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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印花税谁承担(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43

【导语】股权转让印花税谁承担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股权转让印花税谁承担,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股权转让印花税谁承担(16篇)

【第1篇】股权转让印花税谁承担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如果股权转让方将其应缴纳的税费转嫁给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让价款与应税收入存在不一致,应将股权转让价款转换为应税收入并计算其应纳税费。

2023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将持有的丙公司(非上市公司)1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随后于2023年8月办妥股权变更手续。《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甲公司应向受让方乙公司收取股权转让价款600万元,甲公司应缴纳的税费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丙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该股权转让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甲公司持有的丙公司10%股权的取得成本为400万元,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甲公司2023年度未包含该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50万元,且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0,适用25%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乙公司购买该股权后,对该股权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税收处理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过程

从案例可知,转让方甲公司转让股权应缴纳的税费由受让方乙公司承担,假设股权转让应税收入为a万元。

1.印花税

甲公司转让股权应缴纳的印花税,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股权转让应税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则:

印花税应纳税额=a×0.05%=0.0005a(万元)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因此: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a—0.0005a—400=(0.9995a—400)(万元)

甲公司2023年度未包含该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50万元,且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0,上述股权转让所得没有2023年度经营亏损和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予以抵减,应按照适用税率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0.9995a—400)×25%=(0.249875a—100)(万元)

3.应税收入

股权转让价格600万元是转让方甲公司实收金额,其转让股权应缴纳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均由受让方承担,因此:

股权转让应税收入—印花税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价款a—0.0005a-(0.249875a—100)=600

a=500÷0.749625=667.0002万元

综上,股权转让应税收入为667.0002万元。

(二)转让方甲公司的税收处理

甲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在计算应缴纳的税费时,不能以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6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应计算出应税收入667.0002万元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其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乙公司承担这些税费。

(三)受让方乙公司的税收处理

1.购买该股权的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因此乙公司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600万元。乙公司承担转让方甲公司应缴纳的税费,其纳税人为甲公司,不是乙公司,不能计入该投资的计税基础,形成了税会差异。

2.转让或者处置该股权投资时,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处置投资的计税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因此乙公司以后在转让或者处置该长期股权投资时,税前扣除的投资成本为600万元,与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之间存在“税会差异”;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收入扣除投资成本为处置收益,因此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对处置收益进行纳税调整。

二、股权转让双方的会计处理

(一)转让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对持有的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转让该股权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股权转让款600万元扣除股权取得成本400万元后的余额200万元,计算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二)受让方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1.购买该股权的入账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因此,乙公司购买该股权的入账价值包括股权转让价款及相关税费、承担转让方甲公司的税费等。

①乙公司签订转让股权协议应缴纳的印花税,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股权转让应税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则:

印花税应纳税额=

667.0002×0.05%=0.3335(万元)

②乙公司承担转让方甲公司的税费

乙公司承担转让方甲公司的税费=印花税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0.0005a+(0.249875a—100)=67.0002(万元)

③乙公司购买该股权的入账价值

该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股权转让价款+印花税应纳税额+乙公司承担转让方甲公司的税费=600+0.3335+67.0002=667.3337(万元)

2.转让或者处置该股权投资时,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乙公司对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其账面价值为667.3337万元;以后在转让或者处置该长期股权投资时,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为667.3337万元。

三、股权转让需注意的财税事项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涉税条款

本案例中,《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应缴纳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该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条款。

(二)股权转让的应税收入

本案例中,股权转让价款600万元为转让方税后转让收入,应转换为税前转让收入即应税收入,作为计算纳税依据。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23年7月生效,而办妥股权变更手续时间为2023年8月,甲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时,应于哪个时点确认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甲公司应于2023年8月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四)未收到股权转让款,是否可以推迟纳税

假定本案例中,甲方股权转让价款600万元于2023年2月收到,甲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时,能否于2023年2月确认收入呢?答案是否定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转让款项实际收到时点无关,不能因为2023年8月尚未收到股权转让款为由,推迟到2023年2月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五)股权转让价格应公允

本案例中,甲公司股权转让应税收入667.0002万元,应为公允的转让价格,若存在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等情形,则面临被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涉税风险。

(六)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

本案例中,甲公司转让该股权收入高于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产生股权转让所得,并入当年度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股权转让方转让股权收入低于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则形成股权转让损失,该损失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转让财产损失”,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股权转让与土地增值税

如果本案例中的被投资单位丙公司有土地房产,乙公司购买该股权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则该股权转让可能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八)股权转让与增值税

本案例中的被投资单位丙公司为非上市公司,甲公司转让该股权,无须缴纳增值税。如果丙公司为上市公司,则甲公司转让该股权,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因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税率;若甲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适用3%征收率。

作者:林溪发;单位:厦门欣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来源:现代营销(经营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2篇】0元股权转让印花税要交

文 | 陈松祥

税法规定,自然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转让方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但是,如果股东出资设立企业时,注册资本金并未实缴,即取得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0, 那么这些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经营一段时间之后,是否可以将自己的股权0元转让呢? 0元转让股权,从民法角度来说,只要不是为了逃避债务,都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为了逃避债务⽽0元转让股权,转让⾏为可能会被撤销。那么0元转让股权,税务局会不会认可呢?

举个例子

2023年,张总与几个志同道合的朋友成立了天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利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缴资本0元,张总占股25%。2023年底,所有者权益1000万元(即净资产1000万元),2023年4月8日,该公司股东张总与刘女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总将其持有该公司25%股权以人民币0元转让给刘女士。

张总:本次股权收入为0元,股权成本为0元,无转让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对于张总本次股权转让,应核定其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到底要不要交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以下简称“税总67号公告”),对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做了相应规定。

根据(税总67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应交个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税费)×20%。

问题是:这种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的原值呢?

根据(税总67号公告)第十一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那么如何界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税总67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认缴制下,股东并未向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即取得了一定的股权份额,股权原值为0,但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经营累计,股东权益不再为0,此时股东再转让自己所持股权,股权的价值就不再为0,如果股东为了避税而0元进行股权转让,则会面临被税务机关核定的风险。根据税总67号公告第十四条,税务机关核定转让股权转让收入时,首选按照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进行核定。

天利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张总持股比例为25%即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250万元,而张总以0元转让,显然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属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证据证明其属于税总67号公告第十三条所列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税总67号公告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张总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其对应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即250万元。算出了股权转让收入,我们还要算出股权的原值,就是成本,才能确定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税总67号公告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因张总认缴出资为3000×25%=750万元,但其实缴出资为0元,即取得股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为0元,假设其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为0元,那么,张总取得该股权的原值为0元,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股权收入为=1000×25%=250万元

需要缴纳的印花税为250×0.05%=0.125万

应纳税所得额=250-0-0.125=249.875万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249.875×20%=49.975万元

【第3篇】股权转让印花税免税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下称“社保基金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下称“社保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发生的社保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符合本通知规定且未缴纳相关税款的,按本通知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第4篇】0元股权转让交印花税吗

案例

王总有个有限责任公司,100%控股,注册资金100万元,全部属于认缴,也就是实收资本0元。

经过2年经营,截止目前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也就是净资产1000万元。

现在要股权转让给刘总,股东决议中标明的转让价格0元。

提醒

自然人股权0元转让,并不代表0元个税!

分析:股权转让价格0元是否明显偏低?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00万元*100%=1000万元

3、因此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000万元

股权转让个税?

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20%=(1000-0)*20%=200万元

股权转让印花税?

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缴纳股权转让的印花税=1000*0.05%=5000元

【第5篇】股权转让哪一方缴纳印花税

有的企业股东不想保存自己的股权,期望转让出去取得相应的本钱.这种操作也能的,不过需求征得别的的股东的赞同,按公司的规章来处理才能够.那股权转让受让方需求交纳什么税?一般景象,股权转让受让方需求交纳印花税,具体阐明如下.

股权转让受让方需求交纳什么税?

股权转让的受让方需求交印花税.印花税是对合同、凭据、收据、账簿及权力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股权转让需求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所以说两边都需求交纳印花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别的的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别的的股东寻求赞同,别的的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别的的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别的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

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

股权转让首要要交印花税、个税和企业所得税.

1、印花税:股权转让要签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而法规规则买卖合同是需求贴花交纳印花税的;印花税是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的两边征收的,两边都需求缴印花税;

2、增值税:实务中,最常见的股权转让是个人或企业作为持股主体,转让自己持有的未上市企业(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股权,而这几种状况都不归于增值税征收规模;

3、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的税收中,增值税针对上市公司,印花税是小头.

以上收拾的材料内容,便是咱们关于'股权转让受让方需求交纳什么税?'这一问题的具体答复.现在也大致理解股权转让受让方需求交纳印花税的原因了吧!已然现已说到了股权转让缴税的问题,小编还概括了一下股权转让需求交纳的一些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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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股权转让的印花税

个人股权转让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操作步骤

1、先在福建税务上实名注册,已经注册的请跳过此步骤

(1)微信搜索“福建税务”公众号并关注;

(2)点击下方“微办税”,选择实名注册;

(3)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中国大陆居民”或“中国港澳台居民、华侨”,进入证照上传界面;

(4)按照要求将身份证或港澳台证照上传;

(5)点击“下一步”,进行实名采集界面,核对信息正确无误后输入手机号,获取验证码并填入,点击开始认证;

(6)提示“人脸识别功能验证你的身份信息,请确保为xxx本人操作”,在下面圆点打勾后点击“下一步”,开始人脸识别认证;

(7)认证通过后,提示采集成功,点击“确定”

(8)出现设置密码界面,密码必须包含大小写字母及数字并且长度不少于8个,设置后点击“注册”

(9)成功后会提示“实名注册成功”,点击确定,实名注册完成。

2、在电脑端福建省电子税务局上申报步骤

(1)进入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网站(链接: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xxmh/html/index.html)

(2)点击“我要办税”

(3)点击“自然人业务”,选择“扫码登陆”,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4)微信上点击“确定登陆”,电脑端会进入到到电子税务局界面,如下图:

(5)点击“我要办税”,点击“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在“印花税”右边,点击“税源采集”,进入到一下界面:

(6)根据实际选择好“行政区划”和“税务机关”,要注意:点击“新增税源(旧)”;

(7)跳出的税源采集页面,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应的数据,在“税目”下拉菜单中选择“产权转移书据”,“计税金额或件数”那边填写实际转让的金额,系统自动计算印花税额,点击“保存”按钮;

(8)回到印花税税源采集界面,点击“跳转申报”,出现申报界面:

(9)点击“申报”,完成后点击“缴纳税款”,微信或银行卡扣款成功后就完成了。

(10)将扣税凭证下载或者截图保存。

【第7篇】股权转让印花税申报资料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率为: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无印花税。

股权转让印花税缴纳的三种情况如下:

1、当公司有实际入资的资金根据转让的金额,双方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2、当公司没有实际入资的资金转让方、受让方都不用缴纳印花税

3、特殊情况,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如果a是企业,其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形成的投资收益,要并入a企业的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还要交印花税

(2)如果a是个人,其转让股权应该按照转让股权的价格与投资款的差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a和b都还要交印花税

【第8篇】股权转让怎么交印花税

我们大概了解或知道,股权转让时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其中,印花税是按“产权转移书据”,以5/万的税率与股权转让的价格进行计算和缴纳。

注册资本实缴时是这样,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也是如此。注册资金的实缴与否,并不改变股权转让印花税的计算基础。

股权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印花税计算的基础

股权转让印花税的计算和缴纳,个人认为关键是确认计税的基础,即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

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后,股权转、受让双方按照股权价格与5/万的税率计算印花税的金额。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及其影响因素

股权转让价格有三种,平价、溢价和折价。

除股权转让价格为0时不产生印花税外,无论平价、折价还是溢价,都应按转让价格以5/万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一)根据公司的净资产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

公司的净资产,为公司的全部资产扣除公司全部负债后的金额,即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的金额。实务中,股权价格大多在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由转、受让双方进行协商和确定。

1、公司的净资产高于股东实缴的资本

在这种情况下,股权的转让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司净资产的金额,股权只能是溢价转让,即高于股东实缴的资本转让,包括实缴资本为0的情况。

在实务中,即使转、受让双方协议为折价或平价(平价,是指转让价格等于实缴资本的情况),甚至低到一分或0转让,但在办理股权变更或税局查账时,无论市场监管局,还是税务局都不会认可这个折价或平价,更遑论一分或0转让。不认可的直接结果,就是缴纳涉及到的相关税金,以及罚款和滞纳金。

2、公司的净资产低于或等于股东实缴的资本

这种情况下,只能平价或溢价转让,即转让的价格不低于股东实缴的资本。根据资本不变、资本维持原则,折价转让实务上也难以被认可。

(二)根据其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根据其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的,建议以上述1、2为原则处理。另外,进行股权价格确定的时候,除净资产外,公司的实缴资本的情况、负债的情况,资产的增值、品牌、内涵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管理层等诸多因素,都会不同程度影响股权的转让价格。

股权0转让的情形

当然,股权的转让价格也存在0转让,而且这种转让是被市场监管局或税局认可的。比如,公司实缴资本为0,而且公司净资产也不高于0。此时,因其计税基础为0,印花税也为0。

在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后,其印花税的计算就是一道简单的数学题了。

【第9篇】认缴制股权转让印花税

2023年3月1日,国家正式改革了工商登记制度,把注册资本的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同时还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零元创业当老板。

当老板(股东)的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股权转让也越来越频繁。本来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就比较复杂,而认缴制下的股权转让更为复杂。

个人股权转让只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咱们好好分析下在认缴制下个人所得的涉税处理。

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9个税目之一的财产转让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交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股权转让相关税费)×20%,公式非常简单,但是要准确把握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计税成本就有些困难了,可以说工商局给税务局出了一个不小的难题。

认缴制下股权转让价格难以确定

有人说这有什么难确定的啊,按公允价值确定转让价格啊!上市公司有公允价格,这一般的小企业哪有什么公允价值,有人觉得得这公司值1000万,有人觉得只值500万,公允价值肯定是没法操作的,有人说可以找评估机构的,话说回来,这评估公司也没个准,基本上也都是瞎蒙的。

那税务局不可以做评估吗?

还真不行,对于二手房的转让价格,税务局已经有评估系统,但是对股权转让确实没有评估系统,税务局不去评估股权转让价格的。

那税务局对个人股权转让的价格怎么认定的呢?

看股权转让协议的转让价格和公司净资产,如果转让价格低于公司净资产,税务局就会认定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税务局有权核定股权转让价格。

在实缴制下,公司至少还有实收资本,也就是说还有净资产,但是在认缴制下,就出问题了,公司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公司是没有净资产的,也就是说净资产为0,想要通过股权转让价格和净资产的比较来证实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偏低就没法操作了。

而且,碰到0元转让股权的就更麻烦了。

认缴制下公司的净资产为0,股权转让价格也为0,看上去也没毛病啊,可实际上有几个人真的会不要钱就把公司转让给别人啊,但税务局对这种情形确实不好处理,因为都没有净资产,也就无法核定其股权转让价格。关键是有些地方的工商局在受理个人股权变更的时候,要求转让人取得税务局出具的《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证明》,可税务局怎么出具呢,如果要核实转让人不是0元转让,唯一的办法就只能去检查他的银行流水了,可是税务局不能随便检查个人的银行流水的,那么个人转让股权的事就被卡住了。

认缴制下核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因素非常复杂

前面提到,对于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税务局是有权核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按股东持股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确认为股权转让价,看着简单,实际情况就复杂了。

税务局通常是这么做的。

假设,老周、老王两人共同成立一家公司甲,老周认缴100万元,占股50%,老王实缴出资100万元,占股50%,经营一年后,公司赚了钱,甲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此时甲公司的净资产为200万元。现老周欲0元转让甲公司50%的股权,假设按核定计算股权转让价格,这次股权转让老周要交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核定的股权转让价为200×50%=100万元,由于老周是认缴出资,并没有实际出真金白银,股权计税成本应该为0,应交个人所得税(100-0)×20%=20万元。

老周认为这不合理,那老王实缴出资的100万元,怎么算到我头上还占了50万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如果清算股东出资额是不能分给其他股东的,也就是说老王实缴出资的100万,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不能算我的净资产份额啊,这20万的个人所得税不应该的啊!

而且把认缴出资的股权计税成本定为0也是值得商榷的,认缴出资并不是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责任,一旦清算后公司资不抵债,股东是需要按认缴出资额来承担责任的,如果老周在股权转让的时候约定股权转让后,老周仍然按持股比例承担公司破产而产生的债务,再按0元认定老周股权转让的成本是不太合理的。

随着越来越频繁的认缴制下的股权转让行为,由于缺乏相应的指导文件,给基层税务部门的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惑,也影响了股权流动的效率,希望高层针对这类事项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10篇】股权转让合同印花税

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应该也是很多会计头疼的问题,股权转让时产生的印花税应该怎么办?怎么做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公司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怎么做会计分录

上交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印花税” 科目

1、如果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管理费用是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失或是利益。

2、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公司承担股东股权转让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帐务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不能承担的,实在不行就先计入管理费用--其他会计科目,或者是计入营业外支出

股东变更要交印花税和个税吗?

案例分析

原来是a股东50万,b股东50万,c股东50万,d股东150万,共注册资金是300,变更为:d股东150万分别转让给a、b、c三个股东各50万,变更后注册资金没有变

印花税需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双方分别贴花,即a、b、c各在其转让股权合同上贴花,d需要在三份合同上贴花。

个税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纳税义务人是d,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价格-(历史成本+与转让有关的费用) ,如果平价转让或低于历史成本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零不交税,但税务机关需要核实此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符合的话会要求当事人按照公允价格来计算转让价格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后一般要补税。

印花税的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一般是在千分之0.3-千分之0.5之间,像最经常见到的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比较特殊的权利、许可证照,是按件贴花的金额为5元,印花税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按照购销金额或者是交易费用与税率的乘积相乘得出印花税。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股权转让印花税怎么缴纳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相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第11篇】股权转让认缴印花税征收吗

案 例

王总有个有限责任公司,100%控股,注册资金100万元,全部属于认缴,也就是实收资本0元。

经过2年经营,截止目前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也就是净资产1000万元。

现在要股权转让给刘总,股东决议中标明的转让价格0元。

提 醒

自然人股权0元转让,并不代表0元个税!

分析:股权转让价格0元是否明显偏低?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00万元*100%=1000万元

3、因此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000万元

股权转让个税?

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20%=(1000-0)*20%=200万元

股权转让印花税?

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缴纳股权转让的印花税=1000*0.05%=5000元

【第12篇】股权转让印花税税率

合伙企业,指的是由两个以上(包括两个)自然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今天,印心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合伙企业的涉税问题!

合伙人份额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不需要。如果是转让企业股权,就需要缴纳印花税,但是合伙人份额并不属于企业股权,所以不需要缴纳。

合伙人出资,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依据相关法规,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超过了已贴花的资金,就需要缴纳补贴的印花税。

因为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属于“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所以也就不需要缴纳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了。

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应按多少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非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属于转让“经营所得”,应按5%到35%之间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创投企业,那么还会被划分为两种情况:

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创投企业,股权转让属于转让“经营所得”,所以仍按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后,获得的利息、红利,应按多少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收益,都不需要并入企业收入,而是作为投资人个人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理解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

很多人错把“先分后税”理解为“获得的利润,只要还没有分配,就不需要纳税,纳税义务是在利润分配后才发生的”。其实,在获得利润后,应该先分别计算每位合伙人的份额,并且纳税义务在当月就发生了——这才是“先分后税”真正的意思。

总之,合伙企业涉及的税务问题比较多,一篇文章里很难说到全面。如果想了解更多财税资讯,解决财税难题,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我们拥有经验丰富的财税团队,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理清旧账坏账!

【第13篇】企业重组股权转让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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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本部分讨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股权收购中现金等非股权支付工具问题。收购方以股权作为支付工具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后在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中讨论。

1、股权转让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转让股权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2、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体系

第一类:上市公司原始股东转让其上市之前持有的限售股,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开户的券商履行扣缴义务。

第二类: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对个人投资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类:除上述两类股权(票)之外的其他的股权转让,按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3、股权转让行为的具体情形

67号公告明确了七类情形的股权转让行为:

(1)出售股权:个人股东出售股权是最常见的股权转让行为。

(2)公司回购股权:回购股权主要用于股权激励、再转让等情况。如果发生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减少,应该按照撤资和减资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适用政策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非上市公司发生的向个人股东回购股权,应该按67号公告进行税务处理;上市公司中大量发生的股票回购业务不适用67号公告,因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未来新的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原有的老股东把股份转让给未来的新股东的行为,就属于拟上市主体股份权属的变更,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7号公告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根据67号公告,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6、需要核定收入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7、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六种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9、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①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②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10、股权原值的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6)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7)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8)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11、合理费用的确定

67号公告规定为:“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也就是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缴纳的税金及支付的费用。

股权转让中缴纳是税金主要是印花税且有完税证明。

关于合理费用具体政策没有明确规定。

12、外币结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

67号公告规定:“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宜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确认:

67号公告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2)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申报入库方式

《个人所得税法》和67号公告的基本规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原则上由扣缴义务人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将税款申报入库,这是首选的处理方式。但实务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操作性困难。因此现行政策也允许受让方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前提下采用转让方自行申报的方式将税款缴纳入库。

(3)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地点的确认

67号公告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点

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①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②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③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④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⑥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个角度来说,分次支付转让款的也需要一次性将全部税款缴纳完毕。

14、个人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现实中存在个人通过设立境外控股公司来投资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人以转让境外控股公司股权的方式间接转让中国境内的企业,对于这种形式转让中国境内企业公司股权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政策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为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二、参考法规条文及书籍

1、《资本交易税收实务》(2019版) 徐贺编著

2、《个人所得税法》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

【第14篇】股权转让印花税代缴

目录

一、税务筹划的相关理论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

(二)税务筹划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稳健性原则

3.整体性原则

(三)税务筹划的主要手段

1.节税手段

2.避税手段

3.税负转嫁手段

二、股权转让中的税务筹划

(一)平价或低价股权转让

(二)股权转让过程涉及的税费

1.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

(三)股权转让常见税务筹划方案

1. 递延纳税统筹方案

2. “先分红,后转让”方案

3. 个人转股“合理低价”设置方案

4. “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5. 创造特定情形下的交易价格

6. 先减资再增资方式

7. 先增资后转让方式

8. 多层股权架构设置方案

9. 合伙企业架构设计

股权转让中的税务筹划

目前,由于国内股权交易市场日趋活跃,股权转让在企业运营发展的各个阶段频繁出现,税收成本成为股权转让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企业税收筹划在减轻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务筹划的相关理论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

税务筹划是纳税企业在不违反税法前提下,对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规划,以及对各种规划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行为。简言之,税务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经济行为。

(二)税务筹划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遵守现行税收法规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从而合理选择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最大限度地提高税收利益。另外,企业税务筹划作为一项“双向选择”,不仅要求企业依法缴纳税款以及履行税收义务,而且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治税”。

2.稳健性原则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充分考虑财务风险的影响,对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做出合理的预测和规划。在若干可供选择的核算方法中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的方法,最大保障企业利益。

3.整体性原则

整体性原则是指税务筹划中,企业要进行整体规划并放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中加以考虑,寻求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和长远发展的原则。

(三)税务筹划的主要手段

1.节税手段

节税是合法的税务筹划手段,指在税法允许范围内,充分利用减税、免税、税率差异、税收抵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及退税技术,或者利用分散税基和延期纳税节税的方法,提前安排企业的经营、融资和投资等经济活动,达到税负最低的目的。

2.避税手段

避税是一种合法的税务筹划手段,指在熟知现行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做出适当的财务安排,如税境移动、价格转让和成本(费用)调整等,以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

3.税负转嫁手段

税负转嫁是一种纯经济手段,主要针对流转税,是指通过调整价格,将自己所承担的税负转嫁给他人的行为。根据转嫁的途径不同,一般分为前转、后转、辗转、消转、税负叠转以及资本还原。

二、股权转让中的税务筹划

目前,由于国内股权交易市场日趋活跃,股权转让在企业运营发展的各个阶段频繁出现,税收成本成为股权转让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鉴于股权转让涉及金额普遍较大,所得税就成为最主要的税收成本。

股权转让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征税范围更加具体,征纳程序更加严格,这无疑挤压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在这样的情形下,如何进行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本文将从实务中常见的平价、低价股权转让出发,梳理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收筹划问题。

(一)平价或低价股权转让

一元转股、合伙人计划、内部职工股、股权对赌等名词在投融资行为中不绝于耳,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低于市场价格转股”,即平价转股或低价转股。

平价或低价转股既可能发生在关联方之间,也有可能发生在非关联方之间,还可能是特殊业务形成。平价转股通常是指按转让方的历史成本价作为交易双方的成交价,因卖出价与买入价之间无价差,也即无所得,故不缴所得税。低价转股则是指以低于市场价格来转让股权,因减少了所得,也就少缴了所得税。

按税收的一般原则,都应该按照市场价格作为成交价格,显然平价或低价转股违反了此原则,“凡有原则,必有例外”,如个人所得税中就有“虽然价格偏低但有合理理由”情形,企业所得税亦有特殊并购重组延迟纳税规定。当发生特殊情形时,只要是合理合法处理也可达到不交税、少交税或延迟缴税的目的。

(二)股权转让过程涉及的税费

1.增值税

按税法相关规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无需缴纳增值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应根据转让主体的不同而有区别。如股票转让方是个人,免征增值税;如股票转让方是境内企业,应由转让方缴纳增值税。简言之,境内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以股票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纳税,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2.企业所得税

企业作为公司股东,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月度、季度预缴,年度汇总缴纳,因此,企业转让公司股权不需要受让人代扣代缴,直接在当月或当季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以股权转让价款减去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3. 个人所得税

(1)个税的缴纳

个人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按税法相关规定,应由转让方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让方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以股权转让价款减去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2)代扣代缴义务人

个人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人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受让人是代扣代缴人。在支付转让款时,受让人应从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预先扣除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3)个税的核定征收

个人股东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股权原则上说也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进行核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4.印花税

股权转让如果转让方是公司,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但如果转让方是个人,只需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股权转让需要签订股权转让书面合同,而按相关税法规定,交易合同是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的。转让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没有代扣代缴义务,由股权转让双方各自完税缴纳。税率:万分之五。按照转让合同确定的转让价计征。

(三)股权转让常见税务筹划方案

平价或低价转股直接影响了所得税的税基,间接影响印花税、所得税、增值税的税基,可能导致较大的税务风险。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为应对未来不确定的税务风险,简述税务筹划方案如下:

1. 递延纳税统筹方案

递延纳税可以获取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等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的资助。《国际税收词汇》中对延期纳税条目的注释作了精辟的阐述:“递延纳税的好处有: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的最新规定,企业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只须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大大放宽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对有关资产(股权)划转适用“免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问题予以了细化和明确。股权划转“递延纳税”政策扩大到所有性质企业,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以积极争取适用该政策。

2. “先分红,后转让”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例:2006年,甲企业用现金出资1200万元(持股比例为60%),乙企业以实物出资8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共同设立a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2023年12月,a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a公司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2023年12月,甲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1580万元的价款全部转让给b公司,并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签订之日生效),2023年1月完成股权的变更手续(本例中的企业均为居民企业)。

由于现行税法对股息、红利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实行不一样的税收待遇,所以,甲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被投资企业a公司所获得的利润是否向股东进行分配,这将影响甲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额的确认并产生税负差异。

情况一:甲企业在a公司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转让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甲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1580万元为财产转让收入,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时点规定,即虽然2023年12月份签订协议并已生效,但该企业于2023年1月份才完成股权的变更手续,因此,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时点应为2023年1月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甲企业的投资资产成本为1200万元。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甲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甲企业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为380万元(1580-1200)。

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额为95万元(380×25%)。

情况二:a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后,甲企业转让股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2023年12月,a公司将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向股东进行分配,利润分配后甲企业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为20万元[1580-(600×60%)-1200]。

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额为5万元(20×25%)。

甲企业在a公司利润分配后转让股权比利润分配前转让股权少缴企业所得税90万元(95-5)。

由此说明,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对居民企业来说,虽然为免税收入,但是,如果不进行利润分配而随着股权一并转让,就不视为免税收入,可见,在甲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1580万元中,所含的股息、红利收益360万元(600×60%)也由免税收入变成了应税收入,多交了所得税。

因此,基于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相当于股息、红利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将应税所得转化为免税所得。故,企业可以先分红后转让股权,从而使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部分享受免税待遇。

3. 个人转股“合理低价”设置方案

根据67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从股权交易的实际出发,对具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股权做了例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例如,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可以通过第二条进行筹划。第十三条第三款,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十三条第四款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仍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4.“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股权的公允价格并不能轻易取得,“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也较多元,故可通过筹划市场价格方式达到节税,如同期交易价格,可在pe/vc参与进来前就进行股权转让,或在股权价格未明显上涨前就进行股权转让,也可通过直接降低股权的评估价格来调低市杨价格,以及通过合理的会计准则(方法)来降低目标企业的净资产价值来筹划股权的市场价值基础。

通过设计相关业务交易,实现股转涉及利润的合理输出,延缓业务收入的入账时间,降低股转时间节点的综合评估值,降低纳税额度。

5.创造特定情形下的交易价格

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是常用的方式之一。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23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与“两江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

(1) 鹰潭模式

应当说鹰潭当地政府的眼光是独到的,魄力是宏大的。当地政府认准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这一块,从此再不旁顾。自从《鼓励个人在鹰潭市辖区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奖励办法》这一地方性政策出台之后,鹰潭一度成为国内限售股大宗交易的天堂。

从2023年初至2023年11月24日,江西鹰潭市证券营业部共计发生138笔大宗交易减持,涉及总成交金额超过34亿元. 有人算过一笔账,如果此类股票成本按照市价的15%来计算,持股人大约能够从当地政府取得返还1.85亿元(34*0.85*20%*40%*80%=1.85),当地财政收入增加为0.46亿元(34*0.85*20%*40%*20%=1.85)。财政收入增幅明显,但是代价不可谓不高。

鹰潭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当地的政策制订相关人士表示,浙江、江苏很多地方都有个税返还的优惠,鹰潭的幅度最大而已。鹰潭之后,各地纷纷跟进,萍乡、新余、景德镇、吉州等江西各地开始复制鹰潭的政策,甚至西藏拉萨也出台了类似的政策,拉萨当地财政可以将个人所得税中的40%全部退给限售股股东,其条件便是将这40%中的5%捐助给西藏自治区支持西藏发展,这已经近乎是赤膊上阵,但尽管如此,还有人曾言,江西和拉萨的优惠政策依然不是最优惠的,东北某地的优惠政策幅度更大。目前我还没有找到相关的文件,个人对这一说法表示怀疑,优惠幅度再提高的话那可真是赔本赚吆喝了,总不能把地方分成中的40%真的全返还给个人。

(2)林芝模式

林芝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归纳为大范围的减免返,涉及行业多,政策门槛低。

平安集团利用林芝当地的免税政策,将深圳新豪时、景傲实业两个持股平台迁址至林芝,2023年减持员工股份共规避企业所得税1.8亿元左右。这是目前所了解到的在林芝当地金额最大的减持员工持股,

对于林芝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家可以参照两个文件:《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与《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

(3)两江模式

关于重庆两江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家可以参见如下《两江新区十大优惠政策》:

3.1区内所有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类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到2023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以2023年为基数,十二五期间新区内新增地方财政及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用于设立两江新区发展专项资金,以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对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区内的先进制造和现代服务类企业发展。

3.3对新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并予以倾斜,根据发展规划需要优先确保建设用地。

3.4市政府设立百亿元专项资金,集中用于两江新区基础设施的起步建设。

3.5国家批准重庆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优先支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

3.6对入驻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的工业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新区给予全额补贴,后3年按50%给予补贴。

3.7区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有关规定提取的风险补偿金(按当年利润额的3-5%)可税前扣除。

3.8执行灵活的土地和房屋租赁政策。对重点支持的产业用地实行双优政策。对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可安排房屋租金补贴。

3.9对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项目审核、土地利用、贷款融资、技术开发、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3.10对新引进大型企业总部高管人员给予安家资助等财政扶持,并建立分配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引进。

可见,两江新区的政策优惠主要集中在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比起之前的两种模式,对产业要求更有针对性。

综上,无论是哪种模式,作为企业的管理者都应当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持续性,当地的税收优惠是否会随着主政者的变化而人亡政息;二是当地财政的实际偿付能力,优惠能否兑现,兑现需要多长的时间,以及优惠政策本身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6.先减资再增资方式

以先减资再增资方式为例,老股东按平价(低价)减资,新股东按平价(低价)增资,实现新老股东之间的过渡,该方式下新老股东之间由于没有直接股权转让行为,也就没有转让所得,征税也无从说起。先增资在减资方式与前述相似。

7.先增资后转让方式

该方式下新股东先以平价或低价方式增资进入目标企业,稀释目标企业的每股净资产价值,新老股东再按稀释后的股权价值进行转股,实现老股东的退出,达到平价或低价转让的效果。如果该企业准备融资,在融资前先做好内部的平价或低价股权转让,再进行拉高估值方式的增资,若操作相反,势必会产生一定的税收风险或损失。

8.多层股权架构设置方案

若目标企业股权价值已提高,直接平价或低价转让目标企业股权具有较大税收风险,但若在目标企业股权之上再架设控股公司,通过转让控股公司股权,可达到合理的平价或低价转股的效果。

9.合伙企业架构设计

除一般股权架构外,还可在实际控制人与目标企业之间加设合伙企业这一架构,即“实际控制人—合伙企业—目标公司”架构,通过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方式实现股权的平价或低价转让,该架构的好处如下:

(1)不增加实际税负

有限合伙企业自身不用缴纳所得税,直接穿透到股东层面。

(2)可利用税收优惠地

该合伙企业可设在税收优惠地,如目标企业对合伙企业分红,则合伙企业可享受优惠地的税收优惠,减税或税收返还。如果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所得也可适用。当然该有限合伙企业也可先设在经营地,等有需要分红、转股等税收负担之前再迁往税收优惠地即可。

(3)可利用有限合伙企业控制权的灵活性

区别于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进行表决的决策机制,有限合伙企业可由gp完全实际控制,设置优先合伙企业,可以保障实际控制人对经营实体的控制权。未来进行股权激励、引进投资人、增加融资,作为gp的实际控制人便可灵活操作。

(4)不对等分红便利

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不按合伙人份额比例进行分红,《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既可以在某个时点只对特定合伙人分红,也可以不按比例分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新一轮税制改革下,税收法定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包括营改增、税收征管法等税制的改革,对纳税人税务管理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也为税务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通过税收筹划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应从长远规划和整体利益考虑,从长计议。税务筹划应在企业管理层做出决策前进行,向专业人士咨询,根据企业或个人的实际需要,获取定制化的税务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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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股权转让印花税按认缴

认缴的公司按注册资本价值转让股权时是需要缴税的,一般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16篇】股权转让印花税谁缴纳

导读:相信很多的会计人员都知道,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的,那么实缴未到位股权转让印花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不知道还有多少的新手是不太了解的,那么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统一来解答这个问题吧!

实缴未到位股权转让印花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其他账簿,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我们从上文内容可以知道,认缴而未实际出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零,则印花税计税依据为零。

怎么购买印花税?

带上账本,是合同的话,带上合同,到直辖的地税局去买,税务局有专门购买印花税的申请表,领取以后就是了,一式三份填好,盖上单位的章,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转账的形式均可。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股权转让印花税谁承担(16篇)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如果股权转让方将其应缴纳的税费转嫁给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让价款与应税收入存在不一致,应将股权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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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股权转让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