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最新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最新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最新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
纳税人因以下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如自然灾害等;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缴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延期纳税申请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
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保预算等。
延期缴税的申请应经省级税务局批准,延长纳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如经申请未批准的,纳税人还需要缴纳自税款届满之日起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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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需要提交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注:1.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2.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申请办理时限: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有权批准的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该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税收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3篇】滚动审批延期缴纳税款
为了能给各位新手会计人员了解更多的会计账务处理,小编现在要来给大家介绍的内容是“延期缴纳税款会计账务处理”,如果各位对这个内容有其它疑问想咨询,可直接在线联系我们答疑老师!
延期缴纳税款会计账务处理
答:支付罚款时直接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贷: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延期缴纳税款会计账务处理?相关内容延伸: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处理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适用对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
1、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较大影响的;
【重要提示】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和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如风、火、水、地震等。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当期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重要提示】当期货币资金是指应纳税款所属时期纳税人所拥有的各种货币资金,其中不包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
二、申请的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申请。
三、报送的申请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及申请审批表,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不可动用资金有关证明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当期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及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四、延期时限
延期缴纳的税款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重要提示】同一笔税款不能滚动申请延期缴纳。
五、税务机关办理要求
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应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并对省局出具核查报告,与纳税人相关申请资料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前两日送达省局。
对虽符合申请条件,但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后提出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不予受理。
关于小编介绍的以上内容“延期缴纳税款会计账务处理“的内容,小编已经介绍完了,如果你们还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我们的老会计答疑咨询,我们将会为你解决问题!
【第4篇】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延期申报的申请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财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操作步骤
1、纳税人打开“江苏税务”app首页,在【办税】-【提示提醒】中点击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或直接在搜索栏中搜索名称进入该功能。
2、进入界面后,纳税人信息与组织信息会自动填入,下拉界面填入经办人信息与代理人信息,其中经办人信息为必填项,填写完成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3、进入延期申报申请信息界面后,纳税人可申请延期申报的税种将自动展现,选择想延期申报的税种,依次填写“征收代理方式”、“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与“申报期限”将会自动带出)、“申报延期申报期限”。填写完成后,下拉界面至底部,填写“申请延期申报的理由”,全部填写完成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4、进入附报资料界面,将所需要上传的附表资料点击“上传”按钮进行上传,其中“经办人身份证件”为必上传项,上传完成会显示“已上传”字样,确认附报资料上传成功后,点击“下一步”。
5、完成以上操作后请耐心等待申请及附报资料的提交,提交成功后会显示“提交成功”界面。后续可以在“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中查看延期申报的申请是否办结以及是否通过审批。
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是指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所导致的不能按时申报。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5、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随本期申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保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操作步骤
1、纳税人打开“江苏税务”app首页,在【办税】-【提示提醒】中点击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或直接在搜索栏中搜索名称进入该功能。
2、进入界面后,纳税人信息与组织信息会自动填入,下拉界面填入经办人信息与代理人信息,其中经办人信息为必填项,填写完成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3、进入缴款情况界面后,纳税人所需缴纳的所有税款信息将一一展现,勾选所需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项目信息,同时填写“延期缴纳日期”,请注意所填的“延期缴纳日期”不得超过正常缴款期限三个月,填写完成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4、进入延期缴纳申请信息填写界面,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填写基本申请信息,勾选申请情况,并填写申请理由,填写完成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5、进入资料上传界面,将所需要上传的资料进行上传,其中“经办人身份证件”与“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为必上传项,上传完成会显示“已上传”字样,确认资料上传成功后,点击“保存”。
6、完成以上操作后请耐心等待申请及附报资料的提交,提交成功后会显示“提交成功”界面。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5、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6、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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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表
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34号)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一) 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二)办理资料
1.电子税务局渠道:
(1)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样例附后)。
(2)近两个月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可通过网上银行打印,打印后加盖公司公章后再扫描上传)。
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2.办税服务厅渠道: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样例附后)。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时提供,参考式样附后)。
(4)近两个月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可通过网上银行打印,并加盖公司公章)。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纸质资料。纳税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可申请延期缴纳的仅限于纳税人应纳税款。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必须是属于当期的税款且是按期申报的税款,对于逾期申报的税款、逾期缴纳的税款、稽查查补的税款等不属于可申请延期缴纳的范围。
3.为了确保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提高办理效率,对符合申请条件并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申请前应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非接触方式辅导其准备申请材料和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接受辅导后尽量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
4.为确保在法定期限前受理、办理,请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最迟在申报纳税期结束前2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5.纳税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不合理的资金转出(支出)导致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者虚报损失的,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后发现纳税人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将依法撤销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滞纳金。
(四) 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
主要操作流程:
①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②填报延期缴纳申请相关信息——③上传所需报送的相关资料——④税务机关受理——⑤税务机关核准。
1.登录网址:http://www.etax-gd.gov.cn/
2.具体操作步骤:
(1)操作入口。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征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点击【办理】即可进入申请填写页面。
(2)在申请填写页面中,按照表单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以及勾选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申报数据以及填写申请延期缴纳税额,缴纳期限等信息。
(3)在申请填写页面中,纳税人按照表单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点击附送资料进入“附列资料上传”页面,勾选“承诺:本公司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按照要求上传材料。
上传完成后,即可关闭上传页面。
(4)确认申请表之后,点击【下一步】,提交成功后,系统将弹出提交成功的提示页面。
(5)在提交成功后,纳税人可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事项进度管理”里查看进度。
(6)在事项进度管理中,可点击“预览”进入查看页面。
(7)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成功后,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电子信息下载中,可以下载打印相关通知书。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第6篇】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如何填
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在哪办?问题一个接一个,别着急,往下看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办理材料】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报送资料清单:
【办理方式】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疫情防控时期建议采取“非接触式”的方式,优先选用网络渠道办理。
通过各省市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操作步骤如下(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为例):
登录各省市电子税务局,进入系统后,选择“我要办税”——点击“税务行政许可”
2.点击“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项目——选中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选项。
3.在表格中填写“延期缴纳的税额”——“申请延期理由”——上传相关材料,并点击“校验”—“保存”—“提交”。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5.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6.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转载自税屋
【第7篇】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如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二、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2.税务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落实《通知》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二)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对5个事项逐项明确了调整后的实施规定。
(三)附件2税务文书样式。明确了调整后的文书样式。
【第8篇】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自本月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及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将陆续到期。为此小编整理了不同缓缴所属期对应的延缓缴纳期限,方便大家进行对照缴纳。请务必记得按期进行扣款缴纳,避免产生滞纳金哦!
对于按月申报享受了缓缴情形,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10月、2023年1月的缓缴税款将于本月15日到期,请在申报期截止前通过电子税务局缴纳。
操作步骤如下:
1.在电子税务局主页,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2.页面跳转至“税费申报及缴纳”——点击“税费缴纳”——“税费缴纳”,可看到系统提示:您的税款信息里有即将到期的中小微制造业缓缴税款,系统已自动为您勾选,请务必在期限内缴纳,以免产生滞纳金。
3.关闭提示框后,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扣款方式。
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第9篇】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月份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各项业务,税务局一直在精简各种流程,缩短各种时效。之前必须去大厅的许多业务,现在可以在线上办理了,之前需要一个月才能办成的业务,现在可能只需要不到10天。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中,税务局又宣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措施,包括取消一些事项的行政许可,缩减一些税务事项的办结时限。其中有些事项对于公司企业和会计而言影响很大,一起来看看吧。
文件中比较重要的事项是:
1、有5项税务行政许可取消法制审核等环节。
具体来看:延期申报的核准,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以及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2、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3、对于各种变相许可,进行大力、严肃清查。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之外的,以备案、证明、年检、认证等名义要求审批的,将被认定为变相许可。
4、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简化、优化各种流程的同时,对于监管也在加强,对于一些事项会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进行动态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上面提到的5个取消行政许可的事项,其办理流程也随着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我们将相关新的办理流程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1、延期缴纳税款核准的最新办理流程
在实施机关、提交资料和实施程序等方面有一些变化,实施条件、申请时限和办结时限跟之前一样,没有变化。具体如下:
2、延期申报核准的最新办理流程
这个事项只有提交资料和实施程序发生了变化,原来需要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现在变成了延期申报申请表。同时办理程序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具体如下:
3、变更纳税定额审核的最新办理流程
总体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34号相比,变化不是很大,重点是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变化情况,如下图所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的最新办理流程
主要变化点也是在提交资料和办理程序上,其中提交资料方面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成了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核定申请表。
实施程序上的变化点,如下:
5、原来的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变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办理流程上主要是大幅精简了需要提供的资料,具体变化对比表如下:
最后,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具体详细内容,可以去看下2023年19号和20号公告内容。
【第10篇】延期缴纳税款预缴比例
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的税款滞纳金问题,比如某企业经批准延期申报而预缴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国税函[2007]7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规定:
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但纳税人要注意,因为预缴时具体申报数字并未出来,只能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税额预缴,但可能存在一种情况,即本期预计纳税额将远远大于上期实际缴纳税额,则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税额预缴纳则可能造成利用延期申报而迟滞国家大笔税款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核定税额,而纳税人最好也应预估较接近数字预缴税款,以免产生税务争议。
延期申报的办理程序指的是什么?
主管国税机关: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受理地点: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二、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下称申请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前向办税服务厅涉税窗口递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含下列内容: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延期申报审批表;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11篇】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
相关问答
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完成年度申报后,延期缴纳应补税款如何办理?
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若完成年度申报后产生应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需办理延期申请,征管系统将自动延长汇算清缴应补税款的缴款期限。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第12篇】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
新冠疫情发生,毫无疑问,这次灾害将对我国的社会经济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a企业受疫情影响,回款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根据税总发〔2020〕14号文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a企业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下面以福建省为例: 一、准备材料(附件资料) 1 .1、在电子税务局进行表单下载,并完整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2、打印所有申请当日公司名下所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对账单,并复印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1.3、写一份“说明情况”,内容应该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应收应付款详细说明、资金周转困难的原因。 二、操作流程 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如下图所示:
2.1、填写申请表。如下图所示:
系统会自动带出纳税人识别号和公司名称,红色'*'区为必填项,填写的税款属性、所属期、税额、延期缴纳税额等数据需与当期申报表一致。 2.2、附件资料上传
附件资料中的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需加盖公章,银行对账单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 2.3、完成上述步骤后提交审核,等待税务人员审核;查询业务办理进度可通过“事项办理”-“事项进度管理”。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如果不予批准的,建议企业及时缴纳税款,未及时缴纳税款会涉及税务罚款和加收延期纳税期间产生的滞纳金。
【第13篇】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提供的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经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二、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2.税务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落实《通知》要求,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二)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对5个事项逐项明确了调整后的实施规定。
(三)附件2税务文书样式。明确了调整后的文书样式。
三、《公告》中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和缓缴税费有关政策事项有何区别?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7号)等文件对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政策进行了规定,纳税人享受上述有关政策不适用本公告规定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程序,符合条件的可以自主选择享受,无需专门提出申请。纳税人享受缓缴税费政策期限届满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困难情形的,适用本公告规定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程序,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程序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4篇】延期缴纳税款提供资料
企业经营困难
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在哪办
别急,小编告诉你
往下看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办理材料】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报送资料清单:
(↓点击查看大图↓)
【办理方式】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疫情防控时期建议采取“非接触式”的方式,优先选用网络渠道办理。
通过各省市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操作步骤如下(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为例):
1.登录各省市电子税务局,进入系统后,选择“我要办税”——点击“税务行政许可”
2.点击“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项目——选中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选项。
3.在表格中填写“延期缴纳的税额”——“申请延期理由”——上传相关材料,并点击“校验”—“保存”—“提交”。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5.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6.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来源:厦门税务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15篇】对延期缴纳税款不服的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属于什么性质事项?
答: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二、延期缴纳税款什么时候申请?
答: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三、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纳税人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四、什么属于特殊情况?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特殊困难的情形:(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五、税务稽查处理要求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纳税延期吗?
答:可以,但是要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提交延期纳税申请。
六、扣缴义务人可以提出延期扣缴税款申请吗?
答:不可以,只有纳税人才可以。
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机关是谁?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即只有省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局、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审批延期缴纳税款,为以下税务机关:
八、我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延期纳税申请吗?
答:(1)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是审批机关,可以。
(2)如果不是审批机关,则需要跟当地审批机关沟通是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资料还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资料,各地执行政策不一致,比如:a、北京要求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交;b、安徽则可以自行选择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资料,也可以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合肥市中山路3398号)提出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事项的公告),c、青岛规定青岛市辖区内(不含市南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为转报申请材料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受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地税函〔2017〕64号)。
(3)如果审批机关不能给予准确答复,则可以自行选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8修订)》第二条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资料网上传递。”
九、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需要以下资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经办人身份证件;4.代理委托书;5.代理人身份证件;6.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在报告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承诺。”);7.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8.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9.资产负债表。
十、可以延期多久缴纳税款?
答:三个月。
十一、对同一笔税款可以多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吗?
答:可以,但是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二、延期缴纳税款多久可以审批下来?
答: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代为转报,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因此如果是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资料,则20日内审批机关必须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果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转报,则最少需要27日,即将近一个月能知道是否予以审批。
十三、税务机关不依法批准延期纳税申请怎么救济?
答:(1)向上级机关反映投诉,由上级行政机关给予其行政处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提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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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报告
受疫情影响
企业经营困难
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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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下看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办理材料】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报送资料清单:
(↓点击查看大图↓)
【办理方式】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疫情防控时期建议采取“非接触式”的方式,优先选用网络渠道办理。
通过各省市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操作步骤如下(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为例):
1.登录各省市电子税务局,进入系统后,选择“我要办税”——点击“税务行政许可”
2.点击“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项目——选中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选项。
3.在表格中填写“延期缴纳的税额”——“申请延期理由”——上传相关材料,并点击“校验”—“保存”—“提交”。
这样就完成啦!!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5.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6.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