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管理范文网
当前位置:管理范文网 > 公司知识 > 税务知识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时间(16篇)

发布时间:2023-10-01 20:27:10 查看人数:36

【导语】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时间(16篇)

【第1篇】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本文汇集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烟叶税、关税、环保税、土地增值税、船舶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21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销售货物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自2023年8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三、销售劳务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销售应税服务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政策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2、《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五、货物代销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六、货物视同销售: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服务视同销售: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八、贷款服务: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关于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结息日确认的利息收入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3号)

九、建筑服务扣押质保金: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9号)

十、电力产品: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十一、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

十二、进口货物:

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二、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金银首饰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

七、自产石脑油连续生产

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企业所得税

一、基本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一般销售收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四、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五、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六、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七、房地产销售收入

其一、完工条件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

其二:收入范围

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其三:确认时间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其四:确认方法

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八、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2号)

十、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十一、债务重组收入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十二、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十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十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个人所得税

一、基本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表格总结

车船税

一、基本规定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

二、新购置车船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75号)

三、被盗抢、报废、灭失车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四、已完税车辆转让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已经缴纳船舶车船税的船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在原登记地不予退税,在新登记地凭完税凭证不再纳税, 新登记地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上述船舶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或海事管理机构名称,并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1号)

五、购置船舶

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1号)

六、车船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车辆购置税

一、基本规定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二、具体时间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政策依据:《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

三、不同购置情形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四、车辆用途改变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

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耕地占用税

一、基本规定: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

三、损毁耕地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

四、占地用途改变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五、占地时间确定

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其实际占地的当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资源税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二、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三、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四、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

2023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五、不同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注:暂存,本文件尚未废止)

六、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注:暂存,本文件尚未废止)

纳税申报期限规定:

(一)资源税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二)水资源税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契税

一、基本规定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二、 具体规定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613号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二、出口企业实现免抵

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三、异地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

房产税

一、基本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90号发布,2023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二、购置房产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三、出租房产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注:关于此条款,部分省份专门下发文件进一步明确,如广东: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凡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19号)

四、自建房产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五、融资租赁房产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六、临时建筑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七、企业停产撤销闲置房产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划线内容已废止)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九、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基本规定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二、新征用的土地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三、购置房产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四、出租房产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五、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印花税

一、基本规定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二、最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烟叶税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关税

关税是指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一种税。

进口货物的,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口货物的,除海关特准之外,以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环境保护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以转让所得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1.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纳税人与当事人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法院判决或裁定。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3.仲裁机构裁决。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船舶吨税(简称吨税)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政策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综[2010]98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第2篇】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税率

小规模企业印花税计算方式:印花税计算,根据所交印花税税种来确定。一般是万分之三、万分之五等。个别按数量计算。

1、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是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是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第3篇】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

2023年6月1日起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那印花税该怎么申报呢?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https://www.acc5.com/activity/datum?fromlogin=12

1、登录厦电子税务局。

2、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进入其他申报页面,选择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

3、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选择印花税申报。若提示无可申报的税源信息,则需查看【认定信息】中的纳税期限是否选择正确,若确认无误可以点击【税源采集】按钮进行税源采集。

4、在税源采集的引导页面,可以进行【查询税源】,【新增税源】,【作废税源】的操作。如需【新增税源】,则选择“税款所属期”后,点击“新增税源”,在“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录入当期税源并保存。

5、税源录入完成后返回“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页面,勾选“印花税”,点击页面右上角的“下一步”按钮,进入申报明细页面。申报明细页面将展示根据税源自动填写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确认相关信息无误并点击“申报”按钮,即可完成申报。

6、申报成功后,系统返回申报成功的回执信息。

【注意事项】

1.按期申报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先进行相应征收品目(税目)的税种认定。如果未进行印花税税种认定,只能进行按次申报。

2.进行税种认定后,纳税人每期(月)都需要对该税目进行申报,即便没有发生纳税义务也需要零申报。

来源: 厦门税务

评论“日历”免费领取21年最新会计台历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

下方评论区留言:想要学习,并收藏本文;私信小编:学习

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会计课程15天!

因领取人数太多,不能及时回复,请大家耐心等待。。。。

【第4篇】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小小印花税在全国推行财产和行动税合并申报以后,它的填报会出现什么样的变化呢?

今天,小哥整理了相干的资料,跟大家1起来来看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9次会议于2023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实行。

它终究立法了,也就说明这个税很重要!!

01

最新印花税税率表及申报表

2023年6月起,国税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事项公告中,也将财产和行动合并申报,其中也就包括了印花税。

可能大家比较熟习增值税跟附加税的合并申报,那末所谓的财产和行动税纳税申报表具体又长得啥样?1样是由1张主表和1张减免税附表构成

02

新政实行,几大常见问题

1、申报明面上最大的变化

增加了“税源信息收集”环节,先进行收集后完成申报。在收集界面可以查询、修改税源信息。

税源明细表是生成申报纳税的主要根据,税源信息就是基础数据来源。如果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可以直接申报,如果有新项目,则需要通过上表进行填列更新~~

注意:带*的号都是必填项哦!

我们可以注意到“应纳税凭证编号”这1栏次,这里主要指的是合同或凭证编号,不过这个是选填项~所以没有关系。

2、定期申报能不能录入新增收集信息

定期申报需先进行税费种认定,在收集信息时自动带入当前所属期的认定信息。

3、自然人申报时是不是需要认定?

自然人默许是顺次申报,单位纳税人可以定期申报,顺次申报时不需要做税费种认定。

4、定期申报和顺次申报可以同时录入保存吗?

可以,但是收集的税源信息中不能含有同1征收品目同1所属期按月顺次的两条税源信息。

5、既享受印花税小微普惠减免又叠加享受其他减免的情况如何操作?

在税源收集环节选择非小微普惠政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系统自动计算减免税额。在合并纳税申报时,再叠加享受小微普惠减免。

6、信息收集时提示本属期已做过该税种的收集,如需更正需要通过更正收集处理,如何处理?

在同1所属期内定期申报不能重复收集,只能更正收集信息。同1所属期内顺次申报可以重复收集。

【第5篇】股权转让印花税纳税地点

目前,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主要分两种情况:

1、 根据财税[2005]11号文件规定,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按照“股权转让书据”交纳印花税。2007年5月30日,该税率已经由1‰调整为3‰.

2、 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即除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以外的股权转让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企业股权转让的其他税务

外商投资者境内企业股权境外交易也应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税【1988】255号、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时,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并且外商投资者境外交易股权只是在境外付款,必须在境内办理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该在带入境内时按规定的税率贴花。

目前,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或暂免征作了明确界定。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15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

152000投资收益

6000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收购b公司60%的股权,a公司支付b公司股东的对价为5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权,a公司收购股权后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在该股权收购中a公司为收购企业,b公司为被收购企业。

(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股权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1)一般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举例

分析相关资料:2008年9月,a公司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发行 36?809 万股 a 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 214?242?370 元,出资比例为 25%,b公司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 元,出资比例为75%.根据法律法规,b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1)业务的性质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规定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

(2)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并且假设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c公司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处理: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假设b公司适用25%税率,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372745250×25%=593186312.5元②收购方:a 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 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6篇】2023年印花税纳税申报时间

2023年5月15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月份纳税申报日期表

记得在5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噢!

想了解更多财税资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万税

【第7篇】印花税纳税依据

印花税是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以及权利、许可证照等,其计税依据采取按金额计税和按数量计税两种形式。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形式包括“按金额计税”和“按数量计税”,其中采用比例税率的,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的,以凭证件数为计税依据。结合我国税法设置的13个印花税税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具体如下:

一、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包括借款、购销、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技术、加工承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货物运输、财产租赁、仓储保管、财产保险。

经济合同的印花税均采用比例计税,其中借款合同的税率为0.005%;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的税率为0.03%;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税率为0.05%;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税率为0.1%。

经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采用定额税率计税,税率为0.05%,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营业账簿

营业账簿包括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其计税依据存在差异。

1.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

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的印花税均采用比例计税,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2.其他账簿

其他账簿的印花税均采用定额税率计税,计税依据为“凭证或账簿的件数”。

四、权利、许可证照

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采用定额税率计税,计税依据为“证照的件数”。

同时,对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如果还不能确定,依次按照市场价格、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来确定。

总结

由此可见,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合同金额、产权转移金额以及凭证件数等。

【第8篇】纳税申报报了印花税

4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的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

事实上,江苏作为先行试点省份,已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即:仅一张《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可申报多个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

小编位于先行试点的江苏,以印花税为例,为大家整理了简并申报半年以来的常见问题汇总;对于6月开始推行合并申报地区的朋友,可以直接参考part 2——简并后的印花税申报流程

01 印花税简并申报后的常见问题

1、如何区分印花税是按月还是按次进行申报?

答:可以通过税种认定来判断,纳税期限为月的税目需按月申报,纳税期限为次的或者未做税种认定的税目,按次申报

2、如何查询印花税是否申报成功?

答:在信息查询-涉税查询里查询到对应的申报数据信息后,点击申报状态查看,可看到申报状态。

3、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在信息查询-涉税查询-查询-选择需要缴款的申报数据信息-点击缴款

或者,在常用功能-税费缴纳(申报、更正、作废)-税费缴纳-点击查询-查询到待缴款数据后缴款。

4、如何下载打印印花税的申报表和完税凭证?

答:在信息查询-涉税查询-选择申报日期后点击查询,待查询到申报数据信息后,点击申报明细查看-选择预览或者下载。

信息查询-完税凭证-选择缴款日期后-查询-预览打印。

5、印花税按次申报税源采集成功后,为何在申报表中税源信息同步不出应补退税额?

答:印花税按次申报需要在税源采集的当天完成税源信息同步和申报。若遇到税源采集后,当天未来得及申报的,待下次申报时,先作废原采集数据,重新采集后,再在当天完成税源信息同步和申报。

6、印花税按期申报新增税源信息提示调用系统服务出错,本属期已做过该税种的采集,如需更正需要通过更正采集处理?

答:若已新增过,便不可再重复新增。可在查询税源信息中先查询到已采集条目,点击操作栏中修改后,看下税源采集信息是否正确,正确的话,直接保存,错误的话,修改成正确的话,保存,再点击综合纳税申报,再税源信息同步和申报。

02 简并后的印花税申报流程

(1)按月申报流程

登陆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印花税申报,打开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在本月需要申报的报表(必报部分,依认定)里找到印花税,点击右侧操作栏中的税源采集。

进入财行税通用申报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界面,点击左上角新增税源信息,在按期申报中,准确填写对应税目的计税金额或件数等信息后点击左上角的保存,保存成功后,点击综合纳税申报。

返回到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后,选择对应需要税源信息同步的行次进行同步,待同步成功后,核对带出的应补退税额等数据是否准确,准确无误的再点击申报。

(2)按次申报流程

登陆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印花税申报,打开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在本月可以申报的报表(选报部分,依发生)里找到印花税(按次),点击右侧操作栏中的税源采集。

进入财行税通用申报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界面,点击左上角新增税源信息,在按次申报里,点击增加一行,在税目栏下拉选择正确的税目,准确填写计税金额或件数等信息后点击左上角的保存,保存成功后,点击综合纳税申报。

同样,返回到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后,选择对应需要税源信息同步的行次进行同步,待同步成功后,核对带出的应补退税额等数据是否准确,准确无误的再点击申报。

【第9篇】印花税的简化纳税方法

答:有四种,分别是:

1、贴花法。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印花税票贴在应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与凭证交接在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

2、采用缴款书代替贴花法。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用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完税,并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盖完税戳记代替贴花,是如何缴纳印花税必不可少的方法。

3、按期汇总缴纳法。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规定,修改为“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4、代扣代缴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对于贴花次数频繁的企业,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是如何缴纳印花税的重点方法。

印花税缴纳方法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第二十一条“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印花税汇缴方法是哪几种?汇缴方法分别是贴花法、采用缴款书代替贴花法、代扣代缴法、按期汇总缴纳法等等。还有其他的会计问题,不妨直接来询互动哦。

【第10篇】印花税纳税方法

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率形式

适用范围

应纳税额计算

定额税率

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比例税率

其他税目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二)特殊规定的部分内容

各种应税凭证上所记载的计税金额

计税金额以全额为主;余额计税的主要有两个:货物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1.购销合同

计税依据: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

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适用税率0.3‰。

【例题·单选题】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以货易货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价值100000元的钢材,b公司向a公司提供价值150000元的机器设备,货物差价由a公司付款补足。a、b两公司共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元。

a.250

b.125

c.75

d.150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应纳税额=(100000+150000)×0.3‰×2=150(元)

2.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或承揽收入(掌握)

【例题·单选题】某工厂委托一服装厂加工工作服,合同约定布料由工厂提供,价值60万元,工厂另支付加工费20万元,下列各项关于计算印花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工厂应以60万元的计税依据,按销售合同的税率计算印花税

b.服装厂应以60万元的计税依据,按销售合同的税率计算印花税

c.服装厂应以20万元加工费为计税依据,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税率计算印花税

d.服装厂和工厂均以80万元为计税依据,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的税率计算印花税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b,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原材料的金额不计税贴花,只就取得的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算印花税;选项d,服装厂和工厂均以20万元为计税依据。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掌握)

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转包合同,应以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例题·计算题】某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023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总承包一项工程,承包合同记载总承包额9000万元。之后将总承包额的三分之一即3000万元分包给某安装公司。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应缴纳多少印花税?

『答案解析』

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9000×0.3‰+3000×0.3‰=3.6(万元)

5.财产租赁合同

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注意:

(1)税额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

(2)财产租赁合同只规定(月)天租金而不确定租期的,先按定额5元贴花,结算时再按实际补贴印花。

【例题·单选题】2023年1月,甲公司将闲置厂房出租给乙公司,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500元,租期未定。签订合同时,预收租金5000元,双方已按定额贴花。5月底合同解除,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补交租金7500元。甲公司5月份应补缴印花税( )元。

a.7.5

b.8

c.9.5

d.12.5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应补缴印花税=(5000+7500)×1‰-5=7.5(元)。

6.货物运输合同

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例题·多选题】甲是国内运输企业,乙是国外运输企业,丙委托甲和乙运输,甲是起运方,乙负责国外运输,甲乙丙都签了全程运输单,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甲按本程运费贴花

b.乙按本程运费贴花

c.乙按全程运费贴花

d.丙按全程运费贴花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a,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选项d,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选项b、c,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输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所以乙是免税的。

7.仓储保管合同

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

8.借款合同

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

情形

税务处理

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

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

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周转性借款合同

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

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

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9.财产保险合同

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例题·单选题】某交通运输企业2023年12月签订以下合同:(1)与某银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购置新车15辆,合同载明租赁期限为3年,每年支付租金100万元;(2)与某客户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载明货物价值500万元,运输费用65万元(含装卸费5万元,货物保险费10万元);(3)与某运输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合同载明将本企业闲置的总价值300万元的10辆货车出租,每辆车月租金4000元,租期未定;(4)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载明为本企业的50辆车上第三方责任险,每辆车每年支付保险费4000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印花税是( )元。

a.505

b.540

c.605

d.64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融资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100×3×0.05‰=0.015(万元)

货物运输合同应纳印花税=(65-5-10)×0.5‰=0.025(万元)

货车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5元。

保险合同应纳印花税=50×0.4×1‰=0.02(万元)

该企业当月应纳印花税=0.015+0.025+5/10000+0.02=0.0605(万元)=605(元)

10.技术合同

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对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记载金额共计800万元,其中研究开发经费为500万元。该合同甲、乙各持一份,共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元。

a.900

b.1800

c.2400

d.480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应纳税额=(800-500)×0.3‰×2=0.18(万元)

11.产权转移书据

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金额,按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2.营业账簿

情形

税务处理

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

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其他营业账簿

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3.权利、许可证照

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每件5元。

(二)计税金额特殊规定

1.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3.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5.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四舍五入;

6.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7.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完税。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税率形式

应纳税额计算

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例题1·单选题】(2023年 )某企业2023年期初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余额为500万元,当年该企业增加实收资本120万元,新建其他账簿12本,领受专利局发给的专利证1件、卫生许可证1件。该企业上述凭证2023年应纳印花税为( )元。

a.65

b.70

c.665

d.316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增加实收资本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和专利证按件贴花5元,卫生许可证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应纳印花税=120×0.5‰×10000+12×5+1×5=665(元)。

【例题2·计算题】

说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税率分别为0.3‰、0.5‰、0.3‰、0.3‰;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率分为0.5‰和每件5元两种。

要求:根据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机械的生产制造,2008年发生以下业务:

(1)签订钢材采购合同一份,采购金额8000万元;签订以货换货合同一份,用库存的3000万元a型钢材换取对方相同金额的b型钢材;签订销售合同一份,销售金额15000万元。

问题(1):公司2008年签订的购销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正确答案』

公司2008年签订的购销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80000000+30000000×2+150000000)×0.3‰=87000(元)

(2)公司作为受托方签订甲、乙两份加工承揽合同,甲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金额300万元),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金额20万元),受托方另收取加工费50万元;乙合同约定:由受托方提供主要材料(金额200万元),并收取加工费40万元。

问题(2):公司2008年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正确答案』

公司2008年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500000+200000)×0.5‰+2000000×0.3‰+400000×0.5‰

=1150(元)

(3)公司作为受托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技术开发金额共计1000万元,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与报酬金额之比为3:1。

问题(3):公司2008年签订的技术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正确答案』

公司2008年签订的技术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10000000÷4×0.3‰=750(元)

(4)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承包金额300万元,公司随后又将其中的100万元业务分包给另一单位,并签订相关合同。

问题(4):公司2008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正确答案』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3000000+1000000)×0.3‰=1200(元)

(5)公司新增实收资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500万元。

问题(5):公司2008年新增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应缴纳的印花税。

『正确答案』

新增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应纳印花税=(20000000+5000000)×0.5‰=12500(元)

(6)公司启用其他账簿10本。

问题(6):公司2008年启用其他账簿应缴纳的印花税。

『正确答案』

公司2008年启用其他账簿应缴纳的印花税=10×5=50(元)

【例题3·计算问答题】

问题:请分别说明该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若缴纳,则简述计算缴纳印花税时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目。

某企业2023年签订如下合同:

(1)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年报审计合同,审计费为12万元。

『正确答案』

不缴纳印花税。

(2)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一份受让期五年的专利技术合同,技术转让费按此项技术生产的产品实现销售收入的2%收取,每年分别在6月和12月结算。

『正确答案』

要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的金额,但是合同无法确定计税金额,暂按5元贴花,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3)与国内甲公司签订委托定制产品合同,约定产品生产的原材料由甲公司提供,合同只约定定制产品总金额40万元,未分别载明提供的材料款和加工费。

『正确答案』

要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40万元,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税目。

(4)与供电部门签订一份供电合同,合同约定按实际供电数量和金额按月结算电费。

『正确答案』

不缴纳印花税。

(5)与某材料供应商签订一份材料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60万元;次月因生产计划变化,经与供应商协商减少采购数量,签订一份补充合同,合同金额修改为50万元。

『正确答案』

要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60万元,因为合同金额减少,多贴印花的,不得申请退税或抵扣;适用“购销合同”税目。

(6)与银行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最高贷款限额为5000万元,每次在限额内借款。

『正确答案』

要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5000万元,因为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规定最高限额,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适用“借款合同”税目。

(7)以500万元取得一宗土地用于建造厂房,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正确答案』

要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500万元;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例题4·计算问答题】(2023年,6分)

其它相关资料:已知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产税计算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契税税率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20元/平方米,产权交易印花税税率0.5‰。

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

甲企业2023年度发生部分经营业务如下:

(1)1月份取得国有土地4000平方米,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记载的出让金额为4000万元,并约定当月交付;然后委托施工企业建造仓库,工程4月份竣工,5月份办妥了验收手续。该仓库在甲企业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原值为9500万元。

问题(1):计算业务(1)甲企业应缴纳的契税、印花税。

『正确答案』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纳印花税=4000×10000×0.5‰=20000(元)

购置土地使用权应纳契税=4000×4%=160(万元)

问题(2):计算业务(1)甲企业2023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正确答案』

建造的仓库应纳房产税=9500×(1-30%)×1.2%/12×7=46.55(万元)

购置土地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000×20×11/12≈73333.33(元)

(2)3月份该企业因为生产规模扩大,购置了乙企业的仓库1栋,产权转移书据上注明的交易价格为1200万元,在企业“固定资产”科目上记载的原值为1250万元,取得了房屋权属证书。

问题(3):计算业务(2)甲企业应缴纳的契税、印花税。

『正确答案』

购置仓库应纳契税=1200×4%=48(万元)

购置仓库应纳印花税=1200×10000×0.5‰+1×5=6005(元)

问题(4):计算业务(2)甲企业2023年应缴纳的房产税。

『正确答案』

购置仓库应纳房产税=1250×(1-30%)×1.2%×9/12=7.88(万元)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1篇】一般纳税人印花税公式

印花税,即将迎来重大变化。2023年7月1日起,新印花税法将正式执行,与现行的暂行条例相比,新印花税法主要有11大变化:包括计税依据、税率、免税范围等等,今天带大家快速掌握一下,大家学起来,别到时候交错了税!

根据《印花税法》与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比对,我们给大家总结了11点变化,具体如下:

1、印花税法将征税范围进行了缩减,权利、许可证照不用交印花税了(现行价格是每件5元),会计不要弄错了,多交冤枉税。

2、部分项目印花税税率降低了:像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的印花税税率,都由先前的万分之五降低到了万分之三。

3、用法律规定的形式,将财税〔2018〕50号规定的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率优惠进行确认,具体详见后面税率比对表。

4、一直困扰财税人的增值税是否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得到明确:增值税不作为计缴印花税依据,但签的合同是含税价,且没有单独列明增值税的,全额计算缴纳印花税(这个地方,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筹划)。

5、困扰会计人的“尾数规定”(应纳税额不足1毛免税,一毛以上的“四舍五入”交税)取消了,直接改为按实际计算税额交税。以后,应缴和实缴差异的问题,不会再有了。

6、境外个人缴纳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得到了明确:

7、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明确:

纳税期限上,明确了按季、按年、按次计征的具体申报期限:

纳税地点上,明确了单位、个人等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8、印花税虽然是小税种,但所涉及的金额一般也不会太多。但是在现行暂行条例下,实行的是“轻税重罚”的思路,印花税法则打破了这种现状,之后统一按征管法执行。

9、明确了证券交易印花税属于征税范围,等于将之纳入了法律规范。

10、对于同一个凭证,但多方共同持有的情形,明确了各方的计税金额: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现行是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11、明确减征、免征印花税的范围,下图是免税优惠范围(一共8项):

补充:上图制作中漏掉了“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另外,给大家附上一张印花税新旧税率比对表,让大家更加一目了然地了解印花税的具体变化:

最后,关于印花税如何计算和会计处理的问题,我们给大家简单说下:

1、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具体计算公式:

计算其实挺简单的,但是不同税率的种类和税收优惠比较多,大家在计算的时候一定要细心。

2、印花税如何入账?

印花税虽然小,但是风险并不小,实务中有不少企业因为少交、忘记缴纳印花税,而被查被罚的案例,建议大家尽快学习新规定,规避各种涉税风险奥。

【第12篇】印花税纳税时间

印花税又有新变化,国家刚宣布:继续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时间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相信不要多久,国家税务总局就会出台具体的延期文件。借此我们也给大家聊一下印花税相关的知识。

一般而言,大家对于印花税的讲解很少,也缺系统性。相比企业税、个税、增值税而言,作为财产和行为税类税种的印花税太小了,甚至小到很多人直接忽略。

今天我们将从税目、税率、申报和核定征收等几个方面给大家简单讲一下。

一、税目

新印花税法已经成文并公布,但是要到7月份才正式实施。目前我们印花税相关的政策执行的还是印花税暂行条例。

印花税采用的列举制,也就是没有列举的就不用交印花税。目前共有13个税目,包括10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许可证照。具体如下表:

二、申报

虽然印花税不怎么起眼,但是对于很多财务人来说,一提到印花税就倍感头疼,主要是种类比较繁多、是否应该纳税判断困难等。

一般申报上来讲,在实务中,多数都是采用的按期汇总申报。方式也比较简单,就是在电子税务局上填报表,按月,或按季度、按年申报。

根据最新规定,印花税在申报之前需要先进行税源采集,填写相应的应税凭证类型,计税金额或件数。

申报表数据可以直接调取采集内容,所以采集好了,就可以直接申报。

三、税率

印花税有比例税率和按件定额两种,税率表相对来说,不算复杂,简单来说,可以参考下表:

四、纳税义务时间

规定上来讲,是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也就是在签合同的时候、立书据的时候、启用账簿和证照的时候,是纳税义务时间发生。

按这个理论来看,如果你在2023年1月签了一个购销合同,那么1月份纳税义务就产生了,如果是自行按期申报的话,则需要在2月申报印花税。

对于小公司而言,这个申报可能比较简单。但是对于业务多的公司来讲,如何准确的及时的统计各类应税凭证会很困难。

所以很多企业在这一方面做得也不是很规范,比如对于计税金额的统计有些是直接按照会计收入来统计,有些是按照开票金额来统计。

这样做其实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因为很多时候收入和开票都会比签合同晚一些时间,属于没有按规定时间申报印花税。而且这样粗略的统计方式也并不符合规定的印花税申报要求。

结果就是,很容易受到税务局的关怀,给你调成核定征收,甚至严重的让你补税、返款以及滞纳金等。

五、印花税的核定征收

印花税是有核定征收的,但是需要满足税局规定的一些条件。各省不太一样,一般是按收入给打个折(50%-100%)。所以,收入×比例×税率,就是你最终的印花税额。

但是,想要核定征收,需要税局认定,并给你个通知书。如果没有通知书,却私自进行打折申报印花税的话,存在未足额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以上就是印花税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13篇】印花税纳税申报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新旧政策和新旧税率的变化在前期已经详细介绍过啦,现在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印花税纳税申报流程和新法实施引起的一些申报变化。

印花税纳税申报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涉及到相关税种纳税申报前,需到所属税务局办理相关税种的认定。

印花税申报步骤:

1.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新增申报

2.税源信息采集(税种:印花税)

3.新增采集信息

4.选择所属期(税费种认定信息的纳税期限)

5.填写报表-登记报送-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

6.勾选印花税-下一步-申报

新法实施后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1.纳税申报时注意合同金额中增值税税款是否单独列明,如果单独列明则填列不含税金额。

2.纳税申报时记得核对一下出现的相关税目和税率。例如:

(1)原来税目“加工承揽合同”税率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变为现在税目“承揽合同”税率为“报酬的0.3‰”;

(2)原来税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率为“按收取费用0.5‰贴花”变为现在税目“建设工程合同”税率为“价款的0.3‰”等。

3.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新法中并未体现这一条,纳税申报时注意一下尾数的填写。

4.新法明确规定了纳税地点。

(1)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2)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3)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申报时注意不同纳税人纳税地点的不同。

5.印花税所属期: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纳税申报时记得税费种认定信息的纳税期限。

6.纳税申报时有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收政策这个选项,注意: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根据规定已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来源:田甜 中税中兴

【第14篇】购销合同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法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知识点:纳税义务人

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

纳税人

解释

立合同人

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立据人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买卖双方的当事人

立账簿人

营业账簿的纳税人

领受人

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

使用人

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

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注意: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应税凭证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知识点: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13个税目,列举征税

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征税的其他凭证。

13个税目

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详细解释

1.购销合同

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缴纳印花税;但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筑工程勘察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等。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经营租赁合同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民间借贷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合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利转移合同;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所签订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12.营业账簿

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各种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均属于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属于非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不包括卫生许可证、投资许可证等。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印花税的项目有( )。

a.产品加工合同

b.法律咨询合同

c.技术开发合同

d.出版印刷合同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a、c、d属于印花税的应税项目。

【例题2·单选题】(2023年)下列合同中,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是( )。

a.供用电合同

b.融资租赁合同

c.人寿保险合同

d.法律咨询合同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法律咨询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例题3·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的有( )。

a.商品房销售合同

b.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c.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d.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技术合同的范围。

【例题4·多选题】孙某将自有商铺无偿赠与非法定继承人王某,已向税务机关提交经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下列有关孙某赠房涉及税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孙某应缴纳契税

b.王某应缴纳契税

c.孙某应缴纳印花税

d.王某应缴纳印花税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契税是由产权承受人缴纳,所以应该是王某缴纳契税;自有商铺无偿赠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需要缴纳印花税。

【例题5·多选题】(2023年)下列凭证中,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有( )。

a.银行设置的现金收付登记簿

b.个人出租门店签订的租赁合同

c.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d.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订购单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现金收付登记簿,属于非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选项c,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例题6·多选题】(2023年)电网公司甲在2023年4月与发电厂乙订了购售电合同1份,与保险合同丙签订了保险合同1份,直接与用户签订了供用电合同若干份,另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丁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下列关于甲公司计缴纳印花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与丙签订的保险合同按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

b.与乙签订的购电合同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c.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d.与丁签订的购房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税率——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记住)

1.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有关规定

2.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深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知识点:税收优惠

1.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4.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5.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6.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7.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8.棚户区改造: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自2023年7月4日起予以免征。

【例题1·多选题】下列凭证中,无需缴纳印花税的有( )。

a.房屋赠予合同

b.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c.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d.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需要缴纳印花税。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合同中,免征印花税的有( )。

a.贴息贷款合同

b.仓储保管合同

c.农牧业保险合同

d.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b、d没有免税的规定。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5篇】印花税纳税地点

在2023年7月1日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由于采用贴花完税方式,印花税票在购买时已视同缴纳税款,在应税凭证上贴花划销完成纳税义务,故印花税无纳税地点的规定。实务中,对印花税纳税地点,有的地方有明确规定,更多的地方,没有明确规定。比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施工的建安企业印花税纳税地点的批复》(闽地税函〔2002〕8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因此,除特殊规定以外,建安企业印花税应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 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的所在地贴花。企业如未按规定贴花的,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202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印花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对应税凭证印花行为征税。按《印花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后,不用在工程地点的税局重复缴纳。

【第16篇】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昨天,是不是有很多会计小伙伴们已经发现,找遍了电子税务局,之前每个月都需要申报的印花税申报表(按月)找不到了?只有印花税申报表(按次),是不需要申报了?还是以后都改按次申报表里申报啦?还是有其他新的规定啊?

莫慌哦!小编来告诉您前因后果:其实是2023年7月1日起,按照新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印花税、按年或者按次计征。不再有按月的计征方式啦!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六条: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大家也可登录进电子税务局查看税费种认定信息,路径为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查询。

当您看到需要申报的印花税税收品目的纳税期限是季的话,则是按季度申报的,可以等待到10月申报期申报三季度的印花税(按季)。没有认定的或者认定是次的,还是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印花税申报表(按次)里申报缴纳税款。

当然,也有朋友会问,按次申报可能会遗漏忘记申报,是否可以调整为按季呢?

答案是可以的哦!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

(一)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可在上述范围内选择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如果有需要调整的,可以前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期限的选择哦!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更多问题可在评论区留言噢!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时间(16篇)

本文汇集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烟叶税、关税、环…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友情提示:

1、开印花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