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适配人群注册建造师,施工项目经理,安管人员使用场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施工现场执法检查,项目经理履职监督
制定目的怕项目经理乱来出事,想用扣分逼他守规矩,让工地少出问题、少死人。
适用范围只管建筑工地的项目经理,管他怎么干工程、怎么保安全、怎么管质量。
职责分工住建部门的人查现场、打分数;项目经理自己盯工地;公司老板要换掉被停职的人。
禁止行为不能无证上岗、不能瞒事故、不能造假报告、不能偷工减料、不能不验收就施工。
检查与监督检查时当场记分,超6分就多查你工地,满12分就停职一年,还要去上课学规矩,公司得马上换人。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

适配人群吊篮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使用场景幕墙安装,高层建筑施工,吊篮移位
制定目的吊篮出事多,人命关天,得管住租赁安装使用这些环节,让干活更安全些。
适用范围管杭州工地所有吊篮的租、装、拆、用这些事。
职责分工市质安总站牵头,区站盯着自己地盘,租赁单位修保养,使用单位每天检查,总包组织验收。
禁止行为不能租没证的吊篮,不能用淘汰的、超龄的、检测不过的、缺保护装置的吊篮,不能让没证的人装拆。
检查与监督装完要检测,十五天内去监督站登记;移位重装要再验收;每天班前检查,停五天以上要专项查;查到没做就整改,不改就停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使用)设备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租赁(使用)。

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 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条 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装拆。无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持有《登高架设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吊篮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时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三)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安装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 吊篮安装完毕并自验合格后,报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和《杭州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自检测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程受理的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吊篮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二次移位安装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存现场备查。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制定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专业人员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每班作业前,使用单位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对吊篮实行专项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吊篮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二)审查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吊篮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三)提供和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和安装、拆卸安全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四)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五)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派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适配人群总承包单位负责人,分包单位安全员,现场防火负责人使用场景建筑工程施工,临时宿舍管理,明火作业现场
制定目的工地容易着火,烧了人和房子就糟了,想让大家天天注意防火,别出事。
适用范围施工单位和所有干活的人,管工地里所有跟火有关的事,比如宿舍、用电、焊火、存材料。
职责分工总承包单位带头,分包单位听他们的话;每个工地设一个防火负责人,盯日常检查;工人也要学防火知识。
禁止行为消防车道不能堆东西;宿舍不准用可燃板搭,不准卧床吸烟,不准用大功率电器;明火作业不许没审批、没看护、没灭火器;氧气乙炔瓶放太近或靠火太近。
检查与监督开工前就得编好消防方案、画好消防图、定好应急预案,还要演练;平时要查消防器材、查宿舍、查用电,每月至少一次检查;查出来问题当天改,不改就停工;安全员天天巡,项目经理每周看。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1)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工作;

(2)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制度,确定岗位防火职责;

(3)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开展防火知识培训和宣传,按工程进度落实相应的消防措施;

(4)检查落实施工现场宿舍和临时办公房的防火措施;

(5)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2.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图,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2)施工单位应当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4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3)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灭火器材,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4)建筑施工现场必须按照使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序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气焊工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必须开具用火证,设置专人看护,配备灭火器具。5级(含5级)以上风力应停止室外电、气焊切割作业。

(5)建筑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

(6)施工现场要由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队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及演练。

(7)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施工管理。临时用电施工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8)建筑工地工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备用状态。

宿舍不得设置于在建建筑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不得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

(9)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搭设,用电符合防火规定。

(10)建筑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有专人管理灶火。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

适配人群安拆单位,租赁企业,使用单位使用场景群塔作业,设备安拆,工地维保
制定目的怕出安全事故,保护工人和工地安全,让设备用得安心些。
适用范围管塔吊、升降机这些大家伙,管买、租、装、用、修、检全过程。
职责分工省里建管局牵头,市县级建委盯着本地,安装单位对装拆安全负责,使用单位管日常操作。
禁止行为不能买淘汰的、禁用的、不达标的、缺保护装置的设备;报废的不能接着用或转卖。
检查与监督装前要编方案交底,装完必须检测验收才准用;每月检查留记录;没做到就停工整改,查到问题扣设备清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购置与报废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它资料。

第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 安装与拆卸

第九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活动。

第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安装、拆卸作业前,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或者拆卸合同;

(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安装验收资料;

(四)检测资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未实行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三)产品合格证和注册商标;

(四)安装合同;

(五)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报告。

登记部门应当按机种分类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报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及相关专业标准。

第十九条 租赁企业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达到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的要求。

出租企业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群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塔机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使用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帐簿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责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

第三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数量;

(二)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桩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____年4月1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规定

适配人群施工企业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项目管理层使用场景工程承揽,安全管理,安全培训
制定目的施工太危险,常出事。想让工地少死人,大家干活心里踏实点。
适用范围管所有建筑公司,管他们怎么盖楼、怎么保安全。
职责分工老板是第一责任人,安全部门天天盯,项目经理现场抓落实,住建局不定期查。
禁止行为没许可证不能开工,不能用淘汰的老设备,不给工人发安全帽不行,钱不能省在安全上。
检查与监督每季度自查一次,安全部门每月检查,年底汇总打分,分数低的停工整改,再犯就通报批评。

基本规定

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实施安全生产体系管理。

4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6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7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

9 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10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组织分析评估,实施改进活动。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用电

适配人群工程部人员,电工持证者,施工单位负责人使用场景建筑工地,安装施工,临时用电
制定目的施工用电乱,容易出事,想让大家安全用电,别乱接线,电费算清楚。
适用范围所有施工单位,管接电、用电、线路维护、电费交纳这些事。
职责分工工程部牵头批方案、查电表、停供电;用电单位自己装维护、交电费;电工必须有证才能干。
禁止行为没批方案就接电不行;没证的人碰电线不行;私改电表接线不行;发现隐患不修不行。
检查与监督工程部每月20到25号抄表,按单子扣钱;查到乱接罚500到1000元;电表不准重校;隐患不改就拉闸;月底前完成检查,没做到当场处理。

建筑安装施工用电管理规定

为加强施工用电的管理,保障安全用电,规范施工用电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1.所有施工及配合施工单位用电均由工程部统一管理,用电单位必须持用电方案经工程部审核批准,并严格按批准方案认真组织施工。

方案未经工程部批准,擅自接电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承担当月分表与总表的全部差额。

2.各用电单位用电安装及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电工上岗证者不得进行该项工作。

3.一级配电柜内,必须使用计量合格的电表进行计量,并对各自的电表计量负责,工程部有权要求用电单位对所用电表重新进行校验。如经检查发现由于私自改动接线方式,造成电表计量不准或倒走,一律按窃电论处。

4.电费的收取。抄表日期:每月20~25日,按照供电局电费单据实收取,在每月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5.各用电单位对各自的用电线路负有维护管理责任,应经常对所属用电线路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若用电线路存在安全隐患,而不能得到及时整改,工程部将停止供电。

本规定由工程部统一解释。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

适配人群电工,架子工,塔吊司机使用场景临时用电,脚手架搭设,基坑临边
制定目的怕出安全事故,让安全工作有规矩可依,大家干活心里有底,不出乱子。
适用范围管所有现场干活的人,管用电、脚手架、防护、基坑、特种作业、消防、文明施工、货车这些事。
职责分工安全员牵头查问题,班组长带着工人执行,项目经理盯着落实,不听话就罚钱。
禁止行为配电箱里放杂物、电线拖地上、不系安全带、没证开塔吊、私拉电线、在禁烟区抽烟、酒后开车。
检查与监督每天有人巡检,发现就开罚单,当天整改完,没改就翻倍罚,再不改停工,罚款从工资扣。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切实搞好安全生产,使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做到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特制定本项目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章 现场临时用电

1、对施工现场配电箱、开关箱的要求:

(1)施工现场中使用的配电箱、开关箱门应有锁有防雨措施,箱内严禁有杂物及工具,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2)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裂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所。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3)施工现场配置的配电箱、开关箱应有编号、负责人标志,缺少一项罚款500元。

(4)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要求箱底与地面和垂直距离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箱底与地面和垂直距离为0.6-1.2m。一项不符合罚款1000元。

(5)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框架要做保护接零;配电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并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一项不符合罚款1000元。

(6)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使用,严禁混用,否则罚款2000元。

施工现场的电缆线路应采用穿管埋地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设,如有发现罚款1000元。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与保护接零连接,专用保护接零由工作接地、配电室的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的零线接出,施工现场的所有电气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部分,应做保护接零。包括以下5个部分:

a、电机、电器、手持电动工具和照明器具的金属外壳;

b、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c、配电屏、配电箱的金属框架;

d、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

的金属门;

e、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设的钢管和钢管外架。

以上任何一个处不符合规定罚款1000元。

电工必须经过培训、考核,经有关部门发给的合格证才能上岗作业,非电工严禁拆改电气设备,如有发现罚款2000元。

不准使用破损,老化及未包扎好的电缆线,如有发现罚款1000元。

电动工具没有定期安全检验的有效合格证,没有漏电保护器,或绝缘损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第二章 脚手架作业

发现以下隐患每条每次罚款1000元:

1、高处作业未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的架子临空一侧没有安全网,高处作业的平台、陡坡、架子临空一面必须有1.5米高的安全护栏;

2、脚手架基础必须硬化处理满足承载力要求,不积水,不沉降;

3、脚手架必须按要求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横扫地杆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举底座下20cm立杆上;

4、纵向水平杆宜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

5、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并设置安全网和防护栏杆;

6、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2m;立杆必须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7、确保脚手架的整体性,不得与井架、升降机一并拉结,不得截断架体;

8、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9、运至地面的材料应按指定地点随拆随运,分类堆放,当天拆当天清,拆下的扣件、铁丝集中处理;

10、施工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应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现场严禁吸烟;

11、脚手架搭设拆除必须是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持证上岗;

12、严禁凌空透支杆件、物料、扣件及其他物品不能乱扔;

13、严格控制施工荷载,不得集中堆料施荷;

14、脚手架验收合格之前严禁使用;

15、脚手架架杆、扣件等材质必须合格。

第三章 安全防护措施

1、脚手架的通道口应设置安全通道,通道上空搭设安全防护棚,防护棚用双层脚手板铺设,层间相隔0.8m,两侧用脚手板绑扎,并用安全网封闭维护。在出入口上方设醒目安全标牌。违者罚款1000元。

2、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并经常检查,不使用破损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违者罚款200元每次。

3、进入工地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不许留长发、长辫,不许戴围巾、穿裙子,违反一项罚300元。

4、根据高处作业“四口”临边防护要求,设1.2m高防护栏杆,横杆不少与3道,下设300mm高踢脚板,对预留洞口采取严密封盖,对电梯井洞口设1.2m高固定栅栏门,竖井每层管架上铺脚板封闭,每三层加设安全网一道;楼梯均设栏杆扶手,用安全网围护。有一处不合格罚款1000元。

5、主要通道口设安全警示牌,保证足够的采光和照明,违者罚款500元。

6、严禁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违者罚款500元。

7、施工现场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设备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屏蔽范围以外,应安避雷装置,违者罚款1000元。

8、高处作业严禁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或骑坐在栏杆上休息,违者罚款1000元。

第四章 基坑施工

发现以下隐患每次罚款1000元:

1、应设置临边防护栏杆由二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横杆离地高度为1.2米,下横杆杆离地高度为0.6米,立杆应牢固可靠;

2、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

3、所有护栏用红白油漆刷上醒目的警示色,悬挂提示标志,护栏周围悬挂“禁止翻越”、“当心坠落”等禁止、警告标志;

4、基坑周围应明确警示堆放的钢筋线材不得超越基坑边3米范围警戒线,基坑边警戒线内严禁堆放一切材料;

5、当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沿基坑周边防护栏处应设置一明排水沟,排除雨季的暴雨突然而来的明水,防止排水沟泄水不及,在基坑一侧设一积水池,并及时将积水抽抽走;

6、坑边堆置材料包括沿挖土方边缘移动运输工具和机械不应离槽边过近,距坑槽上部边缘不少于2米,槽边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7、基坑边沿应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当心基坑、当心塌陷、当心坠落、必须佩戴安全帽”等标志,夜间悬挂红色警示灯。

第五章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

1、塔吊、施工升降机安装或搭设完毕,无办理验收(包括阶段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的,(经验收签证单为依据)每出现一例罚款6000元。

2、升降机司机应严格遵守《施工升降机安全操作规程》 ,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擅离职守,严禁带病运行,违者罚款2000元。

3、切割机、圆盘锯、电动砂轮机要有护罩,违反一项罚款500元。

4、严禁无证驾驶、违章驾驶、酒后驾驶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5、严禁翻斗车、自卸车车厢载人,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6、不得在机车车辆下、机械设备等下面或有倒塌危险、有毒气体和过分湿潮的地点附近休息、饮食、乘凉或避风雨,如有发现每人每次罚款500元。

7、非机械操作人员及电工操作人员,不得玩弄、修理机(电)械设备,违者罚款500元,并对机械造成危害的视机械损害程度进行赔偿。

8、电工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工程机械(含起重设备)操作手、建筑登高架设作业者,以及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定义的其他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人每次罚款2000元。

9、电气焊时,电焊工应严格按照《电气焊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好劳保用品,戴好防护镜和面罩。发现违规每次罚款500元。

10、现场内电气焊时,看火人未到位,无防护措施的,罚款1000元。

11、班组动火作业气瓶摆放距离不足5米,离动火作业不足10米的,罚款1000元。

第六章 消防措施

1、用电安全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子、碘钨灯等大功率电器;

以上违规行为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2、用火安全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不开具动火证私自动火的罚款3000元。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10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违者罚款1000元。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 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违者罚款1000元。

3、严禁在禁烟、禁火场所抽烟,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4、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5、在建建筑物内住人罚款2000元。

6、严禁乱丢擦拭物(破布、棉纱、纸张等)、易燃物、废油罚款500元。

第七章 文明施工

1、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赤膊,赤脚等行为,违者罚款300元。

2、在施工现场打闹,赌博等不良行为,如有发现罚款5000元。

3、施工现场严禁打架,群殴,闹事等行为,如有发现罚款10000元。

4、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违者罚款2000元。

5、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站,严禁随意倾倒生产、生活垃圾,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违者罚款5000元。

6、严禁酒后作业,如有发现每人每次罚款1000元。

第八章 货车管理

1、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有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硬牌照、保险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驾驶员严禁驾驶车辆上路,如有发现罚款2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都由当事人自负。

2、严禁带病作业,确保车辆灯光齐全,制动有效,配备灭火器,后视镜、雨刷、防火排气筒等安全附件完好,如有发现罚款1000元。

3、车辆驾驶员车辆进入厂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场内有关规定,严禁超速、超重、超宽,或运输危险物资,如有发现罚款3000元,由此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车辆驾驶员全面承担。

4、车辆驾驶员要杜绝酒后驾车,如有发现罚款2000元,因酒后驾车发生的责任事故由车辆驾驶员自负。

5、车辆驾驶员须定车定人,不得将车辆转借他人或者交于无证人员驾驶,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6、车辆驾驶员车辆在场内作业,造成甲方、车辆驾驶员人员安全事故、设备设施的财产损失或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车辆驾驶员承担,并罚款1000元。

7、倒车卸料时,必须服从指挥,注意周围人员,发生异常立即停车,严禁在高压线下进行清洗作业,如有发现罚款1000元。

第九章 安全管理

1、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正常的安全检查,各班组必须认真配合检查和整改,不得阻挠,打击报复或辱骂检查人员,违者罚款2000-10000元,情节严重的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2、对项目部、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未及时整改或不积极配合的给予经济处罚5000元;第二次复查仍未整改的加倍罚款10000元;屡教不改,令其停工整顿,并给予3万元罚款。

3、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伤安全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均由责任分包单位承担,项目部并根据发生事故严重程度对分包单位进行罚款:

a、发生轻伤事故 (一般伤害不太严重,休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的处以5万元罚款。

b、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以10万元罚款。

凡具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①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 以上的;

④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⑤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拇指

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屈、残废的;

⑦脚部伤害:脚趾断二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⑧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⑨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c、发生死亡事故罚款15万。

死亡事故:指死亡(含伤后一个月内死亡)3人以下事故。

d、发生重大死亡事故 罚款15万×伤亡人数。

重大死亡事故 :是指死亡3人或3人以上、特大事故死亡人数以内的事故。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安全

适配人群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防火负责人使用场景施工现场,明火作业,临时宿舍
制定目的工地容易着火,怕烧起来没人管,想让大家都盯紧防火这事,不出大事。
适用范围施工单位和所有干活的人,管现场所有跟火有关的事,比如宿舍、用电、焊火、材料堆。
职责分工总承包单位带头,分包听总包的;总包指定一个领导当防火负责人,天天盯着检查;工人也要学防火知识。
禁止行为消防车道不能堆东西;宿舍不准用可燃板搭;不准卧床吸烟;不准乱接电线;明火作业不办证不行;氧气乙炔瓶摆太近不行。
检查与监督开工前就得编好消防方案、画好消防图、定好应急预案,还要演练;灭火器要摆好、标清楚、常检查;每月查隐患,发现就改,不改就罚;消防培训每季度至少一次。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1)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工作;

(2)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制度,确定岗位防火职责;

(3)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开展防火知识培训和宣传,按工程进度落实相应的消防措施;

(4)检查落实施工现场宿舍和临时办公房的防火措施;

(5)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2.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图,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2)施工单位应当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4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3)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灭火器材,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4)建筑施工现场必须按照使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序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气焊工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必须开具用火证,设置专人看护,配备灭火器具。5级(含5级)以上风力应停止室外电、气焊切割作业。

(5)建筑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

(6)施工现场要由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队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及演练。

(7)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施工管理。临时用电施工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8)建筑工地工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备用状态。

宿舍不得设置于在建建筑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不得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

(9)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搭设,用电符合防火规定。

(10)建筑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有专人管理灶火。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

适配人群项目安全员,工地后勤主管,食堂管理员使用场景工地生活区,食堂运营,临时厕所
制定目的工人住得差容易生病,吃不好会拉肚子,设施不全不安全,要让大家住得安心、吃得放心、用得顺心。
适用范围管所有在工地生活区的人,宿舍、食堂、厕所、洗澡间、活动室这些地方的事儿。
职责分工项目经理牵头,工长日常管,门卫看大门,卫生员天天查,安全员不定期抽查,记录本子都得写清楚。
禁止行为宿舍不能超16人挤一间,床铺不能搭三层,食堂生熟刀具不能混用,厕所不能没人打扫,垃圾不能乱倒乱堆。
检查与监督每月5号前项目部检查一遍,不合格的3天内改完,再不行就停工整改,检查结果贴公告栏,工人可提意见。

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定

1.1生活设施设置规定

1.1.1生活区必须设施传达室(门卫室)、办公室(或医务室)、宿舍、食堂、厕所、洗设施、水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职工夜校、密闭式垃圾箱等临时设施。

1.1.2宿舍的设置和管理

1)宿舍内必须保证瞩要有生活空间,宿舍内住宿人员人均面积不应小于是.5平方米,通道宽度不少于0.9米,每间住宿人员不准超过16人。

2)宿舍内必须设置单人铺,床铺高于地面0.3米面积不注于1.9x0.9增方米,床铺间距不得注于0.5米,床铺搭设不超过2层,床头设有姓名卡。

3)宿舍内设置样式统一的生活用品专柜,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4)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

5)宿舍夏应有防暑降温和防蚊蝇措施,冬季有取暖和防煤气中毒的措施。

1.1.3食堂

1)食堂必须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库房和燃气存放间。并配备必须的排风设施和水消毒设施。

2)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磁砖,地面硬化,保持墙面、地面干净。

3)食堂必须设置隔油池。

4)食堂制作间的下水管线与汗水管理连接,保证排水畅通。

5)制作间必须有生熟分开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及在存放柜。

6)库房内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的密闭容器,应有距墙中地面大于20厘米的粮食存放台。

7)食堂必须必须设置密闭式泔水桶。

1.1.4厕所

1)生活区内必须设置水冲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

2)厕所墙壁屋顶严密,门窗齐全,采用水泥地面。

3)厕所大小要根据生活区人员的数量要求设备。

1.1.5洗设施

1)生活区必须设置满足施工人员使用的水池和水龙头

2)洗设施的下水管线应与污水管线连接,必须保证排水畅通。

1.1.6淋浴间

1)淋浴间必须设置冷热水管和沐浴喷头,保证施工人员定期洗热水澡。

2)沐浴间内必须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

3)沐浴间内怕下水管线必须与汗水管线连接,必须保证排水通畅。

4)沐浴间的用电设施必须满足用电安全,灯必须安装防爆灯具和防水开关

1.1.7文体活动室

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和必要的文体活动用品

1.1.8办室室(或医务)

应配备药箱及一般常用药品以及绷带、止血带等急救器材。

1.1.9开水房

设置开水炉或饮水保温桶

1.1.1.通讯设施

生活区内应为工人设置必要的通讯设施。

2、生活区的管理规定

2.1.一般规定

2.1.1生活区与施工区严格分开,采用颜色、样式统一的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进行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2.1.2生活区必须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满足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汛、防洪等要求。

2.1.3生活用房必须安全牢固、美观,并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设。

2.1.4生活区的各种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安全防范的要求。

2.1.5项目部要定期对生活区住宿人员进行安全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等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

2.1.6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卫生防疫、消防、生活设施的使用、维修和生活管理等各项按理制度。

2.2卫生主防疫管理

2.2.1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防疫管理规定,财务室工,并制定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突发疾病应急预案。

2.2.2生活区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扫消毒。

2.2.3生活区必须有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

2.2.4生活区垃圾必须存放在密闭式容器中,并及时清运,生活垃圾不得与建筑垃圾混夏放、合运输和消纳。

2.2.5厕所必须有专人负责,及时清扫,定期消毒。

2.2.6项目部要配备生活区卫生监督员,对生活及个人卫生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2.2.7施工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2.3食品卫生管理

2.3.1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依照食堂规模的大小,入伙人数的多少,应当有相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场所及必要的上下水等卫生设施。要做到防尘,防蝇,与污染源(污水沟,厕所,垃圾箱等)应保持30m以上的距离。食堂内外每天做到清洗打扫,并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

2.3.2采购运输要求

1)采购外地食品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县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必要时可请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复检。

2)采购食品使用的车辆,容器要清洁卫生,做到生熟分开,防尘,防蝇,防雨,防晒。

3)不得采购制售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异味或《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3.3贮存、保管要求

1)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建筑工程使用的防冻盐(亚硝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各单位要设专人专库存放,严禁亚硝酸盐和食品同仓共贮,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贮存食品要隔墙,离地,注意做到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食堂内必须设置合格的密封熟食间,有条件的应设冷藏设备。主副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

3)盛放酱油、盐等副食调料要做到容器物见本色,加盖存放,清洁卫生。

4)禁止用铝制品、非食用性塑料制品盛放熟菜。

2.3.4制作过程的卫生要求

1)制作食品的原料要新鲜卫生,做到不用腐败变质的食品,各种食物要烧熟煮透,以免食物中毒的发生。

2)制作过程及刀、墩、案板、盆、碗及其他盛器、筐、水池、抹布和冰箱等工具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

3)工地食堂一般情况下禁止供应生吃凉拌菜,以防止肠道传染疾病。剩饭菜要回锅彻底加热再食用,一旦发现变质,不得食用。

4)公用食具要洗净消毒,应有洗手和餐具洗涤设备。

5)盛放丢弃食物的桶(缸)必须有盖,并及时清运。

2.3.5炊管人员卫生要求

1)凡在岗位上的炊管人员,必须持有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办理的健康证和岗位培训合格证,并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2)凡患有痢疾,肝炎,伤寒,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皮疹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制作工作。

3)民工炊饮人员无健康证的不许上岗,否则予以经济处罚,责令关闭食堂,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4)炊饮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发帽,做到“三白”(白衣,白帽,白口罩),并保持清洁整齐,做到文明操作,不赤背,不光脚,禁止随地吐痰。

5)炊饮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卫生,要坚持做到四勤(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

2.3.6开炎炉和盛水容器必须保持清洁,定期清洗消毒,设专人管理。

2.4安全保卫消防管理规定

2.4.1生活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出入大门要有专职门卫,禁止外来人员随便进出,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

2.4.2生活区应配备专兼职保安人员,负责保卫消防工作的实施。

2.4.3生活区宿舍内不得留宿外来人员,特殊情况必须留宿的,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报保卫人员备查。

2.4.4生活区风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齐全有效,成立义务消防队,明确消防责任人。

2.4.5生活区内的用电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照明用电和夏季降温、冬季取暖用电分开分路设置,宿舍照明采用36伏低压电,配备低压变压器,杜绝私拉乱接现象,生活区单独设置手机充电房。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用电设施符合安全、消防标准

2.4.6用火点和燃气不能旋转在同一间房间内,必须分开。

2.4.7生活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化学危险品。

2.5环境保护管理

2.5.1生活区内地面必须平整夯实,并须有绿化或美化措施

2.5.2生活垃圾分存放

2.5.3严禁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渣土混合运输、消纳

2.5.4食堂隔油池必须有专人负责,及时清掏。

2.5.5控制噪声污染,减少对周国居民的影响。

2.施工现场和料具管理规定

2.1一般规定

2.1.1施工作业、材料存放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应七分清晰的,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1.2施工现场大六内尖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公共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民、文明施工制度板施工,施工现场的各种上标识牌字体正确规范、工整美观,并保计整洁完好

2.1.3建立门卫管理制度,并配备门卫值班人员。

2.1.4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卡

2.1.5在建工程内、食堂、库房不得兼作宿舍。

2.1.6施工现场应使用节书龙头和节能灯具,杜绝长流水和长明灯。

2.2施工围挡及出入口管理规定

2.2.1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市区主要路段围墙(围挡)坚固、严密,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围墙使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其构造应牢固可靠中。围挡应连续设置,特殊情况不能围挡的,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2.2.2距离交通路口20米满园内设置施工围挡的,围挡1米以上尖采用通透性围挡发,不得影响交通路口行车视距

2.2.3施工现场的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大门止标有企业标识,门卫必须统一着装,穿戴整齐。

2.2.4施工现场大门明显处为设置公示牌、公示牌上包括在以下内容

,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政府监督人员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标牌的面积不得小于0.7x0.5米(长x高)字体为仿宋体,标牌底边地面不得低于1.2米。

2.2.5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冲洗车辆的洗车池或专业化洗车设备,车辆出场时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确保不将泥沙带出现场,清洗运输车辆的污水要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以及河道、水库、湖泊、渠道或在施工现场综合循环再利用。每日对工地出入口及周边定进清扫,保证清洁。

2.2.6施工现场严禁居住家属,严禁家属、居民、小孩在施工现场穿行、玩耍。

2.3现场场容管理规定

2.3.1项目部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进行硬化,其他场地应进行覆盖或绿化,土方必须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固化措施。

2.3.2做艰施工现场的洒水降尘工作,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同时进行洒水降尘。

2.3.4现场必须采取排水措施

2.3.5现场脚手架架体必须用绿色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密目安全网要定时清理,破坏的要及时更换,保持干净、整齐、清洁。

2.26施工现场应合理悬挂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和警示牌,标牌悬挂要牢固可靠,美观大方,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面和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都必须有性悬挂睥安全警示标牌。

2.2.6施工现场暂设用房应整体采用阻燃材料搭建板式活板房,搭设要美观、整齐、牢固。

2.4现场环境卫生和防疫管理规定

2.4.1项目部就好当根据建筑垃圾减排处理和绿色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和产生,对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无法再利用的实行集中分类管理,及时安排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清理外运消纳。

2.4.2项目部应及进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2.4.3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在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和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2.4.4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密闭式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的清理应当搭讪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或使用电梯井道做垃圾通道使用。

2.4.5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分类收集、贮存。

2.4.6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站必须具备密闭、节能、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措施。

2.4.7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不得乱堆乱放,不得混装混运,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符合当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标准标识要求的规定,能在施工现场进行资源化处置的建筑垃圾可以在施工现场就地处置,不能在施工现场资源化的必须运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

2.4.8不得将建筑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物品混放入建筑垃圾。

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2.4.9不得在施工现场燃融沥青、焚烧油毡、油漆及其它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要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夜间施工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居民公告

2.4.10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应有明确划分,设置标志牌,明确卫生责任人,施工现场区域和生活区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办公室更衣室要保持清洁有序。施工区域不得晾晒衣物和被褥。

2.4.11施工现场合理设置卫生设施,严格随地大小便。

2.4.12施工现场应制定卫生急救措施,配备保健药箱、一般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

2.4.13施工现场工人患有法定传染病或是病源携带者,应及时到进行就医治疗,直至卫生防疫部门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2.4.14对人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做好职业健康体检,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防护用品。

2.4.15项目部应应制定暑期防暑降温和冬季生活取暖措施。

2.3.料具管理规定

2.3.1施工现场材料、机械设备、配电设施、消防器材等应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统一布置,标识清楚。

2.3.2施工现场材料应当绘制材料堆放平面图、现场内各种按平面布置图统一布置,明确各责任区域的划分,确定负责人。

2.3.3各种料具,分规格码放整齐、稳固,做到一头齐、一条线;码成丁、成行、高度不超过1.5m,砌块不超过1.8m,沙石、散料成堆,界限清楚,不得混杂,随用随清。各种材料要悬挂统一标识牌,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应随着材料的更换而及时更换。材料存放场地要平整夯实,有排水措施。

2.3.4施工现场应根据各种材料的性能建立材料保存、保长安街措施、制定材料保存、领取、使用的各项制度。

1)施工现场不使用的施工材料、施工机具和设备要及时清运出场。

2)施工现场的材料码放应采取、防雨、防潮、防晒、防冻、防火、防爆、防锈蚀、防损坏等措施。

3)贵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应分类储存在专用库房内,专库、专管并制定防火措施

4)建筑物内外的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并封闭存放,水泥库内、外散落灰,必须随时清、用,水泥袋认真打包回收要及时清理,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等处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

5)施工现场除边坡支护和注浆外,不得搅拌混凝土,现场砂石料存放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散落灰、废砂浆、混凝土必须及时清理。

6)严格遵守领、退料手续。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

适配人群项目经理,安拆单位,设备管理员使用场景建筑工地,群塔作业,设备安拆
制定目的怕出事,保人命和财产安全。按国家法律和公司需要定的,让设备不乱来。
适用范围管项目部所有起重机械,包括买、租、装、用、修、检这些事。
职责分工公司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总管,质安科具体干,项目经理盯自己项目,安装单位干活。
禁止行为不能买淘汰或禁用的设备,不能用没证的人装拆,不能用缺保护装置的机器,不能让坏机器继续跑。
检查与监督装完要检测合格才准用,每周检查做记录,日常保养天天搞,查出问题马上改,不改就停工罚款,质安科不定期查,项目经理兜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公司经理部和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有公司质安科负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相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安装和我检验检测除接受公司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备采购与报废

第五条公司所属项目部或者个人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买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买:

一、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

二、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项目部自行研制制造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公司技术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公司所属设备租赁公司或项目部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买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及其它资料。

第八条公司所属设备租赁公司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

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安装与拆卸

第十条公司所属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地基基础施工方案必须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项目部对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分包单位,应审查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分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施工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检查监督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分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位移、顶升、附着、拆卸等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作业过程的安全负监管责任。

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分包单位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公司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项目部应当设备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设备安装单位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项目部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安装或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现场管理人员与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的拆装工艺。

第四章检验检测与验收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项目部应当要求安装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安拆单位相项目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项目部应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查资格的检测机构对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与检测机构、安装单位及设备产权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后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收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安拆人员证件。

二、安装或拆卸合同;

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安装验收资料;

五、检测资料(检验报告书)

六、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交给项目部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由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项目部,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项目部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章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变化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湖南省相关专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做记录。

第二十五条实行总承包的群塔作业现场,项目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群塔进行作业的,项目部应向建设单位要求与其他施工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当经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加节、升附着必须由安装单位完成;加节、升附着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与项目部必须履行验收签字手续后,设备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机构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及安装技术和资料;

二、租赁合同及安拆合同

三、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安拆人员证件;

四、安拆施工方案;

五、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开工条件审查记录;

六、起重机械设备及应急救援预案,基础施工图、验收记录;

七、特种设备救援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检验报告书》

八、塔机群塔作业防碰撞方案和起重机械设备方案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九、加节、升附着验收记录;

十、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十一、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及交接班记录;

十二、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第三十条项目部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管理,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定人、定机,要求人人有岗有责,机器台台有人操作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并制定定期检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对起重机进行动态监测病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进行处理。对于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会同公司管理部门对问题进行处理,问题处理后应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做好记录,保障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一、日检。由司机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主要内容为清洁卫生,润滑传动部位,调整和紧固工作,通过运行测试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性,监听运行中无异常声音。

二、周检。由项目部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维修工和司机共同进行。除日检项目外,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检查器、紧急报警装置的灵敏、可靠性,通过运行观测传动有无异常响声及过热现象。

三、月检。有公司管理部门和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周检项目外,主要对起重机械的动力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运行机构、液压系统进行状态检测,更换磨损、变形、裂纹、腐蚀的零件部。对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馈电装置、控制器、过载保护、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通过测试运行检查起重机械的泄露、压力、温度、震动、噪声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对起重机械的机构、支撑传动部位进行状态下主观检测,了解掌握起重机械技术状态。

四、年检。由公司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与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月检内容外,主要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参数检测、可靠性试验,通过检测仪器,对起重机械隔工作机构运动部件的磨损、金属结构的焊缝、测试探伤,通过安全装置及部件的试验,对起重设备实运行技术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大修、改造,更新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十二条公司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对司属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作业人员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判定部合格权,决定返修权,停工权,罚款权。

第七章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三条设立由公司质安经理牵头,质安科为主,项目经理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包括对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协作等,并定期组织现场演习。项目部应根据起重机械特点、范围,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编制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四条若发生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项目部应立即想公司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第八章岗位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公司设备租赁公司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立即整改,直至合格,并处壹万元的罚款。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项目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合格,并处伍仟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援追究相关行事责任,项目责任人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一、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

二、项目部无专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上岗或人证不符的;

四、未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

五、使用未经检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

六、机械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施工机具易损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不合格及投入使用的;

七、无批准的起重机械设备地基基础施工方案和验收记录的;

八、无起重机械及其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的;

九、无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及交接记录的;

十、无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的;

十一、无加节、升附着验收签字手续,设备即投入使用的;

十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其它所需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的;

十三、无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弄虚作假的;

以上罚款有项目负责人支付。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停职处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者其他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全年工资总额20%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与撤职处分,五年内部的在担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项目负责人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体经济管理的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优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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