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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96

【导语】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16篇)

【第1篇】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合伙人可能需要将其投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变现。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其效力?

法信 · 裁判规则

1.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之前,当事人就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邢福荣与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世国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案例要旨:合伙协议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该约定。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之前,当事人就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如其他合伙人明确不同意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则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90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5期(总第295期)

2.合伙人对内转让全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因此认定转让协议无效——李强诉刘少波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行为与《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的声明退伙存在若干区别。因此,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内转让全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虽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其他合伙人不能举证证明合伙人签订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时存在恶意串通规避《合伙企业法》第45条有关退伙的规定的情形下,不能支持其有关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无效的主张。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典型案例精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

3.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合伙份额形式上转让给另一合伙人,但实质上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人的行为无效——曲陆宝、王洪章、赵兴田、姜天明、魏长清、金忠、赵明光与王哲、王晓明普通合伙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要旨: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及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合伙份额形式上转让给另一合伙人,但实质上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其他合伙人无需等待合伙份额恢复原状即可就该合伙份额直接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号:(2012)民再申字第23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商事卷①)》,人民法院出版社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

4.合伙人与其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时,其家庭成员对外转让合伙份额的行为存在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时,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应荣富诉沈明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能随意处分其合伙份额。在合伙人与其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时,不能简单认定合伙人的合伙份额为其家庭共有财产而由其家庭成员擅自处分。合伙人与其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时,其家庭成员对外转让合伙份额的行为存在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时,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案号:(2010)浙湖商终字第21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18期

法信 ·司法观点

1.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应遵守的法定原则

(1)外部转让。所谓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外部转让,是指合伙人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外部转让程序的确定,其内在依据是合伙企业的人合性特征。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的重要区别在于其存续的基础不同:合伙企业的存续基础是人身信赖关系。而公司企业的存续基础主要是财产关系。合伙企业是“主要见人”的企业,而有限责任公司是“既见人、又见物”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不见人,只见物”的企业。合伙企业的人合性特征,使合伙企业的各个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依法具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人财产权益的转让,不仅是合伙企业的重要事务,而且还涉及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变更。它直接影响着合伙企业存续的基础。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外部转让,只有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表明其他合伙人同意与受让人共同维持原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才能继续存续下去。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接受受让人,则合伙企业无法继续存续下去。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是一项法定的原则,且这项原则是在合伙协议中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合伙协议有另外的约定,即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用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比如约定只要有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或者一定出资比例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转让时,则应执行合伙协议的规定。也就是说,本条采取协议优先的法律原则。

(2)内部转让。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是指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行为。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因不涉及合伙人以外的人参加,合伙企业存续的基础没有发生实质性变更,所以不需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理解与适用这一条的关键问题是协议优先原则。也就是,合伙协议中可以不执行下述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作出另外的规定。

【注:“本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2条”。】

(摘自朱少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第91~92页。)

2.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对合伙财产的处分应当按照合伙合同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而不论是对所有合伙财产,还是对于合伙财产中每个具体的财产,从内部关系上看,每个合伙人都占有一定的份额。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合伙人可能需要将其投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变现。为此,合伙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该转让包括向合伙内部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和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但是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并不可以任意为之。合伙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才得以成立的。合伙人的数量一般不多,而且彼此间互相信任和了解,每个合伙人都有对外代表合伙的权利,各合伙人之间可以互相代理。这种合伙的人合性决定了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都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合伙人将其合伙财产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份额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实际上就相当于合伙人的地位全部或者部分被合伙人以外的人所取代,发生该财产份额的受让者加入合伙成为新的合伙人的效果。而且,基于共同共有的理论,合伙人转让共同共有的合伙财产中的份额,自然也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因此,一般来说,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也就是合伙人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合伙中的一个或数个其他合伙人。由于这种转让属内部关系,只关系各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变化,既没有新的合伙人加入,也不影响合伙财产总额的变化,因此一般来说,不需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也没有其他事前程序,只需通知他们知晓即可。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合同编)》(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905~906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2篇】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首先我们要知道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是,他们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那么,也就是说除了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之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

【划重点】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不会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未缴足出资或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不到位的情形除外。

合伙企业这样独特的组织形式,对搭建企业融资平台,企业股权架构设计,家族企业设计等等都有很大参考价值和创新意义。

【第3篇】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

合伙企业的话,不单单是企业法人,还有股东.一般到了年末的时分,若企业盈利的话,就会依照股权给股东们分发相应的分红.那法人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合伙企业是否交税?关于法人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合伙企业究竟要不要交税阐明如下.

法人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合伙企业是否交税?

有限合伙企业分红要不要交个税分两种状况:1、有限合伙人如果是自然人,在取得分红后,需求交纳个税.具体来说,合伙企业在分红时需求'先分后税',即依照合伙企业的分红份额,先分红然后再别离核算税款.2、有限合伙人如果是企业法人,取得分红时不需求交纳个税,而是需求交纳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额为:应交税所得额=(月收入-五险一金-起征点-依法确认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所得税即居民就个人所得向国家交纳的税收.在我国境内有居处,或许无居处而一个交税年度内涵我国境内寓居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我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则交纳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境内无居处又不寓居,或许无居处而一个交税年度内涵我国境内寓居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则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有限合伙企业分红怎么怎么做账务处理适宜呢?

首要,关于合伙开公司,是这样处理的:

1、在赢利分配和承当相应的职责方面,股东的权力和责任与所占股份成正比.

2、作为一个合伙企业,财政有必要设专门的管帐和出纳,而且由总经理办理,股东有监督财政正常运作的权力.

3、关于分红,只要在确保企业正常运营状况下的的盈利才能够分红,分红的期限一般是一年一次,而且依照你们的出资额所占的份额分红.

因而,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分红,能这样做:1、确认分配赢利时:

借:赢利分配-未分配赢利

贷:敷衍赢利

2、实践分配时:

借:敷衍赢利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上述的内容信息,便是咱们关于'法人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合伙企业是否交税?'这一问题的简略答复.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取得赢利之后,会给法人和固定都发放有关分红的.需不需求交个税,有两种状况存在.这儿你们能够参阅上述两种状况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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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

问题一:合伙企业未分红情况下个人合伙人的个税问题?

具体案例:合伙企业年末未给个人合伙人分红,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回答:需要。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即利润)。

因此即使合伙企业未进行分红处理,合伙人也需要对其年末留存部分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来源:《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问题二: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分红如何交税?

具体案例: 请问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如何纳税?

回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来源:《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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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我相信对于企业家而言,管理学,是一门很深的学问,在管理界,有很多的管理大师,德鲁克是其中一位我非常尊重的管理学大师,最近也在研读他的书籍《德鲁克的管理思想摘要》,管理的目的是什么?是激发员工对于完成目标的渴望,我觉得这是管理的目的。

但是很多企业家把管理当成了一种权利,一种威望,让管理在企业中无法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对员工进行kpi考核,让员工失去了创新能力和创造能力,我觉得这是管理的失败。

经营是什么?经营是对利润负责,让每位员工首先树立经营意识,企业经营的原点是利润和增长,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对企业的利润负责,我相信企业的经营就会变的更加的简单和高效,经营是对结果负责。

中国的企业,经营和管理必须要打通,我们倡导强制管理和自主经营,管理和经营在企业中进行双轮驱动,更好的达成企业的目标。

我的合作伙伴李哲贤博士,几年前,创新的提出,七个凡事:

凡事工作,必有目标;

凡事目标,必有计划;

凡事计划,必有执行;

凡事执行,必有结果;

凡事结果,必有责任;

凡事责任,必有检查;

凡事检查,必有奖罚。

七个凡事,彻底把强制管理说透了,让管理以结果为导向。

经营七化,让企业经营变得更简单:

企业平台化

平台赛道化

赛道数据化

数据费用化

内部市场化

市场交易化

利润中心化

经营和管理,一定要更好的区分,才能在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区分是一种智慧,更是一种能力。

【第6篇】合伙制企业的优缺点

昨天写了普通合伙制企业特点,发现很多人不清楚合伙制企业的特点,那今天先给大家讲一下合伙制再解说一下有限合伙制企业的特点。

首先讲一下合伙制企业,因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合伙成立的,所以和其他企业相比,有着较为明显的不同,形成了自身不同的优点和缺点:

优点:

(1)组建较为简单和容易。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成立企业,相对成立其他企业而言,合伙制企业更为简单和容易。

(2)能扩大资金来源和提升实力。因为有几个人合伙,所以增加了资金的来源,以致在对外经营中能提升自身的实力。

(3)提高了经营水平与决策力。由于是多人合伙经营,因此能有效避免个人的主观意识,从而提高经营水平和决策能力。

缺点:

(1)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制企业成立后,合伙人在法律上要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2)稳定性差。虽然企业人多了力量大,但同时也会使企业的稳定性减弱,因为,如果合伙一方出现问题打退堂鼓,则势必会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

(3)易造成决策上的延误。合伙人虽可以共同献策,但往往也容易出现意见相左的现象,这时企业便很难做出最终的决策,甚至会出现延误。因此,要想克服这一点,就必须在合伙时做出责任分工。

(4)由于合伙制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人们常将合伙类企业统称为自然人企业。

以上就是合伙制企业的特点,接下来说一下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有限合伙制,是指在合伙后,必须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其他投资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并且,有限合伙制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必须在2个以上50个以下。

根据有限合伙制的特征,这种合伙制企业更适合于风险投资,因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活动,尤其是风险投资时,通常需要两种东西:一是资金;二是管理人才。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能够管好投资项目的人往往没太多资金,而有资金的人又不一定会投资。于是就出现了这种有限合伙的管理架构,使资金与项目管理能够有效地结合起来。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通常由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资金的合伙人则作为有限合伙人加人,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享受合伙收益。这种能满足双方需求的合作模式深受企业家喜爱,以至该合伙制出现后,即刻成了风靡世界各国的一种企业体制,并被广泛应用于风险投资行业。

有限合伙制的特点

(1)有限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对外上,企业整体上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在企业内部,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有两类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仅投入资金,并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合伙的债务,对合伙债务仅只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除投入资金外,还要负责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不得以信用或劳务出资,但若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也可将自己的股份转让;普通合伙人出资的形式较为灵活,且出资比例也较小,甚至可以只象征性地投入注册资本的1%,剩下的99%由有限合伙人投入。

(4)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合伙制企业的存在,不产生终止合伙的效果;普通合伙人的死亡和退出,除非在合伙协议中有特殊规定,合伙才能就此终止。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如果仅剩下普通合伙人,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7篇】普通合伙企业的性质是什么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4、合伙企业属于企业法人,但并非公司。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8篇】合伙企业所得税税率

合伙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知道,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法人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性质就是合伙盈利性组织,由合伙人对合伙组织(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先分后税,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的规定,合伙人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则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于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35%。

三、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有两种方法,即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方式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是全年取得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征缴方式,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基本趋同。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以及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则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2、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需要强调的是,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实行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的,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四、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应税项目的确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按“股息、利息和红利”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股息、红利的,应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照“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合伙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源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适用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9月25日

【第9篇】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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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从被投资公司收取股权分红,在实务中较为常见。合伙企业收到股权分红后,不并入企业经营所得,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关键在于该个人所得税由谁代扣代缴?本文则予以简要分享。

【税律笔谈】解答

答案:合伙企业是扣缴义务人,被投资公司不是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合伙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部门有权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合伙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以下是具体法律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因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投资公司分配给合伙企业的分红,个人合伙人应缴纳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由直接向个人合伙人支付所得的个人合伙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第10篇】合伙企业交哪些税

在我们一般的印象中,提到合伙企业,很多人都自然的想到,合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附件1中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一:合伙企业一定交个人所得税吗?

解析:合伙企业不用交任何所得税。是的,您没有看错,合伙企业既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也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原因在于,合伙企业是 “税收透明体”,具有导管的作用。那谁来交所得税呢?每个合伙人来交。合伙企业直接按照合伙企业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直接分配穿透至法人合伙人以及自然人合伙人分别缴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1、法人合伙人

对于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25%。

提示: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必须是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非间接投资,如果居民企业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没有免税优惠,需要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然人合伙人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主要缴纳两类个人所得税,一类是“经营所得”,另一类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丙公司及自然人张三通过乙合伙企业持有甲公司100%的股份。2023年,乙合伙企业取得甲公司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1000万元。当年末,乙合伙企业将1000万元的收益根据约定分配给各合伙人,丙公司分得600万元,自然人张三分得400万元。

丙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600万元不免征企业所得税。原因在于:丙公司按约定比例获得的分红所得600万元,不属于其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符合免税规定,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张三分得400万元不能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而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的税率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是分配了才交税吗?

解析:不是。先分后税,是指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先拆分再交税,不以真金白银的收付实现制作为缴税原则,不是真的分钱,而是合伙企业有了应纳税所得额,“应分”之时,需要计算纳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只要有了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分钱,也要先纳税。

问题三: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纳税?

解析:(1)若是属于非创投企业,则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合伙人为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则转让股权所得需并入当期收入,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若是属于创投企业(创投企业需要在发改委或者中基协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照20%税率计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且一经选择后3年内不能变化。

问题四:合伙企业收到出资款是否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解析:合伙人的出资额财务上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合伙人的出资款无需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在工商登记时不作为注册资本,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行业中通行的做法是将合伙人出资额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因此,对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需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也可参考2023年1月12 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咨询北京呼叫中心12366 回复:合伙企业出资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今天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

【第11篇】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大家并不陌生,由于其兼具居民企业和自然人灵活性、税收透明体等诸多优点,越来越受投资人所青睐。但是,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到底如何缴税,很多财税人并不是很清楚,今天众致君就来跟大家聊聊,关于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如何纳税的问题。

一、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统称为“经营所得”。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详细分配比例,应当参照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具体规定如下: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总结: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需要按“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需要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就是本期的全部内容了,觉得本文写的不错的朋友可以给众致君点点赞哦,如果文章表达有误,也欢迎各位指出。

【第12篇】合伙企业中出质什么意思

出质是指物权行为的一种。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

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13篇】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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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据此可知,合伙人可以以劳务作为出资。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据此可知,乙若以房屋使用权而非房屋所有权作为出资的话,则无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选项c错误。商号,即厂商字号,或企业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也未禁止或限制将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合伙企业的商号或字号。

选项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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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吗

有限合伙人在不损害其他合伙人能的利益的前提的情况下,是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不违反目前的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15篇】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合伙协议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对外一般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或者依法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包含两方面的关系:一是合伙协议关系,它是确立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伙协议是调整内部关系的依据;二是合伙组织,即在对外表现形式上,合伙作为一个组织体,可以与第三人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合伙乃是由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两部分组成的,前者是对合伙人有拘束力的内部关系,后者是由全体合伙人作为整体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合伙大多是这两种关系的结合。尤其是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不仅要订立合伙协议,而且要建立合伙组织。合伙企业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典型形态,是民事主体的一种类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只要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则全体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16篇】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我们经常听到别人讲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那么这两种形式是怎么区分的呢?从工商角度而言,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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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企业:常见有个体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它们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企业:常见有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它们具有法人资格,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以注册资金为限承担责任。比较特殊的是一人有限公司,原则上,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个人财产,则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16篇)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合伙人可能需要将其投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变现。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其效力?法信·裁判规则1.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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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合伙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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