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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占税收收入比重(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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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占税收收入比重(16篇)

【第1篇】减免税占税收收入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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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研究内容及意义

所得税是以个人及经济组织的所得为纳税对象的赋税。“所得”为一个宽泛的概念,如果将土地产品视为人民“所得”,中国古老的田赋也可以称为“所得税”[1]。当代税制以课税对象为划分标准,可分为流转税[2](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法制度、所得税法制度和财产、行为与资源税法制度,其中,所得税又是直接税[3]的一个主要门类。

所得税是当代发达国家最重要的税种,也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但从统计数据看[4],我国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远不如发达国家。从长远看,所得税是税制建设的重点,逐步提高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是税收发展趋势。所得税也是最为复杂的税种,从课税模式的选择到课税所得范围的划定,再到税率的设定和抵免规定,可供研究的方向很多。当代国内学者关于所得税的研究成果甚丰,有从财政学角度研究的,也有从实务操作角度研究的,还有以经济理论模型为切入点研究的。其中,从财政学角度对所得税进行的研究最多,问题集中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和企业所得税改革应采取的措施上,如课税模式的改变、税率的重新设定及税收征管的改进等内容。相对而言,对所得税进行历史分析的作品较少,从法律角度研究所得税的作品也多以政策精解为主。鉴于所得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研究现状,本书选定从法律史的角度来考察所得税的发展过程。

当代的学者研究所得税,多从改革开放以后谈起,有的甚至认为,我国的所得税只有三十余年的历史[5],这是不全面的。中国推行所得税的发端是在民国,尽管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所得税制发展尚不成熟,但不能就此抹杀所得税在民国的发展历程。在探讨现代所得税的文献日渐丰富的同时,专门研究民国所得税的学术成果仍不成规模,在不多见的民国所得税研究中,学者也多是从历史的视角(如税收制度史、思想史)来对其进行考察的。故此,本书在从法律史的视角论述所得税发展的前提下,选择了民国所得税作为研究主题。

“民国所得税”研究的时间范围,是从清末筹议所得税开征到南京国民政府后期所得税制度逐渐完善时期。[6]“民国所得税”的研究重点,是所得税制建立过程中的立法及其相关问题。由于北京政府时期,所得税的筹议试办并不成功,因而可将其视为所得税法制的形成时期,写作重点则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平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反映了人类对社会物质财富公平分配的理想,是税法最重要的原则,更是所得税法中第一重要的原则。[7]以“公平原则”的视角研究民国所得税,意在将税法基本原则和所得税的发展相结合,对民国所得税制的发展进行清晰的脉络梳理。

清末民初一味仿效西方的习惯到今天都有影响,当代学者通常就改革谈改革,多强调西方经验而往往忽视了中国历史与传统民情。在谈论当代中国所得税改革问题时,不乏“所得税国际化”“所得税国际比较”这样的词语。学者也经常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所得税制度为模板,来设计、改进我国的所得税制度,这些多是对改革的误读。中国经济的发展的确离不开对国外相关经验的借鉴,可是离开中国现有国情空谈国际化,再谈财政税收改革,显得既突兀又生硬。笔者认为,要走一条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就不能只看国外、不谈民情,也不能只顾借鉴、不看国情。“公平”的税收负担思想自古就有,我国古代思想家始终把政权稳定作为征收赋税的最重要的前提,而赋税超出人民负担过多则往往造成社会动荡。在“薄税敛”原则之外,“负担均平”是历朝历代最重要的税收原则,尽管这种“均平”是有局限性的。因此,本书在对民国所得税制的发展进行详细的脉络梳理后,欲探究税法最重要的“公平原则”在当时所得税立法中贯彻的情况,并对这些法律文本作出评述。最后,本书对税法“公平原则”在所得税制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作出总结,希望能够为当代的所得税制改革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方向。

[1]从这层意义上来说,“所得税”和古代的“税赋”大体是相同的概念,课税纳赋都由法律规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执行。

[2]即商品劳务税,指以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种。

[3]税制以税负是否转嫁为标准,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的纳税人和负税人一致,负税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没有第三者介入,如所得税、保险税、财产税等。消费税、增值税、关税等为间接税,在国家和负税人之间介入了纳税人。

[4]2023年,我国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26.2%,数据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库,http://data.stats.gov.cn/。美国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比例是47.59%;加拿大是45.83%;日本是48.29%;英国是35.59%;数据来源,oecd-data,https://data.oecd.org/tax/tax-oncorporate-profits.htm#indicator-chart。

[5]马静.单一税理论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实践.北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07:3.

[6]从严谨的学术角度来说,“民国”的范围不应该包括“清末”,但中国最早的“所得税”提法应溯源至清末。“清末”的所得税只处于“筹议”阶段,时间很短,内容也较为简单,因此,不宜将“清末”所得税发展情况单列作一节,故在此将“清末”所得税发展历程纳入“民国”所得税制沿革中,仅为了说明二者有渊源关系。

[7]税法的基本原则有许多,本书选取“公平原则”作为视角来研究民国所得税,最主要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所得税自开征伊始,就被冠以“税负均平”的“最优之良税”,从北京政府到南京国民政府,开征所得税时也无不以“公平”为主要宣传着眼点;二是所得税既然是政府调节财富分配、实现税额负担公允的重要手段,其“公平原则”属性就成了民国的学者、专家重点论述的对象,当时有关所得税的研究,可谓无不提“公平”之意者。

二、基础文献材料

1.学术论著

当代学者对民国所得税做专门研究的,并不多见,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作品,为曾耀辉的博士毕业论文《民国时期所得税制研究》(2023年),因作者为经济学博士,故其论文在历史资料整理的基础上,注重经济学和财政学的知识交叉,并运用了统计分析方法,论文对民国时期所得税的发展过程有较详细的记述,但其论文整体的着眼点不在法律方面。除此之外,有不多的学术论文对民国所得税制有相关的介绍,较具代表性的有:赵元成、胡荣明的《民国时期所得税法的亲属伦理取舍与启示》(2023年)、曾耀辉的《民国推行所得税的成败得失及对当代的启示》(2023年)、陈勇勤的《所得税与国民党政府财政》(1996年)等,但此类论文多是从具体的问题入手,篇幅较短,亦无法律的研究视角。

对民国所得税制,研究最多的为民国时期的学者,有所得税理论方面的专著,如:吴广治的《所得税》(1936年)、郭卫的《所得税暂行条例释义》(1936年)、崔敬伯的《所得税实施问题》(1936年)、胡毓杰的《我国创办所得税之理论与实施》(1937年)、张森的《中国现行所得税释义》(1938年)、杨骥的《现行所得税改进论》(1939年)、刘振东的《中国所得税问题》(1941年)、高秉坊的《中国直接税的生长》(1943年)、《中国直接税史实》(1943年)、杜岩双的《中国所得税纲要》(1944年)、杨昭智的《中国所得税》(1947年)、朱偰的《所得税发达史》(1947年)、费文星的《中国直接税概要》(1947年)、张保福的《中国所得税论》(1947年)等。有所得税纳税实务方面的著述,如:杨荫溥、王逢壬的《所得税纳税须知》(1936年),潘序伦、李文杰的《所得税原理及实务》(1937年),李彬的《所得税纳税便览》(1937年),徐永祚、陆善炽的《所得税与会计》(1938年)等。盖所得税在民国时期为初次开办推行,关于其理论方面的专著,内容大同小异,基本都包括当时的所得税法律法规释义、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所得税制概要、中国所得税制沿革、现行税制的问题(或检讨)、可改进的方面(或结论)等内容。而关于所得税实务方面的专著,多为解决纳税环节的具体问题而著,内容主要包括所得税的相关会计问题、各种类型的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等)的计算、报缴及纳税指南等,部分专著还会对所得税的减免、税率、计算、报告等具体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总体来说,以上民国学者的专著,无论其理论深度如何,都是了解民国所得税制度最直接的著述。

除专著外,这一时期有大量的学术论文公开发表,较具代表性的有:徐沧水的《所得税条例改正问题》(《银行周报》,1920年第4卷第39号),叔仁的《施行所得税之我见》(《钱业月报》,1928年第8卷第6期),贾士毅的《财政部修正所得税条例草案之要旨》(《经济学季刊》,1931年第2卷第2期),邵德厚的《所得税问题》(《中国经济月刊》,1934年第2卷第4期),孔祥熙的《所得税的特点及政府筹办的情形》(《孔庸之先生演讲集》,1936年9月),崔敬伯的《所得税实施问题》(《国立北平研究院院务汇报》,1936年第7卷第3期),沈立人的《关于所得税问题之管见》(《会计杂志》,1936年第8卷第3期),崔敬伯的《从间接税到直接税》(《国闻周报》,1937年第14卷第25期),高秉坊的《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之要旨》(《财政知识》,1943年第3卷第3期),王抚洲、崔敬伯的《改进所得税制度拟议》(《大公报》,1948年1月6日)等。此时期关于所得税的学术论文相较专著来说,数量相当可观,但也不乏主要观点近似、内容结构相对固定的情况。毛起鹒在《中国所得税问题》(《经济学季刊》,1933年第4卷第2期)中将所得税的问题分为课税范围、定率问题、计算方法、免纳条件、征收考成、实施问题、征收方法等,其文内容结构完整,论述条例清晰。而同时期的学术论文中,亦有不少讲述所得税税率、计算、免征问题的,其侧重点或有不一,但代表性不强。

需要指出的是,此时期的学术论文中值得重视的,是当时的财政专家、财政官员或参与立法的学者的著述,如贾士毅、高秉坊、朱偰、崔敬伯、刘振东、孔祥熙等的作品,从中可以看出立法的渊源与当政者的考虑,较有研究价值。举例来说,朱偰在《中国今日征收所得税问题》(《东方杂志》,1935年第32卷11号)中,不仅对中国当时试行所得税的成败做了总结与剖析,还对各国实行所得税的条件和由收益税系统过渡至所得税的办法进行了总结,提出我国实行所得税的其他困难、过渡办法及对当时中央党部征收所得捐的处理意见,其理论研究较为深刻,对实务亦有指导意义。高秉坊在《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之要旨》(《财政知识》,1943年第3卷第3期)中,则详分五条原因,阐述了开征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的意旨,清晰地说明了当时政府的宣传导向与立法目的,对于今天的研究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除专门著述外,关于所得税的论述还散落在各税收通史的书籍中,如:殷崇浩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税制》(1988年)、《中国税收通史》(1991年),孙翊刚的《中国赋税史》(1996年),付志宇的《中国近代税制流变初探》(2007年),黄天华的《中国税收制度史》(2023年)等。此类著述中,关于所得税的记述所占篇幅并不多,但对了解民国时期整体税制概况不无裨益。

2.资料汇编

最近二三十年,有关民国税制史的资料汇编中,最为著名的是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丛书”,该丛书由《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纲》(2001年)、《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直接税卷》(1996年)、《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税务管理卷》(1998年)、《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盐税卷》(1999年)、《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地方税卷》(2001年)、《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货物税卷》(2001年)和《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大事记》(1994年)组成。该丛书自1982年开始编写,历经十余年,至90年代后期才出版。其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抽调各省市税务局一百余人查阅相关资料,仅史料的收集整理就用了十年的时间。同步出版的还有江苏省民国税史编写组协同第二历史档案馆完成的《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1~5辑)。这些文献大量引用第一手资料,可以说史料丰满,叙事完整。当代学者关于民国税制的文章著作中,均使用其中的资料与数据,其在中国近代税收史的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其中,《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纲》以工商税收为重点,按照时经事纬的方法阐述民国税制发展变化的历史进程、税制结构与税种配置的变化、税收管理体制的演进等问题,对各税种在北京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前期、抗日战争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的重要变革作逐一说明,直观而简明地勾勒出民国主要工商税收的演变轨迹。

《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直接税卷》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有关省市地方档案馆馆藏民国档案为主,档案资料不全的,则以从各地图书馆、大专院校收集到的政府公报、法规汇编、财政税务机关出版的各种期刊、年鉴、实录、当时著名的报纸杂志、专著和我国台湾地区编辑出版的有关资料加以补充。资料分所得税篇、过分得利税篇、遗产税篇和印花税篇。该书以民国直接税从试办到逐渐成熟的过程为脉络,记述了关于直接税的法规、训令、机构与人事、稽征管理等内容。

此外,在以下一些资料汇编中,也有关于民国税收的数据资料,不过从专业性来说,其资料完整程度不如“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丛书”。这类资料有: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撰的《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1~5辑)(1991—1994年)、重庆市档案馆编撰的《抗日战争时期南京国民政府经济法规》(1992年)、孔庆泰编选的《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资料选编》(1994年)、财政部财政科研所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写的《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年)》(1997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写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2023年)等。

三、研究方法概览

1.资料的搜集与整理

研究民国时期的税制,自然需要掌握大量的历史资料,对历史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也是法律史学科研究的基本要求。本书搜集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税收制度史的研究。一般在通史性的著作中,都会有对民国税制的介绍,这部分内容虽然不多,但却是不可或缺的,它有助于我们了解民国税制的整体情况,知悉其在中国税制发展史上的地位。二是民国所得税的档案资料,如当时的法律文本、判例要旨等。此部分资料多见于民国政府官方公报,如国民政府公报、行政院公报、司法公报等。另外,民国时期的众多期刊对于当时的法律文本等亦有转载,可作为间接资料使用。三是关于民国税制的专著和论文。学者对民国税制的研究有两个主要时期,分别为清末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和20世纪80年代后,这两个时期的文献是需要重点关注的,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这一时期,相关著作均带有较浓厚的阶级色彩,不是本书所关注的重心。四是对税制做论述的财政著作。关注的重心是税制的理论知识和我国现行税制的运行体系,这部分虽不是文献资料搜集的重点,但却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2.历史的分析与归纳

所得税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所得税是在工业革命的背景下,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出现的,在当代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所得税制的发展相当完善。中国现代的所得税制度可溯源至清末,至南京国民政府后期逐步成熟完善,其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律史的研究以史实为基础,但不是单纯的“就史论史”,其对历史的分析应是动态的,可运用发展、变化的观点分析所得税的发展历程,将其发展的不同阶段加以联系和比较,总结并归纳出所得税制度发展中的一般性规律和原则,以弄清其实质,揭示其发展趋势。规律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关于“税法公平原则”对所得税的重要性,只有在动态的历史视角下进行分析归纳,才能还原其本来面目。当代中国所得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论,是可以追溯其历史根源的,只有在追根溯源的基础上分析所得税发展的整体历程,把关注焦点放在当代所得税改革最集中的问题上,才能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方法。

3.功能比较的限定

历史遵循着一定的规律向前发展,而在不同的空间和时间上总是会有惊人的相似点。本书所述民国所得税的发展历程,时间范围为1911年至81949年,这一段时间具体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通过对这四个阶段的社会背景、立法概况、征收概况和公平情况进行比较论述,可以准确地把握民国所得税制的历史沿革和发展方向,并试图总结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供当下参考。虽然当代财政税收改革离不开对西方经验的借鉴,但不能离开历史民情,空谈“国际化”“现代化”,更不能所有改革模式都以美、英、日、德等国为蓝本。因此,本书的比较分析不是对国内外现状进行比较,而是对本国的历史阶段进行有益比较,比较的方法限定于“功能比较原则”。对法律原则、法律执行等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对有益经验进行提炼和论证,并不是为了寻求普适性的法律规则或最好的解决方案,而是通过比较进一步认识现行的法律制度,确定有益的法律原则。

4.学科交叉的探索

本书以法律史为视角,从税法公平原则方面研究民国所得税,自然离不开对所得税的立法、司法、执法制度的介绍,以及有关所得税制度的产生、内容、本质、特点和作用的研究。但是,所得税制毕竟是税收制度的一个分支,而税收制度属于财政学研究的领域,这就要求作者有相关的财政学知识。如果仅从财政学角度着手,所得税的研究就一定会包括数字、图表、公式、曲线和趋势,缺少历史和法律范畴;如果仅从法律史角度对所得税进行研究,则会忽略历史变迁对财税制度的影响。因此,将法律史和财政学相结合,可以同时避免技术主义倾向和史学属性至上,能够更客观地描述民国所得税的成就,而不是为了借鉴而高估其影响或者为了批判而低估其作用。对于梳理文献、辩证考据等史学研究的基础方法来说,法律史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传统史学研究的窠臼,而将法律史和其他学科相结合,则又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其研究视野和范围,但此种学科交叉的探索应以不牵强附会为前提,效果上应力求简约而避免草率。

四、研究框架说明

本书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为导论、所得税与公平原则的历史追溯、清末民初所得税法制的形成、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试办、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正式举办、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逐步完善、结论。

“导论”部分,首先介绍研究内容及意义,再对学界关于民国所得税的研究概况进行总结评述,接着分述研究方法、研究框架、创新与不足之处。研究所得税不能就所得税谈所得税,否则会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嫌。所得税是税收体系中一个具体的税种,从类型上说,属于直接税的范围。要了解民国所得税,首先要了解当时的税制体系,对直接税体系有完整的了解;其次,还要把税收体系放到整个财政体系中去,分析当时税收对国民经济体系的贡献和作用;最后,在横向分析之后,还要对中国税制从清末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纵向发展脉络有个清晰的认识。以上内容都涵盖在文献搜集的范围内。

所得税改革是当代中国学界研究的热门话题,从课税模式到税率选择,从个人所得税到企业所得税,从所得税现代化到所得税国际化等,都是学者们乐此不疲讨论的内容。所得税在我国的发展并非只有三十余年的历史,当代所得税制发端于清末,经北京政府筹议,南京国民政府试办、正式开办,逐渐发展成熟。本章通过对研究思路的介绍,阐述文章的创新点。

第一章“所得税与公平原则的历史追溯”,分为所得税的历史追溯与公平原则的历史追溯两部分。税收从其起源的第一时间起,就打上了规范性和制度性的烙印,而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特点则决定了其必须由上升为国家统治意志的“法”来保障实施。我国的税收历史悠久,文献中可找到关于夏商周时期“贡赋”的记载;田赋、徭役、专卖、工商杂税与税收管理,通常构成各朝代完整的赋税体系。关于税收法律的记载散落在历朝历代的法律典籍中,“律”中对违反国家赋税制度的行为作出了惩罚规定,对于“赋税”制度的规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渊源中,如“令”“会典”等。所得税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随着工业革命的出现而产生,中国的所得税最早可溯源至清末。

“公平”一词的内涵颇多,其既是法的价值,又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本书中所述“公平原则”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税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为避免概念混淆,这部分内容主要阐述“公平原则”的含义,论述其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如公平价值与公平原则、税收的公平原则与税法的公平原则、公平与效率、公平的误区等,本书的“公平原则”专指税法的公平原则。

民国所得税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民初所得税的形成阶段”“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试办阶段”和“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正式举办阶段”。民国所得税的资料包括很多内容,从立法到具体实施,从确定税率到税率变更,从稽征方式到管理改革,可谓应有尽有,统计数据更是琳琅满目。本书的写作重点在立法、税率确定的方法、征收管理等原则性问题上,较少讨论课税级距、精确税率等细节问题。

第二章就第一阶段来展开,包括清末和北京政府时期(1910年至1927年)。所得税为清末民初中国引进西方税制中的新税种,因此需对所得税的产生背景作出详细的分析。北京政府的财政困难、中国民族资本经济的发展、中央地方财政的划分,都是所得税在近代中国发展的重要原因。北京政府对所得税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尝试,并成立了全国所得税处,但所得税的筹议试办结果并不理想,各界不断提出质疑,政府不断让步,最终征收的所得税寥寥无几,中央试行所得税的尝试遂以失败告终。

第三章就第二阶段来展开,为南京国民政府前期(1927年至1934年)。此时期北伐战争完成,全国政权逐渐统一。孙中山先生在民生主义中明确提出通过推行直接税来达到“节制资本”的目的,以所得税和遗产税为手段,多取税源于资本家。国民政府第一次财政会议召开后,国地两税重新划分,所得税确认为将来国家之新税。为试办所得税,财政部两次修订《所得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但在受到广泛质疑后,为求稳妥,没有开征所得税。此时期国民党中央党部正式开征所得捐,实为党内捐款,为党员抚恤之用,与所得税性质类似但有区别。

第四章就第三阶段来展开,为抗战中前期(1934年至1942年)。在此期间,所得税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以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体系已具雏形。所得税开征没有多久就爆发了抗日战争,所得税作为极具“伸缩性”的税种,充分发挥了筹措政府经费的功能,在国民政府的积极宣传下,征收效果颇为理想。此时期有关所得税的主要法律文件为《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由于推行时间不长,法律条文设置得过于简单,因而各类法规相互间多有交叉,未能完全分割。另外,这一时期所得税征收手续繁杂,偷漏税行为较多,财政部遂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就第四阶段来展开,为南京国民政府后期(1942年至1949年)。在这一时期,《所得税法》颁布,财产租赁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得以正式开征。至1943年《所得税法》公布前,所得税已开征7年,政府积累了丰富的稽征经验,经过慎重考虑,1946年正式颁布《所得税法》并开征综合所得税,在分类征课的基础上,对总收益课税。至此,所得税制趋于完善,基本实现了“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的税收公平合理目标。然而,抗日战争结束后,经济形势尚未好转,内战又开始了,物价波动幅度很大,国民政府不得不频繁修订税法以适应经济极速震荡的情势。朝令夕改使商民无所适从,所得税制形式上的完备与执行中的失调相冲突,最终失去了税法的公平要义。

第六章“结论”。民国所得税制度研究于当代的启示又回到了本书的写作初衷上,即本书的写作意义是什么,可以解决什么问题。“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通过对民国所得税历史沿革的概述、民国所得税发展特点的总结,可以提炼出一些于当今税制改革值得借鉴的内容,但此种借鉴只是就原则思想来说,不涉及具体的细节问题。本书通过对民国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分析评述,认为对于“所得税”这一具体的税种来说,“税法的公平原则”应为其首要的法律原则,当代所得税制改革只有建立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所得税法律制度才能得到更加有效的执行,应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融收入与调节、稳定功能为一身的所得税制体系。

五、创新与不足

1.创新之处

第一,国内目前对民国时期所得税的研究成果,首先集中在为数不多的关于近代税制改革的研究专著中,在这些专著中,所得税的研究多以一个或几个章节的篇幅存在。其次,在很多经济史(尤其是财税史)的通史专著中,对民国所得税的发展有概括性的记述。最后,也有针对民国所得税的某些问题而撰写的学术论文。虽然前人的研究成果为准确评价所得税的历史与实践提供了丰富的基础,但其数量较少。当代中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税制改革的进程,所得税已成为当代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当代所得税的文献也日渐丰富,但专门研究民国所得税的学术成果并不多见。本书以“民国所得税”为主题,希望能够为当时这一具体税种的研究提供有益的补充。

第二,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税法基本原理的部分内容。当代学者多重视税法的实务研究,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则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相关的税法书籍中常常被著者寥寥几笔带过,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本书通过阐明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将税法基本原则与民国所得税的发展联系起来,在对公平原则进行深入探讨的同时,从公平角度对民国税收法制建设状况进行研究,分析法律基本原则对法制建设的指导意义,以期能总结出相关的历史经验。希望这种将税法基本理论和具体税制建设结合起来的研究方式,能够展示出全新的学术视角,以供参考。

第三,所得税改革,是当代学界研究的热点,但对这些问题作出探讨的学者大多是纯经济学、财政学专业方向的。他们在论述我国当前的所得税改革问题时,多将我国当代的所得税改革与西方的理论、做法联系起来,就得出结论该如何改革,基本不考虑我国税收的历史情况和传统民情。法律史学科的特点在于,在正确认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文明的形成、发展和演变后,批判地继承历史上的法制文明成果,为各部门法学科提供理论指导。本书从法律史的视角研究民国所得税制度,便是希望能在历史和现实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使法律移植与比较法研究更加合乎国情,为当代的所得税改革提供可以借鉴的方向,这也是本书最大的创新之处。

2.不足之处

第一,税法的公平原则贯彻得如何,除了仔细研究法律文本的内容外,还需要分析法律执行中是否能够做到客观、公允,这是本书所欠缺的。本书主要是通过对所得税制发展的每一阶段立法沿革的叙述,分析所得税法的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对法律执行中的问题略有提及,但没有深刻论述。最明显的缺失,是缺少对当时所得税诉讼案例的系统研究。[1]以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看,关于直接税的诉讼纠纷较多,其中亦有不少涉及所得税的诉讼案例。不过,要分析诉讼案例,只有将其较多地加以引用,并进行分类分析研究方有说服力。限于资料搜集过程的种种限制,未能对所得税诉讼案例进行完整的系统论述,留作另文讨论。

第二,有关当代中国的所得税制发展问题,在本书中未有具体涉及。本书在对民国所得税制的发展进行详细的脉络梳理后,欲探究税法最重要的“公平原则”在当时所得税立法中贯彻的情况,对其在公平方面的缺失进行剖析,试图总结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研究的目的既然是想让符合中国国情的立法精髓对当代有所帮助,自然离不开对当下中国实行的所得税制进行分析探讨,但此部分内容范围较广,难以在本书中展开论述,故只做概况性描述。同时,进行历史比较的研究,也不宜将历史经验强行嫁接,总结出可供借鉴的思路原则即可。至于当代所得税制的发展问题,可作为笔者下一步研究的方向。

[1]目前公开可查阅到的完整的所得税诉讼案例,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裁判,被收录到《国民政府公报》《行政院公报》《司法公报》等资料中,但数量较少,更多的所得税初审诉讼案例因档案资料对外开放受限未能完成搜集。故本书引用的所得税诉讼案例仅限于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第2篇】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此项《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五、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六、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第3篇】停产减免税收申请

导读: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只要是符合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范围内的企业,可以减免一定的土地税的。那么企业停产如何减免土地税?这个解答内容比较重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资料:

企业停产如何减免土地税?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的规定,对符合一定情形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需提交的书面资料:(一)涉税事项申请单;(二)土地权属证明;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其他涉税事项已提供的,说明后可不重复提供)(四)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凭证的复印件;(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1、因停产、停业减免的,应附报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因此,若企业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第一条的规定,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年度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四)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五)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第4篇】刚刚发布!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又有重大变化→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第5篇】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下载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旨在全面落实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税事项办理,提高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效能。

《目录》涉及政策共630项,其中包括103项增值税减税政策目录、96项营业税减税政策目录、9项消费税减税目录、68项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目录,以及63项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目录。小编特将以上目录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第6篇】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以下21种情形的办理流程为您梳理好了,赶紧收藏学习吧。

税收减免备案

【事项名称】

税收减免备案

【申请条件】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 1 份。

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1、01012716,政策依据:财税〔2016〕52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 9 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4)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2.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81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相关材料。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7,政策依据:财税〔2015〕73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5.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8,政策依据:财税〔2015〕74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6.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9,政策依据:财税〔2015〕78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7.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20,政策依据:财税〔2008〕5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8.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9.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4、01103235,政策依据:财税〔2018〕38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0.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1,政策依据:财税〔2000〕102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11.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12.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8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查验后退回)。

13.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24),政策依据:财税〔2018〕102 号),应报送:

(1)《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2 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相关合同。

(4)支付凭证。

(5)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

(6)委托材料。

14.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5.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16.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7.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08〕137 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18.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19.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减免性质代码:11052401、11052501、11059901、11059902、11083901、11083902、11083903,政策依据:财税〔2013〕53 号、财税〔2011〕116 号、财税〔2013〕3 号、财税〔2011〕13 号、财税〔2001〕10 号、财税〔2003〕212 号、财税〔2013〕56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20.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材料。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21.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48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4)房产分配方案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7.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第7篇】纳税人减免税信息申报表如何填写

填写季度销售额<45万元

月度销售额<15万

1.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没有开具发票的收入申报表填写:

2.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开具发票。(只标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其他填写方法看上图)

减征2%部分数据填写: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数据代入主表。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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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消费税减税免税的简述

税收实体法的减税、免税

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征是免征全部税款。

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税基式减免

起征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不到不征、达到全征

免征额,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不到不征,超出才征

项目扣除,在课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其余额作为依据计算税额。

跨期结转,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等在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也等于直接缩小了税基。

税率式减免,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

税额式减免,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另定减征税额。

税收附加与加成

税收附加也称为地方附加,教育费附加。

税收加成,加征一成相当于纳税额的10%。

纳税环节

税法上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生产环节,资源税;流通环节,增值税;分配环节,所得税。

一次课征制,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中只选择某一环节课征的制度,车辆购置税。

多次课征制,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全过程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课征的制度,消费税的卷烟。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期限长短决定因素: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

三种形式:按期纳税(增值税),按次纳税(车辆购置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也称税收行政程序法,是指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步骤、方式、时限、顺序)中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只要是与税收程序有关的法律规范,不论其存在于哪个法律文件中,都属于税收程序法的范畴。

【第9篇】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1月预计销售货物收入20万元,能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

问: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您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0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10篇】企业改制减免税所需资料

成都审计公司,改制审计流程:

1、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进行初步沟通了解,确定财务报表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收费等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2、会计师事务所安排项目组,像被审计单位发送企业改制审计需准备的资料清单;

3、被审计单位按照资料清单准备相关审计资料,并确定现场审计时间;

4、现场审计阶段;

5、审计情况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6、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7、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改制审计所需提供资料清单:

一、财务类资料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明细账、科目余额表、会计凭证;

3、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各项税缴款书;

4、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

5、现金盘点表、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备查类资料1、营业执照(若未三证合一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

2、开户许可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外商企业批准证书、财政登记证;

3、验资报告或入资单、评估报告;

4、车辆、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5、短期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被投资单位会计报表;

6、长短期借款合同、抵押担保资料及合同;

7、产品销售(服务)合同、采购合同;

8、减免税批复等税务批准文件;

9、上年度审计报告;

10、管理当局声明书(事务所提供样本)

本号提供改制审计、专项审计等各类审计服务,关注获取税收优惠政策、免费咨询服务,如有帮助别忘了评论点赞收藏一条龙哦~

【第11篇】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期限

【企业提问】

目前,企业面临改制重组,请问企业改制重组是否有政策支持?如何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图源 视觉中国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根据今年5月发布的《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惠企政策指南》,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改制办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一、受惠对象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改制重组企业

二、办理流程

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改制办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划转时, 符合条件享受契税优惠的申报即可享受;涉及土地增值税可予免征的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收期后的其他 规定期限内提交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税备 案,在符合减免税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资料】契税减免需提供: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及复印件,改制前后 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土地增值税减免需提供:《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办理网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

三、咨询方式

纳税咨询电话:12366

注:贵阳融媒问政主页已开通留言反映功能,网友可点击贵阳融媒问政头像进入主页,点击主页下方菜单栏“我要问政-反映问题”即可。如图所示:

来源:贵阳融媒问政平台

记者:杜立

责任编辑:冉雨生

统筹:杜立

编审:刘昶 陈颖

【第12篇】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以下21种情形的办理流程为您梳理好了,赶紧收藏学习吧。

税收减免备案

【事项名称】

税收减免备案

【申请条件】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 1 份。

1.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1、01012716,政策依据:财税〔2016〕52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 9 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4)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2.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81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相关材料。

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7,政策依据:财税〔2015〕73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5.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8,政策依据:财税〔2015〕74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6.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9,政策依据:财税〔2015〕78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7. 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20,政策依据:财税〔2008〕5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8.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9.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4、01103235,政策依据:财税〔2018〕38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0.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1,政策依据:财税〔2000〕102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11.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12. 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8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查验后退回)。

13.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24),政策依据:财税〔2018〕102 号),应报送:

(1)《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2 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相关合同。

(4)支付凭证。

(5)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

(6)委托材料。

14.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5.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16. 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7.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08〕137 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18.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19.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减免性质代码:11052401、11052501、11059901、11059902、11083901、11083902、11083903,政策依据:财税〔2013〕53 号、财税〔2011〕116 号、财税〔2013〕3 号、财税〔2011〕13 号、财税〔2001〕10 号、财税〔2003〕212 号、财税〔2013〕56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20.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材料。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21. 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48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4)房产分配方案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7.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 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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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近日,备受关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增值税减免政策明确。

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下称“财政部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及对该公告的解读,明确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相比2023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规模是否会减少,需要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宏观统计数据。图/ic

具体来看,相关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所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不同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即: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3%)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新冠疫情以前的2023年,中国就开始对小微企业实施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新冠疫情以来,中国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减免加强,但在具体政策上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三年间也有一些微调: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湖北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31日免征增值税。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中国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月销售额15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在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加大减免力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从上述对疫情三年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出,相比2023年,2023年中国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5万元调回到了10万元,去年免税九个月的月销售额超过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今年起或将重新开始缴纳增值税,但是相比疫情前仍可享受优惠税率(征收率),即: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今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力度似乎在减弱,并不意味着今年的相关优惠的减税规模一定小于去年,因为,减税的基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超过征税标准,有税需交。2023年,受疫情多发、封控措施不断加强以及整体经济形势影响,很可能一部分此前年度需要缴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销售额下滑甚或关门、封店,2023年一些月份或季度根本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也就没有减税额。随着近两个月的疫情防控措施的优化,今年相关企业的销售额回升,反而可能正在享受到减税。因此,考虑到企业具体情况的千差万别,2023年相比2023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规模是否会减少,最终还是需要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宏观统计数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之外,“财政部1号公告”还对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予以明确: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此前,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单纯从政策上看,优惠力度似乎也弱于之前。但这仅仅是字面上的,同样不代表今年该项政策的实际减税规模一定低于去年。

发于2023.1.16总第1077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政策明确

作者:王晓霞

【第14篇】自然人出租房屋减免税政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最新一期“税务讲堂”课程,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吴晓强详细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今天我们学习: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营改增以来,相关政策文件均明确,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相应的月收入不超过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此次免税月销售额标准提高至15万元,为使广大纳税人充分享受红利,我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中延续了此前的规定。

举例说明:一个市民出租商铺,2023年7月初一次性收取半年租金84万元,分摊到每月未超过15万元(84/6=14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第15篇】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第16篇】车辆购置税挂车有减免税优惠吗

资料图 图片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31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公告称,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公告表示,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将减征挂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三、对挂车产品通过标注减征车辆购置税标识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注减税标识。

1.国产挂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2.进口挂车:汽车经销商或个人上传《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和个人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减税标识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信息传送给国家税务总局。

(三)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后的减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征手续。

四、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标注挂车减税标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保证车辆产品与合格证信息或者车辆电子信息相一致。对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企业和个人,经查实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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