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3农产品进项税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3农产品进项税,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2023农产品进项税
这4种“普通发票”也能抵扣进项!
发票违规后果严重!
“金三系统”的强大,大家早就有目共睹,而随着发票管理的逐渐完善,企业的一举一动更是暴露在税局的法眼之下,因此,千万别拿发票开玩笑。发票报销更要注意,很可能一个小小的瑕疵就引发一系列问题。
就拿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需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来说,目的就是使企业的购销业务在金三系统中进行全面的记录。由于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对金三系统的数据进行比对与分析,进一步掌握纳税人的购销业务的相关性、成本费用的配比度、业务流向的合理性等业务情况有着莫大的作用。
一旦有个环节有问题,就可能引起税局的注意,最终因小失大。而税收编码的使用,也为后台大数据提供了数据源,进一步防范企业虚开、套票等行为。
谨慎报销,规范使用发票,丝毫不要松懈!
这4种“普通发票“也能抵扣进项
第一种“普通发票”是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收购发票其实样式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特点是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抵扣方式: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计算抵扣,不是认证或者勾选抵扣。
买价×9%=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于生产领用当期按10%与9%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提醒:
1.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计算抵扣,不是认证或者勾选抵扣。
2.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3.加计扣除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第二种“普通发票”是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跟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同的是,农产品销售中农业生产者是单位性质,可以自行开具发票,所以无需再由收购者代开。
买价×9%=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于生产领用当期按10%与9%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提醒: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2.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三种“普通发票”是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发票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如果收取的通行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性质,那么就是应税项目,就得开具发票,支付方也需要凭发票入账。
目前有效的通行费发票主要有两种,纸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自2023年1月1日后,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一律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提醒:
1.办理纳税申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时,上述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填入第8b栏“其他”。
2.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种“普通发票”是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这里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包括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提醒:
1.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办理纳税申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时,上述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填入第8b栏“其他”。
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须填入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相关政策: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这些发票不合规,收到请退回
一、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
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
二、填开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二条
三、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23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第六条
四、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一条
五、提供建筑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
六、销售不动产未按规定要求填开的发票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
七、出租不动产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
【第2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2.2.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决定在全区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中药饮片加工'(c2730)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中药饮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经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发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成本法,《中药饮片加工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附件1)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
三、试点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从2023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23年4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2)。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及工业半成品生产中药饮片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七、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八、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23 16: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一、为什么要在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为扶持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发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结合我区税务系统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决定将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二、制定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制定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三、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2023年4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中药饮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中药饮片加工”(c273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四、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公布)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方法核定。根据实地调研,中药饮片加工行业采用成本法作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对于在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新增的中药饮片加工企业纳税人在投产当年可采用参照法,选取成本耗用率相近的已试点企业按照已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农产品单耗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我区中药饮片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2023年成本耗用率为基础,同时征求行业协会以及财政部门意见,以及我区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长远发展,从鼓励企业降低生产耗用,提高生产效率,最大程度享受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出发,核定了成本耗用率。
六、试点纳税人如何进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按照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有关规定执行;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七、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如何处理?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应于2023年3月31对期末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八、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第3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
有关农产品扣除率的问题,到底什么时候适用9%的扣除率,什么时候按照10%的扣除率呢?尤其是在实务操作中更加容易混淆,今天申税小微就带大家梳理一下这个知识点。
政策原文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39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
图表整理
在实务操作中,大家经常会搞不清楚不同情形下该如何适用9%或10%的扣除率,下面我们通过一张简单的图表,就可以对不同情形更清楚明白的区分了。
举例说明
2023年8月,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非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3万元,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4万元,另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上面注明的买价为2万元,则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解析
1、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扣除。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计算
进项税额=4*9%+2*9%=0.5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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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农产品进项税额11
日常工作中,关于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的咨询特别多,说实话真的有点乱!主要政策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除去核定扣除和进口农产品的情况,今天举例说一说纳税人2023年4月1日以后从不同供货方购进相同金额(含税或免税)的农产品,取得不同的扣除凭证,到底都能抵扣多少进项税额。
一、a公司自甲贸易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17431.19元,税额82568.8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000000元,发票信息如下:
第一种情况:a公司为一般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82568.81元。
第二种情况:a公司购进农产品专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82568.81元,同时在领用相关农产品时可以加计扣除1%,全部领用后可以加计扣除917431.19*1%=9174.31元,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91743.12元。
第三种情况:a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如果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允许按第二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91743.12元;如果未分别核算,只能按第一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82568.81元。
二、b公司自乙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者)处购入自产农产品,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金额为1000000元,发票信息如下:
第一种情况:b公司为一般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00000*9%=90000元。
第二种情况:b公司购进农产品专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00000*9%=90000元,同时在领用相关农产品时可以加计扣除1%,全部领用后可以加计扣除1000000*1%=10000元,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
第三种情况:b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如果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允许按第二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如果未分别核算,只能按第一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90000元。
注意:
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不得作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凭证。
三、c公司从自然人赵六(农业生产者)处购入其自产农产品,c公司自行开具带有“收购”字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金额为1000000元,发票信息如下:
第一种情况:c公司为一般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注明“收购”字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00000*9%=90000元。
第二种情况:c公司购进农产品专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注明“收购”字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00000*9%=90000元,同时在领用相关农产品时可以加计扣除1%,全部领用后可以加计扣除1000000*1%=10000元,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
第三种情况:c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如果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允许按第二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如果未分别核算,只能按第一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90000元。
四、d公司自丙粮油经销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农产品,取得其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70873.79元,税额29126.2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000000元,发票信息如下:
第一种情况:d公司为一般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票面金额970873.79*9%=87378.64元。
第二种情况:d公司购进农产品专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票面金额970873.79*9%=87378.64元,同时在领用相关农产品时可以加计扣除1%,全部领用后可以加计扣除970873.79*1%=9708.74元,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97087.38元。
第三种情况:d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如果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允许按第二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97087.38元;如果未分别核算,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29126.21元(此情形就不要加计扣除了)。
第四种情况:d公司可以放弃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凭票面注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9126.21元。
注意:
1.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适用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凭证。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也适用以上政策,同时部分地区明确疫情期间开具1%专票也可以适用以上政策。
3.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或自开专票后如选择计算扣除,需要将勾选(认证)的对应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以上四家公司从不同供货方购入农产品取得不同扣除凭证,均支付价款(含税或免税)100000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却大不相同,对比如下图:
(可点击图片后放大查看)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分清不同情况,准确抵扣进项税额,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注:文中发票票样为旧版本,请以票面信息为准!
今天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
【第5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
纳税人按照10%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需要取得什么凭证?(海南税务)
答: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6篇】农产品进项税抵扣办法
1. 取得专票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按照专票上的金额乘以9%计算,因为专票金额和税额分开的)
2. 未取得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缴款书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纳税人自开)或者销售发票(农民伯伯开)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9%)计算进项税额(按照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的总额乘以9%计算)
3. 纳税人如果购进用于生产和委托加工13%的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9%的扣除率进行扣除,再按1%加计扣除(深加工企业)
4.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2023年1月1日开始免征增值税流通环节,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从农业生产者自产销售到最终的零售环节都是免税的,但是水果等农业生产者的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是不缴纳增值税的,但其他环节正常征收增值税)
5.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 由于计算抵扣税务局很难控制和监督,关于农产品收购价格很难纳税人可能会存在高估的风险,2023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的范围,到目前为止其实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核定征收的范围
【第7篇】免税农产品进项税
导读:本文围绕着购入零税率农产品进项税抵扣账务处理等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具体的详细内容会计堂小编已经在下文为大家一一整理清楚,若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欢迎点击窗口的答疑老师进行咨询。
购入零税率农产品进项税抵扣账务处理?
购买农产品取得免税发票,如果是从农业生产者购买的自产农产品,是可以按照买价和11%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买该农产品生产的是17%税率的产品,可以按照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是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免税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待抵扣进项税额怎么作分录怎么做?
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时:
借: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抵扣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一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第8篇】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有哪些
导读:农产品加计扣除税分录怎么做?农产品可以加计扣除2%的进项税,借记“生产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具体的相关内容小编已经整理在下文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查看一下,相信你们一定能从中汲取想要的知识。
农产品加计扣除税分录怎么做?
根据最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准予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即按13%抵扣进项税。
强调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的货物时准予加计扣除,所以在购入时按票面的金额和税额外处理: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加计扣除2%部分]
贷:原材料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这里要注意:用于生产17%税税率的货物,必须是分别核算的。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按差额计算后得出进项税额填写,并在附表二第8a栏反映。
农产品加计扣除会计核算办法
1.在购进环节全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在农产品购进环节,根据本次农产品购进金额,无论将来用于深加工还是初加工,一并计算加计扣除金额.设置'待加计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留待下步加计扣除进项税额.本科目按照外购农产品类别设置。
2.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核算'加计进项税比率'
按照加权移动平均法,月末一次计算'加计进项税比率',根据'待加计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农产品期初余额、本期增加等计算加计进项税比率.'加计进项税比率'=期末分摊前'待加计进项税额'科目余额÷(农产品科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农产品金额)
3.月末根据农产品用途计算应分摊加计进项税额
月末,根据发出农产品用途,对'待加计进项税额'进行处理.用于加工熟食品,根据发出农产品价值和'加计进项税比率'计算加计扣除税额,在当期申报抵扣.对于用于初加工的,根据发出农产品价值和'加计进项税比率'计算加计扣除税额,分别冲减'待加计进项税额'和'营业外收入'科目.发出农产品对应待加计进项税额=发出农产品价值×加计进项税比率。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农产品加计扣除税分录怎么做?”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熟练掌握,能够独立完整地做账、记账。
【第9篇】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表
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工作,缓解农产品加工企业“高征低扣”的问题,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山东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有关政策规定,山东省财政厅起草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大豆等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
《通知》显示,税务部门组织人员对豆制品加工行业、果汁加工行业、粉丝加工行业、无水柠檬酸生产行业、谷朊粉加工行业、炒瓜子加工行业、精制棉加工行业、生物质压块加工行业、胶原蛋白肽加工行业等9类农产品加工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了测算。行业测算方面,采用广泛抽样的方式,对省内所有同类企业近3年投入产出数据进行摸底,再按照产量加权平均计算得出全省投入产出系数值。单户数据测算方面,重点核查了企业取得农产品发票是否合规、加计抵减是否计算准确、成本结转是否精准等。在此基础上,对比了省外发布的同类型行业标准,最后形成了本次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行业及产品投入产出标准。
【第10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农产品一直是虚开发票的重灾区,原因在于上个纳税环节不缴税或者少缴税,下个纳税环节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不法分子正是盯住了这一漏洞。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国家出台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相关政策。
一、什么是核定扣除
核定扣除是指纳税人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和审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适用范围
目前纳入试点范围的农产品包括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纳税环节包括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均适用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核定扣除方法
(一)投入产出法
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适用投入产出法进行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其中,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农产品单耗数量是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的,不是纳税人的个别标准。
【案例1】甲公司2023年6月销售1000吨乳制品,原乳单耗数量为1.02,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2000元每吨。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1.02×2000×9%÷(1+9%)=168440.37(元)
(二)成本法
成本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金额的控制,企业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计算确定本期农产品成本,最后确定当期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成本,在计算时应当予以扣除。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案例2】乙公司2023年6月份销售1000吨乳制品,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80%。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80%×9%÷(1+9%)=66.06(万元)
(三)参照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税务机关据实核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的学习和生活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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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购进应税农产品进项税
一、扣除率的规定
税率调整后,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0%、12%扣除。
二、12%扣除率的适用范围
仅限于纳税人生产16%税率货物购进的农产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者产成品适用税率是10%的企业,不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内,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取得哪些凭证可以扣除。
1.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2.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如何抵扣?
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以销定进,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第12篇】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务处理
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如何帐务处理?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包括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及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该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类科目(例如材料采购、库存商品),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配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二级会计科目“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计算期初存货转出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当期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计入借方;根据销售货物数量计算出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入贷方;余额反映期末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1.分离期初库存原材料、库存商品所含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当月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农产品×××
应交税费-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根据当月销售货物数量计算实际应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4.如果发生农产品、货物盘亏、非正常损失等进项税额转出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农产品xxx
应交税费-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第13篇】农产品的运费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有哪些凭证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可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如下: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的货物非农业生产者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应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有哪几种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有三种,主要是: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第14篇】2023农产品进项税抵扣计算
刚整理的的关于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的税收知识,和大家一起分享学习下吧~!
1、一般纳税人企业从农产品生产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免征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票面金额10%直接抵扣进项税。
2、一般纳税人企业从农产品流通企业购进农产品,分为三种情况:
(1)从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注明的进项税款正常抵扣进项税。
(2)从适用农产品流通领域免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免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能抵扣进项。
(3)特别提醒: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了,而只有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票面金额10%直接抵扣进项税。
3、从农户手中直接购买农产品,分为两种情况:
(1)取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资格的企业,可以直接自行开具,按照票面金额10%抵扣进项。
(2)农户从税务机关代开免税发票,可以按照票面金额抵扣10%增值税。
4、从农业合作社直接购买农产品,取得免征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票面金额10%直接抵扣进项税。
5、符合财税(2012)38号文件和财税(2013)57号文件条件采取农产品进项核定抵扣的情况,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三种方法抵扣。各地区执行政策不一,以当地税务官方政策为准。
6、进口农产品,凭借在海关缴纳增值税的交税通知书上注明的税款抵扣进项。
注意: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于生产领用当期按12%扣除率与10%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相关税务政策链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第15篇】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第一部分 核定扣除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基本精神
一、核定扣除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调整背景
我国为了支持三农发展,长期以来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但凭票定率扣除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税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使增值税征税与扣税链条衔接机制出现漏洞,在税制设计层面就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操作空间。因为“自开自抵”的方式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以票控税”、“信息管税”等先进的征管措施也难以发挥作用。同时,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造成一些纳税人误解,认为如此“高征低扣”不合理。另外,近些年来,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案件一直层出不穷,因为案件涉及广大农民,日常的税收征管成本和税务稽查成本都很高。
(二)主要内容
2023年4月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发布。主要内容是:
1、自2023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上述产品,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3、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核定;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按照销售及耗用数量核定。
4、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5、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核定扣除办法的基本精神
(一)进项税额抵扣方面的改革。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在性质上属于增值税税收制度的税制改革;这一改革针对的是“进项税额”,不包括销项税额,有关销项税额的规定财税〔2012〕38号文件没有做出任何改变。
(二)改革仅限于农产品带来的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涉及进项税额的项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2、对生产设备等进行的维修保养;3、运输费用;4、原材料,包括初级农产品原材料、非初级农产品原材料;5、辅助材料,包括初级农产品辅助材料、非初级农产品辅助材料;6、包装物;7、燃料;8、动力;9、低值易耗品;10、水;11、电;12、暖(冷、热气);13、其它管理费用,如管理部门发生的水、电、暖费用,管理部门车辆的油耗、维修保养。
以上13个项目,第4、第5、第6、第7、第9共5个项目实际当中可能部分涉及农产品;其它8个项目一般不涉及农产品。因此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不是就以上13个项目进项税额的全面改革,而是局限于“农产品”这一特定范围,是对农产品所带来的进项税额的改革。换句话说,不是关于进项税额的全面改革,而是局部改革。
(三)改变的内容。试行核定扣除,不是不允许抵扣农产品带来的进项税额,而是改变了抵扣时间、计算方法、计算依据、扣除率。
将财税〔2012〕38号文件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的第四条、第七条,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八条对照,试行核定扣除前后进项税额抵扣的区别是:
购进——全额——凭票(四种凭证)——13%扣除;
销售——耗用——账簿记载——13%或17%扣除。
试行核定扣除,改变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现行规定的凭票扣税法,核定扣除这一办法的本质是“账簿法”(或者称为“查账扣除法”)。
(四)“核定扣除”是本次改革的准确称谓。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而不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销售实耗法”,有以下两点原因:
第一,无论是1994年以前我国在部分行业实行的,或者目前国际上部分国家正在使用的“销售实耗法”增值税制度,都是对已销售的成产品所耗用的全部外购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计算扣除范围既包括农产品进项税额,又包括其它进项税额。“销售实耗法”已成为概括这一情况的专有名词,因而不宜使用于本次改革。
第二,仅就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而言,在财税〔2012〕38号文件已做出统一核定扣除规定的情况下,也不属于“销售实耗法”。
如,文件规定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以某乳业公司为例,该公司生产的巴氏杀菌牛乳每吨的原乳实际单耗数量为1.093吨,但按照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扣税的单耗数量为1.055吨,相差0.038吨,此时即属于核定扣除,而非销售实耗扣除。
(五)经国务院批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八条“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等有关规定,总局呈请并于2023年上半年获得国务院批准;鉴于改革的重要性,财政部、总局联合发布了试行通知。试行核定扣除办法,是继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之外单独制定并在今年实施的税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部分 核定扣除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 适用办法的纳税人的范围
按照财税〔2012〕38号文件第一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排除了全部小规模纳税人。
(二)工业纳税人;即排除了全部商业纳税人。
注意:这里仅指排除了批发、零售纳税人、外贸纳税人,不是指排除了工业纳税人从事的商业经营业务。
(三)对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面粉及大米和皮棉商品,生产销售其中的任何一类或者以上的纳税人。
涉及生产销售三类核定扣除商品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纳税人的主要生产销售业务不属于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谷物磨制业和棉初加工五类核定扣除行业的任何一个行业,但兼营五类核定扣除商品的。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的主营业务为三类核定扣除行业。
行业范围的确定:
根据总局35号公告的规定:“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根据我省2023年3号公告的规定:“谷物磨制业”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谷物磨制业”类别(代码c1310)执行。“棉初加工业”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农产品初加工服务”类别(代码a0513)选取“皮棉:细绒棉皮棉、长绒棉皮棉”部分执行。
二、 适用办法的纳税人确定
自2023年7月1日或2023年5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将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办法实施后,属于试点范围有实际业务的纳税人还将逐户逐级将扣除标准呈报省级国税局。因此对未主动如实申报说明情况的纳税人,涉及核定扣除行业的生产销售业务,一律不得以核定扣除或者购进凭票扣除方式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适用核定扣除办法纳税人范围的确定,可以参照以下方法:
(一)按照《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无论是做为主营业务、还是兼营业务,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都必须申报取得生产许可证书。取得本地区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审批资料,可以有效界定适用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总体范围。
(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代码,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的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一致。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为:1331、1332、1440、1511、1512、1513、1514、1515、1519、0513、1310共11类代码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基本掌握主营业务为核定扣除项目的纳税人范围。
(三)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掌握的情况,由税收管理员实地查看纳税人是否具有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面粉及大米、皮棉的生产设备,并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注明的的经营范围内容对照复核,有助于全面掌握涉及核定扣除项目的纳税人范围。
对主营三类核定扣除行业的纳税人,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原注册错误的,应及时组织变更和改正。从目前工作情况来看,涉及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注册错误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同一中类,不同行业小类代码之间登记错误。
(2)不同中类之间,行业小类代码之间登记错误。
(3)不同大类之间,行业类别代码登记错误。
对以下特殊情况,要做出注明:
一是对长期停业或者设立以来未投产、今年没有生产意向的,特别注明“停业”。
二是对生产销售中完全不涉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进行核定扣除”。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完全以外购的原酒和酒曲进行勾兑生产,应注明“不进行核定扣除”。
三、适用办法的商品范围
(一)依据文件规定,有四类适用核定扣除的商品。
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商品,应当适用核定扣除的,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面粉及大米、皮棉。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的除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面粉及大米、皮棉以外的其他商品。
由于当前纳税人跨行业经营是一种较为普遍现象,因此为避免购进凭票扣税法和核定扣除法同时存在难以实际操作的问题,对其生产经营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其他商品,文件规定一律适用核定扣除办法;同时,生产经营的其他商品的农产品原料,也可以与生产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面粉及大米、皮棉的农产品原料不为同一类型。
如,甲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食用植物油同时从事以外购甘蔗、甜菜加工成品糖,甘蔗、甜菜进项税额的扣除也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乙公司,以外购的原奶生产液体乳和乳制品,同时又将一部分原奶用于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生产乳酸菌饮料、配制型含乳饮料、奶茶粉、豆奶粉等,原奶和其他农产品进项税额应统一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3、试点纳税人购进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
试点纳税人为工业企业,对其购进后直接销售农产品的商业行为,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4、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购进农产品。
指诸如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方面的耗用。如,试点纳税人外购原木、所制作的木包装箱;以秸秆等作为燃料等等。
(二)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谷物磨制业和棉初加工行业的主要商品,以及商品分类。
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不同的商品,适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办法不同和具体扣除标准的不同;如调制乳可能采用成本法核定扣除原奶进项税额,灭菌牛乳则采用投入产出法按照不同蛋白质含量对应的单耗数量(1.068吨、1.124吨)扣除原奶进项税额。因此,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全面掌握试点纳税人商品的分类。
五项核定扣除行业,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均实行生产许可制度,执行国家或省区统一产品质量标准,并需要在产品外包装上注明产品类别、质量标准、配料表等基本信息。
四、适用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范围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适用核定扣除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文件仅规定了一种情况:外购;强调必须为外购的农产品。
对自产的农产品,用于连续生产三类核定扣除行业商品,不适用本办法。例如,以自己饲养的奶牛产出的原奶生产调制乳的,不适用核定扣除办法扣除原奶的进项税额,应抵扣饲养环节的进项税额。
五、适用办法的购进农产品凭证(发票)范围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购进农产品可能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4种购进凭证。
为了使核定扣除办法在实际执行中具有可操作性,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以上四种购进凭证,均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第三部分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试点纳税人在其工业生产、在其兼营的商品流通业务、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等三个环节可能涉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一、 工业生产环节的方法
共有三种: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这三种方法,相同之处是:都是耗用农产品原料所生产出的产成品,销售之后,再推算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入税金科目抵扣。不同之处是:①成本法、参照法在年度中所使用的单耗数量、耗用率等扣除指标,为预计指标的性质,这两种方法都规定了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即需要“清算”,以清算数为准;而投入产出法所使用的扣除指标,为确定的数值,不需要年度清算。②成本法适用范围最广,能够全面适用于各种情况;但投入产出法相对来说适用面窄,对试点纳税人生产和会计核算的配套条件要求较高,在某些较为特殊的情况下无法使用投入产出法。
相对于原来的购进凭票扣税法,工业生产环节的三种方法,都要求税务人员要深入掌握试点纳税人的生产工艺流程和会计核算程序,要求高、实际操作的难度明显增大。
(一)投入产出法
该方法的思路是:参照一定的标准,比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再以当月销售货物总数量乘以农产品单耗数量,推算出当月农产品耗用数量;然后乘以农产品购买单价,得出农产品耗用金额,进一步按扣除率13%或17%计算出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这里,做出几点说明:
①公式中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是计算进项税额的、税收意义上的指标,即“扣税农产品单耗数量”,有时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农产品单耗数量不会完全吻合一致。
如,对超高温灭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规定的全国统一的扣税单耗是1.124,由于奶源质量、地理位置、季节、生产设备条件的不同,实际生产单耗是不断变化着的,企业之间、同一企业不同阶段有所不同。如s乳业公司2023年平均单耗仅为1.122,但做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因素,各月均应统一使用1.124这一数据。
②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了灭菌牛(羊)乳、巴氏杀菌牛(羊)乳,全国统一的原乳单耗数量;省局2023年3号公告规定了植物油和以单一原料玉米生产酒精的全省统一的农产品单耗数量。就此,对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要求:
一是对不同的产品单耗数量业务,试点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低适用产品单耗数量。单独核算,是指对生产成本、产成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各科目均分别核算。
二是使用非农产品原料生产的产品必须与使用农产品生产的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律不适用单耗数量计算进项税额。
如使用工业奶粉等非农产品原料生产的灭菌牛(羊)乳、巴氏杀菌牛(羊)乳,即复原乳,必须与使用原奶生产的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律不适用原乳单耗数量计算进项税额。
③公式中的“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计算进项税额的当月,农产品的月末平均买价,要求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因此,统一要求试点纳税人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纳税人可以在农产品原材料账簿借方设立“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专栏核算;对电子核算软件年度中无法升级增加专栏的,将要求纳税人于月底统一登记“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以便于税务机关复核和纳税人计税。否则将按不能准确核算买价,暂停其进项税额计算。
④期末平均买价,38号文件给出的计算公式是: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对液体乳及乳制品、白酒、啤酒等具有连续购进、连续生产、连续销售特点的业务,可方便地直接使用公式计算。但是在“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已为零,当期又未发生新的购进,本期有产成品销售”等一些特殊情况下,使用该公式无法计算出“期末平均买价”。总局35号公告给出了确定方法: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⑤当期销售货物数量,按照会计核算制度,本月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摘要”处应当做出了标注,可以查询取得。
⑥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表达有瑕疵,应当为“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的销售出去的数量”,或者“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
使用投入产出法,关键在于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关键又在于找到产成品的《成本计算单》。因为只有在《成本计算单》上才会同时有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产成品数量。因此试点纳税人在成本核算时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成本核算过程中的《成本计算单》必须设置。
产品生产成本的构成项目:
(1)直接材料,是指为生产产品而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其中燃料、动力等占用比重大时,也可单独设置项目。另外如有自制半成品,一般也要单独设置项目。
(2)直接人工,是指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费用。
(3)制造费用,是指企业各生产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如车间主任等)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机物料消耗、办公费、水电费、保险费等。
特殊情况:
1、在白酒原酒以及部分酒曲的生产过程中,需加入稻壳和麸皮。稻壳和麸皮主要起防止原料粮食过度粘结作用,不能提出酒的成分,不构成酒的实体,因此拟确定对稻壳和麸皮按文件规定的“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辅助材料”,进项税额按照领用情况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2、关于酒生产过程中的产出的酒糟,属于酒产品的“下角料”。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下角料”不是单独的一种产品,不核算生产成本、一般不计算重量,仅在销售后核算销售收入;因此,酒糟不需要做为一种产品,再对酒的单耗数量进行归集分配。酒糟销售后,如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还需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按“销售收入比重”划分免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计算除固定资产以外当月发生的其他进项税额的转出数额;但纳税人对酒糟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不须计算。
同样,对植物油生产企业销售的粕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豆粕不免税),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则仅就油的销售数量和耗用数量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粕的销售不必计算此项进项税额(但企业放弃免税或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须进行计算),同时,还需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按“销售收入比重”划分免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计算除固定资产以外当月发生的其他进项税额的转出数额。
(二)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即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试行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即13%或17%。
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这里,做出如下说明:
一是成本法、投入产出法计算过程不同,因此,不同核定扣除办法涉及业务须分开进行会计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暂停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对成本法适用不同扣除率的业务须分开进行会计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低适用扣除率。
二是使用成本法,关键在于确定农产品耗用率;确定农产品耗用率,必须依赖产品的《成本计算单》。因为只有在《成本计算单》上才会同时有耗用的农产品金额、生产成本金额。因此试点纳税人在成本核算时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成本核算过程中的《成本计算单》必须设置。
三是计算农产品耗用率的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以下两项包含在产成品生产成本中的项目:①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因为将按照领用环节扣除办法扣除进项税额;②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因运费进项税额直接扣除、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无进项税额。对此,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单独核算的前提下,按年均发生比例从《成本计算单》上“购进农产品”的金额中剔除的办法。
四是试点纳税人的成本核算是按照单品进行的,适用成本法时,确定农产品耗用率细化到单品、还是相近单品的集合,或者统一的类别,由企业根据自身管理需要确定。
五是本次测算,2023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生产成本”,会计资料上均为不含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口径,7月前确定适用成本法的业务,应当根据2023年情况(收购发票或是专用发票购进)推算进项税额,分别加入,转化为含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口径。
五是“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生产车间领用的农产品金额”;为了和投入产出法匹配,统一按“上年产成品的生产成本耗用的农产品外购金额”掌握, “上年生产成本”,按“产成品的生产成本”掌握。
六是公式中的“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用词不尽恰当。是指剔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前的从产成品科目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时,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即“含(农产品进项)税的”主营业务成本。
七是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酒糟、稻壳和麸皮的处理参考投入法。
(三)参照法
参照法是指,对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商业流通环节的方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以上商业流通行为,试点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与其工业生产业务本身应是分开的;且两个环节核定扣除方法不同,因此,必须做出分别核算,否则不予核定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方法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文件要求:按本办法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按照省局2号公告的规定。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这里的“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可视同为“扣除标准”。
第四部分 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的核定程序
一、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的顺序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按照以上规定,省局商财政厅,可以公布全省统一的投入产出法单耗数量,以及成本法的农产品耗用率,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损耗率。在没有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时,省局按照核定程序审定某一个具体的试点纳税人的投入产出法单耗数量,以及成本法的农产品耗用率,以及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损耗率;对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不存在按核定程序审定的步骤,试点纳税人直接使用。
二、试点纳税人仅自身适用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23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1)《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报告》。企业报送的申请中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财务核算方式、上年度农产品购销存数据、上年度生产成本数据等内容。
(2)《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核定表》。试点纳税人应根据所属行业选择填报附件2-附件6。
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即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市国税局进一步审核把关后统一上报给省局。
3、公告。 省级税务机关应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并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1.《备案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包括直接销售农产品种类、数量、平均单价、金额、损耗数量及损耗率等内容。
2.《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附件7)
3.《购进农产品销售清册》(附件8)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年度1月份征收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次,按照规定备案后,下一年度即可使用相应的损耗率。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年度1月份征收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次。
1、《备案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包括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种类、数量、平均单价、金额等内容。
2、《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情况表》(附件9)。
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第五部分 对“视同销售”等业务的核定扣除探析
按照文件的直接规定,无论是投入产出法的“销售数量”、成本法的“主营业务成本”,都是针对销售收入实现以后的业务。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四条,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自产或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做为对外投资、对外分配股息等视同销售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正常损失商品的进项税额、进入相关费用的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两类业务文件没有正面规定,可做以下研究分析。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核定扣除
据了解,目前多数企业为便于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已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业务,虽财政部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不要求通过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但实际已通过销售科目核算。如,将自产的调制乳在公务活动中的无偿赠送,是企业管理部门经办的,则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销售收入、销项税金,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产成品;是企业销售部门经办的,则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销售收入、销项税金,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产成品。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借记福利费用科目,贷记销售收入、销项税金。通过以上方式,视同销售业务已能够纳入核定扣除范围。因此,对完全执行财政部规定视同销售会计分录的纳税人,在已计提销项税额的前提下,为了平衡税负,应允许将视同销售业务计入销售数量或者主营业务成本实行核定扣除。
二、进入相关费用商品的核定扣除
试行核定扣除的三个行业,均实行生产许可管制,除非食用植物油外主要产品均为食品,都需要按期将部分产品送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安全监督、卫生监督等3个部门检验,检验品不退还企业。会计核算为借记管理费用——检验费,贷记产成品。有的企业在产成品帐贷方设有专栏记录数量、金额;未设专栏的,可通过会计凭证核对产成品帐贷方发生数量。对类似在费用中耗费的商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未限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精神,可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第六部分 期初存货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
一、基本要求
核定扣除的商品在销售(或耗用)前,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应包含在存货价值内;此后才能施行核定扣除。因此,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现有试点纳税人,5月1日存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应当掌握以下原则:一是转出上限为存货总值乘以13%;二是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期初存货转出税额,不能准确核算的,按上限核定转出税额;三是进项税额转为确定的一次性转出,无论参照成本法等何种方法,年度终了后都不再进行纳税调整,即本次转出不存在“清算”。
二、“期初”所指的时点
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需将已计入增值税账簿借方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回到到存货科目。对本次我省从事两类核定扣除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来说,期初为2023年5月1日;以后转产到核定扣除行业的,为生产实际发生之日。
三、期初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指导
(一)纳税人应就期初存货进行分类,分为两类:一是以后凡涉及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列为需计算的存货;二是以后完全不涉及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列为不需计算的存货。
(二)列为需计算的存货,分情况处理:
1、库存农产品(原料、经销的初级农产品),根据其购进凭证,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购进的,按照不含税库存价值,乘以13%计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的,按照不含税库存价值,除以87%后再乘以13%计算。
2、库存半成品、产成品以及文件中未列举的在产品
(1)采取投入产出法的产品
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原料的企业:库存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不含税买价÷87%×13%;以专用发票购进原料的企业:库存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不含税买价×13%。
上述公式中农产品单耗数量按照全国公布的统一标准、全省公布的统一标准、经省局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的顺序确定。
(2)采取成本法的产品
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原料的企业:库存金额×农产品耗用率÷87%×13%;以专用发票购进原料的企业:库存金额×农产品耗用率×13%。
上述农产品耗用率的确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参考以下指导意见:一是具有产品流通速度较高特点的行业(如液体乳及乳制品行业、啤酒、面粉及大米、皮棉),按照较近时间段即可参考按2023年4月份数据计算。二是对产品流动速度较低的行业(如植物油行业、白酒酒精行业),按照历史数据即可参考2023年度情况计算。无论是计算2023年5月份还是计算2023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相关数据直接取会计核算账面数,即不含农产品进项税额口径。
四、5月1日后取得已估价入账存货发票的处置
按照会计制度,对5月1日前到达且未收到发票的农产品,企业通常以不含税价估价核算计入5月1日存货价值。该项发票在5月1日后取得的,如估价入库农产品已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取得发票日冲减原已做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同时取得的发票上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库存原材料科目。
第七部分 核定扣除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试点纳税人规定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根据文件规定,主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是:
一、对期初存货做进项税额转出时,应借记存货类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下同)”科目;会计处理记录在办法实施当月账簿。即:
(一)期初库存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原材料—xx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半成品)
产成品(产成品)
(库存商品(产成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购入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xx(价税合计)
贷:应付账款(现金、银行存款等)
三、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适用投入产出法的,销售收入实现后即可依据销售数量等计算当月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此数额为发生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同时以红字借记该产品“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二)适用成本法的,销售收入实现后产成品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依据主营业务成本数据等计算当月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同时以红字借记该产品“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即: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与投入产出法类同。即: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红字)
成本法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清算后上一年度少抵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增值税会计处理记录在本年1月份账簿;清算后上一年度多抵的进项税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增值税会计处理记录在收到省局核定标准当月的相关科目。
参照法年度终了后纳税调整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与成本法类同。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处理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记对应产品的“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增值税会计处理记录在耗用月份。
第八部分 核定扣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按月填制《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按照35号公告所附表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不再按照《实施办法》中所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填报。
二、核定扣除有关进项税额项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填报
(一)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按参照法、成本法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上一年度少抵的进项税额,填写在1月份本栏“税额”栏内。
(二)认证相符的购进农产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本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并计入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三)期初存货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填写在2023年7月附表二“二、进项税额转出”部分的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按参照法、成本法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上一年度多抵的进项税额,填写在本年1月份第17栏内。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九部分 核定扣除后农产品购进凭证的管理
一、核定扣除后农产品购进凭证不具有直接扣税效力
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购进农产品可能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4种购进凭证。实施核定扣除后,农产品购进凭证失去直接扣税功能。
二、 核定扣除不改变对农产品购进凭证的管理
文件以上规定的本质属于税收政策调整范畴;并没有就农产品购进凭证的领购、保管、开具、取得等发票管理做出任何改变。
核定扣除前后,发票管理的规范均为《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核定扣除后,以上发票管理规范并未做出新的变更规定,如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免税农产品,应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这一规定试行核定扣除后没有改变。由于农产品购进发票的管理规定未变,收购免税农产品仍需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取得的购进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需按规定认证,购进农产品必须取得相应发票。
因此,对试点纳税人应取得未取得发票、取得专用发票不按规定认证、应开具未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或者依照买价和扣除率计算对应的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第16篇】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增值税规定真的是有太多例外!比如农产品的诸多例外!
大多数的货物销售适用税率13%!但销售农产品适用9%税率或直接免税!
理应由货物销售方开具发票!但收购农产品,可以由销售方或购买方开具发票!
当然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当然是按票面上列明的税额进行进项抵扣!但是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买的农产品,取得其代开3%的专用发票,可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当然是按统一的方法计算进项税额!但是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在农产品项目上发生的太多增值税例外,注定它在增值税中的与众不同,注定了小何必须利用周未死嗑。
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税率为9%: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免税规定:
1、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比如农场、农民个人;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4、自2023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5、自2023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销售开票
一般纳税人:
1、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
2、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如一般纳税人蔬菜批发公司销售蔬菜;
小规模纳税人:
1、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如小规模纳税人蔬菜批发公司销售蔬菜;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1、农业生产者开具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2、收购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进项税额
基本规定:
自2023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以做为进项税额抵扣的票据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不得做为进项税税额抵扣的票据
1、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
计算和申报
1、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比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时开具了100万的不含税销售额和按3%缴纳的增值税额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取得该发票计算抵扣时:100*9%=9万元。
是的,没错。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票就填此行,是官方填表口径。
2、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票面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3、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票面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4、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特别注意:取得上述所列四项发票,只要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不是9%。
(加计扣的1%填在8a行,其他正常填写。)
而且,购进农产品时先按照一般规定,采用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待生产或委托加工领用农产品时,才允许根据生产加工领用的农产品数额,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一般纳税人a企业,2023年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待到6月份确定将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并领用生产时,才允许在6月份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
特殊问题
1、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以后,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吗?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明确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是否需要分别核算?
答: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