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什么要缴税?该如何正确纳税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为什么要缴税?该如何正确纳税,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为什么要缴税?该如何正确纳税
很多老板问创客菌为什么要缴税?缴什么税?都谁要缴税?
我为什么要缴税?不是赚钱了才要缴税的吗?新成立的公司都要缴什么税?
第一:关于税种
税种这个概念呢,通俗的说就是大家常问的都要缴什么税?
我国现行的税种还真不少,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环保税等。
如果发生了一项销售行为或应税服务,要缴的税可能不只有一种,如企业销售货物,要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出租房屋,则要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因此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中,你可能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税要缴,这就是税种的概念。
第二:纳税义务人
也就是常问的谁要缴税?要缴的那个人就是纳税义务人。
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和自然人。这里,创客菌要特别说明:纳税义务人并不是实际税负人。
啊?我都缴税了,还不是实际税负的承担者吗?
就问你一句,你是不是在计算售价的时候,除了成本还加了税金,你会赔着本开发票给消费者吗?当然不会。所以这么高的税都是最下游的消费者承担了。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名词叫做“代扣代缴义务人”,最常见的情况就是发工资,单位要帮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征收对象
纳税义务人和征收对象一样吗?
不一样。纳税义务人比如你和你的公司,而征收对象是指你的这项服务或是你卖出去的这个东西或是你拥有的这个资产。
也就是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对什么可以征税。
根据不同的征收对象,要分别缴纳不同的税种。如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消费税条例所列举的应税消费品,比如口红等;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必须贴花。
对于老板们来说,常见的征收对象包括:
流转额:如增值税和消费税
所得额: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财产:如房产税等
资源:如资源税等
特定行为:如土地增值税等
第四:计税依据
也就是大家常问的,按什么量缴税?这关系到要缴多少税。
举个例子,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就应该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因此计税依据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再通俗点解释就是:企业所得税是针对所得额征收的,不是对全部销售额,因此可以在收入中扣除各类成本支出,以最终所得缴税。
再举个例子,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是用占用土地面积乘以每单位面积应纳税额,也就是以占用土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这叫做从量计征。
又或者,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纳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用化妆品的销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销售收入直接作为计税依据,这叫做从价计征。
第五:税目
税目这个词看起来抽象,其实是对征收对象的具体化,创客菌举个例子大家就一目了然了:
个人所得税税目:(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特别提醒:由于每个税目的应纳税额都不同,所以算“应纳税额”之前,一定要分清楚具体税目,这也是创客菌提到“税目”这个概念的原因。
第六:税率
这个大家都能理解,就是按“多少”缴税,是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但是根据不同税种,收税的比例有不同,如企业所得税(25%)、增值税(16%、10%)、城建税等。
而同一个税种也可能有不同的税率,如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10%缴企业所得税;符合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缴企业所得税。
这里创客菌多提两句:和“税率”容易搞在一起的还有一种“征收率”,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本质上和“税率”区别不大,征收比率不同。
第七:纳税期限
这一条看似简单,但创客菌却不得不提。因为一旦超过纳税期限,就是税务逾期,后果很严重哦!
每一个税种的纳税期限不同,比如有些是应税行为发生就得缴税,有的则可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结算一次。
以最常简单额增值税来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个季度后15日之前,而一般纳税人是次月15日之前。
各位老板一定要按照纳税期限按时申报缴纳税款,否则税务逾期就会有不良记录,还要交罚款和滞纳金!
【第2篇】纳税人多缴税款
很多企业财务在每个季度预交了企业所得税,但是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发现税款多交了,可以在这个时候进行退税吗?
企业所得税涉及到诸多的扣除事项,需要财务人员具备极强的逻辑性和连贯性,尤其是在数据上不能出现失误,很容易导致最后所得税计算不精确,在判断是否是多缴退税类型,要不要申请退税的时候就容易犹豫不决!
那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申请退税的情况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避免占压纳税人资金,自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1、纳税人多缴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应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企业所得税退抵税类型包括误收多缴退抵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等,此处应选择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4、如果本次缴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5、退税方式包括抵欠,退税、先抵后退等,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可以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申请办理地点
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时间
纳税人自行发现多缴税款申请退税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办理退税的,在 10 日内办结。
【第3篇】纳税人欠缴税款确认书
来源:亚心网
都市消费晨报讯(记者费璇通讯员崔彦敏段雯婷)明年起,逃避追缴欠税10万元以上者,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便可被税务部门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进入“黑名单”。近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了解到,根据最新规定,欠缴税款列入“黑名单”的起点已由100万元降至10万元。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换句话说,就是逃避追缴欠税10万元以上并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税务部门便可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失信纳税人将被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来自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统计资料显示,2023年乌市将8户失信纳税人列入了“黑名单”,并对这8户失信纳税人实施了信用等级降为d级的惩戒措施。一旦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阻止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和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责任编辑: 王渊
【第4篇】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缴税
很多老板在注册公司的时候,最怕的就是今后的税务问题。
“我不注册公司,我要注册个体户,个体户不用交税…”
“我不懂什么发票抵扣,听说以公司形态的话,税局查的很严…”
各位老板,让创客菌来跟你说,注册公司和个体户在税收方面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哦:你的销售额不高的话,都不用缴税;你不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话,也不需要研究什么增值税抵扣链;至于税局大检查嘛,西瓜芝麻一把抓,都逃不掉!
凡是了解过一点儿税务知识的创业者或多或少都听说过一个政策叫做:“月入三万可免税”,这到底是啥意思?免的是什么税?
首先,这是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的,免的是增值税。深圳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所以准确的说,是季入9万可免增值税。
因此,上面担心注册公司要缴税的老板们可以放心了。和个体户一样,只要你的季销售额在9万元以下,你也不需要缴增值税。
关于这一政策,创客菌有几点要说:
1、享受此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即使季销售额也在9万元以下,也不得享受。
2、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或者自行开具的专用发票需算在免税销售额之内,但是其本身需要单独缴纳增值税。
比如,创客菌的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今年第一季度请税局代开了2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开具了5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算季度销售额时候就是7万元,虽然不到9万元的标准,但是代开专票的2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自开的5万元普通发票可以免税。
如果创客菌这个季度还是代开了2万元专票,但是自开了8万元呢?这样加起来总共是10万,超过了9万元标准,所有的开票额都必须缴纳增值税。
啊?所有的都必须开吗?不是超过9的部分,也就是10万-9万=1万 要缴税吗?
当然不是!
3、在此政策中,“免征”的意思不是“免征额”,而是起征点。
不知道啥是“起征点”?啥是“免征额”?
举个例子,我国个人所得税施行的就是“免征额”制度。比如工资个税免征额是3500元。收入正好是3500或者不足3500,直接免征。如果收入是3,501元,则要把收入分为两个部分,3,500元和1元。对其中3,500的部分“免征”,1元的部分征税。
免征额的好处是所有纳税人都能受益。不过,很遗憾,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采用的是“起征点”,而并非“免征额”。
也就是说,对“3万元(按季征收是9万)以下的纳税人”免征,因此免征对象是特定的纳税人,如果不符合条件,比如3万以上(按季9万以上),那么所有的部分都要征税,不存在一部分免征,只对超出部分征税的情况。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很多公司的开票额到了起征点附近,就作废,到次月再重开…
啊?还可以有这种操作?
不行!这样很容易就进入税局的重点监控了!
4、小规模申报表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不同,不要填错。
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有一项免税销售额可以填,那么应该填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还是第12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呢?
答案是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因为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是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的。
5、是“销售额”不是“开票额”
开票,企业要经营就会开票,先去税务局申请发票回来,然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按照合同上的金额开发票。
理论上,有销售收入都必须开发票,所以你的开票额要等于销售额,但是…毫无疑问,每个公司都有“不开票收入”,别说你没有!
注意这个免税政策,人家说得是“销售额”可不是“开票额”。所以,一定要预留一些空间给“不开票收入”,否则税局想找你麻烦也是很容易的,比如查查账、看看进库出库单、调一下银行流水…
6、免征的只是增值税,不一定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创客菌前几天就遇到一个客户,以前一直都按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10%缴企业所得税,这到了4月,一汇算清缴,系统显示“您的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也就意味着,不能按10%缴企业所得税了,要缴25%!
这“平白无故”多缴15%,谁也不高兴,老板就问了:“我是小规模纳税人,咋就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了呢?”
大哥,谁跟你说小规模纳税人一定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了?而且这“小微企业”也很多意思呢,增值税、所得税各不一样。
增值税呢上文创客菌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但这绝对不代表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就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为所得税优惠政策针对的是“小型微利企业”,是说年所得额在50万以下的纳税人,按10%缴企业所得税。这一标准和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有没有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没有关系。
也就是说,即使你的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年所得额在50万以上,也需要按25%缴所得税,不能按10%缴纳。(注意“所得额”和“销售额”又不一样了哦~)
现在各位搞懂了吧,一般经营的小企业,要缴的税是很少的~只要你的季销售额在9万元以下,年所得额在50万以下,要缴的税真的不多哦!
【第5篇】纳税申报表多缴税款如何退
导读:纳税申报表多缴税款如何退?《税收征管法》已作出相关的规定,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办理税款退还应注意的地方小编已在文中着重为大家进行了说明,欢迎阅读。
纳税申报表多缴税款如何退?
《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在办理税款退还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税款退还的前提是纳税人已经缴纳了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
2.税款退还的范围包括:
(1)技术差错或结算性质的退税;
(2)为加强对收入的管理,规定纳税人应按应纳税额如数缴入国库,经核实后再从中退还应退部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未交税款怎么计算?
如果是用税务信息采集系统做申报表的话,那个栏目是自动生成的数字,不用你填写.
纳税申报表中这个数字的含义是:已申报而未缴纳的税额.
目前允许欠税的可能性极小,所以那一栏只有当月数(即当月巳申报而次月15日前缴纳).累计栏基本无数字.
你所看到的你们会计报表上反映的数字,一是表述不清,无法回答,二,有可能帐务处理中科目使用有错.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纳税申报表多缴税款如何退的全部内容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未交税款怎么计算?有兴趣的可以作为参考哦!
【第6篇】一般纳税人缴税怎么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 间接法(纳税申报表)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行次
类别
项目
金额
1
利润总额计算
一、营业收入(填写 a101010101020103000)
2
减:营业成本(填写 a102010102020103000)
3
税金及附加
4
销售费用(填写 a104000)
5
管理费用(填写 a104000)
6
财务费用(填写 a104000)
7
资产减值损失
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9
投资收益
10
二、营业利润(1-2-3-4-5-6-7+8+9)
11
加:营业外收入(填写 a101010101020103000)
12
减:营业外支出(填写 a102010102020103000)
13
三、利润总额(10+11-12)
二、一般收入的确认——9 项 (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属于“营业收入”(申报表第一行)。销售有形动产取得的收入,需缴纳增值税,
2、劳务收入:
属于“营业收入”(申报表第一行)。提供劳务、服务的收入,需缴纳增值税。
3、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 股权(不交增值税)、债权(不交增值税)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均不属于“营业收入”。其中:股权转让问题较为复杂,仅以以下三个环节分析:
a、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a、确认时间:应于转让 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b、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 扣除为取得该股权 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c、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 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 可能分配的金额。
b、撤资减资
区分股权转让所得与股息性所得。
收回项目
各项解析
税务处理
投资收回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
不属于应税收入
财产转让
股息性所得: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属于应税收入,但符合条件的免税——纳税调减
股权转让所得:扣除上面两项后的余额,确认为转让所得(或损失)
属于应税收入——不做纳税调整
c、企业清算所得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
a、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税所得);
b、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例1:甲公司 2017 年 8 月以 800 万元直接投资于乙公司,占有乙公司 30的股权。2023年 12 月将全部股权转让取得收入 1200 万元,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转让时乙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 200 万元。
解:甲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1200-800=400万元。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营业收入”,不是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a、 属于持有期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股息所得)——符合条件的免税。
b、 确认时间: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d、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a、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b、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e、免税收入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交增值税
a、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 包括:存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对于贷款业务的利息,属于营业收入。
c、 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被投资企业定期支付利息或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并在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 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等)
d、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a、支付的利息——按债权性: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标准以内);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区别于支付的股息)
b、赎回的投资——按债务重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c、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处理:满足条件,支付的利息——确认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不满足条件,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支付的利息——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①、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②、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租金收入:属于“营业收入”(申报表第一行)
a、 提供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提供动产、不动产的使用权(租赁),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但在增值税中有差别。有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收入”。
b、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不同于增值税)。
d、不动产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一次性支付的纳税处理
税种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务处理
增值税
提供租赁服务采用预收款,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收到时一次性纳税
附加税费
同增值税
同增值税
所得税
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分期缴纳
房产税
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
分期缴纳
印花税
行为税,书立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算缴纳
收到时一次性纳税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营业收入”(申报表第一行)
a、 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b、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收入”。
c、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不属于“营业收入”,属于捐赠利得。
a、按照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
a、受赠资产价值;
b、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例2、乙企业 2021 年 12 月接受捐赠设备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 100 万
元,增值税 13 万元,企业另支付不含税运输费用 1 万元、增值税 0.09 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 年受赠资产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解:
固定资产原值=100+1=101(万元)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13+0.09=13.09(万元)
应纳税所得税额=100+13=113(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13×25%=28.25(万元)
例3:丙为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 5 月接受母公司捐赠的原材料
用于生产应税药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0 万元、税款 130 万元,进项税额已抵扣,企业将 113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赠与双方无协议约定。
解:因双方无协议约定,不应计入资本公积,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增加会计利润 113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 1130 万元。
9、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例4:企业取得的下列各项收入中,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abcd)。
a.债务重组收入
b.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c.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d.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
例5:某空调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当年销售货物实现销售收入 8000 万元,对应的成本为 5100 万元。
(2)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转让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收入 700 万元,与之相应的成本及税费为 100 万元。
(3)取得国债利息收入 150 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 180 万元。
(4)与境内关联企业签订资产交换协议,以成本 300 万元,不含税售价 400 万元的中央空调换入等值设备一台。
解:应确认收入总额=8000+700+150+180+400=9430(万元)
应确认营业收入=8000+700+400=9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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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纳税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
答:期初未缴额,为企业上月应缴纳而未缴纳的数,一般企业是不存在的.这个期初未缴税额是自动生成的,只要在本期缴纳上期税额处填上这个数字,就不欠税了.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里面的期初未缴纳税额是按上月末的应缴增值税填写的.
2、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规定: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填写说明(一般纳税人适用).
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与期末未缴税款有什么区别?
答:1、作用不同
应纳税额主要是用来存钱、取钱、转账的公司账户;
而未缴税款用来办理包括提现和发放员工工资福利等在内一切符合法律法规的结算,而一般存款账户只能办理一般的结算业务,不能提取现金和发放员工工资福利.
2、性质不同
应纳税额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可以办理现金支取..
未缴税款可以随时存入或取出资金,但是取出资金必须通过公司转账支票转入公司基本账户中,然后再通过公司现金支票支取.
3、目的不同
应纳税额的是确定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是否能够防止和发现特定财务报表认定的重大错报或漏报.
而未缴税款以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为证实控制能够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所需获取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要求越高,控制测试的范围越大.
4、包括的范围不同
应纳税额包括:行政管理和技术人员,材料采购、保管和驾驶各种机械、车辆的人员,材料到达工地仓库前的搬运装卸工人,专职工会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由施工管理费或营业外支出开支的人员的工资.
而未缴税款包含: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计、书画、雕刻、影视录像、演出、表演、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测试性质不同
应纳税额从技术特征上仍然是分析程序,主要是通过研究数据间关系评价信息,只是将该技术方法用作实质性程序,即用以识别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及相关认定是否存在错报.
而未缴税款用于评价内部控制在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方面的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程序.
【第8篇】d级纳税人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二、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三、上述企业2023年11月和2023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四、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3年9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前期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政策。按照原定缓缴政策,从今年8月起至明年1月,税费缓缴期限陆续到期。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助企纾困解难,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一、《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具体包括哪些?
本《公告》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3年10月和2023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3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3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二、《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应当在何时缴纳入库?
所属期是2023年11月、12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3年第四季度税费)缓缴税费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2月入库。
所属期是2023年2月、3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3年第一季度税费)、4月、5月、6月(包括2023年第二季度税费)的缓缴税费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入库。具体缓缴期限见下表:
(一)按季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二)按月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继续延缓缴纳政策?
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机关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2023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举例1:纳税人a属于2023年2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且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3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3年9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3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3年12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a按季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经按规定缓缴了2023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3年10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3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申报期内缴纳。
举例2:纳税人b是符合缓税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对其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相关税费,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2023年10月暂不划扣其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由税务机关在2023年2月划扣入库。
四、2023年11月和2023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3年11月和2023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举例3:纳税人c按照2023年第2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3年2月的税费,并在2023年9月5日已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五、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本《公告》规定缓缴期限可继续延长4个月,其2023年度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如何处理?
根据2023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该笔税款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样可继续顺延4个月缴纳。
举例4:纳税人d,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3年第四季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按照2023年2号公告规定,该笔税款可延缓至2023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其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缴纳入库。
此外,若该纳税人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应补税款20万元,按此前缓缴政策规定可在2023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可随同2023年第四季度的10万元税款一并继续延缓4个月至2023年2月缴纳入库。
六、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享受缓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继续实行前期缓税政策规定的处理规则,即纳税人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在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缓缴税费。
举例5:纳税人e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前期缓税政策,在2023年7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3年第二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延缓到2023年1月申报期内缴纳。本《公告》发布后,上述税款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至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2023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需要补税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补税,需要退税的,可正常申请退税,不受其享受缓缴2023年第二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纳税人此前缓缴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
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缓缴税费政策后,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第9篇】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
建筑业小规模企业在预缴增值税时,是否必须按照项目区分呢?依据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的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提供跨县(或者跨市、跨区)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时,应在项目发生地进行缴纳。
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企业,如何划分增值税预缴范围?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45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通知,在了解了建筑企业的各个项目后,如果这些项目都属于异地项目,那么在预缴增值税时应该考虑企业是否收到了预付款、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等问题,再向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如果是建筑企业的本地项目,那么在企业收到预付款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就可以了。
承接了多个项目的建筑企业,还可以享受单项目的增值税免征优惠吗?
依据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的第5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及2023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第11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只要是满足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都能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在计算销售额时,是合计企业所有项目的销售额后得出的金额,也就是说,如果建筑企业有多个项目,那么销售额就是各项目的合计销售额,不存在单项目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的情况。
建筑企业不同项目未扣除分包款前的销售额不同,按照哪个来计算销售额比较好?
提供建筑服务后,纳税人在确认销售额时,应按照扣除分包款后的金额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5万元的免税政策。
关于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的情况,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0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
编者按:税款追征期问题是税务争议领域中一个焦点话题,其关系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是否还可以追征的问题。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税款三年或五年的追征期限,同时也规定了可以无限期追征的情形。本期文章引入一则税案,重点探讨一下税款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无限期追征,怎么去定义已查处的欠缴税款,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中止税务检查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1日,黄某某与念某某共同出资购买了y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全部股份,2008年8月8日黄某某与念某某共同将甲公司的全部股权及甲公司所取得对g县某铁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探矿权、采矿权、相关资料以及全部资产以20,080,808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某和李某某。并约定转让标的物的一切债务及税费由黄某某与念某某承担;后杨某某与李某某共支付了黄某某与念某某17,000,808元,尚欠308万元。
2023年8月,w州地税务局收到举报,称黄某某与念某某涉嫌偷税,州地税务局责成y县地税局进行检查,y县地税局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黄某某进行税务检查,经多方查找,均无法查找到黄某某本人,期间还移送y县公安局立案侦查,y县公安局认为达不到立案标准,不予立案,y县地税局于2023年12月中止对黄某某涉税案的检查。
2023年9月,根据新的案件线索,y县地税局解除中止,恢复检查,经过调查,y县地税局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y地税处(2017)1号税务处理决定,黄某某应缴个人所得税2,176,600元、印花税7000元,同日还针对黄某某作出y地税不罚(2017)1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黄某某不予行政处罚。后y县地税局根据黄某某提供的新证据,y县地税局于2023年6月26日变更决定重新作出对黄某某应缴个人所得税为2,038,605元、印花税7000元的处理决定。黄某某不服,向w州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州地税务局经过复议,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w地税行复决字(2017)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变更了y县地方税务局y地税处变字(2017)1号税务行政变更决定书,将黄某某应缴印花税变更为7377.18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变更为1,725,535.76元,变更后两项应缴税款合计1,732,912.94元,责令y县地方税务局退还黄某某多缴税款312,692.83元。原告黄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复议决定书。
二、本案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税务检查中止后,税务机关已发现的少缴税款是否适用无限期追征条款。
(一)黄某某认为本案已过3年税款追征期
我国税法规定税款追征期一般是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只有偷税、抗税、骗税行为才不受以上期限的限制。对于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期统一规范为“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故本案所涉税款追征期为三年,一审法院却认为本案没有追征期,可以无期限地追征税,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本案所涉纳税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23日,故该案追征期应从2008年8月23日开始计算,至2023年8月23日结束。
根据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后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追征税款的期限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税务机关的核定权和追征权没有期限限制。税务机关应当在统筹兼顾保障国家税收、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和税收征管法律关系的稳定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合理期限内核定和追征。
(二)w州税务局认为本案税款属于已查处税款,应无限期追征
本案中,黄某某欠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向其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其次,y县地方税务稽查局在接到w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交办的举报案件后,于2023年12月29日对黄某某案件进行立案检查。发现黄某某在2008年8月8日的资金产转让中未申报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y县地方税务局立案后,对黄某某持续查找并详尽的办理该案,对黄某某欠缴税款的行为属于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依法应当对黄某某无限期追缴税款。
(三)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税款属于已被查处税款,应无限期追征
黄某某与念某某于2008年8月8日与杨某某与李某某达成转让协议,y县地税局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检查,经多方查找,均无法查找到黄某某本人,直至2023年9月,才查找到黄某某并作出处理决定。黄某某主张适用国税函[2009]326号文,该案已过税款追征期辩解,因该批复是针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解释,未包含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故黄某某对该案已过税款追征期的辩解,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已立案查处欠税款应无限期追征
y县地税局对已经发现并立案查处的黄某某的欠税进行追缴不受追征期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直至收缴入库,不得豁免。w州税务局在复议决定中,针对y县地税局在处理决定中的税款计算错误,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上诉人黄某某应缴纳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两项合计由原来的2,045,605.77元变更为1,732,912.94元,并责令退还已多缴税款312,692.83元,并无不当。y县地税局针对上诉人黄某某欠税的追缴不适用追征期,w州税务局作出的w地税行复决字[2017]第1号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三、关于本案所涉税款追征期问题的法律分析
税款追征期,顾名思义就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的有效追缴期限,超过追征期的,就不能再行追缴。税法设定税务机关可以追溯查处的期限有其合理性。一是税务机关在确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成立以及应缴纳税款的数额时必须调查取证,如果时间过于久远,税务机关就会遇到取证难的问题;二是如果对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及其法律责任不规定追查期限,就会使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在法律地位上长期处于不确定和不稳定状态,从而影响法的安定性和法律秩序;三是督促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贯彻行政效率原则的需要。关于税款追征期的规定主要见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之中,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一系列税收规范性文件也对之进行了补充,以下将分类予以介绍。
(一)税务机关责任:三年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况,纳税人法律责任较轻,税款追征期限仅为三年,追征范围限于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的责任,主要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等情形造成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责任一:三年或五年
在下面两种情况下,税款追征期为三年或五年,且追征范围包括税款及滞纳金:
1.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3.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以上情形中,1和2属于一般情形,追征期为三年;3属于特殊情形,追征期为五年。也就是说三年和五年的适用标准就是以10万元税款为标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其在非主观状态下计算公式运用错误或者笔误等原因导致。例如,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少输入一个“0”造成少缴税款或者税率适用错误等。 第2项中的“不进行纳税申报”要区别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的“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前者不进行纳税申报是对税收征管制度的消极对抗,未被定性为偷税,追征期仅为三年;后者则是在行为上对于税收征管制度的积极对抗,被定性为偷税且适用无限期追征的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责任二:不受税款追征期的限制
1.偷税、抗税、骗税的。其追征范围包括税款及滞纳金;
2.已申报或已查处的不缴、少缴或欠缴税款情形,包括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的。追征范围要根据不缴、少缴或欠缴税款的具体情形,按照前述其他情况的追征范围确定。
这种情况例如:纳税人通过设置账外账的形式隐匿收入少缴税款;纳税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税款且已经进行自查补税申报,但迟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已经向纳税人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但纳税人迟迟不予缴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四)本案黄某某所欠税款不属于“已查处的欠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中规定,“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所谓已查处的欠缴税款,是指税务机关经过检查程序,依据事实和法律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的各类税务处理中要求其补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简而言之,就是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并进行处理的欠税款。其实,严格来说已查处的欠税款必须是经法定程序处理后具有确定力的欠税款,是税务机关依法可以依据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追缴的欠税款,不能将税务机关未经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一直未作出处理或者不存在中止检查情形发生时认为纳税人欠税的情形归入其中。
根据本案判决书所呈现出来的事实可知,税务机关早在涉案交易行为纳税义务发生后的第二年,也就是2023年8月就接到举报,并于2023年12月29日依法对黄某某涉税案件进行立案检查。但是因当时查找不到黄某某本人,y县地税局做出的《税务检查通知书》(y地税稽检通一(2009)11号)文书,并未送达上诉人, y县地税局于2023年1月7日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备注:“邮寄送达,查无此人被退回”。基于此,y县地税局于2023年9月中止对黄某某涉税案的检查,直至2023年9月发现新线索后,解除中止恢复检查,并于2023年5月23日对上诉人黄某某作出了地税处[2017]1号税务处理决定。也就是说,在2023年重新检查之前并未对黄某某实施实质性的税务检查,也没有进行过任何处理,黄某某所欠税款并不属于“已查处的欠缴税款”,不适用无限期追征的条款。
(五)本案不适用无限期追征条款
1.本案不属于偷、骗、抗税情形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分别对偷税、骗税和抗税进行了规定,本案中黄某某的行为属于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消极地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不符合偷税、抗税、骗税的构成要件更不符合已申报或已查处税款的情形,因此对黄某某欠税款不适用无限期追征的规定。
2.可对黄某某逃避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来看,黄某某存在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形,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处罚期限的规定,对于黄某某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不属于“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第七十条规定在一定幅度内对黄某某进行处罚。
(六)本案不属于税务检查中止情形
以上分析了黄某某的欠税行为不适用无限期追征条款的规定,本案中,由于2023年重新进行税务检查之前,税务机关未对黄某某实施税务检查,对其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一直处于一个未确定的状态,税务机关不能未经检查只凭举报就认为黄某某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本案比较特殊的一个地方就是,税务机关已经启动对黄某某的税务检查,但因黄某某逃避检查而不得不中止,税务机关在六年后又恢复对其检查。那么已经立案的税务案件是否可以无限期追征?对于黄某某下落不明的情况税务机关是应当中止检查还是继续行使检查权呢?
很显然,已立案不等于已查处,也不代表被立案对象一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笔者认为税务案件立案后追征期限应中止计算,否则将会出现在税务检查时超过税款追征期的问题。
另外,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本案很明显不属于上述条款的第一、二项规定,被检查者下落不明是否属于中止检查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并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即便黄某某下落不明,税务机关也可以公告送达检查文书,对其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而不应中止。本案中,税务机关在不应中止检查时中止,应视为终止税务检查,继续计算追征期限且不适用无限期追征。
【第11篇】一般纳税人缴税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涉税风险提示清单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帮助您有效防范各类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工作业务流程,制作了《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涉税事项提示清单(按纳税人分类)》(以下简称《提示清单》),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可根据《提示清单》内容,关注重点涉税事项,有效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
附件:涉税事项提示清单(按纳税人分类)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04日
以下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80个涉税风险提示: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不相符。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与出口发票的离岸价(fob)金额不相符(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18、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未作纳税调整。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7、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2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31、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0、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43、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44、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45、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4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47、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8、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9、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土地增值税。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51、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52、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8、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9、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6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6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62、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3、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64、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7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7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7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7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7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7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77、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78、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7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8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第12篇】补缴税款后还是零纳税
对于逃税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则是必须的;刑法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补交税款后还要判刑吗?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补缴税款后还要交罚款的。会计工作需要具备非常强的实操性,所以会计新手在实际做账过程中难免有所疏忽,看完上文,那么小编关于问题“补缴税款后还要交罚款吗?”就介绍到这里。你掌握了吗?
【第13篇】纳税人以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从2023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相关解读如下:
从2023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
一是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是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三是不需在经营地进行税款预缴,全部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四是纳税人因税务机关以外的部门要求或其他原因,确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事宜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
目前,需要增值税预缴及预缴税款的有以下四种情形:
1.房地产开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
2.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
3.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4.对于不动产转让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纳税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预缴税款,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只有四个直辖市(京津沪渝)和五个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有权限决定,截至今日,四个直辖市仍然要求本市跨区预缴,五个计划单列市已经取消了预缴的要求。
现今,取消预缴税款的地区又增加了一个海南省,那么,没有取消预缴税款的地区,这部分收入该如何预缴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对于取得的预收款和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按计税方法不同区分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政策依据]:税总〔2016〕17号公告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第14篇】预缴税款和申报纳税
七月大征期来啦!提醒小型微利企业本月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3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那么小型微利企业如何预缴申报与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内容,请一起往下看吧~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具体时间段是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在2023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3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按规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填写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中:
1.新增模块【按季度填报信息】,企业如实填写当季“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系统自动判定当季是否为小微企业;
2.新增行次【l15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行内设置“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项。企业如选“是”,系统自动计算填录可延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选“否”,视同放弃延缓。目前,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将该选项默认为“是”。
1、缓缴不代表不预缴申报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的,将严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级。(按税种按次扣5分)
2、缓缴不代表不缴纳税款
2023年首个申报期(即2023年1月)内缴纳,不是等汇算清缴一起缴纳。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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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小规模纳税人怎么缴税
有人欢喜有人忧,担忧的是你,该怎么办?首先了解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截止2023年12月31日,季度45万以内享有增值税免税政策,附加税(城建、教育、地方教育附加简称“附加税”)直接免除,企业所得税更为关心,就算你没有一张成本发票,按照2.5%利润额实际缴纳就可以了。
【第16篇】纳税人欠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
公司与股东,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各自缴纳各自的税款,一般来说是进水不犯河水,但在以下这13种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打破这个界限,向股东追缴公司所欠缴的税款。具体情形如下:
情形一:股东虚假出资
情形二:抽逃及协助抽逃出资
情形三:转让瑕疵出资股权
情形四:清算组股东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情形五:股东未及时组织清算
情形六: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
情形七: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清算公司财产
情形八: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情形九: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情形十:公司注销时股东承诺清偿
情形十一: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出资
情形十二:股东财产与个人公司财产混同
情形十三:股东过度控制公司、滥用公司独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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