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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不是法人(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15

【导语】合伙企业是不是法人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伙企业是不是法人,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合伙企业是不是法人(16篇)

【第1篇】合伙企业是不是法人

一、合伙企业是法人企业还是非法人企业

非法人组织包括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根据《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主要区别:

(一)概念区别。法人企业是指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非法人企业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责任区别。法人企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企业不能。

三、非法人组织什么意思

非法人组织是指没有法人资格但是能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参考

^合伙企业 https://www.91kaiye.cn/hhqy/

^个人独资企业 https://www.91kaiye.cn/grdz/

【第2篇】有限合伙企业是独立法人吗

“如果丧失企业控制权,那么这个企业我宁肯不要!”

-----京东刘强东在股权融资时,对投资人如是说

企业如何既能实现与人股权合伙、对内做员工股权激励、对外股权融资,但创始人又不丢失控制权?

工具之一:应用合伙企业中的gp和lp

合伙企业中的gp和lp是什么意思?

一、合伙企业里有两类股东:

一类是gp,普通合伙人的简称;

一类是lp,有限合伙人的简称;

不管是gp还是lp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企业里,只有gp股东,无lp股东,称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企业里,既有有gp股东,也有lp两类股东,称为有限合伙企业;

二、gp和lp的区别?

先来看普通合伙人gp:

1.gp的权利:

(1)不管出资多少,占股多少,均享有平等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2)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可以以劳务出资;

2.gp的义务:

(1)需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gp(普通合伙人)

(3)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如果gp要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资产对外出资,要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行为无效,如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5)gp向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份额,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有约定;

(6)gp退伙,对退火合伙企业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gp入伙,对入伙前的债务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gp的产生:

合伙企业可以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位或数位gp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再来看有限合伙人lp:

1.lp具有的权利:

(1)仅需出点资,享受分红;

(2)不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3)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4)如合伙企业协议没有另行明确要求,有限合伙人不得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则可以从事;

(5)lp无需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以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第三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仅需提前30天告知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合伙企业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6)lp如果退伙,仅以在合伙企业所占财产份额清算责任;

(7)其享有合伙企业分红权,监督权、财务知情权、账簿查阅权、参与审计机构选择权、诉讼权、担保权等;

(8)可参与gp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9)可对合伙企业经营提建议;

2.lp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不能以劳务出资;

(2)仅需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实际应用

合伙企业一般很少独立存在;

常用于企业的顶层架构设计中,用作企业的创始股东团队的控制权保障,即使在股权稀释转让和股权增资时,不会因创始人的股份减少,而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

举例:

创始人赵总拥有一家企业a

想对内部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可以这么做:

(1)先注册一家有限合伙企业b;

(2)转让a企业10%的股权给合伙企业b;

(3)在合伙企业b中,创始人赵总担任gp,要被激励的员工担任lp;

(4)合伙企业的股权可以先找人代持,在股权激励时,把代持的股权逐步转给员工,只需在合伙企业b中做股权转让即可;

(5)即使合伙企业中赵总仅占0.1%的股权,但b企业他仍然具有100%的决策权,间接等于他仍然拥有a企业10%的控制权。

【第3篇】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

想创业,第一步就是申请营业执照,那么在确认公司组织形式时,面对各种组织形式时很多创业者就犯难了,那么到底该如何选择织形式呢?不一样的织形式有什么区别呢?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目前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组织形式有何不同?

1.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经营,也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经营所得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债务也需以个人财产或以家庭财产偿还。个体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合伙企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有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

6.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则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的每一股股份都有一票的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应如何选择公司的组织形式?

1. 从责任承担的方式

除公司外的组织形式都存在需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创业者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在创业初期,建议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创业风险。

2. 从税收方面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相比,会少一个纳税环节,少缴了一个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税负比公司制企业要轻。

注:在选择公司组织形式时,除了考虑债权责任和税收优惠之外,还要考虑公司的后期发展,个体工商户虽然享受的优惠更多一些,但不利长期的发展,如果您有清楚的发展思路,建议您最好注册成公司的形式。

【第4篇】合伙企业公司注册

1、准备多个名称去工商管理部门核名,审核通过后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递交申请注册所需的相关材料,并等待工商部门的审核结果;

3、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营业执照;

4、营业执照领取成功后,刻制公司所需的相关印章;

5、去方便公司办理一应事务的银行办理基本账户的开户手续;

6、国地税局办理税种的核定以及发票的领取。

【第5篇】公司好还是合伙企业好

最近有朋友问起我,我和两个同学创业做一家公司,股权是平均分配的,这样可以吗?

股权平均分配自然有好处,就是在企业初期操作更简单,但是会给未来发展埋下隐患。我个人并不建议这么做。

第一点,我们要认识到,股权平均分配,意味着没有绝对话语权的人,一旦出现意见向左的情况,三个人没有办法形成制约,便没有办法敲定决策,会让公司陷入治理僵局,白白浪费时间成本。

第二点,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与壮大,股东们投入的时间、精力会逐渐显现出差别,个人能力不同,对公司的贡献不可能对等,此时平均分配的股权就显露出不公平性,付出较多的股东心理还会平衡么?还会继续全身心投入工作么?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会妨碍到公司后续投资引入。通常情况下,投资人选择目标公司时,股权分配会是他们考察的重点中的重点,平均分配的股权,会被投资人认为是不专业、没有发展潜力的表现。长久下去,公司很容易失去引入投资的机会。

朋友又提到,您说的有道理,那我们现在股权已经分完了,我自己去重提分配股权的话,会比较难,这该怎么办呢?

这个问题并不难,首先,三位股东可以协商推选一人作为大股东,之后由大股东购买其他两位好友中的股权,他便可以成为公司的实际大股东。

第二,可以协商一个动态股权调整机制,拿出10%股权,按照一年的时效,根据这段时间三人不同的业绩,重新分配这部分股权,从而确立大股东。

第三个方法,也可以不改变现有的股权比例,采取“同股不同权”策略,制定章法规定每位股东的表决权利。

第四个方法,通过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之类的治理结构,将股东权利重新分配,确立核心领导人。

有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6篇】合伙企业和个人合伙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股份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各种企业。

关于企业组织形式,为啥注册的基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有没有其他组织形式?

在这里,我想向您介绍更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是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赚的钱归这个人所有,如果发生事故,这个人应该赔偿所有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是一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你自己掌控着,自己承担风险,自己盈利,自己赚钱。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称其为“有限责任公司”,但股东对公司债务也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也许与“一人”的局限性有关,因为您不可以证明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不相干。

要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啥不同?那便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能是自然人同样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够是自然人。(这里的企业法人能理解为企业),企业法人的准确概念是:享有民事权

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支付、合伙经营、共享收入、共享风险的组织,也是为了盈利,但不具备着企业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的优势是灵活性高,很多规则都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来规定。与注册企业不同,《公司法》有很多受限制,最重要的是合伙企业就能够避税。

合伙制企业不用缴“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根据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法人”要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还有就是绝大多数的合伙制企业并并非是为“实际经营”而设立,所以几乎没有什么“增值税”。

若想注册一个“合伙制企业”,需先详细了解它的类型,最常见的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那么需承担的就是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者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需承担有限责任公司。

打个比方企业要给员工期权,就能够让主体企业做普通合伙人,员工做有限合伙人。这种具体方法,新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权把控在老板手里,员工享有分红权,既激励员工,又能合理避税。(还有就是不需要担心这会让主体企业需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主体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啊…)

说到这里,你也许会基本掌握为啥许许多多合伙企业大部分是投资,但自打投资商业实体被受限制注册至今,不论是投资商业实体的组织结构,都不可以注册。

但,合伙制企业仍同样是一个非常不错的决定,能够 注册在新闻资讯类、管理类专业、科技领域等,给你的个人创业贡献力量。

实际上,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外,企业能够 运营的项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个体户都能够运营,并不存在其他限制。

【第7篇】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由50名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承担责任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律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除此之外,还有出资方式、注册资金、企业行为依据、税收缴纳要求、企业债务承担方面区别。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篇】合伙企业股权转让个税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股票

可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唯一情形

文/段文涛

自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41号)关于“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不少人开始将注意力转移到“合伙企业取得转让股权、股票所得,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所适用的税率”这个问题上。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当年生产、经营的所得。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应按“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的例外规定是,200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即财税〔2000〕91号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原则上,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应与取得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等收入一样,均计入收入总额,按规定计算当年利润。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以应分得的利润【包括已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作为个人的“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明显,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取得转让股权、股票所得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也属于经营所得,其个人投资者应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至2023年,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规定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41号)关于“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施行后,不少人热衷地、跃跃欲试的想将持有股权、股票的合伙企业搞成“采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创投企业,将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降至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否可行?

说实话,有些事还真是说不清,要说绝对搞不成嘛,还真难说。但是,不得不说的是,合伙企业(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并非简单的想象就可以实现的。

首先,该项政策的适用对象必须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其次,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有特别规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上述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再次,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其四,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规定完成备案(见注1、注2)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注1. 创业投资企业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省级、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申请备案。

注2. 创业投资基金应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作者:段文涛,来源:税海涛声。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9篇】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概念以及分类。

本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的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进一步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的合伙人。而普通合伙企业没有上限,只要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即可组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gp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可以取得报酬。##

合伙企业可以作为股东成立公司,但是合伙企业不能成立一人公司,因为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而不包括非法人机构。

在实践中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目的是: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能解决了激励对象人数较多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多容纳的股东是50名股东,而有限合伙企业人数是50人以下,这样解决了入股人数限制。

持股平台有利融资的一个功能。

期权池是公司激励和吸引人才而预留的一部分股权。这一部分股权的加入到有限合伙企业中,间接的持有了目标公司的股权,投资人投资后不会因为这些融资行为而稀释了投资人的股权,这种模式更有利于目标公司引进风投进行投资。

持股平台的第三个好处是有利于节税。

第四个优点是有效地维护创始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并实现经营过程中高效决策。

《合伙企业法》中的lp只出资,不加入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和决策,而gp没有要求出资的数额,但规定由其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个优点是有利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稳定。

以有限合伙企业的作为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参加股权激励的员工可以以lp的身份加入到持股平台中,然后再以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成为目标公司的间接股东。

如果该员工需要离开目标,公司只需要有限合伙企业这个持股平台办理相关手续即可,特别是在员工与企业产生纠纷离岗时,也只会在合伙企业这个层面来解决,不会涉及到目标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块自留地。#硬笔书法#听音乐学法典

【第10篇】有限合伙企业优势

总部与门店的关系,就像大脑中枢神经和身体各部分的关系,也像汽车发动机和汽车零部件的关系,或者像大厦的地基和整个楼体的关系。

建设高效总部,会给企业带来七大优势。

优势一:突破人才匮乏瓶颈

连锁企业人才匮乏没有不缺人才的企业。即使人才充足,人才的能力提升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一份中国连锁人才需求调查报告显示,在连锁零售领域,采购、信息、物流等方面人才严重匮乏。

连锁行业不仅仅是夫妻店,还是一个高科技的行业,不能只有卖货的概念。

所以,这种人才结构和人才匮乏的程度,制约了连锁行业的发展,而且人才缺乏的问题,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这是众多行业共同面临的问题。

门店简化、标准化,解决人才瓶颈,门店越低端,对员工的素质要求就越高。

肯德基、麦当劳给了我们启示,当总部特别强势的时候,门店的很多工作都被标准化了,换句话说,就是让门店的店长成为“机器人”。当门店实现自动化或者标准化的时候,你会发现,员工的问题就解决了。

优势二:有效控制人工成本

“一高一低”的人工成本模式 构建一个高效的连锁企业总部,会给我们带来实实在在的效果,前面我们分析了如何突破人才匮乏的瓶颈,现在我们讲怎样有效控制人工成本。

通过总部建设,就可以实现一种非常好的“一高一低”的效果,即高总部、低门店。

所谓高总部,就是总部的人员配置、总部的成本可以高;相应的,所谓的低门店,就是门店的人员配置和成本要尽可能降低。

大家知道,连锁企业的精髓是要不断开店,门店开了50家、100家以后,总部的人工成本再高,也无法与门店相比。总部最多也只是一个总部,而门店是无限制地向下开,所以从节约成本的方面来讲,关键是通过拉高总部的水平来降低门店的整体成本。

优势三:有利于标准的制定及执行

标准化程度越高,做事越简单

连锁企业要想降低成本、高速运转,核心是标准化,不实现标准化,注定死路一条。

为什么中国餐饮行业的连锁店很难做?原因是无法复制,很多餐饮店的大师傅做菜好,但是大师傅的手艺没办法复制,二师傅做的菜就是不如大师傅做的菜好,其他员工的做菜水平就更差了。

为什么麦当劳、肯德基可以在海外开连锁店,因为它们将所有的产品都标准化了。

麦当劳和肯德基收款台的高度各自都是统一的,地砖也是设计好的,炸薯条的时间也有统一规定,

标准化程度越高,就意味着我们做事越简单。比如,现在的数码相机,连小学生都会使用,如果连锁企业也能标准化到这个地步,我们就会成功。

只有总部强大以后,才能有利于标准化的制定。制定标准之后,不是丢到抽屉里,还要靠总部监督执行。

优势四:有利于发挥信息系统的威力

信息系统是什么,大家一定不要理解为就是从前台的收银机到后台的信息处理,信息系统只有在总部的层面才会使用得非常精准和完善。

举个小例子,比如要招聘一个工程部的采暖通风电工,很多企业在工程监理招聘管理网站上点击关键词就可以。如果某个人在这方面很有名气,想招聘这个人,点击他的名字即可。信息系统可以提高你的工作效率。

专家指出,未来连锁企业的竞争是高科技的竞争,是信息系统的竞争。

沃尔玛采用卫星系统传递数据、麦德龙采用无线射频扫描系统,加快高效工作,连锁企业通过信息管理有效监控各个门店。而实施信息化管理,没有强大的总部也就无法办到。

优势五:有利于开展系统化的大培训

培养人的能力有多高,企业就能走多远

对于连锁企业未来的竞争,我们不认为是资金的竞争,而是“造人”能力的竞争。

企业培养人的过程,是对人力资源部的巨大考验,该怎么做呢?

如果企业有总部,建议在人力资源部的建设上一定不要吝啬,人力资源部的人一定要多配置一点。

为什么一方面讲人工成本控制,一方面又这么慷慨。因为在一些重要的布口,多加一两个人,会带来非常好的效益。

为了解决人员招聘难、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在总部建设过程中,我们提出一个观点,就是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庞大、强势的培训系统。培养出一个好的教练员,即企业内部的培训师,就相当于培养了一批管理者。

优势六:有利于塑造企业文化

企业做大时会面临一些问题,比如,“空降兵”进入企业。

在我国,“空降兵”的死亡率大概在80%以上,人力资源部要研究“空降兵”的生存数,研究企业文化的统一塑造,研究企业自己的文化,研究怎样让自己的企业土壤吸引更多的人才。

不仅要完善管理规章制度,更要提升企业的文化内涵,让企业的文化适应新环境,总部要研究如何让自己的文化具有优越性。

在内蒙古有一家企业,在公司成立初期就吸引了许多“空降兵”,这些“空降兵”来自不同的企业,有些还来自北京和上海这样的大城市。难能可贵的是,公司成立十年后,这些“空降兵”不但生存了下来,而且还活得很好。这说明这家企业的企业文化有其独到之处,老板的管理及理念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优势七:资源的整合及专业优势的发挥

总部是一个资源整合器 总部是干什么的?总部就是一个资源整合器。

一个强大的总部,除了制定标准、实行监督外,还有一个重大的功能,即如何整合企业各个部门和各种业态的资源。

如果不整合,总部的很多功能就无法发挥作用。办公设备统一采购,包括办公用品、采购体系的调配、信息系统内部的调配等。

有些企业在搭建总部的时候,特别注重精细化管理,但是忽略了部门之间协同作战,所以,总部就要有整合资源及发挥专业优势的有效手段。

如果总部比较强大,所有新门店的很多资源在购买的过程中都能进行联合采购。在这里,资源的整合及专业优势的发挥是总部的一个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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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个人合伙企业拆迁补偿要交税吗

个人合伙企业拆迁补偿不需要交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12篇】合伙人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是常见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纳税方面存在其特殊性,需要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按分配比例分给各个合伙人,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文件”)就“先分后税”的原则作了具体规定。

一、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

文件第二条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析: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合伙企业自身并不是纳税义务人,其合伙人才是纳税义务人。合伙人需要根据其自身性质,确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这也是“先分后税”的原理。

二、“先分后税”的原则

文件第三条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解析:

文件明确指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即合伙企业当年有留存所得(利润)的,即使未分配给合伙人,也应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合伙人也要因此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无论是否分配,均应全额计算分配。

财税〔2008〕65号主要对财税〔2000〕91号的相关条款作了修改,财税〔2000〕91号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作了具体规定,这里就不赘述。但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其个人所得税计算需提醒注意。

根据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已将原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修改为“经营所得”,故应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故,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

文件第四条规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解析:

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后来确定,分配比例的确定是有优先顺序的。即分配比例首先看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则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而特别注意的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四、明确亏损弥补问题

第五条规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解析:

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故,合伙企业发生亏损,其亏损并不能按比例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只能用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当然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五、案例分析

某合伙企业有2个合伙人,其中1个合伙人为甲有限公司,另1个合伙人为自然人李明。2023年,该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总计为600万元(假设无调整项目),无其他所得。合伙协议约定甲公司的分配比例为40%,张三的分配比例为60% 。

其他资料:

甲公司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不含合伙企业分配所得),企业所得税率为25% 。李明无其他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假设其全年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50000元,无其他扣除项。

1、确认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金额

如经合伙人商议约定,当年分配所得为200万元,留存所得为400万元,则: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200万元和留存所得400万元,合计600万元。

如经合伙人商议约定,当年不进行分配,那么当年留存所得为600万元,则: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600万元。

总之,无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是否分配,未分配部分的留存均应在计算所得时全部计入。

2、计算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

(1)甲公司为法人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甲公司分配所得=600×40%=240万元

甲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240=540万元

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540×25%=135万元

(2)李明为自然人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计算如下:

李明分配所得=600×60%=360万元

李明分配个人所得360万元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李明没有综合所得和其他所得,其分配所得360万元,应扣除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50000元后,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扣除计算后,其应适用35%档税率。

李明应交个人所得税=(3600000-60000-50000)×35%-65500=1156000元

【第13篇】有限合伙企业有法人吗

有限合伙企业已成为股权投资、股权激励常用的组织架构形式,但很多有限合伙人并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本文简要梳理之,共计15项权利、5项义务。

一、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主要有以下15种:

1、显名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2、利润分配权。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知情权。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合伙事务平等管理权。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自由竞业权。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自由交易权。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出质权。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9、转让权。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0、有限合伙人资格被继承权。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11、身份转换权: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诉权。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以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3、剩余财产分配权。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14、退伙权。有限合伙人的退伙类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约定退伙,另一类是当然退伙。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5、免于退伙权。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二、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主要有以下5种:

1、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承担义务。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纳税义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4、表见代理责任承担义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5、未经授权的赔偿义务。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实有相当多的权利抓手,并非是让普通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随意摆布的对象,也不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一本万利的免费午餐,清晰其权利义务,方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控制自身风险。

【第14篇】普通合伙企业的注销流程是怎样的

步骤:

1、申请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2、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决定是否受理

对企业经营者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企业登记机关根据申请材料的形式、内容、数量、正确与否等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将出具《受理通知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绝定是否予以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将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将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撤销和吊销的注销登记

由于企业经营违法、采取不当手段进行登记等情况,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职权撤销登记,或吊销其营业资格等。

【第15篇】合伙企业个税怎么缴纳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各种创新业务的产生,由于合伙企业组织的灵活性,合伙企业通常被作为各种创新业务的载体出现,其中自然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由于对于某些创新业务方面的专长优势,除了根据合伙协议中的约定,按照投入资金比例取得相应合伙企业的利润外,还可以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达到一定金额后,按照超过规定金额部分的一定比例收取相应的报酬(通常称为“业绩报酬”或者“超额收益”)。本文中,针对该部分取得的超额业绩报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笔者作出如下分析。

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其中《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税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由于业绩报酬的比例一般是在合伙企业达到一定的考核指标后,再根据合伙企业的实际盈利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支付给自然人合伙人;实际盈利情况属于未来的一种经营后的利润成果,该成果不能准确在预先确定,应该是属于上述159号文中第二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情形。由于在合伙企业经营后取得实际成果后才能判定自然人合伙人应该取得多少报酬,因此,该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合伙协议约定的一般应分得的利润总额与取得的超额业绩报酬之和,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的个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个税申报表要求必须填写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系统自动按照经调整后的利润总额及分配比例计算应纳所得税,因此,业绩报酬无法在申报系统中填入申报表,那么实务操作中,如何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如何确定分配比例?笔者下面举例说明。

例如:自然人(合伙人)甲与其他合伙人约定成立一家合伙企业a,分配方式约定:如果该合伙企业202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600万元以下,甲合伙人应分得利润额按照出资比例的40%计算;如果是超过600万元,则超过600万元的部分甲合伙人应分得的比例为60%。2023年度该合伙企业实际经营所得为800万元。则甲合伙人应该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00×40%+200×60%=360(万元)。因此,按照159号文的有关规定,该甲合伙人的分配比例=360÷800=45%,而不是按照出资比例计算的40%。甲合伙人填写《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附件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表》时,其分配比例为45%。甲合伙人应该按照35%的适用税率,65500元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实际工作情况中,有很多合伙企业的操作方式是采用合伙人通过开具劳务发票的形式,支付该部分的业绩报酬,同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在计算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该种方式的操作是错误的。因为,对于合伙人来讲,提供给合伙企业的服务,是基于在合伙企业中的投资人身份所取得的报酬,不属于独立的劳务,所以,取得的业绩报酬应该是该合伙人税前经营所得的一部分,应该将超额业绩报酬部分并入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取得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按照综合所得中的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刘培一,单位: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来源:注册税务师、璟行财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6篇】合伙企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吗?

合伙企业是不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合伙企业即不为自然人也不为法人,其不得设立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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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合伙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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