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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的税收筹划(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91

【导语】研发费用的税收筹划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研发费用的税收筹划,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研发费用的税收筹划(16篇)

【第1篇】研发费用的税收筹划

建筑行业的巨大收益让不少人都非常看好。并且在诸多行业里面名列前茅。但是也正式因此,税务的问题也非常让人无奈。那么建筑行业税收筹划怎么做?

建筑行业税收筹划怎么做?

在开发一个楼盘之前是由房地产公司进行竞标取得这块地的使用权,拿到对应需要开发的土地后在寻找对的建筑设计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的设计开发,设计公司设计的图纸通过审批后就是寻找建筑企业进行承包完成建筑施工,在承接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以及和项目所有相关的费用在房地产公司进行竣工验收时统一进行结算。

其实在整个流程的流转过程中来讲,对于民工来讲时不涉及缴税的问题的,他们都是以拿到手的收入作为自己的劳动报酬,但在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建筑劳务、建筑施工等行业来讲,他们都有着较重的税负压力,他们存在的税负问题就需要通过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而能够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通过有限公司的财政奖励税收优惠政策来达到减税降负的目的。

企业入驻园区享受当地园区的财政奖励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当月缴纳次月返还,且在财政奖励税收优惠政策属于当地园区政府大力推从的情况下,政策十分稳定更有利于企业长久持续的发展,也是在企业减税降负的方式方法中最合理合法的。

税务筹划具体办法

(一)合理管理营业税

营业税贯穿建筑企业运营的始终。企业追求经济效益和规模时,营业税的税务筹划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降低税负

首先是利用税额扣除法。

其次是延迟业主要求开票的时间。

最后是在企业的工程结算后,业主代付的工程水电费、材料等可排除在开票范围之外。

(二)管理所得税的税务;

建筑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第一,是从建设项目实现效益的预期出发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是分别列出相关新产品、新工艺、新工艺的研发费用进行核算。

第三,是与施工企业内部或股东之间以内部借款或定向债券的形式进行融资。

四、利用国家对部分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所得税。

例如,2008年,中铁两局下属的一些子公司参加了西部大开发项目,公司享受了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如有其他方面的需求,可以提出来,我们合作的园区是有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入驻可以享受,部分行业存在限制,一旦企业入驻后,奖励比例高达85%!

(三)有限公司财政奖励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50%)给予企业留存部分的70%-85%的扶持比例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40%)给予企业留存部分的70%-85%的扶持比例

企业想要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增加企业到手的净利润,企业如果运用好了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谓是受益匪浅,但减税降负企业需要合理合法为基础原则,属于事前筹划,如在企业产生了税负压力在考虑筹划完全是来不急的,企业更是要注意减税降负与偷税漏税的区别,也要注意背后的运用基础、原则。

建筑行业要有目标地进行税务筹划

(一)、企业要合理节约成本

合理节约成本也就是让企业的“纳税成本最小化”,经营的时候可以进行适当的税务筹划降低成本,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二)、注意避免税务风险

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一定要是合理合法进行,最好提前进行筹划,充分了解企业自身的能力,尽最大的努力去进行税筹,充分了解国家的普惠性政策以及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运用,降低税负。

建筑行业税收筹划我们就介绍到这里,如果您还想多了解一些,那么请持续关注我们钇财税官网。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钇财税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2篇】2023年度研发费用归集表

某软件开发公司,有两个研发项目(以下简称:a项目、b项目),2023年准备申请高新企业。张三既是a公司总经理,同时也是a、b两项目的主要研发人员。张三因个人原因,未在公司缴纳社医保,在其个人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那么张三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如何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1、人员工资归集: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的基本工资、医社保、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有关的其他支出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针对该企业情况,由于张三为a公司总经理并且是a、b两项目主要的研发人员,因此,需要统计出张三参与各研发项目的工作时长,并按研发工作的实际工时占比归集工资。

例:张三2023年1月的工资为10000元,a、b项目的研发时长占总工作时长的比例分别为30%、10%,可归集为研发费用的金额分别为a项目:10000*30%=3000元,b项目:10000*10%=1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文规定,张三只要跟a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在北京自行缴纳的医社保,同样按实际研发工时占比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2、折旧费用:企业为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针对该企业的情况,张三作为总经理,存在一些事务性工作,所以按张三参与的研发项目的工作时长与总工作时长的占比来计算折旧,按实际使用情况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例:张三使用的电脑2023年1月的折旧费为300元,a、b项目的研发时长占总工作时长的比例分别为30%、10%,可归集为研发费用的金额分别为a项目:300*30%=90元,b项目:300*10%=30元。

3、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针对该企业的情况,张三报销的费用是因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准予归入研究开发费用,若属于事务性工作的支出,则不能列入研究开发费用。

建议:涉及多个研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应按照合理的方法将研发费用分配到各研发项目,并编制相应的分配表,最常用的是按照实际工时比重进行分配。

【第3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人员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企业一直想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但以为享受条件苛刻而没有享受,最近看了您的分享后受益匪浅!我还想问一下,我们如果要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对于研发人员的学历有何要求没?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总局2023年第40号公告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均可以加计扣除。

所以,研发费加计扣除对研发人员目前没有学历要求。

【第4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稽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的最有利措施之一,但是适用不当也会造成巨大损失。

近日,一家企业就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慎,被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偷税,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事情是这样的,稽查局对这家企业进行了2023年至2023年三个年度的税务稽查,根据被查企业提供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的2023年和2023年分别申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88,469.03元和34,164.74元,稽查认定未按规定准确归集、不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其实就是没有按规定设置登记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辅助账。由此,造成2023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1,283.70元,2023年虚增亏损34,164.74元。

稽查局认为,该企业不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行为属于“虚假的纳税申报”,定性为偷税,决定补交税款并处以少交税款0.5倍罚款10,641.85元。

根据现行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力度越来越大,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部分行业还增加到了100%,2023年第四季度更是将适用75%加计扣除比例的行业也提高至100%,其减税效果非常明显。但是其所包含的风险也是非常大的,不能小觑。

我们知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税额等于研发投入乘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率和法定加计扣除率,公式表示如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税额=研究开发费用*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率*法定加计扣除率

以上每一个因素,都需要注意。首先要分清楚可以减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有哪些,识别哪些属于研发费用,哪些属于正常的成本费用,准确确定研发费用与研发项目和研发方式的关系,是否合理合规的计算分摊。其次要明确哪些研发费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包括费用项目、规定的要件,比如内部制度、按规定设立核算的辅助账等,严格按照条件衡量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强化管理,努力提高加计扣除条件率;第三是加计扣除率是国家政策固定的,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加计扣除率,确保计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符合税法规定。最后还要准确编制年度纳税申报表关于加计扣除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消除风险,降低税款。

【第5篇】研发费用核算与归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组织编写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以下简称《指引》),帮助企业更好享受政策红利,持续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我们将陆续编发相关内容,敬请关注。

研发费用归集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口径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9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0号公告规范。

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存在一定差异(见表4)。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6篇】研发费用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

2023年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激励相关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最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怎么样的?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科技型中小企业还需留存备查: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二、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①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②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三、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①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④“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⑤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⑥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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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题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2023年新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增设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及其汇总表样式等相关事项。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又有什么变化呢?请随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基础信息表——新增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选择

怎么填?

企业根据是否真实开展研发活动,以及企业实际设立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类型进行勾选。

划重点!

1.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a107012表的选择。若选择“2015版”、“2021版”和“自行设计”中的任一项,表单中a107012表必须勾选。

2.六大负面清单行业企业只能勾选“否”。

3.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不能勾选“否”。

二、a107012表——勾选不同研发支出辅助账,填报行次也不同

(2015版)

(2021版、自行设计)

找不同!

勾选2015版,需填写人员人工费用等六大项的明细,合计金额自行带出,不可修改(灰色)。

勾选2021版或自行设计,只需填写人员人工费用等六大项的合计金额,明细信息无需填写(灰色)。

三、a107012表第50行——制造业100%,其他企业75%

根据文件规定,第50行的加计扣除比例根据税务登记行业类型自行带出,制造业100%,其他企业75%。

● 混业经营企业如何判断?

● 加计扣除比例错误怎么办?

至主管税务机关修改行业登记信息。

【第8篇】高企研发费用比例2023

在高企申报中,对研发费用这一块很多人都会存有疑虑,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或者占比不达标都是会对高企申报有影响的,而且申报成功后,研发费用的比例也是有要求的,同时辅助帐不完整还会面临取消高企的风险。政和科技从事企业服务领域多年,在高企申报方面有着多年的实践经验,下面就高企中研发费用处理这块为大家详细讲解,有不懂得或存在其他疑问可以+v“政和通”。

一、研发费用归集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研发费用归集还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①人员工资就是按照科技人员参与到项目的情况来归集,员工参与了某个项目就应该按着实际参与工时来分。而且科技人员必须满足在职时间183天以上,且在公司缴纳社保。

②直接投入费用是最容易出现模糊不清的,也是财务人员普遍反映最难处理的,它需要技术部门的配合,尤其是材料领用,如果技术部门不提供相关领料单记录,财务人员就无法确定研发费用中的直接投入。一般来说,领料单需包含材料名称、数量、金额、领用日期、技术人员签字、领料涉及到的项目名称等。

③折旧费用,如果有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直接计提就好,如果是生产/研发共用,就按着设备的实际运转工时,按比例计提,并做好设备运转工时表。

④其他费用,比较简单,注意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就好了。

如果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1、填报年度报表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发科[2016]32号)规定:高企资格有效期内,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表,将被取消高企资格,并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上公告。

填写报表时请自查填写的数据是否达到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60%;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比例不低于60%;

2、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核算体系

企业首次申报高企时,可能由于时间仓促,或者对核算要求不清楚,导致企业研发费用有拼凑的可能性,但是,一旦企业通过了高企的认定,将被当作是规范的高企来看待,以前一些不合理的处理办法都不能再次出现。研发费用的数据将不再是事后的追忆或者调整,而应该是序时账的方式,一笔一笔地记录在财务核算的账簿之中,留下清晰的痕迹。

3、研发费用申请进行加计扣除

既然是高企,那么一定有研发费用的发生,有研发费用就可以申请享受加计扣除,这是正常的逻辑。但是有些企业可能是怕麻烦,或者自身有问题,往往就放弃了每年可以进行的加计扣除申报,不仅浪费了税收优惠的机会,而且会在税务机关的大数据系统中留下疑点,很容易被筛选出来作为稽查对象。

【第9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97

主 题:2023年6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来 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加大“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纳税人可以自什么时候开始申请?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

二、根据《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规定,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2.对购买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是否有车辆购置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规定,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三、本公告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五、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3.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4.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保险产品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中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其具体产品类型以及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由银保监会商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新的产品发布后,此前有关产品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5.企业因生产化工原料被环保部门处罚,是否会影响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因此,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产生危害,并被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定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6.软件企业将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生产研发,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因此,如果企业将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对应的研发费用就不得加计扣除。如企业未将即征即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研发费用就可以加计扣除。

7.企业为了研发项目给员工培训,支出的培训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企业给员工培训支出的培训费用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购入海域使用权,合同约定使用期5年,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摊销年限是否不得低于10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即5年,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分期摊销。

9.2023年光伏发电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企业从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节能项目,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10.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被税务机关调整为不得扣除的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是否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工程造价成本核定扣除等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调整清算项目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的,应当按规定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

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被税务机关调整为不得扣除的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应按规定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具体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意见为准。

1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4-6行、第8-15行和其他明细栏目无法填写,只能填写汇总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3年修订)》规定:“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选择填报不同行次,当纳税人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使用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时,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第7行‘(二)直接投入费用’、第16行‘(三)折旧费用’、第19行‘(四)无形资产摊销’、第23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需填报,上述行次不执行规定的表内计算关系。”

因此,如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栏次选择了“2021版”或“自行设计”,则无需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的第4-6行、第8-15行等明细行次。

12.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保险费是否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及个人缴费部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仅包括单位缴费部分,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

13.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其工资总额的5%,但全体职工合计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未超过工资总额的5%。该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该企业应将为研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他相关费用”,如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则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4.中小微企业2023年新购置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当年未选择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后年度是否还可以变更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因此,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15.企业只提供垃圾分类贮存服务取得的所得,是否可以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6号)附件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规定:“一、环境污染防治

……

公共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

1.对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含厨余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项目,涉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项目。(对原生生活垃圾进行填埋处理的除外)

……”

因此,企业只提供了垃圾分类贮存这一单一环节的服务,不属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1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手续费支出应通过哪张表单填报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

23.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除保险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直接填报本行……”

……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纳税调整项目(含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

……

2.第2列‘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因此,除保险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手续费支出应在a105000表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填报;保险企业的手续费支出应在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列“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

17.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可以计入业务招待费的限额扣除基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因此,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以计入业务招待费的限额扣除基数。

18.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被分立公司的股东是否也需要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

二、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

……

(五)分立,主导方为被分立企业。

……

四、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因此,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均属于当事方,被分立公司的股东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也需要附送被分立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第10篇】资本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今天说一下与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问题,现在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大部分情况下都是自行开发的,对于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比外购的无形资产在计税基础上要复杂很多,我们一起学习一下:

一、“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概念

1、企业在无形资产的研究期间,一般都无法确定后续是否能带来经济收益,这个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在无形资产的开发阶段的支出,只要满足资产化条件的,简单的说就是具备了基本完成和使用的条件,就应该计入资产化支出,即“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等研发成功可达到预定用途时结转费用,即转入“无形资产”。

二、“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会计分录

研发阶段:

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计入损益时:借:管理费用——研究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开发阶段:

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达到可预定用途时: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三、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根据相关规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没有形成无形资产之前,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如果形成了无形资产,在优惠政策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

2、加计扣除的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投入费用、仪器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的设计费以及其他的相关费用。

3、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包括失败的研发项目。

四、举例:

某科技型企业上一年的税前利润是200万,用于研发的费用是100万。加计扣除享受扣除75%。

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利润-研发费用*75%)*税率

=(200-100*75%)*25%

=(200-75)*25%

=31.25万

【第11篇】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怎么扣除

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准备申报高企的企业务必做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具体可以选择最有把握的研发项目对应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不要求所有用于申报高企的项目都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一定要做加计扣除。即加计扣除并不是申报高企的必备条件。但对于财务专家而言,研发费加计扣除可以增加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研发费加计扣除可以说明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按照相关规定可得: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加计扣除。 因而不论是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的居民企业,都是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

具体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是75%还是100%?具体的优惠比例可以参照下面的相关通知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第1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2023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23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政策排除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四、特别事项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政策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五、管理要求

(一)会计核算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可以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结转“无形资产”。期(月)末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税务管理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三)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30行“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2、年度申报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由于该表根据原先政策设置费用明细,所以估计新政策出台后本表栏次将会做相应修改。

(四)追溯执行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第13篇】累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金额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另外,对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在会计处理上,还是应当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计提折旧。由此一来,形成税法、会计之间的差异,于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即可。新购进固定资产如果选择一次性扣除,研发费用是按照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作为加计扣除基数?还是按照会计确认的折旧费用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97号公告明确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该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不易准确掌握。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公告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第14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分录

分录一:研发领用材料1万元(项目未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材料(项目a) 1万元 贷:原材料-甲材料 1万元

分录二:研发领用材料1万元(项目预计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材料(项目a) 1万元 贷:原材料-甲材料 1万元

分录三:计提研发人员工资2万元(项目未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项目a) 2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万元

分录四:计提研发人员工资2万元(项目预计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工资(项目a) 2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万元

分录五:研发设备的折旧费(项目未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折旧费(项目a) 贷:累计折旧

分录六:月底结转费用化支出(项目未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项目a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项目a)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材料(项目a)

分录七:月底结转资本化支出(项目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无形资产—项目a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工资(项目a)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材料(项目a)

分录八:无形资产摊销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项目a) 贷:无形资产

分录九:研发成功新产品形成销售的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录十:研发成功产品销售后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成本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提醒:研发支出明细科目的设置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a项目)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a项目)

具体包括

——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 其他相关费用—— 委托研发费用——委托境内研发—— 委托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

【第15篇】关于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科技日报记者 刘园园

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23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8个方面26项任务。”《通知》称。

这8个方面包括: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缓解企业人工成本上升压力;降低企业用地房租原材料成本;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在税费支持政策方面,《通知》明确,加大企业创新税收激励。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完善设备器具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通知》还提出,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为缓解企业人工成本上升压力,《通知》提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3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使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获益,为服务业小微个体户减免房屋租金的相关政策也将直接缓解这些企业的租金压力。”重庆现代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高钰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高钰特别注意到,《通知》提出一系列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的政策。例如,建立健全“通道+枢纽+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规范降低物流收费,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等。

“物流直接关系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运营成本,也关系产业链的保供。我们调研发现,受疫情影响,目前物流不通畅、物流周期长、物流成本居高不下对企业的影响很大,这也降低了整个产业链周转效率,并容易引发供需矛盾。” 高钰期待,相关政策通过具体举措落到实处,在助企纾困的同时,更好地保障民生,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

编辑:李晓航(实习)

审核:岳靓

【第16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公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答汇总(2023年11月)

第一节研发活动方面

1.1.我公司目前正在开展科研攻关,请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的研发活动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技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其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活动,都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等相关条件。企业应对研发项目进行合规管理,重视对“研发活动”实质性把控,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准确把握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可以向科技部门咨询。

1.2.我公司主要是从事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1.3.研发项目最终研发失败,相关研发费用是否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第二节行业规定方面

2.1.我公司是一家事业单位,公司目前正在开展科研攻关,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可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事业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其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2.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近年来也会对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投入一些研发,相关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属于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范围。若贵公司在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房地产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则属于房地产产业的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2.3.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4.我公司既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可以。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非负面清单行业)居民企业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5.我们公司属于非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营计算机的生产和制造,2023年同时兼营提供计算机工程设计服务,请问我们公司2023年可以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如你公司2023年度计算机制造业收入占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50%以上的,则当年度主营业务为制造业,可按100%加计扣除比例计算;如当年度提供计算机设备工程服务收入占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50%以上的,则当年度主营业务为“专业技术服务业”,按75%加计扣除比例计算。

2.6.我们公司原来享受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听说国家对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给了新的优惠,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新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7.企业如何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可以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案例一:b公司,非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营汽车制造业务,2023年度生产销售小轿车2,000万元,同时兼营汽车保养服务取得服务收入500万元,另外,b公司取得投资收益500万元,还有一笔政府补贴收入(作不征税收入处理)200万元。b公司属于“36.汽车制造业”企业,2023年度收入总额=2,000+500+500+200=3,200万元,制造业收入占比=2,000÷3,200×100%=62.5%>50%,因此该公司当年度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案例二:假设b公司虽然行业登记为汽车制造业,但2023年度因销路不畅,小汽车销售量大幅缩减,全年生产销售收入仅800万元,但汽车保养服务业务量稳定,取得服务收入500万元,同时公司取得投资收益500万元,还有一笔政府补贴收入(作不征税收入处理)200万元。

b公司2023年度收入总额=800+500+500+200=2,000万元,制造业收入占比=800÷2,000×100%=40%<50%,该公司的研发费用不得按100%加计扣除,但可以按75%的扣除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

第三节研发费用方面

3.1.我公司计划在2023年度申报时首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请问哪些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或外聘研发人员的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研发项目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3.2.我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3年取得科技部门一笔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所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分两种情况处理:

(1)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2)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若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以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企业可自行选择最适宜的处理方式。

例如,某制造业企业2023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其中50万元是属于政府财政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企业选择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则该项研发支出可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100%=150万元;若企业取得的50万元政府补助选择按应税收入处理,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200×100%=200万元。

3.3.对于同时用于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以及同时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研发人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共用的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式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企业按照实际工时占比法分配费用存在困难的,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如按照受益原则,以作业成本法、最终成果决定法等方法来合理分配各项费用。

3.4.我公司研发活动中发生“试制试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企业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5.企业同时有多个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是如何进行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有关规定,2023年及以后年度,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102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一)“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3.6.关于“其他相关费用”中资本化项目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2023年及以后年度,对于资本化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处理分以下几步:

第一步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第二步比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及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

第三步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

第四步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3.7.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或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应该怎么核算?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即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8.在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其他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正列举方式规定了其他费用具体范围,对于其它未列明的费用类型,不得作为其他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3.9.企业为研发人员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加计扣除?

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的规定,其他相关费用包括补充医疗保险费,因此企业为研发人员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列入其他相关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3.10.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用于研发活动发生的折旧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104号)规定,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其租赁费支出通过提取折旧分期扣除;设备若用于研发活动,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其折旧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3.11.我司为进行研发,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了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并根据需要进行了改装,请问在改装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属于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可享受加计扣除。对于改装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由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以正列举的方式限定为六大类,长期待摊费用不属于这六大类中的一种,因此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3.12.研发项目使用的化验室或厂房的折旧费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不包括不动产的折旧费。

3.13.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年金,能否加计扣除?

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

3.14.企业发生的零碎、金额较小的研发费用如何归到研发费的具体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项目)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有关的费用对照文件及会计处理制度,规范归集即可。

3.15.我公司根据特定客户需求订制产品并开展研发,没有立项的支出能否进行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因此没有立项的研发支出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3.16.我们是一家从事计算机制造的公司,在研发项目开展过程中,需要对新产品进行设计,请问这部分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新产品设计费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

3.17.我们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制造,研发过程中需要开发制造一些模具,该部分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用,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

3.18.研发部门在研发活动过程中领用生产车间的原材料进行研究试验,这部分原材料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

研发部门在研究新产品过程中领用生产车间的原材料进行研究试制,该部分的费用支出应按照研发活动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分别核算、正确划分,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19.研发部门在食品研发活动的开发阶段和生产车间共用一套专用设备进行产品小试、中试,该阶段生产车间的设备折旧费、生产车间的水电费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

研发部门在开发阶段过程中和生产车间共用设备,生产设备实际发生的折旧费及产生的水电费应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20.研发部门购入新设备开展研发活动,研发过程中对设备进行调试及程序编制,程序编制的算法属企业知识产权范畴,需要支付一笔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用,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应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3.21.我公司是一家食品制造业企业,2023年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能否适用2023年的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对于制造业企业2023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22.研发部门开发一种新产品,产品包装物上印有动漫人物形象涉及版权费,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企业在新产品设计过程中,涉及到相关版权费,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3.23.公司研发出来的专用设备样机直接作为产品移交客户使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公司新研发的专用设备样机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其研发过程中消耗的材料费用应冲减销售当年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24.部分专用设备产品研发上市后,公司为跟踪产品后续使用效果及与其它不同产品搭配使用方式产生的不同效果进行深化研究,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须准确把握研发活动结束时点,一般情况下,当企业研发产品达到批量生产条件(或商品化后),则本项目研发阶段结束。因此,企业研发的专用设备产品上市后所发生的活动支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第四节研发人员方面

4.1.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4.2.我公司开展自主研发,研发人员属于外聘人员,该人员还在其他企业兼职,企业发生的此类兼职人员人工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其中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文件未规定外聘研发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因此兼职人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4.3.有很多公司为节省人力成本,研发人员既是生产技术人员又是产品开发人员,研发费归集时是否必须明确区分研发人员和生产人员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4.4.研发部门的工作人员兼职生产车间的技术监督,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其工资薪金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企业应对该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4.5.食品制造业企业的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研发部门,但不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其工资薪金是否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不可以。

企业副总经理不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其有关的人员人工费用不能计入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

第五节会计核算方面

5.1.我是某公司财务人员,想了解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会计核算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2.研发费用如何设置会计科目?

答: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发费用。对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应分别处理,研究阶段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资本化。研究阶段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形,一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和研究阶段会计处理相同;二是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第六节委托研发方面

6.1.我是企业的财会人员,想了解一下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和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在享受加计扣除时有什么差异?

答:(1)加计扣除金额的限额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相关规定,企业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同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才可以计算加计扣除。

(2)企业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适用加计扣除,但是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3)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6.2.我公司2023年将某个科研项目委托境外公司进行研发,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例如,某企业2023年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11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100×80%=80万元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委托境外研发费不超过110×2/3=73.33万元的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因此,该企业2023年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73.33万元。

6.3.企业受托开展研发,委托方选择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我公司作为受托方是否可以就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相关规定,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6.4.为什么委托境内和委托境外机构的研发活动需去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主体分别为受托方和委托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相关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因此明确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对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6.5.委托非关联方研发是否需要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非关联方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情况,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但委托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6.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其中“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是否包括资本化部分?若企业同时存在委托境内研发,“境内符合条件的委托研发费用”是否需要乘以80%来计算“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答: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既包括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也包括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因此,用于计算三分之二限额的基数“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包括资本化的研发费用。企业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研发,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也应乘以80%,用于计算“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6.7.由于委托研发项目登记在企业内部是由技术部门负责,财务部门在事后归集研发费用是才发现合同未到科技部门备案的情况,请问,事后到科技部门补办备案手续,税务机关是否认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相关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第七节集团研发方面

7.1.对于集团统一进行研发,研发费用在各子公司间分摊,如何确定分配率?

答:以研发投入确定分配率为例。参照合作研发的模式,对集团统一发生的研发费在各个子公司之间进行分摊时,按各子公司在研发过程中的实际投入为标准为分摊。一方面,按投入进行分配较易量化计算,能合理体现各子公司对研发结果的实际贡献度,符合配比原则;另一方面也能有效解决按销售收入分配不能完全反映出研发成果使用情况的问题,便于后续管理跟踪核实。

7.2.集团分摊研发费用后,由集团公司还是子公司承担后续管理资料备查工作?

答:遵照“谁享受、谁负责”的原则,由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承担相关工作。集团公司在分摊费用的同时,也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交给各子公司,各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分配比例有异议时,可请集团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集团公司开展后续管理,重新确认研发费金额及分配率。

7.3.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等应在主体文档中披露。

7.4.如果是集团统一进行研发,子公司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第八节科技型中小企业方面

8.1.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实行,我公司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取得什么样的入库登记编号,才能享受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具体编码规则是: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其中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如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在2023年取得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

考虑到企业取得第11位为0的入库登记编号有时间要求,建议你公司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火〔2018〕11号发布)规定,尽可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2023年的入库登记编号,确保及时精准享受优惠。

8.2.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假设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按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假设你公司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允许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在该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间按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200%在税前摊销。

8.3.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8.4.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什么时候可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没有把握确定是否能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享受。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例如,你公司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如果选择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在2023年取得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

由于企业取得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有时间要求,建议企业尽可能在每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确保能够及时精准充分享受优惠。

第九节预缴申报方面

9.1.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听说现在可以提前到预缴时享受,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9.2.我公司2023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9.3.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是否可以在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上述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9.4.我们公司今年三季度亏损,还能否在10月份预缴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如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可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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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研发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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