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适配人群水行政主管部门,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河道管理单位使用场景禁采期管理,禁采区划定,采砂许可审批
制定目的防洪安全要紧,河道里工程多,采砂乱来容易出事,得管住采砂行为,让河不乱、工程不坏、人不担惊受怕。
适用范围本省所有在河道(含湖库水道)里挖砂石、取土、淘金的人和单位,干这些活都得守规矩。
职责分工县以上政府一把手兜底,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管,河道管理单位具体干活,三门峡库区机构管自己地盘,公安管治安打架的事。
禁止行为禁采期禁采区绝对不许动一铲子,不许毁工程设施,不许堆料修设备,不许伪造或转借许可证,不许沿堤顶开车运砂。
检查与监督先编采砂规划划清楚哪能挖哪不能挖,申请许可证才准开工,水政部门每月查现场,没证挖了罚2万以下,超范围挖罚1-3万,屡犯重罚或移交公安。

(____年6月1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____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

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河道、河段防汛责任人,同时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河道管理单位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负责库区管理范围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工作,对采砂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查处。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的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和采砂场数量及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渭河干流自宝鸡峡大坝至咸阳铁路桥段、汉江干流自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段、丹江干流自二龙山水库大坝至丹凤县月日滩段采砂规划,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洛河干流状头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规划,由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内其他河道、河段采砂规划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渭河干流自宝鸡峡大坝至入黄河口段,汉江干流自勉县武候镇至洋县小峡口段,丹江干流自二龙山大坝至丹凤县月日滩段,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

其他河道禁采期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河道以下范围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及取水、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护岸地、规划保留区,河道中水治导线以外河床;

(三)铁路、公路、桥梁、码头、通信电缆、输气输油管道、输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其他需要划定为禁采区的范围。

经划定的禁采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由有关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设立明显禁采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砂源补给情况、河床下切程度、两岸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采砂对防洪工程的影响等,提出全面禁止河道或河段采砂的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在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洛河干流状头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内采砂,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前两款规定以外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采砂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采砂申请书;

(二)采砂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从事经营性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采砂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开采地点、开采时间、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年开采量、采砂机械种类和数量、砂石料堆放地点、弃料处理方案、运输路线、度汛措施等。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审查后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从事经营性采砂的,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

(二)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外,有砂石料堆放场地;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

(五)无非法河道采砂记录;

(六)开采地点、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和开采量等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许可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确定采砂人。采用招标形式的,由有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权的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河道沿岸村民个人自采自用河道砂、石、土料在50立方米以下的,应持村委会证明直接向采砂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指定地点采运,不再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证人保存,副本在采砂现场悬挂。自采自运的,副本随运输的车、船携带。

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

(二)随时转运、清除或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三)不得损坏河道工程、水工程、堤顶路面、测量标志、水文观测设施、照明报警设施(器具)、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护堤护林设施和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工程设施;

(四)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装分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五)不得在河道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和护堤地内堆放砂石料;

(六)在禁采期,采砂机械和淘金船必须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七)在每月底前向批准机关报送本月采砂数量和下月计划开采量。

第十九条

需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清淤、疏浚性质的采砂,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开工前应向有关工程设施管理单位通报。

第二十条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河道砂石资源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河道砂石资源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以及河道采砂执法监督检查,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收缴的河道砂石资源费应逐级上解。上解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

收费人员在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收费依据。

第二十三条

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不得委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河道采砂规划的审批机关对河道采砂规划的实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机关负责河道采砂的现场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机关的上级机关对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纠正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重大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汛情紧急情况下,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有权决定停止河道采砂作业,并强行清除有碍行洪的砂石料堆体和采砂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拉运砂石的车辆沿堤顶行驶。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为运输砂石的车辆修筑越堤路的,按照《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与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签订河道清障协议,负责清除行洪障碍物。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依照《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处应缴河道砂石资源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停止其采砂活动。

第三十五条

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罚款在2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或不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截留、挪用或拒不上解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____年8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陕西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

适配人群陕西企业,科研人员,专利代理机构使用场景专利申报,国外申请,费用补贴
制定目的想让大家多申请专利,帮咱陕西搞创新,钱得花明白点,别乱用。
适用范围陕西的单位、机关、个人,只要在陕西常住,都能来申专利钱。
职责分工省知识产权局牵头审材料,协调小组办公室最后拍板,财政审计盯着花钱。
禁止行为同一专利不能重复拿钱,优先权在先申请已资助过就不再给,非本省代理不给代理费。
检查与监督填表→初审→认定→1个月内领钱,超时算放弃;材料造假全追回,还要追责;财政审计随时查账。

附件1陕西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省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省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专利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资金。

第三条

资助资金坚持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资助资金资助的重点:

(一)我省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点企业、骨干企业申请的发明专利;

(二)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申请的专利;

(三)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和具有前瞻性的基础研究项目申请的发明专利;

(四)实用价值高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的专利;

(五)对按规定程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重点支持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

资助资金资助费用的种类:

(一)专利申请费;

(二)专利申请代理费;

(三)国家或省部级重点攻关计划项目的专利年费(授权以后三年)。

(四)对于申报专利资助资格审查的专利检索费用。

第六条

资助资金资助的标准:

(一)国内专利申请资助

1、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费的资助不超过1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超过500元;

2、专利申请代理费的资助,发明专利每项不超过2000元,实用新型每项不超过1500元,外观设计每项不超过1000元;

3、申请专利资助资格审查的检索费用,每件检索费用不超过100元;

4、年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资助。

(二)国外专利申请资助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通过pct程序申请国外专利的或直接申请国外专利的,资助部分专利申请费及代理费,即每件申请资助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资助资金资助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填表

申请人填写《陕西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资助申请表》;

(二)初审

由省知识产权局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查;

(三)认定

由省知识产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审结果进行认定;

(四)资金拨付

申请人持《陕西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资助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放弃。

第八条

申请资助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资助专利申请费、年费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西安专利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年费同时需提供国家、省部下达的攻关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二)申请资助专利代理费的,需提供专利代理委托书及委托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开具的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需提供相关专利检索报告,提交受理国的申请标准费用及涉外代理机构代理费的正式收据及复印件1份;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专利申请在省内已得到其他专利申请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已享受本办法资助的不再资助;我省的国内专利申请不是本省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不予资助代理费。

第十条

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凭证必须详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已资助的费用全部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的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涉及我省重点发展产业,不受此办法限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适配人群项目部负责人,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场景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交通运输
制定目的国家要节能减排,陕西得跟上步子。想让工地少耗水少用电少用材料,不乱排污水不乱扔垃圾。
适用范围管正在施工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这些大工程。管节材节水节能节地和环保这些事。
职责分工省建筑业协会牵头定目标查现场。各地市协会半年查一次。项目部天天盯落实,记录水电煤油材料用量。
禁止行为不能出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不能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设备。不能转包违法分包。不能被执法部门处罚。
检查与监督开工前交绿色施工方案,专家审过才能干。施工中记好原始数据,拍好现场视频。验收时看资料 查现场 专家投票。没做到就取消称号,已发的证书收回。

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及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在省内组织开展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工程。

第三条

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企业申报、先行试点、总结提高、逐步推广和严格过程监管与评价验收标准的原则。验收评审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进行。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

1、应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及水利水电等土木工程建设项目。

2、应是开工手续齐全,已列入当年开工计划且施工组织实施方案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相关文件的工程。

3、应是具有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并在开工前经专家审定通过的工程。工程应自始至终做好水、电、煤、油、各种材料等各项资源、能源消耗数据的原始记录。

4、应是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申报文件及其实施规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

5、建设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西安市区以外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具备较大规模的市政工程、铁路、交通、水利水电等土木工程和大型工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程序:

1、各地市建筑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申报条件择优选择本地区或本行业有代表性的工程,推荐为陕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2、申报单位填写《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连同“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一式两份,按隶属关系由各地市建筑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汇总报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3、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评议,对目标列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发文公布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三章组织与监管

第六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陕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目标确定和实施过程的组织与监管,以及应用成果的验收评审推广等工作,并组织专家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进行不定期检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七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推荐部门,要加强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监管计划,至少每半年对绿色施工实施方案的内容检查总结一次。

第八条

承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实施规划,强化过程管理,使其真正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符合绿色施工验收标准、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九条

已被批准列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可以取消或更改: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

2、不符合国家和陕西省产业政策,使用国家和陕西省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

第四章验收评审

第十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单位完成了《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中提出的全部内容后,应准备好评审验收资料,并填写《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申请表》一式两份,按申报时的隶属关系提出评审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提出评审验收申请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单位应提交以下评审验收资料:

1、《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及立项与开竣工文件;

2、绿色施工规划方案和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

3、绿色施工综合总结报告(扼要叙述绿色施工组织和管理及采取的技术、材料、设备等措施,综合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方法、创新点和“四节一环保”的成效以及体会与建议);

4、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出具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证明);

5、综合效益情况(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绿色施工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工程项目的概况、绿色施工实施过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四节一环保”创新点等相关内容的录像光盘(一般为10分钟)或ppt幻灯片;

7、相关绿色施工过程的验收材料,包括通过绿色施工总结出的技术规范、工艺、工法等;

上述文字性的书面资料一式五份并刻光盘一份,录像光盘两份。

第十二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验收的主要内容:

1、提供的评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是否完成了申报实施规划方案中提出的绿色施工的全部内容;

3、绿色施工中各有关主要指标是否达标;

4、绿色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创新点以及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第十三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验收专家从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遴选。每项示范工程验收专家组由3~5人组成。

第十四条

验收专家要对相关方面和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座谈和随机查访,并形成文字记录。

验收专家组应根据评审验收内容,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不得聘为本单位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专家组成员。

第十六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评审验收工作分三个阶段:一是由推荐部门实施过程现场查验并做出检查总结;二是由验收专家组依据申报资料进行验收并形成综合评价;三是召开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形成等级意见。专家必须认真核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并实地查验施工现场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并经专家组全体成员共同签字后呈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陕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委员会由7~9人组成,评审时由验收专家组组长向评委会汇报,评委会根据汇报的情况实行记名投票,通过评审的工程必须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专家评委同意。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评审按绿色施工技术水平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九条

通过评审合格、优良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向社会公示七天后,如无投诉,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予以确认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五章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凡通过评审确认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工程,在申报陕西省建设工程评优、评先活动中,在满足评选条件的基础上予以优先入选。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倡导施工企业开展绿色施工活动,对于达标优良的绿色示范工程应给予奖励;施工企业也应建立节能减排激励制度,对于创建绿色施工的示范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已通过评审确认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如发现质量安全问题,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条件的,有权做出取消其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称号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地采用数据记录,无法用数据表达的须有影像资料或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

评审工作发生的费用,由申报企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优选3篇)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适配人群水行政主管部门,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河道管理单位使用场景禁采期管理,禁采区划定,采砂许可审批制定目的防洪安全要紧,河道里工程多,采砂乱来容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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