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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什么意思(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51

【导语】出口退税什么意思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出口退税什么意思,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出口退税什么意思(16篇)

【第1篇】出口退税什么意思

在经营外贸的企业中,是在如今外贸大环境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惯例,不管是国内,亦或是国外都会对外汇企业实施的一种措施,其主要的是为了帮助进出口的企业在产品的物价上得以平衡,那么对于出口退税来说具体是什么呢?出口退税应该怎么去操作呢?一起和小编来了解一一下。

一、出口退税是什么意思

出口退税在国际的贸易业务中货物输出国对输出境外的货物免征其在本国境内消费时应缴纳的税金或退还其按本国税法规定已缴纳的税金,主要是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其目的主要是避免企业在本国和贸易国双重纳税,减少企业经营压力,增加本国企业竞争力,那么出口退税怎么操作呢?

二、出口退税怎么操作

1、送验有关证件材料及领取登记表

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然后按照要求送相关的证件材料进行验证,然后领取出口退税登记表,企业需要取得有有关部门批准进出口的产品业务以及工商管理部门的工商登记证明。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在领取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企业按照登记表的内容进行填写,然后注意加盖企业的公章和相关人员的印章,接着再携带出口经营的许可证件,工商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一起报送到税务机关,等待审核。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在税务部门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后,就可以等待税务部门的审核,在审核无误后,就会给企业核发出口退税登记。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如果企业的经营信息或某些出口退税政策变化后,企业需要注意按照实际的信息进行变更或注销出口退税登记。

以上就是出口退税是什么的一个介绍了,以及出口退税的操作流程,如果您还有什么关于出口退税的问题,也是可以来咨询,我们随时可以为您解决以上问题,也可以为您提供出口退税指导,确保出口退税工作的正确进行。

【第2篇】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免抵退税

位于河北省t市的某特大型跨国钢铁集团旗下子公司北方制造公司,自开业5年以来,一直遵纪守法,从未因偷税骗税以及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受过处罚,纳税信用等级一直为a级,虽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但,其所生产的甲产品一直全部内销,2023年实现销售收入8亿元,2023年2月花费8000万新购买一套生产线准备扩大生产,但因疫情导致市场萎缩,一直未投入使用。2023年8月,准备将其出口到母公司旗下的某海外公司。该公司认为,该出口的外购设备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文件中第二条第九项视同“出口自产货物”,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遂向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

税务机关对此持有2种意见。一种认为,其具有合法的出口企业资质,该外购设备也属于39号文附件4第二条第九项所言“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应视同“出口自产货物”,故,可以免税。另一种认为,其虽具有附件4第二条第九项之特征,但该设备并不符合39号文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出口自产货物”之法定列举情形,且,其既未实际用于生产,又未与甲产品连带出口,故,不可免税。

本案的焦点就是:

第一、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不出口自产货物,单纯出口外购设备,是否可以单独享受出口免税政策。换言之,39号文所言设备出口可视同“出口自产货物”免增值税,是否必须以出口自产货物作为前置条件,或者必须是已经用于了自产货物的制造。第二、出口外购设备虽具备附件4描述特征,但并不具备39号文第一条第二项关于视同“出口自产货物”中任何一种情形,可否无视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可以单独免税。

要搞清这些问题,就必须研究39号文的立法本意,就必须研究该文的逻辑结构和具体的表述内容。

第一、视同“出口自产货物”不必然依托自产货物出口而存在,也不必然是实际用于了制造出口自产货物,才可免税。

39号文所言出口企业,既可以是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也可以是无备案登记委托出口的企业。因此,持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证仅是自营出口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并不一定因其具备备案登记,就必然推定他一定会是实际进行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税务判定其是否具备自营出口货物身份免征增值税,需要依据其实际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出口自产货物”以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形而判定。只要符合这些列举情形之一,即可给与出口免税。而且,三大事项属于并列关系,其可能有关联,也可能并不关联,不是因果关系,也不是隶属关系,并不互为依托,更不存在前置问题,任何一个事项都完全可以单独存在。故,即便北方制造公司并未出口自产的甲产品,其出口外购设备只要符合39号文第一条三大列举事项中任何一个情形,即应具有免税的资格,而与其是否实际用于了制造出口的自产货物无关。

第二、只有属于三大明文列举事项的,才可以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

39号第一条规定: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其以正列举方式将该事项分了三大类,第一项是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第二项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第三项是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入围方可免税。本案中,北方制造公司只出口外购设备而非自产货物和劳务,自然直接排除了其属于第一项和第三项列举事项的可能,只能在第二项中对号入座。第二项对于视同“自产出口货物”这一类事项,又按照七个要点进行阐述。现逐点分析。

第一点规定的是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是具有特定目的的在海外出口货物。本案中,北方制造公司只是单纯出口闲置的外购设备,根本不是海外投资,要取得海外买它设备公司的股权;也非对外承包制造业务而出口该设备;更不是对外援助事项,故,其根本不符合本条所列情形。

第二点规定的是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很明显,这些货物虽报关但在国内某些特殊区域内销售,并不销往国外。本案是将外购设备销往海外,故,也不符合本条列举情形。

第三点规定的是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出口的是特定免税货物。第四点规定的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销售的则是特定产品。第五点规定的是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也是特定销售对象特定资产。第六点规定的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规定的还是对特定销售对象的出口。第七点规定的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该货物既不销往国外,也不报关,它是在国内销售的免税待遇。由此可知,第三点至第七点这五个大点规定的销售货物要么具有特殊身份、要么具有特殊用途,要么必须在特定区域销售,甚至很多根本就在国内销售并不实际出境销售,才可视同“出口自产货物”免税。本案出口外购设备,既非免税品和机电设备和水电燃气,又不具备特殊用途,更非在国内特殊区域销售,根本不适合这五个条款情形。

执行税收政策必须坚持“法有明文”。从39号文第一条正列举的七大事项中根本找不到适合本案不是为了海外投资海外援助海外承包而仅是为了出口闲置外购设备的对应条款,故,其不应具备免增值税身份。

第三、39号文附件4所列事项只有属于第一条第二项七大点列举事项范围内的,才可以免税,而不可脱离这七大点情形单独存在。

如上所述,39号文第一条非常明确地限定了免税出口货物范围,其第一项和第三项直接规定了出口货物或劳务免税,第二项专门对视同“出口自产货物”从货物特定性质、特定对象、特定地域、特定用途等角度分七大点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详细阐述,表述清晰。列举完七大点事项后,在第二项第二款更特别指出:除本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因此,超出这七个具体列举事项范围,即便出口货物的使用功能、特点和销售地点与之完全相同,也必然因其并未依法“入围”,而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不可否认,39号文附件4所列内容,有的可属于文件第一条第二项七大类列举事项,有的却并不属于列举范围。只有那些符合七大类列举具体事项适用条件的,才能免税。否则,就不能免税。换言之,附件4必须遵循39号文本意。其所列举事项只有与第一条第二项七大类列举事项产生交集,才能免税,其并不能脱离或超越第一条第二项七大类列举事项而可单独设定免税条件。根据39号文表述顺序,对于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其第一条已经做了规定,规定了谁可以免税,即免税条件和入围范围。第二条内容规定了“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即明确了对第一条列举免税事项如何操作问题。对于如何退税,其又分别按照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身份规定了两种不同方法,即:(一)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北方制造公司出口外购设备肯定不属于外贸企业出口性质,属于生产企业自己出口外购设备,其出口外购设备也在附件四《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第(九)项之列,即属于“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但即便如此,因其并不具备39号文第一条第二项关于视同“自产货物出口”的七大具体事项中任何一种情形,自然也就不具备可以享受出口免税待遇的视同“自产货物出口”身份,故,其只能按照正常出口外购设备进行税务处理。

本案启示

首先,执行政策必须完整把握适用文件整体脉络和立法本意,不可断章取义。其次,任何一个文件的附件都是对文件的具体描述,不可能取代或超越文件本文规定的范围。最后,任何一个税收优惠事项都有特定目的,都是对特定对象、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特定商品、特定用途在特定时段内的优惠。离开这个认知,必将陷入看似繁杂混乱实则一脉相承的文件中而迷失方向,甚至做出误判。

作者:高继峰

【第3篇】出口退税收汇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 为了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 (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前款第(一)至第(五)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本款下同)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续期结束;前款第(六)至第(九)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出口企业并存上述若干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三、自2023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加上企业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金额合计,占企业申报退(免)税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额的比例)的,该出口企业当年5月至次年4月申报的退(免)税,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所列出口企业以外的其他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发现前款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出口企业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应填报《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或《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 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六、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本公告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本条下同)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收汇资料存在以下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一)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 (二)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对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十、省税务局应设立评估指标、预警值,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出口收汇数据,对出口企业的货物流、资金流进行定期评估、预警,凡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结汇数据异常的,应进行核查,发现违规的,应按相应规定处理;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十一、本公告的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第(三)项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暂不包括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本公告的出口企业,不包括委托出口的企业。 十二、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 2.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第4篇】出口退税是退增值税吗

2023年上半年即将过去,可以说这半年对于财务人来说太难了,相比以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工商年报,还有一件事情就是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

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内容很多,理解起来比较难,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今天之了君把2023年3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进行了简化,让你3分钟读懂什么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一、什么是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可分为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

(一)存量留抵税额是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数值小的为存量留抵税额。

(二)增量留底税是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为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底退税后,增量留底税额为当期期末留底税额。

二、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留抵退税?

(一)符合条件的全行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制造业等6个行业,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6个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从事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等6大业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纳税信用条件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如果已经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可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全部缴回退税款后,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留抵退税;

四、何时可以申请享受?

(一)存量留抵税额:

(1)微型企业申请存量留抵税额时间:2023年4月;

(2)小型企业申请存量留底税额时间:2023年5月;

(3)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申请存量留底税额时间:2023年5月;

(4)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申请存量留底税额时间:2023年6月;

以上时间为申请存量留底税额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申请。

(二)增量留抵税额:

(1)小微企业和六个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底税额。

五、怎么办理留抵退税?

纳税人可以选择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即可申请办理,为确保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将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第5篇】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

【案情】

湖南甲公司具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为获取出口退税,甲公司与李某等人商定,由李某等人充当中间人,用广东商家的香肠等农产品为甲公司“配货”,冒用甲公司的名义出口至香港,货物出口后,甲公司持报检、报关等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甲公司申报出口退税报关单688份,金额共4.02亿元,获取出口退税款51962395.49元,甲公司与李某等人按约定比例分配退税款。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伙同他人以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公司将他人生产的农产品假冒成自产货物出口,虽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其有真实的货物出口,香肠等农产品在国内虽未实际缴税,但应当视为已税货物,已税货物出口后国家依法应当退税,甲公司没有假报出口,国家税收没有损失,甲公司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刑法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据此,所谓“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包含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实质要件就是刑法所称的“假报出口”以及司法解释所指的“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两者表述不同而含义相同,司法解释的表述更为明确,形式要件则是司法解释所指的四种情形。所谓“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又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虚构货物出口事实;二是虚构货物已税事实。这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出口退税的两个实质条件对应,一是货物实际出口,二是出口货物在国内流通过程中已经缴纳税款。本案中,甲公司有真实货物出口,根据相关规定,出口食用农产品视同其在国内已经交了税,所以甲公司的行为不符合“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这一实质要件。虽然本案存在真实货主与名义货主不一致等情形,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形式要件类似,但因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实质要件不符,不能认定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此外,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本质是诈骗犯罪,诈骗犯罪的客观不法构成要件要素包括:犯罪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处分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诈骗犯罪的主观不法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诈骗故意。本案中,甲公司不具备诈骗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首先,甲公司在客观上不存在诈骗行为。甲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证实货物已经出口,税务机关根据货物已经出口的事实办理退税,货物已经出口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税务机关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并非因为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甲公司在本案中确实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并未使国家机关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不属于诈骗犯罪所规定的行为。其次,甲公司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出口退税制度是一项国际惯例,除少数特殊产品外,产品出口后,其在国内已交的增值税国家予以退还,而农产品在国内是免交增值税的,国家将出口农产品视为已税货物予以退税。至于该税款是退还给真实的货主还是名义的货主,对于国家来说并没有区别,甲公司按照其与真实货主的约定,从真实货主那里获取一部分退税款,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也没有损害真实货主的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韩小平、曾仁平,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6篇】电子产品的出口退税

一、问: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能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二、问: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如何申报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0);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问: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具体应如何计算退税额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举例说明

某研究院2023年12月年购进一台机器设备含税价11.7万元,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设备预计使用10年,2023年12月,该研究院将该设备出口,已知该设备的退税率为13%,请问可以申请多少退税?该旧设备的原值为11.7万元。该旧设备已计提折旧=11.7×(2/10)=2.34

该旧设备净值=11.7-2.34=9.36

该设备的退税计税依据=11.7/1.17×(9.36/11.7)=8

该设备应退税额=8×13%=1.04万元

出口已使用设备申报如何在系统里面操作?

答:(一)离线版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步骤

步骤1:向导-出口已使用设备-“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点击增加录入;

【1】

步骤2:向导-出口已使用设备-生成出口已使用设备申报-生成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填写对应所属期生成数据;

【2】

生成后的数据进行上传申报即可。

(二)在线版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步骤

步骤1:登陆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在线申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 ,点击新建录入数据信息;

步骤2:退税申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数据申报,点击“生成申报数据”按钮,输入正确的所属期,点击“确认”按钮,可生成申报数据;

步骤3:退税申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数据申报,勾选生成的数据,点击“数据自检”按钮。

步骤4:退税申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数据申报,勾选数据,点击“正式申报”按钮,点击“确认”按钮,可将数据转为正式申报;

五、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该设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

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适用免税政策。

内容参考:广东税务

【第7篇】外贸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问:已经做完出口退(免)税备案,想要了解最新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流程?

答:出口企业在进行退税申报时可以通过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在线申报功能等途径进行申报,本次给大家介绍的是最新版的外贸企业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流程。

一、系统的下载安装

首先,登陆出口退税咨询网,点击“产品服务”——“下载中心”,下载最新版本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离线版申报软件。

【1】

【2】

下载后,安装在电脑中。然后双击运行,运行后弹出登录界面,登录时默认用户名为小写sa ,密码为空,点击“确认”按钮。

【3】

登录后即可进入“登记企业信息”界面,在此界面配置“企业海关代码”、“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和“企业名称”的信息,然后点击“确认”按钮,即可进入系统。

【4】

如果下载安装的时候填写了错误的企业信息,可以在系统中的“系统维护”——“系统配置信息”中进行修改。

【5】

二、数据的采集录入

外贸企业在录入申报数据的时候,需要分别录入出口明细和进货明细,录入的方法分为外部采集和手工录入。

(一)外部数据采集

1.出口报关单数据采集

(1)参数设置

报关单数据在读入前,要检查当前计算机已有效连接电子口岸卡设备,并且配置的电子口岸卡信息与连接的电子口岸卡设备相符,需要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中的“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功能配置i”中进行“ic卡号”和“ic卡密码”的配置。

【6】

(2)报关单数据读入

参数配置完成后,就可以将从电子口岸下载的出口报关单数据,读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读入过程中系统会自动对数据进行解密。

【7】

【报关单数据如何下载?】

搜索网址e.chinaport.gov.cn/,进入后,点击“出口退税联网稽查”。

【8】

登录后,点击报关单查询下载,查询时可以按报关单号查询,也可以按照出口日期进行查询,按照出口日期查询时,出口日期可以设定区间为一个月内。查询后可以进行报关单的下载及打印。

【9】

(3)报关单数据处理

点击“退税申报向导”——“外部数据采集”——“出口报关单数据处理”,查看已读入的报关单明细数据。

【10】

(4)数据检查

勾选需要申报的数据,点击“数据检查”按钮,系统弹窗提示“存在以下汇率为配置,请输入相应汇率”,需手工输入汇率。

【11】

(5)数据确认

数据检查通过后,点击“数据确认”按钮,输入正确的所属期和批次。

【12】

点击“确定”按钮,报关单数据会确认到退税申报向导第二步免退税明细数据采集中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中,同时需要我们配置出口发票号。

【13】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采集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进入免退税离线版申报的模块,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下载”,在窗口中输入要下载发票的开始日期和截止日期,然后点击“查询”系统进行筛选。

【14】

【15】

(2)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读入

认证发票下载后,进入出口退税离线版申报软件中,点击“退税申报向导”——“外部数据采集”——“增值税发票信息处理”界面,点击“数据读入”按钮,选择下载的认证发票文件后点击“打开”按钮。

【16】

(二)手工明细数据采集

如果数据量比较少,可以直接采用手工采集,直接在第二步“免退税明细数据采集”模块,进行出口和进货明细的采集录入。

【17】

三、数据的生成

数据录入完成后,在“退税申报向导”第三步生成出口退(免)税申报,点击“生成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按钮, 输入正确的所属期和批次,点击“确认”。

【18】

【19】

系统会自动进行免退税数据检查,若数据检查无疑点,则不会出现弹窗提示,若数据检查存在不可忽略的疑点,则弹窗提示检查结果,需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明细数据的修改。

【20】

数据上传申报

生成完申报数据后,我们需要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在出口退税管理模块,将生成的申报数据进行上传自检、正式申报。

【21】

【22】

【23】

报表的打印

如需打印报表,我们选择“退税申报向导”第四步打印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点击“免退税申报表”按钮,选择相应所属期,批次,打印相应表单即可。

【24】

【第8篇】骗取出口退税案例

编者按:我国外贸出口行业近年来持续增长,在税收方面,出口退税力度也日益加强。同时,国家对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持续高压予以打击,以遏制外贸出口涉税犯罪、保证税收政策落到实处。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案件频发,不乏刑事大案。但是在代理实务中,笔者发现司法机关在查处骗税刑案过程中亦存在疏漏。本文即通过三起案例,分析骗税罪的罪与非罪,探究构成骗税罪的核心要件与环节,同时对相应的辩护策略予以盘点,以供读者参考。

一、外贸监管力度持续加强,骗税风险集中爆发

(一)我国外贸出口保持增长,退税力度不断加强

2023年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与出口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增长态势。根据数据统计,2023年1至5月份,我国外贸出口总额高达14,025.7亿美元,同比增长13.5%。外贸出口成绩喜人,离不开税收政策的助力和支持,今年上半年,我国出口退税共约1.1万亿元,同比增长21.2%,同时,出口退税的速度、力度还在不断加强。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等十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要求提高出口退税办理质效、提高税款退付效率,显现了国家保障外贸的决心。

(二)六部门联合打击骗税,外贸涉税刑事风险高

国家延续了一直以来对外贸领域的税收支持政策,同时,为确保出口退税支持措施落到实处,打击不法分子采取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国家持续以坚决态度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光明日报》发文指出:截至今年3月底,税务部门已通过查处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挽回国家税款损失346亿元。今年6月16日,税务、公安、检察、海关、央行、外汇六部门召开了“全国六部门联合打击留抵骗税和出口骗税工作交流推进会”,指出对于骗税行为依然要保持狠打严查的高压态势,加强部门联合协作,精准识别出口退税中的高风险事项,进行立体式、全链条打击。因此,外贸企业行业的涉税刑事风险依然居高不下。

(三)骗取出口退税案接连爆发,涉及多领域多地区

202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网上连续多次公示了十一起外贸涉及骗税的案例,案涉地区广、金额大,表明当前外贸涉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监管力度空前加强。

1. 江西九江废旧二手设备虚开、低值高报骗税案

2. 辽宁阜新虚开农产品发票、配单骗税案

3. 四川“7·15”虚开、洗钱、骗税案

4. 福建团伙虚开、买单配票骗税案

5. 河南、湖南皮革和香菇行业出口骗税案

6. 广东深圳利用电子专票骗取出口退税案

7. 广西走私、非法出售发票、虚开、骗取留抵退税案

8. 安徽团伙骗取留抵退税及出口退税案

9. 广东虚开骗取留抵退税及出口退税案

10. 河北皮毛企业配单骗取出口退税案

11. 青岛农产品骗取出口退税案

此种形势下,有必要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对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辩护策略进行仔细的检讨,以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以更好地加强外贸出口领域的税收监管与检查。

二、受合作方蒙蔽、不具有骗税故意,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德览公司、徐占伟骗税案:不具有骗税故意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德览公司为外贸企业,徐占伟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23年10月至2023年11月间,案外人林某坤、张某萌挂靠德览公司从事服装出口业务,模式为:德览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采购合同、报关单,林、张二人自行组织货源和报关出口。出口后,林、张二人将合同、报关单、发票提供给德览公司,德览公司申请退税。德览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退税10,256,301.61元,扣除手续费后,均汇入林某坤指定的账户。后查明,林某坤、张某萌的业务系虚假出口。

法院认为:德览公司利用自己出口退税的资质,为他人提供挂靠服务,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但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德览公司主观上明知挂靠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不能排除德览公司确系被挂靠人蒙蔽的合理怀疑。因此,判决德览公司和徐占伟无罪。

(二)骗取出口退税须具有骗税的故意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规定的罪状为“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明确其中须以欺骗手段为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中,对“假报出口”、“其他欺骗手段”作了明确解释,也表明骗取出口退税罪只由故意构成,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税的故意,或者行为人(主要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明知他人欲骗出口退税,依然为其办理退税。

在挂靠、代理报关退税的情况下,如果未能查明代理报关、被挂靠企业是否明知行为人具有骗税行为,即未能证明企业具有骗税的故意,则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四自三不见”不必然构成骗税罪

“四自三不见”,指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规定的,出口企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但是“不见出口货物”、“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形。此种情形显属违规违法,不得退税。但是,并非“四自三不见”均构成骗税罪。

依据《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第6条的规定,只有出口企业在明知行为人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形下,才构成骗税罪。在本案中,德览企业虽然构成了 因无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无法排除其受人蒙蔽的合理怀疑,因此不构成骗税罪。

三、“假报出口”事实查处不清、证据不足,疑罪从无

(一)赵某某等骗税案:证据不足未排除合理怀疑

2023年年底,由华税代理的赵某某骗税案,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无罪判决。

本案中,赵某某及其控制的一家外贸企业位于我国边境城市。检察机关指控:赵某某将他人运输出境的免税不退税的货物,伪装成其企业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共180单,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约二千万元。

经过律师全面审查在案的证据资料,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首先认为: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与相应的骗税金额,除了依据言辞证据外,应当结合下列客观证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内贸采购合同、外贸出口合同、货物流情况、资金流情况。

1、“配货”部分:本案仅有运输环节、报关环节的被告人、证人的言辞证据,均系推断性证言,缺少货物的真实货主的证言印证,未查明被“借货”的货主。此外,由于缺乏货物流的证据,难以区分赵某某的企业真实的货物交易和“配货”的部分。

2、“买单”部分:本案认定报关单系虚假,是通过提供货物信息的被告人供述间接认定的,证明力不足。即公诉机关的逻辑是:该货物信息是购买的,因此货物出口是虚假的,因此报关单自然是虚假的。但缺乏货物流、资金流证据,赵某某在出口时,时常混杂其真实的出口货物,因此无法区分一份报关单中真实的货物与“配货”的部分。

3、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就案涉的报关单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虚开,缺乏资金流、货物流的证据予以支撑,仅系被告人、证人的言词证据。税务机关认定的虚开发票,亦缺乏货物流、资金流的证据证实。

4、内贸采购合同方面:内贸合同是否系虚假合同,缺乏资金流、货物流证据。

5、外贸出口合同方面:缺少合同相对方即外商采购方的证言、资金支付的证据。

6、外汇方面:案涉外汇系赵某某违规购得,但无法充分证实本案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也无法充分证明本案的骗税金额。

据此,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无罪。

(二)骗税罪构成要件的核心事实

依据《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的规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要件是择一要件,即:

据此可见,只要满足上述手段之一的,结合主观上的骗税故意、客观上造成的退税损失,就可以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诉。但是,要证实上述手段,还要结合实际的资金流、货物流等客观证据,不能仅凭言词证据认定。

1、虚假合同方面:应当结合合同相对方的言词证据、合同标的物的实际来源与运输、合同约定的对价支付、是否存在资金回流等情形予以认定。对于外贸合同,还要判断外汇是否虚假。

2、虚假报关单据方面,应当结合出口货物的真实货主、货物的真实买方、货物的运输过程予以认定。

3、虚开发票方面,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以真实货物交易为核心,结合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予以认定。

4、货物方面:在将免税不退税的货物作为一般贸易出口报关时,应当结合货物真实卖方的情况认定。

(三)充分梳理外贸出口环节的证据资料

外贸环节众多,错综复杂。就出口退税申报来说,要涉及国内的货物采购、报关出口、收汇结汇、申报出口退税等一系列环节。在每个环节,都存在相应的风险点。

国内货物采购环节,主要审查合同、发票是否虚假,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系虚开。报关出口环节,主要审查报关单、货运单等单据的取得。收汇结汇环节,主要审查银行备案单证、外汇的实际来源。申报出口退税环节,审查实际退税入库的税额。因此,办案机关务必一一详查,不然可能无法形成完成的链条,无法排除真实货物出口的合理怀疑。

四、骗税须造成实际退税损失,未退税部分不认定为骗税

(一)刘某波等骗税案:未证实实际退税的部分不认定为犯罪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注册、控制11家企业,取得虚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184张,票面总金额170,784,863元,公诉机关直接以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乘以10%的退税率,认定被告人利用虚开的发票骗取退税总金额为17,896,07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控制的企业同时具有真实的业务和虚假的业务,在案证据显示,其以虚假的出口单证申报的出口退税,实际共计1,358,387.14元。公诉人指控的其余出口货物均系虚假出口且成功申报退税的意见,不能达到证据充分的标准,不予认定,该部分不构成犯罪。

(二)未产生骗税数额的不构成骗税罪

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张明楷教授认为:骗取出口退税罪是结果犯,这个结果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实际骗取了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只有当行为人骗取了国家出口退税款时,才能认定为发生了构成要件结果,进而认定为犯罪既遂。”(参见《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罪名成立条件分析》)

同理,不但对于直接申请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而言,要以取得国家出口退税为构成要件,对于在案的以取得好处费为目的的其他行为人,也以最终造成国家出口退税损失为构成要件,而非以取得好处费为构成要件。

(三)骗税税额的计算应以实际退税入库为限

在实践中,存在部分办案机关按照上游查明的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税额,乘以退税率,计算退税的税额。这种做法显属错误。骗取出口退税系特殊的诈骗罪、结果犯,其特殊性在于诈骗对象是国家的出口退税这一公共财产。在一般的诈骗罪中,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认定诈骗金额。在骗税罪中,也应以实际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认定骗税金额。

五、小结;外贸企业应当加强风险应对

目前,我国的外贸出口行业正处在发展之中,国家对外贸出口行业提供了大量的税收政策支持。但是,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也屡禁不止,因此,税务、海关、公安、外汇等多部门联合起来,对骗税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由于骗税罪的定罪量刑很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5条之规定,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巨大,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在250元以上的,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因此,外贸企业应当注重自身合规,积极应对出口环节的涉税风险:

(一)加强自身合规建设,坚守真实货物出口

出口环节的业务很多,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外贸出口过程中,“自营”、“代理”等方式的基本模式,避免“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的情形。此外,要合理审查供应商、票据、合同、货物信息,确保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对于外综服企业、代理报关企业等,更要预防供应商与外商勾结的可能。

同时,应当借助税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力量,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

(二)重视税务稽查程序,避免行政责任向刑事责任转化

外贸企业应当重视税务稽查程序,尤其是在已被认定虚开、骗税等情形时,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最大程度保证风险控制在行政程序中。

(三)借助专业人士力量,妥善应对刑事风险

如果案件被移送公安,或由公安直接立案侦查的,当事人面临刑事程序的启动,涉案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调查,说明自己业务的真实性,提供证明业务合规的相应合同、资料、信息、单据等,积极沟通证明自己不具有骗税的故意、具有真实货物出口。此外,应当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梳理案件的材料、卷宗,与公安、司法机关沟通。

【第9篇】出口收入为收款可以退税吗

当前大环境下,很多原先的内销企业开始接触外贸出口以期获得订单增长。那么从内销转到外贸我们又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呢?

首先企业想要从事货物出口需要在工商局备案,拿到一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才有货物出口的资格(目前已经取消备案)。另外相应的对公银行需要开通外币账户用来收款,这个币种不限主要是看进口方的币种结算单位。(开外币账户的时候需要确定好自己企业的经营名录)。其次,外贸企业出口需要有实际办公场地,这个重要,涉及到货物出口之后的退税。

以上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好,有了稳定的货源和销售渠道之后,咱们的货物就可以正常出口了。

从事外贸出口的老板很清楚,出口企业的利润来源主要是两部分:货物的差价利润和国家的增值税退税。

以杭州为例,货物出口之后汇款完成进项发票开进来就可以申请退税,退税周期第一次一般是一个月左右,退税额一般货物是进项发票的13%,特殊货物税率另算。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申请这13%的增值税退税呢?

还是以杭州为例,首先货物出口我们需要绑定一个业务员,这个业务员需要在本企业缴纳社保,需要对出口熟悉,这个后面税管员上门核查会现场提问业务员。其次,所有的票据全部都要齐全,包括报关单、放行单、装箱单、提运单、进销项发票、内外购销合同、货代发票等一系列票据。然后需要有专业的外贸会计把所有的进销项发票申报,其中销项发票需要备注好汇率、出口模式、金额开具免税发票。申报完成之后需要税务局流转审核,相匹配的税管员老师审核通过之后就会确定好上门核查时间。上门核查的时候一般需要法人、业务员、外贸会计在场,并且需要带好要求的材料。上门核查通过之后,等待税务局后台流转完成即可退税。

退税过程相比内销复杂的多,但是退下来的增值税额那是真香。目前竞争越来越激烈,产品利润越来越低,大部分外贸企业的利润来源就是国家退税了,所以了解退税流程,学会出口退税对于外贸企业来讲重要性不言而喻了。

杭州这边的外贸企业有退税需求不会操作的话可以私信我,免费咨询哦

【第10篇】出口退税风险核查措施

新办出口退税企业,在首次申报出口退税预申报反馈时总会出现“该企业首次出口退税申报,需要实地核查”的疑点,这是所有出口企业在办理第一次出口退税时都会跳出的疑点,可以带疑点正式申报。税局在收到出口退税数据后,会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那么实地核查究竟要核查些什么东西呢?首次申报出口退税核查有什么意义呢?企业要从哪些方面做好准备呢?来一一解答。

根据税总发(2014)155号,为正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服务纳税人,规范管理,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税局在接收到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其申报的退(免)税审核通过前,需要对企业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为:

1.企业基本情况,是否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内容相符。

解析:检查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享受出口退免税资格,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出口退税资格,只能享受免税政策。

2.经营场所、设备、人员等情况,是否拥有与企业申报退(免)税额相匹配的经营能力。

解析:检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是否与经营地址一致,生产企业是否拥有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厂房及工作人员。

3.对企业申请采用免抵退退税办法申报退(免)税的,重点核查其是否具有生产能力或自主研发、设计能力(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等)。

4.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相应企业类型进行财务核算。

解析:财务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财务制衡的规范,是否能够准备无误的独立的完成出口业务的会计核算。

5.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

解析:合同、提单、海关无纸化放行通知书等是否齐全,业务及运输单是否齐全并装订成册。

6.法定代表人是否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族行为能力人。核查本项内容时,可由法定代表人现场书面声明:“本人确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7.采集《出口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并在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后录入审核系统。

【第11篇】出口产品退税计划分配率

疫情期间,闲来无事,分享一下工作经历。十年前,我的职业生涯出现了第一次危机,那就是出口退税,“免、抵、退”这个东西让我觉得是在做梦,从没接触过,差点放弃财务专业,现在将所学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免、抵、退”到底是个啥?

免就是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抵就是用于出口而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退是出口退税的核心,退的是留底税额。

二、准备退税阶段

企业首先要做一般纳税人、出口退税备案,当企业发生第一笔出口业务时,需要到税务局进行首次申报核查,由专管员进行实地查验。

三、出口退税实操

1、下载龙图出口退税软件,将公司基础信息录入之后,开始进行申报操作,如公司有海关进料加工手册,须提前进行备案,首次备案会直接在软件中生成一个叫“计划分配率”的东西,这个比率会直接影响出口退税的计算。

2、将报关单上的信息录入申报系统,信息一定要准确,否则无法通过比对,无误后确认数据录入完成。

3、将增值税申报表的数据录入。出口退税申报前一定要完成增值税申报。

4、如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须进项税额转出。

5、生成申报数据,到出口退税平台进行自检,有疑点后需要对疑点信息进行更正,重新申报。无问题提交申报完成。

四、出口退税需注意的一些问题

1、计划分配率是整个项目计划总进口比计划总出口,是退税的抵减项,并不是一个海关进料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2、如留底税额小于应退税额,会产生出口退税免抵额,出口退税免抵额是需要缴纳附加税的,请大家注意此处,进行适当的筹划。

3、了解公司的业务情况,与海关人员时常沟通,及时变更计划分配率。

4、及时掌握龙图软件的更新情况,不做无用功。

出口退税实操说得并不细致,在此就不一一分享了,如有需要的人可以联系我,希望以上分享会给大家一些帮助。

【第12篇】申请出口退税的条件

一、出口退税是什么?

企业想要申报出口退税首先就要了解到出口退税是什么?

出口货物退税及出口退税,其基本的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内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 免税、退稅、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撞吉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名税、 退税、补税和冥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二、退税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从公司的资质来说,需要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货物及进出口权。

外币账户还需要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专用增值税发票13个点的可以退13,那有朋友说我是收到3个点了,那可不可以退税呢,可以是可以,但是只能退3个点。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点,就是你需要有实际的经营场所,因为现在退税呀,首次税务局,一定会安排两名专管员下场地,就是到你的企业去核查你企业的资料是否完整,还要查你的业务的真实性。

你把这些资料都准备好了,企业就可以正常的出口退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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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出口消费税退税税率

导读:相信大家都知道现在是有出口退税的,但是只是部分商品,不是全部,而且商品不同,退税率也不同,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过,现行出口退税税率有多少种呐?今天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答疑解惑哦。

现行出口退税税率有多少种?

答: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的,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不同出口货物主要有17%、13%、11%、8%、5%等五档退税率。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出口退税的一般程序?

答: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现行出口退税税率有多少种,相信大家都理解了吧,如果还有疑问,可直接向会计学堂答疑老师咨询哦,会计学堂有非常nice的老师,非常专业的会计资讯,随时欢迎大家的到来,随时准备为大家充电。

【第14篇】出口消费税退税案例

编者按: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我国鼓励外贸经济发展和出口创汇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但由于出口退税的利益巨大,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骗取,将会给国家税款造成极大的损失。因此,长期以来,税务、公安、检察、海关、外汇管理等多部门联合对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进行联合查办,以高压态势打击骗税犯罪。然而,也应注意到的是,由于商品出口的环节众多,从货物的生产、采购、运输、报关出口到申请退税,涉及主体众多,如未能严格按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认定犯罪,限制罪责范围,则可能导致该罪被不当扩张。本文通过对骗税犯罪的典型无罪案例和不起诉案例予以汇总观察,以期准确界分罪与非罪,就部分不构成骗税犯罪的抗辩要点予以解读。

一、骗取出口退税五类无罪案例汇总观察

(一)鄂随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z86号不起诉决定书:单位一般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具有可责性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2023年以来,随州某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并购买外汇回流制造创汇的假象。为降低出口成本,该公司又将出口至香港的茶叶等货物通过走私团伙回流至公司。戴某某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敖某某负责公司财务会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聘从事财务工作,根据敖某某的安排,使用公司控制的人头账户向他人的人头账户转账。检察院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李某某非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且实施的行为(从事的工作)不具有刑罚可责性,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二)(2016)粤01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书(德览公司案):“四自三不见”允许他人挂靠出口属行政违法,但不能推断具有骗税的主观故意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其基本案情是:广州德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德览公司)为外贸企业,徐占伟是德览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23年,徐占伟同意林某坤、张某萌挂靠德览公司从事服装出口业务,林某坤、张某萌自行组织货源、自行报关出口,德览公司申请退税后按比例扣除手续费。后查明,林某坤、张某萌并未实际出口,而是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合同等手段,虚报出口,将出口资料传递给德览公司申请出口退税。

法院认为,“四自三不见”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德览公司应当接受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违规不能推断德览公司主观上明知他人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德览公司参与了骗税的环节或与相关人员有过共谋,且德览公司履行了一定的审核义务,因此,不能排除被告单位德览公司确系被挂靠人蒙蔽的合理怀疑,判决徐占伟和德览公司无罪。

(三)凌检公诉刑不诉[2021]z50号不起诉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公安移送审查起诉认为,2023年,徐某某在北京卖货,王某某(已起诉)联系徐某某为自己经营的公司找不需要退税的货物。徐某某通过潘某某(未到案)联系到某货运代理公司进行虚假报关。报关前,王某某会向徐某某提供企业名、货物品名、单价、数量还有盖着企业公章的空白a4纸,报关完成后,徐某某将报关单寄送给王某某,由王某某申请退税。公安认定王某某开展了两次虚假报关行为,骗取出口退税312839.20元人民币,徐某某供述从中获利人民币4000元左右。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公安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不起诉。

(四)(2021)湘0981刑初406、482号刑事判决书: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部分应予排除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注册、控制11家企业,取得虚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184张,票面总金额170,784,863元。公诉机关以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乘以10%的退税率计算出了理论上的退税金额,遂认定被告人利用虚开的发票骗取退税总金额为17,896,07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控制的企业同时具有真实的业务和虚假的业务,应当准确区分,剔除企业的真实、合法的业务。目前的在案证据境证明,被告人以虚假的出口单证申报的出口退税,共计1,358,387.14元。公诉人指控的其余出口货物均系虚假出口且成功申报退税的意见,不能达到证据充分的标准,不予认定,该部分不构成犯罪。

(五)铜检刑不诉〔2022〕71号不起诉决定书: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张某某控制的江西铜鼓某公司具有进出口资质。2023年3月,一南非客户因在国内采购的音箱生产厂家不具备货物出口资质,遂联系张某某,张某某联系某报关业务员,套用公司名义出口,并申请退税。2023年4月,张某某从深圳一自称邱姓报关员处以3000元左右的价格取得不具备进出口资质的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批鼠标的出口申报,伪造合同,申报出口并申请出口退税。共退税526284.19元,全部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2023年8月24日,张某某经铜鼓县公安局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检察院认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不起诉。

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三大辩护要点分析

(一)客观方面抗辩:不具有骗税行为、证据不足或者未造成税款损失的后果

首先,骗取出口退税罪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并予以证实。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只是存在行政违法违规,不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责任。

其次,根据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刑法》第204条强调“骗取出口退税款”,则本罪应当以造成国家出口退税款损失为结果要件。法释[2002]30号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际上有失妥当。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骗取出口退税罪是结果犯,也就是实际骗取了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只有当行为人骗取了国家出口退税款时,才能认定为发生了构成要件结果,进而认定为犯罪既遂。”(参见《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罪名成立条件分析》)同样的,在骗取出口退税环节中以取得“好处费”为目的的行为人,也要以最终造成国家出口退税损失为构成要件,而不能以其取得的好处费为构成要件。

其三,“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等行政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直接推定、推导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要按照骗税犯罪的构成要件予以独立判断。

(二)主观方面:不具有骗税故意不构成犯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按照其规定,必须是故意犯罪。《刑法》第204条的规定为:“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则其中明确需要以欺骗手段为构成要件。理论上,也有观点认为骗取出口退税罪是诈骗罪的特别犯罪。按照法释[2002]30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主观故意。其中:

1、实施“假报出口”及“其他欺骗手段”的行为人,需要具有骗税的主观故意,此类情形一般而言,由于相关手段例如伪造合同、伪造虚假的报关单、虚开发票等行为,一般易于认定故意。

2、在挂靠、代理报关、“假自营真代理”退税的情况下,也需要认定出口企业对骗税行为明知。如果未能查明代理报关、被挂靠企业是否明知行为人具有骗税行为,即未能证明企业具有骗税的故意,则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四自三不见”、“假自营真代理”不必然构成骗税罪

“四自三不见”,指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规定的,出口企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但是“不见出口货物”、“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形。此种情形显属违规违法,不得退税。所谓“四自三不见”,本质上是挂靠或者代理出口,但是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并申请退税,退税后分享退税款。除了“四自三不见”外,一些其他违规行为也被认定为“假自营真代理”,不得申请退税。

但是,依据法释[2002]30号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只有出口企业在明知行为人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形下,才构成骗税罪,不能仅根据企业具有行政违法行为认定具备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

三、防范和应对骗取出口退税风险应关注的时间节点

(一)充分利用税务稽查阶段,在行政程序中化解争议

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属于行政犯,一般以税务机关首先立案稽查,并移送公安。如果属于税务首先立案稽查,公安并未介入的,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稽查的程序,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提出自身不够成骗税的理由和意见,或者通过自查补税等行为,争取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定性,避免移送公安。

(二)公安侦查阶段积极提出辩护意见,避免被羁押

在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中,被调查乃至羁押的当事人,多为涉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人一旦被羁押,则企业缺乏领导,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开展。因此,在公安立案侦查后,应当积极主张适用非羁押性的刑事强制措施,例如取保候审等,一方面可以收拢资金退缴税款,另一方面可以考虑申请适用刑事合规。2023年9月5日,两高两部修订印发了新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取保候审规定》),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更有利于有利于申请适用取保候审。根据目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在羁押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及时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这个期限最长可达37日。因此,律师可以在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提出关于不构成骗税、实体企业运营良好等意见,争取取保候审,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三)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沟通,或可适用合规政策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是检察机关主导的一项刑事政策,通过合规可以挽救实体企业,同时负责人和企业取得不起诉决定。随着最高检负责人明确表示法定刑三年以上案件可以适用合规,这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这类刑责较重的罪名释放了利好信号。但是,也应注意到的是,如果骗税税款金额在250万元以上,则实践中没有对负责人予以不起诉的,最多是通过分案处理,对企业开展合规,负责人取得缓刑的结果。因此,在检察院阶段,依然要从证据入手,提出证据不足的意见,将刑期降低,才有机会适用合规。

四、小结

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责任极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5条之规定,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法释[2002]30号司法解释,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巨大,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在250元以上的,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外贸企业、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的员工,如果因牵连陷入到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之中,将面临极高的风险和刑事责任,因此,企业首先应当加强税务合规建设,保证企业的出口业务合规。如果风险爆发,则应当聘请专业人士,积极予以应对。

【第15篇】2023出口退税延期申报表

变化一

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施行前

应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施行后

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变化二

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施行前

应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

施行后

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变化一

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施行前需要同时报送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

施行后仅需报送

●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变化二

外贸企业办理免退税申报。

施行前需要同时报送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施行后仅需报送

●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变化

纳税人可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

施行前

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或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无法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

施行后

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或所属期)申报数据。

申请撤回时,外贸企业按申报批次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按所属期申请撤回退(免)税申报。

变化

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停止报送《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根据纳税人诉求和海关监管实际,将该证明的使用范围,由原先用于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的单一用途,拓展为现在的用于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用于修改或撤销出口报关单的多种用途。

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未按规定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在冲减数据前不得再次申报退(免)税。

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提供了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通过上述申报渠道,办理下列出口退(免)税事项:

01

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02

已办结退税的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而作申报调整;

03

将申请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改为申报抵扣;

04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

05

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调整。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更好服务市场主体

今后

纳税人办理

出口退税业务更方便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审核:邢盟政

【第16篇】2023年出口退税新政策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主席台(刘健 摄)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3年4月28日(星期四)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谢文和商务部财务司司长袁晓明、海关总署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党晓红介绍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助企纾困稳外贸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寿小丽(徐想 摄)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寿小丽: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

一起出席今天政策例行吹风会的还有: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谢文先生,商务部财务司司长袁晓明先生,海关总署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党晓红女士。

下面,我们首先请王道树先生作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徐想 摄)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王道树:谢谢主持人。感谢新闻界的朋友,借此机会,我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和王军局长,衷心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也借此机会感谢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各部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稳外贸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挖掘外贸增长潜力,为推动国际贸易增长和世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为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外贸平稳发展,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等政策支持力度。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税务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及银保监会等10部门于4月20日联合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将在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通知》包括三方面15项措施,可以概括为“三个聚焦、三个着力”。一是聚焦政策纾困,着力减轻出口企业负担;二是聚焦便捷退税,着力提高资金流转效率;三是聚焦优化环境,着力促进外贸平稳发展。具体来讲:

在聚焦政策纾困,着力减轻出口企业负担方面,《通知》明确3项支持政策:一是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将保险赔款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二是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企业因过去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不一致而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现在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三是挖掘离境退税政策潜力,持续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优化退税商店布局,大力推行便利措施。

在聚焦便捷退税,着力提高资金流转效率方面,《通知》提出7项便利举措:一是大力推广出口业务“非接触”办理,做到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反馈全程网上办;二是强化数据共享,进一步精简出口退税报送资料;三是积极推行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电子化,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选择数字化、影像化或者纸质化的单证留存方式;四是持续提升出口退税智能申报水平,推动实现报关单、发票信息“免填报”;五是提高出口退税办理质效,2023年全国办理正常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六是深化海关、税务部门合作,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七是优化简化出口退税事项办理流程,常态化推行实地核查“容缺办理”、积极推动实现出口退税证明全流程无纸化,有效提升退税办理质效,加快出口企业资金周转。

在聚焦优化环境,着力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方面,《通知》推出5项支持措施:一是丰富宣传渠道及精准提醒内容,引导企业提高出口业务办理效率;二是支持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三是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集中代办退税备案流程,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创造便利条件;四是加强信用共享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对于已修复纳税信用的企业,允许重新评定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五是强化部门协作并加大对虚开骗税的联合打击力度,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通知》是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十部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贸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深挖出口退税等政策工具潜力的具体实践,不仅有利于缓解出口企业当前形势下面临的困难、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潜力,而且有利于提振出口企业信心、打造公平法治营商环境、推动外贸持续平稳发展。下一步,税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抓好落实,更好服务广大出口企业、更好打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稳外贸大局。谢谢!

寿小丽邀请记者提问(刘健 摄)

寿小丽: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红星新闻记者提问(刘健 摄)

红星新闻记者:我们注意到,此次十部门《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助企政策支持力度。请问这些政策如何助企纾困?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方面有哪些考虑?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谢文(徐想 摄)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 谢文: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在这方面《通知》中有三项政策支持措施:

一是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除特殊情形外,都必须收汇;如果不收汇,办不了出口退税。前期一些企业反映,因为新冠肺炎疫情的原因导致其无法收汇,虽然这些企业购买了出口信用保险,但按照现行规定相关企业不能办理退税。为了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我们与相关部门一起合作,优化完善相关政策,对于上述原因无法收汇的退税业务给予政策支持,将企业取得的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处理,允许企业办理退税。

二是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考虑到过去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企业的部分进项税额在征退税率一致后,无法得到抵扣。为解决企业困难、减轻企业负担,我们完善了相关政策,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允许企业将这一部分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

三是挖掘离境退税政策潜力。2023年,我国推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份实施了离境退税政策,有效带动了境内旅游消费。下一步,为更好释放政策效应,税务部门将积极联合财政、海关、文旅、商务等部门,适时扩大政策覆盖地域范围,鼓励更多的地区实施离境退税政策,推动更多优质商户成为退税商店;同时,持续优化境外旅客购物退税服务体验,大力推行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让境外旅客退税更方便、购物更满意。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提问(刘健 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我们知道,近期相关部门出台了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等稳外贸的政策,所以想问出口退税在稳外贸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谢谢。

商务部财务司司长袁晓明(徐想 摄)

商务部财务司司长 袁晓明:谢谢你的提问。出口退税符合世贸规则,是国际通行做法,有助于企业公平参与国际竞争。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商务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不断完善退税政策,优化退税管理,加快退税进度。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退税政策有效帮助企业降本增效,为稳外贸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政策更优,支持外贸稳增长。目前除“两高一资”商品外,所有的出口商品已经实现“征多少、退多少”,帮助外贸企业“轻装上阵”,更好稳订单、稳市场。商务部在2023年的问卷调查显示,出口退税是企业最有获得感的政策之一。此外,综试区内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集中代办退税等政策有力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为外贸增添了新动能。

二是退税更快,帮助企业降成本。2023年办理正常退税的平均时间已经缩减至7个工作日内,比2023年快3天。刚才道树局长也讲到,今年还将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退税“活水”加快回流,有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三是服务更好,实现办税更便利。各地依托信息化系统,多渠道开展宣传和指导,创新推出“网上办”、“容缺办”等服务,很多企业“只跑一次”甚至足不出户就能拿到退税,外贸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下一步,商务部将继续密切配合财税部门抓好有关退税政策落地见效,特别是对于一些创新性举措,例如,强化出口信保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等,进一步细化落实举措。同时,加强宣传解读,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支持政策。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提问(刘健 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面对疫情的挑战,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来支持出口企业的发展,具体做了哪些工作?成效怎么样?谢谢。

王道树:谢谢你的提问。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税务总局会同各相关部门,齐心协力采取一系列务实有效举措,持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为出口企业增信心、为外贸出口强动能。具体说可以概括为“四个提升”:

一是落实支持政策,提升外贸出口竞争力。根据外贸出口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决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提高1464项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迅速组织落实,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精准推送提示提醒,确保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截至2023年底,已经为9.4万户企业增加出口退税377亿元。同时,税务部门联合财政、商务、海关等部门,积极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全面扩围,认真落实跨境电商增值税“无票免税”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免征增值税试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等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政策举措,进一步增强了出口的竞争力。

二是优化服务举措,提升出口退税便利度。税务、商务、海关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实施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创新推出“非接触”办税、“容缺”办理等出口退税服务举措,为出口企业减负担、增便利。通过进一步精简出口退税的报送资料、简化办理流程、增加便捷服务,推动通关效率大幅提升,出口退税进度持续加快。

三是强化信息支撑,提升退税申报智能化。税务、海关等部门积极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退税网上申报渠道增加到3个,方便了出口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同时通过强化部门数据共享、优化系统功能,企业申报效率提升近30%,税务部门退税审核的效能大幅度提高。

四是精准打击骗税,提升税收环境公平性。自2023年8月以来,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充分发挥四部门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作用,开展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专项行动,有力遏制了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多发、高发的势头。2023年10月,税务总局牵头进一步提升工作机制,联合公安部、最高检、海关总署、人民银行、外汇局,扩展形成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进一步保持“严”的态势,强化“打”的震慑,提升“治”的效果。

上述措施既加大了政策支持力度,又提高了退税办理质效。2023年至2023年,税务部门累计办理出口退(免)税8.75万亿元,年均增长7.32%,更好地服务了外贸市场主体,更快地提升了资金流转效率,更有力地促进了外贸稳定增长。谢谢。

中国青年报记者提问(刘健 摄)

中国青年报记者:近年来,海关不断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尤其是疫情期间,采取了多项有力措施助企纾困,能否谈谈这方面的具体情况?谢谢。

海关总署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党晓红(徐想 摄)

海关总署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党晓红:近两年,进出口企业对通关便利化更加关注,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海关总署贯彻***关于稳定外贸和外资基本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全面推进海关全业务领域的一体化改革,积极采取措施稳住外贸主体、稳住供应链和产业链。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在便利申报方面,我们进一步完善“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改革措施,为企业提供适合不同企业的申报模式选择,进一步推进全国海关一体化改革。在畅通物流方面,不断完善“两段准入”“目的地检查”等举措,方便企业从口岸快速提离货物。同时,我们推进船边“直提直装”试点已经覆盖到全国具备条件的直属海关。我们优先在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协同推进风险布控、货物监管和纳税企业管理跨关区协同管理,实现了报关单位备案的无纸化,“全程网办”“全国通办”,我们还推动高新技术产品的便捷通关和顺势监管。

海关总署还指导各直属海关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不同行业和产品特点采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进出口货物通关过程当中的困难。比如,我们开通了重要民生物资进口“绿色通道”,为航空、集成电路、汽车制造等产业提供通关支持,保障关键零部件进出口,助力维护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稳定畅通。谢谢。

新华社记者提问(刘健 摄)

新华社记者: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产生了强大威慑力。此次《通知》也强调,要积极为出口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请问在这方面我们都部署了哪些措施?还有哪些考虑?

谢文:谢谢您的提问。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一直以来,税务部门始终坚持防打结合,加强事前事中精准防范,对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为出口企业营造更优营商环境。在这方面我主要谈两点:

一是精准防控骗取出口退税风险。近年来,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形成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防控体系。通过完善风险指标,增加校验、强化内控,阻断高风险,进一步提升事中风险的筛查能力;通过汇聚各类涉税数据,开发建设事后风险分析模型,加强风险分析应对,进一步完善事后风险监管体系。下一步,税务总局将持续密切关注出口退税风险新情况、总结风险新特征、增加风险新模型,及时筛查涉嫌骗税风险企业,进一步推进精确执法和精准监管,提升防控骗税风险整体能力。

二是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近年来,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最高检、海关总署、人民银行、外汇局等部门坚持对虚开骗税等违法行为“露头就打”,取得明显成效。自2023年8月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来,截至2023年3月底,税务部门已通过查处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挽回国家税款损失346亿元。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作用,强化数据共享,健全监控预警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智能化研判,快速识别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精准开展全链条打击,及时打掉骗税团伙,严厉惩治犯罪分子。同时,及时曝光典型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更好地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营造公平法治的营商环境。谢谢。

第一财经电视记者提问(刘健 摄)

第一财经电视记者:我们注意到,这次《通知》提出了不少务实措施,比如“大力推广出口业务‘非接触’办理”、“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管理”等,能否介绍一下这些措施的具体内容会给企业带来哪些实实在在的好处?谢谢。

党晓红:谢谢你的提问。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精简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手续,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专门推出了出口退税的功能,将企业备案信息、报关单数据、退税申报等多功能进行了整合,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出口退税服务。企业无需跑现场,只需要在系统上一次登录,就能快速完成出口退税申请,大幅简化了企业申请办理的流程。同时,还实现了数据跨部门共享,企业无需重复申请填写,申报效率和准确率明显提高。刚才王局长也讲到,申报效率已经提高了30%。截至今年3月底,累计已经有1.1万余家企业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办理了出口退税手续,合计退税金额达到515.59亿元。

关于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这也是涉及民生的一件很重要的事情。2023年至今,我们已出台了多个公告,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的退货流程。2023年9月,海关总署又发布实施了《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进一步提升了退货全流程监管效能,解决退货难的问题,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时间成本,促进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健康发展。

这里讲的“退货中心仓”是指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内的代理人或者他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仓储企业,可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专门用于存放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和分拣等流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为海淘退货提供便利的通关服务。

下一步,海关总署将会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落实《通知》明确的各项任务,继续优化“单一窗口”的出口退税功能,不断提升企业出口退税的便利化水平;同时也支持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为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提供服务,使他们更好实现“买全球、卖全球”的愿望。谢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问(刘健 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今年一季度,我国外贸开局良好,但是对于中小微的外贸企业依然在保订单、保履约方面依然存在压力。请问商务部等部门今年在帮助中小微外贸企业纾困方面有什么样的举措?谢谢。

袁晓明:谢谢你的提问。今年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中国外贸顶住压力,开局总体良好。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外贸发展的环境更趋严峻复杂,全球经济复苏放缓、通胀压力上升、供应链瓶颈仍未缓解,部分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面临的风险挑战和困难增多。除出口退税外,商务部还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一是加大信用保险支持,保障企业收汇安全。今年2月,商务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印发关于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进一步稳外贸工作的通知。我们将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进一步优化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对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覆盖面,帮助企业更好防范收汇风险。

二是发挥专项资金作用,帮助企业拓展市场。我们将引导各地继续发挥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通过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线上线下展会,加快贸易数字化发展,联通国内外供销渠道等,帮助企业多元化开拓市场。

三是凝聚金融资源,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指导各地商务系统继续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通过搭建对接平台、数据增信支持、建立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推动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一步加大外贸信贷的投放力度,鼓励银行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加强对接,扩大保单融资规模。多渠道、多方式强化对中小微外贸企业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活水精准滴灌。

四是优化外汇服务,提升企业避险能力。去年以来,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举办线上培训、编发汇率避险手册,多措并举帮助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取得了积极成效。下一步,我们还将从推动完善避险产品服务、助力银企对接、提升人民币跨境结算便利性等方面,继续推进相关工作,帮助中小微外贸企业更好管理汇率风险。

商务部将继续密切关注形势变化,与有关部门一道,抓好已出台稳外贸政策落地见效,研究切实有效的新政策,努力保持全年外贸运行在合理区间。谢谢。

南方都市报n视频记者提问(刘健 摄)

南方都市报n视频记者:近年来,税务部门优化出口退税信息系统,运用税收大数据创新推出了一系列出口退税新举措,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反响。此次《通知》提出,要进一步提升出口退税办理便利程度,未来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有哪些期待?谢谢。

王道树:谢谢您的关心,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正如您所讲,2023年,税务总局以优化出口退税信息系统为契机,推出了一系列出口退税的便利措施,大幅度提高了出口退税的便利程度,受到了广大出口企业欢迎。今年,在多方听取企业建议和诉求的基础上,我们会同海关总署、国家口岸办,实现了海关税务信息共享,联合推出“三减、三加、三提速”的新举措,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办理便利化水平。

所谓“三减”是指减资料、减事项、减纸质证明。其中,减资料就是以税收大数据为依托,取消或调整出口退税申报、证明开具等事项需要报送的多项纸质资料。减事项就是出口退税货物无法收汇时不再要求事前申报,改为企业自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核查。减纸质证明就是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6类出口退税证明的开具方式,由纸质证明改为电子证明,企业办理后续涉税事项时,无需另行报送纸质证明,改由税务部门查验电子证明信息。

所谓“三加”是指加力度、加方式、加便利服务。其中,加力度就是加大出口业务“非接触”办理措施的推行力度,实行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反馈全程网上办。加方式就是增加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留存备查方式,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数字化方式留存备案单证。加便利服务,就是增加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项目,增加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等提醒服务。

所谓“三提速”是指提速退税办理、提速退运通关、提速实地核查。其中,提速退税办理就是通过落实落细各项出口退税支持举措,持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23年全国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已压缩至7个工作日内,较2023年提速30%。2023年将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提速退运通关就是积极推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信息共享,在办理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时,凡可查验信息的,不再要求报送纸质证明,加速退运通关。提速实地核查就是积极推行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提高集中代办退税实地核查效率。

以上措施将进一步为出口企业减负担、增便利、添活力,有助于我国外贸高质量发展。下一步,税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抓好三方面工作,确保《通知》各项支持举措精准落实到位。一是及时出台落实措施,细化明确具体征管事项;二是强化政策宣传辅导,推动各项支持举措直达快享;三是优化升级信息系统,实现企业申报简便快捷好操作、税务办理全面精准好使用。谢谢!

寿小丽:谢谢王道树副局长,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今天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就到这里,大家再见!

来源:国新网

出口退税什么意思(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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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出口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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