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玩具管理规定

适配人群业务园长,教研组长,班级教师使用场景班级开学筹备,教研组资源分发,专用活动室盘点
制定目的玩具老丢老坏,老师不清楚归谁管,清点乱糟糟,想让每件玩具都有人盯、有账记、不乱跑。
适用范围各班老师、教研组长、业务园长;管班级和活动室的玩具分发、使用、登记、损耗报备。
职责分工业务园长牵头分玩具、收清单;教研组长发玩具、交清单;老师填清单、护玩具、报损耗;园长审核申购单。
禁止行为不能私自带玩具出班;不能不填清单就换班;不能瞒报损坏;不能私自买玩具不报批。
检查与监督开学初发完玩具填好清单,期末按单清点;业务园长每学期查两次清单和实物;没填或填错扣当月考核分;漏报损耗要自掏钱补。

幼儿园玩具管理细则

一、班级玩具分配由业务园长具体负责。每学期期末统一清点各班玩具,开学初根据班级设置进行全园调配。

二、业务园长以教研组为单位,将玩具分法至各教研组,由教研组长分发至各班,并填写班级玩具清单,一式两份,一份自行保管,一份交业务园长保管。学期结束按清单清点班级玩具。

三、各班教师应合理、充分利用玩具,并认真履行保管义务,教育孩子爱护玩具。

四、根据孩子活动需要需增加的玩具,由教研组统一填写申购单交业务园长、园长逐级审核。

五、学期结束时正常损耗的玩具,各班教师需填写玩具损耗清单,以便幼儿园及时清点、添置玩具。

六、各专用活动室落实专人负责玩具保管,每学期期末清点玩具,并填写玩具损耗清单,以便幼儿园及时补充。

幼儿园玩具管理规定:市幼儿园出入校园

适配人群门卫执勤员,班级教师,总务管理人员使用场景上放学时段,园门管控,临时出入
制定目的怕坏人混进来伤孩子,怕车多撞到娃,想让园子安安全全的,老师家长都放心。
适用范围管进园的家长、老师、外人、车子、东西,管接送娃、登记、停车、带包检查。
职责分工门卫盯门口,老师管对接,总务室批证明和证件,园长盯着落实,大家互相提醒。
禁止行为不填表不准进,没证不让进,车不能乱停乱开,危险品宠物不准带,烟不能抽,垃圾不能扔。
检查与监督门卫每天查登记本和证件,老师每周核对接送名单,每月抽查一次,没做到就重讲规矩,再犯要登记名字。

市幼儿园出入校园规定

为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证教学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幼儿园财产和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示精神及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现结合市幼儿园实际情况,对进出校园的人员、车辆和物资作如下规定:

1、在幼儿上学、放学期间,门卫执勤人员须在园门口站岗,疏导交通、维持园门的通畅、制止可疑人员进园,防止发生意外。

2、上放学,幼儿要有家长(专人)接送,入园时,家长要及时把孩子交到老师手上,离园时,家长要教孩子主动和老师说再见,不要让孩子长时间在园内玩耍和逗留。幼儿园锁门期间,家长无特殊情况不准进入学校,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园时,必须先于班级老师联系,再由班级老师电话通知门卫,家长填写好“来访人员登记表”后门卫方可放行。

3、中午幼儿一律在园就餐,无特殊情况中午不准接回家。如因幼儿体弱等原因需中午接回家休息的幼儿,必须由班主任出具证明,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报总务室批准,凭“临时出入证”出入。

4、任何外来人员都不能随意进入校园。因公、私事找园领导、教师或前来接洽业务、联系工作的人员,需出具介绍信或有效证件,门卫要仔细询问事由并与接待人联系确认后方可开门,同时要求来访人员认真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 来访人员离开学校时也要有时间记录。

5、外来务工人员(含各类临时工、建筑工程队、固定送货的人员和实习学生)由总务室批准,凭“临时出入证”出入。

6、任何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外单位机动车辆因公进入我校须进行登记后方可放行,上放学高峰期间,任何机动车辆不能出入校园。教师骑电瓶车、自行车上班,进门必须下车推行,校园内内严禁骑车。要先将车停放在指定停车位后,再到门卫室签到,不能阻碍幼儿及家长进出园门。

7、经同意进入幼儿园的外来人员(含家长),须遵守园内有关规定,穿戴整洁大方,主动爱护环境,不得吸烟、乱扔杂物,不得携带危险品、宠物进校园。家长车辆一律有秩序地停放在幼儿园门口两旁,不得停放在园内。

8、学校大门口不准摆摊设点,禁止张贴宣传品,不得随意停放各种车辆,不准以任何借口阻碍交通。

9、为确保安全,门卫执勤人员对进出幼儿园的人员携带的背包,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10、违反本规定的,门卫执勤人员有权拒绝有关人员、车辆、物资进出学校,在校园内肇事的,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警告或按校纪处理;情节严重的,扭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规定希望您能理解、支持和配合。

幼儿园玩具管理规定:幼儿园安全

适配人群门卫值班人员,班级带班教师,食堂操作员使用场景入园访客登记,户外活动监护,食堂食材验收
制定目的怕孩子出事,怕园子乱套,想让每天平平安安顺顺利利,老师不慌,家长放心。
适用范围所有老师、保育员、食堂师傅、门卫,管孩子进出、吃喝、睡觉、玩、吃药、活动。
职责分工园长总盯着,班主任天天查,保健医管吃药和生病,门卫守大门,后勤修东西。
禁止行为不能让孩子自己跑出门,不能乱接孩子,不能让孩子碰电、吞小东西、爬高,不能买烂菜烂肉。
检查与监督每周三下午检查门窗电器,每月查一次食堂,没做到扣当月绩效,月底园长抽查,两次不过要谈话。

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一、安全保卫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幼儿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门卫值班制度,要求来访者必须得到门卫或园长允许后方可入园。

第三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人、物、事交接准确无误。

第四条节假日值班人员要加强巡视,发现盗警、火警等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定期检查房舍、设备、大型玩具的安全,及时维修损坏的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严禁幼儿触摸各种电器开关、电热设备。加强对幼儿进行安全用电常识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幼儿要遵守纪律,培养幼儿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幼儿必须得到老师的允许后方可离开班级。

第八条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严格遵守接送卡制度;大门上锁,防止幼儿私自跑出园外或错接幼儿等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对幼儿进行互助友爱教育,幼儿出入教室、上下楼梯时要有老师看护,做到不拥挤、不打闹,互相帮助,井然有序。

第十条教育幼儿不做危险的事情,不采食花、草、种子,不把小物件衔在口中或把玩具放在口里吮吃。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下班要注意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二、饮食安全

第十二条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度,培养良好的卫生意识。

第十三条严禁采购腐烂变质的食物,购进原材料要求无毒、无害,采购成品、成型食物应向厂家索取卫生许可证或有关部门证件,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营养要求。

第十四条库存食品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感染;包装食品要离地存放,散装食品应用容器加盖存放,注意保质、保鲜。不与非食品混放并采取“三防措施”。

第十五条食品的洗切、加工必须遵守“一洗、二浸、三烫、四炒”的烹饪程序,饭菜煮熟、煮透,符合卫生要求,保证不受污染,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加工用器、容器、餐器应严格遵守消毒、保洁规程,严防二次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工作间,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工作衣、帽,要保持室内外环境的卫生。

三、药品管理

第十八条内服、外用药品要注明标识并分格存放,同时要放置在幼儿不能随便拿到的位置。

第十九条给幼儿服药时应仔细核对姓名、药名、药量,避免误服或过量。

第二十条未经医务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给幼儿服药,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幼儿出现紧急病情时应迅速送医务所或医院救治。

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应提高医疗保健知识,同时提高应变能力。

四、活动安全

第二十三条组织幼儿外出活动要清点人数并注意交通安全,医务人员应备药箱随队。

第二十四条活动内容要符合幼儿年龄阶段的实际能力,切忌组织幼儿参加有危险的活动,确保活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组织幼儿游泳时,工作人员应严密监护,不得擅自离开或闲谈,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交接班要清点人数,规定接送时间,建立家长接送制度;特殊情况出现时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第二十七条加强纪律教育、防火防水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幼儿园玩具管理规定:民办幼儿园

适配人群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保健员使用场景幼儿园选址,保育活动,卫生防疫
制定目的想让幼儿园管得更稳当,孩子能健康长大,教育不乱套,地方上也能按规矩办园。
适用范围管所有收三岁以上小孩的幼儿园,管园子安不安全、老师合不合格、孩子吃住学得咋样。
职责分工教委老大总盯着,地方教育局天天查,园长管自己园子,老师保健员各干各活儿,出事找园长。
禁止行为不能在危险污染地建园,不能用有毒玩具,不能体罚小孩,不能让孩子吃坏东西,不能请不合格老师。
检查与监督教育局不定期抽查,发现毛病先警告,再不改就停招,年底汇总打分,连续两次差就摘牌,园长签字认账。

办法的分类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办法可分为实施文件办法和工作管理办法两种,来看下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 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 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 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 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 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不得干扰幼儿园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 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 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 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0年2月1 日起施行。

幼儿园玩具管理规定(优选4篇)

幼儿园玩具管理规定适配人群业务园长,教研组长,班级教师使用场景班级开学筹备,教研组资源分发,专用活动室盘点制定目的玩具老丢老坏,老师不清楚归谁管,清点乱糟糟,想让每件玩具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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