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内容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内容,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内容
在大学里大家都觉得我整理东西很厉害,给我起了个外号叫“整理狂”!![奸笑]
也不愧是大家给我起的外号!在做财务工作一般最重要的就是积累和整理![加油]
喜欢把一些杂知识整理成一个体系![碰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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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已申报!若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合计为零,网上申报成功后,税局系统会自动触发附加税零申报。注意:请再次确认您主税(增值税或消费税)已申报成功,再填写保存附加税,否则会导致附加税申报失败。(如主税申报成功前已填写保存附加税,请先行删除附加税)
一、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主税如果是零申报,申报成功后,可能会触发对应的附加税(全部或者部分)零申报,请在申报信息查询模块自行确认是否触发自行申报。如已触发部分零申报,请您先行点击报表上方的“删除”按钮重新获取数据之后再填写剩余的征收品目。
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三、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四、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五、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
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填报说明
......
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消费税一般申报表
......
由于篇幅有限,小编就不一一展示了~!
【第2篇】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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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注会(税法-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知识点】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一、消费税概念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特殊作用: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调节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目前列举 15项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一般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1%-56%)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从价、从量、复合
三、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区别
联系
1.两税征收范围不同
2.两税与价格的关系不同
3.两税的纳税环节不同
4.两税的计税方法不同
1.两税都对货物征收
2.两税在特定环节同时缴纳
3.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同时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两税的计税依据一致
四、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指定环节 一次性缴纳消费税;除另有规定外,批发、零售环节一般不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扣缴义务人是受托方。
(二)纳税义务人特殊规定
1.批发卷烟的单位;
2.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3.零售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进口自用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及人员。
【例题·单选题】下列单位中,不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是( )。
a.小汽车生产企业
b.委托加工烟丝的卷烟厂
c.进口红酒的外贸公司
d.受托加工白酒的加工厂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受托方只是消费税扣缴义务人,委托方是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环节同时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有( )。
a.高尔夫球及球具的生产销售环节
b.金银首饰的生产环节
c.高档手表的零售环节
d.卷烟的批发环节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 b,金银首饰的生产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选项 c,高档手表在零售环节不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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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各个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消费税是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该税种只与特定行业、特定产品相关,平时一般的财务人员也很少接触到,所以大家对消费税的了解也是浅尝辄止,毕竟工作上很少用得到,但本着艺多不压身的原则,也说不定以后万一从事有消费税业务的工作呢,还是增强知识储备的好,对于财会人员,相对其他行业来说,真正的是学无止境,今天就简单聊聊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吧
简单说来,消费税有6个纳税环节,真不少
一、生产环节
消费税虽然纳税环节不少,但是最常见、最基本的纳税环节还是生产环节,准确的说,是生产销售环节,通俗的讲,就是消费品出厂环节,比如茅台酒厂的飞天茅台卖给一级销售商了,酒厂就得缴纳白酒消费税,接下来,销售商再卖给购买者,那就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了,虽然零售价格相比出厂价格可能翻了几番
二、委托加工环节
要注意的是,委托加工环节,纳税人是委托方,但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除非受托方是个体工商户。
据说,一些大的酒厂会委托小酒厂(非个体户)生产白酒,大酒厂收回后贴标再卖给经销商,这样的话,大酒厂在收回委托加工品时,小酒厂就得代收代缴消费税,大酒厂再卖给经销商时,价格高于小酒厂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价格,差额缴纳消费税,不高于小酒厂代收代缴消费税价格,不再缴纳消费税。
财法【2012】8号文这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这个文件的出台,用意很明确,因为大酒厂的销售价格往往高于小酒厂的价格,这样可以降低大酒厂的避税空间,当然了,对于其他消费品也是如此。
酒窖
三、移送使用环节
再拿酒厂说事吧,酒厂生产的酒,有的时候不一定全部出厂销售了,可能用于招待了,这就叫非应税环节,那么用于招待的这部分酒,也得缴纳消费税,计税价格和出厂价格应该一致
当然了,具体招待用了多少酒,这个外人是很难查清的,但不管咋说,自产消费品用于招待,肯定要缴纳消费税的
四、报关进口环节
这个终于不用举白酒的例子了,基本没听说进口白酒的事情,似乎白酒是中国人的独爱,没听说哪个国家经常喝白酒,中国出口的酒在国外为啥便宜,因为出口环节退了大量的增值税、消费税,基本上以远低于国内出厂价的价格打入国外市场,即便如此,国外消费的中国白酒也不多,都是华人在消费,但他们有福了,几百元就喝飞天茅台
扯得有点远,聊进口消费税,咋聊到出口茅台了,好了,书归正传,目前,进口的消费品中,小轿车还是占了很大比例的,小轿车进口除了关税、增值税外,消费税也是必不可少的。
五、批发环节
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我的税法储备里只有卷烟批发应该缴纳。
卷烟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搞清楚什么是批发环节很重要,a与b都是批发商,b从a拿货,a无需缴纳批发环节消费税,c是零售商,则无论是a卖给c,还是b卖给c,销售商都得缴纳消费税
出台这项政策,主要还是倡导禁烟,毕竟吸烟有害健康,但是烟民们真的没见少多少
六、零售环节
谈到零售环节消费税,最典型还是金银首饰了,当然了铂金、钻石及钻石饰品也是零售环节交税。
此外,最新的政策就是超豪华小轿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当然了,买得起超豪华小轿车,谁在乎这点税钱吗?当然了纳税人是卖车的,可卖车的交的消费税不还得买车的承担吗?
要注意的是,同样是流通环节加征消费税,卷烟是批发环节加征,而且是复合计税,超豪华小轿车是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是单一计税。
【第4篇】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包括
为了系统了解变名虚开是怎么回事,以及虚开可抵扣税款类发票在消费税领域的适用,我们应该对消费税有个大致的认识,从而清晰的了解成品油变名虚开是否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文也为了正在学习消费税的朋友能够迅速记忆和掌握消费税的相关知识,能够让读者朋友迅速记住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目、税率。
读者朋友在这里可以看到,成品油的消费税征收在炼油厂的销售,如果炼油厂在这个环节开具的不是成品油发票,而是其他类比如化工类发票,这个环节的消费税将予以逃避。但是能因此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5篇】一般纳税人确定消费税的销售额
销售额确定的基本规则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1.不含税销售额
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应当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题目给出的金额含增值税,应当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如何换算?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含增值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征收率)
(2)如何判断题目给出的金额是否含税?
①题目通常会明确交代是否含税,请考生认真阅读题干;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③价外费用属于含税收入,商业企业零售价通常属于含税价,需要并入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包装物押金,属于含税收入。
【例题1•单选题】甲快递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甲公司购进小货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发票上注明价款111万元、税额17.76万元;开具普通发票收取派送收入823.62万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6%)、陆路运输收入116.6万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10%)。甲公司当月上述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万元。
a.85.47
b.39.46
c.43.32
d.53.22
【答案】b
【解析】(1)“823.62万元”“116.6万元”题目明确交代为含增值税金额,应当价税分离。(2)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823.62÷(1+6%)×6%+116.6÷(1+10%)×10%-17.76=39.46(万元)。
2.价外费用的识别
(1)价外费用(属于含税收入),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除另有规定外,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3)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③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提示】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包括在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内。
【例题•单选题】甲航空公司当月取得的下列款项中,应计入销售额计缴增值税的是( )。
a.特价机票改签、变更费499.5万元
b.代收转付其他航空公司客票款199.8万元
c.代收转付航空意外保险费200万元
d.代收机场建设费(民航发展基金)266.4万元
【答案】a
【解析】(1)选项a:机票改签、变更行为的本质是乘机人违约,改签、变更费的本质是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计缴增值税;(2)选项bcd:均属于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包括在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内。
考点:核定销售额
1.需要核定销售额的情形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
2.核定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时,按以下顺序进行: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在题目中可以体现为市场价);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提示】核定销售额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顺序(自己的同类平均价——市场价——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而非直接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3.组成计税价格
(1)不涉及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属于从价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提示】不涉及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涉及应税消费品时,题目已知条件应当告知成本利润率。
【案例1】甲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赠送给儿童福利院自产瓶装乳制品(增值税税率16%),该批乳制品生产成本2320元,同类乳制品含税价款3480元。
【评析】
(1)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赠送,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2)该项业务无销售额,应核定销售额;
(3)该批乳制品有同类乳制品价格,应按同类乳制品价格核定销售额,而非直接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4)给定的同类乳制品价格为含税价,应价税分离处理;
(5)销项税额=3480÷(1+16%)×16%=480(元)。
【案例2】甲制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将10箱自产的新型降压药(增值税税率16%)赠送给某医院临床使用,成本4.68万元/箱,无同类药品销售价格。
【评析】
(1)将自产的货物(新型降压药)用于赠送,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2)该项业务无销售额,应核定销售额;
(3)该新型降压药并无同类药品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销售额;
(4)药品不属于应税消费品;
(5)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10×4.68×(1+10%)×16%=8.24(万元)。
【案例3】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销售3批同一规格、质量的货物(增值税税率16%),每批各2000件,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分别为每件200元、180元和60元。经税务机关认定,第3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评析】
(1)第3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需要对第3批货物核定销售额;
(2)按甲厂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该平均价格=(200×2000+180×2000)÷(2000+2000)=190(元);
(3)甲厂2月份销售的3批货物,共计应确认的销项税额=(200+180+190)×2000×16%=182400(元)。
考点:特殊销售方式下的货物销售额
1.商业折扣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1)以“不含税的折后价”为计税销售额。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以“不含税的原价”为计税销售额。
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者将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注明的,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2.“以旧换新”
(1)一般货物:以不含税的新货价为计税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以实际收取的不含税差价为计税销售额。
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例题•单选题】某金店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10条纯金项链(增值税税率16%),每条新项链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000元,收购的旧项链每条不含税作价2000元,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为( )元。(2023年)
a.6400
b.5200
c.3200
d.2600
【答案】c
【解析】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税差价”为计税销售额,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4000-2000)×10×16%=3200(元)。
3.包装物押金
(1)请区分包装物押金和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均不存在返还的问题,销售货物同时收取的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2)货物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处理
【案例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销售黄酒,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10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16万元并单独记账核算。已知,甲企业规定包装物应当于提货之日起3个月内返还,逾期未归还者没收押金;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
【评析】
(1)产品为黄酒;
(2)包装物押金已单独记账核算;
(3)时间为收取时。
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6%=16(万元)。
【案例2】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销售黄酒,取得不含增值税售价100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6万元,没收逾期包装物押金2.32万元。已知,甲企业收取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并规定包装物应当于提货之日起3个月内返还,逾期未归还者没收押金;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
【评析】
(1)产品为黄酒;
(2)包装物押金已单独记账核算;
(3)“16万元”的时间点为收取时,不作销售处理;
(4)“2.32万元”的时间点为逾期没收时,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作销售处理。
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2.32÷(1+16%)]×16%=16.32(万元)。
【案例3】甲白酒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6月销售白酒,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万元,没收逾期未归还包装物押金0.5万元。已知,甲白酒厂规定包装物应当于提货之日起3个月内返还,逾期未归还者没收押金;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
【评析】
(1)产品为白酒(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2)“1万元”的时间点为收取时,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作销售处理;
(3)“0.5万元”的时间点为逾期时,不作销售处理。
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10+1÷(1+16%)]×16%=1.74(万元)。
4.以物易物: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
(1)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2)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考点:营改增业务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例题•单选题】甲商业银行w分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第3季度取得含增值税贷款利息收入6360万元,支付存款利息1590万元;取得含增值税转贷利息收入530万元,支付转贷利息477万元。已知,金融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6%。甲商业银行w分行第3季度贷款及转贷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是( )万元。
a.273
b.300
c.390
d.363
【答案】c
【解析】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即“全额计税”,并无可以减除的支出项目,题目提及的“存款利息”支出、“转贷利息”支出,均不得从收入中减除。因此,甲商业银行w分行第3季度贷款及转贷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6360+530)÷(1+6%)×6%=390(万元)。
【第6篇】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方法都包括哪些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也是会计实务操作中必须要掌握的重点内容。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是一项相对复杂的筹划工作,若能巧妙使用纳税筹划方法,一般可实现最大的税收利益。本文就针对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方法都包括哪些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方法
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方法具体包括:
方法一:消费税纳税人可以利用先销售后入股的方式来避税
实际操作中,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通常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如果是采用先销售后入股的方式,则可以减轻税负。
方法二:消费税纳税人可以利用委托加工产品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的适用税率,是按照销售收入计税的。而工业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及个人委托代为加工的产品时,就按照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来计税。一般工业企业制造同样的产品,属受托加工税负将会比自制产品轻。一些企业采购原材料时,如果以购货方的名义进料,使得产品销售不按照正常的产品销售收入入账,这样一来就不用缴纳消费税。
方法三:消费税纳税人可以利用税率的不同进行合理避税
由于消费税税率档次较多,不同产品税率也有所不同。如果企业是一个较大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时,其内部各分厂所属的商店、 劳务服务公司等,在彼此间购销销售商品,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时,就可以通过内部定价的方式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基本方法介绍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具体如下:
1、选择正确的企业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由于纳税人选择不同的身份,其产生的税费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在纳税筹划工作中,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十分重要。
2、选择合适的公司注册地
不同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也会有所不同。通过合理利用当地招商引资的减免优惠政策,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标。并且各个地方的税务扶持的产业以及扶持的力度也是不同的,所以为了给公司带来更加长远的利益,选择一个合适的公司注册地尤其重要。
3、可以通过业务流程再造减轻企业税负
纳税人可以通过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业务流程再造,使得公司能够符合税收优惠或者税收减免的条件,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标。
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筹划方法都有哪些?
以上就是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方法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方法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7篇】消费税纳税时间规定
税种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
1. 一般销售: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
2. 进口货物:报关进口当天。
3. 扣缴义务:纳税义务发生当天。
4. 预收款:
①一般货物:货物发出时。
②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长期货物: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当天。③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 直接收款: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6.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方式: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7.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8. 委托代销:
a.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
b.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
c.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9. 金融商品转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 视同销售:
货物移送的当天;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11. 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
1.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同增值税)
2.预收款: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同增值税的一般货物)3.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方式: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同增值税)4.其他结算方式: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同增值税的一般销售)
5. 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6. 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 进口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的当天。(同增值税)
资源税
1.销售应税产品: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2.自用应税产品: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第8篇】预收款消费税纳税义务时间
今天来谈一谈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来分别确定的。
比如: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应按照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则为应税消费品的发出当天。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必为应税消费品的发出当天。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应为应税消费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款凭据的当天。
此外,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为移送使用当天。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为提货当天。
纳税人进口的,为报关进口当天。
特别提示:除委托加工外,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保持一致!
【第9篇】简述消费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
一、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
二、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八条
契税法
三、企业所得税
1.取得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取得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3.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4.国债转让收入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第二条
四、契税法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
六、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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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消费税纳税环节
一、纳税义务人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1、指定环节 一次性缴纳消费税;
2、除另有规定外,批发、零售环节一般不缴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扣缴义务人是受托方。
二、纳税义务人特殊规定
1、批发卷烟的单位(加征消费税);
2、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3、零售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 进口自用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及人员(加征消费税)。
例1:下列单位中,不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是(d )。(受托方只是消费税扣缴义务人,委托方是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a.小汽车生产企业
b.委托加工烟丝的卷烟厂
c.进口红酒的外贸公司
d.受托加工白酒的加工厂
例2:企业发生的下列经营行为中,应同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d)。(选项 ab,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选项 c,移送环节缴纳消费税,不缴纳增值税)
a.连锁超市零售卷烟
b. 4s 店销售大型商用客车
c. 食品加工厂将自产啤酒用于生产熟食制品
d.百货公司零售金基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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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消费税纳税申报要求
消费税纳税期限: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是1个季度。纳税人具体的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合同纳税的,可以按照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是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满期当天起15日内纳税申报;以1日、3日、5日、10日或是15日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满期当天起5天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天内纳税申报并结清上个月应纳税款。
3.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在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当天起15天内缴纳税费。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教育事业建设费,还有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城市的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等税费,正常情况下实施按季申报。纳税人需要不实施按季申报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其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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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企业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消费税注册公司必须使用corppass通过mytax portal,以电子申报的方式,提交其公司每个季度的消费税申报表(gst form 5),并在到期日之前向新加坡税务局(iras)支付gst款项。
1. 提交消费税申报表前,需要知道以下事项:
在每个规定的会计期间结束后一个月内,您必须将消费税申报表提交给新加坡税务局 (iras)。通常每季度执行一次,每三个月为一个季度。例如:2023年1月至3月为消费税第一季度,公司的第一季度消费税申报表必须在2023年4月30日前提交给新加坡税务局;
每季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必须使用corppass通过mytax portal,以电子申报的方式;
即使贵公司在某个会计期间内没有新加坡交易(gst transactions ),公司也必须以零申报的方式提交纳税消费税申报表(file a nil return);
公司必须在提交纳税消费税申报表后的1个月内向新加坡税务局(iras)支付gst款项;和
在同一个季度,公司必须同时申报销项税(output tax)和进项税 (input tax)。
2. 提交消费税申报表时,公司必须将该季度公司的销项税(output tax)减去进项税 (input tax),得到的数额就是净消费税 (net gst)。销项税(output tax)和进项税 (input tax)之间的差额,是应支付给新加坡税务局的净消费税(gst payable)或是 由新加坡税务局退还给公司的的净消费税(gst refund)。
i)销项税(output tax)是公司从客户那收取的消费税项。
一间公司一旦成功注册了消费税后,公司必须按照现行消费税税率对您的客户的供应征收消费税。收取后的output tax是必须呈交给新加坡税务局。换句话来说,这个7%output tax是公司代替新加坡政府收的,是要还给新加坡政府的。
例如,您公司卖出某个商品价值为 1,000新币,那您就该向客户收取1,070新币的款项。多出的70新币就是您的公司代替新加坡政府收取的7%的消费税,过后是需要还给新加坡政府的。
ii)进项税 (input tax)是公司从供应商处购买或进口商品所支付的消费税。
如果一间公司满足索取进项税的条件,该公司可以就其公司的购买和营运费用索取进项税。
如果销项税(output tax)大于进项税 (input tax),那就是负gst净额,代表公司应支付给新加坡税务局的净消费税(gst payable)。反之亦然。
3. 如是由新加坡税务局退还给公司的净消费税(gst refund),通常新加坡税务局将在提交消费税申报表后的1至3个月内退还给公司。但是,公司必须首先满足以下条件:
该公司已及时提交所有的消费税申报表;
该公司不得接受新加坡税务局的审核调查;和
该公司不得有未支付给新加坡税务局的款项或欠款。
4. 如果一间公司逾期提交消费税申报表(即是在规定的会计期间结束后1个月内),新加坡税务局将会对公司征收5%逾期付款(late payment penalty)。此外,新加坡税务局还将开具付款通知单(或称:缴款通知书/即期票据/demand note)以支付未付款项。如果公司自付款通知单发出之日起60天后都还未付款,新加坡税务局将可能每月另加2%的罚款。额外罚款总额最高可达到50%。因此,逾期提交消费税申报表的最高总罚款额为55%。
请注意,新加坡税务局非常严格看待消费税课题,确保注册消费税的公司在到期时缴纳消费税。凡是个人或公司试图逃税,他们将面临非常严重的罚款和监禁。
【第13篇】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
共享会计师每周一篇的纳税筹划系列专题时间又到了,今天给大家分享基于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方案4,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4. 利用连续生产不纳税的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这一规定就为纳税人在纳税环节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因此,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分别生产某项最终消费品的不同环节产品时,可以考虑组成一个企业,这样就可以运用这里所规定的连续生产不纳税的政策,减轻自己的消费税负担。
但是企业合并牵扯到方方面面的问题,稍不注意可能产生更大的成本负担,所以要慎行。而且企业使用外购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一般情况下可以扣除外购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因此,利用连续生产不纳税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起到延缓纳税的作用。
可是,纳税人利用外购酒精生产白酒时,外购酒精已纳消费税不能扣除, 此时,纳税人外购酒精生产白酒的消费税负担就会高于自己直接生产白酒的消费税负担,此情形将酒精生产环节并入比较划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 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纳税筹划图4-4
(未完待续)
本文由共享会计师收集整理,带你一起长知识!
【第14篇】消费税纳税人是增值税
一、本表反映公司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的情况。
二、编报主体及编报口径
由分(子)公司按合并报表口径以及母公司口径分别填报。
三、主要项目编报说明
应交增值税的主要项目编报说明如下:
(一)应交增值税各明细填报项目
1、“年初未抵扣数”项目,反映公司年初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本项目以“-”号填列。
2、“销项税抵减”项目,反映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销项税额抵减”专栏的记录填列。
3、“销项税额”项目,反映公司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销项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4、“出口退税”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颁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1999年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9〕101号)和2006年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公司(不含外贸公司和特准退税公司)出口货物,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所适用的退税率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以及由于该公司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且该公司出口货物占全部货物销售额的50%以上,经税务机关批准,应予退回的税款。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销项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5、“进项税额转出”项目,反映公司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项税额转出”专栏的记录填列。
6、“转出多交增值税”项目,反映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每月终了,将当月多交的增值税,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的贷方“本期转入数”的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的记录填列。
7、“进项税额”项目,反映公司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当期取得进项税发票但不符合申报抵扣条件,不得抵扣当期销项税额的进项税不在本项目反映。
8、“已交税金”项目,反映公司在报告期内当月交纳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上交上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计入“未交增值税”的借方“本期已交数”。 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已交税金”专栏的记录填列。
9、“减免税款”项目,反映公司本年度发生的临时性减免增值税按规定转作政府补助收入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减免税款”专栏的记录填列。
10、“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项目,反映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公司(不含外贸公司和特准退税公司)出口货物,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所适用的退税率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出口退税额,用以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除上述公司外,因出口货物而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直接借记“其他应收款”,不通过“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核算。
11、“转出未交增值税”项目,反映公司每月终了,把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的贷方“本期转入数”的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的记录填列。
12、“期末未抵扣数”项目,反映公司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按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各明细填报项目
“未交增值税”各项目,反映公司年初应交未交增值税、本年从“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和“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本期转入数”科目的未交增值税和多交增值税相抵后的净额、本年已交、年末未交增值税情况。小规模纳税企业年初未交、本年应交、本年已交和年末未交的增值税情况,在此项目中填列。
(三)待抵扣增值税各明细填报项目
“待抵扣增值税”项目,反映辅导期企业核算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1、“年初余额”项目,反映年初已认证未抵扣的增值税待抵扣金额,其余额以“-”号填列,该项目根据“待抵扣进项税”科目年初余额分析填列。
2、“本期增加”项目,反映本期发生的辅导期企业尚未稽核比对的增值税待抵扣额,该项目根据“待抵扣增值税”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本期转出”项目,反映当期符合条件并实际抵扣的待抵扣增值税额,该项目根据“待抵扣增值税”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4、“年末余额”项目,反映期末未抵扣增值税余额,其余额以“-”号填列,该项目根据“待抵扣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四)待转销项税各明细填报项目
反映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1、“年初余额”项目,反映年初核算已确认收入但尚未发生纳税义务的销项税额,该项目根据“待转销项税”科目年初余额分析填列。
2、“本期增加”项目,反映本期发生的核算已确认收入但尚未发生纳税义务的销项税额,该项目根据“待转销项税”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本期转出”项目,反映达到税法规定,需在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该项目根据“待转销项税”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4、“年末余额”项目,反映期末核算已确认收入但尚未发生纳税义务的销项税额余额,该项目根据“待转销项税”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五)待认证进项税各明细填报项目
“待认证进项税”项目,反映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等已入账,但由于尚未收到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年初余额”项目,反映年初未取得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余额,其余额以“-”号填列,该项目根据“待认证进项税”科目年初余额分析填列。
2、“本期增加”项目,反映本期已取得进项税发票但未取得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该项目根据“待认证进项税”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本期转出”项目,反映本期已取得税务机关认证并允许抵扣销项税的进项税,经税务机关认证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该项目根据“待认证进项税”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4、“年末余额”项目,反映期末未取得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余额,其余额以“-”号填列,该项目根据“待认证进项税”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应交消费税主要编报项目的填列参照上述相关说明。
(六)待抵扣消费税各明细填报项目
“待抵扣消费税”项目,反映连续生产环节,外购(含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待抵扣消费税科目的增减变动情况,根据该科目借贷方发生及余额情况填列。
1、“年初余额”项目,反映年初未抵扣的消费税金额,其余额以“-”号填列,该项目根据“待抵扣消费税”科目年初余额分析填列。
2、“本期增加”项目,反映外购(含进口)应税消费品买价中包含的消费税额,该项目根据“待抵扣消费税”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本期转出”项目,反映生产领用环节外购(含进口)应税消费品按当期实际消耗金额计算的可抵扣消费税额,该项目根据“待抵扣消费税”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若外购(含进口)应税消费品改变用途,需将相关“待抵扣消费税”转入材料成本中。
4、“年末余额”项目,反映期末未抵扣消费税余额,其余额以“-”号填列,该项目根据“待抵扣消费税”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第15篇】消费税纳税申报报告
消费税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消费税纳税申报要求,计算当期应纳消费税额,填制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履行消费 税纳税申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 曰、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根据纳税 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 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 15曰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 清上月应纳税款。
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相似,消费税纳税申报代理根据委托人委托的服务内容不同, 包括消费税申报准备服务、消费税代理申报服务和消费税申报准备并代理申报服务等纳税 申报代理类型。其中,代理计算纳税人当期应纳消费税、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办理消 费税纳税申报手续是消费税纳税申报代理的主要内容。
一、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一) 消费税计算方法
消费税对不同的应税消费品,分别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 复合计税等三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1. 从量定额计税方法
应税消费品中黄酒、啤酒和所有应税成品油,实行从量定额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 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
2.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方法
应税消费品中卷烟(不包括批发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白酒,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 复合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
3. 从价定率计税方法
除上述实行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外,其余应税 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
(二) 应纳消费税计算相关要素确定
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 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 括在内:
(1)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 应税消费品的课税数量或销售额
(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属从量定额征税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属从价 定率征税的,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2)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属从量定额征税的,为门市 部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属从价定率征税的,为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 售额。
(3)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属从量定额征税的,为应 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属从价定率征税或复合计税办法的,为一定顺序确定的同类消 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4)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属从量定额征税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属 从价定率征税或复合计税办法的,为一定顺序确定的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 成计税价格。
(5)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属从量定额征税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属从价定率征税或复合计税办法的,为组成计税价格。
3.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
下列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 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 用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用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石脑油为原料 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6)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润滑油生产的润滑油;
(7)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杆头、杆身的握把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的一次性筷子;
(9)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实木地板生产的实木地板。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①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x外购 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 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②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x外 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 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 纳税款
4.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 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 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1 -消费税税率)
5.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 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 -消费税税率)
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后,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 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 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6.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 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 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代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
消费税纳税申报包括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申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收代缴 申报。
1、自产应税消费品于销售环节纳税,自产自用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代理自产应税消 费品纳税申报应首先确定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目税率,核实计税依据,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办理代收代缴消费税申报。税务师首先应确定双方 是否为委托加工业务,核查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如为受托方代理申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代收代缴申报表;如为委托方代理申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税款的完税证明。
三、代理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的基础工作,国家 税务总局制定了《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 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 表》,自2008年4月办理税款所属期为3月的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启用。
(一)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表1)
(二) 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表2)
表1
填报说明
一、 本表仅限烟类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 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三、 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1〕91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 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销售额x比例税率
(二) 雪茄烟、烟丝
应纳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
五、 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 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七、 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 末未缴税额”。
八、 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九、 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
税额
十一、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报说明
一、 本表限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髙档手表、游 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 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和“适用税率”按照以下内容填写:
化妆品:30%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 ;金银首饰(钼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5% ;鞭炮焰火: 15% ;汽车轮胎(除子午线轮胎外):3% ;汽车轮胎(限子午线轮胎):3% (免税);摩托车(排量> 250毫 升):10% ;摩托车(排量<250毫升):3% ;高尔夫球及球具:10% ;高档手表:20% ;游艇:10% ;木制一次性 筷子:5%;实木地板:5%。
三、 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计量单位 是:汽车轮胎为套;摩托车为辆;高档手表为只;游艇为艘;实木地板为平方米;木制一次性筷子为万双•,化 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含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按照纳 税人实际使用的计量单位填写并在本栏中注明。
四、 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六、 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七、 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八、 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 末未缴税额'
九、 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一、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
税额
十二、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三、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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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