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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怎么计算(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79

【导语】企业税收怎么计算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税收怎么计算,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企业税收怎么计算(16篇)

【第1篇】企业税收怎么计算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负2.5%)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负5%)公式:

应纳所得税=a段(毛利100万内)*税率2.5%+b段(毛利100-300万内)*税率10%

这里的税率不是国家规定的,是推算出来的综合税率。如果总金额在a段内,b段就是0。

应纳所得税=100万内部分*12.5%*20%+(100-300)万部分*50%*20%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出至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小规模企业是增值税里面的说法)。小型微利企业同时符合三个条件:资产规模不超过50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

申报系统会通过提交的财报会自动识别是不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可能是小规模企业,也可能是一般纳税人。

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3-14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4日

【第2篇】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近些年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就行业特点而言,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本身具有复杂性,需要房地产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

而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周期长,并且房地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也需要考虑诸多税种的影响,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的印花税等。

税收筹划则是指企业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企业的一系列经营活动做安排与筹划,达到降税负的目的,对于企业长远发展的意义重大,值得关注。

房地产行业与国家财政挂钩的费用,主要有两项:一是土地出让金,二是与房地产有直接关系的税。

目前来看,土地出让金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23年全国土地出让金8.4万亿,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84%。

不过,从长远来看,随着城镇化进程放缓,新房成交逐步萎缩,未来地方财政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势必也会随之减轻。

那么,与房地产行业有关的税费,将成为财政要抓的重点。与房地产有直接关系的税,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其中,土地增值税是最主要的税费。

房地产企业该如何做好税收筹划?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些筹划思路。

利用土地临界点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话,免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宅的标准为:住宅小区的建筑容积率在1.0 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各省市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当浮动。

因此,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进行出售的话,如果增值额略超20%这一临界点,就应当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以达到免税标准。

增加可扣除的项目

上一条说到,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如果企业的增值率超过20%临界点较多的话,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利用不同的利息扣除方式

虽然现行政策限制贷款流入房地产,但只要是房地产开发,就肯定会涉及到大量贷款。关于利息支出的扣除,我国税法规定了一些限制。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也就是说,要么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要么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限度内据实扣除;要么与其他费用一起,按税法规定在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扣除。

这两种不同的扣除方式,给了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说,所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利息支出占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的比例,如果超过5%,则提供证明比较有利;如果没有超过5%,则不提供证明比较有利。

政府代收费用的处理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企业是否将该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对于企业的增值额不会产生影响, 但是会影响房地产开发的总成本,也就会影响房地产的增值率,进而影响土地增值税的数额。

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

除了这些法定的政策以外,还有很多政策性的减免。

开发多处房地产时的核算方式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以分别核算,也可以合并核算。这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费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如果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别计算增值额的收益会更大。

分解房地产销售价格降低税率

房地产销售所负担的税收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而土地增值税是超率累进税率,即房地产的增值率越高,所适用的税率也越高。

因此,如果有可能分解房地产销售的价格,从而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则房地产销售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就可以大大降低。

由于很多房地产在出售时已经进行了简单装修,因此,可以从简单装修上做文章,将其作为单独的业务独立核算,以降低所适用的税率。

.转换房产税计税方式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两种方式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有时候存在很大差异。企业可以适当将出租业务转变为承包业务,从而避免采用依照租金计算房产税的方式。

来源:今日观察员

【第3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自2023年疫情防控开始以来,商业经营环境逐渐严峻,因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差,受到的冲击尤为明显。

为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国家出台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半、增值税全免且退税等十余条税收优惠措施,今天小柳就和大家聊一聊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推文较长,建议先关注小柳再收藏推文。

我们每周还会定期发布财务、节税、政策解析之类的干货,有任何个人财务、企业财务、节税或代理记账有关的问题,都可以询问小柳,也可以说说你们的财务故事。

1、企业所得税减半

2023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第一条即表示:“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第一条表示:“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的部分,所得税税率仅2.5%;超过100万却不足300万的部分,所得税税率也仅5%

而包含于小微企业内的个体工商户,除依旧可以享受核定征收优惠以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成都)最低税率为0.3%。

2、增值税全免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及其解读。

公告称:“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且“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只要该小微企业(包含个体)的纳税身份是小规模纳税人,就能享受增值税全免,若开专票则按3%税率缴纳的优惠政策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发布小规模纳税人普票全免税的同时,并未取消“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即明年全免政策可能会取消,而季度45万以内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可能延续。(以具体政策为准)

3、增值税留抵退税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 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同时要“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 年4月30日前、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也就是说还没有申请退税的小微企业,可以尽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具体退税要求和计算方式,可以查看我们以前的推文《国家又发钱了!小微企业如何退税?一文看懂!赶紧收藏》。

4、六税两费减半

除税负最重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行减半、全免、退税等优惠外,国家对税负较轻的“六税两费”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减免优惠。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公告表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也就是说,只要企业主体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那么在“六税两费”上,可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而且,如果上述主体在“六税两费”上还享受了其他优惠,那么还“可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

5、缓缴税费及社保

2023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及解读。

公告表示:“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可延缓缴纳的税种主要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同时,2023年5月人社部发布《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通知第七条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而发改委等12部门在2023年2月也发布《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2023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小微企业在报税时可选择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在内的7个税种延迟6个月再缴纳;而企业需要缴纳的职工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阶段性免缴;另外,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可延迟至2023年底。(补缴时间一般为3个月)

6、固定资产折旧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公告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而如果企业因为一次性折旧以后利润不足,形成亏损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7、社会性费用减免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若职工人数高于30人,而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保金。

同时,月销售额不超过10 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 万元(按季纳税 6 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8、企业节税方法

在推文里小柳总结了7点,共十余个办法,帮助小微企业节约税费,那非小微企业又该如何节税呢?

首先,企业越想节税,越应重视财务建设。企业可通过年初财务预算规划全年经营目标,再通过每月财务数据分析,对经营情况进行修正。在专业财务数据的辅助下,帮助企业革除“陈疾”获得更多利润,才是最成功的节税。

其次,企业可合理利用国家税务优惠。比如将企业规模保持在小微企业以内、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等帮助企业在具体项目上节税。

再次,合理规划企业组织架构、经营架构等。若企业本是缺乏进项票的终端企业,则可以考虑外包采购部门、设计部门,分立企业等帮助企业多方面节税。

最后,无论如何节税,都应将税落到财务上,因为财务是税务的基础,而税务是财务的体现,只有做好财务才能更好地做好节税。同时,高明的财务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应收账款减值、存货减值、加计扣除、简易计税等办法帮助企业安全、高效地节税。

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让财务人员不仅只是简单地记账。

凡是对财务建设不解,对财务数据不懂,对财务节税有疑惑的朋友,都可以询问小柳,为您答疑解惑。

【第4篇】企业如何降低税收风险

《梅梅谈税》专注于企业税务筹划!助力企业合理、合规、合法进行节税税收筹划!

很多企业财务或老板都关注在公司的成本发票是否足额的问题,因为成本票关系到到企业的利润和发展,很多时候企业业务发生了 但是没有取得发票 导致企业成本票缺失利润虚高 导致企业税负压力增大。那么企业如何来控制成本呢?

良好的企业管理制度 ,加强企业的管理, 各部门的管理尤其是财务部门,就可以解决大部分业务问题。

合理运用国家普惠性政策,提前进行税务筹划。

设立个独或个体享受核定征收;在有税收政策的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把主体公司的业务分包给新设立的个独或个体,降低主体公司的税负压力。个独、个体户可申请核定征收,核定个税0.6-1%,每家可450万的增值税发票。

自然人代开;个人只需凭借业务合同以及公司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就可以在园区所在地的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核定征收,综合税负在2.5-3%,税务局代开发票完税后有完税凭证,一人一年可以累计代开500万。只需要2-3天就可以代开完发票并邮寄。

成立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奖励扶持政策;梳理企业当前业务情况,部分业务由在园区新设立的有限公司承接,通过在当地经营纳税,获得地方的税收扶持。有限公司可通过迁移或新办入驻园区,不更换企业经营地和经营模式,以注册式招商形式,企业只需在园区正常经营、纳税,园区就以扶持奖励的形式拨款给企业,园区奖励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的70-90%,(地方留存增值税50%、所得税40%)当月纳税,次月奖励。

以上3种方式可以解决企业大部分的税务成本问题,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尽量做到实质与形式吻合,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才能合理规避风险。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梅梅谈税》公众号,税务筹划、合规节税请移步《梅梅谈税》!

【第5篇】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3

税收筹划的途径:

因所得税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水平,所以对税收筹划是很有必要的,它是依据税法给予优惠政策,合理合法的增加企业利润,不是偷税漏税。途径有:

一,利用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打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对”企业+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面对于这方面的上市企业,因为有这方面的优惠,所以要特别注意,这个相当于吹牛不上税,也是造假的高发区,如果对该行业不熟悉,还是远离的好,这不是我们能赚到的)

二,利用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节能服务产业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节能服务产业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利用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六,利用鼓励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利用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利用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务;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选择投资行业时,需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考察不同行业涉及的流转税的税种差异、税种数目差异,税率差异。在其他条件相近的情况下,尽量选择涉及流转税税种少、税率低的项目和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项目。

(这一点与个人相近,个人投资基金,股票获得的收益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6篇】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疫情对于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冲击巨大,面临企业用工关系紧张、合同面临违约、贷款即将到期、现金流吃紧这些问题,解决方案无非“开源”和“节流”。然而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节流”的现实意义显然大于“开源”,即先“活下去”。其中最直接,也是最解众人燃眉之急的即是税收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由75%增至100%

首先,什么是加计扣除?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即影响净利润)的,可依据政策再次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于税前扣除(起到税盾作用),若形成无形资产的,则按照一定比例加计摊销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从财税〔2015〕119号文中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75%,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中制造业企业享受100%,再到2023年第16号公告中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100%,优惠力度不断加大。

其次,哪类企业能够享受该政策?起初主体范围为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增加至100%。自2023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增加至100%。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5号公告,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问题的公告》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六税两费”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3号公告,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0号公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值得注意的是,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3号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0号公告)

本文特整理以上几点供各位读者参考,望有所帮助。

【第7篇】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据相关规定,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继续按照2.5%的税率进行缴纳,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值税的税率减按1%征收政策截止到2023年年底到期,具体是否延期依据国家相关通知为准。

(2)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小微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产总额、不超过300人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万元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三个标准,且从事的是国家非禁止和限制的行业的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会依据上述三个标准来判断是否适用小微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若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100万元,则计入到应纳税所得额减按12.5%的税率计算,而企业所得税再按照20%的税率进行缴纳,综合可得出按照2.5%的税率计算出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而针对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部分,应纳税所得额是减按50%的税率进行计算,再按2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即综合可得按照10%的税率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从2023年小微企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是极大的,且有望在2023年对其加强扶持力度,对小微企业而言是十分利好的。

【第8篇】税收为什么要服务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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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服务行业越来越普遍,常见的现代服务,包含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居民服务、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等。但现代服务企业服务大都属于高利润、低成本,没什么成本进项,基本就是人工等成本,没有成本进项 导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高等问题。

现代服务企业如何降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负重等问题呢?除了规范企业自身的发票管理制度,减少无票支出,还可利用国家普惠性政策;例如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等普惠政策。还可利用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

1. 针对企业缺少成本票 ,导致企业所得税高 ,在有税收优惠园区内申请小规模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政策;

在税收洼地园区内,成立个独或个体户,以业务分包的方式,在园区内享受核定征收 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 0.6-1% 综合税率1.6-2.8%。园区不同,税率不同。同时要有真实业务往来,三流一致。企业就无须再缴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25%和分红税20% 了 大大降低了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

2. 针对企业缺进项,不能抵扣。导致企业增值税高,可在税收洼地成立新公司,或将主体公司迁至园区内,用园区内的企业承接业务,在园区内正常经营 纳税申报,但不需要改变企业的经营地和经营模式,只需将注册地更换到园区,就可享受园区的财政奖励扶持。园区将地方留存的70-90%奖励给企业 一级财政园区,增值税地方留存50% 所得税留存40% 。企业当月纳税,次月就可奖励给企业

例如 某服务企业今年缴纳了 200万的增值税 和 100万的企业所得税

园区就可奖励企业 增值税 200万*50%*80*=80万

所得税 100万*40%*80*=32万

某服务企业就可得到112万的税收返还。并且当月缴纳,次月就可到账。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流。依法纳税,但同时也要在合规合法的基础上 合理地节税。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才能让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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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

第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国债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实务易混点:

1.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股息红利满12个月才能享受免税待遇,否则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受12个月的限制。

第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营利性活动取得收入(含政府购买服务)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企业取得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技术转让所得,500万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以上减半征收。

【第10篇】建筑企业税收组成

正确识别税收风险是化解和防范税收风险的前提,对建筑企业而言,这些看似存在税务风险的问题,其实不是风险,或者说,操作得当不是风险。

1.项目部之间调拨材料无需视同销售

项目法施工模式下自行设立的项目部,属于独立的会计主体和经济责任主体,但不具备独立纳税主体资格,a项目调拨材料给b项目,账上记好往来就可以了,不用视同销售缴纳税款,什么税都不用交。

2.向临时工、季节工支付劳动报酬,无需代开发票,无需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

个人与单位之间只要存在雇佣关系(简单理解,这个人在你单位讨生活,遵守你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你单位指定的场所或者岗位工作,你单位向其支付报酬),哪怕没签劳动合同,没上社保,哪怕工资是日结,他都属于你单位的雇员。雇员自雇主取得的劳动报酬,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代开发票,凭工资表入账即可。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

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接受专票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不代表它不可以接受专票,现行政策并没有禁止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票。

4.小规模纳税人变成一般纳税人之后有可能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进项税额

具体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当然,必须符合文件规定,否则有风险。

5.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之内有可能开出500万元以上的发票

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需要在超标月份或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且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自行选择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生效。在生效之前,它的身份仍然是小规模纳税人,仍然可以根据应税行为开具发票。

6.分包方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总包方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差额计税

总包方是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分包方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可以差额计税。上家免税,并未剥夺下家的差额扣除权。

7.分包方没有预缴,总包方没有责任,且可以差额扣除分包款

异地施工或者收到预收款时,总包方需要预缴税款,在计算预缴基数时,可以在其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分包款。

如果分包方没有按照规定预缴,总包方没有任何责任,取得合规凭证的,总包方仍然可以差额扣除分包款。

8.可以差额扣除分包款,并没有排除违法分包款

税法上的分包款,指的是向分包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个分包方是指的形式上的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现行增值税政策并未像营业税政策那样,要求分包方必须要有建筑业资质。

9.提供建筑服务是差额征税全额开票

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总包单位,所属a项目为甲供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本月自业主收取工程进度款1030万元,本月支付劳务分包款309万元,取得分包方开具发票。则甲公司a项目应纳税额为(1030-309)÷1.03×3%=21万元,甲公司开给业主的专票上的税额为30万元。

10.机械租赁取得的发票品名为「*建筑服务*机械租赁费」

机械设备出租业务,如果是出租方只租设备不配备操作人员,发票显示「*经营租赁*机械租赁费」,如果是出租方出租设备同时配备操作人员,发票则显示「*建筑服务*机械租赁费」。

……

以上,我列举了10种情形,看似风险其实不是风险,真正的税收风险则比这些要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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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何广涛 何博士说税

【第11篇】有限合伙企业税收

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 民币 500 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 50 人;以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 200 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以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二)明确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税 收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 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 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应税项目,依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 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 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 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 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 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核心内容:

对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按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 5%—35%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 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仍按 财税【2000】91 号文件规定,以法人合伙人名义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核心内容

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 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在有限合伙企业注 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 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 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 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 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符合西 部大开发政策的,可按规定执行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 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 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私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12篇】企业改制重组税收

伴随着中国中国改革开放脚步的持续加速,市场经济体制行为主体的主要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而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性,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种资产投资激情的日渐上涨,也促使大量企业在续存全过程中,其资产组成和管理机制随时随地有可能因改制重组产生重点转变,那麼,企业改制重组代表什么意思呢?

一、企业改制重组是什么意思

企业改制重组就是指依规更改企业原来的营运资本、组织结构、运营模式或体系等,使其在事实上融入企业发展趋势新的必须的全过程。

二、企业改制重组的具体方法

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年,很多外国投资企业的运营期限已到,将有一些企业消除合同,改制为内资企业企业与此同时,我国中国改革开放幅度的增加,海外企业、本人、别的社会经济机构根据选购股份,资金投入增加量财产等方法入股或控投原内资企业企业,这种内、外资企业企业互转正定级呈逐渐升高趋势。因为这种企业各有不同,通常把对他们的改制重组方法分成:整体改制和一部分改制。

(一)整体改制

整体改制就是指以企业所有财产为基本,根据财产重组,整体改造为合乎当代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的企业。现阶段,绝大多数企业采用整体改制的方法,尤其适用于中、中小型企业改制原企业经营业绩续存,其字体大小、信誉、商标logo等无形资产摊销得到继承,企业原来的构架得到完好储存,有益于企业的平稳,新公司股东的添加和制度的变化,又提高了企业的魅力,有益于推动企业的发展趋势。

(二)一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业以一部分财产开展重组,根据消化吸收别的公司股东的投入或出售一部分股份开设新的企业,原企业再次保存。一部分改制比较合适于大中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开设有限责任公司时多选用一部分改制的方法。严苛而言,一部分改制备案并不是工商变更,反而是变更登记。

总而言之,整体改制和一部分改制是相对来说的,企业可依据自己状况和改制目地挑选改制方法,达到最好的实际效果。

企业改制重组方法是我国企业在开展股份合作制改组全过程中财产重组的方法。改制重组是一个企业融入新时期、新销售市场、新的未来发展要求的必经阶段,许多企业,根据整体改制,完全摆脱以往的陈旧观念,以更机动灵活的制度体系,容光焕发新的魅力。

颁布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现行政策的缘故

近些年,在我国企业改制重组脚步持续加速,不但变成企业加强整合资源、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合理对策,也变成我国解决生产过剩分歧、调节提升产业布局的有效途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实质,推动企业改制重组,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对于进一步提升企业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想法》(国发[2014]14号),明确规定构建优良的市场环境,充分运用企业在改制重组中的主导作用,赶紧科学研究健全企业改制重组涉及到的土地增值税现行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相关规定,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科学研究颁布了适用企业改 制重组的土地增值税现行政策。

四、此次颁布的新政与以前企业项目投资、企业兼并有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的差别

本次颁布的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现行政策,主要是对原来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优惠的标准与融合。具体来说,一是持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业作价项目投资、企业企业兼并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优惠,二是标准了企业企业兼并有关土地增值税现行政策描述,将企业兼并列入合拼,三是增多了享有土地增值税特惠的企业改制重组方式,将企业公司化更新改造、企业公司分立二种方式列入特惠范畴。除此之外,为有利于税收征管实际操作,降低异议,《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改制重组后再出让房地产业时,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扣减新项目等有关事宜。

五、房产开发企业为什么不适合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现行政策

2006年,为降低税收优惠系统漏洞,防止一部分房产开发企业以“改制”之名,行“出让房地产业”之实,避开土地增值税,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了《有关土地增值税多个问题的通告》(详情及案例参考权易汇找政策混改条目税务[2006]21号),要求房产开发企业不可享有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优惠。充分考虑在具体征缴中,以上状况依然存有,本次颁布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优惠持续了这一要求。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2023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详情及案例参考权易汇找政策混改条目国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财税[2015]5号、财税[2006]21号

【第13篇】企业与税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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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是我国主要的税种,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是各个企业所需要缴纳的主要税收。即便是正常合法经营,企业对于这两大税收的税负压力都是相当大的,更何况还存在着一些税务问题。

那么企业针对这两大税种提前做好税务筹划就很有必要了,不仅能帮企业优化构架,规避涉税风险,还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去通过合理的方式达到减税降负的目的。

关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应该怎么去进行税收筹划呢?答案就是通过税收洼地去享受一些税收扶持政策。属于总部经济招商,无需企业实体入驻,不受地域限制。

一,成立有限公司:可享有限公司的税收扶持政策。

企业在有税收优惠的产业园区成立新的有限公司,可享受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扶持。根据地方财政留存50%增值税和40%企业所得税的基础,奖励企业70%-90%的返还扶持。

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享个独个体的核定征收政策。

企业在该园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申请对个税的核定去降低企业的综合税率。再加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能将企业的综合税率控制在3%以内

企业只要保证其业务真实性,做到基础的三流合一。除国家明令管控的行业外,比如说再生资源,生物医学和危险品类等,大部分行业都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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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梳理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二、收入的税务处理

(一)完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二)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会处理

1.会计处理

预售开发产品取得预售价款时,由于房屋未交付,企业未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客户也未取得开发产品的控制权,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只能先在预收帐款中进行核算,待开发产品竣工后具备收入确认条件时才可确认收入实现。

(1)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

(2)预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7%)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贷:银行存款

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主要是交付)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3)预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注: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2.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签订预售合同是确认收入的要件,但由于预售年度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因此暂时按照预计利润率核定成本,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完工后就核定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进行调整。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

(1)开发项目位于合肥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省辖市(合肥市除外)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3)开发项目位于上述第(一)、(二)项以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3.季度申报

月(季)度预缴时,将预售应纳税所得额填入a类申报表第四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次的填报调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与此前相比,删除了“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和“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这一表述。

也就是说2023年7月1日以后,开发产品完工后,结转实际收入和成本,允许在月季度申报时转回销售未完工商品预计毛利额,由于涉及到调减,预计毛利额填报金额可以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4.汇算清缴

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的差额在汇算清缴调整时必须填写年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案例见后。

(三)销售收入范围

1.销售开发产品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其他经济利益

2.代收款项(基金、费用、附加)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

3.收入确认原则: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即,签订预售合同是确认收入的要件,而销售收入又分为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和完工开发产品收入两类。

4.确认方式: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式

开发企业与购买方(或三方)签定销售合同

受托方与购买方签定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价>买断价/基价/包销合同价

销售合同价<买断价/基价/包销合同价

视同买断

销售合同价

买断价

买断价

超基价分成

销售合同价

基价

基价+分成

包销

销售合同价

包销合同价

包销合同价

支付手续费

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

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视同销售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 。

1.视同销售确认时点: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2.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五)将开发产品用于出租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一)允许扣除:

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二)扣除项目

1.合理的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3号)

2.五险一金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工资总额5%,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财税〔2009〕27号)

3.应付福利费:工资薪金总额14%

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折旧、工资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困难补贴、食堂经费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等)

其他职工福利费(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4.工会经费:工资薪金总额2%,已拨缴,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5.职工教育经费:8%,实际发生原则。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销售(营业)收入1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7.业务招待费:60%,与销售(营业)收入5 ‰比较, 取小。

8.捐赠支出:

(1)全额扣除:用于疫情防治,通过公益性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捐赠现金和物品/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捐赠物品。

(2)限额扣除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12%,超过部分可结转三年;

(3)据实扣除: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

9.利息支出:

(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10.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以内,准予扣除。

委托境外机构销售费用,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准予扣除。

11.为购买方按揭贷款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扣除。

1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已计入销售收入,应于移交时扣除。

13.资产损失: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详见:企业资产损失专题学习

14.折旧: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三)计税成本(对象化的费用)

1.成本对象的确定:

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地点、时间、结构相近)、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权益区分原则。

成本对象在开工之前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需改变,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2.计税成本内容

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2)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4)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6)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3.计税成本的核算的一般程序

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1)各项开发支出:期间费用、开发成本

(2)开发成本:间接成本、共同成本、直接成本

①间接成本:未建成本对象

②共同成本:在建成本对象

③直接成本:已完工成本对象

(3)已完工成本对象:开发产品

(4)开发产品:已销产品、未销产品,已销产品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5)共同成本、间接成本分配方法:

①占地面积法: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②建筑面积法: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③直接成本法: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④预算造价法: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6)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7)三种可预提的情况

①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②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

③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8)扣除凭证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如果完工当年未取得发票,而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的,可以追溯调整到以前年度税前扣除。

4.停车场

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但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5.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

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6.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

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7. 以非货币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1)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①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②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8.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费用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四、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1.分配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

(1)收入确认 :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

(2)处理方法:

①该项目已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未结算计税成本: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2.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五、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常见涉税风险点

(一)不计或少计收入

1.完工产品未及时结转销售收入。项目已竣工备案或已入住,取得预售收入,会计帐记在预收帐款,未结转销售收入。

2.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已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但不按规定确认为销售收入。

3.以房产对外投资、低价卖给内部职工,售价偏低,未视同销售。

4.以开发产品抵顶材料款、工程款、中介服务费等债务未按照市场销售价确认收入。

5.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不确认或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

6.银行按揭贷款不及时确认收入或者隐瞒首付款收入。

7.预售收入不及时入帐。如应计入预收帐款的定金、售房款计入其他应付款。

8.房产租赁收入未申报销售。

9.拆迁安置房未作销售或按协议价作收入,未视同销售。

10.对外投资减少,无转让收益。

11.政府返还、政府奖励未计入营业外收入。

12.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先租后售收取的租金等收入未入帐。

13.车库、阁楼、地下室及精装房装修部分未申报收入。

14.将银行按揭款计入短期借款科目,不做为预收款处理。

(二)虚增成本

1.造价低于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

2.已包含在总合同中的附属工程、水电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又单项签订虚假合同、虚假结算单。

3.虚构补充合同,增加工程款的补充合同。

4.通过采用转让地价方式将利润转移到建安公司。

5.自购建材费用重复计算扣除。

6.建筑安装发票非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7.到税务局代开大额建安发票或者买票,虚列成本。

8.园林公司虚开苗木发票,或收购苗木作为自有苗木开具免税发票。

9.将明星代言费等费用计入施工成本。

10.通过挂靠建筑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成本。

11.虚开“劳务派遣费”发票。

12.拆迁补偿费虚列或未取得税法允许税前列支凭据。

13.套用高标准的工程定额,虚增开发成本。

(三)多提预提费用

1.预提了不允许预提的配套设施建设费,如将园林绿化费做为公共配套设施预提;

2.多预提了允许预提的金额,如预提出包工程发票不足金额,超过了合同总金额的10% ;

3.已完工的配套设施不及时的进行清算;

4.虚设配套设施并预提相关建造费用。

(四)配套设施成本结转不准确

将自用、营利性的或产权不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车库、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分摊开发成本,应独立核算未独立核算;或虽单独核算成本,但不对土地费用或基础设施费进行分摊。

(五)混淆项目,加大先期开发成本

人为调整建安成本在各个开发项目之间的分摊,将未完工的或打算自用的开发产品成本计入到已完工的开发产品成本,多转主营业务成本,人为调节利润,扩大税前扣除。

(六)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代付小区商住楼/施工企业水电费计入企业开发成本。

将工程专项借款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项目。

管理费用中列支与经营无关的赞助支出。

同一区域多个项目运作的成本费用为准确划分。如将已结束未注销的项目后续费用通过各种形式转移至正常项目公司。

(七)利息支出不符合规定

1.分摊扣除的利息费用不符合统借统还政策规定。

(1)集团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或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利率水平高于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借款利率水平。

(2)项目公司向集团支付的利息,未取得集团开具的免税发票;

(3)未将统借统还协议、集团向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留存备查。

2.工程建设期间的借款费用一次性计入财务费用,应资本化分摊到开发成本中。

3.房地产集团在集团内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处理,不计息或收取低息。

(八)已出租的房产或周转房再销售时,结转成本不准确,未减去已提折旧或已摊销费用,造成多转成本。

(九)利用甲供材多列成本

1.施工合同里明确注明了包工包料,材料由施工方全部负担,但在开发成本中列支了开给建设方的材料发票,重复列支成本。

2.施工合同里注明了只包工不包料,材料由建设方提供,但是建安发票金额却包含了甲供材。

(十)多列费用

1.管理费用中列支了会务费、业务费、考察费等支出凭证后面的附件实际是烟、酒、餐饮发票等。

2.会务费后未附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等相关的其他凭证。

3.样板房装修费直接计入销售费用,未计入开发成本。单独建造、事后拆除的建造成本和装修费用,未作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售楼处租赁费一次性列支,未在租赁期摊销。

4.将不予列支的高利贷利息开成咨询费发票计入管理费用。

5.公益性捐赠超限额或直接捐赠未纳税调整。

6.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超过扣除限额未调整,或者计入到其他无扣除限额的其他科目核算,如在管理费用—办公费、劳保费、差旅费中列支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购物卡、礼品、餐饮支出。

六、案例分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两期开发,一期为公寓,二期为别墅。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为15%。

2023年一期开始预售,预收帐款——一期2023年末贷方余额为6000万元,期初余额为0,当年预缴土地增值税120万元。

2023年二期开始预售,6月一期完工。预收帐款——一期,全年贷方累计发生额为2000万元,期末余额为0;预收帐款——二期2023年末贷方余额为10000万元,期初余额为0,当年预缴土地增值税2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400万元,税金及附加120万。

为计算简便,本案例暂不考虑其他业务和其他税费。计算上述两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写出会计分录,并填写a105010表。

解:

一、2023年度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15%=900万元;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0*2%=120万。

综上,该企业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900-120=780万元。

(二)会计分录

1.核算一期预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预收帐款——一期 6000

2.预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120(=6000*2%)

贷:银行存款 120

(三)申报表填写

二、2023年度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8000-6400-120=1480万

2、二期预售收入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15%=1500万元;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2%=200万。

预售收入共应调增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200=1300万元。

3、一期完工

预收帐款——一期,2023年期初贷方余额为6000万元,本期贷方发生额为2000万元(新收到预收款2000万元),借方发生额为8000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期末余额为0,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理解:本期收入-成本)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00万;

根据财会字[1995]第015号 ,一期预交的土地增值税,转入税金及附加科目120万,由于在2023年度已经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万;

综上,该企业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480+(1300-900+120)=2000万。

(二)会计分录

1.核算二期预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预收帐款——二期 10000

2.预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200

贷:银行存款 200

3.一期收到预收帐款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预收帐款——一期 2000

4..一期完工,确认收入

借:预收帐款 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5.一期完工,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400

贷:开发产品 6400

6.确认收入转回土地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借: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1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120

(三)申报表填写

(二)房地产企业开发一楼盘2023年交付,可售面积20000平方米,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5000万元。2023年仅取得发票3000万元,2023年最终办理结算,2023年7月取得发票1000万,2023年7月取得1000万,发票开清。该楼盘2023年销售10000平方米,2023年全部销售完毕,2023年未实现收入。为便于计算,假设未发生其他成本,计算该企业2013-2023年每年的销售成本。

解析:

一、2023年

(一)对发票不足部分进行预提

预提成本=5000*10%=500万元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500

贷:预提费用 500

依据: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第一项,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二)税务处理

总计税成本=3000+500=3500万元

1、发生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等 (截止13年末发生 3000)

贷: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应付酬工薪酬等 3000

2、完工结转

借:开发产品 3500

贷:开发成本 3500

依据:31号文第三十五条,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

(三)计算2023年销售成本

单位成本=3500/20000=0.175万

已销成本=10000*0.175=175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1750

贷:开发产品 1750

依据:31号文第十四条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二、2023年

(一)7月收到该项目发票1000万,因工程已办理最终结算,不能继续预提,应冲减预提费用 500万,增加计税成本 500万

借:开发产品 500

预提费用 5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0

(二)计算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1、有两种算法:

(1)累积数计算法

该楼盘总成本=3500+500=4000万

单位成本=4000/20000=0.2万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累计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已结转的销售成本=20000×0.2-1750=2250万。

理解:在2023年应根据新的单位成本对2023年已经销售但因发票未到少结转的部分补充结转。

(2)增量计算法

2023年该楼盘帐面总成本=期初余额1750+本期发生额500=2250万

单位成本=2250/10000=0.225万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当期已销售的可售面积10000×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0.225=2250万。

由于该楼盘2023年全部销售完毕,结转后开发产品余额为0。

理解:2023年由于新取得发票,剩余面积的单位成本增加。

2、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2250

贷:开发产品 2250

三、2023年

(一)2023年7月到发票1000万

借:开发产品 10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0

(二)计算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因开发产品已销售完毕,开发产品科目应无余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

贷:开发产品 1000

也可按公式计算:

该楼盘总成本=3500+500+1000=5000万

单位成本=5000/20000=0.25万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累计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已结转的销售成本=20000×0.25-(2250+1750)=1000万。

【第15篇】小微企业区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第16篇】企业所得税国税收还是地税收

有限公司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税筹优化专家》,一个专注于节税的地方,您的贴身节税专家

这里说的有限公司政策,可能各位觉得有点假,因为有限公司又分为很多行业,有医疗行业,建筑行业,贸易行业,服务行业,大宗贸易行业等等等等,是的,行业分为很多种,政策不一定适合,今天小编就介绍几种,适合大多数有限公司的税收政策,记得关注点赞收藏

有限公司扶持政策具体如下:

正常情况下,企业季度申报,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在当地税务局,并不会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除非企业自身是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是当地政府扶持的企业,不然没有任何优惠。

那么这里说的有限公司扶持政策是什么呢?它是一种注册式招商,不需要企业去当地实体办公,企业只需要将税收落在园区所在地,即可享受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

可以是将公司的注册地迁移到园区内,或者是在园区内新办企业,将企业的税收落在当地,那么,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按照总纳税额的35-45奖励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总纳税额的28-36%奖励企业。

纳税越多,奖励的比例也就越高。当月纳税,次月返还。

有的人就担心了,这种操作,要是当地工商税务去查企业怎么办?

这点不用担心,在园区内是有单独的办公室给企业的,也就是说,有真实的经营地址,只是办公并没有在当地。

企业办理好之后,可以用于对接上游,可以对接下游,也可以直接用新设立的企业来对接上下游,将溢价部分产生的税,都缴纳在园区所在地。

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为50%,可以奖励70-9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40%,可以奖励70-90%。

通过当月纳税,次月返税的方式,以企业扶持奖励金的方式打款到公司账户,可用于再投资或利润分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也感兴趣,可以在文章最后留下您的建议和看法,欢迎讨论!

版权声明:《税筹优化专家》有权在站内原创发表,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在《税筹优化专家》找到答案~

企业税收怎么计算(16篇)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2.5%)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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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企业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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