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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目标是(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37

【导语】税收筹划的目标是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税收筹划的目标是,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税收筹划的目标是(16篇)

【第1篇】税收筹划的目标是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

这个概念说明了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税收筹划的方向应当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税收筹划的发生必须是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之前;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所谓“税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的税负最轻。

对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概念的探讨,首先是基于税收筹划概念的分析。税收筹划概念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叶由西方引入中国,译自 tax-planning 一词,也译作税务筹划、纳税筹划、税务计划等。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许多问题尚不成熟,因而国际上对其概念的描述也不尽一致。

避税筹划

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税法条文但实质上违背立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纳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即不断地完善税法,填补空白,堵塞漏洞)。

节税筹划

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转嫁筹划

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调整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实现涉税零风险

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虽然不能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这种状态的实现,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

这样子做的意义便是:

(一)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有效率的选择,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1、有利于增加企业可支配收入。

2、有利于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获得最大化的税收利益。

4、有利于企业减少或避免税务处罚。

(二)有利于实现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国家收入。

1、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落实。

2、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3、有利于增加国家外汇收入。

4、有利于税收代理业的发展

需注意的就是: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事前筹划的原则。效率原则。

【第2篇】税收筹划经典案例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注: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不产生纳税义务,但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 此政策的筹划节点是:如果甲方不急于要发票,总包方(或乙方)可以先开具收据,纳税义务将推迟到开具发票时点,或推迟到冲抵后期工程进度款的时点。

案例1:d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采用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2023年6月26日接到当地主管国税所的通知,要求接受税务所的日常检查,税务所两名税收管理员通过存货账实查询,发现账实不符,账上记载w商品数量100万箱,单价80元,而实际库存商品数量50万箱,企业财务人员的解释是上月销售给b公司的50万箱(单价113元)由于没有收到货款没有确认收入,税务人员便要求d公司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理由是货物已经发出,合同已经签订,合同中已经约定b公司收到货物的5日内付款,问:企业一定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吗? 解析: 1.是否实现纳税义务 (1)政策依据:直接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实现时间,无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凭据当天。 (2)本案实际:货已发出,未收到钱,签订了应收钱日期的合同,日期已过。 2.应纳增值税额=110×50/1.13×13%=632.74(万元) 应纳城建及附加=632.74×(7%+3%+2%)=75.929(万元) 应税所得额=100×50-80×50-75.929=924.07(万元) 应纳企业所的税额=924.07×25%=231.02(万元)

3.税收筹划节点分析 (1)账大于实,未必需要缴税。 直接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货物是否发出没有必然联系。与是否收款,是否开票,合同中是否约定付款条件以及条件是否实现有关。 (2)本案例,筹划节点是直接收款方式是否被税务机关认同?如果认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实现?未收款未开票情况下不签订合同是否可行? (3)签订了合同,不约定付款条件是否可行?这里需要大家灵活判断,理论上具备一定操作可能性,但是实际上也存在资金风险,如未约定付款条件客户不付款或者严重拖欠款项等等风险

案例2.a公司代b公司代销货物,2023年6月1日a公司代销b公司w货物数量1000公斤,单价100元,适用税率13%,代销手续费按每公斤1元支付,约定每半年结算一次,由于商品滞销,直到2023年12月31日仅销售500公斤(单价100元),b公司按实际与a公司结算了货款和代销手续费。剩下的500公斤货物继续代销,直到2023年5月25日全部代销完毕,正常结算了货款和代销手续费。 1.a公司税金实际计算过程: (1)a公司以实际收到代销清单的日期确认收入并与b公司结算代销手续费 (2)a公司2023年12月31日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500×100×13%=6500元 (3)a公司2023年5月25日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500×100×13%=6500元; (4)2023年12月31日计算城建税及附加=6500×(7%+3%+2%)=780元 (5)2023年5月25日计算城建及附加=6500×(7%+3%+2%)=780元

2.税收筹划节点分析 (1)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除了收到代销清单的日期以外,还有收到代销款或代销日期超过180天的当天。 (2)本案例,仅仅按照收到代销清单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延迟了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3)本案例实际确认收入的时间是2023年11月28日,6月30天,7月31天、8月31天、9月30天、10月31天、11月30天、12月31天。(29+31+31+30+31+28=180) (4)2023年11月28日应纳增值税=1000×100×13%=13000元 应纳城建及附加=13000×12%=1560元; (5)应补缴滞纳金=(增值税+城建税)×0.0005×滞纳天数。

(6)在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仍未销售的货物退回,避免纳税义务实现而货物并未实际销售承担税金。 (7)退回货物可以只在账务中体现,货物并不移动,以减少成本。 (8)稳健起见,事前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只做账务处理并不实际退货是否被认同? (9)代销合同中是否约定退货权利义务条款? (10)代销方式将影响退货的可行性,比如买断方式代销能否退货?代销合同中约定条款是否明晰?

【第3篇】举例签订合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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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网络上频频爆出名人偷税漏税的新闻,而且或多或少和个人或企业的税收筹划有关联。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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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

1、盲目的信任所谓的专家,而专家的理论知识联系实际工作的实操经验不足。

2、所谓专家盲目的在现实工作中复刻理论知识,忽略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这一致命点。税务稽查部门正是运用这一条来作为衡量分析企业的异常纳税的标尺。

3、伪专家自作聪明的运用以前的不合时宜的经验嫁接到当前,而忽略了现实条件下大数据的匹配功能,尤其是金税四期上线以后更是如此,自认为以前适用过没有被稽查而想当然现在也不会有问题,最后鸡飞蛋打、一地鸡毛。

4、心存侥幸最终被税务机关抓典型,祭重典。(个人认为本次某带货一姐被重罚的程度仍有值得探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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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其实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和偷税漏税的目的一样,都是为了少缴税,但是本质却完全不同,一个是合法合理的利用规则减少或延缓纳税,一个是为了少缴税可以不择手段。

纳税筹划,筹划的是未来的税金流出额;偷税漏税,偷漏的是已经发生的税金。

可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又十分微妙,往往一步走错满盘皆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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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的方法有很多种,以下是我整理归纳总结出的主要几条方法:

1、组织架构法;2、税基调整法;3、税率调整法;4、延迟纳税法;5、适用优惠政策法;6、会计政策调整法;7、临界点控制法;8、资产重组法;9、避税天堂等等。

对于这些方法的掌握程度,需要建立在了解并熟知税法的基础之上。

例如,组织架构法下纳税人可以选择不同的主体类型,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企业等。不同组织类型核算的方式方法不尽相同,适用的税率、税种也各有不同,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法人企业则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就其经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若对自然人股东实施利润分配,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不同的选择,不同的纳税结果。不是千篇一律,但是万变不离其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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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该如何避免多交税款呢?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内容呢?

1、梳理公司所有的纳税业务,找到各项纳税业务所适用的税率,杜绝业务混杂不分,避免给税务局留下从高认定纳税税率的证据,这一点非常重要,运用得当将会事半功倍;

2、了解所处行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现可以被企业利用的空间。收集行业相关信息,哪里有新建园区,都有哪些优惠政策。不同的园区优惠力度不同,优惠的税种也不同,这就需要实时的更新相关信息;

3、合理规划,提前布局。凡事预则立,提前想好对策,不要等业务已经发生再去亡羊补牢,这就已经离偷税漏税一步之遥了。

4、业务模式的选择,合同签订的形式也是很重要的一点。签订合同形式的不同可能会导致适用税种的不同,适用税率的递增,适用税基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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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提供大家一个税收筹划的思路:

①缩税基,用足各类政策,让计税金额瘦身;

②降税率,无论所得税还是流转税,都有操作空间,一是做到核算清晰,分开高低税率经济事项;二是搞清楚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特定产品、特定经济事项的优惠政策;

③延税款,这一点往往会被人们忽略,认为纳税筹划就是要少缴税,其实延缓交税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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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给大家一个忠告,所有纳税筹划的操作程序都要基于是否存在合理的商业目的,结合业务相关性和合理性,同时考虑实质性运营问题,唯有如此,才能不“推错门、进错屋”。

【第4篇】税收筹划真实案例分析

您知道企业投资决策中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吗?您知道选择公司还是非公司、子公司还是分公司更加节税吗?您知道如何投资国家扶持产业、区域和项目进行纳税筹划吗?您知道如何选择股息分配的时机吗?您知道如何通过将个人投资转化为企业投资进行纳税筹划吗?您知道如何利用相关优惠进行纳税筹划吗?首畅小编将在未来一一为您回答上述问题。

税收筹划疑问一:选择公司还是非公司

税收筹划思路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对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个人从公司获得股息时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投资公司需要缴纳两次所得税,因此,对于个人投资者准备设立小型企业而言,最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设立公司税收税务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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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准备设立一个企业,100万元,张先生原计划创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请对此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如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应交的企业所得税是:100x 5%=5 (万元),税后利润:100-5=95( 万元)。如果税后利润全部分配,张先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95x 20%=19(万元),只能获得税后利润:95-19=76 (万元)

100x 3.5%=3.5(万元),再算上其他一些杂七杂八的税,算下来也不会超过5万元,税后纯利润:100-5=95(万元)

结果

张先生通过节税筹划之后

95-76=19万元

当然这只是节税筹划中的一种最基本的方案,我们还可以做到更精准的节税筹划方案,不知道你有没有get到呢?

【第5篇】劳务公司税收筹划

建筑劳务公司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筑劳务公司一般而言是需要办理资质。建筑劳务公司如果要享受重庆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暂不办理资质的,也可以享受重庆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筑劳务公司可以注册一家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建筑劳务合同,由其分公司提供建筑劳务服务并收取款项,享受重庆三峡库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40%~60%扶持

2.)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的40%~60%扶持

3.)每月扶持

4.)总部经济招商模式,不受地域距离影响,即只需要公司的注册地址在园区内,企业现有的经营地址和经营模式不发生任何改变,就可以享受到以上税收优惠政策了

有限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扶持后税率

服务内容: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财务章、发票章、 税务报道、核税种等相关涉税事项;后期无任何费用。

办理流程:

第一步:核名(工商系统网上核名1-3个工作日)

第二步:准备工商注册资料递交至工商窗口

第三步:出营业执照

第四步:刻章(公章、财务章、发票章)

第五步:国、地税报道

第六步:申领发票

第七步:开基本户

第八步:签订银行、企业、税务三方协议

【第6篇】税收筹划有哪些方面

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避税、节税、规避“税收陷阱”、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五个方面。

以下内容由正誉股份浅析——

避税筹划是相对于逃税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纳税人采用不违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

因此避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而是处在两者之间,是一种“非违法”的活动。对于这种方式的筹划,理论界有一定争议,很多学者认为这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应该一棍子打死。但笔者认为,这种筹划虽然违背了立法精神,但其获得成功的重要前提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进行认真研究,并在法律条文形式上对法律予以认可,这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税、逃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纳税人的这种筹划,税务机关不应该予以否定,更不应该认定为偷税、逃税并给予法律制裁。作为国家所能做的应该是不断地完善税收法律规范,填补空白,堵塞漏洞,使得类似的情况不会再次发生,也就是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

广州注册公司代理记账-正誉股份

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免征额、减税、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及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国家税收的目的。这种筹划是纳税筹划的组成部分之一,理论界早已达成共识,国家也从各方面给予扶持。

规避“税收陷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要注意不要陷入税收政策规定的一些被认为是税收陷阱的条款。

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如果我们对经营活动不进行事前的纳税筹划,就有可能掉进国家设置的“纳税陷阱”,从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税收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通过对销售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整,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活动。由于通过转嫁筹划能够实现降低自身税负的目标,因此我们也将其列入纳税筹划的范畴。

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交纳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税收违法乱纪行为,或风险极小,可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当谈及进行纳税筹划,一般人都认为是指企业或个人运用各种手段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行为,其实这种认识是相当的片面的。因为,纳税人除了减轻税收负担之外还存在不会直接获得任何税收上的好处,但可以避免涉税损失的出现,这也相当于实现了一定的经济收益,这种状态就是涉税零风险。笔者认为,实现涉税零风险也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

在具体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有哪些筹划方法是万万不能采用的呢?下面,映天红就来告诉你。

一般来说,有关于开展税收筹划期间的不可取行为,其主要包括以下这些事项:

1、公司为了让股东少交甚至不交分红的20%的个税,让股东以借款的名义从公司拿走巨额分红,将会计挂账在“其他应收款-自然人股东”中。

2、公司为了少缴25%的企业所得税,把取得的收入人为挂账在“预收账款”科目中,以实现隐匿营业收入。

3、公司为了冲减利润,指使财务人员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从第三方机构购买各种项目类型的普通发票来抵账,从而削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公司为了让高管少缴个税与社保,人为把工资薪金所得更换为劳务报酬所得,导致同一名员工既拿工资也拿劳务费,既有雇佣关系也存在劳务关系的不合规情况。

5、公司为了削减收入,虚构退货业务,甚至人为操作进行跨年销售退回,在恶意偷税的同时也存在虚开发票风险。

6、企业为了少缴增值税,滥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导致增值税大量流失。

7、企业账面大量列支虚构的“会议费”、“咨询费”以及“天价服务费”、“天价推广费”等,从而通过税额抵减达到避税目的。

8、企业为了少缴增值税,人为增加进项税,把大量福利性支出、用于简易征收项目的支出取得的专用发票也抵扣了而没有转出,甚至不惜冒险买票来进行虚假抵扣。

9、企业为了少缴房屋出租的房产税,人为把租金拆分为租金和不交房产税的物业费、管理费等虚假项目。

10、企业把实现的应税收入采取存入个人卡、设置账外账、收入不入账等方式来进行避税,甚至在取得了营业执照后长期不开通税务登记等方式来规避税收。

【第7篇】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是控制增值额。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0%到60%。

米米税认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增值额很关键。增值额是转让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税法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既建造普通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话,分开核算与不分开核算税负会有差异,这取决于两种住宅的销售额和可扣除项目金额。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现举例说明如下。

上海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

如果不分开核算(纳税人应了解清楚当地是否允许不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以下简称增值率)为(15000-11000)÷11000×100%=36%,因此适用30%的税率,应纳税(15000-11000)×30%=1200万元。

如果分开核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普通住宅:增值率为(10000-8000)÷8000×100%=25%?适用30%的税率,应纳税(10000-8000)×30%=600万元;

豪华住宅:增值率为(5000-3000)÷3000×100%=67%,适用40%的税率,应缴纳(5000-3000)×40%-3000×5%=650万元二者合计为1250万元,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款50万。

假定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只是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发生变化,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限制在20%,那么可扣除项目金额从(10000-y)÷yy×100%=20%等式中可计算出,y=8333万元。此时,该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仅为豪华住宅应缴纳的650万元,比不分开核算少缴纳570万元,比分开核算少缴纳600万元,扣除为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多支出的333万元,分别减少支出237万元和267万元。

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很多,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使商品房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税法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总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之内确定了不同的比例,纳税人要注意把握。

假定上例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仍为8000万元,要使增值率为20%,则销售收入从(x-8000)÷8000×100%=20%中可求出,x=9600万元。此时该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650万元,节省税金600万元,与减少的收入400万元相比节省了200万元。房地产企业要注重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可以请专业人士来操作,实现省的钱比赚的还多!

【第8篇】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

1、利用免税企业合并

(1)一般规定: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②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③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③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④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亏损企业弥补所得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在企业亏损发生之前合并,新组建的企业成立后再将资产损失予以确认,由此可以将原企业亏损变为新组建公司的亏损。

例:a公司账面存货1000万,其中800万为过期无价值的存货,净资产2000万,公允价值500万。b与a公司经营业务相似,b公司预计下年利润总额1000万。如果b公司收购a公司,a公司的股东取得b公司5%的股份。如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则该合并无需纳税。b公司收购a公司后计提存货损失800万,可以减少200万所得税(800*25%)。同时原a公司股东取得b公司5%的股权计税基础为2000万,若其出售该部分股权,可以按照2000万扣除取得成本,远超合并时候公允价格500万元,也可以节税。

3、通过分立享受流转税优惠

对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及免税,可以分立。

对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可以将批发分立以降低价格。

4、企业债务重组

(1)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②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③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④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④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企业重组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4)可以将“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债权转股权”转变为“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方式进行节税。

5、调整企业清算日期

(1)相关规定

①清算所得-对被清算企业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②剩余资产-对股东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2)改变清算日期:如果企业在清算之前仍有盈利,清算所得为亏损时,可以通过将部分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转移到清算之前。

6、企业资产收购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1)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企业重组符合本文“4、(2)”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企业资产收购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采取免税形式可延迟纳税。

7、企业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1)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企业重组符合本文“4、(2)”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企业股权收购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采取免税形式可延迟纳税。

8、企业免税分立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1)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③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④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⑤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2)企业重组符合本文“4、(2)”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③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④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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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企业如何做好税收筹划

近年来,税务筹划在国内渐渐兴起,以前都是跨国企业,集团公司注重税筹,比如大家所知的海尔、华为等,随着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深,现在国内大批的中小微企业也不甘落后,纷纷重视了税收筹划领域。

那么,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在一些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以下几个切入点:比方说,选择税务筹划空间大的税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改变纳税人构成、影响应纳税额的基本因素、重视财务管理环节等。

当然了,上面的说法很笼统,不少企业跟笔者反映,就算是知道了这几个点,但也无从下手!

不急!我的操作是这样的,首先需要知晓目前企业会出现哪些财税难题?以下是笔者总结的一部分,大家感兴趣的可以参考一下。

针对企业这些涉税难题,笔者也整理出相关的解决方案,仅供参考!

【第10篇】主导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是

税收筹划,做为这种普遍现象的社会现象,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存有了有近百年老的历史时间,这充分证明这类经济发展主题活动具有它造成的标准与存有的重要性。

(一)主观性动机

税款是國家为考虑社会发展公共性必须对社会发展商品开展的强制性、无尝与相对性固定不动的分派。对纳税人而言,既不立即还款,都不付一切付出代价,这就促进纳税人造成了缓解自身税赋的明显心愿。以便使这一冲动足以保持,纳税人主要表现出各种各样不一样的挑选:逃税、偷漏税、偷税、欠税款、抗税、节税和避税。在诸多的挑选中,节税与避税是这种“安全性”或“商业保险”的方法;逃税、偷税全是违反规定的,要遭受民法的经济制裁;偷漏税务必补缴。法纪比较完善和税收征管比较严苛的國家,偷、偷漏税和偷税、抗税因此是非常艰辛的。因而,纳税人大自然会试图找寻这种没受法律制裁的方法来缓解或免去其税赋,这就是说税收筹划。

(二)客观原因

税收筹划往往造成,关键是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层面的不健全,不完善。通常情况下,民法自身具备原则性、可靠性和目的性的特点。从原则性而言,不管哪这种税收法规规章制度的內容,都以简洁为标准,不可以包罗万象任何,但民法所涉及到的实际事情与民法的原则性中间因此出現一些不适合的难题;从可靠性而言,税收法规规章制度一旦制订,就同别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同,具备相对性的可靠性。殊不知,社会发展经济生活的情况是变幻莫测的,因为状况的转变,规定民法做出相对的改动,但改动民法要有一个全过程,必须必须的時间;从目的性而言,税款法纪中的实际要求尽管通常常有目的性,但在实际应用时,使目的性超过所有不懂装懂的水平是办不成的;缘故是纳税人中间企业安全生产主题活动各有不同,有时候会出現诸多繁杂的状况,这任何使节税变成将会。这换句话说,当民法等要求不足严实时,纳税人总有将会根据这种存在的不足保持自身节税的心愿。从总体上,促进纳税人开展节税的客观原因关键有:

1.税款的政策优惠。当纳税人处在不一样社会经济发展标准下,民法要求有相对不一样侧重和工资待遇的內容时,非常容易导致不一样社会经济发展的企业、经济发展机构及纳税人运用税款內容的差别保持节税。如新的所得税法推行了“产业链特惠主导、地区特惠辅以”的新的政策优惠管理体系,就会使大家运用这种税收优惠政策及照料保持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地。

2.边界高征收率的存有。假如征收率较低乃至很低,國家拿走税金对纳税人而言无关痛痒,大自然也就不容易使纳税人煞费苦心去科学研究、执行节税。因为征收率过高,纳税人的收益中有较多的一部分被政府部门以税款的方式取走,才将会造成纳税人的抵触和遏制。非常是当边际税率过高时,节税状况更非常容易产生。边际税率高就是指在推行累进税率规章制度下,征收率随纳税人收益级距的提高而迅速的速率提高,换句话说多收益的增速抵不上多纳税的增速。纳税人节税的对策。一要在收益超过必须水准后,已不工作中或降低工作中的勤奋水平,以防使再提升工作中得到的收益中有较高的一部分被税款取走,这一点儿当纳税人工资水平处于征收率转变级距零界点时非常显著;二是开展收益或盈利迁移,减少自身的应纳税额收益级别,降低纳税额,高征收率因此变成造成纳税人节税的网络加速器,纳税人承受不住,迫不得已维护自身的商业利益而开拓各种各样缓解税赋的方式。

3.民法实施方案与纳税事宜符合度的差别。因为节税已经变成这种非常广泛的社会发展社会现象,國家为了确保税款的品质,导致其在税收优惠政策与实施办法的內容上愈来愈实际、详尽。殊不知,婆娑世界的经济发展事宜宛如1个绚丽多彩的万花筒,民法现行政策与实施方案再详细也终究不容易将与纳税相关的全部经济发展事宜都非常全方位而又详细地给予要求和限制,并不是将会把节税的安全通道所有堵住,政府部门只能依据转变了的新状况、新难题,再调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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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

原创|苏琦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

打开百度输入“纳税筹划”也会看到数不清的中介机构,提供各种各样的税筹产品,让人眼花缭乱。那么:

作为高收入者薇娅和她的公司需要纳税筹划吗?

答案是肯定的,不需要那么高的收入,每个人综合所得年终汇算清缴也都是需要充分了解政策,做好统筹安排的。

那么薇娅需要本人去系统学习掌握税收知识来自己进行纳税筹划吗?

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也完全没有必要。

那么薇娅以及广大的高收入群体和他的律师们可能需要掌握的是,对纳税筹划产品的合法性识别方法。

本文将从纳税筹划的底层逻辑进行分析,总结纳税筹划的几个套路,帮助大家从纷繁复杂的表象中抓住税收筹划的本质,掌握对眼花缭乱的纳税筹划方案的识别方法。

纳税筹划的底层逻辑

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那要减轻税负,就要先把税收规则搞清楚,然后从规则中去研究每一个可变量,从而达到或者降低税额、或者推迟纳税时间、或者变更纳税地点或者进行税负转嫁等等的目标。

一、降低税额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适用税率

那么,理论上减轻税负的方法如下:

1. 降低收入。

当然如果在家躺平没有任何收入,税就没有了,这显然不是纳税筹划的方法。比如说我原来是全国性各地子公司分开核算,有的盈利有的亏损,我改设总分机构,整体核算,就可以进行盈亏相抵,也就降低了应税收入,这样的筹划完全没有问题,但是总有人想要走捷径,有人想的就是我的收入不让税务局知道的方法,那么这里出现的方法可能就是隐瞒,比如不用公户收款,比如黑白合同。

2. 另外常见的方法就是增加成本和费用

但是因为成本和费用要入账都是需要发票的,所以呢,也有人走捷径,直接在票上面做文章,当然不是真的把钱花出去取得发票,而是开了发票充成本费用,再想办法把钱回流,这就是虚开发票。

因为金税三期讲究“三流一致”,每个业务要有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所以如果你的票涉及的是货物,可能还要匹配相应的货物流买卖双方的出库入库以及相关物流信息,于是还是从看不见摸不着的服务入手比较方便,所以虚开一般就围绕着各种名目的服务,尤其像咨询服务这种品类,我解答问题算是咨询,我给你提建议也算是咨询,不需要有实物的交付,而且还可以找一个有税收核定政策的洼地,注册个人独资或者合伙企业,申请核定征收的方式,开票的成本非常的低,或者直接在免税额度里面开票。但这里面的危险之处就在于,因为你的方案是直接针对发票的,那如果你开了发票又没有相应的真实交易存在,那虚开的刑事风险可是非常大的。

3. 如果增加了损失,也能有效降低税额

那损失怎么增加呢?原来关于注册税务师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对于企业所得税损失的鉴证,现在虽然取消了损失须税务师鉴证的要求,但是损失真实性的要求永远不会变。当然你不可能为了减少税额真的去放火烧仓库,但是可能就会有人签错合同支付高额的违约金,或者买了豪车低价卖给老板太太,或者收藏艺术品失败啥啥的。

4. 那还有一个很直接的方法呢,就是降低税率

但是税率是属于立法的范畴,只有法律才能去设定或者变更,所以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这都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再比如说海南自贸港,西部大开发这些政策也都是法律或者法律授权制定的。那么我们现在提到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就会看到税总出来的文件里面调整的不是税率,而是应纳税所得额,那如果我们调整业务去适用这样一些政策,当然也都是合法的,前提是保证真实性。

二、税额如果没有空间了,那么能推迟纳税时间也是一个非常大的优惠

比如我国关于企业重组的一个核心文件财税[2009]59号文,这个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其实本质不是直接消灭税收,而是推迟纳税时间,当然还可能涉及到税收主体的转嫁问题。

三、除此之外,纳税地点的变更可能也会带来税负结果的变化

现在有很多大的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都会做出一些财政返还的承诺。基于现在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地方政府在他们的自主财政范围以内,可以承诺地方实收部分返还投资人。但是如果地方政府承诺的是对涉及税收税率等基本规则做出特别调整,可能就会涉及到违法被中央清理的问题。比如西藏出台过允许别的地方法人企业迁址到西藏以后可以不经清算直接变更为合伙企业并给予财政返还的政策等等,由于和上位法相抵触,被清理叫停。

税收筹划的“套路”

那这样一些筹划的目标会通过什么样的套路去实现呢?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

一、改变交易模式,从而改变税收结构

因为税收的属性是由行为决定的,那么你的行为发生改变以后,税收也就改变了,比如说最简单的场地租赁配备上相关服务人员以后,可以变会议服务,或者是仓储保管服务。那如果是二手物品买卖,你可以先买过来,再进行货物销售,那你可以改变交易模式单纯的帮助寻找买家提供中介服务。那这些方式就是属于真正的筹划范畴,属于合法的选择税收结构。

二、争取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我们去进行创投的备案,以适用相关创投企业的优惠政策;比如说我们加大了股权支付的比例,以适用特殊重组的优惠政策,比如说我们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以享受优惠税率等等。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为了鼓励你去用,你只要不弄虚作假,当然没有问题。

再比如现在小规模有每个月15万元的免税额度,我月底看这个月快超15万了,我就先不进账,我把这个单放到下个月行不行呢,当然可以。只是这个时候你要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是说你开票才产生纳税义务。

三、利用系统漏洞

就比如说我们最早的个人限售股二级市场减持免个税政策的利用,以及现在的高送转模式等等。因为法不溯及既往,所以后面的政策补丁也不能追及适用之前的行为,虽然不是国家鼓励,但是你也不能说这个操作就违法。

四、隐瞒或者虚假申报

这种操作可能就比较的简单粗暴,结果就是偷逃税款,甚至有的直接在票上面做文章,直接导致刑事风险。

那是不是只有第4种操作违法,其他的方法就完全没有问题呢?这还要看你的业务真实性和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操作即使不违法可能也会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

是纳税筹划,还是偷税漏税?

在理解了税收筹划的底层逻辑和基本套路以后,如果再讨论税收筹划,再评估是否适用一个税收筹划的方案或者产品,就比较简单了。咱们可以了解税收筹划方案的操作细节,判断他使用的是哪一种套路,运用的是哪一种节税的逻辑,操作有没有法律或者政策的依据,有没有违法违规的风险。

比如说我随便搜了一个税筹产品如下:

企业存在的问题:企业所得税高、股东分红个税高;

解决方案:设计外包产品、广告宣传产品、专利购买产品、品牌剥离产品、咨询服务产品、软件行业产品;

税筹效果:均为节税90%。

那咱们以这个设计外包产品来分析看看,可能是什么样的操作。

首先,如果你们之前设计是由员工来做,有一个专门的设计部门,那你现在把设计部门独立出去,作为外包的设计供应商。这个操作属于“套路”一,就是改变税收结构。这种内部关系的转化本身没有问题,让设计部门自我成长说不定成为企业的第二曲线,那咱们来分析一下节税效果:因为设计部门的工资本来也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不能节省企业所得税。

那如果企业本身没有大额的设计需求,但是我给你提供一个或者是让你自己设立一个税收核定的企业,然后签一个设计合同,走一个资金流,核定企业给你开一份发票,你用这个发票去冲抵费用,从而降低了所得税。但是因为你们之间没有真的设计业务,这个钱当然要通过各种方式回流到企业或者股东,那这种操作实际上就属于套路四,虚构业务取得发票充抵成本,那就是虚开发票,那这个筹划的风险就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

那我们再来看看这个专利购买产品。

如果把企业的研发部门独立出去,成立一个核定的纳税主体,专利的购买使用都是真实的,那合法性没有问题。

但是如果购买的专利和企业的业务并不相关,最主要的是你这个费用付出去还通过各种方式回流到企业,那说白了就还是虚开。

咱们再来看这个品牌剥离产品。

在我们给很多企业做架构设计的时候也会提这样的建议,把品牌等无形资产集中放到一个控股公司名下,这样有利于在跟不同的合作伙伴合作时不丧失品牌的控制力,对优质资产进行风险隔离。这样操作没有问题,那么咱们从税收的角度看,如果是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品牌使用费是税前列支的,但是母公司如果收品牌使用费是要交所得税的,还不如分红回母公司可以免税,所以目的是节税的话肯定不是这样操作的。

另外还有两种可能的操作,一个是单独成立一个核定的企业收品牌使用费,然后开票给你,因为他的开票成本非常低,可能增值税所得税都是免的,那这种情况确实能降低企业所得税,然后再问一个关键问题,就是你资金是否回流。资金回流的话就还是虚开。

还有一种操作,就是直接由企业的实控人成立一个核定的企业持有品牌,公司向这个企业支付品牌使用费,然后得到低成本发票充抵费用,资金不用回流,正好实控人也不需要从公司分红了,还省了20%分红的个税。这种方法行不行,严格的来讲,看你是不是把整个流程做得够严谨,另外就是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合理商业目的。当然如果你的企业很小,税务局大概率也不会用商业目的对你启动反避税。

所以你一定要看给你方案的人设计的路径里面有没有明显的违规漏洞,他有没有实事求是的给你分析每种路径可能发生的风险大小和风险点。如果有明显的违规,他还拍着胸脯给你打包票的,那你可就要小心了。

再比如说咨询服务产品。

举个例子,我们国家医药行业两票制实行以后,之前的中间商基本上都转为了咨询服务商,所有的差价都通过咨询服务费开票收取。我就接到过我们本地一个大型药企的咨询,就是中间商开给他们的咨询服务发票被税务检查涉嫌虚开,要求补税和罚款,但是呢,税务局只查了药企并没有去查开票的单位,客户感到很不服啊,凭什么只查我?跑来问我。我一听我就只能笑了,他看我笑,他也笑了。其实这个票是怎么开出来的税务局也很清楚啊,为什么只查你,当然是因为你有钱呀,那你可不可以不交呢?当然不行啊,因为你的这个开票的咨询业务没有真实交易。

所以,如果你再问一下这个所谓的税筹产品如果就是找洼地成立一家企业,核定征收以后,给你开各种名目的发票,走一个资金流以后再想办法把资金回流,那你现在自己就能判断,这就是虚开。我甚至还遇到过相关的中介机构资金回流都不管,让客户自己去操作,只完成了第1步取得发票就称之为税筹方案的,反正你资金怎么回流,风险都是你自己操作的跟他也没有关系。

那再说这个类似娱乐明星个人劳务报酬转换为企业收入这个事情,你那么大的金额,你配那么低端的操作方式那就肯定是不行的,怎么设计既符合税务的规则,又符合商业现实,这就需要综合的对商业现实和各领域规则的透彻理解。

例子还有很多,就不一一列举了,总结一下。

对一个税筹方案的识别

第一、你先判断他用的是哪种“套路”

如果存在资金回流,没有真实的开票业务,那就是套路四,那风险就很大。

如果是其他的三种套路,你要分析他中间的操作路径有没有明显的作假,还要看他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因为现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都有反避税的规则,如果没有合理商业目的,也存在被税局调整的风险。当然这个风险程度和你的体量也有一定的关系。

第二、你要从底层逻辑上看他动的是哪个变量,分析他说的节税效果是不是能实现。

如果他动的是成本、费用,那你取得的发票开票人是谁,业务范围是什么,放在金三系统里面是不是反而会受到异常预警?你的设计费一年突然增加好几百万,有没有什么设计成果可以交付,经不经得起问,经不经得起查。等等。

到底什么是税收筹划

所以什么是税收筹划,其实是在规则的框架内,基于对税收规则的完全了解,基于对业务结构的透彻理解,以税负最小和税后利润最大为目标而进行的一种对结构的设计,本文中提到的“套路”都是实现目标的一些基本路径。

但是,所有关于税收的规划都应该让路于商业的规划,毕竟创业不是为了少交税的。所以一定要想清楚:你想做多大的事,与之匹配的税务合规度需要有多高。然后在配合商业目标的范围内去进行税收的规划。比如有的事你可能平时可以操作,但是现在你准备ipo,那就宁可多交税也不要随便去做。

税收的考量永远要和你的商业的考量、战略的考量配合,既不能因小失大,也不能闭着眼睛自己连逻辑和风险都不了解就把身家性命交给别人

另外还要特别提醒的是:

第一、并不是已经有“成功”案例的方案,就是合法的或者是安全的方案,比如薇娅或者邓伦他们使用的方法可能在此前此后有数不清的人运用了很多年,也没有发生问题,但是这本身不代表它是合法的或者说税务局就不能查你。

第二、如果一个操作方式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大家都这么做了,那他还好使吗,从限售股陈发树模式、到鹰潭模式、到霍尔果斯、到假劳务外包、再到劳务报酬转经营所得、到豪车避税,一旦操作的多了就会引起政策补丁或者核查行动,就像庞氏骗局一样,早入局的人可能获利,但是跟风的人就会血本无归。所以如果自己搞明白了,就要闭上嘴巴、睁开眼睛吧

【第12篇】纳税筹划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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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框架内,通过对其战略模式、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事项进行事先规划安排以节约税款、延期纳税和降低税务风险为目标的一系列税务规划活动。以下内容从税收筹划的十大基本方法进行展开。1纳税人筹划法纳税人筹划法是进行纳税人身份的合理界定和转化,使纳税人承担的税负尽量降低到最小程度,或直接避免成为某类纳税人。1.纳税人不同类型的选择个体工商户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企业按照税法要求需要就其经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法人企业对自然人股东实施利润分配,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不同纳税人之间的转化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种类型纳税人在征收增值税时,计算方法和征管要求不同。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抵扣制,而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按照使用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实行进项抵扣制。3.避免成为法定纳税人税法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而对于房产界定为房屋,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停车场、室外游泳池、喷泉等,不属于房产,若企业拥有以上建筑物,则不成为房产税的纳税人,就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将停车场、游泳池等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建筑物的造价同厂房和办公用房等分开,在会计中单独核算,从而避免成为游泳池等的法定纳税人。2税基筹划法1.控制或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1)税基推迟实现(2)税基均衡实现(3)税基提前实现2.分解税基通过分解税基,使税基从税负较重的形式转化为税负较轻的形式3.税基最小化合法降低税基总额3税率筹划法1.比例税率筹划法通过比例税率筹划法使得纳税人适用较低的税率。2.累进税率筹划法防止税率攀升:注意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累进税制对税负的影响。4税收优惠筹划法1.税收优惠特殊行业、特定区域、特定行为、特殊时期的税收优惠。2.税收优惠的形式(1)免税(2)减税(3)免征额(4)起征点(5)退税(6)优惠税率(7)税收抵免3.创造条件适用优惠政策【案例】霍尔果斯案例全民关注的电影《战狼2》,2023年票房高达54.6亿元,雄踞票房榜首。导演兼主演吴某在新疆霍尔果斯成立了一家文化公司,即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而霍尔果斯是目前为止税收优惠最全面的地方,最大的优惠就是好文化业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五年之内全免。【案例解析】按照《战狼2》54.6亿元的总票房来算,根据协议,吴某分得18.4亿元,如果没有享受税收优惠,那么本例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7亿元。根据国家税法,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则为:(18.4-2.7)*25%=3.93(亿元)如果注册在霍尔果斯的企业应纳税款则为:(18.4-2.7)*0%=0吴某通过霍尔果斯的安排节省了3.93亿元的企业所得税。提示:通过以上安排,纳税人确实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尽量做到实质与形式相吻合,否则将可能会面临更大的税务风险。5会计政策筹划法1.分摊筹划法无形资产摊销、待摊销费用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方法、间接费用分配。2.会计估计筹划法有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一些项目不能精准计算,而只能加以估计,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对尚在延续中、其结果未确定的交易或事项需要估计入账。这种会计估计会影响计入特定时期的收益或费用的数额,进而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6税负转嫁筹划法税负转嫁筹划的操作平台是价格,其基本操作原理是利用价格浮动、价格分解来转移或规避税收负担。税负转嫁筹划能否通过价格浮动实现,关键取决于商品的供给弹性与需求弹性的大小而jiag诶桥面。 分解的手法不拘一格,则更为巧妙。1.税负前转筹划法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价格的方式,将其所负担的税款转移给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2.税负后转筹划法纳税人通过降低生产要素购进价格、压低工资或其他方式将其负担的税收转移给提供生产要素的企业。【案例】白酒厂商生产的白酒产品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需要缴纳消费税。白酒厂商为了保持适当的税后利润,通常的做法是相应提高出厂价,但这样做一方面会影响市场,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从价定率消费税与增值税的攀升。有没有实现税负转嫁的筹划办法呢。【案例分析】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酒厂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利用增加流通环节的办法转税负。由于酒类产品的消费税仅在出厂环节计征,即按产品的出厂价计征消费税,后续的分销、零售环节不再缴纳。这种情况下,引入独立的销售公司,便可以采取“前低后高”的价格转移策略,先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合理的高价进行层层分销,这样便可在确保总体销售收入的同时降低消费税负担。7递延纳税筹划法1.推迟确认收入不同的结算方式:委托代销2.提前支付费用需要支付的费用提前支付【案例】某造纸厂7月份向汇文文具店销售白纸板113万元(含税价格),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方式,汇文商店10月份只汇来货款33.9万元。对此类销售业务,该造纸厂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呢?【案例分析】此笔业务,由于购货方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方式,因此可以选择委托代销模式,即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该造纸厂7月份可以不计算销项税额,10月份按收到代销单位的销货清单后确认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33.9/(1+13%)]*13%=3.9(万元)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以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处理,则应计提销项税额:[113/(1+13%)]*13%=13(万元)因此,对此类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可以实现递延纳税。8规避平台筹划法在税收筹划中,常常把税法规定的若干临界点称为规避平台。规避平台建立的基础是临界点,因为临界点会由于“量”的积累而引起“质”的突破,是一个关键点。当突破某些临界点时,由于所适用的税率降低或优惠增多,从而获得税收利益,这便是规避平台筹划法的基本原理。1.税基临界点筹划起征点、扣除限额、税率跳跃临界点2.优惠临界点绝对数临界点、相对比例临界点、时间临界点【案例】李先生在北京市拥有一套普通住房,已经居住满1年零10个月,这时他在市区找到一份薪水很高的工作,需要出售该住房,李先生应该如何筹划呢?【案例分析】增值税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部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适用北上广深四个城市)。显然,如果李先生再等2个月出售该住房,便可以适用购买满2年享受增值税免征待遇,而如果马上出售,须按照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最好是将住房在2个月后再转让。当然,如果这时遇到合适的买主,也可以出售,即变通处理,利用时间临界点筹划方法,可以采取和买主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远期合同(2个月之后正式交割房产);另一份是为期2个月的租赁合同。这样买主可以马上住进去,房主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9资产重组筹划法1.合并筹划法是指企业利用并购及资产重组手段,改变其组织形式及股权关系,实现税负降低筹划方法。(1)企业合并可以进入新的领域、行业,享受新领域、新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并购大量亏损的企业,乐意盈亏补抵,实现成本扩张;(3)企业合并实现关联性企业或上下游企业流通环节减少,合理规避流转税和印花税;(4)企业合并可能改变纳税主体的性质,譬如由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由内资企业变为中外合资企业;(5)企业合并可以利用免税重组优惠政策,规避资产转移过程中的税收负担。2.分立筹划法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立的企业,被分离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实现企业的依法拆分。分立筹划法利用拆分手段,可以有效地改变企业规模和组织形式,降低企业整体税负。(1)分立为多个纳税主体,形成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群,实施集团化管理和系统化筹划;(2)企业分立将兼营或婚姻销售中的低税率或零税率业务独立出来,单独计税,降低税负;(3)企业分立使适用累进税率的纳税主体分化成两个或多个适用低税率的纳税主体,税负自然降低;(4)企业分立增加了一道流通环节,有利于流转税抵扣及转让定价策略的运用。10业务转化筹划法业务转化筹划法手段灵活,注入购买、销售、运输、建房等业务,无形资产转让可以合理转化为投资或合营业务…… 【案例】科研人员张某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申请了国家技术专利。由于该专利实用性强,许多企业拟出高价购买。其中,甲公司开出了100万元的最高价。这种情况下,张某是否应该转让其技术专利呢?【案例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转让专利技术是销售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这里所说的“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申请免征增值税合同须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根据新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属于特许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计入综合所得,参与年终汇算清缴。张某取得该笔收入是应预交个人所得税为:100*(1-20%)*20%=16(万元)如果采用业务转化筹划技巧,张某不转让技术专利使用权,而是将技术专利进一步开发,以技术服务的形式将专利技术应用于甲公司生产经营中。按甲公司的经营状况测算,张某每年预计可从甲公司获取10万元技术服务收入。若张某愿意采取技术服务形式,则其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实现递延缴纳:(1)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2)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应于取得所得的当月按照20%的比例税率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并入综合所得于年终汇算清缴。张某应预交个人所得税10*20%=2(万元)。这种筹划法主要好处在于可以递延纳税。若采用技术投资入股形式。技术投资入股的实质是转让技术成果和投资同时发生。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转让技术成果是销售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根据[2016]101号文,个人技术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作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13篇】互联网企业税收筹划

互联网企业是近几年崛起的企业,也成为很多人工作的首选,当然互联网的发展也面临非常大的问题,一些互联网大厂的员工收入都是上百万,从企业公布的年报来看,华为人均年薪达70万,腾讯员工人均年薪达84万。

互联网行业的高利润,也承受着非常高的人力成本,有些龙头的互联网企业年销售额增长100%,也一点都不稀奇,且互联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是技术,所以技术人才可谓说是供不应求,所以企业为了竞争人才就不断的提高薪资,人才是互联网企业最重要的生产力。

虽说互联网企业利润高,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不少了,再加上企业还可能存在成本发票欠缺,企业利润虚高,本身企业的利润就高,更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时候有些企业老板会想到买卖发票来解决企业的税负问题,但这样的操作方式可能直接断送了企业的路。

企业想要长期久远的发展,还是需要进行税务筹划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直接进行税务筹划,在一些产业园区对于入驻的企业有高额的财政奖励扶持政策,企业只需要注册在产业园区即可。

具体政策:

增值税:地方留存比例为50%,在此基础奖励扶持企业75%-90%;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比例为40%,在此基础奖励扶持企业75%-90%;

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及时,当月纳税,次月扶持企业;

除此外互联网行业 注意降低成本费用。互联网公司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税务筹划活动开展还会产生一系列成本费用,如雇用专业财会团队、注册成立新公司所产生的手续费等,这些都会为公司带来一定的费用和支出。而只有在收益大于成本的情况下,税务筹划活动开展才具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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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税收筹划业务规则

递延纳税是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目标之一,是指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延迟一定时期后再缴纳本期应纳的税款,递延纳税虽然不能直接减少企业应纳税款,但由于货币存在时间价值,递延纳税就如同纳税人从政府取了一笔无息贷款,可以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和再投资以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或可以减少企业的筹资成本,相对降低了税收负担取得了收益。因此,纳税人可合理合法地运用各种税务筹划方法,以获取递延纳税的税收利益。

递延纳税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推迟收入的确认。如:分期收款销售、预售账款销售、委托代理销售、现款现货交易等;二是提前支付费用,即需要支付的费用提前支付。

下面给大家讲几个有关递延纳税筹划的案例。

案例一:

某造纸厂7月份向汇文文具店销售白纸板113万元(含税价格),贷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方式,汇文商店10月份只汇来贷款33.9万元。对此类销售业务,该造纸厂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呢?

做法:

因此笔业务是由于购货方式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方式,因此可以选择委托代销模式,即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该造纸厂7月份可以不计算销项税额,10月份按收到代销单位的销货清单后确定销售额,并极端销项税额为:[33.9/(1+13%)]×13%=3.9(万元)

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以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处理,则应计提销项税额为:[113/(1+13%)]×13%=13(万元)

因此,对此类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可以实现递延纳税。

案例二:

某公司为搞活经营,占领市场,在外设立了多个销售分支机构。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公司发往外地销售机构的货物,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做法:

寻求经销伙伴来代销公司产品。以经销贸易公司代替公司自己的销售机构,委托方不单独向受投方支付手续费,受委托方所取得的手续费知识产品或者商品的实际销售价与对方委托销售价的差额。

这样,公司就可以按相关文件的规定,推迟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既获得了增值税递延交税的好处,又降低了销售机构的运营成本。

以上就是有关递延纳税的案例方案啦~

但需要注意的是递延纳税政策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另外,递延纳税筹划对企业有三大好处。

(1)有利于企业减少筹资成本

当企业需要运营资金的时候,虽然可以通过融资解决,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融资利息。由于递延纳税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的,无须受到任何惩罚,减少了融资成本。

(2)有利于企业抓住投资机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好的投资机会可能稍纵即逝。当机会来临的时候,如果缺乏投资资金,就只能眼看着机会溜走。尽管可以通过融资来解决,而任何的融资方式又都需要一定的周期,机会却不等人。

(3)有利于解决企业资金周转的需要

任何企业保持通畅的现金流是非常重要的。若是能够实现递延纳税,就可以解决或缓解企业资金周转方面的燃眉之急。

【第15篇】企业税收筹划论文

为了解决税收筹划中评判指标欠准确的问题,我们引进“资金利润率”指标:

在该案例中,假设均按年周转2次、以成本来匡算流动资金需求量。采取来料加工方式时,约需流动资金5170÷2=2585(万元),资金利润率=1330÷2585×100%=51..45%;采取进料加工方式时,约需流动资金15280÷2=7640(万

元),资金利润率=1796÷7640×100%=23..51%。因此,根据资金利润率指标提示,前述税收筹划方案的取舍建议不可取,因为采取来料加工方式比采取进料加工方式可获得更高的资金收益率。

有鉴于此,我们为该企业提出修正的新的决策建议如下:

(1)如果公司的资金不足,则毫不犹豫地选择来料加工方式;

(2)如果公司的资金富余,且能扩大来料加工经营规模,则仍应首选来料加工方式;

(3)如果公司的资金富余,但不能扩大来料加工经营规模,而富余资金可投向资金利润率大于23..51%的新项目,则仍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

(4)如果公司的资金富余,既不能扩大来料加工经营规模,也没有资金利润率大于23..51%的新项目可投,则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案例】2023年10月24日武汉税收筹划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一篇文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

案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处房产出售给b公司,双方约定售价1200万元,房产原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房

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1100万元,该房屋成新度6成。转让房地产的相关费用3..4万元。

该房地产企业应纳税额为: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

应纳印花税=1200×0..5‰=0..6万元

增值额=1200-(1100×60%+60+6+0..6+3..4)=1200-730=470万元

增值率=470÷730×100%=64..38%

应纳土地增值税=470×40%-730×5%=151..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200-800-60-6-0..6-151..5-3..4)×25%=178..5×25%=44..63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262..73万元

如果该a房地产开发公司改变经营方式,先以该房地产对b公司投资,再将其股份按比例全部转让给b公司股东,则该公司只需缴纳一道企业所得税:[1200-(1000-200)]×25%=100万元,共节省税收162..73万元。

思考:作者的结论是否成立?

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税收征管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那么,如何对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进行税收筹划呢?其关键是要弄清楚一个概念,即所谓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而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商品价格,也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在一定范围内波动,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但在本案例中,该厂如果成立一个完全与化妆品厂脱钩的独立企业,进行独立经济核算,在这种前提下,则可以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的价位销售给独立企业,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当然,化妆品厂提供给独立企业的化妆品,不能低于成本价,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市场价。也就是说,纳税人在运

用转让定价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掌握好价格波动的“度”,如果出现“价格明显偏低”的现象,税务机关完全有理由进行税务调整。

通过上述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也许我们会有这样一种感觉:税收筹划有章法,否则就会走入误区。要走出误区,必须

明确什么是真正的税收筹划。确定什么是真正的税收筹划,关键是要吃透税收政策,依法行事,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第16篇】集团公司税收筹划案例

分享一个经典案例:

星巴克的避税“妙招”

在过去的3年期间,星巴克的英国财务报告一直显示亏损,没有支付所得税。但市场分析师宣称星巴克在英国的业务是“可盈利的”。据统计,星巴克自1998年在英国开业以来,一共开设了735家分店。通过使用合法的避税策略,实现30亿英镑销售收入,却仅支付了860万英镑所得税。星巴克能够在英国如此明目张胆地避税,主要利用了以下避税手段:

第一招,星巴克总部规定在英国以及所有海外经营的星巴克,每年需要向星巴克集团公司的“星巴克”品牌支付年销售额6%的知识产权费。这笔支出一方面减少了星巴克英国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又把知识产权费用转移到税率很低的国家,纳入该国星巴克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支付相对较低的税费。

第二招,英国星巴克所用的咖啡豆均来自在瑞士的星巴克咖啡贸易有限公司。在咖啡豆运抵英国前,需经过星巴克在荷兰阿姆斯特丹设立的烘培公司进行烘培加工。在此过程中,英国星巴克会支付超额的费用给瑞士和荷兰两家公司,这样就降低了星巴克在英国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把资金转移到税率极低的瑞士和荷兰两国。

第三招,英国星巴克利用公司间借贷,把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避税。英国星巴克去年在财务上实现其所有的经费几乎都来自借款,并且支付了星巴克集团旗下公司200万英镑的利息。

转让定价、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弱化

===以下内容2023年12月29日新增,来源中国税务报/邓昌平 张剀===

招数一:利用不同类型产品价格错配避税

方法描述:

产品价格错配,指公司未参照市场价格而随意对其不同产品制定不合理价格。通常,产品类别不同,其价格也应不同。在与集团外第三方交易时,跨国垄断公 司利用对上下游产品生产的控制优势,在确保集团整体利润的前提下,根据集团内各关联方实际税负来确定不同类型产品的交易价格。一般情况下,实际税负低的公 司产品价格畸高,实际税负高的公司产品价格畸低,从而降低集团的整体税负。

典型案例:

某家从事打印机生产的跨国垄断公司a,为占领中国市场而实施低价营销策略,并由其设立在中国境内子公司b生产并直接向第三方经销商低价销售打印机。 由于b公司生产的打印机有其专用的打印机耗材,因此a公司通过其在本土的另一家从事打印机耗材生产的子公司c,向该第三方经销商高价销售墨盒等打印机耗 材。虽然该打印机产品最终销售价格低,但这种以占领市场或带动专用墨盒销售为目的做法,不应影响b公司应获取的合理常规的利润,存在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 价的风险。

专家点评:

企业此类避税手段非常隐蔽。就该类交易的表象而言,跨国公司集团内各关联方是直接与第三方交易,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但从该类交易整体实质来 看,这就是跨国公司滥用其商业优势地位的具体表现——强迫第三方在与其交易时利用不同产品价格错位来协助其避税,从而规避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转让定价调整。 因此,税务机关在评估跨国垄断公司在华公司的转让定价风险时,不应该仅局限于其在华生产销售产品的价值链分析,而应该对其集团内上下游等相关产品价值链进 行整体分析,综合考虑境内公司使用的资产、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从而确定其产品销售价格是否合理。

招数二:利用抵消交易行为避税

方法描述:

刻意抵消常见于关联交易中。当一个公司向其关联公司提供的利益,被该关联方提供的其他利益补偿时,就产生抵消交易。实际上,跨国垄断公司常常滥用其商业优势地位,强行要求第三方与自己进行抵消交易,从而降低来源于中国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典型案例:

跨国垄断公司a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公司,在欧洲下设两家公司b和c。b公司主要负责自主研发操作系统,c公司主要是委托市场第三方研发运用软件。 其中,应用软件必须要以某种操作系统为开发平台,而操作系统也需要有大量与之相兼容的应用软件,才能真正为用户解决问题。由于b公司开发的操作系统在市场 上具有垄断地位,a公司就要求其中国境内客户d免费为其关联公司c研发运用软件,并承诺将因此少收取客户d公司操作系统使用费作为补偿。经调查分析,d公 司免费为c公司提供研发服务,将减少d公司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b公司少收取操作系统费用,将减少其来自于中国境内所得,规避中国非居民公司所得税。对于 此类情况,税务机关将b公司销售给d公司的操作系统和d公司免费为c公司提供的运用软件开发业务交易价格进行还原,调增了b公司的非居民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及d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征两家公司相应的税款。

专家点评:

抵消交易表面上看似乎减少了双方的交易成本和税收成本,实现了交易双方的“双赢”,但这种交易行为严重侵蚀中国税基,一旦被税务机关将双方真实的交易价格还原,双方将付出更大的代价。

招数三:利用不同交易类型价格错配避税

方法描述:

公司利用不同交易类型价格错配也是跨国公司常见避税手段,即垄断跨国公司在与同一交易方进行不同类型交易时,通过不合理调增不同交易类型之间的转让价格进行避税。

典型案例:

某境外公司a与境内公司b签订一份发动机销售合同,约定由a公司设立在境内的子公司c为b公司生产该发动机设备,由a公司在境外另外一家子公司d在 境外为b公司组织发动机使用培训等活动,并约定培训费用按照发动机价格20%收取。税务机关经过初步调查后发现,培训一般是按照参加人次等标准收取,按照 发动机价格20%收取的培训费金额远远高于行业标准。经进一步取证并确认,a公司存在利用税收管辖权和劳务不易监控等因素,通过压低境内公司发动机销售价 格,抬高境外公司提供后续劳务价格的行为,其商业目的不合理,并减少了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专家点评:

企业利用不同交易类型价格错配进行避税是税务机关重点打击的避税行为。税务机关将从市场上获取发动机的可比交易信息,重新确定其合理交易价格。此外,税务机关还将对其后续劳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受益性进行逐一审核,判断相关劳务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招数四:通过掩饰关联交易避税

方法描述:

有些跨国垄断公司在与其境内关联方交易价值链中,故意插入独立第三方委托、代理、信托和其他金融工具等一系列交易,在形式上隐匿关联交易,从而采取高进低出、低进低出的方式规避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典型案例:

某跨国垄断公司a是一家电器生产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子公司b承担生产职能。b公司完成产品生产后,几乎按照出厂价销售给位于某低税率国家的第三方c 公司,并约定由c公司按照原价销售给 a公司,a公司将支付一笔代理费为补偿。经初步调查发现,资金流和信息流均由b公司到非关联方c公司,但其物流是直接由b公司运往a公司。税务机关经过情 报交换获取c公司相关资料信息发现,c公司为从事代收代付的一家贸易公司,在a和b公司交易价值链中并未承担实质功能作用。最后,经过与公司数轮协商并达 成一致,税务机关按照经济实质对该中间系列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中间系列交易的独立第三方c公司的存在,将其非关联交易重新定性为关联交易,并根据独 立交易原则对其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

专家点评:

此类交易通过插入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来掩饰关联交易,企图“瞒天过海”。对此,税务机关不仅应该关注关联交易价值链涉及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还应 关注其最终的客户信息。特别是交易中间环节涉及设在低税负国家(地区)的贸易公司,可以通过情况交换等征管协作互助方式获取其客户信息,并据此决定是否需 要了解其承担的功能风险和是否需要重新对交易定性,以最终确定应该属于中国的合理利润。

作者:小尧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7161280/answer/35815850来源:知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税收筹划的目标是(16篇)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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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筹划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