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如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二、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2.税务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落实《通知》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二)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对5个事项逐项明确了调整后的实施规定。
(三)附件2税务文书样式。明确了调整后的文书样式。
【第2篇】个人股权转让缴纳税金
首先,我们先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股权转让的含义和税率:
自然人甲于2023年于自然乙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出资200万,占20%的股权比例,乙出资800万,占80%的股权比例。经过5年的运营,公司发展势头良好,至2023年8月底,工作净资产已经达到了人民币10000万元,现甲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以3000万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第三方。则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股权转让价格(3000万)- 原始投资成本(200万)】*20%=560万
那么股权转让不缴税会怎样?
2023年徐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王某以16112.96万元的价格转让股权,但一直没有去税局缴纳税金。经过当地税局三次催缴通知后,王某被公诉并最后以逃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仅要将当初偷漏的税金全部补缴回来,并且还要缴纳几十万的罚金和滞纳金。
股权转让如何避税
我们倡导依法纳税,做一个诚信的纳税人。但是20%的税率真的太高了!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降低税负,个人股权转让如何避税才能合规合法?
以非上市的创业企业为例,一般在个人直接持股的情况下,股权转让需要缴纳20%的个税,由于法规制度非常明确,几乎没有税务筹划空间。而如果在个人和股权主体直接构建一个中介平台来持股,那么税收将会产生非常大的差异。
从表格的简单对比可以看出,将有限合伙公司作为中间平台持股,是一种非常好的税务筹划方法,有足够的筹划空间。
还有可以将中间平台办理在有税收优惠园区的地区,将可以享受85%的返税政策!
大家有什么不懂的可以点赞加关注,然后私立我,有办理需要的也可以!
【第3篇】2023电大纳税基础形考
我本人是在去年考过的税务师考试,拿的证,不得不提的是,证书并不能像一部分人想的那样,考上了就能够咸鱼翻身,一路飞黄腾达,工作想要吃得开,提高自己的工资水平还是需要时间积累的,还是要看自己工作中慢慢培养的能力。证书是锦上添花,达不到雪中送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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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也是在职备考的人当中的一员,一边在所在的事务所工作,一边准备着税务师的考试,之所以要考税务师呢,一方面确实是想着要提升一下自己,另一方面就是受不了事务所里面那个整天对着我们新入职的趾高气扬,炫耀自己有多厉害的管事,考了个cpa和税务师就觉得自己不得了了。
也是为了争一口气,我计划用一整年的时间来复习税务师的5门科目。但不得不说,税务师一年考5门是很不容易的,我能够考过最主要是在一年的复习中基本没有中断过学习,牺牲了很多业余时间来准备考试,另一方面是因为有专业基础,对知识点的理解上稍微轻松一些。总的来说还是很不容易的,期间有好几次被工作和复习挤压得想要放弃。
不过想想是为了自己谋出路,还是咬着牙坚持了下来,幸好运气不错,考试过了。算是对一年里早起晚睡复习税务师的一个回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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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备考时,对税务师从各方面的去了解,还有拿证到现在的工作经历,让我对税务师还算是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就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对税务师的一个看法吧
一、税务师证书值不值得考?
值得去考,尤其是对于从业者来说。可能之前因为税务师改了以后,去掉了注册两字导致有一部分人认为这个证书没用了,其实并不是,税务师证书仍然是你在工作中加薪的一个重要参考,有证的相比起没证的,待遇也确实会更好。另外,税收这一块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是无法避免的,所以的话税务师前景至少现在来看还是可以的。
综合来说,考这个证还是比较值得的。
二、税务师报考条件?
1.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2.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3.凡符合国民教育学历要求,符合报名条件,都是可以报考的,包括教育部认可自考、夜大、电大、成人教育等学历。
暂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生可以报考。
从报考要求看,条件限制的还是比较宽松的,当然报考条件限制小不代表考试的难度低,税务师的成绩有效期给的是5年,就已经能说明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考试。
三、税务师考试考什么?
税务师考试考五大科目:《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其中税法一二相对简单,《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这两科最难。不仅是知识点理解起来比较难,更难的点在于计算上面,对于计算能力不太好的人来说,财务与会计会做的让人想把书给撕了。财务与会计也是我花时间最多的一科。
四、税务师考试时间?
税务师的考试时间是在11月,具体的时间没有固定。
19年的考试时间是11月9号—10号,20年考试的时间是11月7号—11月8号
21年我考的时候是11月13号—11月14号;今年是11月19—11月20号。
不过科目的考试时间倒是固定的:
第一天:
9:00—11:30 税法(i)
13:00—15:30 税法(ii)
16:30—19:00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第二天:
9:00—11:30 财务与会计
14:00—16:30 涉税服务实务
五、税务师考试容易吗?
不容易,很难。所以要做好心理准备。
五门科目最难的是《财务与会计》,我备考时用时最久的科目。这一科虽然都是选择题,但是计算量就跟大题一样,对于像我这种不擅长计算的人来说,复习起来很头疼,其中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资产负债既是重点,也是难点。不多看几遍网课,多刷题,这一科很难考过。相比财务与会计,其他几门科目相对容易一些,但也只是相对,涉税服务实务比会计也简单不了多少。税法一倒确实是最简单的。
六、税务师需要什么资料?
资料我觉得在精不在多,因为资料弄得很多了话一般是看不完的。家人们可以参考我去年备考时候的准备。
1.教材
税务师的5个科目《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都有教材。税务师的官方教材是由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专家委员会编写的。教材是税务师备考复习的核心,考试出题也基本上是围绕着五本书来出的。所以教材是第一手资料!是必须要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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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课
税务师想要完全靠自己一个人考过不现实,所以网课还是需要的。不过也不是说必须得报最新的网课才行,网上资源其实是挺多的,虽然很难找到完整的课程资源,不过可以自己按照章节搜索整理,这样不就能凑齐一套课程来看了么!只不过视频资源一般都是前几年的,还有整理上比较花费时间。我去年备考的时候重点找的是实务与会计两个科目的课。在b站上整理成了一个收藏夹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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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有经济能力的家人还是建议支持一下正版,正版的比较新。
3.刷题
刷题除了练习册以外就是刷题软件。刷题软件的优势在于比纸质资料便宜了很多,还有就是比较适合在不方便带书的时候刷题用。我在去年备考的时候刷题软件上面用的比较多,主要是在家外面的时候用,在家里面的时候也会配合草纸做做。
税务师的软件,我用过【会计云学堂】【题管佳税务师】小程序、【中华会计网】、【冬奥】、金考典、对啊网校、万题库等,也是看考友们的推荐,不少都试过,当然可能还一些其他的好的。
不过就我个人感觉来说,大部分都是网课做得好,题库上面,要嘛题不多,要么都是一些“远古老题”,没有什么更新,所以在刷题上,我还是更喜欢用【题管佳税务师】小程序。
因为【题管佳税务师】这个小程序只做题库,不买网课和资料,所以题库这一块个人感觉做的是比较好的,题量大,题库也全。还能够保持更新,不过最难得的是不打广告。其他的几个广告都比较多,有的就差没有发短信给你推课了。不过嘛我主要还是看到说考不过退款才用的。哈哈。
这个小程序的话也是有些毛病的,比如说做题有时候会有一点延迟,个人感觉主要是在晚上。另外的话做题坚持天数,有时候也会出现当天的没有统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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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税务师老师推荐
下面这些有的是我报的网课,有的是我在网上找的,感觉还可以的老师,给大家提供一个参考。
《税法一》:叶青,说话听起来是比较舒服的,在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点上面做得不错,理解起来比较快。
《税法二》:杨军。喜欢讲课激情或者风趣一点的可以看看他的,这是他自己形成的独特的风格,他上课气氛比较活跃,也能突出重点。算是这些老师中我最推荐的,先是白嫖的视频资源,后面我特地报了他的一次课。
《财务与会计》:赵玉宝,基础差的家人们可以参考,他比较会把知识点用大白话的形式来解释,所以对于基础差的家人们来说,还是比较不错的。
《涉税服务实务》:这科的话我倒是没有发现有什么比较突出的点的老师,我听得是刘更新的,也是从基础上考虑,所以基础差的家人们可以看看,网上可以找得到的
《涉税相关法律》:这一门可以参考慧慧,东奥还是中华的来着。慧慧的课整体上听着比较舒服,像是朋友间的互相交流。
八、税务师备考攻略
(1)《税法一》备考攻略
税法一,税务师最简单的科目,相比起后面的妖魔鬼怪,税法一算是比较轻松的了吗,所以这一科的复习建议不必花费太长的时间。税一共分为9个章节,最重要的是4个章节: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这4章占了70%左右的分值;所以重点掌握这4章,其他的能掌握多少算多少。
在这4章中重中之重是增值税。增值税是税一的核心。无论是从概念的理解还是实际案例的分析都必须掌握牢靠。
(2)《税法二》备考攻略
税法二,是税法一的扩展,难度上比税法一难,与法律差不多,比实务和会计简单。税法二9个章节,其中最重要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际税收大概占了60%左右的分数。所以首先掌握这几章。小税种重点记忆税收优惠。
税法一和税法二都有很多计算题,虽然赶不上财务与会计,不过也需要注意题感的培养,没有时间的时候,可以看题目找到这一题的解题思路,找到解题思路就跳下一题。
(3)《涉税相关法律》备考攻略
法律主要是比较难记。因为涉税的法律那可多了去了。所以侧重一些主要章节,像:物权法律制度9、债权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这3章占了40%左右的分数,重点突破。
法律这一门在5门科目中算是比较独立,跟其他科目的联系不大,小白和有经济学基础的在这一科上都差不多。就是法条太多太难背,想要吃透不可能。
所以多在理解的基础上记住关键词。涉税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四篇。
(4)《财务与会计》备考攻略
最难的一科!!最起码我是这么觉得的,内容很多,虽然考试也都是选择题,但是计算量大,难度也大,唯一好一点的是选项有时候在你只能计算出一个大概的时候,能够在选项中找出来。这一科建议多看看网课,学习一下怎么解题,再多做一做题目。这科需要重点掌握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资产负债。
还有就是,能够找得到人问尽量厚着脸皮多问一下,当然一定要是自己思考后实在是没辙的时候。我就是这么过来的,不过我因为跟大学老师关系不错,毕业了也在联系,所以还是可以厚着脸皮请教的。
这一科的重点章节: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q、非流动负债、收入费用利润、所得税。
(5)《涉税服务实务》备考攻略
这科重点相对比较突出,可以重点突破,像一些章节(涉税服务业务、建账建制代理记账实务、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申报代理与审核、税务师执业风险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考的很少,而且分值很少。这样的章节没必要多花时间,把时间多留一点给重点章节不香吗?
复习重点章节,像:税法管理概述、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这4章占了60%-70%的分数。所以是我们的主攻方向。这一科目的学习参照会计,多看几遍网课加深印象,看完后再去做题。
那么关于税务师分享到这儿了!希望能够对想要了解税务师的家人们有所帮助!最后祝家人们税务师考试顺利,成功上岸!!
【第4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区别
导语
实务中,大家常常会将“偷税”、“漏税”放在一起提及,似乎漏税与偷税一样,是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有些人因为客观原因少交了税,还害怕被税务机关以偷税名义处罚,甚至因此而坐牢。那么,漏税到底是怎么回事?漏税与偷税有什么区别,本文中我们做个详细解读。
结论摘要:
漏税不属于违法行为,只需承担补税责任即可,无需承担滞纳金,也不会被处以罚款等其他责任,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比而言,对于偷税行为,纳税人需承担补税+滞纳金+罚款(0.5倍-5倍)的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将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构成偷税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将偷税行为列为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纳税人可能会因偷税行为而被税务机关将其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一旦降为d级将会被重点监管。
日常生活中常提到的偷税、漏税,只是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原因进行简单列举,简而言之就是具备主观恶性的行为为偷税,不具备主观恶性的行为为漏税。因此,无论是税法还是刑法均对这两者做出不同的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如果您一不小心漏税了,千万不要过度担心,只需及时补税就行,不会坐牢的!
1、漏税的定义
对于漏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专门做出规定,该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由此可见,所谓的漏税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或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形。
2、漏税与偷税的区别
对于偷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比偷税与漏税的规定可以看出,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造成了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形,两者的区别主要在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原因,即是否存在采取偷税的手段。
(一)偷税的手段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偷税的手段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总结下来就是是否“如实申报”。
如果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则属于偷税。
如果纳税人“如实申报”,但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或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则属于漏税。
(二)常见的漏税情形
因税法规定的特别笼统,因此实务中纳税人对于偷税与漏税之间的具体区别难以准确把握,笔者列举几个常见情形帮助大家直观感受: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
这就是法条列举的情况,不再赘述。
2.纳税人在会计账簿上如实记账,但因税会差异原因导致少缴税款
案例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湖北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9行终74号】
福泽公司将销售收入计入“预收账款”账户符合会计处理方式,没有在会计账簿上少列、不列收入的行为。
根据云梦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云地税稽罚〔2018〕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福泽公司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没有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而计入“预收账款”账户,是在账户上少列、不列收入。
......
根据云梦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云政复〔2018〕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虚假申报应具备捏造事实或故意不如实填报等情形,因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偏差而造成的错误申报或未及时申报应不是虚假申报。稽查人员忽略了会计处理方法本身与税法口径存在差异,认为福泽公司不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就是虚假申报,是在实体认定上的错误。会计处理方法本身与税法口径存在差异,税务工作人员可以进行纳税调整并进行纠正,但认定福泽公司少列、不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没有事实上的依据,是实体认定错误。
......
本院认为,云梦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云政复〔2018〕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作出云地税稽罚〔201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机关云梦县人民政府认为: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作出云地税稽罚〔201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行政处罚程序上错误,而且在实体上也处理错误;湖北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税款的行为不构成“偷税”,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在云地税稽罚〔201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湖北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在事实认定方面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偷税”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云政复〔2018〕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云梦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云政复〔2018〕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诉人国家税务局云梦县税务局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受到行政复议决定的约束。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重新作出的云地税稽罚【2018】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没有重新进行调查,也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在原有的证据材料及事实的基础上,其作出的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仍应视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3.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采取核定应纳税额方式要求纳税人补税的,也参照漏税规则,该种情形不认定纳税人偷税
案例链接
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再审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13号】
......
(四)关于广州税稽一局核定应纳税款后追征税款和加征滞纳金是否合法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后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追征税款的期限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税务机关的核定权和追征权没有期限限制。税务机关应当在统筹兼顾保障国家税收、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和税收征管法律关系的稳定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合理期限内核定和追征。在纳税义务人不存在违反税法和税收征管过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税款追征期限,原则上在三年内追征税款。本案核定应纳税款之前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05年1月,广州税稽一局自2006年对涉案纳税行为进行检查,虽经三年多调查后,未查出德发公司存在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但依法启动的调查程序期间应当予以扣除,因而广州税稽一局2023年9月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并不违反上述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德发公司关于追征税款决定必须在2008年1月15日以前作出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有权核定并追缴税款,与加收滞纳金属于两个不同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加收税收滞纳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自身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或者故意偷税、抗税、骗税的。本案中德发公司在拍卖成交后依法缴纳了税款,不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税务机关经过长期调查也未发现德发公司存在偷税、抗税、骗税情形,因此德发公司不存在缴纳滞纳金的法定情形。被诉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的拍卖底价成交和一人竞买拍卖行为虽然能证明税务机关对成交价格未形成充分竞价的合理怀疑具有正当理由,但拍卖活动和拍卖价格并非德发公司所能控制和决定,广州税稽一局在依法进行的调查程序中也未能证明德发公司在拍卖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同时本案还应考虑德发公司基于对拍卖行为以及地方税务局完税凭证的信赖而形成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在税务机关无法证明纳税人存在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参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处理方式。因此,广州税稽一局重新核定德发公司拍卖涉案房产的计税价格后新确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应当自核定之日发生,其对德发公司征收该税款确定之前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此外,被诉税务处理决定没有明确具体的滞纳金起算时间和截止时间,也属认定事实不清。
4.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或不缴税款的
此处必须是工作失误等客观原因,如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串通勾结导致少缴或不缴税款的,则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
5.其他情形
实务中的情况千变万化,笔者仅做不完全列举。具体遇到问题时,还是得按税法的法条去理解识别。
3、漏税的法律后果
对于漏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只需承担补税责任,无需缴纳滞纳金,也不会被处以罚款等其他责任。刑法上也没有规定漏税构成任何犯罪行为。
税款追征的期限分为: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追征期限为三年;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税款金额小于等于10万元的,追征期限为3年;金额大于10万元的,追征期限为5年。
★ 总结 ★
综上所述,漏税不属于违法行为,只需承担补税责任即可,无需承担滞纳金,也不会被处以罚款等其他责任,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比而言,对于偷税行为,纳税人需承担补税+滞纳金+罚款(0.5倍-5倍)的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将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构成偷税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将偷税行为列为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纳税人可能会因偷税行为而被税务机关将其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一旦降为d级将会被重点监管。
日常生活中常提到的偷税、漏税,只是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原因进行简单列举,简而言之即具备主观恶性的行为为偷税,不具备主观恶性的行为为漏税。因此,无论是税法还是刑法均对这两者做出不同的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如果您一不小心漏税了,千万不要过度担心,只需及时补税就行,不会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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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指尖上的会计 作者:刘世君 律师
【第5篇】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
一、概述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
二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一)经济合同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印花税。(生活缴费凭证,不同于电网之间经济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结合增值税、消费税)。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之列,照章纳税。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
【解释1】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两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
【解释2】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书立合同不贴印花。
(二)产权转移书据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解释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解释2】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三)营业账簿
1.资金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
3.有关“营业账簿”征免范围应明确的若干个问题:
(1)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2)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之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3)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四)权利、许可证照
权利、许可证照仅包括“四证一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应税的“四证一照”(工房地商专)
【经典母题】下列各项中,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的有( )。
a.商品房销售合同
b.融资租赁合同
c.专利申请转让合同
d.专利权转让合同
e.企业仓库设置的产品进出统计簿
【答案】ad
【注意题目变形】
【题目变形1】下列各项中,应当缴纳印花税的有(abcd)。
【题目变形2】下列各项中,不需缴纳印花税的是(e)。
【题目变形3】下列各项中,按“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的是(b)。
【题目变形4】下列各项中,按“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的是(c)。
二、印花税的纳税人
(一)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
1.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保人、证人、鉴定人。(选择题)
2.合同必须是合法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各种名称的凭证。
3.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他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判断)
(二)立据人。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土地增值税)
(三)立账簿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
(四)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五)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判断)
(六)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需要注意的是,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应税凭证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比较特殊的印花税,契税,车购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印花税纳税人的有( )。
a.购销合同的担保人
b.发放土地使用证的国家行政部门
c.在国外书立,在国内使用技术合同的单位
d.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两家公司
e.营业账簿的设立使用人
【答案】cde
三、印花税的税率
印花税税率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除权利、许可证照及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使用定额税率(按件贴花5元)之外,其他征税项目使用比例税率。最高税率为千分之一,最低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借款合同)。最高税率是最低税率的20倍。
(一)税率表
税率档次
应税凭证
比例税率(四档)
0.05‰
借款合同
0.3‰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0.5‰
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1‰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股权转让书据(股票特殊)
5元定额税率
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有关规定
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
第三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余额计税:货物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
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均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
【解释】在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
(区分与消费税的委托加工)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辅料,并收取加工费且分别注明的,原材料和辅料按购销合同计税贴花,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定做合同)
(2)合同未分别记载原辅料及加工费金额的,一律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3)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及辅料,双方就加工费及辅料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算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筑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
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解释】注意计算两点:
(1)税额超过1角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
(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月(天)租金标准,而不确定租期的,先定额5元贴花,在结算时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两类易捆绑在一起的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小计算)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只就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征管方便)
(3)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强调)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强调)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实现利润分成的,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基本优惠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
但副本或者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第6篇】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
小赵老师(17年经济法基础授课经验)手动版
7.包装物押金。
(1)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酒无论怎么核算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2)啤酒、黄酒和其他非酒类产品:单独记账的押金,1 年以内且未逾期不并入销售额征税;逾期并入征税;
8.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
贷款服务: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注意:换算成不含税)。
9.其他应税服务销售额的规定
经纪代理服务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原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扣五费一团)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简单总结:符合代收代付,由后手交税
10.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11.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 当天或 者当月 1 日的人民币外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在 1 年内不得变更。
三.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抵扣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专用缴款书上注明增值税额(凭票抵扣)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和9%扣除率计算(计算抵扣)
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买价和 9%扣除率计算(计算抵扣)
4.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没有销项不得抵扣进项)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 购进的贷款服务和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 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 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年4月19日8:04 静养于书房
【第7篇】误工费不能提供纳税证明的怎么办
误工费按照行业收入收入计算
张明与宋建洪、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误工费,张明提交了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的资格证、挂靠公司出具的证明及上海国盛物流有限公司运货凭证等证据材料,该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张明从事道路运输工作,因其未提交固定收入证明,本院酌定参照道路运输行业标准61579元/年计算;
王春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春兰事发前从事商品零售经营,主要收入来源于零售业,故其误工费应按照行业标准47831元/年计算。
许德保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公司、万永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上诉人许德保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渔业捕捞工作,该事实有兴化市水产居委会、兴化市竹泓镇农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许德保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按江苏省2023年度渔业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989元/年,并考虑到许德保年龄已超过70岁,按其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误工损失,并无不当。
误工费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赵茂红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赵茂红事故前长期从事厨师、保险员等工作,其收入来源于非农业,赵茂红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其主张按照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152元/年的标准计算,不违反法规定,误工期间主张120日,亦在鉴定机构评定期限内,本院予以支持,即40152/365×120=13200元。
戴巧云与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李阳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被上诉人戴巧云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前在射阳县海顺纺织有限公司工作,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戴巧云未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况下,按受诉法院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支持其误工费,并无不当。
韦子东与孙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对误工损失,韦子东提交了居住证、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韦子东在该单位工作的实际,因无工资表等相应证据证明实际减少的误工收入,韦子东主张参照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34346元/年计算误工损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邢会友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误工费:原告虽为农村户籍,但在公司上班,其未提交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工资表,故其按照月收入3350元主张误工损失,依据不足,本院酌情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16937.75元。
误工费参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马兴明与吴华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龙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兴明仅提供的上海付源展览展示设备销售中心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但不能提供纳税证明、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佐证,加之系农村家庭户口,其误工费标准可参照农村居民收入情况,酌定按100元/天计算。
朱志荣与大丰市巴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因原告系农村居民,原告主张按其实际工资损失96.87元/天计算误工费的请求,但未提供公司劳动合同、停发工资证明证实,故本院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损失。
潘家厚、刘素英与崔彪、王春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庭审中二原告提供的村委会证实不能充分证明二原告受伤后实际减少的收入情况,故对二原告的误工费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给付。
黄玉青与陈红明、上饶市恒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请的误工费,因其未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工作状况及收入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原告误工费标准应按202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139元计算,对原告诉请的误工期,事故发生于2023年10月9日,原告定残日期为2023年9月28日,根据相关规定,受害人有伤残的,误工期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因此,原告的误工期应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即355天,故原告黄玉青的误工费确定为:11139元/年÷12个月÷30天×355天=10984.29元;
误工费参照当地最低工资计算
张秀珍与纪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涉及原告的误工损失不应支持意见,本院经综合判断认为,原告虽未能提交收入来源有效证明材料,但对此类外来人口当在出现意外事故其生计必将受到影响,而原告主张参照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820元/月,比较合理,酌情应予采纳。
原告胡明芳诉被告高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七、误工费,原告未举证证实,故原告的误工损失参照江西省2023年度南昌县在岗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430元来确定,从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计72天,原告误工费为3432元(1430元/月÷30天/月×72天);
张礼容、谢代友、康兆亭、康兆雪与赵浩鑫、广州市创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庭审主张误工费按照广州最低工资标准3人7天计算误工费,因原告家属并非全在广州本地居住,本院确认误工费以广州最低工资标准3人7天计算即1085元(1550元÷30天×7天×3人)。
刘某某与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收入达到37173元/年,考虑原告正值劳动年龄段,故本院参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酌情认可误工损失为1770元/月。
误工费参照当地农林牧渔计算
束长林与朱月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误工费,原告束长清提交的通威(大丰)饲料有限公司工资表和证明书仅能证明其在该公司工作,不能证明其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误工损失,本院综合考虑相关情况后,参照上年度我省农、林、牧渔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认定误工费为3795元(35513元/年÷365天×39天=3795元);董志民等诉柴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交误工证明,本院结合死者董利波的农村居民身份,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农林牧副渔职工平均工资请求误工费,其请求合理,予以支持。
原告陈忠全与被告贾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入来源于城镇,结合其现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事实,应参照上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34150元/年的标准计算误工费。
安兰香与崔见德、崔克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的误工期为2023年6月22日至2023年1月8日共计200天,因原告系农户,参照2023年山西省公布的本省2023年农、林、牧、渔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1729元计算,每日114.3元,为22860元。
【第8篇】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
随着国家实行营改增改革以来,各地造价管理部门也应政策规定,出台了相应的建筑工程计价模板及税率要求,鉴于营改增的要求,改变了原有的计价模式,推进了纳税新的抵扣方式。
在建筑工程领域内,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对相关的计税基础和纳税税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其材料含税造价的3%计取,一般纳税人按材料不含税造价的9%计取。
在实际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出现了结算项目均按一般计税方式编制工程最高限价,招标时也均按限价计费方式发布招标清单,投标单位也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也均为一般计税方式编制投标预算,在最终结算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票税率与一般纳税人不同,出现了在结算时是否调整的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的定义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目前我国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对其销售额使用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对其购进商品和服务内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实行简易计税方法,主要目的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管理成本。
2、简易计税计价的相关问题
以陕西省为例,陕建发[2016]100号《关于调整陕西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文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采用过渡性综合系数计算营改增不含税工程造价,然后销项税按照国家规定税率计取后确定工程含税总造价,上述规定是按照一般纳税人要求规定的。实际审计过程中就遇到,我县某小学维修改造工程,该工程为一般纳税人模板计价招标,而实际中标企业为税务机关核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票显示出具应纳税率为3%,与投标预算中的增值税的税率9%就不一致了。也就导致了不同纳税人的最终结算价出现了差异。
出现上述差异,主要为工程造价比较低,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及营改增的认识比较模糊,提供给建设单位的不管是营改增专票还是普票,认为只要施工单位提供来营改增税票即可。按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应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用来抵扣工程所用材料和设备的进项税,最后实际纳税人为销项税和进项税的差额。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同,只能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举例说明,如果工程为300万元的营业额,小规模的话,300万*0.03=9万,税金就是9万,税负是3%。如果申请一般纳税人,进项票仅有100万,300万按销售货物的税率,(300-100)万*9%=18万,税负是6%。税负的不同,导致最终的缴纳税金就有所区别了。可以明确地看到,小规模计税是不存在进项税的抵扣,而一般纳税人进项税越多,缴纳的增值税就越少。不同的纳税人应按照要求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3、如何解决问题差异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这就要求配套相应的造价计费模板,可是现阶段,陕西使用的广联达计价软件中,没有简易计税模板,这就要求在小规模纳税人结算工程款时,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按照招标投标预算电子版调整计价费用模板,首先要对恢复原有预算除税材料价格,调整为含税材料价格,在取费模板调整相关税率,现阶段按照原有营业税纳税取费模板予以调整税率,最后确定调整后的工程造价,这样就将一般纳税人模板调整为小规模纳税人模板了。双方也应按照调整后的造价办理工程结算。
上述调整就现阶段二者的差异有了化解的办法,做到了工程造价与缴纳税金的一致性,避免了两者的差异,化解了结算过程中矛盾的出现。
4、简易计税计价的建议
为了贯彻价税分离的原则,造价管理部门应尽快出台简易计税相关规则,软件开发部门开发简易计税计价软件。在合同签订时,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就中标单位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事前约定,如果中标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就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事项。审计部门作为维护国家经济政策的履行的监督部门,不仅要监督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而且对其相关税费的缴纳也是审计监督的内容,把国家财政资金的流向作为审计的方向,资金流向哪里,审计就监督在哪里。建设单位在完善财务票据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审核相关票据的真实性,并严格鉴别增值税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审计部门与税务部门加强业务往来,相互协调,为了更好的促进国家营改增的政策实行。
【第9篇】纳税人分几种
根据各种税收的目的和作用不同,我国的税收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按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可以划分为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资源税和财产行为税。
货物劳务税又称为流转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中,以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
所得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主要包括两大税种,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财产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或者为了某些特定目的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属于财行行为税的有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2.按计税依据不同,税收可以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自然计量单位(重量、面积、件数等)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税收。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具有计算简便等优点,如我国现行的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量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税收。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关税和所得税等。
3.按税收与价格关系不同,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价内税是指税款包含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组成部分的税收,如消费税、关税等。
价外税是指税款独立于商品价格之外,不作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如增值税。
4.按税收管理和支配权限的归属不同,税收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归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税收,如关税。
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税收,如财产行为税。地方税一般收入稳定,并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税收,如增值税、资源税等。
5.按税收负担是否易于转嫁,税收可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
直接税是指税负不易转嫁,纳税主体直接承担税负的税收,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为同一人,如企业所得税。
间接税是指纳税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将缴纳税收的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收,如增值税、关税等。
【第10篇】苏州一般纳税人查询
苏州吴中区发票真伪查询攻略我相信不少朋友都不知道如何查询发票的真假,而且很可能对于发票也没有什么大的概念和意识。一般比较专业的查询方法就是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全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是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的用于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网上发票查验平台。运用此种方法进行发票真伪查询,纳税人可搜索“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登陆并查询。或者是在税务门户网站查询。通过税务门户网站来进行发票查询,企业财务负责人可搜索所在地相对应地税务门户网站,在站内找到“网上发票查询”模块点击进入,然后根据提示填写发票类别、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价税合计等相应信息进行查询。最后就是电话查询。采用此种方式进行查询,企业相关负责人可拨打查查询电话“12366”,根据通话提示选择相应业务,输入发票代码进行查询。一般情况下,此种查询方式相对来说较为便捷。那么,怎么查询发票的真假呢?跟大家分享一个很简单的方法,用手机就能解决。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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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第11篇】私房出租如何纳税
有的老板为了减轻自个公司的经营压力,将个人的房屋免费租给公司使用,想着没有收取公司租金,应该不会有涉税问题。这个想法大错特错,非但给个人和公司都带来税务风险,而且给公司经营管理也带来隐患。共享会计师注册财税专家苏喜莲女士在“一对一清单”栏目里回答的一个相关问答案例,分享给大家借鉴参考。更多的财税知识和案例,请关注共享会计师查询学习。
问:
公司老板个人名下有处房产,是在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属于普通住房,老板决定把这房子无偿给公司当办公用。这房产是在2023年买入的,买入成本为150万元,现在市场价大约为500万元,面积90平方米。请问这种情况下,以上事项要交哪些税费呢?有什么合理合法的筹划办法来减少公司的税款负担?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苏喜莲女士回答道:
您好!公司老板决定把自己拥有的普通住房无偿提供给公司办公用,虽然看似老板未取得租金收入,但从税法的角度来看这一行为显失公允,可能会涉及房产租赁有关税费问题,现从老板个人及公司层面分别加以分析。
一、老板个人层面
(一)个人所得税
老板将自己拥有的普通住房无偿提供给公司作为办公用房,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同一地段类似房产的月租金水平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项租赁所得应按房屋租金的10%计缴个人所得税。每月租金在4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月租金-允许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以800元为限)]×(1-20%)×10%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二)增值税
老板在水荫路所拥有的房产面积90平方米,如按市场价出租,月租金应不超过15万元,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交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规定,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且根据最新政策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但免征增值税的按规定只能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如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3%的税率计缴增值税。
如以后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再无免交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老板将自己的房子无偿提供给公司作为办公使用的行为,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同一地段类似房产的月租金水平计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基础为增值税,如增值税已免征,则无需计缴相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如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租赁涉及的增值税,则应按实缴增值税的3.5%缴纳城建税(已享受减半征收的政策);由于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规定无需缴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相关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老板将个人普通住房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不符合前述免税规定。公司应按老板购房原值150万元扣除30%后的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每年需计缴房产税0.63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
如果老板将该套普通住房按市场价格出租给公司,则应由老板个人按每月不含税租金乘以4%税率再减半计缴房产税。减半征收政策同以上城建税减免相关规定。
政策依据:
1)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2)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土地使用税
老板将其拥有的普通住房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可以视同老板将该住房以0元的租金出租给公司,根据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
(六)印花税
根据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因此老板个人将其拥有的普通住房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无需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老板将自己的普通住房无偿提供给公司作为办公用房,除按规定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视国家政策在特定时期可以免征,但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均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的风险。
二、公司层面
根据以上对老板个人层面涉及相关税费的分析可以看出,即使老板将其住房以无偿使用的方式提供给公司办公用,仍然不能避免相关税费被追缴的可能。且如此操作,公司账面将不计列相关的房租支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事项中将不包含相关的房租支出,也就是说房租支出的抵税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利用。
建议:老板与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套普通住房以市场价格出租给公司,老板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以上增值税及有关税费的减免政策规定,老板个人既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及各项附加税费的优惠政策,也避免了相关的税务风险,同时公司也可以凭相应的房租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需注意的是公司应按规定缴纳该项房屋租赁合同所涉及的印花税,有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可查看前述“六税两费”的减免规定。
上述会计师苏喜莲女士的回答仅代表个人观点。
小编:从企业经营管理的角度来看,老板将个人房产免费租给公司使用,看似帮助公司,实则埋下隐患,可能害了公司害了自己。因为免费租用掩盖了公司真实的经营成本,不能正确反映出公司的经营盈亏实际情况。
如果公司没有处于经营困难期还好说,隐患可以忽略不计。如果公司处于经营困难期,这种掩盖可能造成吸金黑洞。本该关门倒闭的公司,却因这种掩盖而不能正确判断,可能会使得老板不断想办法给公司输血,进而造成更大的损失。
原创:共享会计师,专注于财税问题咨询解答。
【第12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费用
我们知道,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即原本定义就不同,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有哪些区别呢?我们下面分别从两者认定条件、税收管理、税率与征收率等方面具体看看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① 使用发票不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与一般纳税人相同,可以收普通发票也能收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者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帐务处理不同.一般纳税人按价款部分入成本,税款部分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小规模纳税人则按全额进入成本.
②应交税金的计算方法不同。一般纳税人按'抵扣制'计算税金,即按销项减进项后的余额交税.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收入除于(1 适用税率)后的金额再乘税率计算应交税金,工业6%,商业4%。
③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分为0税率、13%税率、17%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按4%;工业企业按6% ,(免税的除外)。
一、认定条件:
1)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00万以下的为小规模
2)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8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80万以下为小规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为一般纳税人 。
二、税收管理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抵扣;计算方法为销项减进项。
2)小规模:只能使用普通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计算方法为销售额×征收率。
三、税率与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税法还列举了5类适应13%低税率的货物,还有几项特殊业务按简易办法征收(参照小规模)。还有零税率应税劳务和货物。
2)小规模:商业小规模按4%征收率;商业以小规模按6%
1、税率不一样,小规模6%或4%,一般纳税人17%。
2 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是不能够抵扣的。
3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生产性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上
商业性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上
适用税率: 17%和13%(适用特殊)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性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
商业性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
适用税率:生产性6%,商业性4%
小规模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的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后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主要在于使用的发票不同,应交税金的计算方法不同,税率也不同。因此纳税人一定要注意区分自己属于哪种纳税人,防止触犯法律。
【第13篇】一般纳税人城建税怎么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3)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案例 华建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3年11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后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10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公司涉及出口货物),10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6万元,该企业11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120+10-6)×7%=8.68(万元)
上述案例中,120万元已经“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所以在最后公式中就没有再单独计算扣除;“增值税免抵税额”主要是出口退税企业会涉及到,一般企业不涉及。
【第14篇】第三章消费税——背记之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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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以及销售规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人,其应纳消费税由受托方(受托方为个人除外)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范围和税目,以及征收和不征收的项目。
1、烟
(1)缴纳:白包、手工和“计划外”卷烟、烟丝、雪茄烟
(2)不缴纳:烟叶
2、酒
(1)缴纳:啤酒屋自酿(自产)啤酒、果啤;配制酒、葡萄酒
(2)不缴纳:料酒、酒精
3、高档化妆品
不缴纳: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洗发液、沐浴液等(“不属于”)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纯金银、镶嵌首饰;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1)不缴纳:体育用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属于”)
6、成品油
(1)缴纳:
① 汽油(包括甲醇、乙醇汽油);
② 柴油;
③ 石脑油;
④ 溶剂油(包括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
⑤ 润滑油(包括矿物、植物、动物性润滑油、合成和混合型润滑油、润滑脂);
⑥ 燃料油
(2)不缴纳:
① 变压器油、导热油、绝缘油类(“不属于”);
② 航空煤油暂不征收;
③ 符合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税;
④ 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7、小汽车
(1)缴纳: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
(2)不缴纳: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
8、摩托车:气缸容量250毫升及以上的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缴纳:高尔夫球、球杆(包括杆头、杆身、握把)、球包(袋)
(2)不缴纳:高尔夫球帽、高尔夫车(“不属于”)
10、高档手表:不含税价每只1万元及以上
11、游艇
(1)缴纳:机动艇
(2)不缴纳:无动力艇和帆艇(“不属于”)
12、木质一次性筷子
(1)缴纳:未经打磨、倒角的木质一次性筷子
(2)不缴纳:反复利用的木质筷子;竹制一次性筷子(“不属于”)
13、实木地板:实木、实木指接、实木复合地板;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实木素板
14、电池
(1)缴纳:原电池
(2)不缴纳:无汞原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税
15、涂料
(1)不缴纳:施工状态voc含量低于420g/l的涂料免税
三、征税环节总结如下
1、卷烟:双环节征收,
(1)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
(2)批发环节。
2、超豪华小汽车:双环节征收,
(1)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
(2)零售环节。
3、金、银、铂金、钻石首饰:零售环节征收。
4、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均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第15篇】个人纳税标准
我国个体工商户的缴税是有一定标准的,那么我国个体工商户缴税标准是多少?税后工资包括五险一金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我国个体工商户缴税标准是多少?
个体工商缴税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关于是否需要交税,可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因为个体地税要求是不一样,一般地区都有优惠政策,各地有区别,以当地为准。
(一)2万元以下免税,指的是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税种是增值税、营业税。对于个体户来讲,适用起征点的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个体工商户还会涉及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如果查账征收,若是亏损,则不用缴纳;如果核定征收,则依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缴纳,与实际盈亏无关(既然没有账目,也就反映不出实际盈亏)。
(三)如果营业税达不到起征点,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征税费一并减免。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第四、如果经营场地自有,则会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果租赁,则会涉及印花税。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说会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二、税后工资包括五险一金吗?
税后工资指的是税前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中的个人交纳部分、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到手的工资收入。社会保险中的个人交纳部分、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交纳部分是税前列支的。因此,税后工资是多少,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就是多少,不需要再另外扣费用,税后工资指的就是实际发放的工资。
三、交税怎么交?
(一)纳税程序如下:
1、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应确定办税主管领导、主管会计、主管办税人员。
3、纳税人按照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购买、使用发票,并建立内部的发票管理制度。
4、纳税人按期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5、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应纳税款如期缴入国库
6、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纳税自查、并有义务接受税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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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业务招待费年末得纳税调整
在很多人尤其是非财务人员的观念中,招待费就是吃吃喝喝的费用。其实不是,业务招待费与餐费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并不是一种必然的“餐费就是业务招待费”的归属关系。
1. 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不仅仅是餐费
顾名思义,业务招待费是招待客人的花费,而招待客人,光吃喝是不够的,衣食住行可能都得管。可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却没有做出详细的解释,这就让人摸不着头脑:税法认同哪些业务招待费?这就要从税收征管实务中来探讨这个问题。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项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解释:“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和景点门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同时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由此可以看出,业务招待费是围绕客人的全部合理花费,餐费仅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2. 餐费不一定是业务招待费
在企业实务中,也有一个误区,那就是一吃饭就计入业务招待费,有的企业甚至设置了这样的费用三级账: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员工聚餐。把员工聚餐也不分青红皂白地计入业务招待费,这账算得就有问题。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经营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与员工就餐无关。或者说,吃饭不一定属于业务招待。由于无法对餐费发票进行区分——不知道是招待客户吃的还是自己吃的,也是处于管理的需要,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一见到餐费发票就认定是业务招待费,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同时也说明企业在进行餐费账务处理时,缺乏准确分类和手续。例如,员工外出工作吃饭、员工加班工作餐、公司年末的员工大会餐等,这些与接待客户根本没有关系花费,就可以记入企业的销售费、福利费等科目核算,但要按要求附足证明。
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在税收监管越来越严格的环境中,这个问题要搞清楚;不然,吃亏的肯定是企业。
业务招待费的税务稽查重点:
作为限制性费用,业务招待费属于企业主要的纳税调整项目,也是税务稽査的重点。但其中有主动和被动之分:若企业主动调整,则规避的税务风险;若被査出来再调整,则有可能遭受惩罚性的处罚。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从理论上讲,只要作假,就能查出来。所以,一些企业财会人员用小聪明弄出的小花样,总能被揪出来,也总给企税务稽查重点,一般都是“高发现象”;业务招待费的“高发现象”大业带来惩罚性的损失。
税务稽查重点,一般都是“高发现象”;业务招待费的“高发现象”大致如下:
(1)混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用,把业务招待费揉进会议费用中去。例如,有些企业长期在某一固定宾馆招待客人,与宾馆签订会议协定,统一结账,以会议费用的名目开具发票,把这些业务招待费揉进会议费用。
(2)将出差途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记入差旅费用。例如,有些企业在外地请客,就故意混淆费用性质,将这些业务招待费记入差旅费用。
(3)将业务招待费记入市场费用或其他支出。例如,有些企业将招待代理商的费用,揉进市场开发费用等。
(4)用餐费发票冲费用,列入业务招待费以外的科目。例如,企业普遍存在的用发票冲账的现象(大额整数报销的费用基本都是冲账行为),其中很多是餐费发票,都记入业务招待费之外的其他科目。
企业应针对上述稽査重点进行排査,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切实执行《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的规定,以及国家的税收政策,防范税法惩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