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表
律创小艾 2023年7月21日
近几年,经济大环境不好,国家出台了很多政策,利于小微企业发展,其中一项就是关于企一、政策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以下是相关问题及解答
1:如何判定我公司是小微企业,可以享受此政策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我公司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90万元,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还是280万元,此次新政策对我公司有什么影响?需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你公司符合小微企业的要求,按照新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将从原来10%降到5%,税负进一步降低。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简便算法如下: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2.5万元(100×2.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9万元[(280-100)×5%],加在一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1.5万元。若按照原政策计算,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5万元[(100×2.5%)+(280-100)×10%]。因此,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多减免企业所得税9万元,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3: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微利企业,如果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吗?
答:按照税务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我们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电子申报即可
关于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今天就讲到这里,又不明白的,欢迎咨询!
【第2篇】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国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出台了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期,小编就为各位纳税人梳理9类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情形,快来看看吧~
这9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快收藏~
0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第一条
0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0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0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具体如下: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05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
06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07
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二条
08
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第一条、第二条
09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第一条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北京税务
【第3篇】企业所得税免征税收入
一、不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有符合财税【2011】70号文第一条规定的三项条件时,才属于不征税收入,否则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很多人只注意到三项条件,忽视了财税【2011】70号文还规定了财政性资金应是“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若企业的财政性资金是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取得的,则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和财会及税务人员切记,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它虽然暂时不征税,但对应的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这是税务风险应对和税务稽查的重点,企业可能在取得的当年未使用,当年不予征税,第二、第三年使用后切记调整对应的支出。
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能混淆。
韦老师提醒①免税收入是税收优惠,永远免于征税;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只是暂时不征税。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而免税收入可以
4、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不是不征税收入。
5、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6、大多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是不征税收入。
目前,除了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外,其他(如资源综合利用,残疾人就业等方面)即征即退税款,韦老师提醒:既没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支付”,也没有“政府部门对该資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因此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7、不征税收入超5年未使用应计入应税收入。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第三条规定:符合三项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拔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資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不征税收入产生的孽息要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韦桂华
【第4篇】纳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政策
债务重组是发生在债务人困难的情况下,更多的是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豁免,债务人对于豁免的债务需承担25%的税收,对于本就资金紧张的债务人而言,无疑是非常困难的。
为了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国家大力推动留抵退税政策的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是将企业支付的进项税额退还给企业,在企业实现销售时再缴纳,其实质是将纳税时间由购入时递延到销售时,减小了企业在生产加工时的资金压力。递延纳税作为一种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当期应该纳税的行为,给予延期或递延到下一纳税行为发生时缴纳,该项优惠政策主要是在两个所得税中,未取得现金支付导致无法缴税的情形下适用,而递延纳税政策的正确适用,可以缓解企业资金流不足的问题,本文对我国两个所得税中的递延税收优惠简要进行分析。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递延5年纳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种行为同时发生,以转让股权为例,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实现。考虑到转让与投资行为同时发生,《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对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政策适用时,应注意:一是五年间应均匀计入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二是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三是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投资收回的,或5年内企业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如果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可选择适用特殊性重组政策,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技术入股,可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
技术入股,属于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一种类型,可按照财税〔2014〕116号文分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6〕101号文在现有优惠基础上,允许企业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以选择多种方式,企业需根据投资时的情况慎重选择,如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3.企业债务重组的豁免收益占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年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债务重组收入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债务人对该让步应确认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企业取得债务重组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债务重组是发生在债务人困难的情况下,更多的是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豁免,债务人对于豁免的债务需承担25%的税收,对于本就资金紧张的债务人而言,无疑是非常困难的。因此59号文对债务重组确认的收益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5年内可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搬迁完成时间如不超过5年,则为搬迁完成当年,如超过5年,则为搬迁时间满5年的年度。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也可选择一次性扣除或递延扣除,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5.向100%直接控股非居民企业投资的转让收益,可在10年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6号文中所称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对于非居民企业并不适用。非居民企业如何适用,59号文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八条进行了明确,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6.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根据现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中国境内投资所得依法减按10%税款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事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递延至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第5篇】如何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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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在快速发展,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企业能否控制好成本便成了立足市场的关键,对于部分中小企业来说,能否控制成本甚至决定了企业能否生存!
那么,企业如何控制好成本呢?又该控制那些成本呢?
产品和服务肯定是不能打折扣的,这是企业立足市场的根本,所以从税收方面入手,便成了企业最好的选择,某种程度上来说,能否控制好税收,决定了企业能走多远!
首先,偷税漏税肯定不可取,这属于违法行为,也是被重点打击的!
所以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寻求税收优惠政策是目前企业把控税收支出最好的方式!
在当下这个以票控税的环境下,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在发生费用支出时尽可能索取发票,尽可能选择能提供发票的供货商,在公司人员需要报销时需做到凭票报销,通过这些方式尽可能获取发票,用来抵扣利润,从而节省部分税收!
加强内部管理对于税收的把控始终是有限的,因此申请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需要走得另一条路!好多老板可能会问了,那个地方有政策呢?都有些什么政策呢?小编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在一些经济开发区或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地方为了招商,给到了外地企业非常好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企业可在地方园区新注册有限公司,分流部分业务,可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奖励:
增值税:地方留存50%,园区会奖励企业留存部分的70%~90%;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园区会奖励企业留存部分的70%~90%。
企业当月纳税,园区次月奖励金到账!
二. 企业也可在园区新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个税核定征收政策,税率0.5%~1%,综合税率不超过2.5%,且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无需企业更换办公地点,对于企业来说非常方便,节省了税收的同时非常的安全,企业无需担忧涉嫌偷税漏税的问题!是不是轻松解决了企业的税收问题呢?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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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2023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
客户需求
甲公司现有员工5000人,2023年度计划新招用员工200人,预计支付工资总额 1000 万元。目前,甲公司尚未招用残疾员工,全体员工年平均工资为 6万元。
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甲公司2023年支付的工资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甲公司应按其职工总数的1.5%招用残疾员工,否则应按员工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200×1.5%×6=468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建议甲公司在新招用的员工中,招录78名残疾员工,假设该78名残疾员工支付工资总额39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支付给残疾员工的工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100%的税收优惠。2023年度,甲公司支付的工资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1000+390×100%)×25%=347.5万元。同时,甲公司还可以免交468万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过纳税筹划,甲公司每年节约税费:347.5-250+468=565.5万元。与雇佣残疾员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类似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也值得符合条件的企业采纳。
涉及主要税收制度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7篇】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
我单位20**年1月至12月申报增值税收入为*****元,20**年1月至12月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销售收入*****万元,相差***万元,经过我单位自查,由以下事项产生的:
一、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形成差异
我单位20**年*月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万元。
1.增值税
我单位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按要求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计入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万元(换算成不含税)。
2.企业所得税
我单位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时,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万元,不需要计入营业收入。
3.差异说明
按照上述说明,形成了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差异****万元。
备注:该类差异会计处理科目的差异,再比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方收到违约金(增值税按照收入核算)、财政补贴及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也属于该类差异。
【补充案例】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2023年度共管理8个资管产品项目,收取管理费3000 万元。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自2020 年1 月1 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该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资管产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应税收入3.09亿元,开具了发票,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900 万元。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与资管产品属于不同的主体,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资管产品实现的收入归属于资管产品,不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应将2018 年度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取得的3000 万元管理费收入计入自身收入,不需将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实现的3.09亿收入计入自身收入。
二、收到房租形成差异
我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租赁期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每月租金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于2023年6月预收到2023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两年房租72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先要简单描述事情)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我单位2023年6月确认增值税收入720万元。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应当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我单位于2023年度确认该项房租收入180万元(6个月×30万元/月)。
3.差异说明
按照上述说明,形成了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差异540万元。
(备注:该类差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政策差异,再比如先卖后买提前开票、视同销售等差异,也属于该类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
20**年*月*日
来源:小陈税务08
【第8篇】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我们在给企业办理报税业务的时候,经常遇到申报增值税的金额和所得税的金额不一致的问题。这是财务在申报时出错了吗?
如果因为这个问题遭遇税务机关的问询,企业无需紧张,只要写明公司的开票情况和实际收入情况就可以了,因为以下几种情况,都可能造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金额的差异!
一、职工福利:很多企业外购货物之后,并不用于销售,而是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这部分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上就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但因为是计入“职工福利费”,所以在增值税上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所以不计入增值税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于市场推广或者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的转移资产,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以上六种企业移送资产的情况,视同销售,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八种行为,被视同销售货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还有三种行为,被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都是需要计入增值税收入。
其中,有两种行为是确定了增值税收入,但暂不确定企业所得税收入的:
第一种是委托代销货物,第二种是一次性收取的跨期租金、服务费等。
还有两种行为,是先确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但暂不确定增值税收入的:
第一种是托收承付,即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位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二种是签订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
总之,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样是很常见的情况,而且现在的报税系统还不能自行比对两种税目收入,所以不存在预警问题,税务机关人员问询时,只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就可以了。如果您还有解决不了的财税难题,欢迎关注或联系印心哦!
【第9篇】税收为什么要服务企业所得税
《梅梅谈税》专注于园区招商!利用地方性税收奖励政策 一站式 合理合规节税避税!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服务行业越来越普遍,常见的现代服务,包含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居民服务、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等。但现代服务企业服务大都属于高利润、低成本,没什么成本进项,基本就是人工等成本,没有成本进项 导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高等问题。
现代服务企业如何降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负重等问题呢?除了规范企业自身的发票管理制度,减少无票支出,还可利用国家普惠性政策;例如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等普惠政策。还可利用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
1. 针对企业缺少成本票 ,导致企业所得税高 ,在有税收优惠园区内申请小规模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政策;
在税收洼地园区内,成立个独或个体户,以业务分包的方式,在园区内享受核定征收 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 0.6-1% 综合税率1.6-2.8%。园区不同,税率不同。同时要有真实业务往来,三流一致。企业就无须再缴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25%和分红税20% 了 大大降低了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
2. 针对企业缺进项,不能抵扣。导致企业增值税高,可在税收洼地成立新公司,或将主体公司迁至园区内,用园区内的企业承接业务,在园区内正常经营 纳税申报,但不需要改变企业的经营地和经营模式,只需将注册地更换到园区,就可享受园区的财政奖励扶持。园区将地方留存的70-90%奖励给企业 一级财政园区,增值税地方留存50% 所得税留存40% 。企业当月纳税,次月就可奖励给企业。
例如 某服务企业今年缴纳了 200万的增值税 和 100万的企业所得税
园区就可奖励企业 增值税 200万*50%*80*=80万
所得税 100万*40%*80*=32万
某服务企业就可得到112万的税收返还。并且当月缴纳,次月就可到账。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流。依法纳税,但同时也要在合规合法的基础上 合理地节税。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才能让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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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企业所得税税收备案
最近接到税务局的通知要求企业对银行账号备案。
我们顺势而为今天就说一下企业开办的公户备案的操作流程。
步骤一,进入电子税务局。
输入企业税号,选择身份法人,财务,购票人,输入企业密码,根据选择的身份系统带出对应人的手机号码,查看手机号码是否可以收到验证码。如果可以,点击“获取验证码”,手机信息里收到税务局发送的6位验证码,输入验证码,点击“登录”,立刻进入系统。
步骤二,点击“我要办税”,找到左侧功能页,点击“制度信息报告”,打开“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步骤三,填制备案账户表。
操作类型:选择 增加
账户性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以选择基本账户,或者一般账户等。
银行行别,行政划分,开户银行,银行开户登记证,发放日期,按照开户时银行发放的基本账户信息表填写。
账户名称,账号,开户时间同上(按照开户时银行发放的基本账户信息表填写。)
是否首选缴税账户,企业选择“是”以后企业缴纳税款可以直接从此户划走。
是否一般退税账户,企业选择“是”以后企业如遇退税给企业,国家可以直接把钱退到此户。
上述两种情况,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谨慎选择。
注意:绿色底的空框是必须填写的。
步骤四,点击“保存”,之后点击“资料采集 ”上传企业基本信息表(开户时银行发放),最后点击“提交”,操作完成。
【第11篇】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太高?这样做轻松节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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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都面临缺成本的难题,导致企业所得税偏高。企业年利润在300万以上就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的分红税,那么企业如何降低税负压力呢?
一、首先我们要梳理清楚企业缺成本票的真实原因;
1. 部分企业属于高利润行业 ,如咨询、服务、技术、设计类企业,自身成本低,没有什么成本发票。
2. 企业业务范围广,如建筑、贸易行业;涉及到大量的劳务人员、材料采购,以及各种隐性费用支出,大量成本票难以取得。导致进项和成本发票缺失,利润虚高。
3.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人员不重视发票,没有做到实报实销。
二、针对企业内部问题要及时整改和调整业务结构,除此之外,企业还可充分利用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来合规节税。
1. 自然人代开政策;
企业和个人开展业务,可以通过在地方税收园区地方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发票,按照经营所得核定税率,综合税负不超过3%完税,并出具个人完税凭证。相比于个人直接去税务大厅代开按照20-40%的劳务所得税缴纳税费要低很多。
2.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
在税收优惠园区内成立个体户或个独企业,合理分包主体公司的部分业务,享受核定征收,合理降低企业税负压力。
核定个税0.5-1%,综合税负2.5-3%。一家可开450万左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票。
3. 有限公司税收扶持政策;
可在税收优惠园区内成立同类型的有限公司,来承接主体公司的部分业务,将税收落在新办企业,园区内的企业就可享受税收扶持,合理减轻主体公司的税负压力。
新公司在园区纳税后,地方财政按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
如在小编平台对接的税收园区内,企业可得;
增值税;50%作为地方留存,地方奖励留存部分的70-90%
企业所得税;40%作为地方留存,地方奖励留存部分的70-90%
当月纳税、次月奖励扶持到账。纳税大户、一事一议。
不论是核定征收还是有限公司税收扶持政策,都是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地方财政收入而出台一系列税收政策和征税手段,所以不用不担心政策的合理性,全国各地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同时企业一定要以业务真实为基础,保证三流或四流一致。
小编平台对接全国多地园区政策,可提供自然人代开,个独个体核定征收,有限公司税收奖励扶持,灵活用工等政策,可提供一站式服务。为高收入个人或企业合理合规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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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研发费加计扣除
按《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加计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23年为了鼓励企业发展,政府开展了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活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及《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6号)提高了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比例。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研发的费用,在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的基础上,加计75%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23年和2023年又分别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6号)两个文件,将制造业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的比例提高到100%,摊销比例提高到200%。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工资薪金的加计扣除
按《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要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工资薪金100%加计扣除的政策,还需满足与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务合同以及安置残疾人实际上岗,为残疾人购买三险一金,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且有安置残疾人的基本设施四个条件。责任声明:本文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所发布的此篇文章仅用于转发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劳您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
【第13篇】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
关于分红是否免征所得税
答复:只有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分红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若是个独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分红不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关于分红季度预缴所得税的填报
答复:由于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分红100万元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季度填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就可以预缴享受。季度预缴时这样填报申报表:
关于分红年度所得税汇缴的填报
答复:关于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填写:
(1)企业发生投资收益(包括持有及处置收益)如有税会差异,一般情况下通过《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调整。
(2)企业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如无税会差异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不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调整,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填报。
参考一: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4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月分析
一、资金拆借简介
无偿资金拆借是相关主体之间资金拆借的一种具体实践表现。
资金拆借原本指金融机构之间调节临时资金余缺而进行的资金短期借贷活动。随着相关经济实践的发展,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也越来越常见,并且也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2023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满足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企业资金拆借,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某一企业(或一些企业)将自己暂时闲置的资金按照一定的价格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的行为。企业资金拆借作为企业间的一种资金互助形式,是企业解决短期资金急需的一个有效途径,通常是以有偿的资金互助形式出现,在税收责任上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两大主要税种尤为值得关注。除此以外,企业间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拆借也形成常态。在税收责任上,无偿资金拆借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履行相关纳税义务,不同情况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也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企业应透彻理解和把握相关税收规定,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对政策的了解不够清晰,甚至对同一事项不同税种的税收政策有所混淆。因此,笔者在本文中系统梳理了相关税收政策,希望对企业的资金拆借行为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无偿资金拆借行为的增值税政策梳理
(一)增值税相关文件及规定相关文件及具体规定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第七项规定下列行为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其中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3.《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第三条:“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政策适用分析
根据增值税上述规定,作如下分类说明:
1.通常情况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拆借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视同销售情形仅适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因此,此项规定关注重点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的判定条件。
2.根据20号文,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应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36号文已明确规定;该文仅针对集团内企业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税优惠,打破了局部范围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征税限制。
根据上述政策,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增值税政策思维导图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增值税政策适用图
3.对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还需关注另外一种形式,即统借统还行为。因其涉及多点环节,我们通过梳理集团企业之间的业务流程来进行分析,根据统借统还增值税政策规定,现以流程图的方式展示如图2所示:
图2 统借统还流程图
从流程图来看,统借统还在实际操作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集团要合规
企业集团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企业共同组建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具体规定详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2023年以前,企业集团需要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之后,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和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息网站来查询企业集团名单。
2.实施主体要合规
实施主体必须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实践中,核心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情况较普遍,而且判断标准的掌握尺度不具备统一性。与此同时,实施主体对内建议制定“统借统还”管理办法,对外要能提供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
3.资金流出规范要合规
(1)期间:统借统还借款期间应在借入时的借款期限内,资金流要清晰可确认。例如:资金取得期间为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则统借统还款期间应在此期间内,不能超期限。
(2)协议:双方应签订《统借统还资金借款协议》,而非《流动资金借款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借贷双方的关系、资金来源、借款金额、利率水平、借款期间、发票开具(时间、类型)、支付利息的时间等条款。
(3)金额要求: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4)归还资金流向:资金须由统借方统一归还。统借和分拨可以“一对一”或者“一对多”,但不能“多对一”或者“多对多”。
由此集团企业之间在融通资金过程中若符合上述条件,则适用统借统还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根据《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9〕85号)规定,企业在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时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
三、无偿资金拆借行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一)企业所得税文件及规定
相关文件及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无偿资金借贷利息企业所得税适用分析
由于非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以及集团企业间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已缴纳或开具增值税发票,下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但是对于增值税不需视同销售的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资金拆借的利息支出由借款方支付,其能否在税前扣除则需要特别关注。为便于文章的分析,构建如下业务模型:
模型一:a、b同属集团内公司,b是a的子公司。a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后,将资金借给b。a按时归还金融机构利息,但是并未向b进行利息收取。此时a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分析(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关联企业之间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即可以理解为关联公司无偿提供资金借贷,a公司应确认为利息收入,应做企业所得税收入调整处理。
分析(2):由于资金没有直接用于a的生产经营,利息支出不具有相关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允许扣除,所以应将a利息支出进行相应纳税调增处理,不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
模型二:若a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向b收取,利息的支付与收取全部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则a损益未受影响。
分析(1):根据模型一中的第(1)点分析,利息收入和支出都要做企业所得税调整处理,对所得税金额没有影响,但是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计算基数有影响。
分析(2):根据模型一中的第(2)点分析,因为支出未计入损益,不需要涉税调整。
上述两种模式,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两种处理方式都存在,但是很显然,模型一中的情况额外地增加了集团税负,不是理性的选择,应避免采用该种模式。
根据上述政策理解,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企业所得税政策思维导图如图3所示:
图3 无偿资金拆借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图
图3中未讨论无偿提供资金给非关联方的情形,因为实际情况中,企业将资金无偿借贷给非关联方,一般情况下不符合现实逻辑(除非用于公益事业或其他经济补偿为条件)。因此,本文仅就资金无偿借贷给关联方涉税情况进行讨论。在实际审核中,我们发现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调整事项主要涉及模型一中的分析调整。在双方税率相同且不影响国家总体收入减少情况下,对具体转让定价金额的调整并不多见。
另外,关于统借统还形式的利息支出,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其他行业未有专门政策提及。随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的出台,对于企业之间共同接受劳务的情形也有专门规定,这个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行业利息支出能否按照28号文应税劳务规定进行分摊处理值得探讨。
综上分析,同笔业务在不同税种下的处理存在差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税种下的政策进行分析处理,对政策进行理解学习并做到合理运用,以避免和减少相应的税收风险。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下,在取得资金后更要做好税收风险的控制和安排。
作者:姜峻蕾;单位:四川中鸿新世纪税务师事务所;来源:注册税务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5篇】企业所得税应计税收入
企业只要实现了盈利,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来说,在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时,必然会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企业在没有实现盈利之前,虽然也需要缴纳税款,但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当企业实现盈利之后,就需要贡献自己的力量了。
对于企业来说,获得盈利是终极目标。投资者开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当然,对于企业来说在最初阶段,肯定会赔钱的。对于处在这个阶段的公司来说,赚钱才是第一要务。
但是,当企业开始盈利以后,涉税问题就会上升到不得不重视的方面。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的税后利润,有较大的影响。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只要实现了盈利,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说,在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时,必然会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社会公共资源虽然看似是免费的,但是一样会消耗国家的费用支出。社会当中存在的企业越多,国家为了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就需要花费更多的公共支出。
企业在没有实现盈利之前,虽然也需要缴纳税款,但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当企业实现盈利之后,就需要贡献自己的力量了。
毕竟,税收是国家收入来源的主要部分。而企业所得税在税收当中,也是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
季度预缴了企业所得税,不等于年度汇缴清算时也需要缴纳税款!
对于企业来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基本的缴纳方式是季度预缴,年度汇缴清算。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白企业即使季度预缴了企业所得税,也不意味着企业必然需要在年度汇缴清算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季度预缴时,只是说明在这个季度,企业按照会计核算的方式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缴清算时,并不是按照会计核算的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可能会出现企业在季度预缴时需要缴纳税款,但是到了年度汇缴清算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对于这一点,我们还是需要做到心中有数的。预缴只是粗略计算,而汇算清缴才是精密计算!
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有两种计算方式。即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1、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适用于一些财务处理不规范的企业。对于这些企业来说,他们核算的成本或收入不严谨。为了更好地征税,才不得不依靠核定征收来征税。
核定征收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即定期定额征收、查验征收以及查定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主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对于个体户来说,在定期定额征收的情况下,每月需要缴纳的税款是固定。当然,税务机关也会定期对个体户的情况进行核定的。
查验征收和查定征收的规定基本差不多。对于一些企业来说,他们也有账本,但是可以准确计算的金额只有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如果企业的收入可以准确核算,就通过查验征收计算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的成本可以准确计算,就通过查定征收的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
2、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就是企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根据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准确的计算会计期间内发生的各项收入和费用。这样企业根据自己计算的结果,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在查账征收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年度汇缴清算。毕竟,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则计算出来的。
【第16篇】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一筹划时机的把握
对捐赠在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中小企业在捐赠时应充分考虑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需求对当年利润做出合理预计,根据预计利润进行计算分析,如果捐赠额度太大,争取将当年捐赠额度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分为两个年度两次捐赠,使捐赠达到尽可能充分扣除。选择好捐赠时机才能做好纳税筹划。
【案例1】a企业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某贫困地区捐赠价值30万元的自产产品,2023年和2023年预计会计利润分别为100万元和2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企业制定了两套方案,方案一是2023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30万元的自产产品给贫困地区。方案二是2023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的自产产品,2023年初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20万元的自产品。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其区别如下:
方案1该企业2023年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30万元的自产品,只能在税前扣除12万元(100×12%),超过12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方案2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23年和2023年的会计利润分别为100万元和200万元,因此两年分别捐赠的10万元、20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均可在税前扣除。通过比较,该企业采取方案二最好。虽然对外捐赠额相同,但方案二可以节税4.5万元(18×25%) 。
二捐赠方式的把握
捐赠时机把握好了,还要考虑捐赠方式。捐赠有两种:选择捐赠货币资金还是实物也是企业需要考虑的。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照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涉及的流转税包括:
1、增值税。 视同销售计税价格的确定,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案例2】 2023年b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单位成本100元,单位售价120元的非应税消费品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某乡村小学捐赠,捐赠业务发生运费1万元。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6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3%,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企业将自产产品对外进行捐赠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1156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600
借:销售费用——运费 91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26
贷:银行存款 10000
本年会计利润=60—11.56—0.92=47.52(万元)
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47.52×12%=5.7(万元) ,纳税调增额=11.56-5.7=5.86(万元)
按照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纳税调增额=12-10=2(万元)
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7.52+5.86+2)×25%=13.85(万元)
(2)假设该企业捐赠的不是实物,而是通过签发支票捐赠银行存款12万元。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本年利润=60—12=48(万元) (通过签发支票捐赠银行存款可以节约运费)
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48×12%=5. 76(万元)
纳税调增额=12—5.76=6.24(万元)
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8+6.24)×25%=13.56(万元)
由此可见,选择捐赠货币资金方式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
13.85—13.56=0.29(万元) ,加上节省的运费一共为企业省下0.29+0.92=1.21(万元) 。
最后,注意选择捐赠货币资金方式要在企业资金比较宽裕的时候进行,否则少交的税款不足以弥补因借款而产生的利息支出,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就得不偿失了。另外,捐赠自产产品可以更好的宣传产品,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所得到的效益可能大大超过捐赠现金所节省的税款和费用。这就需要对捐赠可能引起的未来效益做预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