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出口退税综合平台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出口退税综合平台,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出口退税综合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变更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域名的通告
2023年第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税务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79号)要求,自2023年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域名由http://ckts.gs-n-tax.gov.cn变更为https://ckts.gansu.chinatax.gov.cn,自2023年4月1日启用。原域名可对外提供服务至2023年4月30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8日
【第2篇】出口退税税务申报表
出口退税过渡期截止6月30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23年6月30日前(含2023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23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附最新增值税思维导图↓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大变!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三、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四、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1,相关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五、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同时废止。
新纳税申报表该怎么填?
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情况
(一)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
一、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删除第3栏“13%税率”;
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三、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四、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二)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二
本公告施行后需注意的事项
(一)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二)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税率调整后加计抵扣、发票衔接怎么办?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九、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
税率调整后,如何开具跨期销售业务发票?
对于增值税税率调整日以后因履行跨期销售业务合同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说一下基本原则。
一是,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标志,在税率调整前实现的销售业务(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的销售收入(以税法规定为判断标准),应按调整前的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以该税率开具发票(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在税率调整即新税率施行之日起,实现的销售业务(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的销售收入(以税法规定为判断标准),应按新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以新税率开具发票(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
二是,原则上是以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但是也有例外,如果税率调整前已经做了“未开发票收入”的纳税申报,只是没有开具发票的,则在新税率实施之日以后开具发票时,对于已申报的无票收入部分对应的业务仍可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如果因种种原因非要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但在税率调整之日以前,相应的销售额又没有作“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的,则等于是延期缴纳了税款,在以原税率开具发票后,该部分增值税需要加收滞纳金。
三是,至于履行合同的问题,关键还是看合同是如何签订的,是签订的以含税价格还是以不含税价款交易。如果是以含税价格交易又未约定税率调整对交易价格的相关影响事项,在税率调整之日以后实现的销售业务,那就是以原含税价款按新税率换算出不含税销售额及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按新税率开具发票(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如果是约定以不含税价格交易,在税率调整之日以后实现的销售业务,则应以新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再以约定的不含税价格加增值税为价税合计价款。
总之,对于税率调整后如何开具跨期销售业务的发票(税率),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决定销售业务(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适用税率,再以此来决定发票开具的税率及计算销项税额,也就是该项销售业务(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如何适用税率计税就如何开具发票。
因此,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但还应满足相关条件,否则将面临滞纳金的问题。
此外,提醒注意,4月1日以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跨期销售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总之,这个4月,应该是会计人忙且充实的一个月了!且忙且珍惜吧!
【第3篇】出口退税2023年第35号文
由于当前税法对暂缓、暂扣出口退税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导致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以疑点未核实为由长时限暂缓、暂扣企业出口退税款。这不仅增加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也对企业的出口退税权益造成实际侵害。本文围绕两则税务机关长期暂缓退税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例展开,为出口企业有效维权提供思路。
一、案例引入:长时限暂缓退税,企业起诉成功维权
案例一 暂缓退税影响退税权益,出口企业起诉法院裁定受理((2018)闽01行终321号)
1、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至2023年9月期间,福建省冠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分12批次向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应退税款合计金额438万余元。但直到2023年初,仍有245万余元未退给冠恒公司。2023年3月29日,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冠恒公司的退税请求予以答复,以冠恒公司上游12家供货商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为由,对冠恒公司245万余元退税款暂缓办理。冠恒公司不服,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6月30日,福建国税局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冠恒公司不服,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以福州国税局的答复既非税务处理决定亦非税务处罚决定,对冠恒公司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冠恒公司的起诉。冠恒公司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冠恒公司的案涉供货商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以需予以排除为由作出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处理。因该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处理行为,导致冠恒公司不能如期获得退税利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冠恒公司提起本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指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案例二 暂缓退税不应久拖不决,法院判决税局60日内作出决定((2014)鲁行再终字第4号)
1、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起,济南丰宁食品有限公司向章丘市国税局申报出口货物应退税款。章丘市国税局先后于2023年1月、2月为丰宁公司办理出口退税共计34万余元,剩余42843.84元以丰宁公司提供了虚假发票为由没有退回。丰宁公司不服,于2023年4月19日向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丰宁公司自觉配合章丘市国税局对出口退税相关事项的调查、检查;章丘市国税局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并将结果向丰宁公司反馈。丰宁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在审查过程中,章丘市国税局认为出售人为杨金兰、张明铨的33份发票存在疑点,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向章丘市公安局进行了通报,并以此为由长期暂缓退税。丰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章丘市国税局立即退还出口货物应退税42843.84元,利息3602元,共计人民币46445.84元。
2、法院裁判:
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章丘市国税局根据自身和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对该33份发票的进项税不予退还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丰宁公司诉讼请求。丰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针对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办理退税系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在暂停办理后,应当按照正当行政程序原则积极履行“落实和处理”职责,尽快作出最终处理意见,不应久拖不决或以暂停办理代替实质上的最终处理,否则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特别是本案中,在章丘市公安局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丰宁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丰宁公司申请退税问题实际上仍处于待处理状态,章丘市国税局应尽快按有关规定“落实和处理”,在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丰宁公司申报出口货物退税问题作出是否退税的处理决定。而章丘市国税局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和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丰宁公司的诉讼请求,亦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改判。最终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判决章丘市国税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针对丰宁公司的申请作出是否退税的处理决定。
二、暂缓、暂扣出口退税款的法律规定及常见情形
暂缓、暂扣退税是为了制止税收违法行为、避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而对纳税人应得退税款所采取的暂时性的控制措施。根据一系列税收规范性文件,无论是因上游供货企业的原因还是因出口企业本身的原因,只要交易真实性存在疑点,出于保护国家税款的目的,对相关业务的退税款都要做暂缓退税处理,或者暂扣其他业务退税款。
当前,关于暂缓、暂扣出口退税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近年来实务中常见的暂缓、暂扣退税款情形,我们做了标记:
三、暂缓暂扣退税遥无期限,出口企业的四个申辩维权要点
(一)暂缓、暂扣出口退税不应超出合理时限
前述税收规范性文件对暂缓、暂扣出口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但对于暂缓、暂扣出口退税款的时限却未予以明确。暂缓、暂扣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对纳税人的财产权利进行的暂时性限制,是为保障国家税款安全所采取一种预防性措施,必须有一定的时限规定,否则“暂缓、暂扣”就会变成实质上的永久,将侵害纳税人的权益。
退税款的取得关系到企业的资金周转与业务扩展,因税务疑点难以排除就一味限制企业的退税权益,这种做法与***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讲话精神不符,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中提到的“妥善处理依法征管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关系”要求不符。
《行政强制法》第25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第38条则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的,应当解除税务扣押、税收保全措施。因此,应参照行政强制措施及税务扣押、税收保全的程序规范,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对交易事项进行核查,超出合理期限的,应解除暂缓、暂扣状态,予以退税。
(二)暂缓、暂扣退税久拖不决,税局构成行政不作为
行政法中的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税法规定,适用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税务机关应当从真实性、合法性、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等方面对出口商提交的申报资料、凭证等进行审核。若税务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报凭证、资料等不符合规定或对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情况等发现疑点的,在疑点核实期间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应按照疑点所涉及退税额暂扣其他已审核通过尚未退税款,差额部分则需提供担保。
税务机关暂缓、暂扣出口退税款是一种暂时的限制,不对纳税人的财产权利产生终极性影响,但是暂缓、暂扣出口退税款久拖不决,则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该种拖延履行退税职责的不作为行为,法院应确认违法,责令改正
前述案例一中,再审法院即认为,章丘市国税局在公安局对丰宁公司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一案决定不予立案后,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和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最终判决章丘市国税局60日内作出是否退税的处理决定。
(三)暂缓、暂扣退税对企业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在税务实践中,税务机关普遍认为暂缓、暂扣退税行为是一种中间性、阶段性状态,后续是否退税才是一个决定性的行政行为,故认定暂缓、暂扣退税未对企业权益造成实际损害,不具可诉性。我们对此并不认同。
首先,因业务真实性存疑而引发暂缓、暂扣退税,出口企业由此无法及时取得退税款,特别是因一项业务存疑而对其他业务应得退税款进行暂扣时,无疑会对企业的财产权益造成实际损害。这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第(二)项(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或第(十二)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次,税局暂缓、暂扣退税的可诉性,已得到众多司法判决的支持:如常熟市华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常熟市国家税务局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苏0582行初54号)、宁波市瑞麟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宁海县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17)浙02行终127号)以及前述福建省冠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国家税务局二审行政裁定书(2018)闽01行终321号)中,法院均认为暂缓办理退税对出口企业产生了实际影响,应当依法受到是否合法的审查,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四)企业能够证明出口业务真实的,应恢复办理退税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实践中,税务机关以出口企业业务存在疑点为由进行核查时,应在合理期限内收集业务真实与否的证据,如果税务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交易是否真实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按照存疑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对被调查企业解除暂缓、暂扣退税的限制,恢复办理出口退税。
同时,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出口业务真实,而税局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的,同样应当及时解除暂缓、暂扣限制,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总结:暂缓、暂扣退税是为保障国家税款安全所采取一种暂时性措施,税务机关应在合理期限内核查业务真实性并作出是否退税的决定,否则构成行政不作为。面对暂缓、暂扣久拖不决情形,纳税人可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通过提交证据证明出口业务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业务虚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按照存疑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对纳税人恢复办理出口退税。
【第4篇】论出口报关业务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出口货物在报关时,“生产销售单位”应按如下规则填报:
根据填制规范的规定,出口货物在报关时,应针对出口模式的不同进行分别填报:
1、自营出口货物
自营出口的货物,不论货物是自产还是外购的,“生产销售单位”都应该填报出口企业名称。
例:a外贸企业外购货物出口,“生产销售单位”填a;境内发货人填a
b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或从c企业外购货物出口,“生产销售单位”填b;境内发货人填b
2、委托出口货物
对于委托其他代理公司出口的货物,在报关时直接把委托方作为生产销售单位填报
例:a企业自产或购入货物委托b企业出口货物,“生产销售单位”填a;境内发货人填b
3、加工贸易货物委托加工
对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经营企业委托其他老王加工工厂进行加工的,原来的报关单填制规范中规定这类业务的“生产销售单位应按”按手(账)册显示的“加工单位”进行填报。但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对加工贸易下委托加工的并未规定如何填报,实务中还是按以前的填报方法,即如果是委托加工后出口的,按手(账)册上显示的“加工企业”作为“生产销售单位”填报。
例:a外贸企业无加工能力,做进料加工业务,委托b企业进行加工,办理账册时,账册显示的“经营单位”为a,“加工企业”为b,则报关时“生产销售单位”应填b
报错生产销售单位影响有三点:
1、如果你是自营出口,“生产销售单位”报成工厂了,那税局可能会认为你这是代理工厂出口,不让外贸企业申请退税;或者税局会认为你这是把其他公司的货物伪装成自己的货物出口做“买单配票”骗取退税。出现这种情况要花费时间跟税局沟通,至于能不能沟通到位就难说了。
2、自2023年开始,电子口岸会同时向报关单的“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传输报关单电子信息,即“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如果不是同一企业的话,如果该“生产销售单位”显示的企业也是出口型企业即办理了海关注册登记和电子口岸的,那么该生产销售单位也会在自己的电子口岸中查询到该笔不属于自己出口也不属于委托别人出口的报关单,这样也会给生产货物的工厂造成困惑,甚至工厂的税局会认为这是工厂委托外贸公司出口而要求工厂做税务处理。
3、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自营出口的业务,生产销售单位就应该填报自己公司名字,但是如果填报成工厂了,那么这属于报关错误,报关单也就不合规了,会影响退税(自行查询财税(2012)39号的规定)
但是自4月26日起,一些出口非医用口罩且符合境外标准或注册的企业发现,在报关时,提示生产销售单位必须填报在商务部公布的名单中的工厂才行:
如果没有填名单内的工厂名字的不接受申报。
呃,这就打脸了啊,为了能强制比对是否在名单内,强行增加这么个比对,自己出台的规范都不顾了?
注意:根据规定,必须把名单内的工厂填到生产销售单位的业务只有出口非医用口罩且该口罩是符合境外标准或取得境外注册并且在商务部名单内的,即在报关时提示“申报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符合国外标准”选择“是”的情况下才强制比对所填写的生产销售单位的名字是否在商务部名单内,如果不在的话不接受申报。
如果出口的符合国内标准的非医用口罩货同时符合国内国外的但选择的“否”及其他医疗物资是没有这个规定必须要把工厂填到生产销售单位中去的,但是也得看各地海关的规定(据说有的地区海关也要求其他医疗物资出口也必须把工厂填到生产销售单位中)。
对于外贸企业出口符合国外标准的非医用口罩时,由于必须把生产工厂填报到生产销售单位,那么这种情况也是不得已为之的,应特事特办。外贸企业可以跟税局做好沟通解释,把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里的通知或12360海关热线推送的文章或老王的这一篇转给税局进行解释。最新《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填报指南
对于出口的非医用口罩等其他医疗物资,由于各地海关并未统一申报口径,如果外贸企业提供的报关单的生产销售单位也报成工厂了,那么在业务真实的情况下也应该给与办理出口退税。
本公众号作者:王术芳
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青岛海关电子口岸特邀讲师、中国国际商会跨境电商委员会特聘专家讲师、税友亿企赢财税学院特聘专家讲师、山东省商务厅跨境电子商务专家库成员、浙江省对外贸易综合服务企业联盟专家顾问。
【第5篇】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
导读: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一直进行中,2023年3月份宣布从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相关的出口退税税率也发生变化,出口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退税率是多少呢?
出口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退税率
从1996年1月l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14%退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退税率计算退税:
(1)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3%;
(2)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包括动植物油、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经过加工的毛皮、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藤竹、柳草制品、奶油、乳酪、洗净动物毛、洗净动物级(包括洗净羽绒)、洗净肠衣、珍珠制品、木炭、植物增根剂、复布、混纺纱(棉化纤混纺纱除外)]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6%;
(3)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9%;
(4)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出口退税的货物(前文所述),如果同属于上述(1)项的货物范围,其退税率为3%;如果同属于上述(2)、(3)硕的货物范围,则其退税率为6%。
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一些大类出口商品适当调高出口退税率:
(1)1998年6月1日起,煤为9% ;钢材为11% ;水泥为11% ;船舶为14% ;
(2)1998年6月1日起,纺织原料及制品统一执行11%的出口退税率;
(3)1998年7月1日起,7类机电产品,5类轻工产品退税率由9%提高到11% ;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1998年9月1日起,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 。
7类机电产品,5类轻工产品包括:
(1)通讯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高档家用电器、农机及工程机械、飞机及航空设备、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
(2)自行车、钟表、照明用具、鞋、陶器。
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一些大类出口商品适当调高出口退税率:
1999年7月1日起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出口退税 率维持17%不变,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 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法定征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和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13%且 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维持5%不变。(国税明电【1999】第11号)
1999年8月财税字【1999】第225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千方百计扩大外贸出口的精神,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目前已执行17%退税率的四大类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
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③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出口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退税率是多少?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相关出口退税也要发生变化。
【第6篇】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账务处理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流程及账务处理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实现时间的确定
出口货物的销售实现时间,不论是何种运输方式(海、陆、空、邮),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2、外贸公司出口退税(增值税)核算
外贸公司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金额,如购进货物当时不能确定用于出口或内销,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
(1)购进出口货物时,
借:库存出口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货物出口后,根据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率,计算征退税差额及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征退税差额)
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
3、外贸公司出口退税(消费税)核算
外贸公司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纳消费税。
(1)货物出口后计算应退税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
(2)收到退回的消费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4、比如,
(1)1月购入一批商标1000个,含税1170元
凭证是这样做:
借:库存商品-商标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出口退税 170.00
贷:现金 1170.00
(2)2月出口销售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 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5月申报 进转出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转出 40
待确定当期应退税金额之后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之后当期免抵退税额金额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抵扣内销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退税的金额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流程
一、出口退税申报流程:
1、预审反馈处理—〉确认正式申报数据,显示文本查看器,关闭后提示“确定本次预申报数据转为正式申报数据吗(y/n)?”,点击是,提示数据已转入正式申报。
2、打印退税进货、申报明细表
a、进货明细申报数据的打印。退税正式申报—〉查询本次申报数据—〉进货明细申报数据查询,按打印键,企业根据自己需要,选中所需的打印设置,按确定键,再按生成报表 ,所需要的报表已经生成。可选择报表预览和打印报表进行操作。
导出数据 功能:将需打印的报表不直接输出到打印机,按execl格式输出,企业可根据实际调整报表格式。
b、出口明细申报数据的打印。参考a的方法,包括:关联号、申报批次、序号、出口发票号、报关单号、核销单号、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出口数量、美元离岸价。
3、退税正式申报—〉查询本次申报数据—〉退税汇总申报表录入,点击增加,录入本次申报的申报年月,按回车,系统自动生成退税汇总申报表,核对各项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退出。
4、退税正式申报—〉生成退税申报软盘,选择“本地申报”,输入路径,点击确定,正式申报完成。到此,已完成退税电子数据的正式申报,企业办税人员将正式申报的软盘和有关退税申报资料上报到国税主管分局。
二、外贸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一式5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商品销售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6、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7、出口退税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8、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
看完以上内容后相信大家对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流程及账务处理的问题都有了一定的理解,外贸企业如果遇到退税的情况可以收集相关的收据凭证在网上进行申报,一般税务机关核实后都会进行多退少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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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企业出口退税的条件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需要具备的条件,以下简单以四点概况: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一、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区别于小规模企业,小规模企业不能退税。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企业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第二、企业办理进出口权及办理出口退税备案登记。简单的说就是企业要申请进出口权和办量退税备案。
第三、出口货物的报关单,产品要有出口这个流程,报关单作为出口的凭证.
第四、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生产货物的厂家,或者是厂家供应商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就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8篇】出口退税业务备案网
外贸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 供应商送货单、发票(进口需提交进口完税凭证)、对账单、银行付款水单、采购合同、购进货物运输发票及合同,货运发票上需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仓库验收入库单等。【ps:出口货物采购发票与内销要分开,并提前告知财务货物用于出口,因所有出口的进项发票均不得抵扣】
(2) 销售出库单、出口合同、出口货物装箱单、invioce、报关单、报关单放行单、委托报关书等。
(3) 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包括合同、运输费发票对帐单等)。出口货物载货清单、海外客户提货提单等。
(4) 外汇收汇水单.
(以上资料所有要素必须要一一对应,例如: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单位、金额等有一字之差退税审核都不能通过),备案单证由外贸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第9篇】中国出口退税咨询
出口退税查询网址大全,为外贸人士提供多个出口退税查询网址以方便外贸人员查询出口退税时做参考。常熟市税务局出口退税查询:http://www.cstax.com/ckts/ 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http://www.taxrefund.com.cn/ 全关通出口退税率表:http://www.qgtong.com/szcktxlbweb/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率:http://www.csj.sh.gov.cn/tycx/tycx_tuishuicodesearch.jsp?sub=111 退税率查询:http://ts.acsoft.cn/tslcx.aspx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查询: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1069/index.html 浙江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查询:http://www.zjtax.gov.cn/wcm/xchaxun/tuishui.jsp通商汇出口退税查询工具:http://www.gotohui.com/tools/rate/ 四川省税务局出口退税查询:http://wsbs.sc-n-tax.gov.cn/sscx/cktsl.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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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进出口网
【第10篇】怎样查询产品出口退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现就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3年3月20日起实施。本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点击文末“了解更多”下载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7日
【第11篇】出口退税代理公司
大多数出口工厂有进出口权,又是一般纳税人。出口报关时用自己的抬头报关,报关放行后大概二十天左右才有出口数据可以向税局申请退税。为什么做过自己出口退税的后面都找供应链公司做代理退税呢?出口企业退税和代理退税到底有哪些区别呢?出口企业自己退税首先要有专业的财务团队对出口退税流程非常熟悉。退税流程操作经验丰富。如果是新企业退税金额比较高的这种税局调函可能性100%,退税时间非常久,像不发函的情况下最少都要3个月左右才能拿到退税款,如果发函了退税时间就相应延长很多了,如果调函结果不理想,有的一年左右都不一定退税成功。出口企业退税经常遇到以下这些问题:1、企业自己退税流程复杂麻烦,请专业的外账财务退税成本高。2、出口报关环节没有人指导,出口数据有一点小失误才会导致退税不成功。3、退税操作时间太长,还有退税不成功的风险。4、退税时间长导致退税款拖延,企业资金周转难。代理退税可以帮企业解决这些问题:1、专业的退税团队管控退税流程,帮你做好退税资料。最少节省2个财务工资。2、专人上门跟进指导每个退税流程及环节注意事项,提前控制退税风险,100%拿到退税款。3、可代垫退税款,最快3天可以拿到钱,解决资金周转问题。4、外汇到账0延误,由企业自己操作,随时可以结款。5、还有增值服务,无需抵押担保就可以贷款。
【第12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着各个企业开始走出口贸易,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成了会计人员提升自己的会计途径。也不要把它想的很难,看完流程就知道出口退税操作其实没有那么复杂了。出口退税涉及的查询相符发票信息、出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操作流程、所需资料以及出口退税收汇核销操作流程等等,有不清楚的下面是详细的流程操作整理,希望给各位财务人员带来帮助。
章节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手册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涉及的功能说明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上资格信息报告的操作流程
三、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系统备案申报具体操作流程图
四、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系统退税业务的具体操作步骤带图解流程
章节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实操手册
上述有关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全部内容,就先到这里了。对于出口退税业务操作不理解的财务人员,详细的操作流程整理了文档,希望帮助大家进一步掌握出口退税的操作。
【第13篇】骗取出口退税案例
编者按:我国外贸出口行业近年来持续增长,在税收方面,出口退税力度也日益加强。同时,国家对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持续高压予以打击,以遏制外贸出口涉税犯罪、保证税收政策落到实处。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案件频发,不乏刑事大案。但是在代理实务中,笔者发现司法机关在查处骗税刑案过程中亦存在疏漏。本文即通过三起案例,分析骗税罪的罪与非罪,探究构成骗税罪的核心要件与环节,同时对相应的辩护策略予以盘点,以供读者参考。
一、外贸监管力度持续加强,骗税风险集中爆发
(一)我国外贸出口保持增长,退税力度不断加强
2023年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与出口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增长态势。根据数据统计,2023年1至5月份,我国外贸出口总额高达14,025.7亿美元,同比增长13.5%。外贸出口成绩喜人,离不开税收政策的助力和支持,今年上半年,我国出口退税共约1.1万亿元,同比增长21.2%,同时,出口退税的速度、力度还在不断加强。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等十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要求提高出口退税办理质效、提高税款退付效率,显现了国家保障外贸的决心。
(二)六部门联合打击骗税,外贸涉税刑事风险高
国家延续了一直以来对外贸领域的税收支持政策,同时,为确保出口退税支持措施落到实处,打击不法分子采取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国家持续以坚决态度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光明日报》发文指出:截至今年3月底,税务部门已通过查处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挽回国家税款损失346亿元。今年6月16日,税务、公安、检察、海关、央行、外汇六部门召开了“全国六部门联合打击留抵骗税和出口骗税工作交流推进会”,指出对于骗税行为依然要保持狠打严查的高压态势,加强部门联合协作,精准识别出口退税中的高风险事项,进行立体式、全链条打击。因此,外贸企业行业的涉税刑事风险依然居高不下。
(三)骗取出口退税案接连爆发,涉及多领域多地区
202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网上连续多次公示了十一起外贸涉及骗税的案例,案涉地区广、金额大,表明当前外贸涉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监管力度空前加强。
1. 江西九江废旧二手设备虚开、低值高报骗税案
2. 辽宁阜新虚开农产品发票、配单骗税案
3. 四川“7·15”虚开、洗钱、骗税案
4. 福建团伙虚开、买单配票骗税案
5. 河南、湖南皮革和香菇行业出口骗税案
6. 广东深圳利用电子专票骗取出口退税案
7. 广西走私、非法出售发票、虚开、骗取留抵退税案
8. 安徽团伙骗取留抵退税及出口退税案
9. 广东虚开骗取留抵退税及出口退税案
10. 河北皮毛企业配单骗取出口退税案
11. 青岛农产品骗取出口退税案
此种形势下,有必要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对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辩护策略进行仔细的检讨,以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以更好地加强外贸出口领域的税收监管与检查。
二、受合作方蒙蔽、不具有骗税故意,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德览公司、徐占伟骗税案:不具有骗税故意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德览公司为外贸企业,徐占伟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23年10月至2023年11月间,案外人林某坤、张某萌挂靠德览公司从事服装出口业务,模式为:德览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采购合同、报关单,林、张二人自行组织货源和报关出口。出口后,林、张二人将合同、报关单、发票提供给德览公司,德览公司申请退税。德览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退税10,256,301.61元,扣除手续费后,均汇入林某坤指定的账户。后查明,林某坤、张某萌的业务系虚假出口。
法院认为:德览公司利用自己出口退税的资质,为他人提供挂靠服务,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但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德览公司主观上明知挂靠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不能排除德览公司确系被挂靠人蒙蔽的合理怀疑。因此,判决德览公司和徐占伟无罪。
(二)骗取出口退税须具有骗税的故意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规定的罪状为“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明确其中须以欺骗手段为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中,对“假报出口”、“其他欺骗手段”作了明确解释,也表明骗取出口退税罪只由故意构成,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税的故意,或者行为人(主要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明知他人欲骗出口退税,依然为其办理退税。
在挂靠、代理报关退税的情况下,如果未能查明代理报关、被挂靠企业是否明知行为人具有骗税行为,即未能证明企业具有骗税的故意,则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四自三不见”不必然构成骗税罪
“四自三不见”,指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规定的,出口企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但是“不见出口货物”、“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形。此种情形显属违规违法,不得退税。但是,并非“四自三不见”均构成骗税罪。
依据《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第6条的规定,只有出口企业在明知行为人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形下,才构成骗税罪。在本案中,德览企业虽然构成了 因无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无法排除其受人蒙蔽的合理怀疑,因此不构成骗税罪。
三、“假报出口”事实查处不清、证据不足,疑罪从无
(一)赵某某等骗税案:证据不足未排除合理怀疑
2023年年底,由华税代理的赵某某骗税案,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无罪判决。
本案中,赵某某及其控制的一家外贸企业位于我国边境城市。检察机关指控:赵某某将他人运输出境的免税不退税的货物,伪装成其企业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共180单,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约二千万元。
经过律师全面审查在案的证据资料,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首先认为: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与相应的骗税金额,除了依据言辞证据外,应当结合下列客观证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内贸采购合同、外贸出口合同、货物流情况、资金流情况。
1、“配货”部分:本案仅有运输环节、报关环节的被告人、证人的言辞证据,均系推断性证言,缺少货物的真实货主的证言印证,未查明被“借货”的货主。此外,由于缺乏货物流的证据,难以区分赵某某的企业真实的货物交易和“配货”的部分。
2、“买单”部分:本案认定报关单系虚假,是通过提供货物信息的被告人供述间接认定的,证明力不足。即公诉机关的逻辑是:该货物信息是购买的,因此货物出口是虚假的,因此报关单自然是虚假的。但缺乏货物流、资金流证据,赵某某在出口时,时常混杂其真实的出口货物,因此无法区分一份报关单中真实的货物与“配货”的部分。
3、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就案涉的报关单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虚开,缺乏资金流、货物流的证据予以支撑,仅系被告人、证人的言词证据。税务机关认定的虚开发票,亦缺乏货物流、资金流的证据证实。
4、内贸采购合同方面:内贸合同是否系虚假合同,缺乏资金流、货物流证据。
5、外贸出口合同方面:缺少合同相对方即外商采购方的证言、资金支付的证据。
6、外汇方面:案涉外汇系赵某某违规购得,但无法充分证实本案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也无法充分证明本案的骗税金额。
据此,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无罪。
(二)骗税罪构成要件的核心事实
依据《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的规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要件是择一要件,即:
据此可见,只要满足上述手段之一的,结合主观上的骗税故意、客观上造成的退税损失,就可以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诉。但是,要证实上述手段,还要结合实际的资金流、货物流等客观证据,不能仅凭言词证据认定。
1、虚假合同方面:应当结合合同相对方的言词证据、合同标的物的实际来源与运输、合同约定的对价支付、是否存在资金回流等情形予以认定。对于外贸合同,还要判断外汇是否虚假。
2、虚假报关单据方面,应当结合出口货物的真实货主、货物的真实买方、货物的运输过程予以认定。
3、虚开发票方面,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以真实货物交易为核心,结合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予以认定。
4、货物方面:在将免税不退税的货物作为一般贸易出口报关时,应当结合货物真实卖方的情况认定。
(三)充分梳理外贸出口环节的证据资料
外贸环节众多,错综复杂。就出口退税申报来说,要涉及国内的货物采购、报关出口、收汇结汇、申报出口退税等一系列环节。在每个环节,都存在相应的风险点。
国内货物采购环节,主要审查合同、发票是否虚假,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系虚开。报关出口环节,主要审查报关单、货运单等单据的取得。收汇结汇环节,主要审查银行备案单证、外汇的实际来源。申报出口退税环节,审查实际退税入库的税额。因此,办案机关务必一一详查,不然可能无法形成完成的链条,无法排除真实货物出口的合理怀疑。
四、骗税须造成实际退税损失,未退税部分不认定为骗税
(一)刘某波等骗税案:未证实实际退税的部分不认定为犯罪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注册、控制11家企业,取得虚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184张,票面总金额170,784,863元,公诉机关直接以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乘以10%的退税率,认定被告人利用虚开的发票骗取退税总金额为17,896,07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控制的企业同时具有真实的业务和虚假的业务,在案证据显示,其以虚假的出口单证申报的出口退税,实际共计1,358,387.14元。公诉人指控的其余出口货物均系虚假出口且成功申报退税的意见,不能达到证据充分的标准,不予认定,该部分不构成犯罪。
(二)未产生骗税数额的不构成骗税罪
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张明楷教授认为:骗取出口退税罪是结果犯,这个结果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实际骗取了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只有当行为人骗取了国家出口退税款时,才能认定为发生了构成要件结果,进而认定为犯罪既遂。”(参见《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罪名成立条件分析》)
同理,不但对于直接申请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而言,要以取得国家出口退税为构成要件,对于在案的以取得好处费为目的的其他行为人,也以最终造成国家出口退税损失为构成要件,而非以取得好处费为构成要件。
(三)骗税税额的计算应以实际退税入库为限
在实践中,存在部分办案机关按照上游查明的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税额,乘以退税率,计算退税的税额。这种做法显属错误。骗取出口退税系特殊的诈骗罪、结果犯,其特殊性在于诈骗对象是国家的出口退税这一公共财产。在一般的诈骗罪中,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认定诈骗金额。在骗税罪中,也应以实际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认定骗税金额。
五、小结;外贸企业应当加强风险应对
目前,我国的外贸出口行业正处在发展之中,国家对外贸出口行业提供了大量的税收政策支持。但是,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也屡禁不止,因此,税务、海关、公安、外汇等多部门联合起来,对骗税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由于骗税罪的定罪量刑很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5条之规定,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巨大,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在250元以上的,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因此,外贸企业应当注重自身合规,积极应对出口环节的涉税风险:
(一)加强自身合规建设,坚守真实货物出口
出口环节的业务很多,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外贸出口过程中,“自营”、“代理”等方式的基本模式,避免“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的情形。此外,要合理审查供应商、票据、合同、货物信息,确保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对于外综服企业、代理报关企业等,更要预防供应商与外商勾结的可能。
同时,应当借助税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力量,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
(二)重视税务稽查程序,避免行政责任向刑事责任转化
外贸企业应当重视税务稽查程序,尤其是在已被认定虚开、骗税等情形时,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最大程度保证风险控制在行政程序中。
(三)借助专业人士力量,妥善应对刑事风险
如果案件被移送公安,或由公安直接立案侦查的,当事人面临刑事程序的启动,涉案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调查,说明自己业务的真实性,提供证明业务合规的相应合同、资料、信息、单据等,积极沟通证明自己不具有骗税的故意、具有真实货物出口。此外,应当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梳理案件的材料、卷宗,与公安、司法机关沟通。
【第14篇】2023年出口退税金额
“出口退税十问十答”系列内容推出以来,受到出口企业的一致好评。所以,出口退税十问十答第三期上来啦!
01
问:我公司有一票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有几万美金不能收汇,因考虑退运成本问题,我们决定放弃退运,那还能享受出口退税吗?对外汇的影响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税公告2013 30号附件3的规定,需要与客户签订赔偿协议、客户所在国家官方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质检报告材料,并对不能收汇部分提交《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如相关资料获取退税机关认可则视同收汇,反之需针对未收汇部分做免税处理。
外汇方面,可以通过货物外汇监测系统做差额报告,出口和收汇的差额就不再参与总量指标核算,会单项统计,如果遇到外管局的核查,仍凭前述证明材料对未收汇部分加以说明即可。
02
问:我们是外贸企业,因为种种原因,导致不能退税,只能申请免税,但因为申请免税之前,进项税已经做了不抵扣处理,现在申请免税的话,申报上面不需要修改任何操作吧?
答:外贸企业出口无论退税还是免税,其进项都应未申报抵扣,因此原本符合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现在改为免税,只需要填写增值税报表附表一第18栏免税销售额即可,其他不需要调整。账务上要把对应进项税额转出。
03
问:我们公司2023年2月份委托出口了一批货物,其中涉及退税率为零的商品,我们是否需要开具委托证明?申请开具委托证明和代理证明的最晚期限是什么时间?
答:委托出口的物货中如果涉及退税率为零的商品,需要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证明,开具时间截止到2023年3月15日;代理方需要给您公司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开具时间截止到2023年4月15日。
04
问:我们有一笔出口业务,因为发票和出口报关单的商品名称不相符,这笔业务可以只做免税申报不退税吗?
答:如果发票名称与报关单不相符,不能申报出口退税,也不能申报免税,只能开具转内销证明,按视同内销交税,发票可以用来抵扣。
05
问:我的进项发票是三月份做的退税认证,我到怎么查询有没有发票信息?
答:首先要把三月份认证的这张发票与和其对应报关单的数据,在退税申报系统里录入,并生成退税申报数据,再到你所属国税局出口退税申报服务平台中去做数据自检,如果你认证的这张发票还没有信息,则会有相应的疑点提示(总局中无此发票信息),如没有此提示则证明你这张发票已有信息可以进行退税申报了。
06
问:我在退税申报系统里导入报关单数据时提示我,请在<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中设置ic卡号和密码!怎么办?
答: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导入报关单电子数据需要满足两个前提要求:
1.操作的电脑上需要有电子口岸驱动程序,这样电脑才会识别插入的电子口岸卡
2.再有就是你遇到的这个问题,需要在退税申报系统中找到系统维护 -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功能配置i中找到电子口岸卡信息位置,可以看到需要填写电子口岸卡号与密码,按要求填写就可以了。
07
问: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外商认为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我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如果海关总署124号令第五十七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经海关确认,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但相对监管也会比较严格,除原出口报关单证及退运进口报关单证外,一般会要求提供国税局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已补税证明以及境外官方或第三方质检报告材料。
税务处理方面,前述未退税证明或已补税证明,均应按会计制度进行调整,并冲减退税申报数据。也就是说退运部分对应的原出口货物不再符合退税条件。
外汇方面,如有相应退汇发生,在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应在申报单中勾选“退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会进行专项统计。
08
问:我们公司的外汇总量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总量差额显示红色,请问我们是否会被外管局核查?问题严重吗?
答:总量差额这项指标代表流入总量(收汇+进口)-流出总量(付汇+出口),红色代表流入多,具体需要看企业进出口与收付汇的匹配情况。由于总量差额指标只是核算企业的流入、流出总量上的绝对偏差,并没有考虑企业总体经营规模,因此只此一项指标超标并不能肯定会被外管局核查。但仍建议对实际进出口与收付汇的匹配情况进行整理,自查有无不规范业务,了解指标异常的原因,以便遇到核查可及时、有效应对。
09
问:我们是外贸企业,进项票上有两种商品代码一样但进货单价不同的商品。我发现退税系统中出口明细里的出口进货金额项是不对的,但是无法手动修改,请问这个我该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其实是因为退税申报系统加权平均计算方式所导致的,不用特意去修改。具体原因是同一关联号项下多项商品使用的是同一商品代码,但进货单价却不同,申报系统在计算时用加权平均的方法求得平均单价再乘以每项的出口数量然后得出出口进货金额。
10
问:我公司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少收汇了该如何处理?如何能够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五条规定“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附件3中规定了质量原因需提供的资料:“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与客户签订索赔协议、客户出具(首选境外第三方检测机构质检报告材料)质量检测报告等);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不能提供相应资料,则只能按照免税处理。
【第15篇】出口退税是退的什么税
出口退税是退的什么税?出口退税就是国家对出口企业上线的一种优惠策略,主要给企业退还进口和国内税金,对于企业来说可以降低成本,更好的发展自己,那么我们要如何申请退税呢?一起跟上海仲企了解下吧!
一、出口退税有什么用?
(1)增强了在我国出口商品的市场竞争能力,进一步提升了出口产品构造。1978年-1994年工业生产成品占出口总额的比例由46.5%升高到83.7%,强有力地促进了进口贸易的发展。
(2)提升了对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管理方法和税收监管,强有力地支撑了外贸体制的改革创新,促进了出口企业向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营方式的变化,有益于恰当体现出口企业的真正经营成果,推动出口企业改进运营管理、提升经济评价、提升经济收益。
(3)促进了在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增强了国内的出口创汇和外汇占款能力。极其地面增强了在我国调整国际收入支出及国际偿还的能力,确保了在我国费率的平稳,维护保养了国际信誉度,为对外贸易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在我国引入海外的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经验、进口的中国急缺的应急物资和机器设备提供了资产,为对外贸易多方位、多样化、高速运行的发展开辟了宽阔的国际市场销售,进而又推动了国内市场的发展和产业布局的合理配置,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二、如何申请进出口退税
领到办理出口退税需要的相关材料;
(一)办理报关手续;
(二)退税备案申请办理和审理;
(三)出口退税的办理原材料。
1、具体内容填好真正、详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在其中“退税开户行账户”须从税务变更的银行账户中选择一个填写;
2、盖上备案登记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产生授权委托出口业务流程的生产商给予授权委托出口协议书;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给予的其他资料。
【第16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注:新离线系统,大白菜会计学堂作过案例演示与操作讲解并上传官网,可以访问《新退税教程4-2:外贸企业退税办法账务与操作》第5节
本期将为您介绍第二期的内容: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表变化。
一
申报表数量发生变化
现系统中,外贸企业进行免退税申报时,有三张表是必须填写的,分别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以下称《出口明细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以下称《进货明细表》)。如果您申报数据存在换汇成本异常的情况,一般还需要填写《出口情况说明表》。
新系统上线后,《汇总表》和《出口情况说明表》均被取消,您不再需要填写。
二
申报表内容发生变化
新系统上线后,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必须报送的《出口明细表》和《进货明细表》部分项目进行了优化调整,具体是:
(一)《出口明细表》
1.表头变化,主要是新增“申报退税额”,方便您能确认本次免退税申报退税额情况,详见下图。
2.表内变化,主要是根据退税额计算规则调整等情况将表内项目由20项减少为14项,减轻您的填报负担,详见下图。
3.表尾变化,主要是因为删除现系统《汇总表》后,《汇总表》部分内容需要保留,新系统将保留内容增加到表尾,详见下图。
(二)《进货明细表》
1.表头变化(同《出口明细表》)
2.表内变化,主要是新系统为优化部分填报项目,删除了2个项目,新增了2个项目,详见下图。
3.表尾变化(同《出口明细表》)
三
申报表填报规则发生变化
除了以上申报表内容发生变化,新系统申报表部分项目填报规则也发生了变化,具体是:
(一)《出口明细表》
项目
现系统
新系统
申报批次
两位,从01-99,如不足,可使用字母替代,如a1、a2
三位,从001-999
序号
最长四位,从0001-9999,如不足,可使用字母替代,如a001、a002
八位,从00000001 - 99999999
出口发票号
非必录
必录
出口货物报关单号
可以同时填写
不可同时填写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
出口数量
可按实际出口数量或申报退税数量填写
按申报退税数量填写
申报商品
代码
新系统本栏次只有一种情况需要填写,即按财税〔2014〕98号公告规定需使用特定商品代码申报退税的情况。不属于此类情况的,无需填写。
关联号
详见上期推送内容(出口退税新系统变化——外贸企业关联号编写规则)
(二)《进货明细表》
申报批次、序号、关联号填报规则变化同《出口明细表》。
(三)《出口明细表》和《进货明细表》表间
新系统两张明细表中,同一关联号下,“出口商品代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及“数量”必须一致。
本期主要内容就是这些,请结合实际情况学习了解,相关内容如有变化,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来源:北京税务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