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股权转让印花税征收中存在问题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股权转让印花税征收中存在问题,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股权转让印花税征收中存在问题
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分开来说,首先要区分是个人股权转让还是单位股权转让,其次要区分是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还是非上市股权。主要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所得税和印花税。
一、增值税
(一)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企业转让所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任何一种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因此,任何主体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1.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因此,上市公司股权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要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为6%,小规模纳税人为3%。
综上,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需要缴纳增值税
2.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所以,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不管是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还是非上市公司股权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需要按照扣除股权取得成本后的差额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根据财税字〔1998〕61号文件规定,个人在二级市场(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如果转让的是限售股,按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
1.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
因此,不管是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还是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都要缴纳印花税。
【第2篇】股权转让时的印花税问题
股权转让是非常普遍的经济行为,尤其是在近年来经济快速增长下,个人投资、股权变动越来越频繁。但因其往往涉及金额较大,交易过程中的涉税相关事项一直是企业和个人十分关注的问题。
随着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征管更加严格,股权转让各环节中需要注意的涉税事项也在增加。
那么接下来带大家看一看标的为非上市公司股权,需要注意的5大涉税事项。
1.确定交易各税种纳税主体
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成为新股东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主体,一是股权转让方;二是股权受让方 ;三是目标企业,即股权转让方持股的企业。
在股权转让税费承担中(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转让方须缴纳所得税、印花税 ;受让方须缴纳印花税。
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受让方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
此外如果是法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转让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企业取得财产转让收入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转让方企业还要就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一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还会涉及到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印花税是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征收的,双方都需要缴印花税。
需要注意的是:被投资企业不用缴印花税,也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由股权转受双方自己完成。
2.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申报时间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1)股权转让协议生效;
2)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以下这些行为已完成的: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3.股权转让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这里的合理费用主要包括个人转让股权时按规定缴纳的税金、凭合法票据实际支付的中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及其相关的其他合理费用,但已作为被投资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税费支出除外。
而企业股权转让相较个人来说,不会单独计算交税,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但是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税费,只要满足税前扣除规定的,都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4.股权转让中的税费承担
股权转让中的税费承担问题往往是转让方和受让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明晰股权转让的税费承担问题,有两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 股权转让税费承担条款约定有效
从合同角度而言,股权转让方通过获得对价转让股权,股权受让方通过支付对价获得股权。
股权定价有多种方法确定,交易价款是否包含各类税费可由股权转让双方决定。
合同当事人之间对税费承担条款的约定,只要不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不改变税收法律、法规对税种、税率、税额等的强行性规定,则可以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处理,应认定为有效约定。
► 股权转让税费承担约定并不改变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纳税义务人的法定纳税义务不能通过合同、协议予以免除。
税费承担条款虽可以将税费的实际承担主体进行转移,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人的纳税责任并不因此免除。
如果非纳税义务人未履行税费承担条款,造成税款未及时申报、缴纳,税务机关会要求实际的纳税人义务人去承担相关的补交税款、滞纳金乃至税收罚款的责任。
5.股权转让中的含重资产需注意
如果转让股权时目标公司股权中有涉及到土地、商业地产等重资产,由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则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土地使用权或者不动产转让,需要补缴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除此之外,股权转让还有因转让主体不同纳税地点各异、因转让方披露信息不真实全面导致受让方遭受损失等等各种更加复杂的问题。大家在涉及股转问题时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员,谨慎的处理各种问题。
【第3篇】印花税认缴股权转让
我们大概了解或知道,实缴制下的个人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认缴制或未实缴完的股权转让其实也是如此。其中,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以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以5/万的税率计算缴纳。
一、缴纳税金的情形
(一)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的价格有三种,折价、平价和溢价。股权转让的价格与实际出资额相等时为平价,高于为溢价,低于为折价。
股权转让,只有溢价才会有财产转让所得,产生个人所得税。此时,个人所得税的金额为溢价扣除合理的税费后的余额与20%的税率计算。
如果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因转让价格等于或低于出资额,未产生财产转让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印花税
股权转让,只有在其转让价格为0时不产生印花税。除此之外,无论平价、折价还是溢价,都应按转让价格以5/万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二、转让价格的计算或确定
(一)根据公司的净资产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
公司的净资产为公司的全部资产扣除公司全部负债后的金额。
1、公司的净资产高于股东实缴的资本
在这种情况下,股权的转让价格应当高于实缴资本(包含实缴资本为0的情况)的金额,股权只能是溢价转让。
即使转、受让双方协议为折价或平价,但在办理股权变更或税局查账时,无论市场监管局,还是税务局都不会认可。不认可的直接结果,就是缴纳涉及到的相关税金。
2、公司的净资产低于或等于股东实缴的资本
这种情况下,只能平价或溢价转让。根据资本不变、资本维持原则,折价转让实务上不会被认可。
(二)根据其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根据其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的,以上述1、2为原则处理。
另外,进行股权价格确定的时候,会考虑实缴资本的情况、负债的情况,资产的增值、品牌、内涵价值等诸多情况。
股权交易一定要诚信交易,不要为了省几个税钱而故意低价转让,或者签订阴阳协议来逃避相关税金。否则,风险隐患就存在了。小者补交税金和罚款,大者股权转让交易存在变数,甚至可能影响到未来的上市。
【第4篇】2023股权转让印花税
企业股权转让是现代企业发展中很常见的一种经济活动,相信不少财税队员们也都亲自参与或者办理过企业的股权变更业务,那么企业股权转让是不是应该缴纳印花税?计税基数是什么?应纳税额怎么计算?可能还有些糊涂!
ok,那么我们就通过这篇文章来一起研究一下!
【1】征税范围
印花税税目第十一项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利转移合同。
所称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集成、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财产所有权”转移数据的征税范围,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并包括个人无偿不动产所签订的“个人无偿总于不动产登记表”。当纳税人完税后,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
【2】税率
按照合同所记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应纳税额的计算
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不做任何扣除。
【例题】
a企业2023年5月份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将持有的c公司20%的股权作价人民币250万元转让给b公司,合同约定双方股权交割时间是2023年12月。
应纳税额=2500000*0.5‰=1250元
a企业应于2023年6月份征期申报印花税时申报该笔股权转让合同印花税。
【4】税收优惠及征管规定
【4.1】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4.2】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4.3】印花税是对合同征税,如果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最后没有完成,也不能申请退还印花税。
【5】参考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1988年8月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1988年9月29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第5篇】股权转让印花税免税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下称“社保基金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下称“社保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发生的社保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符合本通知规定且未缴纳相关税款的,按本通知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第6篇】股权转让需要交纳印花税吗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财税星空
提示:针对零对价转让股权的印花税问题,近期河南省税务局在一则网上留言答复中作出了如下明确:
1.若合同所载金额为零元且有正当理由,则印花税为0;
2.若合同所载金额为零元但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对计税依据进行核定。
我们认为这一答复比较中肯,对于实务处理非常有指导意义,但是股权交易中的印花税问题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明确,比如对于股权的无偿划转行为,是否要征收印花税?如何确定计税依据?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也对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的答复进行了整理,希望税务机关能够对这一争议问题进行明确。
一、零元转让股权印花税问题
问题内容:股东a转让标的公司b的股权,b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未实际到资。实收资本为0,b公司没有产生收入,未分配利润为负,净资产为负。请问:转让b公司股权是否可以按0元转让?如果按0元转让,印花税是否不用缴交?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0-15
答复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第十条,“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第四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涉及股权转让业务,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当股权转让合同所载金额为零时,若您有正当理由,则印花税为零;若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对计税依据进行核定。
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股权零元转让,税收政策未作限制。
二、股权无偿划转印花税问题
1.青海税务——应当核定后纳税
问:非上市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股权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答:非上市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股权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交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因此,非上市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股权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进行核定后纳税。
2.内蒙古税务局——建议参考上市公司规定
留言时间:2020-08-0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48bd1977ba14ebab8fc4880cd66193a
问题内容:国资委无偿划转国有股权,股权划出方与划入方是否按产权转移交印花税?是不是可以免征印花税?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规定:“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建议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3.厦门税务——按产权转移数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b04c7d58e454689bba9dd3346a816c2
非上市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股权,需要缴交印花税吗?若需缴交,以何为计税基数?(即b是a的全资子公司,a持有c公司10%的股权,a现将c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b公司)除印花税外,还涉及其他税种吗?若涉及,应以何为计税基础、所对应的税率是多少?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上市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股权,涉及如下税收: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由此,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第7篇】股权转让印花税谁承担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如果股权转让方将其应缴纳的税费转嫁给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让价款与应税收入存在不一致,应将股权转让价款转换为应税收入并计算其应纳税费。
2023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将持有的丙公司(非上市公司)1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随后于2023年8月办妥股权变更手续。《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甲公司应向受让方乙公司收取股权转让价款600万元,甲公司应缴纳的税费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丙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该股权转让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甲公司持有的丙公司10%股权的取得成本为400万元,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甲公司2023年度未包含该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50万元,且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0,适用25%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乙公司购买该股权后,对该股权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税收处理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过程
从案例可知,转让方甲公司转让股权应缴纳的税费由受让方乙公司承担,假设股权转让应税收入为a万元。
1.印花税
甲公司转让股权应缴纳的印花税,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股权转让应税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则:
印花税应纳税额=a×0.05%=0.0005a(万元)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因此: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a—0.0005a—400=(0.9995a—400)(万元)
甲公司2023年度未包含该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50万元,且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0,上述股权转让所得没有2023年度经营亏损和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予以抵减,应按照适用税率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0.9995a—400)×25%=(0.249875a—100)(万元)
3.应税收入
股权转让价格600万元是转让方甲公司实收金额,其转让股权应缴纳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均由受让方承担,因此:
股权转让应税收入—印花税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价款a—0.0005a-(0.249875a—100)=600
a=500÷0.749625=667.0002万元
综上,股权转让应税收入为667.0002万元。
(二)转让方甲公司的税收处理
甲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在计算应缴纳的税费时,不能以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6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应计算出应税收入667.0002万元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其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乙公司承担这些税费。
(三)受让方乙公司的税收处理
1.购买该股权的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因此乙公司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600万元。乙公司承担转让方甲公司应缴纳的税费,其纳税人为甲公司,不是乙公司,不能计入该投资的计税基础,形成了税会差异。
2.转让或者处置该股权投资时,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处置投资的计税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因此乙公司以后在转让或者处置该长期股权投资时,税前扣除的投资成本为600万元,与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之间存在“税会差异”;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收入扣除投资成本为处置收益,因此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对处置收益进行纳税调整。
二、股权转让双方的会计处理
(一)转让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对持有的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转让该股权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股权转让款600万元扣除股权取得成本400万元后的余额200万元,计算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二)受让方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1.购买该股权的入账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因此,乙公司购买该股权的入账价值包括股权转让价款及相关税费、承担转让方甲公司的税费等。
①乙公司签订转让股权协议应缴纳的印花税,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股权转让应税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则:
印花税应纳税额=
667.0002×0.05%=0.3335(万元)
②乙公司承担转让方甲公司的税费
乙公司承担转让方甲公司的税费=印花税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0.0005a+(0.249875a—100)=67.0002(万元)
③乙公司购买该股权的入账价值
该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股权转让价款+印花税应纳税额+乙公司承担转让方甲公司的税费=600+0.3335+67.0002=667.3337(万元)
2.转让或者处置该股权投资时,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乙公司对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其账面价值为667.3337万元;以后在转让或者处置该长期股权投资时,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为667.3337万元。
三、股权转让需注意的财税事项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涉税条款
本案例中,《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应缴纳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该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条款。
(二)股权转让的应税收入
本案例中,股权转让价款600万元为转让方税后转让收入,应转换为税前转让收入即应税收入,作为计算纳税依据。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23年7月生效,而办妥股权变更手续时间为2023年8月,甲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时,应于哪个时点确认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甲公司应于2023年8月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四)未收到股权转让款,是否可以推迟纳税
假定本案例中,甲方股权转让价款600万元于2023年2月收到,甲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时,能否于2023年2月确认收入呢?答案是否定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转让款项实际收到时点无关,不能因为2023年8月尚未收到股权转让款为由,推迟到2023年2月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五)股权转让价格应公允
本案例中,甲公司股权转让应税收入667.0002万元,应为公允的转让价格,若存在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等情形,则面临被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涉税风险。
(六)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
本案例中,甲公司转让该股权收入高于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产生股权转让所得,并入当年度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股权转让方转让股权收入低于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则形成股权转让损失,该损失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转让财产损失”,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股权转让与土地增值税
如果本案例中的被投资单位丙公司有土地房产,乙公司购买该股权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则该股权转让可能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八)股权转让与增值税
本案例中的被投资单位丙公司为非上市公司,甲公司转让该股权,无须缴纳增值税。如果丙公司为上市公司,则甲公司转让该股权,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因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税率;若甲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适用3%征收率。
作者:林溪发;单位:厦门欣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来源:现代营销(经营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8篇】股权转让印花税多少
公司股权转让税费:个人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税有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税有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解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
【第9篇】股权转让合同印花税
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应该也是很多会计头疼的问题,股权转让时产生的印花税应该怎么办?怎么做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公司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怎么做会计分录
上交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印花税” 科目
1、如果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管理费用是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失或是利益。
2、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公司承担股东股权转让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帐务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不能承担的,实在不行就先计入管理费用--其他会计科目,或者是计入营业外支出
股东变更要交印花税和个税吗?
案例分析
原来是a股东50万,b股东50万,c股东50万,d股东150万,共注册资金是300,变更为:d股东150万分别转让给a、b、c三个股东各50万,变更后注册资金没有变
印花税需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双方分别贴花,即a、b、c各在其转让股权合同上贴花,d需要在三份合同上贴花。
个税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纳税义务人是d,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价格-(历史成本+与转让有关的费用) ,如果平价转让或低于历史成本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零不交税,但税务机关需要核实此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符合的话会要求当事人按照公允价格来计算转让价格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后一般要补税。
印花税的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一般是在千分之0.3-千分之0.5之间,像最经常见到的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比较特殊的权利、许可证照,是按件贴花的金额为5元,印花税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按照购销金额或者是交易费用与税率的乘积相乘得出印花税。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股权转让印花税怎么缴纳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相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第10篇】股权转让印花税纳税地点
目前,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主要分两种情况:
1、 根据财税[2005]11号文件规定,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按照“股权转让书据”交纳印花税。2007年5月30日,该税率已经由1‰调整为3‰.
2、 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即除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以外的股权转让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企业股权转让的其他税务
外商投资者境内企业股权境外交易也应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税【1988】255号、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时,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并且外商投资者境外交易股权只是在境外付款,必须在境内办理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该在带入境内时按规定的税率贴花。
目前,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或暂免征作了明确界定。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15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
152000投资收益
6000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收购b公司60%的股权,a公司支付b公司股东的对价为5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权,a公司收购股权后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在该股权收购中a公司为收购企业,b公司为被收购企业。
(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股权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1)一般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举例
分析相关资料:2008年9月,a公司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发行 36?809 万股 a 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 214?242?370 元,出资比例为 25%,b公司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 元,出资比例为75%.根据法律法规,b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1)业务的性质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规定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
(2)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并且假设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c公司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处理: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假设b公司适用25%税率,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372745250×25%=593186312.5元②收购方:a 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 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11篇】股权转让什么时候交印花税
股权转让:增值税和印花税有异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2022-04-07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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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一老同事,老cpa问到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可见单纯的会计人员对会计的研究还是多于税务,在企业实务中还需对税会都有一定的掌握才能满足业务的要求,有必要再就此问题解释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面营改增之后,2023年修订)的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范围是: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股权转让是一种所有权转让,所有权价值背后的基础包括企业一切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表外资产负债构成,但本身并不属于增值税的范围之内。增值税的范围包括传统的各类货物买卖,以及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各类服务。
但印花税不同,股权转让会涉及到印花税的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而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让书据包含股权转让数据(非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其税率是万分之五。
【第12篇】股权转让用交印花税吗
重大变化!股权转让必须先完税?那到底交哪些税?
一说到交税是不是心里慌慌的。别怕!咱是诚信纳税人,该交就交,偷税漏税不存在的事。
说到股权转让,其实也分为企业法人股东股权转让和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到目前为止,多地税局针对股权转让,要求必须先完税后转让,并且也随之加大了对股权转让行为的稽查力度!
注意⚠️: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时,必须持有税务机关提供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
下面就和大家一起分析股权转让交哪些税!
一
[握手]企业法人股东股权转让
税务局虽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先交税再转让,但我们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权变更后也需要完税。
1、印花税
股权转让金额的万分之五
2、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金额-股权取得原值)*25%
[握手]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
自然人股权转让就需股权转让双方协商股权转让的金额,然后拿着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财务报表、印花税表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等资料,在税务局窗口提交资料,审核通过后交税。
完税后拿着税务局出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去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资料。
1、印花税
股权转让金额的万分之五
2、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金额-股权取得原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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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个人股权转让印花税税率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自然人股权转让缴纳2种税
1.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差额征收;
2. 自然人股权转让,则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转让双方应当按照0.05%缴纳。
注意:
财税【2019】13号文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征的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中自然人也是比照小规模纳税人来进行管理的,因此,可以享受小微普惠的优惠政策,减半征收!
自然人股权转让的个税扣缴义务人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自然人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下列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下列情况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况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第14篇】个人股权转让需要缴印花税
关于公司的股权转让,在会计工作中总会遇到那么几次的。那么如何纳税,需要交哪些税就是我们会计所关注的焦点。近几年由于公司股权转让案例屡有被税务机关查处曝光,下面我们具体看一下股权转让到底是什么意思。首先看一下个人股权转让中的情形:
国税2023年第67号公告中《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是个人将股权转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看到这里,各位看官一定开始头大了,其实我们会计最常见的是公司股东变更为另一个股东,也就是第一种情况下怎么交税的问题。上面的七种情形的后面几种情形,大家看看即可,发生的概率不是太大。那么说到正题,股权转让到底如何纳税呢?交哪些税?
首先,股权转让应交纳印花税,关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是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交纳印花税,按照股权转让金额 * 万分之五计算应纳印花税。转让股权的转让双方都是纳税义务人。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税率另有规定。
如果转让的股权属于非上市公司,目前根据《财税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号》规定还可以减半征收印花税。
第二 股权转让还应交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股权转让方交纳,股权受让方可以代扣代缴
国税2023年第67号公告中《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平价转让或溢价转让股权时取得的收入,那合理费用如何计算呢?《管理办法》第四条中规定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主要是指印花税,以及自然人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比如资产评估费、律师费等等 。
根据上述条款可知,个人之间转让股权时按”财产转让“交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我们也可以适当延伸一下,如果是股权转让方是企业,除了交印花税,还应该交哪些税呢?有兴趣的小伙们可以思考一下,留言讨论
我们今天专谈个人在公司中的股权转让,那么企业股东按照以上规定交税之后,应该怎么做会计处理呢?
首先公司中股东股权转让,实收资本明细科目需要进行调整:
借:实收资本--转让方
贷:实收资本--受让方
转让股权的股东所交纳的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由于是股东个人所交纳,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做相关账务处理
【第15篇】股权转让印花税按认缴
认缴的公司按注册资本价值转让股权时是需要缴税的,一般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16篇】认缴股权转让印花税
个人转让已经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在股权转让时,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中已经有明确规定,不再赘述。
如果个人转让的是认缴的股权,税务机关如何界定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如何计算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和乙两个自然人分别认缴60万元(已实缴45万)和40万元(已实缴25万)。甲和乙拟将未实际出资的30万股以0元价格全部转让。股权转让上月a公司净资产140万元,a公司账面不存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不考虑股权转让过程发生的印花税及其他费用,甲和乙转让认缴股权的公允价如何界定?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该案例所描述的情形,在实务中比较常见。这个案例涉及几个实务问题需要大家引起重视。
一、实缴股权和认缴股权并存的情况下,优先转让哪项股权
如果转让方个人的股权都是实缴股权,或者都是认缴股权,不存在这个问题。在既存在实缴股权,又存在认缴股权的情况下,个人转让股权是否要优先转让实缴股权,然后才能转让认缴股权?
这个问题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
但在实务操作中,当转让方既存在认缴股权,又存在实缴股权的情况下,即便转让合同中约定只转让认缴股权,主管税务机关也可能会要求转让方按实缴股权占比对转让的股权进行拆分,分别按实缴股权和认缴股权确定转让价格及应该缴纳的税款。
二、认缴股权的公允价如何确定
如果该0元转让价格低于公允价格,则税务机关会按照公允价格界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以此为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案例,甲和乙转让认缴股权的公允价格该如何界定?
(一)观点1——公允价为60万元
此观点认为,a公司净资产140万元,对应的股数为70万股,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每股公允价就是2元。将转让的股数30万股(无论是实缴还是认缴)与每股价格相乘,即可计算得出公允价格为60万元。
甲和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60×20%
=12(万元)
该观点的致命弱点就在于将实缴股权和认缴股权混为一谈,错误地将实缴股权的每股价格生搬硬套到认缴股权。按此观点,如果甲和乙转让全部100%股权,则公允价格就应该为200万元(100×2)。
而a公司的净资产总计才不过140万元!按照67号公告的原则,就a公司的实际情况,所有股东的全部股权公允价值最多也不可能超过140万元!
因此,观点1不可取。
(二)观点2——公允价51万元
该观点认为,如果要套用67号公告的精神,就需要把认缴的股数按1元价格先计入净资产额。这样a公司的净资产就是170万元,而不是140万元;对应的股数是100万股,而不是70万股。则:
转让30万认缴股权的公允价
=30×(140+30)÷(70+30)
=51万元
甲和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1×20%
=10.2(万元)
该观点看似合理,但也存在一个缺陷。就是认缴的股数为什么要按1元价格先计入净资产额,而不是其他价格。在理论上缺乏合理的解释。
(三)观点3——按认缴股权是否参与利润分配确定价格
个人转让注册在北京的公司股权时,被投资方公司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一张《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按照该表附件说明的规定,当认缴的股权不参与利润分配时,自然人股东可以0元转让;当认缴的股权参与利润分配时,就需要按被投资方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乘以转让比例确定转让价格。
该观点从认缴股权是否参与利润分配两个角度进行考虑,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对比较合理。
如案例中的情况,甲和乙都同时存在实缴股权和认缴股权,在认缴的股权参与利润分配和不参与利润分配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会如何计算转让价格及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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