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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税前扣除标准2023(16篇)

发布时间:2023-09-23 15:37:20 查看人数:74

【导语】费用税前扣除标准2023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费用税前扣除标准2023,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费用税前扣除标准2023(16篇)

【第1篇】费用税前扣除标准2023

计提一:你单位可以提取坏账准备,但是计提的坏账准备没法税前扣除,只有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坏账才可以税前扣除。计提坏账的账务处理: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坏账准备参考: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计提二: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对于在建工程,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可暂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待发票取得后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调整。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计提三:去年12月份计提了60万元工资,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之前没有实际发放,60万元工资不可以税前扣除在2023年度。参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计提四:去年计提的费用,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之前没有取得发票,不可以税前扣除在2023年度。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计提五:只是提取了福利费但是没有实际发生,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计提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2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0万元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计提六:企业计提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支付。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补充保险 6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补充保险60万元提醒: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相关补充保险支出6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计提七:2023年企业计提工会经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拨缴。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6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60万元提醒: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参考: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计提八:甲企业属于矿山行业,2023年度预提了安全生产费100万元,当年并未实际支付。账务处理:借:生产成本 100万元贷:预提费用-安全生产费 100万元提醒:2023年度,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时,由于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100万元。2023年企业实际支出安全生产费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中有个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中做相应的纳税调减。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计提九:2023年企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使用。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6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60万元提醒:对于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对于会计处理中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培训行为、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参考: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8%),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看看这2个税务事项!按照差额前的销售额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来判断?事项一今年4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举例: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额0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事项二大家都知道,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要根据销售额判断是否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对于存在差额征收的情况下,看的是差额前的的销售额。案例:我们是一家建筑企业,从去年6月至今累计销售额已超500万,但是其中有部分项目是采用差额征税的,减除分包部分的累计销售额未超500万。由于差额前的销售额已经超过了500万元,因此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参考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参考二:根据财税〔2018〕33号《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参考三:根据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第2篇】所得税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的成本应符合《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要求,只有和取得收入相关且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才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商品销售成本、劳务成本、建造合同成本、业务支出和为收入发生的其他支出,都属于成本。在税前扣除成本时,依据的是企业成本核算单据和相关的原辅材料成本购进发票、人工费用凭证、成品核算单等。

费用

企业生产、经营或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都属于“费用”。在和成本进行区别时,主要看企业的会计核算,只要不违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费用和成本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在处理涉税问题时,注意应用“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等原则。

税金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外的所有税金和附加,都属于税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金有两种扣除形式:一是在发生的当期扣除;二是在发生时,计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后,再按照税法规定随资产转化为成本费用,按照成本费用扣除。按照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的第28号公告,雇主承担的雇员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属于雇员个人工资薪金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损失

企业存货的盘亏、损耗、损毁、报废损失,固定资产的盘亏、损毁、报废损失,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资产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都属于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损失。

其他支出

除了上述支出类型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且合理的支出。

关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3篇】不能税前扣除的费用怎么算

导读: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少不了要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这个过程涉及到成本费用的调整。如果对汇算清缴时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进行归纳,大致可分11种类型。

一年结束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少不得做一些纳税调整。所得税纳税调整很大一部分工作量在费用调整上。下面就给大家说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整的费用类型。

(一)未取得发票

企业经营中经常能碰到这种情况,费用真实发生了,但是没有发票。那这个费用是否能报销呢?会计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只要费用真实发生了,即便没有发票,会计做账时也应该把它确认为费用。但税务以票控税,如果没有发票,税务不会允许这类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发票不合规的费用

如果发票是真的,出现以下情形视为不合规发票,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内容填写不全的票据、字迹不清的票据、有明显涂改迹象的票据、无发票专用章的票据、数量单价不明确的票据、金额不明确的票据。发票不合规和没有发票性质是一样的,会计做账确认费用后,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是虚假发票,包括“假的真发票”与“真的假发票”,也可视作发票不合规,纳税调整处理同上。

(三)过五年的跨年发票

跨年的发票能不能税前扣除?我听到过的答复大致有以下三种:①绝对不行,②每年的3月或是1月底之前可以报销上年度发票,③1月底前可以报销上年12月份开具的发票。

跨年的发票并非绝对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总局的规定是,企业取得跨年发票,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5年。

(四)总分公司串用的发票

一个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分公司在上海,北京总部的发票能到上海分公司去报销吗,或是上海分公司的发票能拿到在北京报销吗?

对于这个问题,主要看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如果分公司不是独立核算,分公司的发票可以到总部报销。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因两个主体纳税申报的地方不一样,税源不能搞错、谁的发票谁报销。

(五)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要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相关,与业务收入相关。

有个很有趣的案例,公司总经理非常信佛。花10万元重金从寺庙请回一尊佛像,并且取得了正规发票。拿回公司报销时,会计犯难了,这尊佛像会计做账时该记在哪个科目呢?

因为这尊佛像不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以不适宜做固定资产。如果直接做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个人理解做营业外支出会更合适些。同时由于佛像的费用支出与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无关,企业所得税前也是不允许扣除的。

从这个案例,展开来讲,凡是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无关的支出,如老板个人支出,家庭支出等均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此类费用在公司报销了还会造成偷逃嫌疑,一方面是偷逃个税,另一方面是偷逃企业所得税。

(六)替别人支付的费用

如公司租用民宅,房东到税务代开发票,由公司承担税点;公司找个人借贷,支付利息时公司承担税点。这些税点本应由房东或债权人负担,等于公司替他们交税了。这些税费不属于公司的费用,会计做账时只能计入“营业外支出”,且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通过非正式渠道做的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不是通过上述渠道做的捐赠,捐赠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

税务一般不允许资产减值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应收账款为例,计提的坏账准备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在汇算清缴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只有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才可以税前扣除。

什么是“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呢?能得到税务认可的条件很苛刻,需要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了,如证明债务人死亡,负债企业破产等。

(九)行政罚没支出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行为不检点,可能会有罚款支出,这些罚没类支出一般来说,税务上不允许税前扣除。

哪些罚没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呢?①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②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③行政性罚款,如消防安全做的不好造成的行政罚款。

但有一类罚款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即履行商业合同不力的导致的违约金与赔偿。譬如,企业从银行贷款,不能按时还款所交的罚息,税务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扣除。

(十)有些费用只允许部分扣除

最常见的当属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估计税务并不鼓励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因而对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有歧视性的规定。

(十一)部分费用限额扣除,超过限额部分可以延后扣除

譬如,职工福利费超过当年工资总额14%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继续按前项规定扣除。

再就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15%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来源:指尖上的会计

【第4篇】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如何利用利息费用,做财税筹划?

一、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普通企业(指非金融企业)利息费用的税前 扣除,做了如下规定。

1.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3.向内部职工或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不超过 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借贷真实、合法、有效;

(2)企业与个人签订了借款合同。

4.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能够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 5:1,其他企业为2:1。

二、财税筹划要点由税法规定可知,利息支出并非无条件地全部扣除,因此企业进行财税筹划是十分必要的。

1.企业应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

第一,借贷行为应取得合法的凭证。例如,签订的借款合同、支付利息的结算单或者证明书、支付给个人利息的收据等

第二,借款应记载债权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等信息,否则,税务机关有可能将借款利息认定为虚增费用。

2.企业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根据规定,企业向非金融机构贷款,如果利率过高,超额的部分无法 得到税前抵扣。

3.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可规定互惠利率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时,若利率约定过高,

一方面债权企业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费用会增加;

另一方面债务企业支付的超额利息可能无法税前抵扣。因此,如果双方经常性地互相拆借资金,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互惠的利率。

【第5篇】借款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吗

问题

这样理解对吗?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费用,只要取得了利息发票就可以全部税前扣除了!

答复

这样理解是片面的。

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费用,借款必须是用于经营与取得的收入相关,取得了合规的利息发票,并且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才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提醒

企业首次支付借款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参考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参考二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另外

若是相互借款的2个企业之间属于关联企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实行“比例扣除”的方法,即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的比例为5∶1;其他企业的比例为2∶1。

只有符合比例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超出比例限制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如无其它证据证明相关交易是符合独立交易性原则的,则不能税前扣除,当期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利息支出在以后年度也不能税前扣除。

注意

一旦关联债资超过了规定的比例,企业应事先备好证明其业务符合独立交易性的相关资料,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确保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作者:郝守勇

【第6篇】外籍人员费用税前扣除

新个税出台前,外籍人员的个税起征点是工资超过4800就需要交税,8月31日,新个税法修正案出台,个税缴纳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说说最新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

最新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

新个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前外藉员工的个税起征点是4800,超过4800元的部分按七级累进税制征收。中国居民个税起征点为3500,超过3500元的部分按七级累进税制征收。从新个税法来看,外籍人员的个税起征点与中国居民的个税起征点一样,不一样的是中国居民是以每一纳税年度来计算。外籍个人则按月来计算。

居民和非居民的区别

居民: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依照个人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天数来区分居民与非居民,居民与非居民征收个税的方式有所不同。

【第7篇】研发费用税前扣除例题

原文链接:http://www.51jrft.com/jmgl/cwgl/1129.html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研究开发活动是获取尖端技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也是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研发活动需要的大量经费投入可能会制约企业发展高新科技的脚步。国家为了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都出台了一些相关税收优惠。然而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却遇到了困难。本文着力对相关法规进行解读,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厘清了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范围,并且在研究过程中发现了制度现有的不足和企业处理方式上的欠缺,也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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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税收优惠

目 录

1.绪论 1

1.1课题来源 1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1

1.3文献综述 1

1.3.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

1.3.2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意义 2

1.3.3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落实现状 2

1.3.4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存在问题及建议 3

1.4本文创新和不足 3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状 4

2.1高新技术企业定义 4

2.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5

2.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6

2.3.1自我评价 6

2.3.2提交资料 6

2.3.3初步审查 6

2.3.4注册登记 6

2.3.5合规审查 6

2.3.6公示结果 6

2.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意义 6

3.研发费用税前扣除 8

3.1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 8

3.2.1会计核算处理口径 8

3.2.2高新企业认定口径 9

3.2.3税法加计扣除口径 9

3.2研发费用归集标准的相似点 12

3.3研发费用归集标准的不同点 12

3.3.1人员费用 12

3.3.2固定资产折旧费 12

3.3.3研发成果论证费 12

3.3.4委托外包相关费用 13

3.3.5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其他费用 13

3.3.6税法特殊规定 13

4.现阶段研发费用存在的问题 14

4.1企业存在问题 14

4.1.1企业领导的轻视 14

4.1.2申报过程的复杂 14

4.1.3财务处理的欠缺 14

4.1.4企业战略性放弃 14

4.2制度存在的问题 15

4.2.1加计扣除范围严苛 15

4.2.2规范和普惠存在矛盾 15

4.2.3部门之间缺乏联系 15

5.对企业和政府的建议 16

5.1对企业的建议 16

5.1.1领导把握政策 16

5.1.2学习申报流程 16

5.1.3加强财务管理16

5.1.4积极落实政策 16

5.2对政府的建议 17

5.2.1统一研发费范围 17

5.2.2平衡规范与普惠 17

5.2.3加强机构的联系 17

6.结束语 18

参考文献 19

致谢 20

1.绪论

1.1课题来源

知识经济兴起,符合时代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涌现。这些企业拥有先进的技术,并不断进行研发创新,使之拥有了竞争力。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快速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增长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当然,高新企业的不断成长和不断发展也需要政府的扶植和帮助。2008年,我国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认定办法》这意味着我国企业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就都要按照这个法规从新认证。2023年,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过去的法规基础上发布了新通知,增加了五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内容。原有政策复杂、新有政策又有变化。企业对于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不熟悉、不了解,企业与财税部门之间理解上的矛盾,都将影响政府该项政策在作用上的发挥。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创新的重要性越来越被各国所重视。伴随知识经济兴起这一世界潮流而生的高新技术企业是一国创新的主要力量。不管是科学技术的创新还是其成果的转化,都离不开高新技术企业。作为高新企业,最重要的日常活动之一就是研究和开发。没有研究与开发,高新企业的技术创新只能是海市蜃楼,企业离获得更高利润、取得更大发展的目标也相去甚远。可惜的是和海外一些国家比较,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对于研发上的投入,不管是在精力上还是资金上都略显不足,这势必影响到研究开发的效果。因此,国家颁布高新企业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创新加以支持和鼓励。但是政策其实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并且政策本身可能存在欠缺,企业能不能利用好,法规能不能达到预想的激励力度,值得我们探究。

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了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对企业研发活动中的研发费用在税法、会计上的处理,来理解和运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达到利用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节税、真正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勇于创新敢于创新的目的。

1.3文献综述

1.3.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学者刘旭在对新标准进行解读时指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要有这样几个改变点:第一,扩大了可认证地域范围,取消原来的以“高新区内外”为划分标准的地域界限,一视同仁,共同认定。第二,突出对企业创新能力的要求,没有技术含量的企业将被淘汰。第三,扩大了可以认证的领域范围。第四,建立了几个关键指标的测定标准,对研发费用的归集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第五,对认定体系中的执行权和监督权进行分离,相互制约。

谈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作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王秦、倪菡忆、祝永坚、朱近忠指出,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是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要求,有利于提高企业研发创新能力,有利于推动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我国高新企业掌握技术本身不够先进,而国外对我们技术封锁和牵制,只有自己发展自己才能走出这样的窘境。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我国人口多、环境压力大,这些已经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面对这样的客观实际,需要我国企业发展高新科技、掌握自己的技术来提高竞争力,使得企业得到长远的发展,也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自90年代以来,江苏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不小的成果。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和经济两个方面的发展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3.2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意义

研发费用扣除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实现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学者吕亮雯阐述了如下几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加强对研发费用的管理,利用好税收上节约的资金,来激励企业不断对研发项目的力度;二是有利于推动企业经营管理理念的改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做好战略规划,从开始就对项目作好计划,收集有关信息,及时做好对研发的评估工作,以便提高研发工作的效率。这样也能使得研发活动更加规范,研发的项目也更容易得到成功。

学者柯尊平也表明了高新技术企业合理利用好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具有好处:高新技术企业大一般来说是比较大的企业,技术水平也高。在技术研发方面,公司有自主研发能力,又有配套的先进设备,而且优秀的具有高水平的研发人员数量也较多。这些都是研发成功的有效保障。并且,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众多,那么相应享受到的优惠额度也会比较大。此外,高新企业所研究开发的项目范畴大多数都是受到国家扶植的项目,就有可能符合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利用好政策能够发挥出企业的优势,能更进一步加大对尖端科技从产品的研发生产,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以获得最大收益。

1.3.3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落实现状

俞崇武在调查中发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施行是个相当困难的问题:企业在材料申报的过程中遇到种种困难,花费了很多心血,结果税务部门核算出的能享受到的优惠却没有多少,使得企业感到这么做非常不值得。不少企业把享受不到优惠的原因推给税务部门,认为税务机关为了多收税,故意不给企业认定。而税务部门也很苦恼,因为国家只出台笼统政策,没有明细条款所以很难操作。

1.3.4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存在问题及建议

学者夏太寿、皮宗平、刘中正总结出了四方面问题:其一,政策本身有疏漏;其二,部门之间联动性差;其三,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政策落实效果差距大;其四,执行部门推诿扯皮影响政策落实。随后他们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对策:不断优化政策;完善政策的服务体系,改善落实政策的大环境;加强部门间的合作,;用科学手段均衡落实政策。

学者陆宝柱分析了制约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因素。首先,企业不了解政策,政府也不宣传。其次,实际实施的过程复杂,不仅仅是企业内部,还涉及很多包括科技部门、税务部门在内的机关。再则,该项政策本身在设定身上也存在一定问题。这些都影响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运用。为了更好地实行这一政策,更大地鼓励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应该做好以下几点:一、政府要加大该项政策的宣传力度。二、简化不必要的操作流程。三、不断修正政策。四、政策要重点鼓励欠发达地区。

综合上述,我认为认定企业为高新和研发费的税前扣除,是能为企业带来成本上的节约、推动企业积极从事研发工作以不断发展高端技术,为自身的发展、为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带来好处的。但是在政策的落实过程中也确实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存在于政府,也存在于企业。作为企业也不能仅仅去指责政府,等待政策的完善。企业更应该做的是要发挥自身的能动性,主动地去学习和了解政策,使得政策为我所用,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益。

1.4本文创新和不足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将认定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结合了起来。文章结合了2023年出台的税法新政,对研发费用在会计处理时、税务处理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不同的范畴加以比较分析,以期能够帮助加强对相关政策的理解。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文件比较多,而且对于研发费的定义和归集有差别,且罗列的项目有弹性,所以在分析过程中难免存在有争议之处。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状

早在九十年代初,我国就已经注意到了将企业认定为高新需要合理的规范来帮助落实。国务院颁布了有关认定条件和办法的条例,制定了一些相关优惠政策。 随着时代进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于96年、99年两次重新调整修订了认定范围和标准。步入新千年之后,国际竞争愈发激烈,自主创新能力于一个国家的作用更加凸显,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共同颁布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同年7月,又补充了办法细则,下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这标志着我国将以全新的标准和规范,把符合新尺度的企业认定成高新企业。

2.1高新技术企业定义

根据国家科委发改委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被这样下定义:

根据此项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中包括了如下几个方面的意思。一是该企业从事的领域是得到国家支持和鼓励的,其范围要在《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内,包括八个大类:“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二是企业需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过去的旧办法重视企业高新科技产品的生产水平,这样的规定就有可能导致一些不从事研究开发,没有自主开发能力、自主知识产权,只负责生产加工,但其制造的产品恰好是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本质为制造加工的企业不拥有前沿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对于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国家创新能力的提高所起的作用是很有限的。这样的旧办法并不符合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以期推动科技创新的初衷。新办法在这一点上进行了修改,特别突出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拥有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将不符合条件的加工型企业拦在了大门之外。三是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的主要方面需要和其所研发项目转化出的成果切实相关。如果企业的日常的业务和它研发的内容毫不相干,那么企业实际所处的行业实际上就并不属于国家主要扶植的范畴,那么将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亦是不合理的。四是企业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地区设立。另外,其注册时间要在一年以上。

2.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第一,企业需要在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三个地区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企业对其日常主要生产中的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认定办法对获得该知识产权的时限亦有规定,由独占许可获得的需要在五年以上,其他通过如研发、购买等方式获得的,则是在最近三年之内。对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可以通过是不是能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查询到作为验证的标准。

【第8篇】福利费用税前扣除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辞退福利被视为职工福利的单独类别,是因为导致义务产生的事项是终止雇佣而不是职工的服务。因此,辞退福利不能并入职工福利费。

(一)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一)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二)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辞退福利的计量因辞退计划中职工有无选择权而有所不同:

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计划的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3.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计划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12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

4.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12个月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关于其他长期福利的有关规定。即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辞退福利金额。

(二)辞退福利的税务规定

辞退福利属于会计术语,税法中并无此规定,但是有性质与内容属于辞退福利的相关规定。

1.一次性补偿金的税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出台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条,即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但是,该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该规定全文废止。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并没有对离职补偿金的税前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企业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金不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部分省市区有这方面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当地税务规定。例如,《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第12条:

【问】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能否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23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因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不应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该文虽然不是规范性文件,但是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时基本上都参照执行。

2.内部退养人员工资的规定

内部退养是指职工与企业仍然保留了劳动合同关系,但是退出现有工作岗位并由企业发给其生活费,属于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产物。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生活费)目前只有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而无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

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属于职工薪酬,计入管理费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内退人员的退养工资,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企业为内退人员按月支付的工资,可以参照在职员工的工资薪金进行处理,可以做为计算企业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

(三)辞退福利的税会差异分析

1.时间性差异:税前扣除须实际发生,因此会计上确认的辞退福利在没有实际发生前不得税前扣除。

2.注意辞退福利的分类。一次性离职补偿,只能作为“合理性支出”进行税前扣除,而不能作为“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等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严格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是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但是税前扣除可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因此需要进行调整,且也可以作为三项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第9篇】给客户报销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财务君说:多少业务招待费,一边报销,一边税前扣除?首先财务君得问,同样是出行费用,为什么有的员工按差旅费报销?有的员工是按业务招待费报销?能否全额税前扣除?企业该如何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务筹划呢?那么,对于业务招待费相关事项,跟着财务君来学习吧~同样的费用用途不一样报销归类不一样!首先,来看小会公司的这些情况,属于财务易错的报销归类:情形1:小会因公司业务需要而开展的,报销客户来往的出现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情形2:小会因回家探亲、福利旅行的出行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情形3:小会因公出差的出行费用,在标准内的费用,属于“差旅费”。差旅费: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情形4:小会公司组织员工职业技术培训,培训出行费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税[2018]51号规定: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情形5:小会公司在外地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出行费用,属于“会议费”。会议费:小会公司为召开会议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租用会议所费用、会议资料费、交通费、茶水费、餐费、住宿费等。情形6:小会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出行费用,属于“开办费”。开办费:国税函[2019]98号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业务招待费扣除填报及注意事项即使分清了以上6种情况外,有些会计还是对业务招待费标准扣除不理解,不知道税前能扣除多少。下面,小会结合个案例,让你轻松上道~【案例】小会公司2023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若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若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1)实际发生额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4万元,按发生额的60%扣除。因此,小会公司当年能在税前扣除额:4×60%=2.4万元。2)实际发生额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① 实际发生额的60%小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6万元,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即5万元,但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实际可税前扣除额为3.6万元,未超过限额。因此,小会公司当年能在税前扣除3.6万元。② 实际发生额的60%大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10万元,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可税前扣除额为6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5‰为5万元。因此,小会公司当年只能在税前扣除5万元,超过5万元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扣除相关注意事项,以下几点,财务需知!1. 未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比如小会公司2023年度按销售收入的0.5%计提了业务招待费500万元,但小会公司全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只有450万元,则没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此50万应全额调增处理,不参与限额扣除。2. 注意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相关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3. 筹办期间的相关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开办(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此情形下企业在税前扣除其业业务招待费时,不受到“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条件的限制。附:业务招待费填报表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只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时按照税法规定及税会差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无需纳税调整。具体涉及的年度申报表为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的第4行“业务招待费”,以及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15行“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下:

业务招待费税务筹划3招见效第一招:提前规划业务招待费企业可尽量让招待费限额计算的基数增大,若增大当年的销售收入;使得招待费发生额减少,如特定业务发生的餐饮费可计入福利费、宣传费等,需正确核算招待费,并非所有餐饮费都应计入招待费中。因此,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可提前对业务招待费列支的额度进行规划。第二招:有效分流业务招待费根据文件相关规定,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特定行业为30%),较业务招待费的限额高的多。因此,有效分流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之间的开支,将会起到很好的节税作用。如企业赠送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或带有企业logo标志的纪念品,这些礼品起到了推广宣传的作用,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包含政府补助收入等营业外收入。第三招: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企业可通过设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方式,来提高费用限额的扣除基数。如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通过将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可直接增加销售收入,从而提高费用限额扣除的基数。但设立分支结构也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管理成本,是否要设立这样的分支机构,需要结合实际再综合决策。

【第10篇】跨期费用税前扣除

8个案例说明,计提的费用不一定就允许税前扣除!

郝守勇 郝老师说会计

案例一

2023年企业计提工资薪金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支付。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6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60万元

提醒:

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6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案例二

2023年12月份企业的会计人员针对当年发生的一笔迟迟未来发票的装修费30万元,做了计提费用处理。

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3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 30万元

提醒:

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装修费支出3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案例三

2023年企业计提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支付。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补充保险 6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补充保险60万元

提醒:

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相关补充保险支出6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案例四

2023年底我企业根据应收账款余额计提一定比例的坏账准备金30万元,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万元

贷:坏账准备 30万元

提醒:

年底计提坏账,由于只是计提了,尚未实际发生,不得税前扣除。

注意:

应收账款坏账允许税前扣除的三个条件:

1、实际发生了;

2、会计上做了损失处理;

3、年度汇算清缴也做了申报扣除。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 第 25 号)第四条规定: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该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 第 15 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案例五

2023年企业计提工会经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拨缴。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6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60万元

提醒:

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案例六

我公司虽然早就注册成立了,但是一直未正式进行营业,导致前期购置的办公设备一直未投入使用,但是我公司聘用的兼职会计2023年正常计提折旧费累计10万元。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10万元

贷:累计折旧 10万元

提醒:

虽然会计上允许计提折旧,但是税法规定对于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新《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案例七

2023年企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使用。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6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60万元

提醒:

对于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对于会计处理中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培训行为、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参考:

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8%),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案例八

甲企业属于矿山行业,2023年度预提了安全生产费100万元,当年并未实际支付。

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100万元

贷:预提费用-安全生产费 100万元

提醒:

2023年度,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时,由于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100万元。2023年企业实际支出安全生产费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中有个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中做相应的纳税调减。

说明:

1、安全生产费指矿山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2、维简费指我国境内矿山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11篇】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具体案例: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培训费用如何区分?

回答:职工教育经费适用于一般情形,根据规定,企业为职工所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8%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而职工培训经费适用的是特殊情形下的,是针对特殊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如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以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这些费用需要单独核算进行全额扣除的。

参考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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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费用凭证税前扣除的具体要求

企业实际发生费用未及时取得有效凭证该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未及时取得有效凭证,其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一、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暂估金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可以在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日期,是指次年的5月31日。

因此,需要在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或者税前扣除需要有效凭证,企业只要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取得都是可以的。

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满足28号规定的,虽然没有取得有效凭证的也可以税前扣除,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三、应该追补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8号公告第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因此,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前没有取得发票,而依照税法规定做了纳税调整的,后期补充取得有效凭证的,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在5年内进行追补扣除。

【第13篇】不能税前扣除的费用怎么做账

临近年末,下月起,企业即将进入为期5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

企业所得税作为较重要的一个税种,其税务处理也较为复杂,尤其是税前扣除方面政策点较多,容易出错。今天,瑞立诺财税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常见的疑惑点进行梳理,希望帮到大家。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是利润,所得税的支出额越大,所缴的企业所得税就越少。所以,一些企业倾向于把更多的支出用于扣除。

并不是企业自认为的所有支出都可以扣除,也不是会计核算的所有支出都可以扣除,怎么扣除都有规定。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共五大类。

一、税前扣除的5个原则

判断哪些支出可以扣除,哪些支出不能扣除时,可以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真实性原则

有些开支不是真实的开支如预提售后服务费、预提职工教育经费、等,预提了但并不代表相应的开支已经发生,所以没有真实性不是实际的开始,就不能扣除。但在未来实际开支时,就是实际的开支了。

2、相关性原则

进货的费用是与取得收人相关的,所以可以扣除;公司错误决策导致设备报废,虽然是错误决策,但与获得收入直接有关,所以报废损失可以扣除;老板一家去境外旅游的费用,显然与公司取得收人无关,不能扣除。

3、合理性原则

合理主要指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合理性是缺乏“刚性”的标准,把握起来不易。

比如,出差一天补贴400元,对于一个月薪2万元的员工来说,有合理性,但对于一个月薪2000元的员工来说,就显然就不合理了。

4、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它是以收入和费用应不应该计入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配合关系,而不考虑收入是否收到或费用是否支付。

比如:货交给客户,对方签收承认了,我们权利产生了,马上就开发票,记收入。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必须记录由于创造收入所产生的费用。

5、合法性原则

法律中规定了哪些可以扣,哪些不可以扣。

二、八大不得扣除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八大不得扣除的项目,如下:

1、支付给股东的股息红利。

因为是用税后利润支付的,所以不能扣除。

2、所得税款本身。

显然是不能扣的,扣除就会导致循环计算,永远也算不完企业所得税。

3、税收滞纳金。

利息滞纳金、水电滞纳金、合同约定的滞纳金等都可以扣,只有税收滞纳金不能扣。

4、罚款、罚金、没收的损失。

法律规定的罚款、罚金、没收的损失,不能扣除。因为这些支出,不是你的企业经营,故不能扣除。

比如,违规排污被罚款100 万元,这是行政处罚,税务不认,不能扣除。

像两个企业之间因为合同违法而产生的违约金或赔偿金,这种可以税前扣除吗?因为企业违反的是合同而不是法律,所以不属于法定的罚款,可以扣除。

5、不符合条件的对外捐赠。

捐赠本来是不能扣除,但为了鼓励企业办慈善,税法额外规定:公益性对外捐赠,不超过利润12%的部分,可以扣除。

不符合条件的捐赠,指两方面,一是金额超过利润12%部分的捐赠。二是指捐赠必须捐给政府部门和经财政部批准的有资格的捐赠单位,比如红十字会等,不然就不符合条件。

捐赠支出,纳税人必须要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把握,而不能被日常业务中的形式所蒙蔽。

6、赞助支出。

赞助是指出钱帮助别人做成一件事,其本质依然是与企业获得收人无关。

如果名为赞助,实为宣传,比如企业赞助某项体育赛事,获得了冠名权,得到非常多的上镜宣传机会,这种本质上是企业广告宣传,可以扣除。

再比如,某公司老板的母校开展校庆活动,该老板为校庆赞助30万元,这是实实在在的赞助,既与公司获得收入无关,又不是个人宣传,就不能扣除。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所谓准备金,是指出于谨慎性原则,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前进行准备。

比如,公司有5000万元的应收账款,可能会有50万元收不回来形成坏账。

税务上对于未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是不能扣除的。但由于某些特殊行业,像银行,的确有坏账损失的特殊性,所以税务机关对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的准备金有一个允许扣除的特殊规定。除此之外都不能扣除。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凡与收人无关的支出,都不能扣除。比如给家庭购置的家居用品,与收入无关,不能扣除。

经过上面一系列的分析,你这下明白哪些该扣哪些不该扣了吧?不明白的,欢迎咨询瑞立诺财税。

【第14篇】不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

1. 购买古玩字画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举例:a企业今年购买了2000万元的古玩字画,计入了“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每年计提100万元的折旧费用。

因此,a企业在持有期间不可以将折旧费用税前扣除,其投资成本只能于处置时进行税前扣除。

2. 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举例:b企业2023年底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而且欠款时间较长,2023年计提100万元的坏账准备,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3. 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税前扣除。

举例:c企业2023年计提工会经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拨缴,不得税前扣除。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进行税前扣除。

4. 预提但未实际支付的安全生产费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举例:d企业属于矿山行业,2023年度预提了安全生产费100万元,当年并未实际支付,记入生产成本。这笔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100万元。在2023年企业实际支出安全生产费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表中的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中做相应的纳税调减。

5. 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培训行为、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8%),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举例:e企业2023年计提职工教育经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使用,因此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只有对于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

6. 提取了福利费但是没有实际发生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举例:f企业2023年提取职工福利费60万元,没有实际发生相关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

【第15篇】企业费用开个人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一、可以税前扣除的个人抬头发票

1、机票

2、火车票

3、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保险费

4、员工出差产生的财政收据签证费

5、职业技能报名费,必须是符合职工教育经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6、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7、核酸检测费

8、水电费,公司租个人房屋办公,租赁合同约定水电费由承租方承担

9、外籍人员实报实销的房屋租金

二、不可以税前扣除的个人抬头发票

1、餐费

2、住宿费

3、加油费

4、车辆保险费

5、车辆维修费

6、非外籍人员报销房屋租金

三、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1、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即因公通讯费,需要证明,可以税前扣除,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的工资薪金的14%限额扣除

3、与取得收入无关,也不是工资福利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四、个人抬头的医药费发票税前扣除的条件

1、必须是公司职工

2、必须是公司实际发生的支出

3、单位没有实现医疗统筹

【第16篇】水电费用税前扣除

在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形:公司将自有办公楼出租一部分。那么,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用,该如何向承租方收取?跟考呀呀一起看看吧。

实务中,往往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按照转售水电处理,另一种是采取分摊方式处理。不同的处理方式,税务处理和税负情况不同,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案例:自有办公楼部分出租

乙公司与甲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作为单一承租方,向甲公司租赁房屋作为办公用房。由甲公司负责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甲公司采用公用水电表方式,与乙公司分摊其租赁合约期内发生的水电费用。

2023年8月,甲公司取得自来水公司按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300元。其中,自用水费含税价格6180元,承租方使用水费含税价格4120元。取得电力公司按13%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2600元。其中,自用电费含税价格13560元,承租方使用电费含税价格9040元。那么,办公用房在2023年8月发生的水电费支出,甲公司应如何向乙公司收取?

方案一:按照转售水电处理

按照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超出经营范围销售水电费,可按规定自开或代开专票。甲公司按照转售水电,向乙公司收取相应的水电费用,并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以此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相应处理。其中,对向乙公司收取的价税合计4120元水费,甲公司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规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可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时,甲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转售水时,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自用部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

其他业务成本4120

贷:银行存款10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0

向乙公司收取水费,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4120

贷:其他业务收入4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20

按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差额,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20

贷:其他业务成本120

转售电力时,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扣除凭证,自用部分当月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12000

其他业务成本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

贷:银行存款22600

向乙公司收取电费,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9040

贷:其他业务收入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0

乙公司取得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作为成本费用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

支付水费并取得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0

贷:银行存款4120

支付电费并取得电费专用发票时,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40

贷:银行存款9040

方案二:采取分摊方式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规定,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承租方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其他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支付水电费取得发票复印件、出租方出具水电费分割单或确认单、出租方支付水电费的凭证及房租协议等。

甲公司采取分摊方式收取水电费,乙公司以甲公司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时,甲公司按照代收代付进行会计处理。

代收代付水费时,甲公司自用部分,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

其他应收款4120

贷:银行存款10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0

向乙公司收取水费,并提供其他外部凭证。

借:银行存款4120

贷:其他应收款4120

代收代付电费时,甲公司自用部分,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科目12000

其他应收款90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

贷:银行存款22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40

向乙公司收取水费,并提供其他外部凭证。

借:银行存款9040

贷:其他应收款9040

乙公司以甲公司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其中,水费支出4120元和电费支出9040元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时,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取得水费支出的其他外部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科目4120

贷:银行存款4120

取得电费支出的其他外部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科目9040

贷:银行存款9040

对比分析:哪个方案更划算

方案一中,如果承租方和出租方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对于承租方来说,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还可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承租方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所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还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对于出租方来说,其向承租方收取水费时,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由于取得了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其收取的电费收入,需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取得了电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其增值税税负并未增加。不仅如此,如果出租方是39号公告第七条所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电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还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方案二中,对于承租方来说,其按规定取得的其他外部凭证,仅仅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可据此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出租方来说,向承租方提供其他外部凭证,仅视同代收代付水电费处理,不涉及增值税的相关处理。实务中,以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各地税务机关可能存在不同的执行口径,值得企业关注。

实务中,企业要综合考虑增值税纳税人类别、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等因素,选择最适合企业的方案。

费用税前扣除标准2023(16篇)

计提一:你单位可以提取坏账准备,但是计提的坏账准备没法税前扣除,只有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坏账才可以税前扣除。计提坏账的账务处理: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坏账准备参考:1、《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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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税前扣除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