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 适配人群 | 供电企业,重要用户,电监机构 | 使用场景 | 电力保供,停电应急,负荷管理 |
|---|---|---|---|
| 制定目的 | 怕停电出大事,保医院、政府、地铁这些关键地方不断电,出事能快速抢修,不让社会乱套。 | ||
| 适用范围 | 管医院、机场、银行、电视台这些大单位,管他们怎么接电、备电源、做预案、查隐患。 | ||
| 职责分工 | 市经信委牵头管全局,华东电监局盯电源配置,供电企业签协议、做检查、搞培训,用户自己管好设备和演练。 | ||
| 禁止行为 | 不能随便改供电方案,不能不配应急电源,不能不按等级要求接电,不能不整改隐患,不能不练停电预案。 | ||
| 检查与监督 | 供电企业每月/季度上门服务,查设备、教操作;发现隐患要限期改,不改就上报;每年检查执行情况,没做到的要督促重来,严重问题报上级处理。 |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电力用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电力应急处置的管理。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电监局)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范围)
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石化等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六条(分级标准)
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其供电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中毒、爆炸或者火灾的;
(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二)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具体分级细则,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备案。
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和调整)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本办法和重要电力用户分级细则的规定向供电企业申报成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当会同电力用户共同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和等级,并由供电企业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核定后,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华东电监局备案。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发生变化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
第八条(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
供电企业应当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重要电力负荷的容量以及分布;
(二)供电电源配置;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四)应急电源配置和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五)供用电保障措施;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要电力用户所在行业的相关标准以及对供电的实际需求、电力负荷特性、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供电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第十条(供电保障)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
第十一条(安全用电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制度,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行业特性等开展分类服务,对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月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对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开展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并指导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重大用电安全隐患或者对用电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事先告知)
供电企业在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书面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第十四条(应急处置)
发生突发供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根据《上海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即时处置,快速抢修和恢复供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因内部故障引发停电时,应当立即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指导用户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用电。
发生重要电力用户停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报告。
第十五条(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制订相关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规程。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安全检查和试验,确保自备应急电源处于良好状态,启动时间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需要使用外部应急电源的,应当具备外部应急电源的接入条件。
第十六条(设备配置及运行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的变配电和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
重要电力用户受电装置上的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非电性质安全措施)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及演练)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停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供电企业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应急演练给予指导。
第十九条(资料保存及保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妥善保存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供电企业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的,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编制的监督)
供电企业未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纳入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或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拒不提出重要电力用户申报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安全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和宣传教育。
华东电监局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受电装置作业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制度。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发布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临时特殊供电保障)
电力用户申请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供电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与电力用户共同做好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原有重要电力用户的要求)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重要电力用户,不符合本办法关于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整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的,供电企业应当会同重要电力用户共同制定其他供用电安全措施和电力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____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
| 适配人群 | [电气负责人,客户经理,值班电工 | 使用场景 | [业扩报装,电源切换,应急发电 |
|---|---|---|---|
| 制定目的 | 怕停电出大事,保供电稳秩序,护住人命和公共安全。 | ||
| 适用范围 | 新安县所有重要用电单位,比如煤矿、医院、政府机关、车站这些地方的用电管理。 | ||
| 职责分工 | 营销部牵头干,客户经理具体办,调度中心配合查,安监部门盯着看。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乱改自备发电机接线,不准无证电工上岗,不准双电源同时停电,不准隐瞒隐患不报。 | ||
| 检查与监督 | 半年一检查,现场填单子,问题发整改书,超期不改就停供,验收不过不送电,出了事要追责。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重要电力客户安全供用电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及其补充规定、《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工作规范(试行)》、《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试行)》、《关于加强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豫电营销[____]7号文、《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部分及电力线路部分)》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安县电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所有重要电力客户(业扩管理以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重要电力客户范围
第三条 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在本县区域内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第四条 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客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客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
1、特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客户。
2、一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3、二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4、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客户。
5、重要电力客户应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电气化铁路、党政机关、国防、信息安全、交通运输、水利枢纽、公共事业及其他重要客户。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电气化铁路等行业的客户根据国网公司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管理。党政机关主要包括:县委、县政府、县公安(交警)指挥中心等;国防主要包括:各级部队指挥中心(系统)、雷达机站等;信息安全主要包括:移动、电信、广播、电视、各类网络数据中心、主要银行网点、银行(证券)数据中心、各类大型通讯基站等;交通运输主要包括:重要交通枢纽(机场、码头、车站)等;水利枢纽主要包括:大型提水站、排涝、泵站及重要水利工程等;公共事业主要包括:市政(水、电、气)公用事业、其中水厂包括污水处理和原水水厂;其他重要客户主要包括:医院(三级甲等医院)、血库、疾病控制中心、大型超市卖场、大型购物中心、文化活动中心、重要国(涉外)宾馆、重点高校等。
第五条 重要电力客户可自行依据河南省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申报表(详见附件一),向供电企业申请。公司应根据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客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每年对本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的电力客户进行梳理,提出重要电力客户名单,经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章 重要电力客户的电源配置
第六条 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配置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
1、特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三路电源供电方式,其中的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应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2、一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方式,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应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3、二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方式,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4、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实现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
5、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必须满足重要电力客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第七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10kv及以下供电线路应采用电缆线路供电,确因受到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架空绝缘线路供电,但不得同杆架设。35kv及以上供电线路采用架空线路的双电源客户,其供电电源不宜取自同杆架设的两回线路。
第八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要求:
1、重要电力客户具有中断供电将会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政治影响的负荷时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2、自备应急电源容量配置标准:自备应急电源容量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
3、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4、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5、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第四章 重要电力客户的业扩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办理客户业扩过程中,应根据客户提供的主要生产用电设备清单、生产工艺耗电流程简介、重要及保安负荷报装容量、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重要用电负荷的保安措施等相关申请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以确认客户的负荷特性是否属于重要电力客户。确认为重要电力客户的,应出具《重要电力客户确认告知书》(详见附件二)书面告知客户,客户存在异议的,公司应根据客户提供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处理。
第十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供电方案须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相关要求。供电方案应经过供电方案审查会讨论,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确定,《高压供电客户供电方案答复单》和《重要电力客户确认告知书》均应通知到客户并由其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重要电力客户内部受电工程设计时,应将重要负荷与其他负荷予以区分,并分开配电。重要客户的保安负荷应实现末端自动切换,其他重要负荷宜采用末端自动切换,切换装置应闭锁(电气、机械)可靠。
第十二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应与受电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审查(电气图纸送审)时,应按《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图纸送审资料清单》(详见附件四)要求内容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在对重要电力客户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完毕后,应向重要电力客户提供《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结果通知单》(详见附件五)。
第十三条 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客户应提供隐蔽工程的相关资料,公司根据审查同意的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施工标准,对重要电力客户变配电所的土建、接地系统等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并认真如实填写《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结果通知单》(详见附件六),发现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提出《限期整改告知书》(详见附件七),客户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者,电业公司可不接受其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时,应提供工程竣工报告、变电所管理机构(含联系方式)、电工人员配置、值班制度以及内部应急详细预案作为资料备案。其中,工程竣工报告中应包含自备应急电源的相关内容,如:切换装置(含末端切换)带电切换试验合格报告、自备应急电源合格证及有关技术参数、生产资质等。竣工报验时,不符合《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告主要内容清单》(详见附件八)要求的,公司可拒绝验收。
第十五条 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应重点检查防误闭锁装置、保安负荷的供电回路、设备选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是否符合电气安装要求、安全工器具配备是否到位、备品备件是否准备充足,公司人员应认真如实地填写《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详见附件九),并出具验收意见。受电工程验收不合格时,应向客户提供《受电工程缺陷整改通知单》(详见附件十)。
第十六条 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电业公司应与客户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电网调度协议》等相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验收合格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及时组织送电工作,督促客户按照事先编制的送电方案有序送电。
第十八条 在重要电力客户的业扩过程中,公司客户经理等相关岗位人员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如发生对重要电力客户确认有误、重要电力客户电源配置不符要求等问题,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当事人进行考核。
第五章 重要电力客户客户端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应定期(至少半年一次)对重要电力客户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排查客户内部安全用电隐患,协助制定客户责任隐患整改计划,督促客户尽快落实,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条 对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电网二类及以上障碍或较大社会、政治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重要隐患,应开具《限期整改告知书》并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及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对到期拒不整改的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停电,对已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停电信息公告制度,对重要电力客户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满足《供电服务监管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用电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规程,编制典型操作票并坚持“两票”“三制”,定期开展用电设备各项试验,杜绝人身和重大设备事故。
第二十三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反事故措施演练,一旦发生用电事故,能及时控制和排除,缩小事故的范围和影响。
第二十四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按期启动调试自备应急电源并做好记录,及时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备应急电源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五条 对批准投入运行的自备发电机,不得随意更改接线方式、拆除联锁装置和移位,确需变更的应到供电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和拆除自备发电机,不得将自备发电机并网运行。
第二十六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严格按照国家电监会颁布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电工人员管理。
1、 根据实际情况配置足额的专职电工人员,并明确专人担任电气负责人,电气负责人须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并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2、 不得招用、安排未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电工人员从事进网作业行为。电工人员不能超《进网作业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进网作业;
3、 电工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电业作业规定。培训期满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
4、 电工人员的《进网作业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届满时,必须提前30天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注册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的,视为未注册,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5、 电工人员在从事进网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进网作业许可证》。
6、 不得伪造、变造《进网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进网作业许可证》。《进网作业许可证》如有丢失、破损,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说明情况,并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7、 应积极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对进网作业电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通报电工人员的进网作业情况。
第二十七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电气值班人员应加强运行设备和备用设备的巡视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汇报并组织消缺,确保设备健康运行。
第六章 重要电力客户电网侧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场营销部、电力调度中心应分别建立重要电力客户电网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定期(至少半年一次)对重要电力客户供电情况进行排查,对发现的电网责任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市场营销部主要工作职责:
1、 定期对重要电力客户所涉供电线路、变电站进行巡视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好电网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电力输送安全畅通。
2、 负责电网责任隐患的整改。对发现的电网责任隐患应结合电网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制定整改计划,按期落实。对短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预警监控。
3、 制定和完善电网设备停电的应急预案和抢修预案,确保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在进行电网调整时,不应降低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配置标准和要求。
4、 安排重要电力客户线路检修时,应优化施工方案,重要客户双(多)电源不得同时停电,如确有必要应做好临时电力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电力调度中心应根据重要电力客户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电网运行方式,编制电网调度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对重要电力客户继电保护定值进行复验,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电网规划设计、重要客户接入系统设计审查、重要客户内部工程设计审查等方面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严格把关,满足重要电力客户供电可靠性要求,避免出现电网责任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在对重要电力客户实施有序用电时,应严格遵照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第七章 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新安县电业公司重要客户停电应急预案》(附件十一)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重要客户停电应急管理办法或规定,建立重要电力客户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操作流程,针对每个重要客户编制并完善具体的一户一册的《重要客户应急抢修预案》(模板详见附件十二)。
第三十四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应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应急处理组织机构,组织开展事故预防、事故预警和响应、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第三十五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应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公司各部门应按管辖范围,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管辖范围内的重要电力客户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和应急救援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协同重要电力客户编制《客户停电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方案》(详见附件十三),定期与重要电力客户联合开展反事故措施演练,提高重要电力客户突发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针对重要电力客户相关供电线路、变电设备准备必要的备品备件,重要电力客户也应根据自己的设备情况配备常用的备品备件。发生重要电力客户停电事故时,公司应根据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安排事故抢险队伍,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修。在抢修过程中,现场抢修负责人应组织运行单位、抢修单位及客户迅速确定抢修方案。在抢修过程中,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确定的抢修方案,服从现场抢修负责人的统一指挥,按照现场的指令,迅速到位,投入故障抢修行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重要电力客户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直接参与指挥处理及上报市公司用电安全类应急工作组,上报应通过口头和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客户户名、时间、地点、过程、初步原因及后果分析、抢修进展等。
第三十九条 针对重要电力客户停电事故,应在事后成立调查小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后期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需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八章 重要电力客户管理系统维护
第四十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纳入营销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系统日常维护工作由分管人员负责,定期检查。
第四十一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周期性检查及专项检查应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开展,现场检查应填写《重要电力客户用电检查工作单》(详见附件十四),并及时在管理系统中形成记录。重要电力客户用电信息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确保系统数据准确可靠。
第四十二条 重要电力客户事故处理结束后,相关人员须及时在管理系统中录入事故处理相关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安县电业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电业重要电力客户用电
| 适配人群 | 供电方案编制员,客户经理,电气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煤矿供电保障,化工企业停电防控,医院应急电源管理 |
|---|---|---|---|
| 制定目的 | 怕停电出大事,保供电稳秩序,护住人命和公共安全,让重要单位不停电。 | ||
| 适用范围 | 管煤矿、医院、政府机关这些大客户,管他们用电咋安排、咋检查、咋应急。 | ||
| 职责分工 | 营销部牵头干,客户经理盯业扩,调度中心调电网,安全监察查隐患,大家各守一摊。 | ||
| 禁止行为 | 不能乱接自备发电机,不能没证让电工上岗,不能双电源同时检修,不能隐瞒隐患不报。 | ||
| 检查与监督 | 半年查一次客户用电,现场填单子留记录,问题发整改书限期限,不改就报政府处理,验收不合格不送电。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重要电力客户安全供用电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及其补充规定、《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工作规范(试行)》、《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试行)》、《关于加强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豫电营销[____]7号文、《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部分及电力线路部分)》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安县电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所有重要电力客户(业扩管理以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要电力客户范围
第三条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在本县区域内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第四条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客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客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
1、特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客户。
2、一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3、二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4、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客户。
5、重要电力客户应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电气化铁路、党政机关、国防、信息安全、交通运输、水利枢纽、公共事业及其他重要客户。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电气化铁路等行业的客户根据国网公司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管理。党政机关主要包括:县委、县政府、县公安(交警)指挥中心等;国防主要包括:各级部队指挥中心(系统)、雷达机站等;信息安全主要包括:移动、电信、广播、电视、各类网络数据中心、主要银行网点、银行(证券)数据中心、各类大型通讯基站等;交通运输主要包括:重要交通枢纽(机场、码头、车站)等;水利枢纽主要包括:大型提水站、排涝、泵站及重要水利工程等;公共事业主要包括:市政(水、电、气)公用事业、其中水厂包括污水处理和原水水厂;其他重要客户主要包括:医院(三级甲等医院)、血库、疾病控制中心、大型超市卖场、大型购物中心、文化活动中心、重要国(涉外)宾馆、重点高校等。
第五条重要电力客户可自行依据河南省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申报表(详见附件一),向供电企业申请。公司应根据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客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每年对本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的电力客户进行梳理,提出重要电力客户名单,经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章重要电力客户的电源配置
第六条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配置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
1、特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三路电源供电方式,其中的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应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2、一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方式,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应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3、二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方式,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4、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实现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
5、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必须满足重要电力客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第七条重要电力客户的10kv及以下供电线路应采用电缆线路供电,确因受到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架空绝缘线路供电,但不得同杆架设。35kv及以上供电线路采用架空线路的双电源客户,其供电电源不宜取自同杆架设的两回线路。
第八条重要电力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要求:
1、重要电力客户具有中断供电将会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政治影响的负荷时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2、自备应急电源容量配置标准:自备应急电源容量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
3、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4、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5、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第四章重要电力客户的业扩管理
第九条公司在办理客户业扩过程中,应根据客户提供的主要生产用电设备清单、生产工艺耗电流程简介、重要及保安负荷报装容量、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重要用电负荷的保安措施等相关申请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以确认客户的负荷特性是否属于重要电力客户。确认为重要电力客户的,应出具《重要电力客户确认告知书》(详见附件二)书面告知客户,客户存在异议的,公司应根据客户提供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处理。
第十条重要电力客户的供电方案须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相关要求。供电方案应经过供电方案审查会讨论,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确定,《高压供电客户供电方案答复单》和《重要电力客户确认告知书》均应通知到客户并由其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重要电力客户内部受电工程设计时,应将重要负荷与其他负荷予以区分,并分开配电。重要客户的保安负荷应实现末端自动切换,其他重要负荷宜采用末端自动切换,切换装置应闭锁(电气、机械)可靠。
第十二条重要电力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应与受电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审查(电气图纸送审)时,应按《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图纸送审资料清单》(详见附件四)要求内容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在对重要电力客户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完毕后,应向重要电力客户提供《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结果通知单》(详见附件五)。
第十三条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客户应提供隐蔽工程的相关资料,公司根据审查同意的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施工标准,对重要电力客户变配电所的土建、接地系统等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并认真如实填写《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结果通知单》(详见附件六),发现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提出《限期整改告知书》(详见附件七),客户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者,电业公司可不接受其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时,应提供工程竣工报告、变电所管理机构(含联系方式)、电工人员配置、值班制度以及内部应急详细预案作为资料备案。其中,工程竣工报告中应包含自备应急电源的相关内容,如:切换装置(含末端切换)带电切换试验合格报告、自备应急电源合格证及有关技术参数、生产资质等。竣工报验时,不符合《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告主要内容清单》(详见附件八)要求的,公司可拒绝验收。
第十五条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应重点检查防误闭锁装置、保安负荷的供电回路、设备选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是否符合电气安装要求、安全工器具配备是否到位、备品备件是否准备充足,公司人员应认真如实地填写《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详见附件九),并出具验收意见。受电工程验收不合格时,应向客户提供《受电工程缺陷整改通知单》(详见附件十)。
第十六条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电业公司应与客户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电网调度协议》等相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应在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验收合格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及时组织送电工作,督促客户按照事先编制的送电方案有序送电。
第十八条在重要电力客户的业扩过程中,公司客户经理等相关岗位人员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如发生对重要电力客户确认有误、重要电力客户电源配置不符要求等问题,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当事人进行考核。
第五章重要电力客户客户端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应定期(至少半年一次)对重要电力客户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排查客户内部安全用电隐患,协助制定客户责任隐患整改计划,督促客户尽快落实,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条对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电网二类及以上障碍或较大社会、政治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重要隐患,应开具《限期整改告知书》并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及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对到期拒不整改的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停电,对已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停电信息公告制度,对重要电力客户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满足《供电服务监管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重要电力客户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用电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规程,编制典型操作票并坚持“两票”“三制”,定期开展用电设备各项试验,杜绝人身和重大设备事故。
第二十三条重要电力客户应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反事故措施演练,一旦发生用电事故,能及时控制和排除,缩小事故的范围和影响。
第二十四条重要电力客户应按期启动调试自备应急电源并做好记录,及时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备应急电源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五条对批准投入运行的自备发电机,不得随意更改接线方式、拆除联锁装置和移位,确需变更的应到供电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和拆除自备发电机,不得将自备发电机并网运行。
第二十六条重要电力客户应严格按照国家电监会颁布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电工人员管理。
1、根据实际情况配置足额的专职电工人员,并明确专人担任电气负责人,电气负责人须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并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2、不得招用、安排未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电工人员从事进网作业行为。电工人员不能超《进网作业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进网作业;
3、电工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电业作业规定。培训期满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
4、电工人员的《进网作业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届满时,必须提前30天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注册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的,视为未注册,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5、电工人员在从事进网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进网作业许可证》。
6、不得伪造、变造《进网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进网作业许可证》。《进网作业许可证》如有丢失、破损,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说明情况,并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7、应积极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对进网作业电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通报电工人员的进网作业情况。
第二十七条重要电力客户的电气值班人员应加强运行设备和备用设备的巡视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汇报并组织消缺,确保设备健康运行。
第六章重要电力客户电网侧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场营销部、电力调度中心应分别建立重要电力客户电网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定期(至少半年一次)对重要电力客户供电情况进行排查,对发现的电网责任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市场营销部主要工作职责:
1、定期对重要电力客户所涉供电线路、变电站进行巡视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好电网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电力输送安全畅通。
2、负责电网责任隐患的整改。对发现的电网责任隐患应结合电网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制定整改计划,按期落实。对短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预警监控。
3、制定和完善电网设备停电的应急预案和抢修预案,确保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在进行电网调整时,不应降低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配置标准和要求。
4、安排重要电力客户线路检修时,应优化施工方案,重要客户双(多)电源不得同时停电,如确有必要应做好临时电力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电力调度中心应根据重要电力客户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电网运行方式,编制电网调度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对重要电力客户继电保护定值进行复验,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在电网规划设计、重要客户接入系统设计审查、重要客户内部工程设计审查等方面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严格把关,满足重要电力客户供电可靠性要求,避免出现电网责任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在对重要电力客户实施有序用电时,应严格遵照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第七章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按照《新安县电业公司重要客户停电应急预案》(附件十一)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重要客户停电应急管理办法或规定,建立重要电力客户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操作流程,针对每个重要客户编制并完善具体的一户一册的《重要客户应急抢修预案》(模板详见附件十二)。
第三十四条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应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应急处理组织机构,组织开展事故预防、事故预警和响应、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第三十五条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应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公司各部门应按管辖范围,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管辖范围内的重要电力客户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和应急救援处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协同重要电力客户编制《客户停电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方案》(详见附件十三),定期与重要电力客户联合开展反事故措施演练,提高重要电力客户突发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针对重要电力客户相关供电线路、变电设备准备必要的备品备件,重要电力客户也应根据自己的设备情况配备常用的备品备件。发生重要电力客户停电事故时,公司应根据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安排事故抢险队伍,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修。在抢修过程中,现场抢修负责人应组织运行单位、抢修单位及客户迅速确定抢修方案。在抢修过程中,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确定的抢修方案,服从现场抢修负责人的统一指挥,按照现场的指令,迅速到位,投入故障抢修行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建立重要电力客户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直接参与指挥处理及上报市公司用电安全类应急工作组,上报应通过口头和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客户户名、时间、地点、过程、初步原因及后果分析、抢修进展等。
第三十九条针对重要电力客户停电事故,应在事后成立调查小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后期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需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八章重要电力客户管理系统维护
第四十条重要电力客户应纳入营销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系统日常维护工作由分管人员负责,定期检查。
第四十一条重要电力客户的周期性检查及专项检查应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开展,现场检查应填写《重要电力客户用电检查工作单》(详见附件十四),并及时在管理系统中形成记录。重要电力客户用电信息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确保系统数据准确可靠。
第四十二条重要电力客户事故处理结束后,相关人员须及时在管理系统中录入事故处理相关信息。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新安县电业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