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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三类企业(16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1:19:25 查看人数:39

【导语】出口退税三类企业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出口退税三类企业,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出口退税三类企业(16篇)

【第1篇】出口退税三类企业

刑法条文规定简单、税务规范性文件繁多、税收实践情况复杂等原因叠加,导致骗取出口退税应认定为行政违法予以处罚还是直接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分疑难复杂。也正因如此,对部分出口退税情形的性质,行业从业人员的认知与税务、司法机关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本文从税法、民法、刑法等多角度探讨出口退税中“走货”行为的定性,并对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的另外5个疑难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行业主体防范和化解涉税风险、合规管理经营提供思路。

一、从业人员认知:“走货”属灰色地带,但不构成犯罪

外贸出口领域中的所谓“走货”,通常是指个体户、小商贩自行联系外商、自行采购货物,联系挂靠至出口企业,以出口企业名义报关出口并取得退税。或外贸企业主动整合联络有外商客户的小商贩、个体户、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以外贸企业名义从事出口业务并办理退税。

将外贸企业资质与有实际外商资源客户进行匹配的,还可能是大的报关公司或货代公司。各参与主体利益体现为:小商贩的返利、运费或报关费的抵减、外贸公司与其他主体的利益分成。

根据我国规范出口贸易及保障税款安全的制度设计,申请出口退税的业务模式主要限定为自营出口(出口企业自行购销、报关)、委托代理出口(出口企业接受他人委托,以显名方式代理出口)和外综服企业代办(专业代理机构代办出口及退税)三类。类似假自营真代理的“走货”“借货出口”行为,则并不属于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的合规业务模式。

大部分从业人员基于对行业的朴素认知,认为走货存在违规,因为出口企业不是真实的境内货主,但基本上都认为“走货”情形中存在真实货物出口,有真实货物报关出口,那么取得退税不构成犯罪。在我们代理的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包括外贸企业工作人员、理货员、报关员、个体户小商贩等人员,大部分认为“走货”属于灰色地带,除全程主导业务被认定为主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出口退税办理具体条件要求、办理程序不清楚,税法如何规定更不了解,大多将上述走货行为理解为“行业潜规则”“灰色地带”“大家都这么做,不清楚这是违规的,甚至会涉嫌到骗取出口退税罪”。

二、税法认定:对退税主体、退税程序、能退税的业务实质有明确要求,但规定庞杂,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经营但退税的,构成行政违法

(一)外贸管理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即可从事进出口业务

为了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于2004年修订对外贸易法,取消了外贸经营许可制度,并扩大了外贸经营主体的范围。根据最新的《对外贸易法》及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完成工商、税务、海关、外汇、银行等注册登记手续,并向属地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无论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从事进出口贸易。

(二)出口退税规定:特定主体以规定方式出口才可退税

基于尊重出口退税原理同时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考虑,我国税法对出口货物申报退税的主体及方式进行了限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或视同出口货物的,才以可申报退税,具体包括:

1、办理工商+税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或个体(外贸企业),以自营或委托方式出口货物,可享受退税政策;

2、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具有生产能力的单位或个体(生产企业),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同样可享受免退税政策;

3、以上单位或个体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也可享受退税政策。

并且,综合内销征税和出口退税政策,出于简化税收征管程序的需求,对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对外贸企业实行“免退”办法。

(三)除外情形:“假自营、真代理”等情形不可退税

为防范骗税出口退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款安全,对于存在骗取出口退税风险隐患的出口方式,税法规定为违规出口方式,不仅不能享受退税政策,而且要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其中,“假自营、真代理”是最为典型的违规出口方式。

根据国税发〔2006〕24号文第二条、财税〔2012〕39号文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以下4项情况被称为“假自营、真代理”:

从上述规定可知,所谓“假自营、真代理”,是以出口企业名义出口,但出口业务非出口企业自营(自行购销、自行出口、自行担责),而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际完成。从业人员普遍认为属灰色地带的“走货”行为,实际上就属于“假自营、真代理”所规定的范畴。该种出口方式,从税法规范角度看,属于违规的出口方式,并不能申请出口退税,反而要适用征税政策。

三、民法认定:“假自营、真代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有效

“假自营、真代理”在税法上不具有合规性,但在民法上,以“假自营、真代理”为约定出口方式达成的业务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3)民提字第7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假自营、真代理”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论述。(参见:最高院的智慧:真代理的协议有效,假自营的退税是否合规得问税局)

该案中,博创公司与民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博创公司委托民爆公司出口钻机设备,以民爆公司名义办理出口退税,但民爆公司仅收取0.6%的代理费,出口退税款应全额付给博创公司,且该业务的采购、出口责任均由博创公司承担。围绕该合作协议是否有效、取得退税是否合法的问题,博创公司与民爆公司发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上述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作协议有效。民爆公司取得的退税款,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返还给博创公司。至于该种行为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构成“假自营、真代理”违规行为,以及如何进行行政处罚,是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责,并非本案审理的范围。

由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可以看出,“假自营、真代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是违反税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知,“假自营、真代理”方式的退税更不构成刑事犯罪。

四、刑事司法认定:构成税收行政违法但不一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规定在刑法第204条中,法释〔2002〕30号文采用列举方法列示骗取出口退税6种明确手段行为,并有兜底条款。实务中,办案机关更关注手段行为的认定,而忽略了主观目的认定,即6种行为认定为骗税手段的前提“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

经过前述分析可知,“假自营、真代理”的不合规性,主要是由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同时,对于“假自营、真代理”的处理、处罚,同样也只在国税发〔2006〕24号、财税〔2012〕39号文中规定:

1、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2、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假自营、真代理”行为,直接的处理方式为追回已退税款,对于未退税款不再办理,同时视同内销征税,而该行为是否构成骗税,是否应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则需要另行判断。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另外规定了其他只免税不退税情形,例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货物。

外贸企业将实质由他人经营货物出口,或者将不能退税的货物办理了出口退税,首先直接违反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但仍需进一步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刑法的规定,进而判定是否构成犯罪。

以外贸企业卓远公司涉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为例,卓远公司在未实际参与经营,未跟踪出口代理业务和合同执行情形下,被利用作为退税平台,由案外人施某主导串联俊宏公司等多家上游纺织企业虚开发票、联系境外机构虚假向卓远公司结汇,以此实现骗取出口退税。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卓远公司下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外贸企业卓远公司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的行政违法行为,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年,暂不予罚款处罚,并未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施某、俊宏公司等参与骗税合谋的上游企业则以虚开、骗取出口退税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行政判决,卓远公司提出,其与俊宏公司没有合谋,且俊宏公司经营正常、所联系货代公司也是较大的货代公司,没有骗税迹象,多家外贸公司被施某利用,卓远公司没有骗税故意。从这一角度看,卓远公司虽实施“假自营、真代理”业务,但其不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要件要求,因而不构成犯罪。

然而,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认为出口企业只要是将他人货物以自己名义出口,就属于骗税,从而将“假自营、真代理”这一税务定性直接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司法定性等同。这种思维脱离刑法明文规定,是以行政规范代替刑法规定认定犯罪构成,明显违反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违背税法的基本原理。

五、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的6个疑难问题探讨

(一)“走货”不一定构成犯罪,要结合主观方面、退税链条考察主观故意要件及客观后果要件

从刑法犯罪构成角度,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未将“假自营、真代理”规定为犯罪行为,依照罪刑法定原则,自然不能直接将构成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的“假自营、真代理”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走货”(“假自营、真代理”)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依据《刑法》第204条及法释〔2002〕30号文的规定进行判断。即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客观上需要实施“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的骗税行为,主观上需要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并且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要达到5万元以上。

从退税制度角度,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既需要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也需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还需要伪造货物归属及出口事实,并且完成虚假结汇。因此,认定构成骗税罪,需要查实上述全部环节,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

另外,从退税原理角度,骗税出口退税的实现,需要以出口货物未缴纳进项税,申报出口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前提,这是打击骗税行为的根本所在。因此,如果出口货物已经足额承担税负,只是出口方式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有碍出口退税管理秩序,则通过行政规范予以调整处理即可,不应上升为骗税罪,予以刑罚的严厉程度。

实务中,“走货”的形成原因多样,除骗税人员利用出口企业,通过“假自营、真代理”实施骗税行为之外,还存在生产企业为规避免抵退税办法而借助外贸企业实现快速回款,以及真实销售方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偶尔出口足额承担税款货物等情况。对于这些原因形成的“走货”,应具体分析其退税行为是否属于“假报出口”、“其他欺骗手段”,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是否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合理正确地作出罪与非罪的判断。

(二)出口业务参与程度直接关系自营、代理及合法性的判定

实务中,对于所谓自营业务还是代理业务,税务机关的一个重要判定依据是出口企业在出口业务中的参与程度。出口业务大体可分为谈签(采购+销售)、运输、报关、付款收汇及退税等五个环节,其中谈签、运输、报关三个环节,对自营和代理的区分尤为重要。

在出口业务中,如果出口企业只提供出口和退税资质,只负责对接单证,并且只保留较低比例的收益而将退税款支付给其他主体,则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实质从事代理业务;而如果出口企业设立时间短、经营人员少、只从事代理业务,则面临较大的涉嫌空壳企业参与骗税的风险。此时无论是进行自营业务性质的争辩还是无罪、最轻、合规不起诉等角度的抗辩,都面临较大困难。

(三)虚开案中挂靠的出罪理由,无排除规定应适用于骗税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及其官方解读明确,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如果以挂靠经营方式销售货物,由被挂靠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构成虚开。由此,在虚开刑事案件中,如果存在挂靠经营情况,司法机关的关注重点是挂靠关系是否成立。

在出口退税领域,也存在个体经营者挂靠外贸公司,以外贸公司名义出口退税的情况,此时,税务、公安多以货物不属于外贸公司为由直接否定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并认定外贸公司实施骗税。

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如果真实销售方出口货物已经足额承担税款,通过外贸公司出口并申报退税,并不会造成税款损失,至多有碍出口退税管理秩序,因此,对于挂靠经营的出口退税方式,也应贯彻虚开案件中的认定思路,将挂靠经营作为骗税犯罪的出罪理由,具体判定挂靠经营是否会造成骗取出口退税的结果,是否应以骗税罪追究责任。

(四)是否构成骗税罪应从退税原理角度分析,虚开罪相关共识应在骗税案中参照适用

在本文第五部分及前述第二个问题,我们从退税原理角度对“走货”“挂靠”行为是否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实际上,对于出口退税领域的其他行为是否符合骗税罪的犯罪构成,都可以此方法分析。并且,实践中关于虚开罪的相关共识,可以作为判定骗税罪的参照。

以如实代开行为为例,纳税人真实发生货物购销,因上游企业或个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从第三方根据采购数量、金额如实代开发票的,许多司法判决已经明确,不具有骗抵税款故意、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罪。如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张某强虚开案,再如王超虚开案、崔某虚开案(参见:类案检索:如实代开不构成虚开的4个无罪判决)。在出口退税领域,如果外贸企业存在类似如实代开行为,也应考虑是否存在骗税故意和国家税款损失,对开票行为的性质进行判定,进一步判定是否存在骗税行为,构成骗税罪。

虚开罪的相关共识是结合税收原理对行为合法性进行实质判断所达成,在骗税案件中适用相关共识,同样有利于区分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从而实现对骗税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五)同案多主体人员的认罪认罚或有罪判决,增加出口企业无罪辩护难度

涉案主体众多是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不仅出口企业及其负责人、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可能涉案,上游企业、托运企业、报关企业及相关人员以及介绍人、外汇人员都可能涉案,或作为同案犯起诉,或另案处理。此时,公诉机关往往采用合围方式,将其中的一方或几方主体作为主犯,通过促使其他人员认罪认罚,甚至对另案先行起诉获得有罪判决,而后落实对主犯的指控。

由于出口企业是出口退税业务的核心主体,因而出口企业及其负责人往往被作为主犯处理。在其余主体大量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无疑会对出口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不仅表现在笔录方面会存在更多不利供述,而且其他人员还可能提交公诉机关尚未掌握的证据,由此出口企业涉案人员的心理压力也会随之增加,此时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存在极大的难度。

(六)做好税务阶段的沟通与应对,尽可能在前端化解风险,避免责任升级

涉税案件多由税务机关稽查,而后向侦查机关移送,多数骗税刑事案件同样会经历税务处理阶段。在税务处理阶段,出口企业仅与税务机关对接处理案件,而在刑事司法阶段,出口企业则需要面对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因此从沟通处理角度,刑事司法阶段难度更大;并且一旦进入刑事司法阶段,出口企业相关人员往往会被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解决案件争议明显不利。

另外,相较于司法机关,对于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把握更具优势,在税务阶段通过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阐述法律理解与适用观点,能够有更多可能获得认可。

在我们代理的某外贸公司涉嫌“假自营、真代理”骗税案件中,经过我们与税务机关的多轮沟通,该案最终以外贸公司被追缴退税款的行政处理结案,避免了被移送司法机关,也取消了予以罚款的处罚。行业内其他相似案件,则多有被定罪量刑的情况,由此可以说明在税务阶段进行沟通,及早化解风险的重要性。

【第2篇】出口退税怎么骗的钱

一、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以虚开骗抵虚构发票流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

非法获取用于骗税的抵扣凭证惯用手法较多,如农产品虚假抵扣、变票洗票、盗用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

近年来呈现新动向:一是利用市场(零售)销售环节的违规一般纳税人隐匿内销形成的“富余票”虚开。

二是准备注销的企业对长期节流的虚假存货增值税留底税额需要处理而“售票”虚开。

三是准备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在前期规范化运作过程中需要对结存的存货数据增值税留底税额进行消化“出票”虚开。

四是利用退税速度加快、税务机关对疑点扣税凭证核查需要规范推进的特点,采用时间差,对供票侧采取故意欠税,骗取退税后走逃(失联)作案。有案例反映部分移民国外人员返境虚设商贸公司虚开后走逃国外。

五是不法分子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对纳税人开票的信息清单监控不足的弱点,故意在开票时不列举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品名、规格型号、单价等信息,致使税务机关发票信息比对形成“盲区”,不法分子趁机改变发票品目信息对外虚开。六是利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只比对电子底册信息,采用“套打”手法篡改票面品名真票虚开。

来源:海运网

【第3篇】出口退税代理费用

exw,即工厂交货,是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一、问:exw能否出口退税?

答:根据exw的贸易术语定义和特性,笔者从资格条件、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四个角度来判断能否进行退税。

资格条件——货物具有退税率:首先出口商品是具有退税率的商品;企业具有退税资格:申报退税的企业应具有退税的资格。

信息流——报关单信息流:报关单的成交方式为exw,且发货人为出口退税企业;备案单证流:备妥相关备案单证,以运输单据为例,最好能够提供正本提单的影印件,以方便出口退税管理机关审核。

物流——货物实际离境(具备运输单据):货物实际已经离开关境,这可以通过报关单和备案单证中提及的运输单据佐证;进入特殊区域(不具备运输单据,通过报关单证体现):货物进入特殊监管区域或能够退税的特殊监管场所,通过报关单、备案清单等申报单据佐证。

资金流——收汇:出口退税的企业申报并且收汇;确认销售:出口退税的货物确认销售。

二、问:exw成交方式办理出口退税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一)exw下出口退税额的计算:

1、计算方法以及exw与fob转化

根据出口退税额的计算规定,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fob与exw的换算公式为:fob=exw+国内段的运费+国内段的保费(如果需要)+清关费用。

根据贸易术语的定义,exw和fob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国内段的运保费和出口清关手续——fob卖方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装上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因此,如果报关单成交方式是exw,那么,计算fob为基础的出口退税额时,要考虑国内段的运费、保费和出口报关费用,尽管这些费用不是由卖方承担的。

由于exw的特殊性,可从以下两种计算方法中选择:

一种是前述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这种计算方法的好处是稳定;缺点则是将中国出口货主不承担的国内段运费和保费纳入到出口退税额,但实际上国内段运费和保费并不是中国出口企业的收入,这等于扩大了出口退税的计算,容易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另一种是不以fob作为出口退税额的基础,而是以exw作为出口退税额的基础,更好地符合国际贸易实际,更准确地提供出口退税额的计算基础。这样计算的好处是不会造成国家利益受损;但其缺点是增加了管理成本和负担,即新增出口退税额计算基准。

2、报关单上的运费、保费、杂费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报关单也会显示运费和保费信息,但其体现的是国际段的运费和保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出口报关单的运费是指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出口报关单的保费是指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与exw术语的应退税计算无关。

对于exw术语,国内段运费和保费信息应体现在报关单“杂费”一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对“杂费”一栏是这样界定的:“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免予填报。”

(二)exw下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备案单证

由于出口的运输和通关手续是由买家办理的,那么运输单据也由买方取得,作为出口退税申请的卖方,在取得运输单据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同时,按照贸易术语的定义,清关手续也是由买方安排的。下面将就出口清关申报、出口运输单证等角度进行解析。

1、谁来办理出口清关申报?

按照exw贸易术语,买方应该安排出口清单,但为了方便出口退税考虑,买卖双方通常提前约定由卖方协助报关,并以卖方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即卖方作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发货人。

2、中国发货人为何难以取得正本提单?

因为进口商(买方)租船订舱,提单单证发货人(shipper)通常是国外买方或者买方指定的第三人,承运人听从提单单证发货人的指令,同时也将提单递交给提单单证发货人,即国外的买方,所以中国的出口商在exw术语下较难获得正本提单。

3、如何看待fcr单证?

货运代理收据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本身并不是运输单据,仅是收货证明;货运代理在签发fcr时,其身份是代理,不是承运人。因此,fcr单证本身是货物收据而非运输单据的性质,以及fcr签发人是代理而非承运人的身份,决定了其不能代替提(运)单成为备案单证。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退税管理机构可要求出口商提供进仓证明、集装箱装箱单(clp- container load plan)、fcr货代收据等一系列物流补充单据,形成较为完整的出口信息链,以弥补没有正本提单影印件的挑战。

4、怎样应对提单问题?

一是厘清有没有提单。在exw贸易术语下,经常有出口货主反映没有提单,但事实情况是,买方安排订舱(租船),并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因此在exw出口中,买方是单证托运人,在货物装上船后,承运人签发提单,并通过代理交给货主(买方);有些货运代理还会签发fcr(货运代理收据)给卖方。可见,在exw术语中,提单是存在的。

二是厘清中国货主能否获得提单。在实务中,的确存在中国货主难以获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但是,备案单证中的提单并不是正本提单,而是指正本提单的影印件。对于影印件,中国货主应通过与国外买方协商以及与货运代理沟通积极获取。

三是作为出口方的中国货主,需要明晰的是,我国法律对于国内托运人(货物的卖方)是有保护的——货运代理企业不得以其与货物卖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损害货物卖方作为托运人合法的提单权利。

三、exw术语下对出口卖方的建议

一是买卖双方约定卖方协助报关;二是以卖方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以卖方作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发货人;三是约定买方向卖方提供正本运输单据的影印件,以方便后者出口退税。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作者:胡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4篇】代理出口退税方是谁

一、案情简介

该案系当地公安部门接到公安部云端打击指令立案侦查,基本案情如下:h进出口贸易公司系外贸企业,z公司系农产业公司均于2023年12月27日成立的公司,d系农业合作社,t系农业合作社,2023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h进出口贸易公司分11次从税务机关取得出口退税款共计350万元;h进出口贸易公司取得所有进项发票均由z农业公司开具。z农业公司所取得进项发票大部分由上述农业合作社开具或者散户果农到税务局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因该案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经当地经侦部门侦查,现已经查明果农未向z农业公司供应水果仅存在向其开票及资金过账行为,上述合作社也未向z农业公司供应水果也仅存在开票及资金过账行为,z农业公司表面也不曾见到有水果向h进出口公司供应,而经查明h进出口贸易公司向国外出口的水果系甲市水果商高某某、徐某、李某的水果,外商将外汇结算给h进出口贸易公司后,再由h进出口贸易公司将水果款支付给甲市水果商高某某、徐某、李某。而对于高某、徐某、李某而言因个人无出口资质,其收到自己预先与外商谈好的水果款即可其不管由谁来向他们支付。h进出口贸易公司因出口取得相应的出口报关单,为了享受退税政策赋予的退税权,h进出口贸易公司必须要有进项发票,而高某、徐某、李某个人无法向其开具进项税额发票,因此只能由z农业公司向h进出口贸易公司开具相应的销项发票来核算h进出口贸易公司的进项税额。然z 农业公司开出大量的销项税额发票,就需要有相应的进项税额来抵扣否则就面临高额的增值税,为了使z农业公司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平衡,z农业公司安排大量的散户果农向税务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用于计算z农业公司的进项税额抵扣。为了使z农业公司从果农处采购水果显的更为真实,z农业公司的原始记账凭证显示水果购销证明、资金过账、资金回流等均已查明是虚假行为足以证明z农业公司没有从这些开票散户果农处收购过水果。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一、h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出口行为是否构成“假自营,真代理”行为。第二、z农业公司向h公司开票行为是否构成挂靠开票行为?第三、存在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是否会导致国家税款被骗的损失结果?

三、坤税律师分析

(一)不应仅从形式要件片面理解“假自营、真代理”。

何为“假自营,真代理”?字面意思指的是通过进出口代理公司出口,即委托方出口,但为了退税和操作的方便,委托方与代理方即签订了代理协议,又签订销售合同,伪造成是委托方把货物销售给代理方,代理方在自营出口的业务。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对“假自营真代理”的情形做出了规定而且认为如果符合假自营真代理行为不应当享受退税权。本案从表面形式上看即看不到h进出口贸易公司与高某、徐某、李某出口代理合同,也看不到h进出口贸易公司与高某、徐某、李某购销合同。如果是代理行为那么高某、徐某、李某的水果的报关费用、运费、外商谈判、购销合同签订、出口代理费等均应当由高某、徐某、李某承担。如果是购销关系那么自然是由h进出口贸易公司承担这一切费用与高某、徐某、李某就没有任何关系,高某、李某、徐某只管取得其卖水果的货款即可。《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旨在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出口企业从事“假自营、真代理”行为,出发点基于以上业务多与骗税相关。本案中,表面形式符合“假自营、真代理”的主要事实依据是“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却是高某、徐某、李某与外商直接谈好价格的货物”。在该种情况下,是否就意味着出口企业从事的出口业务就一定是税收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存在骗税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3】民提字第73号)对此问题给出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出口退税的问题,该案所涉出口业务项下外贸合同实际履行且已履行完毕,有真实的货物出口,退税主体是与外商签订出口贸易合同的民爆公司,民爆公司获得出口退税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作协议》约定民爆公司在收到外贸合同项下的出口退税款后,在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将全部退税款支付给博创公司,是当事人之间就民爆公司依法获得的出口退税款再行分配的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民爆公司有权处分该笔款项。出口退税是我因为鼓励出口而采取的措施,本案并不存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而假冒出口的情形,并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形。由此可见,我们不应仅从形式要件片面理解“假自营、真代理”而且并不能与骗税违法行为直接对应。

如果片面认定出口企业从事“假自营、真代理”业务与骗税犯罪行为相关,是不合规的退税行为,仅从形式要件就作出追缴已退税款的决定或者定罪量刑的话,其忽视了最核心的因素,即交易的真实性。本案中,h进出口贸易公司向z农业公司支付了货款,z农业公司向李某、高某、徐某支付了货款,并以自己名义委托物流公司提供订舱、报关、商检换单等服务,并向物流公司支付了运费、保险费,并以自己的名义申报退税,侦查机关对货物的真实交易和出口并无异议,仅从高某、徐某、李某、h进出口贸易公司、外商的表面关系的外在形式要件作出其涉嫌出口骗税罪的结论,其实质亦违背增值税出口退税原理和损害了企业的出口退税权。

(二)z农业公司向h公司开票行为是否构成挂靠开票行为?

退一步而言,如果高某、李某、徐某与z公司账面凭证不能体现双方之间有购销法律关系,或者说仅有z农业公司向高某、李某、徐某转账支付水果货款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购销法律关系。那么是否也不能排除h进出口贸易公司直接向高某、徐某、李某购置水果并为了符合退税政策而挂靠在z农业公司名下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理怀疑。如果按照挂靠开票的这种可能性来分析是否构成虚开虚抵从而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际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第一条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9号)予以了确认,即“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该《复函》还认为,“1996年10月17日《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未被废止,但该解释制定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根据我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法发【1997】3号)第五条‘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对已明令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但是如果修订的刑法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照执行。其他对于与修订的刑法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的规定,应当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合理选择该解释中可以继续参照适用的条文。其中,该解释中关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虚开的规定,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不符,不应继续适用;如继续适用该解释的上述规定,则对于挂靠代开案件也要以犯罪论处,显然有失妥当。”因此,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挂靠开票或者代开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侦查机关不能排除该案中存在真实交易情况下的挂靠开票、代位开票的合理怀疑。

(三)存在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不会导致国家税款被骗。

有真实货物和出口是申请出口退税的基础和条件,企业申报退税附送的资料足以证实交易真实发生并真实出口的情况下,企业就应当享有退税的权益。对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给予出口退税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符合国际税收公平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侦查机关在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企业虚假出口、存在出口退税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反而证实货物已真实出口的事实。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货物满足一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二是报关离境;三是财务上已作出口销售;四是已收汇并经核销,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即可申请出口退税,本案存在真实水果出口前提下,为了达到能取得出口退税权而变通的做法,那么该种变通的做法是否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呢?从国家鼓励农产品出口,提高农产品出口竞争力大层面而言农产品出口后应当享受相应的退税优惠,在存在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那么按照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国家税务机关是需要支出该笔退税税款的,因此,从国家退税政策而言,在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前提下,国家不存在税款损失。

综上,虽本案中h进出口贸易公司与高某、徐某、李某符合“假自营、真代理”的形式要件,但h进出口公司、z农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已充分证实其货物真实交易和出口,符合申报出口退税的条件,侦查机关所侦查所调取的报关单等也有力的说明其认可h进出口公司出口交易真实的客观事实,为避免涉诉成本和潜在出口退税法律风险,建议出口企业按照出口退税管理的规定申报退税,保证货物真实交易和出口。有关司法机关在认定企业“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不应将此出口业务模式与税收违法行为与骗税犯罪行为划等号,应从交易和货物出口的真实性角度去保障企业的出口退税权,在当前经济下行和贸易战的影响下,更应从保障出口企业权益出发,为我国对外贸易增长提供良法执法环境。

【第5篇】出口退税金额怎么计算

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是免抵退的办法,并不是直接全额退税,而是先免征出口环节的税款,再抵减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对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的应退税部分,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税。这也就意味着一家生产企业在既有内销又有出口的情况下,出口的货物未必能拿到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条件

1、生产企业是一般纳税人;

2、生产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

3、生产企业出口时以自己的名义申报报关;

4、生产企业委托或自营出口自产或者视同自产的货物;

5、生产企业有真正能生产加工出口产品的能力与设施。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与商贸企业出口退税,在计算方式上有着很大的区别。商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退税的方式,但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其中: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先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流程

三、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时间

生产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

四、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流程

1、取得进出口权资质,并办理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登记;

2、货物报关出口后,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打印与操作;

3、下载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模拟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转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当期增值税纳税的申报,出口收入的确认;

5、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预申报;

6、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7、打印申报表;整理、保管备案单证和收汇凭证。

【第6篇】出口退税税率查询

大家好,相信大家看了我的分享一定会学会出口退税的,可以先收藏转发,等到用的时候按照步骤操作,有问题大家可以留言,大家一起探索[笑]

出口退税原理及计算

一、出口退税原理

1.“免”税: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2.“抵”税: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

3.“退”税: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外贸企业出口外购的货物而产生的进项税额;

二、出口退税计算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的出口货物劳务实际离岸价(fob)。注意:fob=出口总金额-运费-保费-杂费

免抵退税的计算步骤:

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不得免抵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fob价*(月初第一个工作日中间价或出口当日中间价)汇率*(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②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11行-(当期进项税额12行+上期留底税额13行-当期进项税额转出(含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4行-上期审批通过免抵退应退税额15行)

备注:上述公式所列行数为增值税纳税主表行数;当期应纳税额得数若是负数为期末留底税额。

a、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注意:免抵税额需要缴纳附加税

b、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下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

增值税应退税额=国内不含税购进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②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原材料成本+加工修理修配费用)不含税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退税前期准备及进项票勾选认证

一、出口退税前期准备

1、 备案

a、商务局进行出口备案,获取对外贸易经营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b、海关进行出口备案,获取海关进出口权;《海关证》

c、外管局进行出口备案登记;

d、市场监督局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增加出口许可;《营业执照》

e、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前,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 出口退税资料的准备

a、 退税申报主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需要)、出口发票。

b、 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要注意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与其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相符。

c、 妥善保存出口业务相对应的收汇凭证。

d、 做好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准备,在申报出口退税后15日内,将备案单证按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并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二、进项票勾选认证

生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正常抵扣勾选即可;

外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退税勾选;

出口退税申报流程

离线版申报流程(以下以生产企业申报为例)

一、软件下载

1、 根据地区要求及使用习惯,选择退税申报软件,可选择的申报途径包括: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在线申报、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 如果选择使用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软件,需要先登陆“出口退税咨询网”进行软件的下载安装,及相关企业信息的配置。

登陆出口退税咨询网,点击产品服务——下载中心,下载最新版本的生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及退税率文库并安装。

二、下载后,安装在电脑中。安装时需要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注意不要填写错误。

安装成功后,用户名为sa,密码为空,点击确认,进入申报系统,并输入申报所属期。

对于生产企业,申报所属期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保持一致。

三、进入系统后,首先看下申报系统及信息库是否为最新版本,然后进行数据的录入。数据的采集分两种方式,一种是外部数据采集,一种是手工录入。

1、① a、外部数据导入。首先在电子口岸上下载海关的出口报关单数据,然后登录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点击“退税申报向导”→“外部数据采集”→“出口报关单数据读入”界面,点击菜单“数据读入”,选择电子口岸出口报关单xml文件, 即可完成报关单数据的读入。

b、读入报关单数据后,点击“出口报关单数据处理”,可查看已读入的报关单明细数据,可勾选本期要申报的报关单数据,点击“数据检查”,检查报关单数据是否有误,数据检查通过后,点击“数据确认”按钮,关联业务表对应不同的申报系统业务申报表,根据实际业务进行选择,关联业务表选择“01”。如图:

c、点击“确定”按钮,配置出口发票号(如果一条报关单,对应多张出口发票的可以用“/”、“-”等符号隔开,实现录入多个发票号),报关单数据可以确认到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如图:

② 若已完成第一步外部数据导入并生成申报明细,且无需修改相关明细,可直接进入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采集,如果未导入外部数据,可选择申报系统“退税申报向导”第二步“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点击“增加”按钮,进行数据录入。如图:

几个重要的录入规则:

报关单号:18位报关单编号+0+两位项号,共21位。

进料登记册号:如果属于进料加工业务的请填写,否则此栏应为空。

原币/美元汇率:都是100原币/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例如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是6.9298,那么录入出口明细时就应录入692.98。

如果录入的条数超过一条,录入完成后需要进行序号重排。

2、明细数据采集后,选择申报系统“退税申报向导”第二步最后一项“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点击“增加”按钮,输入所属期(注意所属期要与当期增值税申报的所属期一致),会带出退税汇总计算的对话框,进行数据录入。如图:

填写之后就可自动计算出免抵退税汇总表数据,检查无误后点击保存。如图:

4、生成免抵退申报数据。选择申报系统“退税申报向导”第三步“生成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生成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如图:

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会根据选择的申报路径进行数据的生成。如图:

指定存储路径后,点击“确定”按钮,系统弹窗提示“路径不存在,是否创建路径?”,继续点击“确认”按钮。如图:

5、完成免抵退申报。数据生成后,系统提示“申报数据存储路径”及 “申报数据列表”。如图:

四、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离线申报, 将生成的退税数据包xml文件上传到电子税务局进行自检审核,读入反馈信息查看疑点,自检无疑点,进行正式申报,等待税务机关审核。

五、相关报表打印。选择申报系统“退税申报向导”第四步“免抵退税申报表”,可以打印相关报表。如图:

线上版申报流程(以下以生产企业申报为例)

登陆电子税务局 首先,我们需要登陆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

进入后,选择免抵退税申报的“在线申报”。

按照在线申报上方的操作指引,申报时应先进行明细数据的采集。明细数据的采集分为外部数据采集和手工录入。

如果数据量较大,可以选择外部数据导入方式。从电子口岸下载xml格式的报关单数据,解密后再通过“基础数据管理—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模块导入报关单。

如果是手工录入的话,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页面,点击“新建”按钮,页面将弹出采集框。具体内容按照报关单等资料进行填写。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如还需录入数据可以点击“保存并增加”。需要修改数据时,则勾选需要修改的记录,点击“修改”按钮进行修改。

明细数据采集完成后,如果没有其他特殊表单需要填报,就可以进行汇总表的确认了。

点击“确认汇总表”模块,弹出生成汇总弹窗,填写对应的“所属期”、“不得抵扣累加”、“期末留抵税额”,点击“确认”按钮,即可生成汇总。如图:

点击操作指引的“退税申报”,进入后点击“生成申报数据”按钮,输入正确的所属期,点击“确认”按钮,可生成申报数据。然后勾选生成的数据,点击“数据自检”按钮。然后勾选生成的数据,点击“数据自检”按钮。当没有不可挑过疑点后,勾选数据,点击“正式申报”按钮,可将数据转为正式申报。数据转为正式申报后,可在申报结果查询界面查看申报后的审核状态。税务事项通知书可查看税务机关受理结果。如图:

附表二第18行填报生产企业征退税率差,在本期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

附表二第26行填报外贸企业本期退税抵扣认证专用发票:份数、不含税金额、税额

附表二第28行填报外贸企业期末已经认证的专用发票按税法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份数、不含税金额、税额

主表第15行填报免抵退应退税额等于上期出口退税额

企业出口账务处理

一、生产企业出口账务处理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退税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账务处理

(一)购进出口货物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二)确认外销货物的销售收入,根据外币金额和选定汇率确定销售额: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三)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四)根据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率,将不可退的进项税计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征退税差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五)货物出口后,根据退税率,计算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六)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企业出口备查资料

以下资料为有纸化生产企业退税提交税务局资料,无纸化企业存档备查

税务局提交资料: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2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2份

免抵退申报汇总表附表2份

免抵退申报汇总表附表2份

出口退税申报资料接收单1份

出口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1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请书1份

企业存档资料:

出口退税申报资料接收单1份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1份

中英文合同1份

出口货物装箱单(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

运输单据(国内运输单据:国内运输发票;国际运输单据:qqct出口单票查询单(物流单)、提单)

填表说明:

一、第1栏填写退税申报所属期,外贸企业填写所属期+批次;

二、第2栏填写所属期内申报序号;

三、第4栏填写税务机关监制出口发票号码;

四、第7栏填写该笔业务备案单证的总页数。

到这里就结束了,谢谢大家观看收藏

【第7篇】进出口退税办理流程

出口退税简介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北京易础:2023年出口退税办理流程

2023年出口退税的操作明细流程

(1)向导→申报系统操作向导→退税申报向导→一外部数据采集→出口商品汇率配置;

(2)退税申报向导→外部数据采集→认证发票信息读入(如果不读入电子数据,手工录入,选择“认证发票信息处理”);

(3)外部数据采集-报关单数据读入-报送单数据查询与确认,如果不读入电子数据,手工录入,选择“二退税申报数据录入→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

(4)二退税申报数据录入→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修改关联号和序号→点击保存→点击审核认可;

(5)二退税申报数据录入→进货明细数申报据录入→修改关联号和序号→点击保存→点击审核认可;

(6)三退税申报数据检查→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换汇成本检查→预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四生成预申报数据→生成预申报数据;

(7)六确认正式申报数据→确认正式申报数据;

(8)七生成正式申报数据→退税汇总申报表录入→增加→录入申报年月、申报批次→自动生成汇总表→保存;

(9)打印出口明细申报表→六确认正式申报数据→出口明细申报数据查询→申报表打印;

(10)打印进货明细申报表→六确认正式申报数据→进货明细申报数据查询→申报表打印;

(11)打印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七生成正式申报数据→退税汇总申报表录入→打印报表;

(12)七生成正式申报数据→生成退(免)税申报数据-进货/出口申报表。

外贸企业已经生成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数据,如果需要撤销申报的具体操作流程:进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向导→申报系统操作向导→退税申报向导→八已申报数据确认→已申报出口明细申报数据查询→点击“认可申报”→选择“将当前关联号转为待申报”或者“将当前筛选的所有关联号转为待申报”,就可以撤销申报标志。

注意: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信息请以北京中算财税老师为准。

【第8篇】出口退税复函资料

2023年6月15日,因上级交办,常熟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a公司涉嫌发票违法予以立案查处。同日,稽查局下发检查二股任务通知。2023年6月20日,稽查局向a公司发出税务检查通知,告知决定派徐某某、孟某等人对a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2023年6月20日,稽查局向a公司发出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决定调取a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经调查,确认涉嫌金额3304064.37元。2023年9月18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致函常熟国税局,作出关于税收问题的说明,并要求对暂压的退税恢复正常。2023年10月19日,a公司向常熟国税局提出办理出口退税的申请。2023年10月23日,常熟国税局作出熟国税通〔2016〕100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23年6月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检查,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有部分毛皮产品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第五项第一目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涉及出口毛皮的3304064.37元退税款暂缓退税。在此期间,稽查局对a公司涉嫌骗取出口一案的检查办理了延期手续,尚未结案。a公司对暂缓办理出口退税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暂缓办理出口退税的条件适用?

上诉人称: 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上诉人业务存在疑点及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仅以出口货物存在疑点为由作出暂缓退税决定,缺少事实根据。上诉人的供货商黑龙江省嘉荫县b有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函亦称,上诉人与b公司之间的业务正常,未发现任何疑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公告《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退税机关应予办理出口退税。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判决:原审判决部分事实未予查清,以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行初54号行政判决。二、确认江苏省常熟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熟国税通〔2016〕100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违法。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50元,计人民币100元,由江苏省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负担。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第五项第一目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款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经核查,稽查局对上诉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立案查处未结案,常熟国税局对a公司暂缓办理出口退税,符合上述规定。

稽查局延长稽查期限属于税收稽查行为合法性问题,不属于本院对涉案暂缓退税行为的审理范围,但是为保障上诉人a公司的合法权益,增进涉案暂缓退税行为的合理性,本院建议稽查局加快本案税务稽查进程,尽快查处结案。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上诉人业务存在疑点及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本院认为,暂缓退税是税务机关为保证国家税收安全而实施的保障性措施,被上诉人作出暂缓退税决定,有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稽查工作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并非本案审理范围。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未明确上诉人哪笔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退及退税金额问题,被上诉人在诉讼中作出合理解释,本院予以支持。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雪薇 整理

【第9篇】增值税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退税是很多考生比较头疼的内容,主要是这些业务平时很少接触到。本文小贝就和大家来扒一扒出口退税。

一、为什么需要出口退税?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税率有四档,分别为13%、9%、6%、零。其中零税率最主要的就是针对出口环节。需要说明的是,零税率不等同于免税,因为免税是针对某个环节的,而零税率则是要使整件商品的增值税变为零。由于出口商品到了对方国家(或地区)还可能面临着各种税收(如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关税),如果出口的时候还背负着国内的增值税,出口后商品就背负着双重税收,自然会影响其竞争力,因此为了让出口商品能够公平参与国际竞争,在其出口之前国家要先将其背负的沉重枷锁卸下来,也就是要“退税”。

出口退税要退给谁?我们在之前的增值税原理中讲到,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它可以转嫁到下一环,最后环节才是真正的税收负担者,因此,无论出口商品在之前经历了多少环节、征收了多少道增值税,但最终都是由处于增值税链条末端的出口企业来买单,因此,出口退税只需要退给它就可以了,之前的环节由于实际上并未真正负担增值税,也就无需考虑了。

二、如何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三种情形?

虽然我们俗称“出口退税”,但实际上该政策包含了三种情形:

(1)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就是出口这个环节免予征收增值税,即不用像内销那样按13%、9%、6%等征收增值税。而出口退税,就是要退还以前环节缴纳的增值税。这种情况在具体计算时可以再细分为“免退税”和“免抵退税”。其中,“免退税”主要适用于没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虽然这些企业也可能涉及内销缴税问题,但是由于其出口的商品是买进来的,而买进来的时候都是有发票的,可以明确区分哪些是出口、哪些是内销,所以,在计算的时候出口和内销两部分其实是分开来算的,就出口部分而言,由于不涉及内销,自然就不存在“抵”的问题了。而“免抵退税”则主要针对生产型企业以及部分营改增企业,由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劳务等所负担的进项税往往难以在出口商品和内销商品之间明确区分,所以在计算出口退税时就要和内销一并进行考虑,要先把内销的部分给抵消掉,剩余的部分国家才会退还给企业。(具体计算差异见下文)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这种情形主要是针对一些商品本身就不含进项税,或者进项税算不清楚的情形。比如出口企业直接从农户那里收购一批水果,然后出口。由于自产农产品免税,所以这种出口商品本身就没有负担增值税,自然就不涉及退税了。又比如,小规模纳税人要出口货物,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简易计税办法来计税的,计算不清进项税,因此也就不能退税了。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这主要是针对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国家都不想你出口你偏要出口,当然国家也不会给你好脸色啦,该交的税一分不能少。

三、为什么出口退税率大多数低于征税税率?

我们在计算出口退税的时候会有一个退税率,但该税率往往低于商品内销所适用的税率,这是什么原因呢?

首先,从理论上讲,出口退税应该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来计算,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和增值税抵扣链条并不完美,想要企业算准进项税然后申报退税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出于防止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考虑,因此将退税率设置成比征税税率低一些。

其次,我国存在很多增值税优惠政策(比如对于符合条件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所以按照商品购进原料等所计算出来的进项税并不完全等同于商品本身实际负担的增值税,也就是说,国家收到的增值税其实压根没有那么多,自然不可能倒贴给企业了,否则就会违反wto等国际贸易惯例,会被认为是国家在对企业进行补贴。

再次,从计算过程来看,在计算免抵退税额的时候是根据商品的离岸价(相当于售价)来计算的,而商品的进项税正常应该是按购进的原材料、服务等所含进项税来计算的,前者还包含了本环节的增值额,其计算口径会大于后者,因此退税率也要低于后者。

四、免退税的计算

免退税针对的是没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外贸企业,比如常见的“××进出口总公司”之类。由于他们的货物不是自产的,而在购进的时候可以取得上一环节开具的发票,从而可以准确得到所出口商品的购进金额,因此计算出口退税就比较简单,直接将购进货物的金额乘以出口退税率即可。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免抵退税的计算

相比较而言,对于生产企业和部分营改增企业适用的免抵退税计算过程就有点复杂。它的计算过程需要四步(俗称“四步法”)。

第1步: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剔税”)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如果有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和保税料件),则要将该部分剔除: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解释:由于出口退税率大多数低于商品适用税率,比如某种货物适用税率为13%,出口退税率为11%,则根据离岸价(折合人民币后,下同)乘以2%的部分要先剔除出来,它有点类似进项税转出,就是说虽然货物税率是13%,但国家只认其中的11%可以参与到免抵退税计算。而如果其中包含免税购进原材料,则要将这部分从出口离岸价这个基数中扣除,因为压根国家就没有对免税原材料征过税,离岸价当然不应该包括这一部分。

第2步: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抵税”)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剔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大于0:本期应纳税额(正常交税);

小于0:进入下一步。(可能退税)

解释:上面的计算公式其实是常规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就算没有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其实也是一样,只不过对于出口企业,由于涉及“剔税”(即相当于进项税转出的部分),所以要将当期进项税额中的“剔税”部分扣除掉之后才是国家认可的进项税额。如果计算结果大于0,表明企业的内销销项税额足够多,企业老老实实交税就可以了,不涉及出口退税的问题。而如果计算结果小于0,则有可能涉及退税,注意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对于非出口企业,如果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就会形成“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暂不考虑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这一部分会通过以后产生的应纳税额来消化掉(其实这部分税额是企业的一项资产,有点类似“预付账款”),而对于出口企业,由于内销的销项税可能长时间会较小,要消化这部分留抵税额可能比较困难,甚至直到企业终结也仍然挂在那里,因此,国家才需要先把钱退给企业。

第3步:计算免抵退税额/退税指标/理论退税额(“指标”)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如果有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和保税料件),则要该部分剔除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解释:这一步计算的是理论上的免抵退税额,根据离岸价乘以退税率得出,如果涉及免税购进原材料,离岸价中也要先将这部分给减掉。注意这里的用词,为什么用的是“免抵退税额”而不是“退税额”,因为这部分税额不一定都能够“退”到企业手上,因为需要先“抵”掉内销应纳的增值税。

第4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退税”)

第2步绝对值(“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第3步(退税指标)比较,谁小按谁退。

(1)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3)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3)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此时,“2-3”的差额为下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解释:这一步应该是整个计算中最难理解的一步,我们用一道例题来解释一下。

【例题1】a企业当期销项税额50万元,进项税额60万元,当期出口商品按离岸价折合人民币后为80万元。商品适用税率13%,退税率11%,以前月份没有留抵税额。

(1)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80×(13%-11%)=1.6(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50-(60-1.6)=-8.4(万元)。由于是负数,因此要往下走。

(3)免抵退税额=80×11%=8.8(万元)

(4)|-8.4|<8.8,属于第4步的第一种情形。

当期应退税额=8.4(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8.8-8.4=0.4(万元)

由于第2步计算出来的-8.4万元是“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它是根据企业总的销售(不区分内销和外销)计算的结果,是企业“多交给国家的税”;而第3步的结果则是专门针对出口业务所计算出来的退税指标,它并未考虑内销应纳税金额,当(2)<(3)的时候,表明企业产生的出口退税足够多,但国家能退给企业的只能按8.4万元来退,因为企业还有内销产生的应纳税额,国家退的时候肯定是要先把企业应交的那一部分扣起来,剩下的才会退给企业(既可以防止企业不按时纳税,也避免了税金从国库一出一进)。国家要从中扣起来的那一部分(8.8-0.4)就是“当期免抵税额”。我们用数字来进一步解释一下这个0.4万元是咋回事。

如上所述,之所以对于生产类出口企业要按照“四步法”来计算,主要是因为其内销和外销的进项税区分不清。我们假设两者可以区分清楚,比如,a企业的进项税额60万元全部为购进原材料形成,其中49.6万元进项税对应的是内销商品,10.4万元进项税对应的是外销商品。就内销商品而言,当期产生的应纳税额为0.4万元(50-49.6);而对于出口商品的10.4万元进项税中,需要剔除国家不予认可的1.6万元,剩下的8.8万元(也就是第3步的“免抵退税额”)是国家认可的,因此如果不考虑内销的话,这部分税国家是要全部退还给企业的,这样才能让出口商品回归价值本源,但是由于有0.4万元的内销应纳税额,所以国家只需要退8.4万元给企业即可。正因如此,这0.4万元才称为“当期免抵税额”。

理解了第一种情形之后,对于(2)>(3)的情形也就不难理解了。由于出口退税针对的是出口那一部分业务的退税,对于内销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而产生的企业多交税款只能按常规作为期末留抵税款结转到下一期抵扣,国家并不会直接退还给企业,因此,国家最多能退的就是(3)。由于内销部分都已经结转下一期抵扣了,也就没有所谓的“免抵”问题了,因此当期的免抵税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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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生物柴油出口退税率

一、生物柴油产业链概览

生物柴油是指植物油(如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玉米油、棉籽油等)、动物油(如鱼油、猪油、牛油、羊油等)、废弃油脂或微生物油脂与甲醇或乙醇经酯转化而形成的脂肪酸甲酯或乙酯。生物柴油是典型的“绿色能源”,具有环保性能好、发动机启动性能好、燃料性能好,原料来源广泛、可再生等特性。在我国,生物柴油产业的上游为废油脂收集行业;产业中游为生物柴油生产制造;产业下游为生物柴油的应用,主要应用于加油站、炼油厂、化工企业以及使用燃油动力企业等。

生物柴油产业链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二、生物柴油行业现状

1、全球市场

从全球市场产量来看,据oecd数据,全球生物柴油产量增长速度趋缓。2023年全球生物柴油产量为4159.5万吨,同比增长3.58%。

2015-2023年全球生物柴油产量及增速情况

资料来源:oecd、华经产业研究院整理

2、中国市场

从国内市场供需情况来看,2015-2023年我国生物柴油行业呈现波动性变化趋势。据统计,2023年我国生物柴油产量为128万吨,表观需求量为45.8万吨。预计2023年产量达到150万吨左右,表观需求量为38.2万吨。

2015-2023年中国生物柴油产量及表观需求量情况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相关报告:华经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2-2027年中国生物柴油行业市场全景评估及投资方向研究报告》

三、中国生物柴油进出口现状

从生物柴油进出口数量情况来看,我国近年来出口数量大于进口数量。据统计,2023年我国生物柴油出口数量为129.4万吨,进口数量为17.6万吨。

2015-2023年中国生物柴油进出口数量情况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华经产业研究院整理

从我国生物柴油出口国家分布情况来看,我国主要出口国为荷兰,2023年我国出口到荷兰生物柴油90.96万吨,占比70.3%。

2023年中国生物柴油出口国家分布情况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华经产业研究院整理

从各省份生物柴油出口情况来看,我国主要出口省份为上海和福建。2023年上海出口生物柴油39.4万吨,占比30.4%,福建出口生物柴油30.9万吨,占比23.9%。

2023年中国生物柴油各省份出口占比分布情况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华经产业研究院整理

四、生物柴油行业竞争格局

国内生物柴油市场主要生产企业有浙江东江能源、河北金谷集团、唐山金利海、河北隆海生物、荆州大地生物、上海中器、三聚环保等,其中浙江东江能源是嘉澳环保的全资子公司。

中国及欧洲主要生物柴油生产企业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五、生物柴油行业未来发展前景

1、建立完善生物柴油全链条管理体系

“地沟油”治理和生物柴油推广的社会效益明显大于经济效益。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受限,推动生物柴油(燃料)产业健康发展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注重区域协调发展,鼓励和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生产、使用管理体系较完善的中心城市或城市群,有序扩大生物柴油推广试点。加快建立完善安全透明、全程监控的废弃油脂闭环监管体系,结合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废弃油脂回收供应体系,出台相关标准和指导性文件,做到废弃油脂应收尽收、流向可溯,杜绝“地沟油”回流餐桌。

2、完善生物柴油推广工作协调机制

进一步完善国家层面“地沟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协调推广工作组织机制,明确生物柴油(燃料)发展目标和路径原则。地方层面坚持政府主导,制定明确符合实际的工作目标,充分调动产业链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完善相关政策,特别是财税支持政策,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和相关细则,确保政策落地、运转流畅,促进生物柴油的有序推广,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治理大气污染和实现碳减排预期。

3、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一是恢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100%增值税退税政策。鉴于生物柴油生产成本较高,且“地沟油”原料普遍没有增值税发票的现状,从目前70%增值税退税恢复执行100%增值税退税政策,可以解决生物柴油企业收购进项不能抵扣,导致生产成本不合理增加的问题。二是鼓励有条件地区因地制宜出台生物柴油推广支持政策,给予必要的财税支持,调动各方积极性。三是碳排放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将倒逼能源结构转型加速,应进一步发挥碳市场在促进低碳能源发展中的作用,充分体现生物柴油尤其是“地沟油”生物柴油在碳减排中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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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出口退税跟出口零税率

还真不违反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通俗点,一旦产品出口了,就是卖给老外了,这个产品本来在国内生产出来交的增值税等,返还给企业

核心知识点:

一、出口退税只要不低于零税率,就不违反wto的规定,低于0,就会被判定为出口补贴,出口补贴是违反wto规定的

二、出口退税是为了避免出现双重征税。

双重征税:某一或不同征税主体如果对某一或不同的征税对象或税源同时进行了两次或两次以上征税。

通俗点,某个产品在国内生产出来时,按照中国国内的税法,已经交税了。当出口到外国时,还要按照出口国的当地法律再交一次税,前后两次交的税有可能是同一种性质的税,比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此时咱们出口的产品就很没有价格优势或者成本虚高了

三、在wto规则允许范围内,实际是国家扶持和帮助出口企业在国际上竞争的有力工具,同样,也是限制某些行业出口的有力方法,比如高科技企业的产品出口,直接通过税务规定不实行出口退税。

这就再次提现了税的核心内涵,国家参与、调控社会资源分配的手段。

【对万事万物都有兴趣 那就把这个小小的积累每天做 用不了多久 你就是一棵参天大树】

和我一起,积累起来,每天一个知识,治疗精神空虚

【第12篇】如何骗取出口退税

【案情】

湖南甲公司具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为获取出口退税,甲公司与李某等人商定,由李某等人充当中间人,用广东商家的香肠等农产品为甲公司“配货”,冒用甲公司的名义出口至香港,货物出口后,甲公司持报检、报关等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甲公司申报出口退税报关单688份,金额共4.02亿元,获取出口退税款51962395.49元,甲公司与李某等人按约定比例分配退税款。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伙同他人以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公司将他人生产的农产品假冒成自产货物出口,虽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其有真实的货物出口,香肠等农产品在国内虽未实际缴税,但应当视为已税货物,已税货物出口后国家依法应当退税,甲公司没有假报出口,国家税收没有损失,甲公司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刑法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据此,所谓“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包含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实质要件就是刑法所称的“假报出口”以及司法解释所指的“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两者表述不同而含义相同,司法解释的表述更为明确,形式要件则是司法解释所指的四种情形。所谓“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又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虚构货物出口事实;二是虚构货物已税事实。这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出口退税的两个实质条件对应,一是货物实际出口,二是出口货物在国内流通过程中已经缴纳税款。本案中,甲公司有真实货物出口,根据相关规定,出口食用农产品视同其在国内已经交了税,所以甲公司的行为不符合“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这一实质要件。虽然本案存在真实货主与名义货主不一致等情形,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形式要件类似,但因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实质要件不符,不能认定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此外,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本质是诈骗犯罪,诈骗犯罪的客观不法构成要件要素包括:犯罪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处分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诈骗犯罪的主观不法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诈骗故意。本案中,甲公司不具备诈骗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首先,甲公司在客观上不存在诈骗行为。甲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证实货物已经出口,税务机关根据货物已经出口的事实办理退税,货物已经出口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税务机关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并非因为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甲公司在本案中确实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并未使国家机关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不属于诈骗犯罪所规定的行为。其次,甲公司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出口退税制度是一项国际惯例,除少数特殊产品外,产品出口后,其在国内已交的增值税国家予以退还,而农产品在国内是免交增值税的,国家将出口农产品视为已税货物予以退税。至于该税款是退还给真实的货主还是名义的货主,对于国家来说并没有区别,甲公司按照其与真实货主的约定,从真实货主那里获取一部分退税款,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也没有损害真实货主的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韩小平 曾仁平

【第13篇】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

现就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3年3月20日起实施。本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7日

来源:进出口经理人

【第14篇】贸易型企业出口退税

为什么会有出口退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可以作进项税抵扣,但是对于外贸出口企业来说,他们出口商品是免征收增值税的,也就是在销项税的环节他们不用缴纳,但是在国内采购的时候他们已经支付了进项税,这部分税款就得不到抵扣。于是,国家按照具体规定,将出口商品的国内采购产生的进项税额退给企业,这样就有了增值税的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出口退税怎么做账务处理

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

1、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经办理进出口权整套手续并在相关机构进行登记。

3、真实的外贸出口贸易报关。

4、出口前已经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其次,申请出口退税的货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能退税。

5、必须是增值税或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该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

6、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和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7、需要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常说的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税。

...

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出口退税怎么做账务处理

出口退税怎么做账务处理

出口退税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时,按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原材料/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出口货物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当期应退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当期免抵退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4.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以上是“哪些企业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的相关内容,若不是很了解出口退税的老板们,建议找正规可靠的工商代办机构,切勿贪图便宜选择一些三五机构去办理,以防给自己带来不必用的麻烦。

【第15篇】出口退税金税三期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税务总局将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进行了整合,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税管理模块。本次系统整合工作,坚持为民便民,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导向,大幅简并优化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报送资料、办税程序、证明开具和分类管理等措施,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

(一)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停止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二)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该备案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6号)发布。

(三)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件1)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办理消费税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3)。

(四)生产企业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4)。企业获取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数据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5)。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首次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

(五)外贸企业以及横琴、平潭(以下简称区内)购买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附件6)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附件7),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

(六)纳税人办理已使用过且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附件8),停止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七)纳税人办理购买水电气、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附件9),停止报送《购进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八)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其中,办理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0);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1)和《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12)。

(九)纳税人办理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3);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4),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三、优化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

(一)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根据现行规定应在申报表中填写业务类型的,按照优化后的《业务类型代码表》(附件15)填写。

(二)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附件16),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所属期)申报数据。

纳税人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即可撤回该笔申报数据。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不得重新用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免税卷烟,因指定口岸海关职能变化不办理报关出口业务,而由其下属海关办理卷烟报关出口业务的,自海关职能变化之日起,下属海关视为指定口岸海关。从上述下属海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已实施通关一体化的地区,自本地区通关一体化实施之日起,从任意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均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四、简化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一)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附件17),停止报送纸质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二)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18),停止报送《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上填写核实结果并反馈纳税人。

1.出口货物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核实结果填写“未退税”。

2.已申报但尚未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撤销免抵退税申报后,或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后,核实结果分别填写“未退税”“已补税”;适用免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撤销出口退(免)税申报后,核实结果填写“未退税”。

3.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后,核实结果填写“已补税”;适用免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补缴已退税款后,核实结果填写“已补税”。

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纳税人未按规定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在冲减数据前不得再次申报退(免)税。

(三)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

五、完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

(一)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发布,2023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中“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为“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二)年度评定结果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动态调整和复评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日起生效。新的管理类别生效前,已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仍按原类别办理。

(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的“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5号)中关于代办退税业务的规定。

六、增加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

(一)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本次系统整合提供了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

(二)为便于纳税人办理下列出口退(免)税事项,上述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中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通过上述申报渠道,提出相关申请。

1.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2.已办结退税的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而作申报调整;

3.将申请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改为申报抵扣;

4.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

5.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调整。

七、本公告未明确的其他出口退(免)税事项,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八、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自本地区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出口退税管理模块上线之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19)中列明的条款相应停止施行。

【第16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资料装订

maoebao.com告诉你作为一家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涉税事宜?

答:(一)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 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 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 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二)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12条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二、货物已报关出口,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货物已报关出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6、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7、运保费单据(复印件);

8、如果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四、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委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销售帐'。

五、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证明?

答: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受托方须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一般情况下,受托方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 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 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 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 代理销售明细帐;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六、何时可进行申报退税工作?

答: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七、外贸企业申报办理退税需填写哪些申报资料?填表有何要求?

答:1、将有关退税资料,按帐上做销售的顺序,按月按同类产品归集填报'出口退税申报表'(一式四份)。

2、可将同一年度内不同月份的申报表按装订册归集填报审批表,每册一张。

3、根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专用缴款书的装订顺序,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登录表'(一式四份)。

4、根据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单、代理出口证明单等,依凭证装订顺序,填报'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登录表'(一式四份)。

5、根据消费税出口专用缴款书,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登录表'(一式四份)。

6、填写登录表时,应每笔一行。(一票多笔或一笔多票时都应分别填写)。若发生以前申报的有关项目错误可用正负数填报相关的登录表进行调整。

7、根据每次申报报送的资料汇总填报'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汇总表'(一式四份)。

8、用于申报退税的所有单证必须是合法有效,各种单证与填报的登录表、申报表等内容必须一致。

八、生产企业申报办理退税需填写哪些申报资料?填表有何要求?

答:必须填写《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汇总表》。

用于申报退税的所有单证必须是合法有效,各种单证与填报的登录表、申报表等内容必须一致。

九、在相关原始退税单证及申报资料收集、填写齐全后,是否即可办理申报退税?

答:在相关原始退税单证及申报资料收集、填写齐全后,必须先查询相关电子信息和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方可办理申报。出口企业每月(次)报送出口退税申报资料之前,应先将该月(次)申报出口退税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未经认证或认证不符及密文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关于出口退税申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厦国税〔2000〕84号)规定:为了提高企业退税单证审核通过率,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决定从2000年10月1日后,对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简称专用税票)实施'先查询、后申报'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先进行电脑查询相关电子信息,然后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具体要求:

1、对2000年9月1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及分割单,以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信息齐全、单证齐全的,单独造册申报;

2、对连续两个月查无专用税票及分割单或报关单或核销单信息的,单独申报,由退税部门按月向有关部门反馈。

十、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如何申报退税?

答: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申报退税除需符合一般出口退税的条件外,还需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复印件并加盖海关的证明章),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出口退税三类企业(16篇)

刑法条文规定简单、税务规范性文件繁多、税收实践情况复杂等原因叠加,导致骗取出口退税应认定为行政违法予以处罚还是直接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分疑难复杂。也正因如此,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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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出口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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