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 适配人群 | 社团负责人,指导教师,团委干部 | 使用场景 | 社团成立,年度审核,经费监管 |
|---|---|---|---|
| 制定目的 | 怕社团乱来,想让活动有规矩。让校园热闹点,帮学生多学点东西,别光上课。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学生社团,管成立、活动、钱、换人、解散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团委牵头干活,党委盯着,宣传部学工处帮忙。团委查成立、年检、管钱、处理问题。 | ||
| 禁止行为 | 不能搞违法活动,不能乱收钱,不能私刻公章,不能在校外瞎跑,不能用社团名骗人。 | ||
| 检查与监督 | 团委每学期查一次,不按时登记就停活动。没按章程办就警告,再犯就解散。60天内不招够20人就不让成立。 | ||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我院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按照我省高校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经过学院批准,由本院学生自愿组织参加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我院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江苏省委、江苏省教育厅和我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管理指导思想:
(一)以*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提倡百花齐放。
(二)加强自身建设,发挥“三自”作用为主要原则,全面有效的对学生社团进行调控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三)锻炼学生能力,丰富校园生活,陶冶学生思想情操,提高学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探索和推进校园文化社团化的发展之路。
第五条学生社团受学院党委领导,在学院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的协助下,由学院团委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学院学生活动经费统一划拨和管理、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经费由院团委统一管理,各社团应有计划地合理使用,并自觉遵守学院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学院团委审查同意,报党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院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的类别进行申请。我院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学院团委。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人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具备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和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和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院团委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院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0天内,院团委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适当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院内已经有性质、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六)院内条件或社团条件不具备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院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我院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院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院团委申请年度审核,每学年初进行登记。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必须经院团委批准。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可以根据需要创办面向校内的报刊,但报刊内容应限定在本社团宗旨范围内。在正式创刊之前,要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办刊(报)宗旨、登载内容、出版周期、经费来源以及编辑人员组成等有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印刷、散发和张贴自办报刊。
第二十条我院学生社团只允许在学院范围内开展活动,开展社会活动必须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学生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报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秘书处批准,并按照《江苏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学生社团开展跨校活动的暂行管理办法》进行。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针对社团的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的财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
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院团委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的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物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学院团委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消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部门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我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九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院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天内向学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天内报学院团委核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学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院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字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学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上交学院团委统一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院团委应当定期对全院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校级“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团成员”并对其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不接受学院团委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进行整顿后未有起色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年不足2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院团委共同制定
某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
| 适配人群 | 学生团体负责人,指导教师,院团委干部 | 使用场景 | 社团筹建,活动审批,纳新备案 |
|---|---|---|---|
| 制定目的 | 怕学生乱搞团体,没人管出事。想让团体健康活动,帮学院添点文化气。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学生自己拉的团,比如兴趣社、文艺队这些活动组织。 | ||
| 职责分工 | 院团委牵头登记发证,系部团总支管自家社团,老师要盯紧指导,学生干部按章做事。 | ||
| 禁止行为 | 不能搞老乡会,不能影响上课,不能收硬性会费,不能刻公章,不能拉校外人入会。 | ||
| 检查与监督 | 开学两周内注册交计划,活动提前一周申请,院团委每学期查一次,不注册就自动散,没按计划干要被提醒或处理。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成立和参加学生团体的权利,维护学生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促进学院的科学、人文氛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团中央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团体是我院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和自身实际需要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当经学院审查同意,并依照本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各级学生党团组织;
(二)按照学生会章程组成的学生会组织;
(三)班级组织。
第四条 学院提倡、鼓励、引导和支持学生团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积极向上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院为学生团体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二)组织学生团体必须履行申报、审批、登记、注册等手续;参加学生团体按团体章程的要求履行入会手续,并服从该团体管理,履行相应义务;
(三)不组织和参与“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的“学生团体”;
(四)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自身的学业完成。
第六条 院团委和各系部团总支是学生团体的管理部门。学生团体必须在院团委进行登记、注册,未经登记和注册,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学生团体或以学生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登记
第七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须达到20人以上;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团体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活动性质、成员分布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四)学生团体应有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高、思想作风正并精通学生团体业务的指导老师。
第八条 全院性的学生团体或者跨系部的学生团体,由院团委负责登记和管理;系部级的学生团体,由所在系部团总支提出意见,报院团委登记,系部团总支负责管理。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拟成立的学生团体的章程。章程应包括学生团体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三)会员名单及人数情况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学生证;
(五)指导教师基本情况的证明。
第十条 院团委在收到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文件后15日内,对申请成立的学生团体进行全面审查、公示,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意见,并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的学生团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学生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
(二)学院或者该系部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第十二条 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院团委为该学生团体进行登记之日为该学生团体成立时间,并由院团委建立档案,发给《学生团体登记证书》。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三条 被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学生团体在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学生团体会员证由院团委统一制作,任何学生团体不得自行制作会员证。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自登记之日起每学期前两周内到院团委注册,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解散。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原则上在每学期初开展纳新工作,纳新后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团委领导的学生团体联合会。学生团体联合会是全院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各学生团体工作的统筹协调。联合会秘书长由院团委教师担任。
第十七条 本院学生不能组织和参加校外的学生团体。学生团体经院团委批准后可以与校外学生团体联谊,开展联合活动。
任何学生团体不得吸收校外人员及非学生成员入会。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可以通过自筹,接受赞助、奖励和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但不得强制性收取会员会费。
学生团体的经费按照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使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创办、编辑校内刊物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学生团体向院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党委学生工作部、院团委审核后,报党委办公室批准;
(二)选用稿件全部交院团委审核后交付印制;
(三)刊物印制完毕后,在院团委批准的范围内散发。
学生团体创办面向校外或社会的刊物,按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或刊物出版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院团委指导大型学生团体活动的开展,对学生团体实施定期检查,对学生团体违反本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团体应上交工作计划,并按院团委批准意见在该学期内付诸行动。
第二十二条 超出计划的活动,学生团体须提前一周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由院团委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会员及负责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任何一个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
(二)了解所在学生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向学院反映问题和情况;
(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按照章程担任学生团体职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会员的义务有:
(一)积极参加学生团体的各项活动;
(二)接受学生团体的定期注册;
(三)不得违背本团体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的负责人和主要干部应由学生团体会员根据团体章程规定的选举方法和程序产生,经院团委考察后确认。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有享受学生干部待遇的权利。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我院学籍并在读;
(二)具备所在学生团体的相应特长,热心工作,乐于服务;
(三)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在学生中有一定威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团体被宣布解散或注销的主要责任人;
(三)综合测评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院团委每学年对各学生团体、主要干部以及学生团体会员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对工作态度端正、工作突出的学生团体、干部及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变更登记和解散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修改章程,应当报院团委核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自行解散,也可以集体决议自行解散。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强制解散,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学生团体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不接受院团委的管理指导;背离学生团体活动宗旨,利用学生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或不健康的活动;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四)学生团体会员连续两学期不足要求的人数的;
(五)学生团体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六)财务状况混乱,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七)开展活动违反校规校纪或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条 自动解散、自行解散和被强制解散的学生团体都应当理清财务状况,由院团委审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变更、解散应办理相应登记,并以公告形式在全院范围内宣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____年9月1日起执行。
某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集体户口
| 适配人群 | 高职院校学生,保卫处经办人,招生就业处人员 | 使用场景 | 新生入学落户,毕业户籍迁移,中途退学转户 |
|---|---|---|---|
| 制定目的 | 学生户口迁入迁出老出错,保卫处忙不过来,想让流程清楚点,大家少跑腿少耽误事。 | ||
| 适用范围 | 三年以上在校生,户口迁入、身份证办理、毕业迁出、中途退学转学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保卫处牵头办手续,招就处管毕业生材料,学生自己交证件交钱,老师提醒时间节点。 | ||
| 禁止行为 | 迁移证没盖章不算数,名字不对不收,超时没领迁移证自己担责,身份证丢了不及时补要重交钱。 | ||
| 检查与监督 | 保卫处每月查一次进度,十月前必须交齐材料,漏交的单独约谈,二次还漏就贴通知到班级,三次不交影响毕业手续。 | ||
职业学院学生集体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一、就读我院学制三年以上的学生,可将户口迁入我院学生集体户口簿(经家长同意学生户口可不迁入我院)。迁入的时间,在入学当年的十月前学生向保卫处交完《户口迁移证》,学生姓名应与户口相吻合,《户口迁移证》上必须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注明身份证编号及办证与否。由保卫处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二、已办理进入我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均为非农业户口。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办证费、入户照像费及身份证照像费,由学生负担。
三、户口迁入我校并年满16周岁的学生,均应办理学院当地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的,于年满16周岁的当年办理,交办证费20元。要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申请补办,交办证费40元。
四、毕业学生户口迁出的手续办理。根据市计委、市教委批准的毕业生派遗计划、于毕业的当年将学生户口迁往计划规定的相关部门。毕业生必须于毕业当年的十月底前,在学院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逾期未领取者,造成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五、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的5月30日前,将本人申请,家长签字、落户地单位或公安机关同意的书面材料交招就处、保卫处备案。毕业生的户口原则上迁往原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事局。
六、学生就读期间中途退学、转学等,应及时向保卫处申请并办理户迁出手续,退学学生的户口一律迁往原籍,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不及时申请办理户口迁出的后果自负。
某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 适配人群 | 高职学生,专科生,在校大学生 | 使用场景 | 新生入学,课程考核,转专业 |
|---|---|---|---|
| 制定目的 | 让学校上课和生活不乱套,大家有规矩可守,身体好、学习好、品德好,长成有用的人。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在校大学生,管上课考试、注册休学退学、日常行为、奖惩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教务处牵头管学籍,各系执行注册考勤,学生处监督纪律,校长会议定重大处分。 | ||
| 禁止行为 | 不能作弊抄作业,不能打架酗酒吸毒,不能搞非法集会,不能传谣言或违法信息。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学期初注册检查,教务处查成绩,学生处查行为,没按时办手续就停学籍,处分按流程走。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厚德、博学、求实、创新”的校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各层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不断优化办学环境和条件,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等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努力学习,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书面(写信或电报)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者,由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可在短期内治疗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在系同意,报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内到学校财务处缴纳规定的费用后,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属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在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资格,该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成绩和学分方为有效。各系应在开学两周内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学分和绩点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规定,并结合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考核不合格的考核课程,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补考,成绩合格者,以合格记入学籍。成绩不合格者,进入重修,重修一般在下一学年内完成,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任选课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另行选修其它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重修课程的成绩均以卷面成绩记载,覆盖原成绩。
第十七条 凡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按各学期的考核成绩、学分和绩点分别记载。
第十八条 统考统测课程的考试科目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学生必须按时参考。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系申请,经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第二十条 学生未完成作业、旷课、缓考、旷考处理方法,按照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提出申请,经系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 成绩查询
学生在校园网上查询自己成绩,若对成绩有质疑,可于每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组织任课教师复查后,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分管院长批准,交教务处备案后,由学生所在系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开设的课程,对有一定基础或者已经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具体办法按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考课程,学生希望提高自己的学分成绩,可以提出重修。具体办法按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确有专长,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本省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含休学)年限为六年。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在两周内完清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七条 毕业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 毕业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毕业的最低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可提前一年提出申请,经系及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结业后1~~3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发证时间填写。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而不是休学,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对处于休学期的学生不能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未达到一学年者,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者证明。
第四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所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或损坏,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校领导接待学生代表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等活动,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及组织的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z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认真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七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z职业技术学院。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____年9月1日起施行。
某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培养与
| 适配人群 | 班委团支书,系学生分会干部,校学生会成员 | 使用场景 | 学生组织选举,团学工作考核,干部轮岗管理 |
|---|---|---|---|
| 制定目的 | 想让学生干部更靠谱,能帮学校做事,也能带头做好榜样,让同学信得过。 | ||
| 适用范围 | 管校团委、学生会、系里团总支、班委这些学生干部,管他们怎么选、怎么干、怎么考核。 | ||
| 职责分工 | 校团委管自己干部,学生处管学生会,各系和辅导员管本系干部,党委学工部最后把关。 | ||
| 禁止行为 | 不能挂科两门以上,不能成绩排不进班级前一半,不能搞小团体、以权谋私,不能不服从安排。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年填考核表,系里和团委打分,不合格的要辞职或被撤职,不填表、乱填表的要重填,拖着不办的找学生监事委员会查。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一批专业精湛、作风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良好服务意识的学生干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接受学校各级团学组织的指导,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围绕或配合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第三条学生干部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学生干部队伍管理,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
第四条学生干部要热忱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推荐、自荐等多种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使用实行层级制,未担任过低一级职务的学生干部一般不得直接担任高一级职务。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2)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努力,有较强的学术进取精神,学习成绩较好;
(3)有大局意识,愿意为同学服务;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不良现象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4)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的周围;
(5)有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把学生组织建设成为同学服务的集体。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各类处分或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2)在任职期间有两门以上专业课程不及格者;
(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无法进入班级前50%者;
(4)在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或以权谋私,经教育不改者;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5)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十条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本人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学生组织指导教师;
(2)各级团学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召开相应会议进行讨论,对确有第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其辞职,在相应范围内宣布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第九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所在团学组织和学生可以向校学生监事委员会提请组织调查,由校学生监事委员会负责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党委学工部决定处理,情况属实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培养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由各级团学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校团委学生干部由校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报学生干部所在系党组织和学生处。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干部由学生处负责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学生干部所在系党组织;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由各系及辅导员具体管理和考核,班委、团支部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报系党组织及学生处。
第十五条学生干部是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培养应纳入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培养范围。学生干部的教育采用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和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举办培训班、挂职锻炼、压担子等多种形式,积极倡导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学习、在工作中锻炼、在工作中教育、在工作中成长的干部培养思路。
第十六条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成林陶瓷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根据本规定第九条而自动辞职或被免职、撤职的学生干部,亦需填写此表。各级党团组织在考核意见栏中注明其辞职或免职、撤职原因,有调查材料的要一并收录,建立学生干部考核资料入档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每年评选一次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具体要求和程序依据《成林陶瓷学院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陶瓷学院共青团员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干部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综合测评时享受相应的加分。
第十九条各级团学组织应提供条件并要求学生干部自觉提高政治理论水平,表现优秀、有要求入党的,应向学生干部所在院系推荐其进入各级党校学习或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加以培养。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实行轮岗制,即学生干部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得超过二年。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对本级或上级团学组织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到校团委、校学生会任职的权利;
(6)评优或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7)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8)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内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1)校团委、校学生会各部干事(含干事)以上干部;系团总支、系学生分会各部委员(含委员)以上干部;班委、团支部干部;
(2)校艺术团队(部)副职(含副职)以上干部;学生社团正副会长(社长);校学生广播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成林陶瓷职业技术学院
某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
| 适配人群 | 高职学生,专业导师,教务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课程选修,学分认定,弹性毕业 |
|---|---|---|---|
| 制定目的 | 高职教育要改课程,理论实践得合一块儿。让学生学得更活,毕业要求更清楚。 | ||
| 适用范围 | 全院学生、所有课程和学分计算。含必修选修、实习实训、体育健康这些课。 | ||
| 职责分工 | 教务处牵头定规则,各系老师带学生选课,导师盯学习进度,教学督导查执行情况。 | ||
| 禁止行为 | 不办选课手续不能上课考试;选好课不能随便换;体育军训实习这些课一律不准免修。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学期14-17周选课,系里发课表、导师帮指导、网上操作、打印确认。没按时选的没课上,没按流程免修的不算数。教务处每学期核对学分,差太多就预警。 | ||
一、课程与学分
第一条 紧密结合高职教育课程改革理念,实行理论课与实践课程一体化。
第二条 我院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是指为学生扩大选择专业方向或辅修专业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素质,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及实际情况,在全系、甚至跨系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学分三年制不低于6个学分,两年制不低于4学分。专业选修课不低于10个学分。
第三条 我院实行学分制。学分规定为:
1.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时数可包括课内学时与课外学时。学分以学期(每学期以18周计)为计算单位;
2.一般课堂教学每18学时计算1学分,社会实践、实习、毕业综合实践等课程24学时折算1学分,整周实践课每周计算1学分;
3.军训、形势政策课、就业指导按1学分计算;
4.体育与健康共计4个学分,其中体育选项课2学分,一学年两个学期,各1学分,体质健康测试连续两个学年,一学年1学分;
5.顶岗实习和毕业综合实践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周数计算,每周计算1学分;
6.高教园区跨校选修课程、校际之间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经学院批准,可以承认其学分;
7.一学期不满18学时的理论课课程,不满一周的一次性实训实习,以及学生应按要求参加的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和毕业鉴定等不计学分;
8.实行奖励学分的办法另见《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暂行规定》。
第四条 我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三年制不低于120学分、两年制不低于80学分。
二、学制规定
第五条 实行弹性学制。我院三年制专业的基准学习年限为三年,两年制专业的基准学习年限为两年。学生提前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学分且平均绩点达到2.5及以上,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经批准允许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在规定的基准学习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时间。累计延长学习的时间三年制专业为三年、两年制专业为两年。
三、选课和免修制度
第六条 实行选课制。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办理相应课程的选课手续,不办理选课手续,不能修读课程,也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学生在选择课程时必须按下述要求进行:
1.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选课。每个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指导书应说明课程的先行后续关系,应先修先行课,后修后续课。
2.实行分阶段选课制度,阶段的划分以学年为单位。学院每学年对学生所获学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并实行学籍预警制度。
3.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择,学生所选课程以教学系打印出的学生选课表为准。
4.一门课程如要求修读的人数超过限选人数,则按先选先定原则予以确认。专业选修课的修读人数不足20人,不开课,公共课选修课的修读人数不足30人,不开课,由各系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技能类的选修课程设班开课的人数按实际操作工位确定。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一般应在15到30学分之间。
第八条 为便于学生修读,公共必修课原则上应每学期开设。
第九条 修读课程一经选定,学生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
第十条 免修。学生取得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等级相同的各类证书者准予免修相应的理论课程。复学、转专业学生,原已修过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份量(学时)相同或相近,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的课程,准予免修。学生因故跟下一年级修读时,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可以免修。免修学生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军训、“两课”、体育课、体育健康测试、实习课、技能训练课、顶岗实习及毕业综合实践等,没修读过的均不得免修;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参加军训者,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体育课由公共教学部确认,教务处批准,编入保健班学习;军训课报学生处批准后,参加其它特定课目训练,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二条 选课程序:
1.教务处于每学期14至15周公布下学期预排课程总表,各系向学生公布选课资料(如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课流程图、课程简介和任课教师简介),学生于16至17周进行课程初选;学生选课均从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始;
2.每学期选课前,各系部除进行宣传外,还应组织教师对学生提供咨询,解答学生的问题;
3.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网上选课,步骤详见《学生网上选课指南》;
4.由系办公室负责打印学生选课表,公布学生选课情况。
第十三条 要求免修课程的同学可按下述规定办理:
1.在学期初第一周前填写《免修课程申请审批表》,向学生所在系和任课系部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申请;
2.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系部主任审批,并通知任课教师和申请学生。在获得免修资格之前,学生不得缺课;
3.对获得免修资格的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系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分制管理的配套制度
第十四条 实行导师制。导师制是学分制管理的重要配套制度。导师主要负责选课指导以及与学生学习相关问题的管理。每班配备1-2名导师,导师由各系部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完善以学生学籍管理为中心的学生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教材的订购与供应要与学分制管理相适应,要制订一套与学分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严格教材管理,提高教材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学分收费标准可以参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单位学分应缴费=本级学生年学费标准×基准学习年限/本级学生应修总学分
课程应缴费=单位学分应缴费×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基准学习年限内的,按学年收取学费。超过基准学习年限的,按学分收费,不再按学年收取学费。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温职院教〔____〕15号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某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某技术学院学术专题讲座
| 适配人群 | 专任教师,系部负责人,教务管理人员 | 使用场景 | 学术讲座举办,职称评审准备,跨系部协作 |
|---|---|---|---|
| 制定目的 | 讲座乱七八糟没人管,学生听不到好课,学院文化冷冷清清。想让讲座办得像样点,学生真能学到东西。 | ||
| 适用范围 | 各系部老师、外请专家,管讲座主题、主讲人、时间安排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系部填表申请,教务处批校内讲座,主管领导批校外讲座,系部组织现场,教师要到场记录。 | ||
| 禁止行为 | 不许讲错政治方向,不许内容空洞低俗,不许擅自改讲座内容,不许没审批就开讲。 | ||
| 检查与监督 | 提前一周交申请表,教务处查材料,系部盯现场,没按时交表就不让办,办砸了要重来,记录不全扣分。 | ||
技术学院学术专题讲座管理规定
举办学术专题讲座有利于提升学生的文化素养、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有利于活跃学院的文化生活,有利于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促进我院学术专题讲座的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要求
学术专题讲座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结合教学计划安排,着眼于学生综合素质提升、高尚情操培养以及本学科最新学术前沿动态等主题开展;应政治方向正确、内容充实、格调高雅、专业性强,注重开拓学生视野、激发学生创新思维。
二、主讲人员条件
学术专题讲座主讲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学术造诣较高,教学、科研成绩显著。校内主讲人若为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特殊情况可以扩大到拟申报讲师职称资格的专任教师);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副高以上职称的知名学者或社会贤达、能工巧匠。
三、组织管理
1.举办专题讲座需由各系(部)在讲座开设的前一周填写《z陶瓷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专题讲座申请表》报教务处。由校内教师主讲的专题讲座由教务处审批,凡外聘人员主讲的专题讲座,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2.举办专题讲座部门要认真做好讲座的组织管理和宣传工作,自行解决教室现有设备之外的特殊设备,并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组织学生参加。
3.聘请校外教师举办的课程专题讲座必须由系(部)负责人主持;讲授内容必须保持与申请审批内容相一致,在政治上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
4.原则上每次讲座开设时,教务处及主讲人所在系(部)需至少安排一位教师到场,并做好记录。
四、任务安排
1. 各系(部)应重视学术专题讲座的开设工作,动员具备条件的教师和客座教授积极开设学术专题讲座。各系(部)每学期开设学术专题讲座的任务数分别为:工商管理系6次,陶瓷艺术系、设计艺术系各4次,陶瓷工程系、公共教学部各2次。各系(部)邀请的客座教授的讲座可计算本系(部)完成的任务数。
2.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讲师及以上职称)前,至少应开设一次学术专题讲座。
五、学术专题讲座费标准
1.校外主讲人讲座费标准为500元/次,原则上一次讲座不少于2个课时。特殊情况需提高费用标准的,需提前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领导审批。
2.校内主讲人讲座费标准分为三档:教授500元/次,副教授400元/次,讲师300元/次,讲师以下(严格控制)200元/次。同时按每次讲座8课时计算主讲人的教学工作量(但不计算课时津贴)。
六、其他
1.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____年9月1日起执行。
某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技术学院校校园交通秩序
| 适配人群 | 门卫值班员,保卫处人员,教职工车主 | 使用场景 | 校园通行,车辆进出,停车管理 |
|---|---|---|---|
| 制定目的 | 校园车多路窄,怕撞到人,想让大家进出都安全点,走路开车都守规矩。 | ||
| 适用范围 | 所有进校的车和人,管开车、停车、走路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保卫处牵头管,门卫盯着门口,各院系提醒自己老师学生,校领导不定期查。 | ||
| 禁止行为 | 不能在校内学开车,不能无证开车,不能乱停在校门两边,不能不办证就骑电动车进校。 | ||
| 检查与监督 | 门卫每天查证件和停车,月底通报违规情况,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扣部门分,第三次全校点名。保卫处每月10号前出检查结果。 | ||
一、校园内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各种机动车驾驶员进入校园,要按规定限速行驶,禁止鸣笛,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校内学习驾驶各种机动车,严禁无证人员驾驶机动车,校门内外两侧禁止停放各种车辆。
三、外单位机动车未经批准,禁止停放在校园内,经批准的车辆,应停放到指定位置。
四、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按指定的地点存放,并自觉摆放整齐,不得随意乱放。
五、电动车、摩托车进入校门,须在门口值班室领取“机动车车辆出入证”,妥善保管,不要折叠,出门时再交上;丢失者,经调查情况属实,需交纳补证费20元。
六、教职工个人车辆(轿车)凭个人书面申请,经部门和主管领导签字,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出入校园。
七、除校属车辆及办理通行手续的教职工车辆、施工车辆,无特殊情况,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八、行人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靠人行道右边行走,不准在马路上玩耍、打闹,要注意交通安全。
某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 适配人群 | 系部负责人,教务管理人员,企业技术骨干 | 使用场景 | 高职教学,校企合作,实践课程 |
|---|---|---|---|
| 制定目的 | 学校缺老师,特别是实操课老师,得请外面的师傅来上课。想让外聘老师教得好,队伍稳一点。 | ||
| 适用范围 | 管从外面请来的老师,教哪门课、怎么上课、干啥活儿。 | ||
| 职责分工 | 系部负责人先看要不要请,教务处审材料,分管领导批,系部签协议,系部日常管,教务处查课酬和测评。 | ||
| 禁止行为 | 不能没本科文凭就来教,不能没经验乱讲实操课,不能不交教案、不按时上课、不交成绩和总结。 | ||
| 检查与监督 | 开课前两周交授课计划,备好教案交系部,上课不迟到拖堂,调课得提前申请批准,没做到扣钱或停聘,每学期末考核续不续聘。 | ||
高等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要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按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内在要求,要大量聘请行业企业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逐步加大兼职教师的比例,逐步形成实践技能课程主要由具有相应高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的机制(教高[____]16号)。因此,外聘兼职任课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的管理,组建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对我院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校企合作、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为明确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的任职条件、聘用程序、管理要求及教学工作规范,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外聘兼职教师的界定
外聘兼职教师指为加强某门课程的教学工作而从外校聘请教师或从社会上聘请能工巧匠来校任教,或者指某门课程本校内没有合适任课人选而必须从外校或社会上聘请教师或能工巧匠来校任教,其聘期一般在一个学期以内,超过一个学期的由学院考核聘任。
二、外聘兼职教师任职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事业心强,关心我院发展,愿意为学院的教学和科研服务。
2、外聘教师一般应为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自其他院校的教师,应具备该课程的任课资格;来自企事业单位的教师,应具有较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经验,且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
3、外聘教师可以受聘承担课程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工作。
三、外聘兼职教师聘用程序
1、系部负责人应根据本系部的教学情况充分整合全校教师资源,合理安排使用校内教师,系部负责人应对外聘教师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原则上主干专业课程和师资紧缺课程才提名外聘兼职教师;外聘兼职教师来校任教后,原任课教师即转为跟班教师,按跟班教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2、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由系部提出初步人选并审核相关资料,组织填写“z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申请表”并签署聘任意见。
3、各系部将 “z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申请表”报送教务处,教务处签署聘任意见后将申请表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各系部负责与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签订聘任协议。
4、“z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申请表” 一式三份,教务处、人事处及系部各存一份。
三、外聘兼职教师管理要求
1、各系部负责外聘兼职任课教师的业务考核,注意外聘兼职任课教师日常教学工作与教学质量的监控,并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对于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外聘兼职任课教师,应及时停止聘任。
2、各系部负责对外聘兼职任课教师工作量统计、课酬的统计并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应将外聘兼职任课教师与本院专任教师一并列入学生对教师的测评范围。对于不能按时完成教学任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或不能按时提交各种教学文档的外聘兼职任课教师,适当扣除其讲课酬。
四、外聘兼职任课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1、兼职任课教师对其所承担教学的课程,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校历、教学进程表和课程表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计划(一式二份),经系(部)负责人审查批准,教务处、系(部)各执一份,作为审核课酬的依据。
2、兼职任课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并按要求撰写好教案,结清课酬前将教案交系部存档。
3、兼职任课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
4、兼职任课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代课,应提前向系(部)提出申请,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教师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原则上应提前12小时通知所在系(部),由系(部)代办或事后补办。
5、兼职任课教师应按照学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命题及阅卷等工作。
6、课程授课及考核结束后,应按照学院及系(部)的有关规定,上交成绩单、课程总结等相关材料。
五、外聘兼职任课教师课酬标准
外聘兼职任课教师课酬标准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z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一:z职业技术学院聘请兼职任课教师申请表
某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与毕业答辩
| 适配人群 | 指导教师,系部负责人,答辩委员 | 使用场景 | 毕业设计选题,毕业论文开题,校外毕业实践 |
|---|---|---|---|
| 制定目的 | 怕毕业设计乱七八糟,质量上不去,影响学校教学水平。想让学生真练本事,不是糊弄过关。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要毕业的学生,管他们写论文、做设计、参加答辩全过程。 | ||
| 职责分工 | 教务处牵头定规矩、调资源;系部组织选题、安排老师、成立答辩组;指导老师盯进度、改稿子、带学生。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抄别人东西,不准随便换题目,不准不跟老师联系,不准开题报告糊弄,不准答辩前两天才交稿。 | ||
| 检查与监督 | 老师每周检查进度,系部中期抽查,教务处最后验收。没按时交或不合格就重做,重做还不过就不能毕业。 | ||
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与毕业答辩管理规定
毕业设计(论文)与答辩是对大学生专业能力的综合训练,它对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培养大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同时,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也是衡量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为了保证我校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结合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组织与管理
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管理,应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各有关单位分工合作,共同完成。
一、教务处职责
组织全校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一)研究、制定有关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
(二)审查各专业毕业(论文)教学大纲及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
(三)根据计划协助各系部调度毕业设计教室、实验室、机房等资源;
(四)会同校内有关单位深入毕业设计(论文)现场,了解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适时组织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并上报。
二、图书馆职责
(一)优先给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和学生提供借阅资料、查阅文献的条件;
(二)根据各系部报设计(论文)题目,提供有关资料、文献的目录,指导情报检索。
三、各系部职责
各系部的毕业设计(论文),由系部主任负责全面的组织领导工作。成立以系部主任、各有关教研室主任及有关教师为核心的毕业设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有:
审查有关教研室所拟定的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大纲,参照学院颁布的实训课程大纲格式。组织各教研室编写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书,制定每年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并报教务处;
组织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联系毕业设计(论文)地点,审查、批准指导教师(包括校外指导教师)名单,并于每届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一个月报教务处;
研究、检查及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成立毕业答辩委员会,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工作;
总结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并报教务处汇总后向分管院长汇报。
第二章 命题与学生选题
一、指导教师遴选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应由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由助教任指导教师时,应有副教授或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参与指导。学校鼓励和提倡各教学单位聘请校外专家、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
(二)指导教师应有实际的设计、实验或研究工作经验、作风严谨、工作踏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命题要求
(一)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范围和深度,应紧扣培养目标,满足教学要求,符合学生已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实际情况,难易适度,份量适中,过程较完整,以便学生经过努力后能完成。
(二)选题应有较强的应用性和实用性。工科类专业毕业设计题目应尽量选自工程实际或科研课题;文科类专业的毕业论文题目也应紧密联系社会实际。
(三)应有充分的资料、文献数据、规范作依据。不允许先立题目,后找依据。
(四)鼓励学科间的交叉,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应用能力。
(五)论文(设计)题目应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得到充分的训练。
(六)每个学生毕业设计题目(或参数)应不雷同;毕业论文题目亦尽量减少重复。
(七)毕业设计题目,应在设计的前一学期末确定,报教务处审查备案;并尽早发给学生,以便提前收集资料,着手考虑有关问题。
(八)经教务处审查备案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不得随意改变。凡需要改动者必须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审批后,方可更改,并报教务处备案。
(九)校外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及教学规范,原则上亦按本细则要求落实,随同校内题目一并报教务处备案。
(十)以下几种选题不宜采用:
a.选题过专、过窄,达不到综合训练的目的。
b.选题太大、太难,学生难以胜任。毕业论文尤其要克服此倾向。
三、学生选题
(一)教研室应根据教务处和系部的工作安排及时组织教师拟定毕业论文(设计)选题题目。
(二)系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在审定毕业论文(设计)选题题目后应根据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日程安排及时向学生公布。
(三)系部在学生选定题目后应及时组织教研室安排、落实指导教师。教师在接受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任务后应及时召集学生,并对学生开题、资料收集、文献综述、写作规范等方面进行指导;同时,指导教师应向学生提供主要参考资料目录,提出写作质量、工作量和进度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任务书填写与下达
一、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由指导教师填写下达,每生一份。
二、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主要内容包括设计题目、指导教师、设计主要任务及目标、进度安排等。
三、在主要内容栏中,以目录形式写出设计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内容和步骤应尽量详尽、具体。
四、在进度安排栏中,要落实到每一周毕业设计任务的内容。
第四章 开题与资料收集
一、学生接到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后两周内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交指导教师审阅。
二、教研室主任、教师检查每个学生的开题准备情况,检查的要点如下:
(一)检查学生的文献综述和方案论证,判断是否已充分理解毕业设计(论文)的内容和要求;
(二)进度计划是否切实可行;
(三)是否具备毕业设计(论文)所要求的基础条件。
三、开题检查不合格者必须在一周内重做。
四、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本课题主要任务及目标
2.本课题的基本内容,预计可能遇到的困难,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五、指导教师收到开题报告后要对本课题的深度、广度及工作量的意见和对设计结果或论文论点的主要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每个学生。
第五章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
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期间,既要负责业务指导,又应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纪律教育。教师应切实纠正毕业论文(设计)脱离实际的倾向,坚决反对学生弄虚作假、抄袭等不良行为,积极倡导科学、求真、勇于创新的优良学风。
一、指导教师在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期间,必须坚守岗位;经院(系)批准外出时应委托一名教师临时负责指导,同时外出时间应控制在2周以内。
二、指导教师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的表现是年度考核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对工作负责、严于律己、严格要求学生、关心学生的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和鼓励;对敷衍塞责、导致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的指导教师应视其情节轻重认定为相应的教学事故。
三、指导教师毕业设计(论文)的业务指导,应把重点放在培养学生独立工作和创新能力上。
四、指导教师职责是:
(一)认真作好指导的准备工作,订好指导计划;
(二)在设计(论文)开始前一周给所指导的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可附课题指导书);
(三)指导并审查学生拟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含工作内容、方法及进度等);
(四)指导、检查学生收集和分析资料。拟定方案和进行设计(论文);
(五)进行个别或集体答疑,检查进度,加强学生考勤和纪律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设计(论文)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六)审阅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按有关要求作出恰当的审查意见,指导学生参加毕业答辩。
五、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行为规范
(一)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勤于实践,敢于创新。
(二)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
(三)紧密联系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课程实习或实验、毕业实习,并独立地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弄虚作假,不准抄袭,否则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不及格计。
(四)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凡在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期间,不与指导教师主动联系与见面的学生,一律按旷课处理,不准参加答辩,其成绩以不及格计。
(五)注意勤俭节约,爱护仪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因违规操作损坏仪器设备需照价赔偿。
第六章 格式要求
毕业论文(设计)由(1)封面(2)设计任务书(3)毕业设计题目(4)毕业设计评阅书(5)毕业设计评定书(6)目录(7)正文(8)参考文献(9)附录(10)致谢等10个部分组成,其主要要求及格式如下:
一、封面
封面应包括毕业论文(设计)作者及学号、所属系及专业、时间等内容。
二、论文(设计)正文
(一)论文(设计)必须只有一个中心论题,并提出论证的理论依据。
(二)采用恰当方法论证论文(设计)的中心思想。
(三)论文(设计)写作必须有基本层次与结构并围绕中心层层展开。
(四)论文(设计)尽可能发掘创新点。
(五)论文(设计)使用论说文体,字数要求5000字以上。
(六)正文使用数字分级番号,即一级标题番号为:1,2,3...等,二级标题番号为1.1,1.2,2.1等,三级为1.1.1,1.2.4等。
三、参考文献
文章刊物需注明:作者,年份:篇名,发表的刊物名,期号;著作需注明:作者,著作名,出版单位,出版时间。
四、附录
某些重要的原始数据、数学推导、计算程序、框图、结构图、统计表、计算机打印输出件等,以及对了解正文内容有用的其他补充信息。学生可根据论文(设计)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列出该栏目。
五、致谢
致谢中应列出资助毕业论文(设计)研究工作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基金;协助完成研究工作和提供便利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在研究工作中提出建议和提供帮助的人;给予转载和引用权的资料、图片、文献、研究思想和设想的所有者;其他应感谢的组织或个人。
六、交打印稿的同时,应同时向指导教师交电子文档,毕业论文电子稿应采用word文档格式来书写。一律使用a4页面左侧装订;题目用黑体二号居中,论文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一般不超过25个字;中文摘要500字左右,摘要和关键词用宋体小三号字;正文用仿宋四号字;附录及参考文献用宋体5号字。
七、论文(设计)的装订顺序
(1)封面(2)设计任务书(3)毕业设计题目(4)毕业设计评阅书(5)毕业设计评定书(6)目录(7)正文(8)参考文献(9)附录(10)致谢
第七章 答辩
系(教研室)在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开展前应根据学生人数,毕业论文(设计)的研究方向以及教师力量分设若干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具体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审阅、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至少应由3位教师组成,其中1人为组长,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具体组织工作。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于答辩前10天向答辩小组提交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的评阅意见及评分。答辩小组成员应按照答辩小组组长的安排交叉评阅本小组负责答辩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根据毕业论文(设计)要件、结构、论点、论据、见解以及是否有抄袭等情况,提出评阅意见和成绩建议。
答辩小组根据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所讨论的主题,拟出若干质疑问题,并于答辩前将质疑问题告诉学生,让其准备30分钟。
答辩开始时,学生应首先介绍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思想和主要内容(15分钟为限),然后对质疑问题一一作答。答辩小组必须作好学生答辩记录,给出学生答辩成绩。
第八章 成绩评定
学生完成设计(论文)后,必须通过“审阅”、“阅评”、“答辩”三个环节。
一、审阅(评定“平时成绩”)
学生将完成的毕业设计说明书(论文报告)及其附件(包括任务书、图件等)正本一并交指导教师审阅。由指导教师写出审阅意见评定平时成绩。内容包括:
(一)毕业设计(论文)的完成情况及是否符合要求;
(二)对综合运用所学基础进行实践的能力(包括资料分析、方案制订、计算说明、立论、推理、文字表达、实验技能、图件等)的评价;
(三)创造性采用新技术状况的评价;
(四)对学生工作态度(对设计或撰写论文的态度、组织纪律情况)的评价;
(五)存在的问题及错误。
经指导教师写出的评语,并评定“平时成绩”后,才能完成了环节。未完成该环节者,不得进入评阅环节。
二、评阅(评定“评阅成绩”)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后,在答辩前五天交答辩委员会负责人,由其落实相应专业职称及以上人员进行评阅。评阅人应认真评阅,写出具体而恰当的评阅意见,并评定评阅成绩。
对毕业设计的评阅意见应包括:
1)、论据、计算是否正确、严密,有无独创性;
2)、设计计算及主要设计图件的质量;
3)、文字说明及其主要设计图件的质量;
(二)、对毕业论文的评阅意见应包括:
1)、内容是否正确,有无独创性;
2)、分析问题是否严密,处理数据是否恰当,结论是否正确;
3)、文字表达及其他附件的水平。
评阅人根据上述内容写出评语及评定“评阅成绩”后,才算完成了评阅环节。未完成该环节者,不得进入答辩环节。
三、评定“答辩成绩”
(一)、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均应在毕业答辩会上公开进行。各系答辩委员会(设主任、秘书及委员等5~7人),负责主持本系毕业生的答辩工作。
(二)、答辩时间统一安排在毕业设计(论文)的最后一周进行,各系应将参加毕业答辩学生的名单及日程安排表及时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毕业设计(论文)最迟应在答辩前两天返给学生准备答辩。
(四)、学生答辩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课题任务、目的与意义;
2)、所采用的原始资料或参考文献等;
3)、设计(论文)的基本内容及主要方法;
4)、设计(论文)的价值;
5)、对自己完成任务的评价。
(五)、提问时间不超过30分钟,提问内容应包括:
1)、要求进一步说明的问题;
2)、与题目有关的基本理论、原理、方法、认识等;
3)、考察鉴别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六)毕业答辩成绩评分表
山西z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答辩成绩评分表
专业班级姓名
分项标准所占比例评分
(七)、答辩完成后,由答辩委员会(小组)写出评语,并评定“答辩成绩”。
四、毕业设计(论文)总成绩的评定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总成绩采取加权评分法,平时成绩、评阅成绩的权重为50%、答辩成绩的权重为50%。最后由答辩委员会加权合计,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与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成绩。一般优秀、良好人数分别不超过总人数的15%、30%,及格与不及格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15%。
评分标准:
优秀:正确地综合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圆满完成所作题目,有良好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某些部分有较深入的认识与见解;图件完整、正确、规范、美观、文字报告通顺,抄写清晰无误;答辩是概念清楚,能准确无误地回答提问。
良好:能较好地综合运用所学到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完成所作的题目,有良好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图件完整、正确、较规范、美观、文字报告通顺;答辩时概念清楚,能较好地回答问题。
中等:能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完成所作题目,有一定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图件、文字报告一般;答辩时能回答主要问题。
及格:尚能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完成所作题目,无原则性错误,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图件及文字报告基本可以;答辩时只能回答最基本的问题。
不及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及格。
1)、运用所学知识差,设计中有原则性的重大错误,基本没有完成任务;
2)、答辩时概念不清,对主要问题不能回答;
3)、弄虚作假,抄袭他人文献资料。
五、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学生成绩评定,参照上述办法,由学生所在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组成答辩委员会,就地进行毕业设计(论文)考核,提出评定成绩的具体意见。回校后交系答辩委员会审定。
六、毕业实习应单独评定成绩,不纳入设计或论文评分。
第九章 毕业设计(论文)收集与存档
一、毕业论文(设计)收集
教研室在组织完成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评审及答辩工作后,应对各指导教师评定的各毕业论文(设计)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分班将成绩表和成绩分析表交系部和教务处。加封面和评分记录装订后的毕业论文(设计)原件全部交系部存档。
二、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检查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检查。在学生论文答辩工作结束后,系部应组织专家对学生论文(设计)的情况进行抽检。抽查结果登记存档。
(二)抽检的主要内容: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是否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体现综合训练基本要求;题目难易度及工作量;选题的现实意义和实际价值;学生查阅文献资料的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研究设计能力、研究方法和手段应用能力;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成果质量;指导教师及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是否恰当,及答辩小组对答辩题目的选择是否合乎要求等。
(三)抽检专家选定:由系部指定,应为副教授及以上人员。
(四)抽检数量:原则上应按毕业生人数的10-20%进行抽查。
z职业技术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