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股权转让印花税发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股权转让印花税发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股权转让印花税发票
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股权,我们称之为“股票”;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称之为“股权”;今天我们来分析两者在转让过程中,增值税上有哪些差异?
股票转让
关于股票转让的定性:根据国税发[2002]9号第七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因此,股票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是否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一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义务时间点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附件三第一条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综上,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且在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当天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其中,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
股权转让
是否缴纳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企业转让所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因此,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需缴纳增值税。
是否开具发票:根据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外,按照45号公告规定,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需开具发票的,包括以下13种情形: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代收印花税;
代收车船使用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不征税自来水;
建筑服务预收款;
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除了上述13种情形外,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生的其他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支出,不需对方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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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股权转让印花税申报表
印花税作为一个小税种,实务中许多企业不是十分关注这个问题,往往会出现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的问题。今天特意谈关于印花税的预警指标。实际上涉及印花税的预警指标税务机关会通过分析企业取得或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情况、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情况等数据信息进行综合预警分析,及时发现印花税申报疑点问题。下面从财务分析和涉税预警分析两个角度解读这一预警指标。
一、财务分析
企业将所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全部或者部分对外转让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投资方部分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原权益法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处理并按比例结转。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按比例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二、涉税风险疑点分析
为什么税务机关要提出这一税收风险预警指标呢?因为既然你公司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投资收益纳税明细表》反映有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处置损益,说明企业有股权转让行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股权转让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申报缴纳印花税。如果企业有股权处置事项,当年印花税申报表没有股权转让印花税申报记录,说明存在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涉税风险疑点问题。
不仅仅只是股权转让印花税有的企业会忽视,实际上诸如房屋租赁、货物运输、财产保险等印花税的申报财务人员可能会遗漏。这种情况税务机关通过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信息,比如你有对外房屋租赁开具或者取得的发票,没有印花税申报缴纳信息就存在未申报印花税的疑点。
【第3篇】股权转让印花税代缴
目录
一、税务筹划的相关理论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
(二)税务筹划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稳健性原则
3.整体性原则
(三)税务筹划的主要手段
1.节税手段
2.避税手段
3.税负转嫁手段
二、股权转让中的税务筹划
(一)平价或低价股权转让
(二)股权转让过程涉及的税费
1.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
(三)股权转让常见税务筹划方案
1. 递延纳税统筹方案
2. “先分红,后转让”方案
3. 个人转股“合理低价”设置方案
4. “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5. 创造特定情形下的交易价格
6. 先减资再增资方式
7. 先增资后转让方式
8. 多层股权架构设置方案
9. 合伙企业架构设计
股权转让中的税务筹划
目前,由于国内股权交易市场日趋活跃,股权转让在企业运营发展的各个阶段频繁出现,税收成本成为股权转让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企业税收筹划在减轻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务筹划的相关理论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
税务筹划是纳税企业在不违反税法前提下,对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规划,以及对各种规划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行为。简言之,税务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经济行为。
(二)税务筹划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遵守现行税收法规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从而合理选择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最大限度地提高税收利益。另外,企业税务筹划作为一项“双向选择”,不仅要求企业依法缴纳税款以及履行税收义务,而且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治税”。
2.稳健性原则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充分考虑财务风险的影响,对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做出合理的预测和规划。在若干可供选择的核算方法中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的方法,最大保障企业利益。
3.整体性原则
整体性原则是指税务筹划中,企业要进行整体规划并放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中加以考虑,寻求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和长远发展的原则。
(三)税务筹划的主要手段
1.节税手段
节税是合法的税务筹划手段,指在税法允许范围内,充分利用减税、免税、税率差异、税收抵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及退税技术,或者利用分散税基和延期纳税节税的方法,提前安排企业的经营、融资和投资等经济活动,达到税负最低的目的。
2.避税手段
避税是一种合法的税务筹划手段,指在熟知现行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做出适当的财务安排,如税境移动、价格转让和成本(费用)调整等,以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
3.税负转嫁手段
税负转嫁是一种纯经济手段,主要针对流转税,是指通过调整价格,将自己所承担的税负转嫁给他人的行为。根据转嫁的途径不同,一般分为前转、后转、辗转、消转、税负叠转以及资本还原。
二、股权转让中的税务筹划
目前,由于国内股权交易市场日趋活跃,股权转让在企业运营发展的各个阶段频繁出现,税收成本成为股权转让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鉴于股权转让涉及金额普遍较大,所得税就成为最主要的税收成本。
股权转让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征税范围更加具体,征纳程序更加严格,这无疑挤压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在这样的情形下,如何进行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本文将从实务中常见的平价、低价股权转让出发,梳理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收筹划问题。
(一)平价或低价股权转让
一元转股、合伙人计划、内部职工股、股权对赌等名词在投融资行为中不绝于耳,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低于市场价格转股”,即平价转股或低价转股。
平价或低价转股既可能发生在关联方之间,也有可能发生在非关联方之间,还可能是特殊业务形成。平价转股通常是指按转让方的历史成本价作为交易双方的成交价,因卖出价与买入价之间无价差,也即无所得,故不缴所得税。低价转股则是指以低于市场价格来转让股权,因减少了所得,也就少缴了所得税。
按税收的一般原则,都应该按照市场价格作为成交价格,显然平价或低价转股违反了此原则,“凡有原则,必有例外”,如个人所得税中就有“虽然价格偏低但有合理理由”情形,企业所得税亦有特殊并购重组延迟纳税规定。当发生特殊情形时,只要是合理合法处理也可达到不交税、少交税或延迟缴税的目的。
(二)股权转让过程涉及的税费
1.增值税
按税法相关规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无需缴纳增值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应根据转让主体的不同而有区别。如股票转让方是个人,免征增值税;如股票转让方是境内企业,应由转让方缴纳增值税。简言之,境内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以股票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纳税,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2.企业所得税
企业作为公司股东,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月度、季度预缴,年度汇总缴纳,因此,企业转让公司股权不需要受让人代扣代缴,直接在当月或当季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以股权转让价款减去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3. 个人所得税
(1)个税的缴纳
个人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按税法相关规定,应由转让方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让方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以股权转让价款减去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2)代扣代缴义务人
个人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人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受让人是代扣代缴人。在支付转让款时,受让人应从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预先扣除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3)个税的核定征收
个人股东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股权原则上说也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进行核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4.印花税
股权转让如果转让方是公司,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但如果转让方是个人,只需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股权转让需要签订股权转让书面合同,而按相关税法规定,交易合同是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的。转让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没有代扣代缴义务,由股权转让双方各自完税缴纳。税率:万分之五。按照转让合同确定的转让价计征。
(三)股权转让常见税务筹划方案
平价或低价转股直接影响了所得税的税基,间接影响印花税、所得税、增值税的税基,可能导致较大的税务风险。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为应对未来不确定的税务风险,简述税务筹划方案如下:
1. 递延纳税统筹方案
递延纳税可以获取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等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的资助。《国际税收词汇》中对延期纳税条目的注释作了精辟的阐述:“递延纳税的好处有: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的最新规定,企业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只须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大大放宽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对有关资产(股权)划转适用“免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问题予以了细化和明确。股权划转“递延纳税”政策扩大到所有性质企业,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以积极争取适用该政策。
2. “先分红,后转让”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例:2006年,甲企业用现金出资1200万元(持股比例为60%),乙企业以实物出资8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共同设立a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2023年12月,a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a公司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2023年12月,甲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1580万元的价款全部转让给b公司,并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签订之日生效),2023年1月完成股权的变更手续(本例中的企业均为居民企业)。
由于现行税法对股息、红利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实行不一样的税收待遇,所以,甲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被投资企业a公司所获得的利润是否向股东进行分配,这将影响甲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额的确认并产生税负差异。
情况一:甲企业在a公司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转让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甲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1580万元为财产转让收入,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时点规定,即虽然2023年12月份签订协议并已生效,但该企业于2023年1月份才完成股权的变更手续,因此,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时点应为2023年1月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甲企业的投资资产成本为1200万元。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甲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甲企业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为380万元(1580-1200)。
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额为95万元(380×25%)。
情况二:a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后,甲企业转让股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2023年12月,a公司将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向股东进行分配,利润分配后甲企业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为20万元[1580-(600×60%)-1200]。
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额为5万元(20×25%)。
甲企业在a公司利润分配后转让股权比利润分配前转让股权少缴企业所得税90万元(95-5)。
由此说明,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对居民企业来说,虽然为免税收入,但是,如果不进行利润分配而随着股权一并转让,就不视为免税收入,可见,在甲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1580万元中,所含的股息、红利收益360万元(600×60%)也由免税收入变成了应税收入,多交了所得税。
因此,基于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相当于股息、红利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将应税所得转化为免税所得。故,企业可以先分红后转让股权,从而使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部分享受免税待遇。
3. 个人转股“合理低价”设置方案
根据67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从股权交易的实际出发,对具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股权做了例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例如,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可以通过第二条进行筹划。第十三条第三款,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十三条第四款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仍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4.“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股权的公允价格并不能轻易取得,“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也较多元,故可通过筹划市场价格方式达到节税,如同期交易价格,可在pe/vc参与进来前就进行股权转让,或在股权价格未明显上涨前就进行股权转让,也可通过直接降低股权的评估价格来调低市杨价格,以及通过合理的会计准则(方法)来降低目标企业的净资产价值来筹划股权的市场价值基础。
通过设计相关业务交易,实现股转涉及利润的合理输出,延缓业务收入的入账时间,降低股转时间节点的综合评估值,降低纳税额度。
5.创造特定情形下的交易价格
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是常用的方式之一。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23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与“两江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
(1) 鹰潭模式
应当说鹰潭当地政府的眼光是独到的,魄力是宏大的。当地政府认准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这一块,从此再不旁顾。自从《鼓励个人在鹰潭市辖区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奖励办法》这一地方性政策出台之后,鹰潭一度成为国内限售股大宗交易的天堂。
从2023年初至2023年11月24日,江西鹰潭市证券营业部共计发生138笔大宗交易减持,涉及总成交金额超过34亿元. 有人算过一笔账,如果此类股票成本按照市价的15%来计算,持股人大约能够从当地政府取得返还1.85亿元(34*0.85*20%*40%*80%=1.85),当地财政收入增加为0.46亿元(34*0.85*20%*40%*20%=1.85)。财政收入增幅明显,但是代价不可谓不高。
鹰潭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当地的政策制订相关人士表示,浙江、江苏很多地方都有个税返还的优惠,鹰潭的幅度最大而已。鹰潭之后,各地纷纷跟进,萍乡、新余、景德镇、吉州等江西各地开始复制鹰潭的政策,甚至西藏拉萨也出台了类似的政策,拉萨当地财政可以将个人所得税中的40%全部退给限售股股东,其条件便是将这40%中的5%捐助给西藏自治区支持西藏发展,这已经近乎是赤膊上阵,但尽管如此,还有人曾言,江西和拉萨的优惠政策依然不是最优惠的,东北某地的优惠政策幅度更大。目前我还没有找到相关的文件,个人对这一说法表示怀疑,优惠幅度再提高的话那可真是赔本赚吆喝了,总不能把地方分成中的40%真的全返还给个人。
(2)林芝模式
林芝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归纳为大范围的减免返,涉及行业多,政策门槛低。
平安集团利用林芝当地的免税政策,将深圳新豪时、景傲实业两个持股平台迁址至林芝,2023年减持员工股份共规避企业所得税1.8亿元左右。这是目前所了解到的在林芝当地金额最大的减持员工持股,
对于林芝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家可以参照两个文件:《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与《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
(3)两江模式
关于重庆两江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家可以参见如下《两江新区十大优惠政策》:
3.1区内所有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类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到2023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以2023年为基数,十二五期间新区内新增地方财政及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用于设立两江新区发展专项资金,以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对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区内的先进制造和现代服务类企业发展。
3.3对新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并予以倾斜,根据发展规划需要优先确保建设用地。
3.4市政府设立百亿元专项资金,集中用于两江新区基础设施的起步建设。
3.5国家批准重庆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优先支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
3.6对入驻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的工业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新区给予全额补贴,后3年按50%给予补贴。
3.7区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有关规定提取的风险补偿金(按当年利润额的3-5%)可税前扣除。
3.8执行灵活的土地和房屋租赁政策。对重点支持的产业用地实行双优政策。对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可安排房屋租金补贴。
3.9对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项目审核、土地利用、贷款融资、技术开发、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3.10对新引进大型企业总部高管人员给予安家资助等财政扶持,并建立分配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引进。
可见,两江新区的政策优惠主要集中在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比起之前的两种模式,对产业要求更有针对性。
综上,无论是哪种模式,作为企业的管理者都应当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持续性,当地的税收优惠是否会随着主政者的变化而人亡政息;二是当地财政的实际偿付能力,优惠能否兑现,兑现需要多长的时间,以及优惠政策本身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6.先减资再增资方式
以先减资再增资方式为例,老股东按平价(低价)减资,新股东按平价(低价)增资,实现新老股东之间的过渡,该方式下新老股东之间由于没有直接股权转让行为,也就没有转让所得,征税也无从说起。先增资在减资方式与前述相似。
7.先增资后转让方式
该方式下新股东先以平价或低价方式增资进入目标企业,稀释目标企业的每股净资产价值,新老股东再按稀释后的股权价值进行转股,实现老股东的退出,达到平价或低价转让的效果。如果该企业准备融资,在融资前先做好内部的平价或低价股权转让,再进行拉高估值方式的增资,若操作相反,势必会产生一定的税收风险或损失。
8.多层股权架构设置方案
若目标企业股权价值已提高,直接平价或低价转让目标企业股权具有较大税收风险,但若在目标企业股权之上再架设控股公司,通过转让控股公司股权,可达到合理的平价或低价转股的效果。
9.合伙企业架构设计
除一般股权架构外,还可在实际控制人与目标企业之间加设合伙企业这一架构,即“实际控制人—合伙企业—目标公司”架构,通过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方式实现股权的平价或低价转让,该架构的好处如下:
(1)不增加实际税负
有限合伙企业自身不用缴纳所得税,直接穿透到股东层面。
(2)可利用税收优惠地
该合伙企业可设在税收优惠地,如目标企业对合伙企业分红,则合伙企业可享受优惠地的税收优惠,减税或税收返还。如果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所得也可适用。当然该有限合伙企业也可先设在经营地,等有需要分红、转股等税收负担之前再迁往税收优惠地即可。
(3)可利用有限合伙企业控制权的灵活性
区别于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进行表决的决策机制,有限合伙企业可由gp完全实际控制,设置优先合伙企业,可以保障实际控制人对经营实体的控制权。未来进行股权激励、引进投资人、增加融资,作为gp的实际控制人便可灵活操作。
(4)不对等分红便利
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不按合伙人份额比例进行分红,《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既可以在某个时点只对特定合伙人分红,也可以不按比例分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新一轮税制改革下,税收法定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包括营改增、税收征管法等税制的改革,对纳税人税务管理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也为税务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通过税收筹划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应从长远规划和整体利益考虑,从长计议。税务筹划应在企业管理层做出决策前进行,向专业人士咨询,根据企业或个人的实际需要,获取定制化的税务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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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1元股权转让印花税
案 例
王总有个有限责任公司,100%控股,注册资金100万元,全部属于认缴,也就是实收资本0元。
经过2年经营,截止目前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也就是净资产1000万元。
现在要股权转让给刘总,股东决议中标明的转让价格0元。
提 醒
自然人股权0元转让,并不代表0元个税!
分析:股权转让价格0元是否明显偏低?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1.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00万元*100%=1000万元
3、因此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000万元
股权转让个税?
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20%=(1000-0)*20%=200万元
股权转让印花税?
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缴纳股权转让的印花税=1000*0.05%=5000元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第5篇】股权转让印花税怎么交
深圳税局回复:以1元价格转让股权,印花税如何缴?
以1元价格转让股权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请问如何缴纳股权转让合同的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同时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数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 。
若纳税人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日期:2020.7.23
来源:深圳税务
【第6篇】股权转让双方都交印花税吗
股权转让,大家平时听得其实不少,股权、股票、股份……但是往往很多人容易忽略一个点,股权转让其实是要缴税的,而且是交好几种!
不要等到税务局上门盘问,才知道漏缴税了。
一. 印花税
首先引出的是印花税。股权转让要签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而法规规定交易合同是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的。
(一)谁缴税?
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换句话说,印花税是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征收的,双方都需要缴印花税。
需要注意的是,被投资企业不用缴印花税,也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由股权转受双方自己完成。
(二)什么时候缴?
印花税可以按次申报也可以就按时间段汇总后统一申报,即跟增值税一样,按月或者季度申报。一般个人或个体工商户都是按次申报,签完合同协议之后,带着合同去税局就可以啦。
(三)缴多少?
税率:万分之五
计算公式:应纳印花税额=合同所载金额总额*5/10000
【案例1】甲公司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原有自然人股东a、b两个人,出资额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2023年8月20日分别与c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采取平价转让,约定a将其中的50万元转让给c,b将全部150万元转让给c,则a、b、c三人分别应纳印花税为:
a: 50×5=250元;
b: 150×5=750元;
c: (50+150)×5=1000元。
二. 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以公司主体转让股权,就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相对于印花税这种小税种来说,还是比较占大头的!
(一)谁缴税?
企业所得税,当然是企业缴啦!只要符合下面两种条件,持股人(即转让方)就要缴。
1. 持股主体是企业,转让给个人;
2. 持股主体是企业,转让给企业。
注意跟印花税区分哦!印花税双方都缴,所得税只有转让方缴!
(二)按什么税目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范畴,转让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
也就是说,公司转让股权,要按转让财产收人税目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哪些可以税前扣除?
关于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就股权转让来说,股权计税成本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可以扣除。
(四)缴多少?
1.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0%;
2.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计算公式: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税率
咱们直接用案例分析一下:
【案例2】乙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00万,a公司在该公司占股40%,现要将其中20%以2000万的总价款转让给b,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忽略不计,那么a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多少?
企业所得税额=[2000万-(5000万*20%)]*25%=250万。
三. 个人所得税
同理,个人所得税缴纳原理跟企业所得税大有雷同,区别在于转让方是企业还是自然人。
(一)谁缴税?
1. 持股主体是个人,转让给个人;
2. 持股主体是个人,转让给企业。
以上两种情况,持股主体(转让方)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啦。
但是!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要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代扣扣缴义务人。
这跟增值税刚刚相反,增值税是卖方代扣代缴买方的增值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是买方代扣代缴卖方的所得税。
这里很好理解,你拿公司的工资,就是公司帮你代扣代缴个税的,同样逻辑往股权转让上面套一套,so easy!
(二)啥时候缴?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是一个很!重!要!的点。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之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然后持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记住!是先申报,再工商变更登记!
(三)咋缴?
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简单点~税率:20%
计算公式:个人应纳所得税额=(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案例安排!
【案例3】某合伙企业由3人合伙,a入伙时出资5万,现a要退出,将股权转让给b,合同载明转让价款为10万,转让过程中支付了中介服务费等5000。那么b需要代扣代缴的a的个人所得税额多少?
个人所得税额=(10万-5万-0.5万)*20%=0.9元。
四. 增值税
万万没想到,还有增值税!莫慌,这个税只有企业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才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相应增值税。
抓重点:企业、上市公司。
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为6%,小规模纳税人为3%。相关计缴纳申报参考咱们日常操作就可以了,在这里涛哥就偷个懒,不再唠叨了~
【第7篇】0元股权转让印花税要交
文 | 陈松祥
税法规定,自然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转让方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但是,如果股东出资设立企业时,注册资本金并未实缴,即取得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0, 那么这些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经营一段时间之后,是否可以将自己的股权0元转让呢? 0元转让股权,从民法角度来说,只要不是为了逃避债务,都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为了逃避债务⽽0元转让股权,转让⾏为可能会被撤销。那么0元转让股权,税务局会不会认可呢?
举个例子
2023年,张总与几个志同道合的朋友成立了天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利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缴资本0元,张总占股25%。2023年底,所有者权益1000万元(即净资产1000万元),2023年4月8日,该公司股东张总与刘女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总将其持有该公司25%股权以人民币0元转让给刘女士。
张总:本次股权收入为0元,股权成本为0元,无转让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对于张总本次股权转让,应核定其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到底要不要交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以下简称“税总67号公告”),对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做了相应规定。
根据(税总67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应交个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税费)×20%。
问题是:这种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的原值呢?
根据(税总67号公告)第十一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那么如何界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税总67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认缴制下,股东并未向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即取得了一定的股权份额,股权原值为0,但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经营累计,股东权益不再为0,此时股东再转让自己所持股权,股权的价值就不再为0,如果股东为了避税而0元进行股权转让,则会面临被税务机关核定的风险。根据税总67号公告第十四条,税务机关核定转让股权转让收入时,首选按照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进行核定。
天利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张总持股比例为25%即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250万元,而张总以0元转让,显然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属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证据证明其属于税总67号公告第十三条所列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税总67号公告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张总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其对应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即250万元。算出了股权转让收入,我们还要算出股权的原值,就是成本,才能确定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税总67号公告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因张总认缴出资为3000×25%=750万元,但其实缴出资为0元,即取得股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为0元,假设其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为0元,那么,张总取得该股权的原值为0元,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股权收入为=1000×25%=250万元
需要缴纳的印花税为250×0.05%=0.125万
应纳税所得额=250-0-0.125=249.875万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249.875×20%=49.975万元
【第8篇】个人股权转让交印花税吗
个人转让股权要不要缴纳印花税呢?
解答:
依据202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印花税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纳税人,应该依照法律明文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单位和个人,应该依照法律明文规定缴纳印花税。”
按照《印花税法》附表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文规定:股权转让书据(不包含应交纳证劵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转让包含买卖交易(售卖)、承继、赠予、交换、切分。
因而,个人转让股权也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哦!
【第9篇】企业重组股权转让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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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本部分讨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股权收购中现金等非股权支付工具问题。收购方以股权作为支付工具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后在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中讨论。
1、股权转让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转让股权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2、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体系
第一类:上市公司原始股东转让其上市之前持有的限售股,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开户的券商履行扣缴义务。
第二类: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对个人投资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类:除上述两类股权(票)之外的其他的股权转让,按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3、股权转让行为的具体情形
67号公告明确了七类情形的股权转让行为:
(1)出售股权:个人股东出售股权是最常见的股权转让行为。
(2)公司回购股权:回购股权主要用于股权激励、再转让等情况。如果发生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减少,应该按照撤资和减资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适用政策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非上市公司发生的向个人股东回购股权,应该按67号公告进行税务处理;上市公司中大量发生的股票回购业务不适用67号公告,因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未来新的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原有的老股东把股份转让给未来的新股东的行为,就属于拟上市主体股份权属的变更,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7号公告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根据67号公告,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6、需要核定收入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7、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六种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9、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①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②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10、股权原值的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6)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7)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8)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11、合理费用的确定
67号公告规定为:“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也就是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缴纳的税金及支付的费用。
股权转让中缴纳是税金主要是印花税且有完税证明。
关于合理费用具体政策没有明确规定。
12、外币结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
67号公告规定:“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宜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确认:
67号公告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2)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申报入库方式
《个人所得税法》和67号公告的基本规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原则上由扣缴义务人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将税款申报入库,这是首选的处理方式。但实务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操作性困难。因此现行政策也允许受让方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前提下采用转让方自行申报的方式将税款缴纳入库。
(3)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地点的确认
67号公告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点
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①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②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③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④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⑥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个角度来说,分次支付转让款的也需要一次性将全部税款缴纳完毕。
14、个人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现实中存在个人通过设立境外控股公司来投资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人以转让境外控股公司股权的方式间接转让中国境内的企业,对于这种形式转让中国境内企业公司股权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政策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为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二、参考法规条文及书籍
1、《资本交易税收实务》(2019版) 徐贺编著
2、《个人所得税法》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
【第10篇】2023年股权转让印花税
如果你是第一次产生股权转让或受让的念头,你肯定最先想到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的法律问题,转让的流程和工商局需要的材料这些问题。
这些固然重要,但还有一点更重要,且往往都是“事到临头”才想到的就是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
没错,股权转让也要纳税,还不止一种,共涉及4种:
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下面小快就跟大伙一一叨咕叨咕股权转让的这4种税。
在这之前,来看看两个概念先,持股主体和股权主体。
持股主体
即股权在谁手里。
股权转让前转让方是持股主体
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是持股主体
如果转让方只转让了自己持有的部分股权给受让方,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都是持股主体。
持股主体主要有4类:
个人
个体工商户
公司制企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
非公司制企业,即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股权主体
即被投资的企业。
例如:
a企业的股份分为三个部分,b企业持有51%,b个人持有20%,c个人持有29%。
那a企业就是股权主体,bcd就是持股主体。
股权主体主要有3类:
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
合伙企业
搞清楚这两个概念后,我们单刀直入吧!
印花税
上文说到,股权转让要签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而法规规定交易合同是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的。
印花税是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征收的,双方都需要缴印花税。
需要注意的是:
被投资企业不用缴印花税,也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由股权转受双方自己完成。
税率:万分之五
计算公式:应纳印花税额=合同所载金额总额*5/10000
小快小栗子:
某合伙企业由3人合伙,现a要退出,将股权全转让给b,合同载明转让价款为10万。那么a和b都需要缴纳印花税额多少?
印花税额=10万*5/10000=50元
印花税可以按次申报也可以就按时间段汇总后统一申报。
一般个人或个体工商户都是按次申报,即签完一份合同后,带着合同去主管地税局办理。
而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增值税申报周期申报印花税,即若你是一个月申报一次增值税,那也一个月申报一次印花税,若你是一个季度申报一次增值税,那也一个季度申报一次印花税。
增值税
实务中,最常见的股权转让是个人或企业作为持股主体,转让自己持有的未上市企业(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股权,而这几种情况都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如下图圈红)。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出只有企业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才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相应增值税。
而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为6%,小规模纳税人为3%。
注:由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话题较大,暂且不多论述。
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的税收中,增值税针对上市公司,印花税是小头,占大头的也是大家最关心的是所得税。
所得税是针对股权转让方的,至于到底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就要看转让方是企业还是个人了。
股权转让双方,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持股主体是企业,转让给个人
持股主体是企业,转让给企业
持股主体是个人,转让给个人
持股主体是个人,转让给企业
以上1、2种情况持股主体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25%
小快小贴士:
由于政策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0%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计算公式: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5%
小快小栗子:
某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00万,a公司在该公司占股40%,现要将其中20%以2000万的总价款转让给b,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忽略不计,那么a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多少?
企业所得税额=[2000万-(5000万*20%)]*25%=250万。
小快小贴士:
实务中,转让方股权转让所得的认定是一个很麻烦的问题,要厘清股息、未分配利润等等,对此小快会在以后的文章中详述。
个人所得税
上述3、4种情况的持股主体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20%
计算公式:个人应纳所得税额=(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法规规定: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要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代扣扣缴义务人。
这跟增值税刚刚相反,增值税是卖方代扣代缴买方的增值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是买方代扣代缴卖方的所得税。
小快小栗子:
某合伙企业由3人合伙,a入伙时出资5万,现a要退出,将股权转让给b,合同载明转让价款为10万,转让过程中支付了中介服务费等5000。那么b需要代扣代缴的a的个人所得税额多少?
个人所得税额=(10万-5万-5000)*20%=9000元。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还有一个重要的点就是,纳税申报的时间。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之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然后持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实务中,部分省市,纳税申报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也可以同时进行。但难免工商局专员对完税凭证要求严格,所以建议还是先去税局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再去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
【第11篇】股权转让双方缴纳印花税吗
转让股权就是公司的股东把自己的股份给另外一个人,这个是有偿的,要是无偿的也是要缴纳税费的,印花税是肯定有的,要是转让方还是自然人股东的就会缴纳个人所得税。
网友咨询: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有哪些?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徐祎辉律师解答:
个人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税有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如股权转让方是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按照转让成交价减去当初出资价和费用,按照此差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
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税有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 。
徐祎辉律师解析: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缴纳各种税费。
当转让方是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具体如下:
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印花税
(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以及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税目:由于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二)股票转让所立书据
财政部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三)税收优惠股权分置
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士,曾获沈阳市司法局‘第二届法律援助律师提名奖’。徐律师专注房地产及建筑纠纷案件。擅长企业劳动纠纷及风险规避,办理民商事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及侵权纠纷的案件。
【第12篇】股权转让印花税纳税地点
目前,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主要分两种情况:
1、 根据财税[2005]11号文件规定,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按照“股权转让书据”交纳印花税。2007年5月30日,该税率已经由1‰调整为3‰.
2、 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即除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以外的股权转让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企业股权转让的其他税务
外商投资者境内企业股权境外交易也应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税【1988】255号、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时,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并且外商投资者境外交易股权只是在境外付款,必须在境内办理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该在带入境内时按规定的税率贴花。
目前,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或暂免征作了明确界定。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15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
152000投资收益
6000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收购b公司60%的股权,a公司支付b公司股东的对价为5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权,a公司收购股权后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在该股权收购中a公司为收购企业,b公司为被收购企业。
(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股权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1)一般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举例
分析相关资料:2008年9月,a公司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发行 36?809 万股 a 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 214?242?370 元,出资比例为 25%,b公司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 元,出资比例为75%.根据法律法规,b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1)业务的性质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规定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
(2)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并且假设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c公司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处理: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假设b公司适用25%税率,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372745250×25%=593186312.5元②收购方:a 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 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13篇】认缴制下股权转让印花税
今天老师想带大家了解一下自然人股东认缴制下的股权转让如何处理?
我们先用一个案例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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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abcd四个自然人股东,其中股东a占股70%,股东bcd各占10%,当时公司投入的实收资本的是300万,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亏损两百万。
此时该公司需要迅速扩张,于是公司决定要从原来的300万注册资本,认缴增资到1000万,4个股东均同意认缴增资,但由于后期公司扩张,需要资金进行周转。
此时a大股东提议缴付认缴出资额,但bcd三个小股东由于公司亏损,决定不再投入,而后a大股东决定由自己缴付全部认缴出资额700万,此时意味着bcd小股东的持股比例要下降。
此时,大股东已经将自己应出资的490万实缴到位。
因为是由300万注册资本,认缴增资到1000万bcd股东不投入,由a股东己缴付全部认缴出资额700万,才引发的股权变动,所以bcd股东的持股比例下降却不能按增值扩股的行为达成。
只有一种处理方法就是小股东将自己不投入部分的比例转让a大股东,协商转让后占股比例为,a大股东将持有股份85%,bcd三个小股东持有股份将缩小到5%。
也就是意味bcd三个小股东需将5%的股权转让给a大股东,此时股东bcd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公司亏损200万,并且bcd股东不投入,才由a股东缴付全部认缴出资额的,这么看股东bcd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实际计算时就会发现问题。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转让所得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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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收入如何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约定在股权转让时,转让价格不能偏低,至少不低于净资产所对应的份额。
而股权原值指最初投入的成本,原则上是实收资本,在认缴制下才可能出现注册资本的情形。
参考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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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分析案例中的情形bcd股东的收入和股权原值以及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跟着老师一起来看一下具体的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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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规定测算下来bcd股东的转让所得为14.5万需要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然测算完全符合规定,但是却好像哪里出现问题了,因为企业本身是亏损的,且由于bcd股东不投入,才由a股东缴付全部认缴出资额才出现的股权转让的问题
从常理上来说,bcd股东是不应该缴纳交个人所得税,可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规定测算下来,却是出这样的问题。
而自2023年认缴制实施以来,对于认缴制下的股权转让,其实没有任何的相关文件依据,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规定股权转让的时候不能低于净资产的份额。
那样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通过以上的内容会发现,完全套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规定时其实是偏离企业的实质问题。
如果要套用规定,要按照净资产的份额计算收入,在成本上也要按照实收资本的成本来进行减除。
以上是针对第一种情况的一种处理方法,我们接着看第二种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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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300万实收资本,亏损200万,所以公司目前只属于股东共同的利益的只有100万净资产。
所以如果按照100万净资产计算的话,我们一起往下看
此种计算方法,是扣除大股东投入的资本来计算的。
这个案例按照这样的测试方法得出的结果实际上与第一种是一样的。
两种计算方法的共同特点就是:收入与成本要口径保持一致。
如果税务机关规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规定以净资产所对应的份额来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bcd股东的收入应该怎么做呢?
我们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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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种测算方式一个是按照净资产的份额计算,一个是按照属于bcd的净资产份额计算的。
虽然计算方法不同,但是问题的本质是亏损300万,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该种计算方法中,这个转让价格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两种不同的方式只是带来印花税的影响。
大家在实务中无论采取哪一种方法,就匹配相应的成本就可以了。
【第14篇】股权转让合同零印花税
股权赠予就是我们常说的0元转让股权,因为涉及到个人和企业的不同情况,所以缴纳的税款也会有所不同。
印花税:依照《印花税法》,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税率是股权价款的万分之五。
增值税:如果股权赠与方是非上市企业,那么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反之,如果是上市公司,那么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赠与方是个人,那么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我们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的规定,如果是转让股权的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的收入,作为0元转让的股权赠予情况,在经过税务机关的核定之后,出让股权方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继承了或接收了股权,明显偏低的股权转让收入可以被视为有正当理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股权的赠与方和接收方都是个人,那么接受方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如果股权的赠与方是单位,接受方是个人,那么需要缴纳个税。
根据接受方和赠与方的关系不同,可以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偶然所得”两种情况缴纳个税。如果是满足公益捐赠条件的个人赠与行为,按照规定,可以税前扣除30%或者100%。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作为股权赠与方,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将转让的股权视作转让的财产,按照股权公允价值计算应收收入,减去股权的计税基础之后,再差额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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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认缴制股权转让印花税
2023年3月1日,国家正式改革了工商登记制度,把注册资本的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同时还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零元创业当老板。
当老板(股东)的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股权转让也越来越频繁。本来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就比较复杂,而认缴制下的股权转让更为复杂。
个人股权转让只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咱们好好分析下在认缴制下个人所得的涉税处理。
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9个税目之一的财产转让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交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股权转让相关税费)×20%,公式非常简单,但是要准确把握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计税成本就有些困难了,可以说工商局给税务局出了一个不小的难题。
认缴制下股权转让价格难以确定
有人说这有什么难确定的啊,按公允价值确定转让价格啊!上市公司有公允价格,这一般的小企业哪有什么公允价值,有人觉得得这公司值1000万,有人觉得只值500万,公允价值肯定是没法操作的,有人说可以找评估机构的,话说回来,这评估公司也没个准,基本上也都是瞎蒙的。
那税务局不可以做评估吗?
还真不行,对于二手房的转让价格,税务局已经有评估系统,但是对股权转让确实没有评估系统,税务局不去评估股权转让价格的。
那税务局对个人股权转让的价格怎么认定的呢?
看股权转让协议的转让价格和公司净资产,如果转让价格低于公司净资产,税务局就会认定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税务局有权核定股权转让价格。
在实缴制下,公司至少还有实收资本,也就是说还有净资产,但是在认缴制下,就出问题了,公司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公司是没有净资产的,也就是说净资产为0,想要通过股权转让价格和净资产的比较来证实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偏低就没法操作了。
而且,碰到0元转让股权的就更麻烦了。
认缴制下公司的净资产为0,股权转让价格也为0,看上去也没毛病啊,可实际上有几个人真的会不要钱就把公司转让给别人啊,但税务局对这种情形确实不好处理,因为都没有净资产,也就无法核定其股权转让价格。关键是有些地方的工商局在受理个人股权变更的时候,要求转让人取得税务局出具的《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证明》,可税务局怎么出具呢,如果要核实转让人不是0元转让,唯一的办法就只能去检查他的银行流水了,可是税务局不能随便检查个人的银行流水的,那么个人转让股权的事就被卡住了。
认缴制下核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因素非常复杂
前面提到,对于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税务局是有权核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按股东持股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确认为股权转让价,看着简单,实际情况就复杂了。
税务局通常是这么做的。
假设,老周、老王两人共同成立一家公司甲,老周认缴100万元,占股50%,老王实缴出资100万元,占股50%,经营一年后,公司赚了钱,甲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此时甲公司的净资产为200万元。现老周欲0元转让甲公司50%的股权,假设按核定计算股权转让价格,这次股权转让老周要交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核定的股权转让价为200×50%=100万元,由于老周是认缴出资,并没有实际出真金白银,股权计税成本应该为0,应交个人所得税(100-0)×20%=20万元。
老周认为这不合理,那老王实缴出资的100万元,怎么算到我头上还占了50万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如果清算股东出资额是不能分给其他股东的,也就是说老王实缴出资的100万,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不能算我的净资产份额啊,这20万的个人所得税不应该的啊!
而且把认缴出资的股权计税成本定为0也是值得商榷的,认缴出资并不是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责任,一旦清算后公司资不抵债,股东是需要按认缴出资额来承担责任的,如果老周在股权转让的时候约定股权转让后,老周仍然按持股比例承担公司破产而产生的债务,再按0元认定老周股权转让的成本是不太合理的。
随着越来越频繁的认缴制下的股权转让行为,由于缺乏相应的指导文件,给基层税务部门的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惑,也影响了股权流动的效率,希望高层针对这类事项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16篇】股权转让哪一方缴纳印花税
有的企业股东不想保存自己的股权,期望转让出去取得相应的本钱.这种操作也能的,不过需求征得别的的股东的赞同,按公司的规章来处理才能够.那股权转让受让方需求交纳什么税?一般景象,股权转让受让方需求交纳印花税,具体阐明如下.
股权转让受让方需求交纳什么税?
股权转让的受让方需求交印花税.印花税是对合同、凭据、收据、账簿及权力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股权转让需求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所以说两边都需求交纳印花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别的的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别的的股东寻求赞同,别的的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别的的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别的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
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
股权转让首要要交印花税、个税和企业所得税.
1、印花税:股权转让要签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而法规规则买卖合同是需求贴花交纳印花税的;印花税是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的两边征收的,两边都需求缴印花税;
2、增值税:实务中,最常见的股权转让是个人或企业作为持股主体,转让自己持有的未上市企业(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股权,而这几种状况都不归于增值税征收规模;
3、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的税收中,增值税针对上市公司,印花税是小头.
以上收拾的材料内容,便是咱们关于'股权转让受让方需求交纳什么税?'这一问题的具体答复.现在也大致理解股权转让受让方需求交纳印花税的原因了吧!已然现已说到了股权转让缴税的问题,小编还概括了一下股权转让需求交纳的一些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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