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企业税收工作座谈会的通知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税收工作座谈会的通知,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企业税收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唐河县融媒体中心记者 李仪 王珂
4月7日,唐河县工业企业税收工作座谈会召开。
县委副书记、县长乔国涛,县委常委、统战部长杨先锋,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范泽平等出席会议。
会上,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电公司、鑫淼砂石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分别就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和下一步打算作了汇报。
乔国涛强调,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强化大局意识、发展意识,牢固树立“工业为王,企业至上”的理念,把发展工业经济摆在突出位置。要助企发展,培优扶强,充分调动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优化服务,强化保障,实时掌握运行走势,着力解决企业实际问题,助力工业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做优。各企业要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改投入,延长产业链,实现规模突破,进一步提升抗风险能力。要运用有解思维来解决问题,聚焦企业发展的难点、痛点,精准发力、分类施策,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的破解措施,努力做到企业有诉求,政府必回应。要坚持共谋发展,加大帮扶力度,全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工业企业要增强发展的自主性,转变思路,提质增效,不断做大做强,为唐河经济高质量发展增添动力。
编辑:刘磊
审核:张健
【第2篇】大企业税收分析提纲
自查提纲
(通用版)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自查提纲参考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4.是否存在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5.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6.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适用简易征收项目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按照规定的比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10.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11.填报增值税差额征收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适用差额征税的规定,是否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是否正确填报差额征收的金额。
(三)发票管理
1. 发票货物名称栏填写内容是否与实际应税内容一致,发票税率栏选择是否正确。
2.根据2023年53号公告规定,符合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的,是否按照规定:
(1)规范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
(2)发票税率栏是否按规定填写“不征税”;
(3)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领购、开具、保管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是否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1)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2)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3)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4)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4.是否通过违规作废发票或开具负数增值税发票冲减销售收入。
5.纳税人提供货运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号、货物信息等内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按规定属于营业额的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营业税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三、消费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按照规定应计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消费税应纳税额。
2.应税消费品是否按照规定消费税计征办法,计算缴纳消费税。
3.成品油等消费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商业企业购进与销售的货物是否一致。
四、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确认,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税前列支,各项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小于企业当年开票总额、或小于货物劳务税申报表销售额的情形,营业收入的结转是否符合相关政策。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但如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则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需要建立台帐备查。
4.是否存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5.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7.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9.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发支出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但视同经营性租赁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
11.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2.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3.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5.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6.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优惠政策方面
1.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2.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3.总机构是否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4. 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是否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5.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是否主动停止享受优惠;
6.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是否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7.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的是否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8.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的是否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9.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70%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且符合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条件,否则不得享受优惠,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0.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70%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优惠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且满足财税〔2017〕38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四)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五)其他方面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做纳税调整;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做纳税调整;
3.企业申报的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条件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并正确计算处理政策性搬迁所得或损失;
5.企业发生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是否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主要是有关对外支付扣缴企业所得税项目,重点自查企业对外支付过程中作为扣缴义务人是否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 是否已按规定对对外支付款项进行扣缴申报,尤其关注对外支付金额低于5万美金的情况;
2. 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实际应承担税款方,准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如合同约定的实际承担税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是否已将非居民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3. 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的,是否已按合理准确的方法划分境内、外劳务比例。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7.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8.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9.股东变更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更情况信息;
10.是否存在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的情形。
11.是否存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12.是否存在对同一员工扣缴申报工资薪金所得又扣缴劳务报酬所得,或对同一员工扣缴申报工资薪金所得又扣缴偶然所得。
13.是否存在非劳动年龄段人员(70周岁以上),工资薪金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14.是否存在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品目是否正确。
七、土地增值税
重点自查以下风险:
1.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开项目是否及时进行申报清算。
2.符合土地增值税预缴条件的房开项目是否进行预缴纳税。
3.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是否都有相关凭据,是否含有不得扣除内容。
4.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视同销售部分是否及时确认收入。
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重点自查以下风险:
1.企业名下有房产的,是否相应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2.是否存在企业名下房产缴纳了房产税,但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3.是否存在企业名下房产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未缴纳房产税的情况。
4.企业已办理的房产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备案是否符合其实际情况。
5.企业已办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备案是否符合其实际情况。
6.企业名下的房产发生变更后,房土两税是否及时变更。
九、印花税
1.自查是否按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足额缴纳印花税。重点关注无合同有订单的情况下是否足额交纳印花税。
2.金税三期上线后,企业是否按照《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印花税申报、完税有关衔接问题的解答》的要求在申报时规范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3.使用完税凭证方式完税的纳税人,是否相应制作了清单进行管理,《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清单、完税凭证是否能相互对应。
4.企业申报的印花税品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十、出口退税风险
1.外贸企业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即用于增值税抵扣又用于出口退税的现象。
2.出口退税企业应根据无纸化退税要求无需递交税务机关的纸质资料留存是否到位。
【第3篇】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新政
新政来了!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梅梅谈税》专注于企业税务筹划!助力企业合理、合规、合法进行节税税收筹划!
税务总局最新发布;
一、政策解读;
1. 小型微利企业:利润300万以下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均为5%,取消2.5%。
2.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个税继续减半,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3. 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继续免征残保金
二、个体工商户减免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纳税人杨某经营一家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4.05万),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杨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 [(500000×30%-40500)-2000 ]×(1-50%)=53750元。
三、个体工商户除了以上税收优惠政策还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1. 针对于企业成本票缺失,利润虚高。还可在地方税收园区内成立个体工商户分包主体公司的部分业务,合理降低主体公司的税负压力。今年小规模个体户增值税也是按照1%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在地方税收园区内享受核定征收。
例如在小编对接的税收园区内,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定额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个税核定为0.5-1% 综合税率2.5-3% 。企业一年可开票450万左右。没有什么行业限制,在税收优惠园区注册了个体户,就不需要再找成本票了,直接按照核定上税。税就可合理分配资金。同时要保证业务真实,发票、资金、合同三流一致,如果是贸易类 还要要求货物流一致。
那么这家个体工商户应该缴纳多少税呢?
如:个体户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50万,以0.5%税率核定个税,需要缴纳的税费为:
增值税:450万*1%=4.5万
附加税:4.5万*6%=0.27万
个税:450万*0.5%=2.25万
开450万普票总纳税7.02万。
2. 另外例如公司与个人开展业务,未获取的成本发票,可以用对方个人名义,在税收园区代开发票给公司。
在税收园区享受自然人代开发票,申请核定征收,最低0.7%税率核定个税,综合税率3%左右 ,每位自然人年代开发票限额500万,开票品目基本不限制,在发票开出后,出具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付款方不用再代扣代缴,代开人也不用担心后期汇算清缴,再补缴个税。
小编平台对接全国多地园区政策,可提供自然人代开,个独个体核定征收,有限公司税收奖励扶持政策,可提供一站式服务。为高收入个人或企业合理合规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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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聊一下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发展,2023年国家也出台了不少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9类收入都可以免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小编也为大家汇编好了,给各位小微企业主参考参考!
九大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谓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所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机构场所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相关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
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到的特殊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公告,进一步地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今年起,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小型微利企业年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计算税额,100万元以内的仍按照2.5%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所得为120万,应纳税额=100*2.5%+(120-100)*5%=3.5万元
注意: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2.5%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所得为80万元,应纳税税款为80*2.5%=2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从过去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降低至5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从原先的180万元降低至80万元,小规模企业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相对会变低。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降至3%。
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降低。其中制造业由7%-20%调整至5%-15%,娱乐业由20%-40%调整为15%-30%,交通运输业由7%-20%调整至为7%-15%,饮食业由10%-25%调整至8%-25%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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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投资企业税收问题
摘要: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对企业投资及股权转让的税收风险进行探究,进而保障企业经济效益稳定增长,促进企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文对企业投资和股权转让的税收风险与筹划展开探讨,对涉税政策探究,对投资模式进行分析,对税收风险进行把控,明确股权转让条款,根据实际案例,对股权转让税收条例进行研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企业投资;股权转让;税收风险;税收筹划
世界面向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当今的经济市场由资本市场所主导,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资本市场投资管理下,企业的发展存在巨大的税收风险,在企业投资和股权转让下,存在诸多的涉税问题,因此国家对企业税收问题重点关注。为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国家出台诸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下,采取税收筹划,可以合理减少纳税资金的支出,保证企业净资产流量,提升企业净资产效益,有效降低税收潜在的风险概率,保障资本市场运行的稳定。因此,本文对企业投资及股权转让的税收风险与筹划进行探究和思考。
一、企业投资收益的涉税政策分析
1.企业投资持有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中,权益性投资收益,主体为股息和红利等,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企业投资收益执行者为被投资方,被投资方对利润进行分配,从而确定分配的法定日期,实现企业收入权限。因此,税收口径大小,根据实际的收入进行调整,进而确定企业所得税算法和金额。在税收条款下,企业投资持有的收益税收口径分为以下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免税的投资收益,第二种为应税的投资收益。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免税的投资收益进行以下条款的确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投资的股息和红利收益可以免税。对于应税投资收益来说,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行以下条款明确,专指居民企业不具备上市资格,但通过其他手段,在经济资本市场连续流通12个月以上的股息和红利收益被称为应税投资收益。对于会计口径的投资收益来说,既不属于免税投资收益,也不属于应税投资收益,从会计的理念出发,统一被称为投资收益,会计口径投资收益按照两种算法模式,对企业收益进行会计核算,分别是成本核算法和权益核算法。
2.会计核算范
围和核算方法(1)成本核算范围和核算方法成本核算法和权益核算法在核算范围、核算方式上各不相同。成本核算法适用范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被投资单位不受企业股权掌控,股权投资核算方式按照成本算法进行。第二种,被投资单位被企业股权掌控,企业投资占比20%以下,股权投资核算方式按照成本算法进行。投资企业获得股利,再将股利转变为投资,长此以往保持投资价值恒定。被投资单位将净利润进行股权分配,作为投资企业的收益。对比当下股权投资市场,企业投资收益分为以下两种模式。第一种,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净利润,将净利润进行分配,企业确定分配额。第二种,被投资单位产生超额净利润,超额的部分进行利润和现今股利分配,也被当作初始投资回报成本,将成本收回,进而缓冲投资的账面价值,企业以此获取投资成本。(2)权益核算范围和核算方法权益核算法适用范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进行股权控制,且股权权利影响较大,企业因此采取长期股权权益核算法。第二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资本总额在20%以上,且股权权利影响较大,企业应采取权益核算法。根据权益核算法,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分为四个核算科目,分别是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以及股权投资准备。投资成本核算等于权益和持股比例乘积。股权差额核算分为两点:第一,初始投资差额;第二,追加投资差额。对初始投资股权投资差额进行处理,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按照分期平均摊销,将差额计入到损益中,同时合同条款规定了投资期限,按照投资期限进行摊销。第二,对于没有指定投资期限的,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条款进行期限摊销,企业初始的投资成本,要求低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差额,将投资差额计入到资本公积金中,作为股权投资准备资金。按照借贷关系,借某公司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贷某银行存款、某公司投资成本、某公司股权投资准备等。对于股权投资准备的核算,根据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的变化,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进行核算,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进行数额的调整。借方为某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准备,贷方则进行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企业若将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出售,必须将资金公积的股权投资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投资。企业若接收金额数值较大的非货币性资产,在税法相关规定下,经过纳税部门审批,在不超过5年内,将资产分期计入企业各年度纳税所得数额中,按照待转资产价值进行核算。
3.企业投资转让收益投资转让收益分为税前收益和税后收益,将投资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即为投资转让收益。企业根据税款征收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保证企业税前和税后收益,在税后于会计口径作用下,形成的最终投资收益,保证投资账目的平衡,提升企业投资效益。
二、企业投资损失的涉税政策分析
1.企业投资持有期损失持有期损失发生在税收口径之上,企业不确认投资持有期的损失,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应弥补投资企业持有期的亏损,而投资企业不需要对被投资企业的持有期亏损进行弥补。若持有期损失发生在税收口径之下,按照成本核算和权利核算两种模式,对企业成本进行核算。在成本核算上,投资企业不确认被投资企业持有期亏损。根据权益核算法的要求,投资企业应按照被投资企业净利润损失份额,对投资损益进行调整。二者的区别在于,成本核算会让税收和会计不产生税会差异,而权益核算让税收和会计产生税会差异,进而调整持有期投资亏损。
2.企业投资转让损失企业在投资转让的损失上分为会计口径之上和口径之下。在会计口径之上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转让,在此期间内发生投资损失,投资企业应根据投资的实际状况,对投资转让的损失进行确认,将投资转让的收入与投资成本做差值,数值为负数,进而明确投资转让为亏损状态,反之则为盈利状态。国家税务局出台公告,对股权投资转让的损失作出明确规定,会计口径之下,企业按照权益原则进行投资,投资转让产生损失。转让损失发生后,计算企业所得税,将起全部扣除。税后和会计之间不存在差异,证明企业转让损失降到最小。
三、企业投资处置形式及税收风险
按照常见投资处置形式,涉及的税收风险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为企业股权转让产生的涉税风险。第二种为企业撤资形式的涉税风险。第三种为投资企业被清算的形式涉税风险。以下对这三种形式的涉税风险进行阐述。
1.企业股权转让形式的涉税风险对企业股权转让进行探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股权转让后,产生的所得收入,按照转让协议条款进行分配,按照合同生效日期完成变更手续。股权转让所得收益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减去转让税费,企业在计算转让所得收益时,不要将未分配的利润纳入转让所得收益中。因此投资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缴纳上,企业将股权转让所得作为所得税的缴纳。在企业股权转让上,只扣除企业的投资成本,不扣除为未分配的利润,将未分配的利润最终归纳至被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中。
2.企业撤资形式的涉税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1〕第34号公告),在企业撤资形式下,产生的涉税风险,进行以下探究。对于初始投资的部分,被称为投资收回。被投资企业累积的未分配利润与实际收入资本做差值,所得的金额为股息所得,按照税法的规定,被投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相比较股权转让形式而言,被投资企业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进而保证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纳税权益。在企业撤资后,被投资企业股东留存下的收益,明确享有免税政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撤资的涉税风险明显低于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风险,在税收法定条款下,明确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纳税权利,进而保证企业间的经济效益。
3.投资企业被清算形式的涉税风险投资企业被清算形式下的涉税风险,常表现为以下状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规定,被清算的企业,在股东分得剩余资产金额上,将剩余资产金额当作被清算企业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按照盈余的公积中股东所占比例进行股息所得核算,将清算剩余资产金额与股息所得的金额相减,判断余额是超过还是低于股东投资的成本,对股东的投资进行转让,或者进行投资损失的弥补。企业清算与企业撤资股息所得存在先后顺序差异,企业清算股息所得,先扣除股东未分配的收益,再扣除投资成本,而对于企业撤资股息所得来说,是先扣除投资成本,再扣除股东未分配收益。
四、企业股权转让税收风险及筹划
1.“先分红后转让股权”可以节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规定,企业按照先分红后转让股权的形式,企业可以在合法的条件下合理节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的利润,股东留存的收益按照股权所得进行分配。股权转让条款明确规定,企业只能扣除投资成本,不能扣除为分配的股东留存收益,根据案例1,分析先分红后转让股权的税收核算流程。案例1:在2018年3月,甲公司拿出1000万元,用来投资乙公司,甲公司占乙公司股权70%。乙公司在2018年底利润结算,获利净利润500万元,对净利润不分配。在2019年10月,甲公司将乙公司的股权,全部转给丙公司,股权转价值为1200万元,股权转让产生税费,为1.4万元。计算甲公司转让股权的最终收益为198.6万元,用转让价格减去投资费用,最后减去税费,最终为甲公司股权收益。甲公司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为转让最终收益乘以相关税率,税率为25%,最终企业所得税为49.65万元。甲公司税后最终收益为148.95万元,用企业转让最终收益减去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证明企业先分红,后转让股权,可以实现节税目的。假设乙公司董事会在2019年5月决定,将税后的净利润进行分配,按照30%的比例进行分配,甲公司分配到105万元,这105万元属于股息分配,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投资标准,并且投资已满12个月,从2018年3月开始,到2019年的3月结束,符合免税的条件。在2019年的10月,甲公司将乙公司70%股权,全部转给丙公司,转让价为1100万元,转让税费为1.5万元。甲获得转让收益为98.5万元,企业所得税为24.625万元,企业税后所得为转让收益和分配收益相加再减去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05+98.5-24.625=178.875,经过筹划后的利润为筹划后税后收益减去筹划前税后收益,最终获得利润为178.875-148.95=29.925。通过案例分析先分红后转让,可以实现节税目的。
2.“先撤资再增资”可以节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1〕第34号公告),在文件中明确提出,企业先撤资再增资可以有效节税,保障企业的税收效益,企业在撤资后,获得企业资产,对初始的投资部分,看做成投资回收,被投资的企业将累积未分配的利润,以及累积盈余公积,将二者与实际收益成本进行核算,计算股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而实现企业节税的目的。根据案例2,分析先撤资再增资税收核算过程。案例2:对于a企业而言,分别由甲乙两个法人进行控股,在2017年设立投资资金,投资资金为1000万元,甲出资投资的32%,乙出资投资的68%,在2018年9月,a企业盈余为1200万元,没有被分配的利润为5800万元。在2018年12月,甲将自己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股权转让价为2800万元,因此甲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先计算甲转让股权的收益2800万元-1000万元×32%=2480万元,股权转让收益乘以税率为企业所得税,最终结果为2480万元×25%=620万元,最终企业所得税为620万元,主要探究先撤资后增资的节税模式。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1〕第34号公告)分析,可以首先通过原企业股东撤资然后新股东增资的形式进行节税。即:甲公司撤资。也就是甲公司先按《公司法》撤出32%出资,从a公司获2560万元补偿;转让股权240万元。甲公司应税所得额=2800万元转让收入-320万元成本-股息2240万元〔(盈余公积1200万+未分配利润5800万)×32%〕=240万元。甲公司企业所得税=240万元×25%=60万元。甲公司撤资比股权转让节税=620万元-60万元=580万元。后由丙个人与a公司签增资协议,由丙出资2800万元,占a注册资本32%。丙个人增资,只要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根据案例1和案例2的分析结果,表明企业按照先分红再转让、先撤资后增资的模式,可以实现企业节税目的。节税的重点在于股权转让上,传统理念上,股权转让对于未分配的利润,需要计入到企业所得税中,企业未降低纳税风险,企业在税收筹划上,按照先分红,再股权转让,这样企业可以少纳税。企业先撤资后,未分配的利润,不计入企业所得税中,企业再进行增资,减少投资成本,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应会少些,进而起到纳税的作用。
五、企业会计业务处理过程中涉税风险的防范措施及途径
首先,企业在进行会计业务处理,对涉税风险进行防范,会计人员具备专业素养,提升会计专业技能,企业加强会计人员培训力度,会计人员要了解税法相关条款,培养会计人员综合素养,进而提升会计人员财务管理能力,保证会计工作质量,从企业投资涉税风险角度出发,对涉税风险有效防范,进而保障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合法权利,在税收执法相关条款下,对企业投资税收方案进行调整,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为企业有效节约税收资金。其次,企业会计人员对税收筹划相关内容继进行培训,并为企业的会计人员提供实践机会,提升企业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为企业培养优秀专业的会计人才,通过税收筹划相关内容的学习,在企业会计人员的核算下,对企业经营生产,实现的经济效益,进行合法的避税,保证企业的纳税效益。企业会计人员在培训上,要建立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保障会计核算质量,提升会计纳税管理效率,最大程度规避纳税潜在风险。最后,财务部门单独设立涉税管理机构,税务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对税务制定筹划策略,对税收问题及时解决,对筹划策略科学调整,保证纳税的合法性、合理性,推动企业纳税环节顺利开展。税收管理机构不光负责企业纳税管理,对各个部门的财务问题进行监管,避免出现企业贪污腐败状况,最大挖掘和应用涉税管理机构的存在价值,提升企业税收筹划质量,推动企业经济效益长久发展,提升企业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六、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投资及股权转让税收风险与筹划进行以下几点的探究。第一,对企业投资收益和损失涉税政策进行分析,企业投资收益分为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持有收益分为免税和应税两种模式。对于会计收益来说,按照成本核算和权益核算,对核算范围和核算方式进行探究。对于损失涉税政策进行持有期损失和转让期损失的探讨,通过成本核算,会计和税收不存在税会差异,对于权益核算,会计和税收则存在税会差异。第二,对投资企业处置形式及涉税风险进行探究,分为股权转让、企业撤资、企业清算三种形式,股权转让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撤资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减免企业所得税。第三,对企业股权转让风险及筹划进行分析,通过先分红后转让、先撤资后增资的模式,在合法条件下,企业合法节税。
企业作为持股主体转让股权需要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25%,个人作为持股主体转让股权需要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20%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溢价股权转让交易涉税,其实都可以通过调整股权架构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国邦最新方案综合税率6%左右即可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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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有限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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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自贸区开公司有什么优惠的政策?
'横琴注册公司主要有以下优势,即:
1.在横琴自贸区设立公司不需要租用办公场所,可以直接使用免费注册地址;
2.横琴自贸区成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无需验资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
3.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横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横琴企业之间的货物及关联交易,可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5.对符合横琴鼓励投资目录的港澳企业,港澳员工还可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给予优惠。
横琴公司税收最新政策?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横琴方案》)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前海方案》)相继出台,为粤港澳大湾区9建设注入强劲动力,不断升级的财税优惠政策备受各界关注。9月10日 ,在广东省推进横琴、前海开发建设新闻发布会上,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戴云龙表示,两个方案提出完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将有力促进高端人才和企业向横琴、前海集聚。
接下来,广东将按照两个方案的要求,站在服务国家战略的高度,鈁推进优惠政策落实,帮助横琴、前海合作区把独特优势转化为人才聚集优势和强大发展实力。
【第7篇】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方案
《优税先锋》专注于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过高是许多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大多数企业都会有费用支出,但没有成本发票的问题。企业的利润虚高,因此总是需要缴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太高的原因
导致企业所得税过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1.企业无法正常获得成本发票:例如建筑、贸易和服务等行业都会出现这种问题。有些供应商不提供发票,也有一些企业主动不要发票。
2.企业本身的原因:许多行业属于高利润行业,由于行业特性,基本上没有成本发票。例如建筑设计等行业,基本上没有成本发票,利润也相当高,因此企业所得税也相当高。
企业所得税太高解决方法
那么企业所得税太高应该如何合理的解决呢?接下来为大家推荐几种方法:
1.企业首先需要规范业务,发生业务往来,就一定要要求对方提供发票。如果对方是无法提供发票的个人可以用下面的方法。
2.自然人代开企业在与个人发生业务,对方无法提供发票时,可以去自然人代开。但是正常情况下自然人代开需要缴纳20%-45%的劳务报酬所得税,所以可以到一些特殊的园区进行自然人代开,综合税率最低2.5%!出具完税凭证,不会进入年终清缴!
3.注册个体工商户对于与个人发生业务,无法取得成本发票的情况,可以在业务发生前,让个人注册个体户然后给企业开具发票。在一些税收优惠园区注册个体工商户,可以核定征收,个税低至0.5%。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订阅号《优税先锋》
【第8篇】房地产企业税收风险防范及纳税筹划
根据当前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口径,结合各类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易发的各种涉税风险,针对企业销售合同签订、约定税金负担、代持股份协议、公司简易注销、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管理、个税的扣缴与申报、财政补助的获取与纳税、固定资产的管理、企业融资及投资等经营环节和关键业务,梳理其中隐含的各项涉税风险,逐一解读风险背后的法理、法规,揭示引发风险的源头,并给予防范措施和建议。内容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核心税种的法律规范,将税收规定融入到企业经营环节,形成实用性强、结构紧凑的内容体系。
本期学习附带大量案例,以强化实用及落地操作的效果。同时就外部用工政策及票据获取渠道风险分析、个人津补贴及福利纳税争议、工程挂靠的税务管理、股东分红问题等多项热点话题展开分析,并且开设“现场答疑”以解决大家经营中独有的问题,协助大家做好企业经营风险评估与应对工作。
课程内容
一、销售(服务)合同涉及的税务风险与防范
(一)“四流不一致”的问题如何解决
(二)合同中关于发票、税率等如何约定
(三)掌握价外费用计税规则,避免多缴冤枉税
(四)从折扣到代金券,企业营销措施中隐含的税金
(五)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联系与区别
二、法律外观主义引发的涉税风险
(一)约定所有税金由对方承担,是否可行
(二)司法拍卖引发的税收难题
(三)代持股份,是否会导致重复征税
(四)公司注销,税务问题并非万事大吉
(五)施工挂靠,五大风险点的识别与防范
三、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与风险防范
(一)税务部门如何界定“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免责范畴
(三)如何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追责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
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问题
(一)免税的保险费、免税的津补贴以及免税的福利费,实务中如何把握政策
(二)劳务报酬预扣个税的热点问题
(三)外部用工票据常见获取的五种渠道和风险管理
五、财政补贴的全税种处理
(一)财政补贴,需要纳税吗
(二)如何区分应税的财政补贴与不征税的财政补贴
(三)如何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四)政府补贴、政府免税,政策风险大不相同
(五)财政补贴的增值税处理
六、固定资产管理的税务问题
(一)不予抵扣进项税金存在的税收风险
(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运用
(三)房抵工程款后二次处置未足额缴税的风险与纳税规划
(四)房产税的常见的税收筹划与涉税风险
(五)土地使用税常见的涉税风险
七、企业融资的涉税热点问题
(一)利息费用所得税扣除之利率限制
(二)利息费用所得税扣除之债资比限制
(三)无偿借贷的税收风险
(四)向自然人融资的税务处理
(五)明股实债的界定和税务处理
(六)非典型性担保的税务处理
八、投资行为内涵的税务问题与解决技巧
(一)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出资的权衡
(二)非货币出资的税负与政策解读
(三)不公允出资是否可行
主讲专家
李刚老师: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干部学院副教授(兼职);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专家团成员;北京财税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西安财经大学特聘教授、西北大学、陕西省税务干部学校、西安市税务学校等多所院校特聘教师;陕西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税务顾问;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研究领域多元化、教学经验丰富、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李老师具有较好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税务实务经验。其讲授的内容逻辑严谨、结构合理;授课风格深入浅出、风趣幽默;授课态度认真负责,富有激情;善于将复杂的法条简单化、情景化,这一点深受学员认可。
【第9篇】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是控制增值额。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0%到60%。
米米税认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增值额很关键。增值额是转让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税法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既建造普通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话,分开核算与不分开核算税负会有差异,这取决于两种住宅的销售额和可扣除项目金额。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现举例说明如下。
上海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
如果不分开核算(纳税人应了解清楚当地是否允许不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以下简称增值率)为(15000-11000)÷11000×100%=36%,因此适用30%的税率,应纳税(15000-11000)×30%=1200万元。
如果分开核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普通住宅:增值率为(10000-8000)÷8000×100%=25%?适用30%的税率,应纳税(10000-8000)×30%=600万元;
豪华住宅:增值率为(5000-3000)÷3000×100%=67%,适用40%的税率,应缴纳(5000-3000)×40%-3000×5%=650万元二者合计为1250万元,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款50万。
假定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只是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发生变化,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限制在20%,那么可扣除项目金额从(10000-y)÷yy×100%=20%等式中可计算出,y=8333万元。此时,该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仅为豪华住宅应缴纳的650万元,比不分开核算少缴纳570万元,比分开核算少缴纳600万元,扣除为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多支出的333万元,分别减少支出237万元和267万元。
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很多,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使商品房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税法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总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之内确定了不同的比例,纳税人要注意把握。
假定上例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仍为8000万元,要使增值率为20%,则销售收入从(x-8000)÷8000×100%=20%中可求出,x=9600万元。此时该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650万元,节省税金600万元,与减少的收入400万元相比节省了200万元。房地产企业要注重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可以请专业人士来操作,实现省的钱比赚的还多!
【第10篇】股权投资企业税收
一、引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然而,股权投资类企业,如果只有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在没有其他经营性收入的情况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文将对此进行解读。
二、扣除规定及适用的主体判断
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在会计核算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而企业所得税所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并不包括“投资收益”。
那么,仅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
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79号(简称79号文)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从上述政策来看,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可以按规定扣除,但文件中仅列举了“集团公司总部”和“创业投资企业”两类,文中的“等”字并未作明确的解释。
那么,“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是专指以股权投资作为主业的企业,还是只要涉及股权投资的企业,即符合79号文的规定,实务中存在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3年11月11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中认为:
“从相关性分析,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会发生业务招待行为,相应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因股权投资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股息、红利以及转让股权收入)有关。依据上述分析,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不应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含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股票)转让收入,均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但也有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认为,79号文中“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仅指集团总部和以股权投资作为主业的企业,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等收入不得计入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公司以生产、经营业务为主,同时又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建议提前与主管税局机关沟通是否能够适用79号文的规定。
三、扣除基数确定
从79号文来看,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基数=销售(营业)收入+股权投资相关收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收入与会计中确认的投资收益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另外,股权投资的相关收入,可能来源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三个科目,并且从《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来看,三个科目的投资收益应当分别填报。
但是,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的计算逻辑来看,可用于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仅包括:
①a105030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税收金额;
②a105030表,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收益-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
③a105090表,股权转让损失-资产处置收入。
说明:股权转让盈利的,在a105030表填报;股权转让亏损的,在a105090表填报。
笔者猜测,“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所以被排除在外,可能系因为二者不仅包含股权相关收益,同时还可能包含债券、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收益。并且,部分金融资产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购入,并不会伴随“业务招待费”的产生。
四、结语
最后、适用79号文最关键的一步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须在“表a000000-相关涉税事项情况-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处勾选“是”,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相关事项。
如未勾选,则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均不得用于计算扣除限额。
【第11篇】免税收入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小陈税务 小陈税务08
【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具体事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减为1%,这2%的差额需要计入“其他收益”吗?我们现行的做法是直接按1%做应交增值税,2%没有做账务处理。最新的财政部问答出来后,有点疑惑,这2%要不要计入其他收益?盼回复!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相关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未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费及附加税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对于当期直接减半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可根据实际缴纳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计提后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当期损益。
——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当期损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不影响损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12篇】电影放映企业税收优惠
“再不营业,电影院就真的开不下去了!”
反反复复的新冠疫情让不少行业遭了罪,电影行业就是其中之一。往常节假日,电影院总是人潮涌动,各种各样的大片琳琅满目。但是年初以来,大家被迫宅在家中,压抑已久的情绪没处释放。而最近发布的影院复工的消息,无疑对观影者和商家都是利好。
当然,疫情期间国家也给电影及其他文化事业行业非常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天跟着小编一起复习一下吧!
1、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注意: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2、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对电影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注意: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3、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看到这里,您是不是还有个问号呢?这些免征的税费,在公告发布前就申报缴纳了,怎么办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互动:电影院复工,你会选择去电影院看吗?
【第13篇】小型微利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
,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问答
我公司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80万元,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缴纳企业所得税20.5万元。如果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还是280万元,此次新政策对我公司有什么影响?需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假设你公司2023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照新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将从原来10%降到5%,税负进一步降低。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简便算法如下: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2.5万元(100×2.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9万元[(280-100)×5%],加在一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1.5万元。若按照原政策计算,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5万元[(100×2.5%)+(280-100)×10%]。因此,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多减免企业所得税9万元,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4篇】企业所得税收入含税吗
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否一定要与增值税收入保持一致?不一致怎么办?金税四期下,小编教你一招应对,一起来看看吧~
01
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
必须一致吗?
正常情况下是要保持一致的,但也有特殊情况。我们先来看一下两者收入的计算,然后为大家举例说明。
1、增值税收入=增值税申报表上1-12月份累计销售额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三)免、抵、退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四)免税销售
2、企业所得税收入=申报表上的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正常情况下,这两者的收入是要保持一致的,但由于税法上一些特殊的规定,也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举个例子:
梅松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2月20日向税台公司销售货物,并与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30万。2023年1月10日,货物运抵税台公司,双方完成交货。
针对上述业务,梅松公司于2023年12月确认增值税收入1000万元,未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财务人员报税时,是否需要调整申报表?
答:不需要。分析如下:
(1)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时点为:
(2)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点为:
(3)在本案例中,梅松公司于2023年12月提前开票,纳税义务已发生,因此确认当月增值税收入符合税法规定。
由于货物交付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在2023年12月,梅松公司尚未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税台公司,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因此,梅松公司未将该笔业务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符合税法规定。
所以,梅松公司因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导致产生差异符合税法规定,不需要人为调整一致,属于正常情形。
02
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
不一致的情况下有哪些?
一、因纳税时间不同造成不一致:4种情况
1、委托代销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既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也没有收到货款,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而企业所得税还要等待代销清单的到达,就造成了两者收入的不一致。
2、租赁服务
3、预收款方式销售大件货物
对于一些生产销售周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器设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差异较大,造成两者同一时间收入确认的金额也会较大。
4、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
二、因申报金额差异造成不一致:2种情况
1、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转让行为,均应按照出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在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很明显,这会造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相关栏次。而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申报则是通过投资收益体现在当期损益及应纳税所得额中。两相对比,增值税申报收入要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三、其他情况:因价外费用产生不一致
一般的价外费用,如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违约金、滞纳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等,都应计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这些价外收费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却有相当一部分并不计入营业收入,如收取的延期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收取的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应冲减销售费用,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项目等。
虽然最终并不影响会计核算结果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在两税申报收入数据对比时却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03
两者收入不一致
如何向税务局说明?
只要是正常的业务,难免会出现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情况,如果遇到税务局检查,不必惊慌,向税务局作情况说明即可。以下为大家提供一份模板:
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xxx市xxx区税务局:
我单位2023年1-12月2023年1月至12月申报增值税收入为*****元,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销售收入*****万元,相差***万元,经过我单位自查,由以下事项产生的:
2023年12月20日对外销售商品一批,价税合计1130万元,当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于2023年1月10日运抵对方单位并进行签收。……(先进行简单的事情描述)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我单位2023年12月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说明增值税收入的确认依据)
二、企业所得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相关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我单位2023年12月未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说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依据)
三、差异说明
按照上述说明,形成了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差异1000万元。(进行差异说明)
****有限责任公司
20**年*月*日
【第15篇】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感受
一、小微企业政策变迁:
1.2007年12月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 第92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并在第28条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2017 年 6 月 6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7]43号文,《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开始,上调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将 30 万元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调高至 50 万元; 并且同时出台减免优惠,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最高上限 50 万元的小微企业( 含 50 万元) ,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半按照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只需要就年应纳税所得额的 50% 部分缴纳所得税( 下文简称“减半征税”) 。上述优惠政策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3. 2018 年 7 月 1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8]77 号文,《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将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上限由 50 万元提高至 100 万元。同时延续财税[2017]43 号文中,对于年应税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按照 20%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截止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4、 2019 年 1 月 17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政策变化对比
我们将2023年、2023年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对比,整理如下表: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财税(2019)13号文对原税收优惠政策中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应纳税所得额均进行了变更,从业人数由原来的最高100人变更为最高300人,资产总额由原来的最高3000万元,提升到5000万元,另外年应纳税所得额限额也由原来的100万元变更为300万元。最主要的是小微企业应纳税额计算方式由原来统一的减按50%计算所得额,再按20%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变更为分段计算,导致税负率由原来的10%减少至现在的5%~8%。
三、税收临界点及优惠额度
下面我们根据财税[2019]13号文应纳税额计算方式来测算税收临界点,以及我们享受税收优惠的金额:假设公司企业不享受除“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他优惠政策
我们以“x”代表“应纳税额所得额”,则我们可列出如下公式:
我们从上表可以看出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时,因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税后利润为275万元;
当应纳税所得额为366.67万元时,因为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按25%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后利润同样为275万元;
当应纳税所得额在300至366.67之间时,因为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25%税率计算的税后利润反而小于应纳税额为300万时的税后利润。
所以当企业的应纳税额所得额出于300-366.67元时,企业可通过纳税筹划时税后利润更多,如:通过分期确认收入,以及提前履行合同等行为,使企业取得更多的税后利润。需要注意的时,企业应在经营过程中进行筹划,若在汇算清缴时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或成本等方式进行调整,则涉嫌偷税漏税,存在税收风险。
【第16篇】宣传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现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第一条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二)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第一条所称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四、第一条所称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一)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二)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三)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五、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六、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七、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