;

3、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建议“营业费用”下“差旅费”;

4、企业组织员工职业培训,培训期间就餐,建议“管理费用”下“职工教育经费”;

5、公司在酒店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建议“管理费用”下“会议费”;

6、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建议“管理费用”下“开办费”;

7、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建议“管理费用”下“工资薪金”;

8、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建议“管理费用”下“董事会费”;

9、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建议“管理费用”下“工会经费”。

另外,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营业收入的15%(特定行业30%),是业务招待费的30倍(特定行业的60倍),存在较大的限额空间。如果能够结合业务需求,合理统筹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支出,将会起到很好的节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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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弃置费用税前扣除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预先提取、实际也已经发生或确定会发生,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并没有直接、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所以,对企业预提的费用只要能够符合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就应该可以税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只要符合实际发生(真实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与取得收入有关(即相关性原则)及合理性原则的预提费用均应该可以列入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税前扣除凭证须符合三个原则,即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

2、纳税人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扣税凭证(次年5月30日前)。

3、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研析】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预提费用只要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就可以做为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但须取得相应的扣税凭证。

扣税凭证取得有时限性的规定,当年扣除的成本费用凭证,须在次年5月30日前取得;跨年取得扣税凭证,可以追补至发生支出的年度扣除,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下列预提费用,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1、计提的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计提的弃置费用,即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专项资金可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2、经营租赁支付需要支付的租赁费用,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未设定是否取得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且出租方未收取租金,无须开具发票。因此,后付跨期租赁费可以预提费用。

3、房地产企业特定预提费用

——国税发【2009】31号文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几项预提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第15篇】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22〕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对2023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

2023年11月21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措有章。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二)支出有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三)管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四)监督有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

(一)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

(二)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

(三)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

(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

(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节 煤炭生产企业

第六条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

(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

(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四)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的规定;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定。

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括开展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实验室等支出;

(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四)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节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九条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回采、闭库等有关活动。

第十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上款所称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 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

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防冒顶片帮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智能化、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销库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油、页岩气)开采是指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参照陆上采油(气)企业执行。

第十四条 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石油、天然气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

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参照危险品储存企业执行。

第十五条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油气井(场)、管道、站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监测、监控、防井喷、防灭火、防坍塌、防爆炸、防泄漏、防腐蚀、防颠覆、防漂移、防雷、防静电、防台风、防中毒、防坠落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野外或海上作业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

井巷工程、矿山建设参照建设工程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3.5%;

(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节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是指经批准开展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物品,以及列入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品直接生产和聚积保存的活动(不含销售和使用)。

危险品运输适用第六节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二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节 交通运输企业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的铁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过驳、仓储;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普通货运业务1%;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1.5%。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及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测设备支出;

(四)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备安全检测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节 冶金企业

第二十六条 冶金是指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生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冶金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二十八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高温、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雷、防窒息、防触电、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节 机械制造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石油炼化装备、建筑施工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本办法所称机械制造企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不含第十一节民用航空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8类企业。

第三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3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三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第三十二条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含防护屏障)、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墙(网)与栏杆、防高温、防潮、防山体滑坡、监测、检测、监控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第三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三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屏障、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节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第三十八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军工危险化学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三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一年度军品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军工危险化学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十条 核工程按照工程造价3%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第四十一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含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四)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节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第四十二条 电力生产是指利用火力、水力、核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及地热、潮汐能等其他能源转换成电能的活动。

电力供应是指经营和运行电网,从事输电、变电、配电等电能输送与分配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电力生产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6%提取;

6.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电力供应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亿元的,按照0.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至1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至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3%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十四条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及安全状况的完善、改造、检测、监测及维护,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监测以及防触电、防坠落、防物体打击、防火、防爆、防毒、防窒息、防雷、防误操作、临边、封闭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不含水电站大坝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支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治理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路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第四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八条 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当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连续两年补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补提数提高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且其提取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第五十一条 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

第五十二条 企业同时开展两项及两项以上以营业收入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的业务,能够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按各项业务计提标准分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取标准对各项合计营业收入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三条 企业作为承揽人或承运人向客户提供纳入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服务,且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高于自客户取得营业收入85%以上的,可以将营业收入扣除相关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第五十四条 企业内部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主体,主体之间生产和转移产品和服务按本办法规定需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各主体可以以本主体营业收入扣除自其它主体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即剔除内部互供收入)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第五十五条 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可以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子公司转出资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处理,集团总部收到资金作为专项储备管理,不计入集团总部收入。

集团总部统筹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

第五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和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整改支出。

第五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但不得重复开支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八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五十九条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下列情形除外:

(一)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二)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第(一)和(二)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有存续企业的,由存续企业管理;无存续企业的,由清算前全部股东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六十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定统筹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自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自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分别参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特定行业具体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纳入定期统计分析。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应急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同时废止。

【第16篇】发行费用可税前扣除

一、永续债定义

永续债,顾名思义就是没有明确到期日或到期日非常长的债券。官方给出的定义更为详尽:永续债券(perpetual bond)是没有到期日的债券,一般由主权国家、大型企业发行,持有人不能要求清偿本金,但可以按期取得利息,是偏好超长期高回报的投资者青睐的投资工具。永续债特点体现在高票息、长久期、附加赎回条款并伴随利率调整条款。(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优先股试点答记者问》)

二、永续债的发展

永续债起源于荷兰,我国永续债历史不算太长,2023年11月1日,武汉地铁发行了首支可续期企业债,其后规模快速扩大,据兴业证券研究所统计,截至2023年6月底,我国永续债存量规模已突破3万亿元。作为一种“像股的债”,永续债兼具股债双重特性,其满足一定条件在会计上计入权益,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永续债作为优化资本负债结构、降低企业成本、缓解企业融资压力的重要途径。

三、永续债利息税前扣除

由于永续债兼具“股”“债”双重特性,在64号公告施行之前,永续债的税务处理一直存有争议。实务中主要争论焦点聚集在:

1.甘蔗能否两头甜?

永续债发行企业能否将同一笔永续债,在会计上按“股”处理,在税务上按“债”处理。从而会计上实现降杠杆的效果,税务上支付的利息又能用于税前扣除。

2.能否“各取所需”?

发行方将永续债界定为债务融资工具,支付的利息于税前扣除;投资者将其认定为权益投资,取得的收入要求作为股息红利收益适用免税。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出台后,上述争议迎刃而解。64号公告对于永续债最大的亮点在于不直接按会计的“债” 或“股”进行利息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定性,而是给企业以一定的选择空间,简言之,企业即使会计上选择按“股”,税收上满足一定条件也可按“债”进行处理。因此,满足一定条件下,“甘蔗可以两头甜”。

64号文最大的原则是不允许产生“混合错配”效果,即上述情况2是不允许的,如此混合错配现象既造成了税源流失,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64号文要求投融资双方的税收处理方法均需按照发行文件中披露的税收处理方法来处理,以此消除混合错配问题。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四、永续债发行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64号文解决了永续债企业所得税中最大的争议,但是永续债的发行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并未提及,由于尚未有具体的法规条文对此作出明确指示,实务中存在疑虑,笔者拟就此阐述自己的观点。

(一)从企业所得税逻辑分析,发行费用和成本支出税前扣除一致

我国税法规定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股息红利不可税前,相关的发行费用也不可税前列支;对于发行债务性证券,支付的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也可税前列支。

因此,笔者认为,64号公告虽未提及永续债发行费用的扣除问题,但遵循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逻辑,如果将永续债利息适用股息、红利进行税务处理,相应的永续债应被视为企业所得税意义上的权益投资,并就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企业所得税事项(例如发行费用)适用现行有关权益性投资的税务规则。同样,如果永续债利息适用债券利息进行税务处理,相应的永续债应被视为企业所得税意义上的债权投资,并就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企业所得税事项(例如发行费用等)适用现行有关债权性投资的税务规则。

(二)永续债发行费用税会差异分析

1.在观点一成立的前提下,我们再来看下权益性证券、债务性证券发行费用的会计和税收处理。

(1)权益性证券

会计: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款项)

贷:其他权益工具

政策支持:

财会〔2017〕14号文第二十三条:企业发行或取得自身权益工具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例如登记费,承销费,法律、会计、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费用,印刷成本和印花税等),可直接归属于权益性交易的,应当从权益中扣减。

税务:

权益性证券发行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支持:

财税〔2009〕29号第二条:“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债务性证券

会计:

新准则下,应付债券属于其他金融负债,发行费用应冲减应付债券面值,计入'利息调整'明细科目,并在存续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发行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款项)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差额,可能在贷方)

贷:应付债券-面值(债券面值)

摊销时:

借:'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债券—应付利息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税务:

债务性证券的发行费用可以税前列支。但2023年第15号公告并未明确发行费用是否可以在发生时一次性税前扣除,故实务中一般遵从会计处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发行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通过摊销或折旧的方式计入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发行费用按期摊销计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政策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二条: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第三条: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现行税法没有具体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原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公告》明确: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永续债是“股”or“债”?

前面提到64号公告对于永续债最大的亮点在于不直接按会计的“债”或“股”进行利息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定性,而是给企业以一定的选择空间。具体来看,会计上永续债性质判断以《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号)为准,当满足两个条件(合同义务&权益结算)时,可分类为权益工具,在分析条件一时要考虑三个要素;税法上64号公告做出明确规定,当满足64号公告列举的9个条件中至少5个条件时,税收上可按“债”处理。

会计:

两个条件

三个要素

税务:

满足下面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可按“债”进行处理,否则按“股”:

1)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3)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4)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5)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6)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7)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8)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9)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因此,对于同一笔永续债的发行费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 会计和税务都按权益工具处理。此种情况不会出现税会差异,不涉及纳税调整。

2) 会计和税务都按债务工具处理,同时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会计上根据可赎回条款判断债务期限,分期摊销计入资产成本,待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后摊销/折旧计入损益。15号公告中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涉及纳税调整。

3) 会计和税务都按债务工具处理,同时不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会计上根据可赎回条款判断债务期限,分期摊销计入损益。15号公告中规定,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此时发行费用是一次性税前扣除,或是按会计分期摊销计入财务费用金额进行税前扣除。实务中,税务处理一般从会计,不作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

4) 会计与税务处理不一致,即会计按权益工具核算,税收根据发行公告披露按债务处理。这时,会计上发行费用在权益中核算,至始至终不影响损益。笔者认为发行费用系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永续债若被视为企业所得税意义上的债权投资,那么对应的发行费用可按照15号公告进行税前扣除。但因为会计上不计入损益,故不能按2)3)两种情况遵从会计处理,此时发行费用是一次性税前扣除还是根据可赎回条款判断债务期限分期摊销进行税前扣除并未明确。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期待税务总局能进一步将永续债发行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如何扣除等问题予以明确。

给想费用税前扣除比例(16篇)

汇算清缴事项特别多,怕算错?12项费用扣除的比例整理如下:01▶项目名称: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比例:100%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02▶项目名称: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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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税前扣除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