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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情况自查(16篇)

发布时间:2023-10-01 10:55:04 查看人数:56

【导语】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情况自查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情况自查,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情况自查(16篇)

【第1篇】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情况自查

河北税务12366:农产品核定扣除留抵进项税可享受退税?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法人(持续经营)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么?

回复: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3]45号)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区域内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业户、承包承租经营等取得需汇算清缴所得项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纳税人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2、发票专用章盖章模糊需要退回去重开吗?

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提示:与之前北京税务12366回复不同。

北京税务12366回复: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缴纳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吗,如可以采用,核定率是多少?

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各级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67号 )规定:

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合同类型

核定依据及计税比例%

购销合同

企业购销金额的50-70或企业销售金额的100-140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金额的60-100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的10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

货物运输合同

运费金额的100

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金额的100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用的100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的100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的100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金额的100

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金额的100

4、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以派生分立的形式成立了一家新的地产,新成立的地产公司接管原地产的原小区项目以及债权债务,原地产公司的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汇缴清算以核定的方式在原房地产公司缴纳了,未销售的房屋由分立的公司承接,像这种方式新的地产可以对原未销售的房屋按照核定的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吗,相关政策依据是什么?

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5、我们是北大荒粮食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从东北一家企业采购奶花芸豆原计划用于出口,上游企业给我们开具的是普通发票,税率是9%,税目是干豆类:奶花芸豆。也就是说他们从农户收购后正常纳税。由于疫情影响,我们做国内销售处理。因为奶花芸豆属于蔬菜中的菜豆,蔬菜流通环节可以享受免税。因为上游企业已经正常缴纳税款,我们销售时还能享受免税政策么?如果享受免税政策,是否可以开具税目为蔬菜类:奶花芸豆的免税发票,这样开具前后税目不一致可以么?

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问题6、您好!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河北省实行核定扣除的企业计算小麦进项税额,在留底退税时有些疑问,需要咨询下。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其中进项构成比例计算时分子是否包含核定扣除根据产品销量计算的小麦进项税。若不包含,则不实行核定扣除的省份,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中含有大量的小麦专用发票,进项构成比例会很高;相反,若实行核定扣除的省份,分子中没有认证小麦的专用发票(实际情况是获取了小麦专用发票,但不根据发票抵扣小麦进项税额的情况),则进项税构成比例就很小。若是我说的这种情况,会存在同一企业情况,若在不同省份,留底退税的金额却大不相同。

故,请教河北省核定扣除的企业,小麦进项税额不是根据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而是根据销售产品计算出来的,在申请增量留底退税申请的时候,进项构成比例时,分子是否应包含该部分计算出来的进项税。请尽快给出明确的答复。谢谢

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

八、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从设计原理看,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农产品计算抵扣、农产品核定扣除、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第2篇】收购农产品进项税

农产品进项税计算抵扣如何入账

具体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等 发票注明金额x(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注明金额x13% 贷:银行存款 发票注明金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农业生产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为了消除误解,避免税收争议,建议财税〔2012〕75号文件第三条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或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分清购进的货物是否属于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农业产品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除了注释列举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外,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三处:(1)注释中规定“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的货物是属于农产品。(2)注释中规定“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的货物不属于农产品。(3)注释中提及经过简单加工工序的货物仍属于农产品。

如果属于农产品的货物,分不同情况处理:(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专用发票开具的税额抵扣。(2)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缴款书开具的税额抵扣。(3)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4)从农业生产者(农民)收购农产品,自行开具农产品销售收购发票的,也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计算公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如果不属于农产品的货物,那么,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流通环节的免税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两个文件的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从这些商贸纳税人购进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即农产品销售发票,但这类农产品销售发票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也就是说不能抵扣上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除非销售方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农产品才可抵扣进项税额。

不要误解农产品的特殊规定

有不少纳税人,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的规定,“农民个人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购进这些货物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实,他们忽视了文件中规定适用对象是“竹器企业”。也就是说,这个文件跟除竹器生产、经营企业外其他企业没有关系。因此,纳税人不要张冠李戴。

【第3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导读】:自2023年1月1日起,很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扩大了试点范围,我们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等,那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怎么填写呢,下文中小编老师详细的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怎么填写

答:1、本表“产品名称”栏分别填写不同扣除标准的产品名称。

2、本表“当期准予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栏11=1×2×3;11=4×5;11=6×7×8;11=9×10。

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与销售发票票面都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区别在于收购发票是买方开具,发票左上角打印“收购”两字。

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详见:农产品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梳理)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由卖方开具,不打印“收购”两字,主要有农场、农村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和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怎么填写的内容,因生产工艺变化,农产品实际单耗数量与核定单耗数量增减变化较大时,应在变化之日起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欢迎关注

【第4篇】购进的农产品怎样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扣除率怎么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的时候,应当将购进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纳入计算。具体的计算方式是,将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乘以农产品扣除率,得到可扣除的进项税额。可扣除的进项税额与其他进项税额相加,即可得到纳税人的总进项税额。

农产品扣除率是指在计算农产品销售额的过程中,可扣除的成本比例。在中国的增值税(vat)税法中,农产品扣除率适用于农产品的销售,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农产品扣除率的计算方式如下:

首先,计算出农产品销售额,即销售数量乘以销售单价。

然后,计算出农产品的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加工费用、运输费用等。

最后,将农产品成本乘以农产品扣除率,得到可扣除的成本额。

可扣除的成本额与销售额相减,即可得到农产品销售额的应税金额。

进项税额减去总销项税额,即为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扣除率的具体数值根据不同的农产品有所不同,具体的扣除率应当参照税法和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计算。

补充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产品扣除率是指在销售农产品时,可以根据农产品的性质和销售环节的不同,扣除其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成本支出,以减轻农产品销售的税负。具体的农产品扣除率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发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农产品时,如扣除其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成本支出,则应当在销售发票上标明“农产品扣除率”,并在销售发票上注明“以扣除后金额为准”。

在进行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和农产品扣除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并填报相关申报表格。如果农产品扣除率发生变化,纳税人应当及时调整计算方式,避免出现错误申报情况。

【第5篇】免税农产品的抵扣进项税吗

增值税是根据进项税和销项税之间的差额作为交税依据,再乘以相应的税率,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进项发票并不是都能计算进项税进项抵扣的,还是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那么农产品销售发票免税能抵扣吗?

一、农产品销售发票免税能抵扣吗

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购进的农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普通发票即可。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销售的,增值税税率是11%(现在已经变为10%了)。购进时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从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照11%(现在已经变为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购进的免税农产品,用于生产17%(现在变为16%)的产品,则按照13%(现在变为12%)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免税农产品包括哪些

1.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根据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

5.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6.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根据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第6篇】免税农产品为何要交进项税

实务中,很多从事财税工作的朋友对“农产品”抵扣进项税应如何计算一事不太清楚,所以今天印心就写一篇文章来帮大家捋顺一下思路!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将免税农业产品售卖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八条规定,农产品购买者应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的计算,此外,购买者还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中有如下规定:购进农产品后,纳税人如果是原本适用的扣除率是10%,那么可以调整为9%;如果纳税人原扣除税率为13%,那么应按照10%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的计算。

实务中如何选择税率?

实务中,我们应该如何选择“13%”“11%”“10%”“9%”这四个税率呢?

上述三个文件在实务中都是有效的,但是因为税率无法确定,所以在财税[2019]年39号公告中,最新的税率变动是需要按照最新的文件税率作为执行口径,也就是说,13%和11%的税率已经成为过去式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管是从农村合作社还是农村个人手中购入免税农产品,都是按照9%的税率进行抵扣进项税的计算;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时,应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的抵扣进项税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9%或者10%)

关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的事项,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7篇】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税(2017)37号财税海(2019)39号

案例:新东方园林公司从某苗木贸易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入一批苗木,取得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该园林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9=900元,该园林公司苗木采购成本为9400。

二、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税(2017) 37号财税海(2019 )39号。

案例:新东方园林公司从某农场采购一批苗木,买价100万,无税额,该园林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等于100×9=9%万,该园林公司苗木采购成本为91万元。

【第8篇】销售农产品抵扣进项税

农产品发票因为进项抵扣问题比较繁琐、涉及较多税率,对很多财务人员来说,都是一碰就头疼的东西。但是为了在日常工作上少犯错,我们还是得时刻保持学习态度,一起来看看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财税知识吧!

农产品的免税情况

这里所说的农产品,并不包括速冻食品、方便面、玉米蛋白粉等以粮食为原料的加工食品,也不包括熟制水产品、水产品罐头、水果罐头、酸奶、精制茶和中成药等。免税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有以下六种:

纳税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后,销售的由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

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销售的畜禽;

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的制种企业所生产销售的种子;

纳税人从事蔬菜批发或零售,销售出的蔬菜。

不同的扣除方式

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凭票抵扣和核定扣除。

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票据类型中,包括了农产品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因此可以凭票扣除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大家注意,在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都不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才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

一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之后,不再能凭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只能采用一定的进项税额核定方法进行抵扣。

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类型

依据财税[2017]37号文规定,纳税人通过批发或零售购进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鲜活肉蛋等,即使取得了普通发票,也不能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关于农产品进项发票抵扣问题,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9篇】农产品能抵扣进项税吗

农产品除了蔬菜肉蛋在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都免税外,其他农产品只能在生产环节免税,建筑业购买苗木都属于购买农产品。购买农产品收到的发票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及相应抵扣规定:

1.从非农业生产者(一般纳税人)购进,取得9%增值税专票,直接按票面注明的税额勾选抵扣。

2.从非农业生产者(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取得3%专票(暂不考虑新政1%及免税情况),在发票系统做不勾选抵扣,按票面金额*9%计算抵扣。

3.从农业生产者(自然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免税发票或收购发票,按票面金额*9%计算抵扣。

4.收到从非农业生产者(自然人)开具的有税率的普通发票,不得做任何进项抵扣。

此外,上述第2点从非农业生产者小规模纳税人取得3%专票按9%计算抵扣,新政优惠政策变成1%及免税,基层税务机关已达成不成文规定,只要企业放弃新政优惠,开具3%专票,仍可按9%计算抵扣。

【第10篇】农产品进项税额11

日常工作中,关于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的咨询特别多,说实话真的有点乱!主要政策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除去核定扣除和进口农产品的情况,今天举例说一说纳税人2023年4月1日以后从不同供货方购进相同金额(含税或免税)的农产品,取得不同的扣除凭证,到底都能抵扣多少进项税额。

一、a公司自甲贸易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17431.19元,税额82568.8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000000元,发票信息如下:

第一种情况:a公司为一般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82568.81元。

第二种情况:a公司购进农产品专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82568.81元,同时在领用相关农产品时可以加计扣除1%,全部领用后可以加计扣除917431.19*1%=9174.31元,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91743.12元。

第三种情况:a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如果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允许按第二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91743.12元;如果未分别核算,只能按第一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82568.81元。

二、b公司自乙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者)处购入自产农产品,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金额为1000000元,发票信息如下:

第一种情况:b公司为一般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00000*9%=90000元。

第二种情况:b公司购进农产品专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00000*9%=90000元,同时在领用相关农产品时可以加计扣除1%,全部领用后可以加计扣除1000000*1%=10000元,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

第三种情况:b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如果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允许按第二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如果未分别核算,只能按第一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90000元。

注意:

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不得作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凭证。

三、c公司从自然人赵六(农业生产者)处购入其自产农产品,c公司自行开具带有“收购”字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金额为1000000元,发票信息如下:

第一种情况:c公司为一般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注明“收购”字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00000*9%=90000元。

第二种情况:c公司购进农产品专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注明“收购”字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00000*9%=90000元,同时在领用相关农产品时可以加计扣除1%,全部领用后可以加计扣除1000000*1%=10000元,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

第三种情况:c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如果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允许按第二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如果未分别核算,只能按第一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90000元。

四、d公司自丙粮油经销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农产品,取得其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70873.79元,税额29126.2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000000元,发票信息如下:

第一种情况:d公司为一般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票面金额970873.79*9%=87378.64元。

第二种情况:d公司购进农产品专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票面金额970873.79*9%=87378.64元,同时在领用相关农产品时可以加计扣除1%,全部领用后可以加计扣除970873.79*1%=9708.74元,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97087.38元。

第三种情况:d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如果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允许按第二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97087.38元;如果未分别核算,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29126.21元(此情形就不要加计扣除了)。

第四种情况:d公司可以放弃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凭票面注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9126.21元。

注意:

1.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适用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凭证。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也适用以上政策,同时部分地区明确疫情期间开具1%专票也可以适用以上政策。

3.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或自开专票后如选择计算扣除,需要将勾选(认证)的对应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以上四家公司从不同供货方购入农产品取得不同扣除凭证,均支付价款(含税或免税)100000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却大不相同,对比如下图:

(可点击图片后放大查看)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分清不同情况,准确抵扣进项税额,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注:文中发票票样为旧版本,请以票面信息为准!

今天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

【第11篇】农产品发票增值税抵扣进项税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购进农产品在上一个环节基本上是免征增值税。一般来说,享受免征增值税,相应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国有粮食储备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例外情形。作为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一、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专用发票。

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直接按票上的进项税额抵扣,不需要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

例如:某公司从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小麦一批,对方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0.9万元,此时,该公司直接按正常取得专票认证抵扣,可抵扣进项税为0.9万元。当然,如果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还能加计抵扣1%。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专用发票。

根据规定,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用于生产13%税率的,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政策规定,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1%专票是否可以9%或10%计算抵扣?各地的答疑口径是不同的,纳税人执行的很混乱。

国家税务总局答疑的口径: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1%专票不得按票面金额的9%或10%计算抵扣,只有取得3%的专票才可以。例如:某公司从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小麦一批,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0.3万元,此时,该公司能抵扣的进项税=10×9%=0.9万元,计入原材料金额=10.3-0.9=9.4万元。

三、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的自产农产品,可以凭自行开据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在开具收购发票的时候也是免税开具。开具收购发票在“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处选择“收购发票填开”。如果此处没有“收购发票填开”项目,则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

开具收购发票应当注意:收购发票上的销售方(农户),要与购销合同上的销售方一致,销售方确实是给企业提供货物的人。企业给销售方支付货款时,收款人姓名应该与销售方名称一致。即保证业务真实性。

四、农产品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或向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以及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的农产品,都是免征增值税,可以开具免税的农副产品销售发票。

作为购买方虽然索取的是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仍然可以根据发票金额计算抵扣增值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9%,用于生产13%税率深加工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

一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第12篇】免税农产品怎么抵扣进项税

农产品免税发票有哪几种情形?可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有哪些?

答:目前能开具农产品免税发票的有以下六种情况: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财税〔2008〕81号);

三是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四是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财税[2011]137号)

五是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财税[2012]75号)

六是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上述六种可开具农产品免税发票的情形中,第一、二、三、六种均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取得这四种免税发票,可以按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而取得第四、五种情况的免税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

【第13篇】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是什么意思

最近几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的施行引起了财税业界的热议。增值税加计抵减,是今年财税圈的一个热点话题,具体如何适用也一直是业界热议的焦点。不过,笔者最近在实务中发现,许多纳税人错误地将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混为一谈,导致政策适用出现问题。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看似差不多,但一减一扣,其中实质却大有不同。

基本概念不同

加计抵减

加计抵减,是一种针对部分服务行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税收优惠计算方法。这个概念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中首次提出。按照39号公告和87号公告的规定,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则是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加成一定比例,进而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计算方式。实务中,比较被人熟知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主要是安置残疾人就业支付残疾人工资可100%加计扣除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政策。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例,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所发生的符合规范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且未形成无形资产,这笔研发费用就可按75万元(100×75%)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计算方式不同

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需按照一定的公式确定可加计抵减额。具体公式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值得关注的是,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如果在抵减前,本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大于销项税额,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至下期抵减;如果抵减前的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大于0,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可全额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如果抵减前的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大于0,又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则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0,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

加计扣除政策的计算方式则与之不同。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当期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75%。由此,在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时,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75%。

适用条件不同

企业要适用加计抵减或加计扣除政策,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但适用条件不同。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纳税人,且提供上述四项服务所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需超过50%。关于这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颁发)中有具体规定。如果是适用87号公告所规定的加计抵减15%政策,则纳税人应是生活服务业纳税人,且需满足其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这一条件,即便其还兼营了四项服务中的其他应税行为,也只能以纳税人取得的生活服务销售额作为分子除以当期全部的销售额,计算确认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适用加计扣除政策,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例,属于7大禁止类行业的企业,不得适用这一政策。不仅如此,企业还需按照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准确、合规地归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会计处理不同

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当期形成进项税额时就计提出来,记入“应交税费—减免税款”科目,待当期有增值税应纳税额可以抵减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中;另一种方法是,在形成可抵减额时,直接借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方冲减相应的成本或费用科目。

企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在费用发生当期进行账务处理。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例。企业发生研发支出,需区分费用化和资本化进行相应处理,在支出实际发生时,计入“研发费用—费用化支出”和“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科目。

适用程序不同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按照具体政策要求,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要规范归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并填制“研发支出”汇总表,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适用优惠政策。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便后续管理。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10月11日b3版

原标题: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是两码事

作者:程辉,国家税务总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14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

纳税人按照10%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需要取得什么凭证?(海南税务)

答: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15篇】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申请表

一、核定扣除办法的本质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和审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二、适用范围

(一)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自2023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二)省局规定的范围。

自202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委托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应根据下列核定方法顺序,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

=(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政策解析:

1.投入产出法是以当期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为核心来核定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属于“实销扣除法”,与“外购扣除法”存在本质区别。

2.农产品单耗数量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公认标准,核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而不是纳税人的个别标准。

例题:

a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23年5月份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2500吨,买价1000万元,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销售10000吨乳制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4200万元。已知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吨。请问: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是多少?

解析: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10000×1.06×4000×9%/(1+9%)

=3500917.43(元)

销项税额=42 000 000×9%=3780000(元)

应纳税额=3780000-3500917.43=279082.57(元)

账务处理:

(1)购进原乳时:

借:原材料——原乳 1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000

(2)销售乳制品时:

借:银行存款 45 78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780 000

(3)核定当月可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00917.43

贷:主营业务成本 3500917.43

(其他会计分录略)。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也应按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政策解析:

成本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金额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核定耗用农产品的购进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即农产品耗用率,由于它是按照上年指标计算出来的,因此年末应根据当年实际,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例题:

宜城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23年5月份销售10000吨乳制品,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请问:按照成本法核定当期可以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多少?

解析: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60 000 000×70%×9%/(1+9%)

=3467889.91(元)

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467 889.91

贷:主营业务成本 3 467 889.91

(其他会计分录略)。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例题: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2023年8月期初库存农产品200吨,期初平均买价0.21万元/吨;当月从农民手中购入农产品400吨,每吨含税价格0.24万元,入库前发生整理费用1万元;因企业生产能力下降,当月直接销售外购农产品26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40万元。已知农产品损耗率为3%,则甲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万元。

本月加权平均单价=(200*0.21+400*0.24)/600=0.23,注意平均购买单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260/(1-3%)*0.23*9%/(1+9%)=5.09;应纳税额140*9%-5.09=7.51万元。

提示: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加工初级农产品的为9%扣除率。如购进消耗燃料用的木材用于生产未经鞣制的动物皮张,最终货物税率为9%,扣除率为9%;如外购生产酱卤猪肉所需的大料、花椒,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

四、扣除标准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扣除标准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五、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和程序: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23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应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争议处理

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异议,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时,也应按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七、会计处理

(一)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二)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八、征收管理

(一)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二)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男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第2、第3、第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实施之日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九、防范偷漏税措施

(一)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十、过渡办法

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发文日期:2012-04-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发文日期:2012-07-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发文日期:2013-08-28)

【第16篇】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每次谈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大多数会计人员都觉得比较复杂,容易混淆,今天就给大家总结归纳一下,欢迎收藏备用。

针对不同的购进主体,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一、购入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取得或开具收购发票,一般情况计算抵扣9%(发票买价×9%),深加工13%产品计算抵扣10%(发票买价×10%)。

例1:从果农处购入其自产的水果一批(免税农产品),取得收购发票注明买价 10000 元。

(1)如直接销售,抵扣进项税=10000×9%=900元,该批水果成本=10000-900=9100元;

(2)如进一步加工13%的产品,抵扣进项税=10000×10%=1000元,该批水果成本=10000-1000=9000元。

二、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9%专票或海关9%进口缴款书,一般情况凭票抵扣9% ,深加工13%产品计算抵扣10%。

例2:从水果经销商(一般纳税人)处购入水果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00 元,增值税 900 元。

(1)如直接销售,抵扣进项税=10000×9%=900元,就是票面注明的税额 ;该批水果成本=票面的不含税金额10000元;

(2)如进一步加工13%的产品,抵扣进项税=10000×10%=1000元 ,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900-进项税额1000=9900元。

三、取得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专票计算抵扣9%(发票不含税金额×9%),深加工13%产品计算抵扣10%。

例3:从水果经销商(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水果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00 元,增值税 300 元。

(1)如直接销售,抵扣进项税=10000×9%=900元 ,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300-进项税额900=9400元;

(2)如一步加工13%的产品,抵扣进项税=10000×10%=1000元,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300-进项税额1000=9300元;

(3)如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300元。

四、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免税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因为本身免税了,只能开普票,进项自然也不能抵扣)。

以上大家都清楚了吗?记得收藏哦。

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情况自查(16篇)

河北税务12366:农产品核定扣除留抵进项税可享受退税?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法人(持续经营)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么?回复: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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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农产品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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