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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制(16篇)

发布时间:2023-10-04 17:30:04 查看人数:59

【导语】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制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制,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制(16篇)

【第1篇】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制

一、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 税申报,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

信息表(b表)》。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者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二、 申报期限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承包承租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 的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三、 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 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 月曰。 .

(二) 表内信息栏

1. 投资者信息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 伙人的相关信息。

(1)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①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 名称。

(3)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 纳税人识别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有住所的个人则不填。该栏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 18位纳税人识别号。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则不填。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2. 被投资单位信息栏:

(1) 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投资单位全称。

(2)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

(3) 征收方式: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在对应框内打“v”。

(4) 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v”。

(三) 表内各行的填写

1. 第1行“本期收入总额”: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本期内取得的收人总额。

2. 第2行“本期成本费用总额”: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本期内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税金总额。

3. 第3行“本期利润总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第3行=第1行-第2行

4. 第4行“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企业

分配方案中规定的该合伙人的比例填写;没有的,则按人平均分配。

5. 第5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填写。

查账征收

(1) 除合伙企业合伙人外的其他纳税人

① 按本期实际计算的。第5行=第6行=第3行

② 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计算的。第5行=第7行

(2) 合伙企业合伙人

① 按本期实际计算的。第5行=第6行=第3行x第4行

② 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计算的。第5行=第7行 •核定征收

(1) 除合伙企业合伙人外的其他纳税人

① 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第5行=第1行x第8行

或 =第2行+ (1-第8行)x第8行

②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第5行=第9行

(2) 合伙企业合伙人

① 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第5行=第1行x第8行x第4行

或 =第2行+ (1-第8行)x第8行x第4行

②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第5行=第9行x第4行

6. 第10行“按上述内容换算出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10行=第9行x 12个月(或4个季度)

7. 第11行“税率”及第12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10行计算得出的数额进行 査找。

8. 第13行“本期预缴税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13行=(第10行x第11行-第12行)+12个月(或4个季度)

9. 第14行“减免税额”:是指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10. 第15行“本期实际应缴税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15行=第13行-第14行

11. 如果税务机关采取核定税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将核定的税额直接填人第15行“本期实际应 缴税额”栏。

一、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 算清缴。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者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二、 申报期限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 报,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办理; 纳税人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三、 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 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曰。

(二) 表内信息栏

1.投资者信息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 伙人的相关信息。

(1)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①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 名称。

(3)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 纳税人识别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有住所的个人不填写。该栏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 18位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未赋予的,不填写。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2.被投资单位信息栏:

(1) 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上载明的单位全称。

(2)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 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三) 表内各行的填写:

1. 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本期内取得的收入总额。

2. 第2行“成本”: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期内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

3. 第3行“营业费用”:填报该投资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4. 第4行“管理费用”:填报该投资单位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5. 第5行“财务费用”:填报该投资单位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6. 第6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该投资单位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 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7. 第8行“利润总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8行=第1行-第2行-第3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

8. 第10行“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被投资单位超过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 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9. 第24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规定不允许扣除,但被投资单位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

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10. 第35行“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免于纳税、但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利息。

11. 第37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指以前年度发生的多计或少计的应纳税所得额。

12. 第38行“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 ..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38行=第8行+第9行-第34行-第37行

13. 第3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企业根据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 应纳税所得额。

14. 第40行“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分配比例按照合伙企业分配方案 中规定的该合伙人的比例填写;没有的,则按人平均分配。

15. 第41行“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_可以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没有的,则 不填。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的事项。

16. 第42行“投资者减除费用”:是指按照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 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本人的生计减除 费用。2023年9月1日起执行42000元/年标准;以后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17.第43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不同情况,按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1) 纳税人为非合伙企业合伙人的

第43行=第38行-第39行-第41行-第42行

(2) 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

第43行=(第38行-第39行)x第40行-第41行-第42行

18.第44行“税率”及第45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填写。

19.第始行“应纳税额”:按相关栏次计算填写。

第46行=第43行x第44行-第45行

20.第48行“全年应缴税额”:按相关栏次计算填写。

第48行=第46行-第47行

21.第51行“应补(退)税额” .•按相关栏次计算填写。

第51行=第48行+第49行-第5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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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简述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第3篇】消费税纳税时间规定

税种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

1. 一般销售: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

2. 进口货物:报关进口当天。

3. 扣缴义务:纳税义务发生当天。

4. 预收款:

①一般货物:货物发出时。

②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长期货物: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当天。③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 直接收款: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6.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方式: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7.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8. 委托代销:

a.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

b.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

c.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9. 金融商品转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 视同销售:

货物移送的当天;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11. 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

1.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同增值税)

2.预收款: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同增值税的一般货物)3.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方式: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同增值税)4.其他结算方式: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同增值税的一般销售)

5. 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6. 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 进口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的当天。(同增值税)

资源税

1.销售应税产品: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2.自用应税产品: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第4篇】按季申报消费税纳税人

1、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按季申报小规橄纳税人,税控器具也是一个季度滴一次卡吗?

答:使用税控器具(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盘、金税盘)开具发票的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仍须每个月按原规定期限在网上抄报开票数据。

2 、小规模纳税人改成按季度申报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含9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3、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在季度中间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实际经营月份不足三个月的,如何执行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经营期予以计算。

4、小规模纳税人改为按季申报之后是否可以申请改回按月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台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6 号)规定,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5、在季度中间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答: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其缴纳增值悦、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期限由 l 个季度调竺为 l 个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小规棋纳税人按季城报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本期数“按”本季数“填写。纳税人进行季度申报时,无需按月填报三张申报表,直接按季度数据填报即可。

7、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 ?

答: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是指增值悦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以 l 个季度为 l 个纳税期,并自期满之日起巧日内申报缴纳税(费)款。

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悦产二于每年 l 月、 4 月、 7 月、 10 月,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上一季度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费)款。

如某户小规模纳税人从 2 016 年 4 月起实行按季申报,则 5 月和 6 月申报期,纳税人无需再进行所属期 4 月和 5 月的申报,直接在 7 月申报期内进行第二季度(所属期 4-6 月)的申报即可。 2 016 年4月份申报期, 小规模纳税人仍须申报缴纳所属期为 2016 年 3 月份的税(费)款。

8、个体工商户月改季扣税,对于在季度中间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月份不足三个月的,还按三个月扣税吗?

答:季度中间开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收到(核定定额通知书)所规定纳税期限起到本季度末为当季实际经营期限,可按实际经营期限预存税款,实际经营期为 1 个月可预存 1 个月核定税款, 2 个月的可预存 2 个月的核定税款。

9、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实行按季申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10、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开业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季度如何规定?

答: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开业或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

【第5篇】消费税纳税时间

一、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

二、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八条

契税法

三、企业所得税

1.取得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取得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3.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4.国债转让收入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第二条

四、契税法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

六、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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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简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一.消费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对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一)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环节有哪些

1、生产环节纳税: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用于其它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为个人、个体的除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2、进口环节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在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纳税:

(1)纳税人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含以旧换新)零售业务的,在零售时纳税;

(2)纳税人将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四、批发环节纳税:

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三.各种税种的纳税期限是多少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7篇】2023消费税纳税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 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 营业税纳税申报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⑴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⑵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⑶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⑷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⑸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a)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⑴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⑵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⑶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⑷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⑸ 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⑹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b)代扣代缴申报期限。

⑴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⑵ 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⑶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进行申报。

7.资源税

纳税人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个月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8.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9.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0.车船税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1.烟叶税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12.耕地占用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耕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13.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新征用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14.印花税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申报缴纳税款)。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限期额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第8篇】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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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环节(★★)

1、生产环节:主要环节,所有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铂金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以外)

2、进口环节:进口的

3、委托加工收回环节:符合条件的,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4、批发环节:卷烟(加征)

5、零售环节: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加征)

6、移送环节(自产应税消费品需要视同销售的)

(1)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2)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奖励、管理部门和非生产机构使用、提供劳务、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不动产、换取生产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生产销售(同增值税)

1、一般规定: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赊销和分期收款:

(1)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预收货款结算方式: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4、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二)自产自用(同增值税):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同增值税):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以其他期限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以及自产自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范围内,经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解缴。

(3)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

(4)进口的,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连同关税由海关一并计征。

(5)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的,于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9篇】消费税纳税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内容主要变化图解

1.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

3.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内容主要变化图解

1.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3.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涉及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和口径没有变化。

消费税纳税申报内容主要变化图解

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适用于所有消费税纳税人使用,是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的主表。

(1)将原有七类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进行统一,基本框架结构维持不变,包含了销售情况、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增加了栏次和列次序号、表内勾稽关系及附加税费相关栏次,删除不参与消费税计算的“期初未缴税额”等3个项目,确保纳税人平稳过渡使用新申报表。

(2)删除不参与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三个栏次,即“期初未缴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和“期末未缴税额”,增加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3个项目。

2.《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适用于有外购(含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情形的纳税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除外)填报,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通用附表。

由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保留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现行纳税申报使用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作为附表1中的附1—2。其他应税税目另行设计《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即附表1中的附1—1,该表为通用表。

(1)通用表分为两部分,即“本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本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分别计算准予扣除税额,并进行汇总计算。

(2)增加“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三个栏次。对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额进行抵减。

3.《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适用于外购(含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该表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特定行业附表。

4.《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适用于符合消费税减免税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填报,本表不含暂缓征收的项目,航空煤油暂缓征收,不填入本表。该表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通用附表。

5.《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适用于委托加工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第一部分填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第二部分填报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领用存情况。

6.《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适用于卷烟批发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于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特定行业附表。

7.《卷烟生产企业合作生产卷烟消费税情况报告表(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适用于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未发生合作生产卷烟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特定行业附表。

8.《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本表由消费税纳税人填报。

来源:辽宁税务

【第10篇】消费税成品油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要比增值税小很多,而且消费税的计算也要比增值税简单很多。毕竟,增值税可以抵扣,而消费税不能抵扣。下面虎虎就来分享一下,消费税的计算方式。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及公式是什么?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分为三种情况,即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计算消费品的消费税时,大部分情况适用的就是从价税率。比方说,高档手表的消费税就是从价定律。

例如,“虎说财税”牌手表的不含税销售价是15000,表厂在2023年1月份一共销售了300块“虎说财税”牌手表。由于15000大于10000,所以“虎说财税”牌手表属于高档手表,需要缴纳消费税。根据高档手表的消费税税率是20%。

应纳消费税=15000*300*20%=900000。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际计算消费税时,啤酒、黄酒和成品油适用的就是从量计征方式。

例如,“虎说财税”啤酒厂在2023年1月份,对外销售了啤酒300吨,每吨出厂价格2850元(不含增值税),另外还收取了包装物押金339元/吨。

判断啤酒的定额税率:

每吨出厂价格=2850+339/(1+13%)=3150。

3150>3000。即“虎说财税”啤酒厂出售的啤酒属于甲类啤酒,适用的定额税率是250/吨。

应缴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300*250=75000。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征其实就是上面两种情况的综合,即计算消费税时既有从价计征部分,又有从量计征部分。比方说,白酒在计算消费税时,就是使用复合计征的计税方式。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可知,白酒消费税的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白酒的消费税属于复合计税的情况,即白酒的消费税既有定额税率,也有比例税率。

举例说明:

“虎说财税”牌白酒每瓶的出厂价是904。由于白酒的增值税率为13%。即“虎说财税”牌白酒的不含增值税出厂价=904/(1+13%)=800。

另外已知,“虎说财税”牌白酒一瓶的重量是一斤。计算一下每瓶“虎说财税”牌白酒,需要缴纳的消费税是多少?

需要注意的是,白酒的消费税要在出厂时缴纳。即按照白酒的出厂不含税价计算消费税。

每瓶“虎说财税”牌需要缴纳的消费税=800×20%+0.5*1=800*20%+0.5*1=160.5。

当然由于白酒在计算消费时可以核定计税依据,实际需要缴纳的消费税要比上面计算得少很多的。

【第11篇】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包括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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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注会(税法-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知识点】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一、消费税概念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特殊作用: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调节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目前列举 15项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一般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1%-56%)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从价、从量、复合

三、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区别

联系

1.两税征收范围不同

2.两税与价格的关系不同

3.两税的纳税环节不同

4.两税的计税方法不同

1.两税都对货物征收

2.两税在特定环节同时缴纳

3.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同时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两税的计税依据一致

四、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指定环节 一次性缴纳消费税;除另有规定外,批发、零售环节一般不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扣缴义务人是受托方。

(二)纳税义务人特殊规定

1.批发卷烟的单位;

2.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3.零售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进口自用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及人员。

【例题·单选题】下列单位中,不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是( )。

a.小汽车生产企业

b.委托加工烟丝的卷烟厂

c.进口红酒的外贸公司

d.受托加工白酒的加工厂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受托方只是消费税扣缴义务人,委托方是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环节同时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有( )。

a.高尔夫球及球具的生产销售环节

b.金银首饰的生产环节

c.高档手表的零售环节

d.卷烟的批发环节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 b,金银首饰的生产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选项 c,高档手表在零售环节不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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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消费税纳税申报的收获

对于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税务师代理审核消费税的纳税情况可以与增值税同 步进行,尤其是采用从价定率征收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其计税依据都是含消费税而不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但是,消费税又是一个特定的税种,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纳税环节、 税额扣除等方面都有特殊规定。因此,税务师代理消费税的纳税审核应注重其特点,有针 对性地核查纳税人的计税资料。

一、计税依据的审核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 额,其计税依据包括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两种形式。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 品对外销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或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 个人时,不仅应缴纳消费税,同时还要缴纳增值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且,从价定率征 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相同的。但是,自产 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人股或抵偿债务、通过自设非独立门 市部销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收回销售或使用应税消费品,以及计算缴纳应税 消费税时扣除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等方面,缴纳消费税或增值税以及计 算缴纳消费税或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有差异的。因此,在消费税计税依据审核时,对于以 相同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或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的,消费税的销售 额纳税审核与增值税的销售额纳税审核是相同的;对于只缴纳消费税不缴纳增值税的计税 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与缴纳增值税采取不同计税依据等方面,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有其特 殊性,税务师除了在审核增值税的销售额纳税的同时,进行消费税的销售额纳税审核外,还 应针对消费税与增值税不同的政策规定,选择消费税计税依据审核的侧重点。

(一)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审核

1.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 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应重点审核的内 容包括以下几点:

(1)对价外费用的审核要点

① 审核纳税人“其他业务收人”“营业外收入”等明细账,核对有关会计凭证,查看属于 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依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算消 费税,并与“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账户相核对。

② 审核纳税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明细账,如有借 方红字发生额或贷方发生额,应对照有关会计凭证逐笔进行核对,审核纳税人是否有销售 应税消费品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计算消费税,并与“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 户相核对。

③ 审核纳税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审 查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直接通过往来账户核算而不并入销售额计 算消费税。

④ 审核纳税人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时,如发现有运输费、仓储费等收费项目的,应 注意审查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⑤ 审核纳税人与购买方的销售结算清单,仔细审查销售清单反映的收费项目是否有属 于应征消费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

(2) 对包装物计税的审核要点

① 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包装物是否按所包装的产品适用的税率缴纳了消费税。税 务师审核的要点有:一是审核纳税人生产、销售环节领用的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将“包装 物”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与“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等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对照审核,审核纳 税人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以及结转领用包装物的成本是否真实,有无直接冲减产品销售收 入。二是审核纳税人随同应税消费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将“包装物”明细账的贷方 发生额与“其他业务支出”账户的借方发生额相核对,审查纳税人随同应税消费品出售单独 作价的包装物的销售收入额是否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计算缴纳消费税。三是审核纳 税人购进包装物的财务核算是否正确。审核纳税人购进包装物是否不通过“包装物”账户 而通过应收应付往来账户核算,发出后再以产品的销售收入冲账。

② 销售除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以外)以外从价计税的应税消费品,逾期不再退还的 包装物押金及已收取1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缴纳了消费税。税务师主要通过 审核纳税人的“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审核纳税人按规定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 金,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是否及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③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酒类消费品(除啤酒、黄酒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 按规定及时缴纳了消费税。对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审核,主要通过“包装物”“其他应付款” 等明细账,审核企业是否有出售包装物收入和收取包装物押金,应缴纳消费税的包装物收 入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缴纳了消费税。

(3)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审核要点

由于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一次课征制。除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外,其 他应税消费品都在生产环节纳税。因此,生产环节消费税基的大小就决定了消费税的多 少。近几年来,一些消费税纳税人,特别是生产高税率产品的企业,如烟厂、酒厂、汽车厂等 大中型企业,划小核算单位,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降低产品出厂价格,通过商业返还 费用方式侵蚀税基,利用企业集团的内部协作关系,采取总公司低价生产供应零配件给生 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低价销售给公司的方式避税等。因此对生产应税消费品成立独立核 算的销售公司或组建成企业集团的纳税人,应通过审査其“主营业务收入”“生产成本”“管 理费用”等账户,对各关联企业之间收取的价款、支付的费用进行核实,如价格明显偏低又 无正当理由的,按税法规定予以调整。具体方法为:

① 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 按照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 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④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 定,自2023年8月1日起,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制 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 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 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上述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 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 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 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 负责销售白酒。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①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 销售价格70% (含70% )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②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 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 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 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 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 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 纳税。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 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 (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4) 对残次应税消费品的审核要点

① 纳税人销售残次应税消费品是否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税务师可以审核纳税人的“生 产成本”“制造费用”等成本费用类账户,留意纳税人的红字冲销额。看有无将残次应税消 费品销售收入直接冲减有关成本费用不纳税;审核“应付福利费”账户,从贷方查看职工福 利费的来源,看有无将残次品销售收入计入职工福利基金不纳税的情形。

② 纳税人销售残次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差收入是否缴纳了消费税。如发现 某购货方与纳税人有比较稳定的协作关系且购买的产品价格长期偏低,可去该购货方调 查,通过了解其“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查清是否有返还销货方的价差收入。

(5) 对纳税人不计、少计销售额的审核要点

① 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特别是货已发出、已开具发 票但因货款不能回笼而不及时申报纳税的情况。税务师可以通过对财务部门的“库存商品” 账与仓库的实物进行核对,看两者是否相符。如果财务部门的“库存商品”大于仓库的实物 账,就很有可能存在货已发出而未纳税的情况,可进一步抽查纳税人已开具发票加以证实,即 将纳税人一定时期内已开具发票的销售合计与消费税纳税申报核对,看两者是否相符。

② 纳税人是否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擅自冲减销售额。税务师应仔细审 核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是否存在红字冲销的情况,如有,应查明原 因,如是销售折扣、折让,则要进一步核实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即是销售折扣的,要与应税消费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是销售折让的,要凭有效证明开具红字发票才能冲减应税 消费品的销售额。

(6)对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以货抵债、投资人股的审核要点

①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是 否纳税。税务师应仔细审查“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认真查看贷方摘要栏记录, 发现可疑,再查阅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通常情况下,“库存商品”账户贷方的对应账户为 “主营业务成本”,如发现“库存商品”账户贷方对应关系异常,如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 “原材料”“应付账款”等,则有可能是纳税人以物易物、以货抵债、投资人股。审核纳税人是 否按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并与“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核对。

② 计税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是否按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 算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审核要点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审核受托方和审核委托方的内容和方法均不同。

1. 受托方的审核

受托方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重点审核受托加工的是否为应税消费品;是否属于税法 规定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否应属于自制应税消费品;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否按 规定代扣代缴了消费税;扣缴的消费税计税数量或计税价格是否准确,有无少扣缴消费税。

税务师应重点审核:

(1) 审核“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中加工费明细账,结合受托加工的合同, 审核确定受托加工的货物是否属于应税消费品,是否应代扣代缴消费税。

(2) 对于应代扣代缴消费税的受托加工业务,应审核委托加工合同记录的加工数量、提 供材料数量或金额、收到委托加工材料的备查账等资料,对照“应交税费——代扣消费税” 明细账,审核确定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是否正确,有无减少应扣税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对于从 价计税的应税消费品,是否按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准确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代扣的消 费税。

(3) 审核受托加工领用原材料等存货情况,看受托加工业务所需要的材料是否由受托 方提供及受托加工垫付辅助材料的数额,审核确定是否属于受托加工业务。对应税消费品 材料由受托方提供或采购的,应按自制消费品销售计算缴纳消费税,对于原已代扣的消费 税及其税额,应予调整处理。

2. 委托方的审核

委托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重点审核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是否扣缴了 消费税;受托方扣缴的消费税是否正确;委托加工收回直接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价 格是否高于受托方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应 税消费品是否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否按 规定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q

(1) 应审核“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明细账,对照委托加工合同 等原始凭证,看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否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 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是否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 消费税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2) 应审核“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明细账,看纳税 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等14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 予扣除外购或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是否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计算 是否正确。

(3) 应审核“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中有关销售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 明细账,结合销售开具的发票等原始凭证和“委托加工物资”扣缴消费税的明细账进行审 核,看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是否超过受托方扣缴消费税计税价格出售;若超过计税价 格出售的,是否按规定补缴消费税。

(4) 应审核“委托加工物资”明细账,看是否有代扣消费税核算内容。若无扣缴消费税 的核算内容,应审核确认是否属于非应税消费品;若为应税消费品属于受托方为个体工商 户不履行扣缴消费税义务,或者受托方未按规定履行扣缴消费税义务的,看委托方是否按 规定自行计算缴纳消费税或补缴消费税,缴纳的消费税是否正确。

(三)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审核要点

1.审核“库存商品”“原材料”“应付账款”等明细账,看有无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 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情况。如有,是否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 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 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于移送使用时视同销售 缴纳消费税。税务师应审核“库存商品”“原材料”“应付账款”“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等 明细账,看有无这种情况。如有,是否于移送使用时缴纳了消费税。

税务师受托对乙卷烟厂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当期甲卷烟厂交给乙卷烟 厂烟叶10吨(每吨成本600元)委托加工成烟丝,乙卷烟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实 际成本为1000元,加工费为3500元,双方协议中规定不考虑代垫辅料的费用。因乙卷烟厂 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不考虑从量计税因素),代收代缴消费税时作如下处理: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 -消费税税率)

= (600x10+3500) +(1 -30%) =13571. 43(元)

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13571. 43 x30% =4071. 43(元)

乙卷烟厂在甲卷烟厂提取烟丝时,收取加工费、增值税的同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账务处 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166.43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

——应交消费税(代收代缴) 4071. 43

原材料——辅助材料1000

税务师认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

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同时根据《消费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 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企业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没有将此项计入,正丨 确的会计处理应为: i第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 (600x10+3500 + 1000) +(1 -30%) =15000(元)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5000 x30% =4500(元)

少代收代缴消费税=4500 -4(m. 43 =428. 57(元)

少计加工费收入1000元,少计提销项税额=1000 x 17% = 170(元)

税务师建议乙卷烟厂会计作如下调账分录:

借:应收账款——甲卷烟厂 598.57

主营业务成本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应交消费税(代收代缴) 428.57

【第13篇】关于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日本jct消费税的申报方式分为标准申报和简易申报,选择简易申报是否会更有利减轻税务成本?哪些企业可以选择简易申报等卖家常见问题,今天重点讲讲。

1.什么是简易申报?

简易申报,是日本国税厅从减轻中小型公司报税负担的角度出发,不以实际发生的进项消费税进行抵扣,而以销项消费税额乘以税局认定采购率作为进项消费税进行抵扣的征税制度。

2.哪些企业可以使用简易申报?

使用简易申报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过去连续两年的应纳税营业额为5000万日元以下;

在简易申报的纳税期开始之前提交《消费税简易税制选择通知书》。

举例:

举例:纳税期在2023年1月1日开始的企业,如果2023年、2023年你的销售额在5000万日元以下,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向日本国税厅提交申请,从2023年开始就可以使用简易申报方式计算消费税,在2024年申报2023年的税金。

注意:

a. 简易申报一旦提交,申请海关缴纳的进口消费税以及本土采购无法进行抵扣;

b. 如果企业在基准期销售额超过5000万日元,那么在该基准期对应的纳税期,企业将不能再使用简易申报。

c. 如果企业一直符合简易申报标准,那么在成为简易申报企业后2年内不得更改申报方式,2年后可以通过向税局提交申请回归标准申报。

3.简易申报的申报方式

标准申报下的企业消费税额 = 销项税 - 进项税

简易申报下的企业消费税额 = 销项税 -(销项税 × 税局认定采购率)

标准申报是凭票据进行进项抵扣,而简易申报是允许企业按照一个既定的采购系数进行申报。日本国税厅根据不同经营类型制定了不同采购系数,电商行业属于【零售类】,采购系数为 80%

(图源:日本国税厅)

举例:

某零售企业当年净销售额为1000万日元,消费税为100万日元,采购系数80%可以抵免。根据简易申报计算的消费税公式:销项税100万-(销项税100万*认定采购率80%)=需要支付的税金20万日元。

*如果企业经营两种不同的业务,则按采购系数分类核算,计算流程相对麻烦。

4.什么情况下使用简易申报划算?

如果你经营模式单一、企业进项税不多,在符合简易申报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该方式申报。

第一:如果是单一经营模式,只需要按一种采购系数计算一种业务,不用分类核算,申报流程会简单很多,整体上减轻企业财务工作;

第二:如果有效的进项单据不多,企业采用标准申报,可抵扣的金额会减少,选择简易申报更划算。当进项税超过企业营业额的80%,反之选择标准申报。

总之在申报前可以对比计算,简易申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让企业合理节省税金。

5.使用简易申报还需要开进项发票吗?

不需要。简易申报按照税局认定的采购率进行申报,无需使用进项发票计算,也不能再抵扣进行税额,但建议卖家保存好进项票据。

欧税通作为亚马逊官方推荐spn服务商,有专属的税理士专家团队,并且和日本国税厅保持密切联系,可以为日本站卖家朋友提供日本税务指导建议。目前日本jct号注册服务包含:注册税号+首次申报+1年税号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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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习透财务语言,你的洞察更有利!

一起学注会(税法-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知识点】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一、消费税概念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特殊作用: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调节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目前列举 15项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一般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1%-56%)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从价、从量、复合

三、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区别

联系

1.两税征收范围不同

2.两税与价格的关系不同

3.两税的纳税环节不同

4.两税的计税方法不同

1.两税都对货物征收

2.两税在特定环节同时缴纳

3.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同时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两税的计税依据一致

四、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指定环节 一次性缴纳消费税;除另有规定外,批发、零售环节一般不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扣缴义务人是受托方。

(二)纳税义务人特殊规定

1.批发卷烟的单位;

2.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3.零售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进口自用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及人员。

【例题·单选题】下列单位中,不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是( )。

a.小汽车生产企业

b.委托加工烟丝的卷烟厂

c.进口红酒的外贸公司

d.受托加工白酒的加工厂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受托方只是消费税扣缴义务人,委托方是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环节同时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有( )。

a.高尔夫球及球具的生产销售环节

b.金银首饰的生产环节

c.高档手表的零售环节

d.卷烟的批发环节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 b,金银首饰的生产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选项 c,高档手表在零售环节不缴纳消费税。

更多内容在下期更新。欢迎关注联兴财税cfopub,习透财务语言,你的洞察更有利!

【第15篇】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

共享会计师每周一篇的纳税筹划系列专题时间又到了,今天给大家分享基于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方案4,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4. 利用连续生产不纳税的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这一规定就为纳税人在纳税环节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因此,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分别生产某项最终消费品的不同环节产品时,可以考虑组成一个企业,这样就可以运用这里所规定的连续生产不纳税的政策,减轻自己的消费税负担。

但是企业合并牵扯到方方面面的问题,稍不注意可能产生更大的成本负担,所以要慎行。而且企业使用外购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一般情况下可以扣除外购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因此,利用连续生产不纳税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起到延缓纳税的作用。

可是,纳税人利用外购酒精生产白酒时,外购酒精已纳消费税不能扣除, 此时,纳税人外购酒精生产白酒的消费税负担就会高于自己直接生产白酒的消费税负担,此情形将酒精生产环节并入比较划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 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纳税筹划图4-4

(未完待续)

本文由共享会计师收集整理,带你一起长知识!

【第16篇】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税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缴纳的基本税种: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2城建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附加费(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3%。

4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1%。

5水利建设基金(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1%。

6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5%)。

7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小规模企业每月做账及其报税流程

财会人员应该了解工作流程,更应该了解相关的财务软件,稍有规模或管理水平高一点的企业均采信息化管理,应该知道如何使用软件和如何设置,只要凭证制作正确,其余一切由计算机完成:凭证-汇总-明细账-总账-各种报表等。首先来了解财务流程是非常有必要的。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收付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

4、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

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6、期末,根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如果企业的规模小,业务量不多,可以不设置明细分类账,直接将逐笔业务登记总账。实际会计实务要求会计人员每发生一笔业务就要登记入明细分类账中。而总账中的数额是直接将科目汇总表的数额抄过去。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量每隔五天,十天,十五天,或是一个月编制一次科目汇总表。如果业务相当大。也可以一天一编的。

本文来源于法援网(www.fayuan.cn)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制(16篇)

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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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消费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