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哪些费用不能税前扣除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哪些费用不能税前扣除,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哪些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一、案情概况:
a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自行开发生产相关软件产品,所开发的软件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2023年度,a公司取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90多万元。取得该笔税款后,a公司在会计上单独核算,将其投入软件产品的研发工作中,用于扩大再生产,尚未达到资本化条件。
近日,税务局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a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将即征即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全额调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却未进行调增。
经税务机关与a公司财务张小姐核实确认,该笔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故a公司获取的该笔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软件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填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时,应进行调增。
最终,a公司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
二、风险提示:
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政府财政拨款等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要谨慎对待,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若该类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同时,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一旦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相关支出更不能加计扣除。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可以择优选择更为适用的税收政策,即企业对于这部分收入可以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也可以选择作为应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优惠,如企业希望相关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并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话,建议作为应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三、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第一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条: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五条: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第一条:“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已改为13%税率);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注:政策如有变动,请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第2篇】国外支付公司有哪些费用
出国前,您需要承担且不退还的费用如下:
(1) 服务费。
劳务费是指外派企业为劳务人员出国工作提供组织、服务和境外管理所收取的费用,但对外承包项目企业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劳务费。
劳务费不得超过劳务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收到的全部合同工资的12.5%。请注意,在支付各种费用时必须取得并保存收据,收据可作为日后解决争议和问题的依据。
(2) 体检费、培训费、护照费、签证费、合同公证费。
劳务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时,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有关当事人支付体检费、培训费、护照费、签证费、合同公证费。
这些费用由劳务人员承担,不予退还。一般情况下,劳务人员在境外工作期间发生的国内差旅费也由劳务人员自行承担。
(3) 往返机票。
往返机票的费用以合同规定为准。一些可能由外国雇主提供,其他可能需要自行承担,具体取决于不同的情况。
(4) 一般来说,劳工不需要提供财产担保。
为什么不能从工资中扣除服务费?
中国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无故扣减或者拖欠。
如果你发现一家中介公司承诺从他的工资中扣除服务费,他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他胆敢做违法的事情,你认为这家中介公司可靠吗?
外聘网的出国服务费是没有的,就是给求职者一个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渠道。
如果总费用在中国支付并从国外工资中扣除,您可以申请律师保护您的个人财产,证明您自己的合同并起诉公司,并根据中国劳动法做出相应的赔偿和损失!
【第3篇】哪些费用可以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现行有关文件,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1.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上述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2. 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上述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 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上述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该法规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接受捐赠或办理捐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4. 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 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上述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该政策适用于在辽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各地区实施之日起执行。
② 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 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进一步明确: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接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7. 通过指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财税﹝2006﹞66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捐赠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第4篇】土地增值税开发间接费用包括哪些
【税局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
1.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什么条件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是指取得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情形。”
2.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什么情况下核定征收?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学校,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在房地产开发期间,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相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计入开发成本。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当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纳税人将公共配套设施等转为自用或出租,不确认收入,其应当分担的成本、费用也不得扣除。
4.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5.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6.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转让收入包含增值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二条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7.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标准住宅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第三十条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8.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如何确定?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9.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如何确定?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文章来源:日照税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0日
【第5篇】哪些费用不研发加计
没有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企业有一些研发费用,但是没有研发项目,企业内部也没有立项,也没有经过政府部门的立项,可以加计扣除吗?
解答:
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因此,研发活动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且现代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开支金额都比较大,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要求也要经过一系列的内部审批等程序。换言之,在企业内部,没有立项的研发项目,是不可能有研发费用支持的,所谓“没有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就比较可疑。
为确保研发费用的真实性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六、申报及备案管理”特别规定: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6篇】企业哪些费用税前扣除
年后各企业单位已经逐步开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下面这些知识你要知道!
准确掌握各类税前扣除项目是顺利完成汇算清缴的重要前提。今天税小皖为大家归纳了常见费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
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二
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
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或者代收凭据才可依法在税前扣除。
四
职工教育经费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别提醒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动漫企业):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2、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据实扣除。
3、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作员培训费用,与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并单独核算的,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据实扣除。
五
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据实扣除。
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保险费可以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六
利息费用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七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八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九
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
防疫捐赠支出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十一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一般企业按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经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十二
扶贫捐赠支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来源:安徽税务、亳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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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哪些费用能加计扣除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23年起由75%提高到100%。例如:企业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研发费用总金额为200万元。
二、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例如:企业于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了单位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可以选择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
那么对于企业购置的设备,企业可以选择正常折旧,不选择一次性扣除,如未选择一次性扣除,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如果企业于2023年第四季度期间购买的设备、器具选择了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形成了亏损,允许在以后10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第8篇】地方税务局代收的费用有哪些
股票交易都有哪些费用?
别说外行人了,就算很多老股民也说不出个一二三来。
在他们的印象中,这些费用都是笼统模糊的一片,不过好在费用不多,基本可以忽略。
但“小数怕长计”,特别是对短线操作的股民,这些费用积累下来,也是很可观的。
所以作为一个理性投资者,必须要弄明白,这些费用都是多少钱,交给谁了。
他爹是谁?他娘是谁?今天我就替大家掰扯清楚。
综合来看,股票交易若有四大费用。
分别是印花税、过户费、规费和佣金。我一个一个来说。
一、印花税。
之所以把印花税放到第一位,就是因为这个费用是最多的,对所有人强制征收的。
印花税的税率为成交金额的1‰。比如你成交了10万块钱,就要交100块钱的印花税。
但好在这个费用只对卖方收取,买股票时不需要交。
这就等于国家鼓励你买,不鼓励你卖。
这个费用不是给证券公司的,是交给税务局的。
大家不要感觉这个税挺高的,比较一下历史,就发现印花税的税率一直在下调。
从最高时的买卖双方都交的5‰,到现在单边征收的1‰,这说明国家越来越重视资本市场的建设,越来越有“轻徭薄税”的思想了。
说不定哪一天,这个印花税也能取消呢。
二、过户费。
过户费是交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买卖双方都要收取,这个也是必交的,全国统一价。
税率不算高,万分之0.2。交易10万块钱,收费两块。
三、规费。
规费分两块。
一块是万分之0.2的证管费,大家可以看到。这个费用的名字里边有个“管”字,是证券公司代收后交给证监会的。毕竟整个股市都是证监会管着的。
还有一块,是万分之0.487的经手费,是证券公司代收后交给证券交易所的。因为沪深两市都是靠证券交易所运营的。他们要收个费用,谁也挡不住。
四、佣金。
以上三项税费,都是国家要求必须交的。第四项费用佣金,才轮到证券公司来收。
国家要求证券公司的佣金不能超过3‰,实际上哪有公司敢收到3‰?真收到这个数,客户都跑完了。
证券公司默认的收费标准都是万分之五或万分之三。
当然,这个费用是可以根据客户资金情况,证券公司情况,以及和客户经理协商,再做调整的。
以上四大费用就是股票交易的总费用。前三项费用都是不可更改的,强制征收的,最有变数的就是证券公司的佣金。
为了拉客户,很多证券公司都玩起了文字游戏,逐渐演化出全佣金和净佣金的说法。
所谓全佣金,就是证券公司给你说的佣金是一条龙服务,包含了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有哪些呢?分别是过户费、证管费、经手费。
上面也说了,过户费是万分之0.2、证管费是万分之0.2,经手费万分之0.447,合计是万分之0.887。
这部分费用本来只是证券公司代收的,严格来说,不能叫证券公司佣金。充其量只能算证券公司的成本。
但采取全佣金模式的证券公司,把这部分包含进去了。
这样的公司去宣传的时候,是比较吃亏的,因为他们价格总显得比净佣金的公司高。
所谓净佣金,就是证券公司给你说的佣金不包含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就是过户费、证管费和经手费(合计万分之0.887)
因为这部分费用不算多,所以很多客户都不敏感。
客户不敏感的地方,就是容易浑水摸鱼的地方。
所以很多券商宣称自己的开户佣金低,都低到地板价了。
那作为客户,就要额外多问他一句,你说的佣金,是全佣金还是净佣金?
他就知道碰到专业的了。
【第9篇】加计扣除的费用有哪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历史已经有很久了,毕竟国家对于研发企业的发展还是很支持的。现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可以达到100%,即企业研发投入50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1000万。
但是,具体哪些费用可以进入加计扣除的范围,也还是挺复杂的。下面虎虎就来和大家共同学习一下这个知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和委托研发费用。
1、人员人工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就是可以归集到加计扣除范围内的直接人工费用。例如,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直接研发人员的劳务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企业向研发人员支付的股权激励费用,需要根据税前扣除当年研发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确定。
如果在企业税前扣除的当年,相关人员还在一线直接从事研发工作,可以直接归集在人员人工费用项目里面;如果相关研究人员,已经不再从事研发工作,股权激励的支出就不能归集到人员人工费用里面了,而是要填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里面的“其中:其他事项”行“人员人工费用”列当中。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的费用主要就是,企业在研发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动力等费用。当然,企业为了达到研发目的,制造样品的费用也需要归集到这里面。
除此之外,企业研发活动使用仪器的维护、检验、维修等费用,也属于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毕竟,企业的研发活动也是一项持续很长时间的经济活动,在这段时间内,固定资产的折旧,肯定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不仅需要固定资产,同样也需要专业软件,以及各种专利、非专利技术。这些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肯定需要进行归集。
5、新产品设计费等
在企业研发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新产品的特点,制定新的工艺规范、现场试验以及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这些活动花费的支出,也需要归集到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项目里面。
6、其他相关费用
对于企业的研发活动来说,除了直接费用以外,还有很多间接费用需要进行归集。比如说,技术图书资料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管理方式,即可扣除的其他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7、委托研发费用
采用委托方式,支付的研发费用也是享受加计扣除的。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研发费用,只能按照实际支出的80%加计扣除。
参考资料:
《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第10篇】年底可预提哪些费用
预提费用指应由受益期分担计入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而以后月份才实际支付的费 用。
预提费用属于负债类科目。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就是企业还没支付,但应该要支付的,要记入负债。中国新会计准则已废除该科目,原属于预提费用的业务现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预提费用的特点是受益、预提在前,支付在后。
分录一般是:
计提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
贷:预提费用
冲销(实际支付)
借:预提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比如公司每年要交120000元的燃气费,是年底一次性缴的。为了每个月利润均衡,不至于到年底的时候波动较大,可以分月计提该费用。每个月做分录:
借:管理费用-燃气费10000
贷:预提费用
年底缴纳时
借:预提费用120000
贷:银行存款120000
会计中的预提费用是属于资产还是属于负债或是属于费用类科目?
会计中的“预提费用”属于负债类科目。预提费用时记入账户的贷方,支付费用时记入借方,一般余额在贷方,表示已计入当期费用但尚未支付的款项。
比如在《医院会计制度》中规定“预提费用”科目核算医院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短期借款利息等。
(1)按规定预提短期借款利息等时,
借:管理费用
贷:预提费用
【第11篇】税务中研发费用有哪些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贯彻落实科技规划纲要精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一规定有利于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提高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 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部分分别核算。 在开发阶段,判断可以将有关支出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包括: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内部开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由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的所有必要支出组成,包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耗费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该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以及为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可直接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活动的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可辨认的无效和初始运作损失、为运行该无形资产发生的培训支出等不构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 账务处理时,相关费用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同时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企业购买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先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区分资本化部分和费用化部分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处理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具体项目需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范围。 具体计算加计扣除时,按照研究费用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与直接减免税相比,加计扣除的对象是企业的某些具体支出项目,在这些项目上支出越多,得到的优惠越大,因此加计扣除对于鼓励企业加大对某些项目的支出更有针对性。根据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鉴定费用。 (九)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十)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对于企业研发项目获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形成的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此外,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填写年度申报表时,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征求意见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单独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企业可通过该表直接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第12篇】有哪些费用是企业按比例扣除的
近日,《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
公告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根据《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小编将一些政策要点归纳如下。
1
哪些企业适用
根据公告,这一政策惠及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也就是说,此次新政优惠,以下三种企业并不适用:
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这些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2
执行细节问答
问: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
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x75%+50x100%=125万元。
问: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x(3/12)=100万元。
问: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x(3/8)=150万元。
问: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
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 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问: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第13篇】税收性质的费用有哪些
对于私募基金,大家也是相当了解的,它贼能赚钱,一不小心就可能得到一笔巨款。
同时,投资私募基金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毕竟人家也要赚钱呀。
(不能做冤大头,不能白干活[奋斗])
当然了,除了私募基金的费用,它是要税收的,话不多说,一起来看看!
私募基金有哪些费用
如同所示:
1固定管理费
管理费是指投资人付给私募管理人,用于管理该私募基金的费用。
通常费率为1%-2%,按年固定交付,管理费一般是用于覆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室租金、人员基本工资等固定成本。
管理费一般按日计提,按月或按季支付,我们所看到的基金净值是已经扣除了这项费用的。
也就是说,我们投资私募基金的时候,是交给私募基金经理进行管理,而私募基金经理则需要我们缴纳一定的管理费,毕竟人家也需要赚钱,我们也不能让人家白干活,是吧!
2认购费
认购费是指在基金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产品时支付的手续费。
一般情况下,需要缴纳1%的认购费率。
例如,如果购买100万元的私募基金,认购费率若为1%,那么,需要向银行账户汇101万。
3申购费和赎回费
申购费是指投资者在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基金处于申购开放状态期内,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时所支付的手续费。
申购费率一般为1%。
赎回费是指在开放式基金的存续期间,已经持有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单位时,所要支付的手续费。
也就是说,在基金开放日那天,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时,需要缴纳的费用。
赎回费率也是1%。
4浮动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也就是业绩保存,是指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前,从收益中分一部分给管理人,作为管理人为基金创造佳绩的“辛苦费”。
目的是鼓励基金经理更好地运营基金投资,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比例通常是20%。
所以,要想赚更多的money,私募基金经理会更加努力的为投资者争取更多的利益,只有这样,他们的钱包才能越来越鼓。
5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是指私募基金托管人为私募基金提供服务而向基金或基金公司收取的费用。
托管费通常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提取,逐日计算并累计,至每月末时支付给托管人,此费用也是从基金资产中支付,不须另向投资者收取。
通常是每年0.05%。
可以说,私募基金托管人是为基金提供资产保管、投资监督等服务,而向基金收取一定的费用。
6基金服务机构服务费
基金服务机构服务费又称行政管理服务费,是指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提供基金募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收取的费用。
一般而言,基金行政管理服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服务机构,不须另向投资者收取。
私募基金税收有哪些
私募基金不同类型的组织形式,纳税主体的也不一样的,一般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三种。
一起来看看,不同主体的缴纳究竟有何不同吧!
1所得税
公司型的私募基金,主要是以其公司法人为主体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还有对于投资者和私募管理公司来说,也要根据实际的纳税主体情况,对应要缴纳的部分进行缴纳所得税。
对于能够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公司型基金来说,适用15%的税率。
合伙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层面不作为纳税主体。所以,均不存在所得税。
2增值税
契约型的私募基金并非纳税主体,其基金层面无需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公司型私募基金与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因其收入种类不同而存在差异。
如下:
•若为转让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属于增值税调整范畴。
•若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合伙份额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但如果转让股权、合伙份额为投资附加回购类型的交易结构,其实质为债性融资,存在被界定为贷款服务从而缴纳增值税的可能。
•对于转让新三板股票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实践中税务部门是否将新三板股票视为金融商品,目前各地有不同操作,但倾向于将新三板股票视为有价证券类的金融商品。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投资者而言,收益部分是按照公司型、契约型、有限合伙型三个主体类型来缴纳所得税。
而关于投资者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其实根据相关规定,只要不是承诺收益部分,都不需要交税的。
可以说,这是对于私募投资者的利好政策,可以吸引到更多的投资者。
那么,这就是私募基金赚钱的来源,当然能力有多大,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私募基金能够赚到钱,但同样也要缴纳一定的税!
(全文完)
【第14篇】营改增后哪些费用可以抵扣增值税
一、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具体增值税抵扣凭证见表1-1。
表1-1 增值税抵扣凭证表
应当注意的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的抵扣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5%)×5%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1月起在全国推行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试点,简化开具过程,节约办税时间成本,之后陆续扩大到鉴证咨询等行业。
(一)哪些纳税人可自开专票
截至2023年2月,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住宿业(自2023年11月4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2.鉴证咨询业(自2023年3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3.建筑业(自2023年6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4.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自2023年2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二)自开专票应具备哪些条件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
(三)哪些应税行为可自开专票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1.住宿业: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2.鉴证咨询业: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3.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4.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四)其他事项
1.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四、增值税发票丢失如何补救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9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证明单》如何开具?销售方(一般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我要办事】—【证明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即可以获取。购买方凭借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以及《证明单》就可以正常进行认证抵扣。丢失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参照一般纳税人申请开具《证明单》的处理方式,由销售方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自行申请办理。丢失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用发票,申请开具《证明单》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侵删。
【第15篇】研发费用哪些可以加计扣除
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23年国家率先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2023年,国家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针对如此大的优惠,很多财务人员犯难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吗?
当然不是。
除财税〔2015〕119号提到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之外,企业里有研发活动,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那问题又来了,什么样的活动可称之为研发活动?
税收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是这样的: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了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的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者实质性的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也就是说,研发费用要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条件,要满足创造性、实质性的特点。
在财税【2015】119号通知中,也对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采取了反列举方式:
除了以下这些活动外,满足税收上对研发活动定义的,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所谓加计扣除,即研发费用归集完后,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除此之外,目前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200%加计摊销,相当于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迅速成为纳税人关注的热点,而关于研发费用归集问题,一度成为财务的难处及税务关注的重点。
企业如何归集研发费用?可以按照以下项目分别设置明细账
但加计扣除范围不要在此范围上去扩大。
⚠️同时需要注意的有:
(1)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2)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然而,国家给到这么大的优惠力度,很多企业却不能合规享受。
就在近期,不少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接到了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留存备查资料或下户检查的通知。
加计扣除留存备查资料,研发部和财务的小伙伴们,你们都准备全了吗?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如在资料1中有体现,可以不用附;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账:按照15版或者21版形式留存,也可以自行设计,但是自行设计的内容至少要将21版的资料内容涵盖;
15版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格式:
21版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格式:
7、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总结:
其中1、2、6为必备资料,其他资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以上便是研发费用归集、加计扣除留存资料的内容,研发费用还有哪些不清楚的点,欢迎各位财会小伙伴们留言探讨~
作者:伊玟,财会成长学苑专职讲师,知名工业企业财务负责人,擅长商业企业、工业全盘财税处理。
【第16篇】哪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会计入账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开展,而且会计上还有一个原则是谨慎性原则额,所以对于一些成本或费用,实际可能没支付,甚至还没发生,会计上就会进行计提入账。
那这部分成本费用,在税法上并不一定会得到认可。
会计准则与税法本身就是有差异的,这个情况很正常,对于我们来说,则是要清楚,哪些费用计提了,税法上是不认可的,不能税前扣除,在申报税款时要做纳税调增。
至少有以下6项费用,如果您还知道其他的,欢迎留言补充。
1-计提的坏账准备
a公司在2023年年末,按照谨慎性原则,根据账龄分析法,计提了100万的坏账准备,这100万在会计报表上,会减少利润100万元。但是在税法上,这100万坏账并没有实际发生,不能在税前扣除,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要进行调增。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7项也有明确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未实际拨缴但已计提的工会经费
b公司2023年总共计提了60万的工会计费,但是一直都没有实际拨缴,这部分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允许税前扣除的 工会经费,一定是企业已经实际拨缴的那部分。
3-已计提但没有实际支付的安全生产费
某些特定行业,比如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是要计提安全生产费的,对于这部分费用,国税总局2023年26号文就规定了,预提的安全生产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属于收益性的,就直接税前扣除了,如果是资产性的,就计入到资产成本,再通过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进行税前扣除。
4-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是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8%标准进行扣除,超过部分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但是,如果只是计提了却没有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却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5-未实际发生的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时按照工资薪金总额14%为限额,限额内的部分据实扣除,但是如果没有实际发生,只是账上计提了,那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就规定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6-古玩字画的折旧摊销
税总2023年第17号文规定,对于企业购买的古玩、字画等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以及保值增值的,企业应该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这些物品在持有期间的折旧摊销,都不能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