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出口退税金融机构代码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出口退税金融机构代码,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出口退税金融机构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中的规定,《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因此,我们需要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将新的海关代码在税务机关予以更新。
具体的操作根据使用系统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的操作流程(以生产企业为例):
步骤1:点击“向导”-“备案申请向导”-“退(免)税备案数据采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点击“增加”按钮,变更事项选择“海关企业代码”,变更后内容填写新的海关企业代码之后点击“保存”。
图一
这里要注意,原备案内容必须是有内容的,如果原备案内容为空,则需要先登录电子税务局,下载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到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带出原备案内容后,才可以进行备案变更的操作。
图二
步骤2:点击“向导”-“备案申请向导”-“生成退(免)税备案申报”-“生成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数据”,选择“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报”,点击“确定”,将生成的数据包,提交税务机关审核。
图三
步骤3:点击“向导”-“备案申请向导”-“打印退(免)税备案报表”-“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表”,选择“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点击“确定”。
图四
情况2:使用电子税务局在线版申报系统,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步骤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在线申报”。
图五
图六
步骤2:点击“新建”按钮,将原海关企业代码删除输入变更后海关企业代码,点击“保存”;
图七
步骤3:点击“数据申报”-“生成申报数据”,勾选数据,点击“正式申报”,将数据提交给税务机关审核。
图八
步骤4:勾选数据点击“打印报表下载”,打印出纸质资料。
3、问:海关代码变更后,离线版申报系统中还是旧的代码,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海关代码变更后,离线版申报系统中还是旧的代码,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直接在出口退税离线版申报系统中的“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信息”里,进行修改。
图九
图十
若申报系统中有录入生成的当期申报数据,需先撤销生成的申报数据后,再将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备案变更反馈信息读入系统,更新企业信息即可。
【第2篇】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将于本月对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进行整合升级,期间将暂停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安排
自2023年5月22日0时起,全市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单机版申报系统等办税渠道将暂停受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
二、恢复办理业务的安排
自2023年5月31日8时起,上述办税渠道恢复受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
三、特别提醒
(一)请相关纳税人妥善安排5月征期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办理时间,避免因系统升级而影响业务办理。
(二)为帮助纳税人快速熟悉新版系统、充分了解和享受政策红利、更便捷更准确地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我局将向相关纳税人开放电子税务局测试环境,以便办税人员提前在新版系统进行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操作演练和验证测试。
此事项纳入我局网格化服务范围,届时将有专人负责联络并告知登录网址、账号密码和注意事项。
(三)系统升级期间,纳税人如有疑问,请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税小夏”智能咨询平台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也可关注厦门市税务局网站、税企互动平台、微信公众号和办税服务厅发布的相关通知内容。
温馨提醒办税人员:警惕来源不明的虚假涉税信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因系统升级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5月6日
【第3篇】应交税费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的流程又难又复杂,做外贸会计也不容易!出口退税一般分为免、低、退三个环节,处理起来确实没那么容易!看到一份超详细的出口退税申报流程,堪称保姆级!三个环节的申报流程都涉及到了,每一步都讲解的很详细,就算是新手也能直接操作!拿来分享给你们,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末有惊喜哦~】
目录:
系统升级调整变化
出口退(免)税业务介绍
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功能介绍
出口退税管理
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
备案业务数据采集
备案申报流程
......
由于篇幅有限,这份出口退税申报流程今天就分享到这里啦,余下部分就不展示了,资料已经打包好了,有需要的朋友们可直接抱走哦!
【第4篇】卷烟业消费税出口退税
本文参考书目:《深化增值税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服务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二、相关规定
下列出口货物服务,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的除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的除外)。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范围如下,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1. 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 生产企业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的除外)。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以及转让技术等。
第二章 适用增值税免税和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服务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3.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3 年第 12 号公告)
4.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5.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6.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7. 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8.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9. 财税〔2018〕103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
二、相关规定
除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政策外,目前,部分出口货物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或征税政策。
1.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征税政策的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16)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8)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19)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
(20)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①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③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21)未按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劳务。
(22)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劳务。
(23)其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2.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①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②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③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④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⑤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⑥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8)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
(9)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以及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10)其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3. 境内单位和个人的下列出口服务,除适用增值税零税的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下列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 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
(7)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8)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的。
(9)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服务。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4. 境内单位和个人的下列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2)逾期申报退(免)税的出口服务,改按免税申报但仍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计算方法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二、免抵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的概念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适用范围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 免)税政策的货物;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三)计算方法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四)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 标。
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2)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 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 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3)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 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 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 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③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 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 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6)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7)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8)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9)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三、免退税办法
(一)免退税办法的概念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二)适用范围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
(三)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服务: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税计税依据×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税计税依据×退税率
第四章 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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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3. 财税〔2018〕93号 (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4. 财税〔2018〕123号(调整部分产口出口退税率)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二、基本规定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方面,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产品科技水平、对外贸易发展形势等情况,我国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基本形成了对高科技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及劳动密集型产品按适用税率确定退税率、对低技术产品和低附加值产品按低于适用税率确定退税率、对“两高一资”等产品取消出口退(免)税的整体格局。目前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包括13%、10%、9%、6%、0五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本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这些产品的征税率适用税率分别是9%、13%。这样,除“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外,所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均与征税率一样,实现了出口产品零税率。出口退税率的提高,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在当下也有力提振了出口企业的信心。
二、特殊规定
除上述一般规定外,退税率还包括以下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计税依据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6号)
二、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本通知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5.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6.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7.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8.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9.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10.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11.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出口服务退(免)税计税依据
1.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
(1)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 的实际运输收入;
(2)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 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 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3)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 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 入;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 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4)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为提供增值税零 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2.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实行免退税办法,其计税依据为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
第六章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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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 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外贸综合服务退免税)
2. 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外贸综服退税)
二、相关规定
为促进外贸新业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可以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1. 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 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1)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2)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3)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4)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5)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3.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4. 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第七章 放弃出口退(免)税政策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2.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3 年第 12 号公告)
3.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二、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三、出口服务放弃退(免)税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办理备案手续。
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企业出口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四、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八章 暂不予退税、暂缓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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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3 年第 12 号公告)
2. 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8 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3. 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二、相关规定
1.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
(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2.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购进出口的货物劳务存在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和第7目情形之一的,该批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载明的其他货物,主管税务机关须排除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3.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4. 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5.自2023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5.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予以核实,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受有关办结出口退(免)手续时限的限制:
(1)不符合《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
(2)涉及海关、外汇管理局等出口监管部门提供的风险信息。
6.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出口服务退(免)税申报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按有关规定处理;存在终点的,对应的退(免)税暂缓办理,待排除疑点后,方可办理。
第九章 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
第十章 实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的部分,是指拿它和国内销售的销项税金相冲,也是构成一个少交税的事实: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二、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格(fob)。实际离岸价格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格,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算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
三、一般贸易
例1:某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内销和外销,征税率16%,出口退税率为13%,2023年2月上期期末留抵税额20万,国内采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6万元;内销货物不含税价80万元,外销货物销售额120万元(不考虑汇兑损益)。计算应退税额。
解析: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16%-13%)=3.6(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6000
2、当期应纳税额=12.8-(16 -3.6)-20=-19.6(万元)
3、当期免抵退税额=120×13%=15.6(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9.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5.6万元
4、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15.6(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56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56000
5、当期免抵税额=0
6、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19.6-15.6=4(万元)
四、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类似于国内业务的委托加工,它是由国外的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由国内的加工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进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笔买卖,或者是两笔相关的买卖,原料的供应商往往是成品承受人。来料加工实行的是增值税的免税不退税政策,进口的原材料免税;国内加工方收取的加工费免征增值税 ;由于加工费免征增值税的,加工过程中所耗的国内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因此免税加工费对应的进项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联想: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包括: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2.软件产品。3.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4.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5.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7.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例2: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3%,退税率为l0%。2023年9月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60万元,货已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万元。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l00万元,销项税额13万元。本月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其中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9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本期免、抵、退税额。
解析:计算过程:
1、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所耗进项税额转出=60×90÷(200+100)=18(万元) ;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90)×(13%-l0%)=3.3(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3000
3、当期免抵退税额=110×10%=11(万元);
4、当期应纳税额=13-(60-18-3.3)-3=-28.7(万元);
5、当期应退税额=11(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8.7万元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11万元)
6、结转下期留抵税额=28.7-11=17.7(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为=0。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10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0000
五、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通俗地说进是一笔买卖,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笔买卖,在进出口的合同上没有联系。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实质是将买的原料、辅料、能源、动力含的税都退掉,由于进料加工进口时免税,所以出口时也不用退,但加工完的离岸价中包含这些成本,要将不退的减去,所以要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
进料加工实行的是免税并退税政策,加工耗用的国内料件的进项税,要退给出口企业的,不用作进项税转出。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分“实耗法”和“购进法”两种:(1)“实耗法”: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2)“购进法”: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3:某化工生产企业,系一般纳税人,兼营内销与外销,2023年9月发生以下业务:
1、国内采购原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3万元;
2、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50万元;
3、内销货物不含税价格80万元,外销货物销售额120万元。该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0%,上期留抵税额2万元。
计算该企业免抵退应退税额。
解析:
1、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50×(13%-10%)=1.5(万元);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13%-10%)-1.5=2.1(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80×13%-(13-2.1)-2=-2.5(万元);
4、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50×10%=5(万元);
5、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20×10%-5=7(万元);
6、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0时,且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5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7-2.5=4.5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45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70000
例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增值税率13%,退税率10%。2023年9月外购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26万元,货已入库。当月进口料件一批,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25万美元,采用实耗法,其计划分配率为60%。当月出口产品的离岸价格75万美元(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内销商品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该厂上期期末留抵税额5万元。假设美元比人民币的汇率为1︰6.4,该厂进料加工复出口符合相关规定。计算该厂当期应退税额。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余额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按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计算过程:
1、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60%;
2、耗用进口料件金额=75×60%=45(万美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一出口货物离岸价×计划分配率)×汇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75-45)×6.4×(13%-10%)=5.76(万元);
4、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结转的留抵进项税额=80×13%-(26-5.76)-5=-14.84(万元);
5、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一出口货物离岸价×计划分配率)×汇率×出口货物退税率=(75-45)×6.4×10%=19.20(万元);
6、当期应退税额=14.84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4.84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9.20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9.20-14.84=4.36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48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436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92000
六、综合案例
某市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无纸化申报免抵退税,2023年2-5月发生下列业务(该批出口货物的征税率16%,4月1日起征税率为13%,退税率13%未调整),1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5万元。计算各月的免抵退税额并进行账务处理。
(一)2月份业务
1.本月份购入a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90万元,税额14.4万元(增值税税率16%);b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40万元,税额6.4万元(增值税税率16%),已验收入库,银行支付货款。
购进原材料
(1)借:原材料一a 9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4 000
贷:银行存款 1 044 000
(2)借:原材料一b 4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4 000
贷:银行存款 464 000
2.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80万元(增值税税率16%),税额12.8万元,货款已收到,存入银行;结转内销成本68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928 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一内销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8 000(16%)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成本 680 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680 000
3.本月份发生出口销售收入(fob离岸价格)计80万元,结转出口成本70万元;但是单证信息不齐。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8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800 000
(2)结转出口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7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700 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由于本月出口货物信息不齐,无法申报免抵退税,为了保证增值税申报数据与免抵退申报数据的一致性,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零。
5.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800 000×16%=128 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144 000+64 000=208 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元)(单证信息不齐)
(4)上期留抵税额=50 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128000-(208000-0)-50000
=-130000(元),
(6)期末留抵税额为130000元。
(二)3月份业务
1.本月购人a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100万元,税额16万元(增值税税率16%),已验收入库,银行支付货款。
借:原材料一a 1 0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60 000
2.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50万元(增值税税率16%),税额8万元,货款已收到;结转内销成本40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580 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一内销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 000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成本 400 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400 000
3.本月出口销售收入(cif到岸价格)计65万元,其中海运费4.5万元,保险费0.5万元,但是单证信息不齐,结转出口成本50万元。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650 000
应付账款一运保费单位 50 000(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650 000
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人 50 000(红字)
3.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5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500 000
4.本月收到2月份出口货物的单证信息,(fob离岸价格)计80万元,并进行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16%-13%)=24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出口成本 2 4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 4000
5.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500000×16%=80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1000000×16%=160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4000(元)
(4)上期留抵税额=130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
=80000-(160000-24000)-130000=-186000(元)
(6)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86000 元。
(7)当期免抵退税额=800000×13%=104000(元)
(8)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86000元>当月免抵退税额104000 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104000 (元)
(9)当期免抵税额=0
(10)结转下期留抵税额=186000 -104000=82000(元)
(三)4月份业务
1.本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3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2月应退税额10.4万元,免抵税额为0;3月收到出口退税款。
(1)根据批准的金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04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4 000
(2)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104 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04 000
2.本月购入b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70万元,税额9.1万元(增值税税率4月1日调整为13%),已验收人库,银行支付货款。
借:原材料-b 7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 000
贷:银行存款 791 000
3.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50万元,税额6.5万元(增值税税率4月1日后调整为13%),款项收到存入银行,结转内销成本41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565 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一内销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000 (13%)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成本 410 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410 000
4.本月发生出口销售收入(fob离岸价格)计50万元,单证收齐信息齐全,结转出口成本40万元。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500 000
(2)结转出口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4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400 000
5.本月收到3月份出口货物的单证信息,扣除海运费、保险费后的出口销售收入为60万元,并进行申报。
(1) 3月出口收入+4月出口收入=600000+500000=110000
(2)3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000×(16%-13%)=18000 (元)
(3)4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00×(13%-13%)=0 (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18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8 000
特别提醒:4月份,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3%,征退之差为零。假如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6%,征退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的计算。
6.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500000×13%=65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91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8000(元)
(4)上期期末留抵税额=82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
=65000 -(91000-18000)-82000=-90000(元)
(6)期末留抵税额为90000元
(7)当期免抵退税额=1100000×13%=143000 (元)
(8)当期期末留抵税额90000(元)<当月免抵退税额143000 (元)
(9)当期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90000(元)
(10)当期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143000-90000=53000(元)
(四)5月份业务
1.5月份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4月份《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90 000元,免抵税额53000元;并在5月份收到退税款。
(1) 根据审批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9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53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43 000
(2)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90 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90 000
2.根据审批的”免抵税额“计提城建税(7%)、教育附加(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
(1)城市维护建设税=53000x7%=3710(元)
借:税金及附加 3 710
贷:应交税费一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 710
(2)教育费附加=53000x3%=1590(元)
借:税金及附加 1 59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教育费附加 1 590
(3)地方教育费附加=53000x2%=1060(元)
借:税金及附加 1 06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 060
(五)6月份申报缴纳地方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 71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 590
应交税费一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 060
贷:银行存款 6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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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出口产品退税率查
2023年6月30日前出口货物退税率如何确定
问:我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 2023年3月15日购进一批货物,适用16%增值税税率;2023年4月5日购进一批货物,适用13%增值税税率。4月10日将这两批外购的货物出口并填据海关出口报关单,请问这两批货物出口退税率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2023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第三条规定,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2023年6月30日前(含2023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04月2日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一)》第八问对于“某外贸企业在2023年3月25日报关出口了一批货物(征退税率均为16%),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3月25日。该企业4月5日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批出口货物适用什么退税率?”答复如下:按照现行政策规定,2023年6月30日前(含2023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货物,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该企业4月5日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上述规定,应适用13%的退税率。
因此,你公司2023年6月30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货物, 2023年3月15日购进时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2023年4月5日购进时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关注大成方略,学习更多财务知识】
【第6篇】2023出口退税延期申报表
变化一
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施行前
应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施行后
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变化二
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施行前
应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
施行后
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变化一
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施行前需要同时报送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
施行后仅需报送
●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变化二
外贸企业办理免退税申报。
施行前需要同时报送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施行后仅需报送
●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变化
纳税人可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
施行前
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或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无法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
施行后
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或所属期)申报数据。
申请撤回时,外贸企业按申报批次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按所属期申请撤回退(免)税申报。
变化
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停止报送《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根据纳税人诉求和海关监管实际,将该证明的使用范围,由原先用于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的单一用途,拓展为现在的用于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用于修改或撤销出口报关单的多种用途。
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未按规定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在冲减数据前不得再次申报退(免)税。
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提供了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通过上述申报渠道,办理下列出口退(免)税事项:
01
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02
已办结退税的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而作申报调整;
03
将申请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改为申报抵扣;
04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
05
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调整。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更好服务市场主体
今后
纳税人办理
出口退税业务更方便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审核:邢盟政
【第7篇】国税出口退税税率
您还在为跨境电商未纳入国家政策及海关监管而烦恼吗?还在为长期以来面临的退税、结汇难题,游走在政策和法律的灰色地带而惶恐吗?如今,随着国家政策的陆续出台,退税问题已迎刃而解。现跨境电商可以光明正大的享受相关出口退税优惠了。
接下来,小编就和大家来聊一聊出口退税那些事儿。
一、【什么是出口退税? 】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例如,公司出口110万元货物,这批货物的不含税进价为90万元,则公司就可针对这90万元进行退税(这90万元需有发票),退税率一般在13%——17%不等。简单计算为90*13%(或17%),大约可退13—15万元。据小编了解,目前跨境电商企业大多只涉及退还增值税。
二、【现行出口退税税率有多少种?】
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不同出口货物主要分为17%、13%、11%、8%、5%等五档退税率。
三、【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有哪些?】
凡对于出口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贸易方式有哪些?】
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贸易方式大致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跨境电商批量通过fba发货模式的出货。
五、【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有哪些?】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企业。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
4、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5、特定退税企业。
为此海贤汇携手资深团队,为您打通跨境业务所有渠道,诚信推出出口退税业务,免费(人工费)帮卖家朋友办理出口业务,为卖家保驾护航!
【出口退税大概导图】
准备出口货物的报关资料有:报关合同、商业发票、装单箱资料、电子档报关草单、委托报关的还需要一份委托报关书。
电子档报关单指的是:报关后由报关草单正式生产的报关单,报关后从报关行那里取得。
【第8篇】出口退税流程详解
很多外贸企业或许都会遇到需要退税的时候,而一些没实际操作过的话也不会太清楚整个流程是怎么样的,需要准备些什么,现在就由小渔夫来整理一下详细的流程来参考一下吧。
出口退税详细操作流程:
出口外汇收据/核销单——申请成功后——去外管局领取纸质核销单——收到口岸备案核销单后——备案成功后去报关——货物出口报关打印出来后 报关 找到核销单和对应的报关单 - 提交文件 - 提交文件成功后到外管局进行验证 - 文件也可以同时提交 - 提交成功后大约5天, 可以到国家税务局办理退税。
出口收支核销单规定,“核销日期”一般不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起180天(仅适用于出口退税)(远期结汇除外)。
法律依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九条 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初审。 经初步审查,出口商提交的报关材料、电子报关资料和纸质证明材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将受理该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出口商提交的报关材料或纸质证明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受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应当立即向出口商提交补正和补充材料。 ,证书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为出口商出具收据,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登记。
第十条 出口商提交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材料和纸质证明材料齐全的,除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报关单结束前不得核实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 时期。 不符等原因,拒绝接受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以上便是小渔夫整理的一些关于出口退税的详细流程,觉得有帮助可以收藏以备需要的时候更好的找到。
【第9篇】贸易公司出口退税
什么是出口退税?从狭义上说,出口退税是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过程中缴纳的间接税退还给企业的政府行为;从广义上讲,出口退税还包括政府行为,出口货物的间接税通过免税或抵趋于零的政府行为。出口退税,是对外贸公司的补贴政策,按出口货物成本价的13%给予回扣。中国出口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外,已征收或者应征产品税、增值税、特殊消费税的产品,不予退还或者免征。
进出口贸易中出口退税是什么意思?
出口退税是指当你出口货物时,国家会按一定比例退还你在货物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例如:如果你出口玻璃杯,你会从别人那里花100元买这个杯子。其他人给你开了一张增值税发票。商品价值为83,增值税为17。现在你以200元的价格出口到美国,国家规定的退税是10%,这样你就可以退还20元的税。然而,因为你在购买时只产生17元的税,你只能退还17元。
自营进出口退税的大概流程情况 如:a外贸公司出口10万个塑料桶,假设一个0.9美元,含税6元。出口后,外汇收入。大约20-30天后,运输代理(货运代理)将您之前提交的外汇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和核销联退还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会计拿着与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到国税局退税。即:10万*6/1.17*0.17是供应商已缴纳的增值税。这些税包含在供应价格中,外贸公司必须向工厂支付。塑料桶退税率为13%,国税局可将10万*6/1.17*0.13退还给外贸公司。
出口退税到底是退的什么税?
根据现行政策,出口货物退(免)税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值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对应税货物的销售、加工、修理、修复过程中的增值税和进口货物金额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的消费税征收的一种税。退税实际上是退还给生产企业。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或者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退税是要退还给生产企业的;外贸公司自营出口的,退还购买时的进项税。骗取出口退税是假出口。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进出口贸易中出口退税的内容,希望帮助到您了解进出口贸易中的出口退税。
【第10篇】出口退税代理费用
exw,即工厂交货,是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一、问:exw能否出口退税?
答:根据exw的贸易术语定义和特性,笔者从资格条件、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四个角度来判断能否进行退税。
资格条件——货物具有退税率:首先出口商品是具有退税率的商品;企业具有退税资格:申报退税的企业应具有退税的资格。
信息流——报关单信息流:报关单的成交方式为exw,且发货人为出口退税企业;备案单证流:备妥相关备案单证,以运输单据为例,最好能够提供正本提单的影印件,以方便出口退税管理机关审核。
物流——货物实际离境(具备运输单据):货物实际已经离开关境,这可以通过报关单和备案单证中提及的运输单据佐证;进入特殊区域(不具备运输单据,通过报关单证体现):货物进入特殊监管区域或能够退税的特殊监管场所,通过报关单、备案清单等申报单据佐证。
资金流——收汇:出口退税的企业申报并且收汇;确认销售:出口退税的货物确认销售。
二、问:exw成交方式办理出口退税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一)exw下出口退税额的计算:
1、计算方法以及exw与fob转化
根据出口退税额的计算规定,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fob与exw的换算公式为:fob=exw+国内段的运费+国内段的保费(如果需要)+清关费用。
根据贸易术语的定义,exw和fob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国内段的运保费和出口清关手续——fob卖方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装上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因此,如果报关单成交方式是exw,那么,计算fob为基础的出口退税额时,要考虑国内段的运费、保费和出口报关费用,尽管这些费用不是由卖方承担的。
由于exw的特殊性,可从以下两种计算方法中选择:
一种是前述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这种计算方法的好处是稳定;缺点则是将中国出口货主不承担的国内段运费和保费纳入到出口退税额,但实际上国内段运费和保费并不是中国出口企业的收入,这等于扩大了出口退税的计算,容易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另一种是不以fob作为出口退税额的基础,而是以exw作为出口退税额的基础,更好地符合国际贸易实际,更准确地提供出口退税额的计算基础。这样计算的好处是不会造成国家利益受损;但其缺点是增加了管理成本和负担,即新增出口退税额计算基准。
2、报关单上的运费、保费、杂费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报关单也会显示运费和保费信息,但其体现的是国际段的运费和保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出口报关单的运费是指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出口报关单的保费是指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与exw术语的应退税计算无关。
对于exw术语,国内段运费和保费信息应体现在报关单“杂费”一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对“杂费”一栏是这样界定的:“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免予填报。”
(二)exw下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备案单证
由于出口的运输和通关手续是由买家办理的,那么运输单据也由买方取得,作为出口退税申请的卖方,在取得运输单据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同时,按照贸易术语的定义,清关手续也是由买方安排的。下面将就出口清关申报、出口运输单证等角度进行解析。
1、谁来办理出口清关申报?
按照exw贸易术语,买方应该安排出口清单,但为了方便出口退税考虑,买卖双方通常提前约定由卖方协助报关,并以卖方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即卖方作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发货人。
2、中国发货人为何难以取得正本提单?
因为进口商(买方)租船订舱,提单单证发货人(shipper)通常是国外买方或者买方指定的第三人,承运人听从提单单证发货人的指令,同时也将提单递交给提单单证发货人,即国外的买方,所以中国的出口商在exw术语下较难获得正本提单。
3、如何看待fcr单证?
货运代理收据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本身并不是运输单据,仅是收货证明;货运代理在签发fcr时,其身份是代理,不是承运人。因此,fcr单证本身是货物收据而非运输单据的性质,以及fcr签发人是代理而非承运人的身份,决定了其不能代替提(运)单成为备案单证。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退税管理机构可要求出口商提供进仓证明、集装箱装箱单(clp- container load plan)、fcr货代收据等一系列物流补充单据,形成较为完整的出口信息链,以弥补没有正本提单影印件的挑战。
4、怎样应对提单问题?
一是厘清有没有提单。在exw贸易术语下,经常有出口货主反映没有提单,但事实情况是,买方安排订舱(租船),并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因此在exw出口中,买方是单证托运人,在货物装上船后,承运人签发提单,并通过代理交给货主(买方);有些货运代理还会签发fcr(货运代理收据)给卖方。可见,在exw术语中,提单是存在的。
二是厘清中国货主能否获得提单。在实务中,的确存在中国货主难以获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但是,备案单证中的提单并不是正本提单,而是指正本提单的影印件。对于影印件,中国货主应通过与国外买方协商以及与货运代理沟通积极获取。
三是作为出口方的中国货主,需要明晰的是,我国法律对于国内托运人(货物的卖方)是有保护的——货运代理企业不得以其与货物卖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损害货物卖方作为托运人合法的提单权利。
三、exw术语下对出口卖方的建议
一是买卖双方约定卖方协助报关;二是以卖方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以卖方作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发货人;三是约定买方向卖方提供正本运输单据的影印件,以方便后者出口退税。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作者:胡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11篇】出口退税无纸化风险
长江日报-长江网11月30日讯 在退税办理方面,网友们纷纷留言,过去办理时间长,程序较多。对此,30日上午,市网上群众工作部组织开展“服务市场主体,在线解决诉求”系列上线活动第七场,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晓东携相关处室负责人上线市网上群众工作部·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答疑,回答网友提问。
(图为武汉税务局负责人上线与网民互动。记者金振强 摄)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刀刃向内,大胆改革,推进‘六办’,实现了涉税事项‘一网通办’,企业开办变更‘一事联办’,一张身份证办税‘一证办’,开业、注销及疫情期间延期申报缴税‘容缺办’,窗口受理办结‘一站办’和资料报送‘简易办’,大大降低了纳税人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退税办理方面,我们实现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出口退税的全程‘网上办’。特别是出口退税平均办结时间达到2.46个工作日,较上年同期时间压缩50%,在全国居于前列。”
“现在出口退税都不用提交纸质资料了,缴款书也是电子的,效率高了很多。”标致雪铁龙(武汉)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李赟昱表示,“前不久公司刚刚申报了一笔1500多万元出口退税,当天下午就到账了,以前这样大额的退税,到账可能需要好几天。”李赟昱表示,出口退税实行“无纸化”以来,税款基本当日或者次日就能退还到账。
(记者龚劼 通讯员林霞 叶翩 吴疏影)
【编辑:张靖】
【第12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收汇政策
在外贸行业来说,相信绝大部分的企业朋友应该都知道这个行业是有一个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的,也是许多出口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常会涉及到的一项工作,不过出口退税的工作并不简单,并且企业想要出口退税也是需要企业达到一定条件才可以,所以这里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出口退税对企业的有要求,以便于各位企业朋友方便申请该项政策。
一、出口退税对企业的要求
1、真实的外贸出口贸易报关的相关资料。
2、企业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3、出口前企业的商品已经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认定手续。
4、企业已经办理了进出口权整套手续并在相关机构进行登记。
二、出口退税对企业的货物需要满足的要求
1、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
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依据之一,出口退税是针对出口货物而言的。在国内销售,或没有进行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不论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采取何种账务处理方式,都不得将其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收取外汇但实际在境内销售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故不能给予出口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其次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如果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以上就是出口退税对企业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外贸企业如果需要出口退税,除了需要满足企业需要符合的条件之外,还需要企业的货物满足出口退税的条件。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任何一家外贸企业想要办理出口退税都是需要满足以上条件的。
【第13篇】出口退税金税三期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税务总局将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进行了整合,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税管理模块。本次系统整合工作,坚持为民便民,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导向,大幅简并优化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报送资料、办税程序、证明开具和分类管理等措施,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
(一)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停止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二)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该备案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6号)发布。
(三)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件1)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办理消费税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3)。
(四)生产企业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4)。企业获取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数据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5)。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首次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
(五)外贸企业以及横琴、平潭(以下简称区内)购买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附件6)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附件7),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
(六)纳税人办理已使用过且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附件8),停止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七)纳税人办理购买水电气、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附件9),停止报送《购进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八)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其中,办理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0);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1)和《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12)。
(九)纳税人办理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3);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4),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三、优化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
(一)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根据现行规定应在申报表中填写业务类型的,按照优化后的《业务类型代码表》(附件15)填写。
(二)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附件16),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所属期)申报数据。
纳税人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即可撤回该笔申报数据。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不得重新用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免税卷烟,因指定口岸海关职能变化不办理报关出口业务,而由其下属海关办理卷烟报关出口业务的,自海关职能变化之日起,下属海关视为指定口岸海关。从上述下属海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已实施通关一体化的地区,自本地区通关一体化实施之日起,从任意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均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四、简化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一)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附件17),停止报送纸质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二)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18),停止报送《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上填写核实结果并反馈纳税人。
1.出口货物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核实结果填写“未退税”。
2.已申报但尚未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撤销免抵退税申报后,或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后,核实结果分别填写“未退税”“已补税”;适用免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撤销出口退(免)税申报后,核实结果填写“未退税”。
3.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后,核实结果填写“已补税”;适用免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补缴已退税款后,核实结果填写“已补税”。
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纳税人未按规定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在冲减数据前不得再次申报退(免)税。
(三)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
五、完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
(一)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发布,2023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中“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为“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二)年度评定结果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动态调整和复评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日起生效。新的管理类别生效前,已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仍按原类别办理。
(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的“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5号)中关于代办退税业务的规定。
六、增加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
(一)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本次系统整合提供了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
(二)为便于纳税人办理下列出口退(免)税事项,上述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中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通过上述申报渠道,提出相关申请。
1.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2.已办结退税的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而作申报调整;
3.将申请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改为申报抵扣;
4.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
5.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调整。
七、本公告未明确的其他出口退(免)税事项,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八、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自本地区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出口退税管理模块上线之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19)中列明的条款相应停止施行。
【第14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注:新离线系统,大白菜会计学堂作过案例演示与操作讲解并上传官网,可以访问《新退税教程4-2:外贸企业退税办法账务与操作》第5节
本期将为您介绍第二期的内容: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表变化。
一
申报表数量发生变化
现系统中,外贸企业进行免退税申报时,有三张表是必须填写的,分别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以下称《出口明细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以下称《进货明细表》)。如果您申报数据存在换汇成本异常的情况,一般还需要填写《出口情况说明表》。
新系统上线后,《汇总表》和《出口情况说明表》均被取消,您不再需要填写。
二
申报表内容发生变化
新系统上线后,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必须报送的《出口明细表》和《进货明细表》部分项目进行了优化调整,具体是:
(一)《出口明细表》
1.表头变化,主要是新增“申报退税额”,方便您能确认本次免退税申报退税额情况,详见下图。
2.表内变化,主要是根据退税额计算规则调整等情况将表内项目由20项减少为14项,减轻您的填报负担,详见下图。
3.表尾变化,主要是因为删除现系统《汇总表》后,《汇总表》部分内容需要保留,新系统将保留内容增加到表尾,详见下图。
(二)《进货明细表》
1.表头变化(同《出口明细表》)
2.表内变化,主要是新系统为优化部分填报项目,删除了2个项目,新增了2个项目,详见下图。
3.表尾变化(同《出口明细表》)
三
申报表填报规则发生变化
除了以上申报表内容发生变化,新系统申报表部分项目填报规则也发生了变化,具体是:
(一)《出口明细表》
项目
现系统
新系统
申报批次
两位,从01-99,如不足,可使用字母替代,如a1、a2
三位,从001-999
序号
最长四位,从0001-9999,如不足,可使用字母替代,如a001、a002
八位,从00000001 - 99999999
出口发票号
非必录
必录
出口货物报关单号
可以同时填写
不可同时填写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
出口数量
可按实际出口数量或申报退税数量填写
按申报退税数量填写
申报商品
代码
新系统本栏次只有一种情况需要填写,即按财税〔2014〕98号公告规定需使用特定商品代码申报退税的情况。不属于此类情况的,无需填写。
关联号
详见上期推送内容(出口退税新系统变化——外贸企业关联号编写规则)
(二)《进货明细表》
申报批次、序号、关联号填报规则变化同《出口明细表》。
(三)《出口明细表》和《进货明细表》表间
新系统两张明细表中,同一关联号下,“出口商品代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及“数量”必须一致。
本期主要内容就是这些,请结合实际情况学习了解,相关内容如有变化,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来源:北京税务出口退税
【第15篇】出口退税免抵退理解
出口退税很头疼!只要掌握免抵退这三个环节就行,每一步都很详细!
出口退税议案分为免、抵和退这三个环节,只要掌握了就不怕出口退税了,今天给大家整理好了这三个环节的申报流程,一共包含了156页ppt模板资料,每一部讲解的都十分的详细,新手会计也能很快学会【文末可领电子版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系统申报业务讲解
、系统升级调整变化
、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功能介绍
、出口退税管理
、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
、备案业务数据采集
、离线版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退(免)税申报
······以上就是给大家分享的资料,由于内容过多,展示有限,就不全都展示出来了,想要完整版资料的可以按照下图操作步骤:
【第16篇】出口退税金融机构代码证
近期很多出口企业都因为出口申报系统所属期选择与新的商品代码库升级操作等问题,遇到了很多困难。针对这两个情况,我们贸税帮专门录制了《如何更新出口退税商品代码库》与《出口退税申报所属期的应用》两节干货微课,希望能够有效的帮助大家解决申报操作上遇到的问题。
出口退税申报所属期的应用
讲师:唐旭
课程介绍:详细介绍了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中所属期的应用与分辨,厘清了出口企业跨年申报退税的困惑与难点,教会出口企业退税的所属期怎么使用。
如何更新出口退税商品代码库
讲师:唐旭
课程介绍:手把手教企业如何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快速准确的升级商品代码库,确定升级时间点,帮助企业解决因升级导致的操作时间的延长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