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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下载(16篇)

发布时间:2023-10-02 08:09:05 查看人数:89

【导语】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下载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下载,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下载(16篇)

【第1篇】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下载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旨在全面落实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税事项办理,提高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效能。

《目录》涉及政策共630项,其中包括103项增值税减税政策目录、96项营业税减税政策目录、9项消费税减税目录、68项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目录,以及63项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目录。小编特将以上目录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第2篇】纳税人减免税信息申报表怎么填

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既然需要运营,那么就要开票,在这个过程中,对于税控盘的抵扣应该怎么处理呢?申报表应该怎么填呢?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般纳税人税控盘抵扣申报表怎么填

主表:

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附表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填报《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金税盘可以全额抵扣吗?

增值税纳税人2023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税控盘抵扣申报表怎么填

小规模纳税人要填写2个表,需要先填写《减税明细表》的对应栏次,然后再填写主表栏次,的应纳税额减征额,需要我们自主选择减免税的代码以及性质。

以上就是有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控盘抵扣申报表填写说明和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第3篇】增值税减免税额会计处理

今天就和大家来聊聊现行企业会计中核算涉税业务的主要会计科目:

1. 应交税费

2. 税金及附加

3. 所得税费用

4. 递延所得税资产

5. 递延所得税负债

6.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 营业外收入

8. 其他收益

9. 应收出口退税款

(一)“应交税费”科目

【在“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

教育费附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3)“应交税费”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费)种进行明细核算

【不在“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契税等

借:固定资产等(房、地、车的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注意一】印花税的会计核算

①由于印花税一般情况下是由纳税人以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方式缴纳税款的,因此,为了简化处理,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购买印花税票时可以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②一次购买印花税票金额较大,且分期使用的,

借“预付账款”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待实际使用时,再

借:税金及附加”科目,

贷:预付账款”科目

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核算印花税

企业按应计提的印花税额,借记“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实际缴纳印花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注意二】契税的核算

(1)纳税人购买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同时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按应计提的契税:

借: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

纳税人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契税”科目核算契税。

企业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

(2)纳税人单独购买土地使用权

按应计提的契税:

借:无形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

纳税人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契税”科目核算契税。企业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3)房地产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视开发情况而定

如果土地购入后就进行开发则作为开发成本处理

如果土地购入后仅作为土地储备,则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注意三】车辆购置税的会计核算

(1)纳税人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科目核算车辆购置税。企业实际缴纳车辆购置税时:

借:固定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

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科目核算车辆购置税

企业购置应税车辆或者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按应计提或者补缴的车辆购置税额: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实际缴纳车辆购置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贷:银行存款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 11 个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其中,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和贷方共设置 10 个专栏加以反映

2.“应交消费税”“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科目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企业销售的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计算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企业缴纳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3.“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

(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的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缴纳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

(1)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缴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提示】

通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借方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归集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借方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

5.“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税”明细科目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税

(2)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6.“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科目

(1)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7.“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明细科目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教育费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2)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二)“税金及附加”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2.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等

3.企业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税金及附加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借:本年利润

贷:税金及附加

5.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三)其他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其他收益”科目属损益类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其贷方发生额反映实际收到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期末由借方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

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3.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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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杰财税笔记

【第4篇】增值税减免税如何结转

【导读】:增值税是我国的一大税种,是所有企业都会要缴纳的税收,但是国家为了扶持鼓励一些小型企业的话就会有优惠政策,增值税减免的话就会需要结转,那增值税减免税如何结转?不明白的小伙伴可以看看小哥下文整理的内容

增值税减免税如何结转

1、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月份终了时,将应免税的销售收入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按6%或4%的征收率计算 免征增值税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补贴收入

2、一般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企业部分产品(商品)免税.

月份终了,按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减去按税法规定方法计算的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其差额即为当月销售免税货物应免征的税额.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销项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增值税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2)企业全部产品(商品)免税.

如果按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全部产品(商品)都免税,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参照上年度实现的增值率计算出增值额(产销较均衡的企业也可以按月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并将其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依适用税率,计算应 免缴增值税税额;零售商业企业(批发企业可比照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销售直接 免税商品已实现的进销差价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免缴增值税税额.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作会计分录如下:

计算免缴税额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对生产经营粮油、饲料、氮肥等免税产品的企业,虽然其主产品免税,但也可能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价格销售免税粮食时,可免交增值税;但若加价销售,就不能免税.饲料企业如果将购入的原粮油卖出或在生产饲料的同时还生产供居民食用的制品,则要交纳增值税,会计上应分别设账和分别核算.

应交税金科目使用说明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小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税目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 应交增值税小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本规定中以下各项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的情况:

1. 国内采购的物资,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作相反会计分录.

2. 接受投资转入的物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投资各方确定的价值,借记'材料'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增值税减免税如何结转的问题小哥就给大家讲解到这里了,小哥分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一般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两个方面给大家做了解析,到此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咨询私信哦

【第5篇】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小规模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1)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中,企业享受本项优惠的,填写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享受本项优惠的,填写第11行“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4.发票管理

(1)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2)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但已就部分销售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仍可享受免征政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若要享受免征政策,需要按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者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才能享受。

开具红字发票流程: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除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外,其他流程与纸质发票流程一致。

5.相关规定

(1)其他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四、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7号);

五、有关问题

1.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自开普通发票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加上代开的专用发票销售额超过45万元,自开普通发票的部分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在内的应税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45万元免税标准,其中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以及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因此,提问中所述情况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我是一家批发货物的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我公司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5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3万元。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13万元)未超过15万元,因此,按照规定,你公司销售货物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3.我是一家小型超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了卖日用百货外,还零售新鲜蔬菜。我超市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按规定一直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需要计算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

答: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应以取得的所有销售额,包括免税业务的销售额,合计判断是否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标准。

4.我是湖南长沙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长沙和武汉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我公司2023年二季度销售额超过了45万元,但在武汉的建筑项目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是否需要在武汉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因此,如果你公司2023年二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在建筑服务预缴地武汉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则当期无需在武汉预缴增值税。

5.我是一个市民,手头有些商铺用于出租,每年的4月初一次性收取12个月租金,去年租金收入140万元,今年预计涨到150万元。最近关注到国家出台了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政策,请问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在2023年4月1日前,上述免税标准为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

您在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此后12个月的租金150万元,分摊后的月租金12.5万元(12.5=150÷12)未超过15万元,因此,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6.我是一家小型装修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征税政策。请问,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月销售额是按照差额前还是差额后判断?

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可以差额扣除分包款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7.我公司是北京一家建筑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目前在外地有几个建筑项目,关注到最近国家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中有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无需预缴增值税的规定,请问是分不同建筑项目的销售额分别判断还是按照建筑项目的总销售额判断是否需要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你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8.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预计二季度将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季度销售额将在45万元以下,全部开具普通发票,按规定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在申报时我公司应注意什么?

答: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落实到位,精准剔除纳税人当期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收入,税务机关在申报系统中进行了相关设置,提醒纳税人准确填写取得的不动产销售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因此,你公司在申报过程中,请注意按照申报系统的提示,据实填报不动产销售额,系统将自动提示是否超过月销售额(季度销售额)及填报注意事项。同时,如你公司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还需要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填写“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信息。

9.我公司目前属于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随着经营规模扩大,计划在5月份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6月1日生效。请问我公司二季度的申报应如何办理?

答:你公司需要在7月份申报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6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4-5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其对应的小规模季度属期申报(即你公司4-5月所属期的申报),均统一以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即,如果你公司4-5月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仍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

10.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的划型标准,属于小微企业。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因此,可以享受该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为小规模纳税人。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11.我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领用金税盘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因此,你公司既可以继续使用现有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无需缴销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及发票;也可以本着自愿原则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ukey由税务机关免费发放,并由税务机关提供免费服务。

12.我公司是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季度销售额为40万元,但是由于下游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所以我公司就其中15万元收入业务开具了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你公司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你公司向购买方就15万元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则需要按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缴纳1500元=15万元*1%)。对于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收入(25万元=40万元-15万元),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四)——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小规模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小规模纳税人应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其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4.发票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出于自身原因可以放弃享受减税政策,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多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其中部分开具了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没有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仍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

(3)已经按照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收入,若要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需要按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者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流程: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除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外,其他流程与纸质发票流程基本一致。

5.相关规定

2023年1月1日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发布前,已征的按照2023年第7号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四、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7号)。

五、有关问题

1.我是天津一家小型商贸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我公司销售货物一共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你公司2023年可以继续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你公司1季度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1季度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200万元×1%=2万元。

2.我是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4月份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你公司4月份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你公司4月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据此,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50万元×1%=0.5万元。

3.我是湖北省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季度因提供加工劳务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6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你公司属于湖北省内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可以继续享受湖北省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我是湖北省的一家超市,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季度销售百货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请问我超市二季度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自4月1日开始,你超市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再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你超市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你超市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我是湖北省一家咨询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们不知道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会延续,今年1月份给购买方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延续政策出台了,我们一季度的收入是否还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1季度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你公司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对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若要享受免税政策,需要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流程:若你公司开具的是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你公司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除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外,其他流程与纸质发票流程基本一致。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1)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2)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纳税人应将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5)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4.相关规定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3)自2023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四、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五、有关问题

1.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纳税人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该纳税人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2.个体工商户享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答:【例1】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享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2】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享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3.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吗?

答:可以。具体办法是,2023年1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4.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为进一步减轻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环节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规范经营所得征收管理,自2023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2023年07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第6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资料清单

转自: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提高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以下简称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确定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对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

“重大损失”是指因上述情形毁损灭失的资产账面金额减除保险赔偿、个人赔款、政府补助、社会救助等款项后实际损失金额超过遭受重大损失上月 (季)末资产总额的20% (含)以上的。

(二)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导致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公告或通知为准。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主要是指按照行政命令实施临时性管控,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大限制影响。

(三)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当年收入总额的10% (含)以上;或连续3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额超过当年末资产总额30% (含)以上。

“国家鼓励产业”是指以国家最新公布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且当年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50% (含)以上判断。我省适用国家最新公布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地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 (含)以上, 2023年1月1日起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 (含)以上判断。

“扶持产业”是指按照国家扶持产业规划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明确扶持的困难行业,其中扶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50% (含)以上判断。

“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

(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停止使用的。

(五)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且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 (含)以上的,或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

“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是指截至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末连续停产停业12个月及以上,不包括开业后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以及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

(六)为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税的行业或企业。

上述“年度亏损额”均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利润总额”为负数的金额。 “收入总额”均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各类收入的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营业外收入等。

二、不予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一)从事国家限制类或者淘汰类发展产业的;

“国家限制类或者淘汰类发展产业”是指以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淘汰类”判断。

(二)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 (经批准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除外)。

三、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遵循原则

县 (市、区)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申请后,在核准减免税时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现有困难减免税政策规定,受理和核准纳税人提交的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申请。

(二)确定性原则。对于符合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条件的减免税申请,坚持政策执行确定性,实现政策执行公平公正。

(三)合理性原则。核准减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合计不得超过核准当期会计利润亏损额。

(四)税法遵从原则。纳税人在提交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前,需规范填报房产、土地税源明细信息,按期履行申报义务。

四、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

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我省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下放至县 (市、区)税务机关。

五、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流程和时限

(一)一般申请核准流程。

1.申请。符合减免条件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申请或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

县 (市、区)税务机关要加强事前精准辅导,鼓励引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优惠,提升“非接触式”办税的便捷体验。

2.受理。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的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

3.核准。县 (市、区)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纳税人困难情形进行调查,集体审议决定是否核准减免税款,并据此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二)简易申请核准流程。

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 (二)款情形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的,可以按照“网上申请,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简易流程办理。

(三)核准减免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申请,县 (市、区)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纳税人有补正资料的,补正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本条第 (一)、 (二)款未明确的其它申请办理操作流程,依照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9月6日

【第7篇】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期限

【企业提问】

目前,企业面临改制重组,请问企业改制重组是否有政策支持?如何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图源 视觉中国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根据今年5月发布的《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惠企政策指南》,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改制办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一、受惠对象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改制重组企业

二、办理流程

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改制办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划转时, 符合条件享受契税优惠的申报即可享受;涉及土地增值税可予免征的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收期后的其他 规定期限内提交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税备 案,在符合减免税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资料】契税减免需提供: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及复印件,改制前后 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土地增值税减免需提供:《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办理网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

三、咨询方式

纳税咨询电话:12366

注:贵阳融媒问政主页已开通留言反映功能,网友可点击贵阳融媒问政头像进入主页,点击主页下方菜单栏“我要问政-反映问题”即可。如图所示:

来源:贵阳融媒问政平台

记者:杜立

责任编辑:冉雨生

统筹:杜立

编审:刘昶 陈颖

【第8篇】增值税减免税款的会计分录

导读: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到增值税的减免优惠,不少的财务对相关的会计分录和政策内容都不是很了解,本文来为大家解答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会计分录怎么写。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会计分录怎么写?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平时取得销售收入正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月末或季末时不计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会计分录怎么写?本文不仅回答了这个问题还介绍了相关的政策,如果还需要更多的财会知识,欢迎持续关注会计学堂,多位老会计在线为大家解疑答惑。

【第9篇】2023年减免税货物、修理物品、退运货物等进出口贸易新政策

2023年1月9日,锋信环球举办“主要特殊进出口贸易方式的含义、通关操作、监管要求等实务解读”线上小班课程,我们邀请了上海海关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一级关务督察的查老师。查老师长期从事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国际商务单证、报关报检实务、进出口贸易合规等本科生课程的教学与研究,编撰参编多部国际经贸类著作。

通过半天的时间,查老师介绍了无代价抵偿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出境修理物品等十多种特殊贸易方式的合规监管及案例解析,帮助学员对各类特殊贸易方式了解和区分,从而在进出口业务中更加熟悉和清晰地选择合规的贸易方式进行申报,保证货物顺利通关。

一.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

定义: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原因,由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申报单证

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税款缴款书或《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海关认为需要时,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征税管理: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前提条件是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此外,查老师还梳理了申报时限、报关单填制以及进口无代价抵偿的一般规定和申报资料等内容,并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加强理解和应用。

二.暂时进出境货物

基本定义:经海关批准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或运出境外并需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监管方式2600。

申报单证:申报时按照海关申报管理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其中,暂时进境货物如属于我国加入的货物暂准进口国际公约中的货物,可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

税款担保: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暂不缴纳税款。

后续监管:6个月内按照原状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手续,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后,向主管地海关办理结案手续。如需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在典型案例中,查老师提醒大家注意货物未按时进出境且未按时纳税的,海关除征收税款外还加收滞纳金。另外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要引起重视。

三.减免税货物

法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2023年

监管年限:船舶、飞机为8年;机动车辆为6年;其他货物为3年(原先5年)。

审核确认:减免税手续应在设备进口前申请办理,对已申报进口并已办理纳税手续的,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后续监管

严格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原则等海关监管要求进行使用和处置。

到期后,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自动解除海关监管;如海关要求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监管年限到期后1年内,申领解除证明。

查老师列举了减免税设备的移作他用案、抵押案、融资租赁案、企业性质变更和企业资本变更案等更多具象案例进行解析,从各个角度提醒大家注意。

四.进出境修理物品

定义:是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监管方式代码“1300”。

申报资料

五.货样广告品

定义及注意要点

有经营权单位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a(监管方式代码3010),无经营权单位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b(3039)。

货样广告品必须基于贸易所需,同时必须具有货样广告品的真实贸易背景。

税收征管: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广告品,或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样广告品,可以不缴纳进出口环节税款。

六.其他免费提供的进出口货物

定义:指除已具体列名的以及归入列名监管方式免费提供货物以外,进出口其他免费提供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300”,简称“其他进出口免费”。

税收征管:其他免费提供的进出口货物应照章征税。

七.退运货物

定义: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4561”。

申报资料

原进(出)口报关货物的相关资料:原进(出)口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

买卖双方间的退货协议和有关证明材料;

退运的书面申请;

因品质或规格原因退运入境的,经海关审核,能够认定原状复运进境货物确属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货的,可不再要求企业专门申请第三方机构检测;

因品质或规格原因退运的出口货物在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应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其他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资料。

八.不作价设备等加工贸易相关贸易方式

不作价设备

定义:指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方式向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前提:须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并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备案设立手册

经主管海关审核后予以备案,核发d类电子手册,然后报关进口。企业凭加工贸易手册号码办理不作价设备(0320)进口通关手续。

涉证管理

不作价设备如属于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可以免予办理进口许可证件;

如属于旧机电产品,加工贸易企业应向海关提交有关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

如属于无线电设备,应提交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批件。

后续监管及解除

监管期限为5年,监管期限内,企业每年1月份向海关报告使用情况,海关会定期核查。

监管期限未满需监管解除的,一退运出境,二内销征税;

监管期满解除的,一退运出境,二不退运向海关申请放弃,三不退运并留原企业继续使用的,经申请海关解除监管,企业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四不退运不自用,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10篇】消费税的减税免税

一、法定的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1.农业生产者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3.包括:制种、“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畜禽饲养。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自2023年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动产)。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自2023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饲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税率为10%/9%。

2.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注意】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9项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二)医疗卫生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优惠

飞机维修,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四)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解释】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享受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3年新增)

(五)供热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2.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六)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制种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八)“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増值税优惠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总结:

【第11篇】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第12篇】减免税纳税申报时注意的问题

这个月写了几篇小规模纳税申报的文章。

从思路的分享到具体实操填表,我可以自信的说,就是依葫芦画瓢,你也都学会了。

不信你再看看文章

1、3%减按1%,2023年1季度小规模申报表这样填

2、2023年小规模开了免税、3%普票怎么申报?

3、3%减按1%,做账先按3%价税分离,然后2%转营业外收入?

4、3%减按1%,小规模开3%专票怎么申报?开3%普票怎么申报?

在和大家交流的过程中,我发现了这个月有个普遍的问题出现,很多人都遇到,也不知道怎么办?

那就是减免税明细表比对异常的问题。

而且这个减免税明细表比对异常是多个朋友遇到的共同问题。

有个朋友把自己销售额信息,开票情况和申报表填写都发给我,说按照方法填写后减免税明细表始终比对出问题,不知道怎么办。

按照我的先总后分的原则来申报一下,大家先看看。

首先,我先把她的数据整理一下。

总销售额10万,未超过季度30万,能享受小微减免增值税政策。

接下来我们分项来具体看,普通发票部分能享受减免税优惠,但是专票的部分不能享受减免税。

分项搞清楚了,接下来就是填表了。

不能享受优惠的专票自然是填写在征税栏次,也就是第1栏,当然开具的专票,也要填其中项,享受小微免税的普通发票就是填写在小微减免栏次了。

专票征税但是能享受3%减按1%优惠,所以,就其销售额的2%的部分,我们还需要填写到减征栏次,享受减征。

小微减免自动生成减免税到相应栏次

所以,最后结果就出来了,应纳税额4.92。

因为享受了减征,所以我们还需要填写一个减免税明细表。

这就完事了。

这位朋友发过来的申报表,我看了一下,也是这样填写的。

填写方法是一模一样,按理说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当她提交申报的时候,减免税明细表始终无法通过比对。

系统提示是,减免税明细表本期发生额小于开票的不含税金额的2%。

开票的不含税金额的2%等于2018.54

我们填写的是9.84

就是类似的问题,这个月突然很多人都是这种情况。

本身小微减免的部分就是不需要填写减征发生额的,现在申报系统自动按开票的不含税销售额自动比对,这自然是比对不通过的。

看看其他朋友给我发的相关信息,都是类似情况。

季度销售额小于30万,直接填写小微减免栏次了,申报时候系统提示减免税明细表不对。

类似的还有很多,这应该是本月大家普遍申报存在的共性问题。

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其实就是忽略比对信息继续申报就行了。

如图:

这个应该是申报系统的比对设置导致的。

如果你确认填写没有问题,就忽略继续申报即可,申报后也不会锁盘,清卡都能正常清的

如果你自己无法在网上提交,始终提示你修改,那么首先再检查一下自己是否填对,如果确认填对的,无法修改,那就去大厅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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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企业改制减免税所需资料

成都审计公司,改制审计流程:

1、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进行初步沟通了解,确定财务报表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收费等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2、会计师事务所安排项目组,像被审计单位发送企业改制审计需准备的资料清单;

3、被审计单位按照资料清单准备相关审计资料,并确定现场审计时间;

4、现场审计阶段;

5、审计情况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6、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7、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改制审计所需提供资料清单:

一、财务类资料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明细账、科目余额表、会计凭证;

3、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各项税缴款书;

4、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

5、现金盘点表、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备查类资料1、营业执照(若未三证合一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

2、开户许可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外商企业批准证书、财政登记证;

3、验资报告或入资单、评估报告;

4、车辆、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5、短期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被投资单位会计报表;

6、长短期借款合同、抵押担保资料及合同;

7、产品销售(服务)合同、采购合同;

8、减免税批复等税务批准文件;

9、上年度审计报告;

10、管理当局声明书(事务所提供样本)

本号提供改制审计、专项审计等各类审计服务,关注获取税收优惠政策、免费咨询服务,如有帮助别忘了评论点赞收藏一条龙哦~

【第14篇】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以下21种情形的办理流程为您梳理好了,赶紧收藏学习吧。

税收减免备案

【事项名称】

税收减免备案

【申请条件】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 1 份。

1.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1、01012716,政策依据:财税〔2016〕52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 9 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4)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2.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81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相关材料。

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7,政策依据:财税〔2015〕73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5.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8,政策依据:财税〔2015〕74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6.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9,政策依据:财税〔2015〕78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7. 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20,政策依据:财税〔2008〕5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8.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9.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4、01103235,政策依据:财税〔2018〕38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0.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1,政策依据:财税〔2000〕102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11.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12. 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8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查验后退回)。

13.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24),政策依据:财税〔2018〕102 号),应报送:

(1)《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2 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相关合同。

(4)支付凭证。

(5)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

(6)委托材料。

14.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5.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16. 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7.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08〕137 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18.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19.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减免性质代码:11052401、11052501、11059901、11059902、11083901、11083902、11083903,政策依据:财税〔2013〕53 号、财税〔2011〕116 号、财税〔2013〕3 号、财税〔2011〕13 号、财税〔2001〕10 号、财税〔2003〕212 号、财税〔2013〕56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20.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材料。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21. 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48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4)房产分配方案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7.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 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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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软件产品登记减免税

什么是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是指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规定,软件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国家优惠政策和各项专有权利。这里的权利指的是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这也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开发者身份权、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和使用许可权。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好处

1.提高竞争力

有助于软件的转让、宣传和经济价值的实现,提高了企业竞争力。

2.办理快

申请程序简单且成本较低;办理取得时间较快。

3.项目依据

对于所有权人来说,是申请职称、科技成果、资金项目的依据。

4.版权保护

保护版权,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直接证据。

5.必要条件

是申请高新企业资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等税收减免的必要条件。

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主体基本资料

个人名义申请: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企业名义申请: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技术资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源代码

3.代理委托书

申请流程

1.填写申请表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2.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3.缴纳申请费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5.补正程序

根据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 3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6.获得登记证书

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可登记我中心网站,查阅著作权登记公告。

【第16篇】资金账簿印花税减免税备案

印花税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资金账簿印花税为按年征收,税款所属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税率是万分之五。根据财税〔2018〕50号文,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根据财税〔2019〕13号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征50%,可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享受。所以小伙伴们要区分情况来充分享受印花税优惠。

(一)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度

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资金账簿印花税,根据财税〔2018〕50号文,于2023年5月1日之前增资到账的部分,不享受减半优惠政策,2023年5月1日之后增资到账的部分,享受减半优惠政策。当年如同时存在增减资的情况,按先进先出法确认实际增资到账时间。如果年底资金比上年底增加了,就增加部分纳税,如果减少了,则不纳税。举例见下表:

根据资金时间确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二)税款所属期为2019及以后年度

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至2023年的资金账簿印花税,依据纳税人申报纳税时是否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举例见下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下载(16篇)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旨在全面落实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税事项办理,提高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效能。《目录》涉及政策共630项,其中包括103项增值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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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减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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