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管理范文网
当前位置:管理范文网 > 公司知识 > 企业知识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16篇)

发布时间:2023-12-06 15:50:10 查看人数:94

【导语】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16篇)

【第1篇】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呢?就是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那什么是股权投资呢?就是投资者主要的投资方式之一,我国有很多的股权投资企业是以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设立企业就需要确定营业范围,那么股权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呢?

经营范围包括:

1、股权投资管理(除金融、证券等国家专项审批项目),

2、投资咨询(除经纪),

3、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

4、商务咨询(除经纪)。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现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实施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一,审批许可。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企业登记。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即为该企业经营的行业。

第三,变更登记。合伙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在企业改变类型方面,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企业变更出资人,原来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资者变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第四,不予登记。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停止经营项目变更与注销登记。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

第六,违法查处。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超范围经营依法予以查处。

无论经营什么类型的公司都要遵纪守法,如有疑问请联系西格集团。

【第2篇】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哪些

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通常,合伙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有时也有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条件包括: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3篇】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使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增加出资,成为新的合伙人。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的入伙行为表明他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债务状况予以认可,在这种情况下,他理应对合伙企业过去的债务同样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法律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入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这一做法并不违法。新老合伙人即使存在内部协议,对不知情的第三人债务然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律师补充: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4篇】合伙企业股权转让

合伙份额(股权)转让协议书

协议各方:

转让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受让方(下称乙方):

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其他合伙人(下称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有鉴于:甲方、丙方为 合伙企业(以下称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仅有甲、丙两名合伙人)。现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将拥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全部转让给乙方。

签订本协议前,丙方已经明确知晓具体转让事宜,同意甲方向丙方转让合伙份额的行为,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现经三方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该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书,以资各方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合伙份额的转让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约定:在本次合伙份额转让时,甲、丙双方对合伙企业共计投资共计 元(乙、丙两方审查后无异议的确认,甲方在合伙企业中的投资款共计 元,均已全部实缴到位),甲方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为 %。现根据本协议约定,甲方退出合伙,将上述合伙份额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自愿购买甲方转出的全部合伙份额,且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经充分对合伙企业和甲方拟转让份额情况进行了调查,详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

(三)丙方同意甲方退出合伙,且双方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已经进行了结算(账目留存在合伙企业),甲方退伙时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清晰,不存在任何需要甲方承担合伙责任的情况存在。各方均同意,本协议签订前后,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伙企业、丙方、乙方负责处理,享有权利并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一)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甲、乙、丙三方共同约定,本次合伙份额转让金额为 元(大写 元),由乙方直接向甲方给予支付。银行转让方式付款。

(二)支付时间和期限:

1、合同签订三日内,乙方向甲方通过银行卡转账 元(大写 元);

2、

3、

如果乙方未按前述时间足额给付任意一笔转让款,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且乙方承诺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欠款总额为基数按照当年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直至全部付清为止。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丙方同意为乙方对甲方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上述约定全部内容。

(三)甲方收款账户

甲、乙、丙三方共同约定以下账户为甲方收取本次合伙份额转让价款的唯一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如有变动,甲方随时告知乙方。

第三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合伙份额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各种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二)本次合伙协议份额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享有合伙人的权利、不再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受让合伙企业份额后,享有合伙人权利,承担合伙人义务,并遵守合伙企业章程。

(三)因乙方原因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且在该协议签订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债务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合伙份额转让价款。

(五)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后,若甲方基于其退伙前以及退货后的合伙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就其承担的全部责任向乙方、丙方追偿,乙方、丙方对此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 转让办理程序

(一)本协议签订生效,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笔款项并办理完毕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个人所得税(如有,且需要)缴纳手续后,经乙方提前一天通知,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如乙方逾期未能足额支付首付款,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均终止履行。

(二)办理合伙企业工商、税务变更登记,由乙方、丙方负责组织并实施,变更手续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或丙方移交掌管的合伙企业的管理和资料(如有),并辞去在合伙企业担任的所有职务。如甲方按期收到首付款,并办理完毕个人所得税缴纳手续后(如有,且需要)7日内,乙方、丙方未能完成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均终止履行,甲方已经收取的款项不再向乙方退还。

(三)甲方向乙方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除自行承担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费,均由乙方、丙方、合伙企业依法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生效之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留存合伙企业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签订备案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其他合伙人和连带责任担保人):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第5篇】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区别

z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对于申请执行人z追加有限合伙企业的前有限合伙人x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北京市三中院认为:本案中,z没有提出有限合伙人x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主张,亦未提交相应证据。z以该有限合伙企业频繁变更合伙人、仲裁期间进行资金减持、存在主观恶意为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不属于通过执行程序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z的复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执行过程中,非因法定事由并具备法定条件,法院不得变更、追加当事人。当有限合伙企业成为被执行人,且合伙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如何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对此,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应区分来看。本文笔者将简要分析相关问题。

一普通合伙人的追加问题

(一)普通合伙人可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当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追加工商登记显示的现任普通合伙人是应有之意,那么,这里的“普通合伙人”是否包含已经退伙的普通合伙人?需要结合《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来看。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于上法律述规定,只要是基于普通合伙人退伙之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已退伙的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追加后的救济途径

执行法院对申请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作出裁定后,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人如果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适用救济途径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有限合伙人的追加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可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有限合伙人并非当然被追加的对象,需要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情形。

对于已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因此,已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但有限合伙人通过转让形式退伙,且退伙前未从合伙企业中取回财产,则无论其获得多少的转让款,也无需根据本条承担责任。

(二)追加后的救济途径

针对申请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与普通合伙人不同,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人如果对裁定不服,适用救济途径为执行异议之诉。

(三)尚未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期限是否可以加速到期?

《九民纪要》第6条对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一条是,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的出资期限可以加速到期。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规则是否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对此,目前法律规定尚未明确,实务中仍存在争议,尚未有统一定论。

肯定意见认为,有限合伙人与股东的法律特征一致,可以参照适用《九民纪要》。《九民纪要》中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确立的处理方式,实质上是对认缴资本制度下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进行的审慎平衡,合伙企业同样存在认缴资本制与破产制度进行衔接的问题。因此,该处理方式的法理基础也适用于合伙企业项下的有限合伙人。参考:杭州市中院“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盛杰(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浙01民初2243号)。

否定的意见认为,关于有限合伙人出资应否加速到期问题,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九民纪要》就出资加速到期问题所作规定亦明确仅规范公司及其股东,并未提及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而且合伙企业与公司属于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前者是典型的非法人组织,后者是典型的法人组织。两者在对外承担债务的责任上也有较大的区别,不应参照适用《九民纪要》。参考: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阳映屏与罗芳及湖南龙飞勇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号:(2020)湘04民终1478号)。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追加,应当区分合伙人身份分别处理,并由当事人通过执行复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进一步寻求权利救济。而对于合伙人身份的认定及能否追加,应当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判断。

【第6篇】有限合伙企业有法人吗

有限合伙企业已成为股权投资、股权激励常用的组织架构形式,但很多有限合伙人并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本文简要梳理之,共计15项权利、5项义务。

一、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主要有以下15种:

1、显名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2、利润分配权。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知情权。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合伙事务平等管理权。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自由竞业权。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自由交易权。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出质权。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9、转让权。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0、有限合伙人资格被继承权。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11、身份转换权: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诉权。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以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3、剩余财产分配权。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14、退伙权。有限合伙人的退伙类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约定退伙,另一类是当然退伙。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5、免于退伙权。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二、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主要有以下5种:

1、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承担义务。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纳税义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4、表见代理责任承担义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5、未经授权的赔偿义务。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实有相当多的权利抓手,并非是让普通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随意摆布的对象,也不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一本万利的免费午餐,清晰其权利义务,方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控制自身风险。

【第7篇】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前言

有些企业既渴望通过分享股权来做大做强企业,但是又非常惜股,生怕控制权的丧失。正所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下,就这样陷入了无尽的纠结和徘徊中,错失了股权分配的最佳时机。

其实分股并不等于分掉话语权,因为股权里面包含两种权利:财产权(钱)和话语权(权)。钱与权既可以合二为一,也可以分而治之。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如何做到分股不分权,把股权分给管理层以及核心骨干又或者利益相关者,只让其只有分红权而没有话语权,由此有限合伙企业诞生了。

01什么是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是指在主体公司之外被激励对象或者投资人又或者是其他利益相关者作为主要成员来搭建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是特殊目的的公司。然后用有限合伙企业或特殊目的公司去持有主体公司股权,从而实现被激励对象间接持有主体公司股权的目的。持股平台的设立使股权的权属明晰,可避免产生股权争议,目前持股平台模式主要有合伙企业、公司制、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这篇文章主要是讲有限合伙企业的应用。

02有限合伙企业的概述

时间追踪到2007年6月1号,这一天是中国商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天。因为这一天中国诞生了一种新的组织体——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有限合伙企业除了有“普通合伙人”之外,还包括“有限合伙人”。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p)则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穿透核查到股东层面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这在实务操作中,实际控制人通常利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三层控股结构设计来实施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当然,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对凝聚目标公司人才、资本及资源极具制度和组织优势,充分利用其自身独有的组织特点和运营优势,将其作为目标公司的登记股东,以实现对公司的有效控制、员工激励、引进资本以及税务筹划等目的的最直接有效的操作方式。

03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搭建流程

首先第一步,创始股东与员工(或其他被激励对象)等各利益相关方签订《合伙协议》,确定好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当然这里的gp建议是由创始人少量出资或者劳务出资,保证创始人在合伙企业行使执行权,具体的出资份额份额和利润分配方式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其次第二步,创始股东与员工(或其他被激励对象)等各利益相关方作为合伙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完成公司登记,注意合伙企业名称中需注明“有限合伙”字样;

最后第三步,有限合伙企业受让创始股东股权或对主体公司增资扩股,成为主体公司股东。如果是直接受让股权方式,会对创始股东股权比例进行稀释。若采用主体公司增资扩股形式,则同比稀释所有原股东股权。

注:有限合伙企业仅作为持股平台,并未开展实质性经济业务,大大降低企业债务生产,只要企业未产生债务,即可避免gp责任承担。

04税赋案例解析

自然人a欲投资目标公司x,需取得目标公司x的控制,需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需降低目标公司x产生的投资收益的个税税负率,应如何设计股权架构?纳税路径如何?

1.股权架构设计

自然人a以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b作为有限合伙企业c的普通合伙人(gp),自然人a直接作为有限合伙企业c的有限合伙人(lp),合伙协议约定有限责任公司b作为普通合伙人(gp)负责管理、决定合伙事务,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自然人a通过控制有限责任公司b实现对有限合伙企业c的控制,从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和规避了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gp)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

2.纳税路径

目标公司x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投资收益分配路径如下:

路径1:

x→c→a,有限合伙企业c实行先分后税,无需纳税,自然人a承担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率为20%。

路径2:

x→c→b→a,有限合伙企业c实行先分后税,无需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有限责任公司b作为法人合伙人不是直接投资居民企业,而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c间接投资居民企业,故不属于免税收入。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b需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a收到b的分红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率为25%+(1-25%)*20%=40%。

由上述分析可知,为规避无限责任加入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使得要多交一道企业所得税,使得路径2综合税负率高于路径1综合税负率,因此,目标公司产生的收益应多通过路径1安排,减少路径2的安排,例如,可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有限责任公司b(gp)仅享有1%的收益,自然人合伙人a享有99%的收益。

05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优势

1、“分股不分权”,保证控制权,释放分红权

有限合伙企业有个天然属性那就是同股不同权。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议事规则等等,同时可以约定创始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p)享有表决权,决策合伙人的进入与退出权利,执行合伙企业的重大和普通事项,以及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受让人等等。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gp)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然如果想要避免这个无限连带责任,规避这个风险的话,可以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然后创始人全资控股这家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便可以规避连带责任这个风险。

员工或者是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只享有分红权以及增值权,以出资额为限仅需承担有限责任即可。至此便实现了股权激励做到分股不分权,保证创始人的控制权,这便是有限合伙人企业的天然属性。

2、有限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按比例分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计算自然人和合伙人红利所得。但是合伙协议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规定,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所获得的股权分红、转让所得是不用交税的。股东可以把在合伙企业的收益,用于再投资和各种消费、买房、买车、旅游、培训等等都行,而要通过合伙企业直接取得被投资公司的分红,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股权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核定征收。

3、有限合伙企业规避合伙人离婚股权分割

可能有人会说公司的股东只有实打实的股东,看得见的股东,但是别忘了,公司的背后还有两个一直存在的隐名股东:一个是政府,另一个是股东的配偶。现在的离婚率很高,有的城市已经高达50%以上。所以我们也要高度重股东离婚对于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的影响,前车之鉴有土豆网和当当网等夫妻股东之争。

如果公司股东太多,合伙人太多的话,就必须约股东或者合伙人离婚了,配偶仅享有财产收益,不能享有合伙人资格,这样就规避了股东离婚造成的股权分割问题。

4、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规避股东人数太多和股东进退问题

股权分散,股东人数太多,公司治理起来也是非常麻烦。公司很多时候需要股东签字,仅召集股东会都需要很长时间。所以只有把股东合伙人集中起来,装在有限合伙企业里面,然后授权普通合伙人签字就可以了。

还有就是,如果把股东合伙人转在有限合伙企业里面可以规避股东们进入与退出对主体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合伙人直接在合伙企业里面进行,通过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就可以约定清楚。如果在主体公司层面,又要开会,又要表决,还要行使优先购买权,耗时耗力,影响股权结构稳定性和创始人控制权。

5、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规避不同类型股东的联合

在实务中,一般会设立多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有的专门用于员工股权激励,有的专门用于引进外部投资人,甚至有的是用于其他利益相关者,把这些合伙人区分开来,防止他们联合,私底下进行股权转让或利益输送,这就是不建议太多股东直接持股的原因。一方面容易造成内外部股东联合,倒闭的股东,还容易引入投资人后,与投资人联合,影响公司的控制权和股权结构的稳定。

结语

有限合伙企业在公司搭建股权架构、导入股权激励和引进投资人作为持股平台有很多优势,天然的同股不同权,无企业所得税,规避股东离婚财产分割,规避股东人数太多和进退影响股权结构,还能防止不同类型股东之间的联合。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作为一项实用有效的企业管理工具,近几年获得众多创业者和企业家的青睐并加以充分运用,助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8篇】合伙企业法30条

合伙企业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如下: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十九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9篇】合伙企业退伙协议

同立退伙契约人x x x简称甲方x x x、x x x等简称乙方,兹为就双方于x x x x年x月x日经订立合伙契约所合伙经营事业,因合伙人x x x意欲他迁另图事业,声明退伙并经合伙人全体的同意议定退伙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铺号(x x行)(设x x x x处所)(商业登记证x x字批x x号营业登记证x x字第x x号)兹经甲乙双方协议同意以x x x x年x月x日甲方为退伙,而脱离合伙关系是实。

第二条 自甲方退伙后即自x x x x年x月x日起关于x x行应归乙方共同所有,继续经营尔后该行所生的债权债务及应课税捐,并其经营有关一切事项均归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干。

第三条 在合伙中对外所有债权与债务,并行之诸设备概归乙方享受及负担支理。

第四条 合伙截至x x x x年x月x日为止的收支决算业经甲乙双方会算完毕,而甲乙双方均确认两方之间就合伙决算并无互负债务,日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任何主张,或请求双方确诺决无异议。

第五条 在合伙期间内,应缴的一切税捐及任何公课负担概归甲方负责缴清。

第六条 退伙日所有的存库品折价合算现款,有人民币x x元除扣应付的房屋租金及其他一切费用抵付额外,甲方应得额人民币x x元,即日由乙方交付甲方如数收讫,残余部分均属乙方之所有自后双方均不得主张重行分配,或任何请求。

第七条 原合伙使用店房(即x x号)合伙期间,系以甲方名义向房东承租,自本约成立,即日由甲乙双方会同向房东变更承租人名义手续完妥的义务。

本契约一式三份,退伙人各执一份为凭。

退伙人(甲方):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退伙人(乙方):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 x x x年x月x日

【第10篇】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申报表

案例:老王为蓝天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配比例为50%。2023年该合伙人实现收入1000万元,成本费用600万元,老王在该公司列支工资12万元,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额为40万元

老王还在同一城市创办白云独资企业2023年实现收入总额100万元,成本费用80万元,老王在该公司列支工资8万元,去其他纳税调整实现

老王2023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5万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为3.6万元。

假设老王无综合所得,2023年度经营所得如何纳税申报。

分企业分别办理汇算清缴

1.老王来源元蓝天公司企业经营所得纳税申报

经营所得=(1000-600-12+42)*50%=21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15-6-5-3.6=200.4(万元)

适用税率:5%-35%超额累进税率,35%和速算扣除数65500

应交个人所得税=200.4*0.35-6.55=63.59元(万元)

老王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往该市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2.老王在白云公司的独资企业的纳税申报

白云企业的经营所得=100-80+8=28(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8-6=22(万元)

适用税率:5%-35%超额累进税率,20%和速算扣除数10500

应交个人所得税=22*0.2-1.05=3.35(万元)

老王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往该市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3.老王将两处的经营所合并计算

汇总经营所得=215+28=243(万元)

汇总应纳税所得额=243-6-5-3.6=228.4(万元)

适用税率:5%-35%超额累进税率,35%和速算扣除数65500

应交个人所得税=228.4*0.35-6.55=73.39(万元)

已缴个人所得税=63.59+3.35=66.94(万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3.39-66.94=6.45(万元)

老王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选择企业一家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插图

【第11篇】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吗

有限合伙人在不损害其他合伙人能的利益的前提的情况下,是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不违反目前的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12篇】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交什么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personalincome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13篇】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

民办非企业单位跟其他社会组织一样,最核心的特点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那么,社会上,这些民办康复医院或者培训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存在“合伙份额”,他们持有的单位份额能不能转让、退出呢?首先我们要厘清两个概念。

01举办人、捐赠人

根据社会组织的发展,社会组织的设立需要举办者或开办者,也就是发起人,就如企业设立一样,社会组织也需要开办资金,开办资金可由一人或多人出资,如为多个举办者,应分别在章程中载明每位举办者的出资金额,并且以合法有效的验资报告为准。

本文所说的“合伙份额”一般即指多个举办者之间根据各自投入的开办资金在总投资额里所占的投资份额。但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非营利组织,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说出资人对社会组织享有合伙的份额,原则上举办者对其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并且不要求回报。

而捐赠人一般指出于对社会组织的支持或者定向活动的赞助,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进行资金或其他财产的捐赠主体,单位接受捐赠时如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在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举办者和捐赠人的区别主要在,举办者的开办资金需要在章程中明确,开办资金不得抽回,资金可以用于单位的各方面,包括成本支出或业务开展,捐赠人的捐赠财产无需写入章程,单位仅需要向其颁发捐赠证书或其他文件即可。

那么,举办者之间的份额是否就无法取得法律上的承认呢?对此实践中各地区法院对此观点不一。

02民办非企业是否有“合伙份额”?

(1)支持观点

(2019)渝 0154 民初 9023 号|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本案属于合伙协议纠纷。本案所涉《幼儿园合伙经营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了甲方(程丽)与乙方(张英)的出资数额为各投资 435000 元,约定了投资方式为甲方提前支付总投资金额,乙方将投资款再补给甲方。协议第四条明确了幼儿园现有财物按原合同归属原房东。从协议内容及形式看,该《幼儿园合伙经营协议书》确定了甲、乙双方的合伙关系。被告程丽辩称该协议实际上是以 435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张英 50%的幼儿园股份,但《幼儿园合伙经营协议书》中并没有对幼儿园估价,也未约定具体转让的条款,且被告程丽也未就该意见提供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被告程丽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法认定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

(2017)闽 0122 民初 2824 号|本院认为:

本案的立案案由为不当得利,但从圣智贝尔幼儿园的诉求和理由来看,其主张讼争款项系圣智贝尔幼儿园的财产,现林艳、陈莺妹侵占圣智贝尔幼儿园的财产,故要求返还,因此,本案案由应变更为物权保护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认可,讼争的款项 405824.09元是圣智贝尔幼儿园收取的学杂费、伙食费,即上述款项系圣智贝尔幼儿园的单位收入。圣智贝尔幼儿园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在圣智贝尔幼儿园已设立对公账户的情况下,将单位财产转入林艳、陈莺妹设立的联名账户中,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2014)池民一初字第 00072 号|本院认为:

池州市池沪东方医院依法由各合伙人投资设立的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系民办非企业(合伙)单位。对此,目前仅有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加以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出资人的出资额及合伙份额与合伙企业法上所称合伙份额虽有名称上的差别,但在本质上并无差异。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出资人的合伙份额转让没有相关规定,其转让可按照医院章程的规定,参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份额转让的规定处理。本案各当事人在本案中签订的多份协议均涉及股权转让问题,其真实意思表示为合伙份额转让。民办非企业合伙份额能否转让,法律、法规无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2)不支持观点

(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 5839 号|对于争议焦点一:

品库中心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而非合伙企业或公司,品库中心并不存在所谓的股权或合伙份额。因此本案并非合伙纠纷或股份转让纠纷。从《离职申请/解职书面通知书》可以看出李盈睿曾担任了品库中心的中心主任,决议也约定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即李盈睿并非不参与品库中心的共同经营也不承担相关的风险,决议也没有约定李盈睿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的利润,即本案并非投资协议纠纷或借款合同纠纷。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原被告基于决议产生的合同纠纷。

03笔者认为

从上述法院的观点来看,当案件涉及社会组织的出资人内部约定时,比如《合伙协议》、《理事会决议》,大部分法院仍根据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但该行为不得损害社会组织的根本利益,例如不得将单位财产转入个人账户,

虽然法律对协议予以认可有效,但笔者认为,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导致其不得向出资人分配收益,不能简单套入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毕竟其不存在合伙人的收益性,如协议里约定的分红条款,实际上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社会组织的权益,应当认定无效。各方签订该协议时应当重点注意。

《民法典》规定:非营利法人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并且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综上,民办非企业的出资人可以对其内部的份额进行协议约定,但应避免有损单位利益的条款,而投资人如需要进行投资,也应当谨慎选择民办非等社会组织主体。

- end -

【第14篇】合伙企业是不是法人

一、合伙企业是法人企业还是非法人企业

非法人组织包括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根据《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主要区别:

(一)概念区别。法人企业是指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非法人企业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责任区别。法人企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企业不能。

三、非法人组织什么意思

非法人组织是指没有法人资格但是能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参考

^合伙企业 https://www.91kaiye.cn/hhqy/

^个人独资企业 https://www.91kaiye.cn/grdz/

【第15篇】合伙企业合伙人数

今日话题

细 聊 “合 伙”

背 景 介 绍

上期说到“合伙”模式如果折腾不好,大家会一起痛并快乐着,本期展开说“合伙”为什么会“痛”,又为什么“快乐”。

本 期 内 容

1. 常见“合伙”的展现形式。

揭示日常生活经每天都碰到但是你不一定知道的“合伙”形式。

2. 浅谈“合伙企业”常见“痛”点。

从合伙企业的类型、出资、事务执行、份额转让和继承、利润分配及责任承担等11个角度直击“痛”点。

3. 有“痛”点,为何还要“快乐”选择合伙企业?

总 结 在 先

1. 因合伙企业“痛”点多,需要注意:

选择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重视合伙人协议,此时需要全体合伙人把一切已有或者潜在的问题抛出、经过合意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签署合伙人协议,杜绝产生“后患”。

2. 因合伙企业存有“优势”,一定程度上成立合伙企业是好的选择。

常出现在如公司需要搭建股权激励平台、考虑公司管理权与出资的分离或有进行税筹情况下。

常见形式01

开设律师事务所

(1)使用合伙企业形式的原因

◇ 律师从事的工作责任重大,需要合伙或者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合伙制则是承担责任的保障。

◇ 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有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和个人所三种之一作为自己的组织形式。

(2)律师行业特点:人力资本占比大且专业性强。

(3)公众普遍误区

◇ 很多律师事务所宣传“公司制律所”,实际上律所称的“公司制”指的是管理激励模式效仿公司,施行部门化管理和薪酬统一定级,其本质依然是合伙制企业。

02设立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设立有限合伙原因(网络扒来的)

有相关法律规定:社会团队,上市公司是不能建立基金;

有限合伙企业(相比公司)设立程序简单、成本低、投资者和管理人分工明确;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更强调意思自治加上适度的监管;

有限合伙投资人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03搭建公司股权激励平台

(1)开展股权激励原因

◇ 端正员工态度、提高凝聚力;

◇ 规避短期行为,维持长期发展;

◇ 吸引外来优秀人才,新鲜血液;

◇ 降低成本支出,为公司储能。

(2)激励平台一般形式

多数公司首选使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激励平台(也有选择公司或其他作为平台)。

(3)选择合伙企业作为激励平台的原因

◇ 保持公司对激励平台的控制力;

◇ 打破法律对于公司人数上限的限制;

◇ 将平台的激励、份额变更等事项剥离到公司体外进行,有利于公司层面的稳定。

04签署合伙合同

(1)签署原因

◇ 维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 规范合作方式、投入形式及比例、分配逻辑、工作内容、退出机制、担责机制等;

如:甲与乙想共同做一个项目,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甲出技术、乙出资,共同经营项目,此协议即“合伙合同”。

(2)合伙合同特点

◇ 受《民法典》调整;

◇ 不设立企业;

◇ 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人间“保底不参与合伙”的承诺大概率会认定为无效(非合伙关系),同时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 合伙人应有共同经济目的;

◇ 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

01什么是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02合伙企业有几种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

◇ 组 成 = 普通合伙人

◇ 责任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划重点:无限连带责任很重!具体为:

◇ 从合伙人角度: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需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来承担全部清偿义务。

◇ 从债权人角度:债权人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2)有限合伙企业

◇ 组成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责任:无限连带认缴的出资责任为限

03什么人能成为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 limited partner = lp

◇ 自然人、企业、公司都可以。

(2)普通合伙人= general partner = gp

◇ 自然人主体作为gp: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不可以作为gp的主体: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04合伙人拿什么作为出资?

(1)lp、gp的不同点

gp可用劳务出资

◇ lp不能用劳务出资。

(2)lp、gp的相同点

◇ 均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 以上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定价,或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05谁来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1)lp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gp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 无特殊约定时,共同执行;

◇ 约定委托一名或数名gp执行的,其他gp不再执行。

06份额转让受限制吗?

(1)lp转让合伙份额

合伙人之间转让:通知,不需同意;

对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需提前 30 天通知,不需同意;

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没有;

强制执行中:法院通知,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为了提高执行效率)。

(2)gp转让合伙份额

合伙人之间转让:通知,不需同意;

对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先看合伙协议约定,如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先看合伙协议约定,如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强制执行中:法院通知,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07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能否继承?

(1)lp持有合伙企业份额可直接继承

(2)gp持有合伙企业份额不可直接继承除非合伙协议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08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是否受限?

(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09合伙人变成傻子、疯子、半疯不傻、时不时疯/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办?

(1)lp:不用退伙。

(2)gp: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变为lp,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合伙企业;

◇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退伙。

10合伙人没有偿债能力怎么办?

(1)lp:不用退伙。

(2)gp:当然退伙。

11合伙企业债务怎么承担?

(1)l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对入伙前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对入伙后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对退伙后债务: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lp转变为gp后的债务:对其作为lp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入伙后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退伙后债务: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gp转变为lp后的债务:对其作为gp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乐何在

合伙企业的“痛”点这么多

为什么还要选择成立合伙企业?

1. 因法律规定,某些行业只能设立合伙企业。

如本文中所述,部分行业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必须成立合伙企业。

2. 为了使用少量出资甚至不出资而取得合伙企业控制权,同时保护出资人的财产安全(专业上叫:实现管理权与出资额之间的分离)。

如在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中:

gp可以出力不出钱(或者出少量的钱),其只占0.01%出资份额,但可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lp可以只出钱不出力,其即使出资高至99.99%,也没有参加管理和执行的权利且只需要根据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保护出资人其他财产的安全及出资人在其他投资项目中的资本安全。

3. 为保持公司融资平台的相对稳定而设立的股权激励/持股平台。

如a公司为打算融资的公司,同时需要进行员工持股计划。a公司将设立合伙企业作为其股东,该合伙企业即为持股平台,a公司控制gp,在持股平台内部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激励措施等,保持a公司股东层面稳定性,同时避免由员工直接持股a公司导致工商变更混乱的情况出现。

4. 税筹方面可刺激投资者积极性。

合伙企业在税务法规上享受的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与有限责任公司有所不同,在搭建架之初需根据设立目的、行业、规模等因素具体筹划。

结 语

合伙 or 合伙企业?是个复杂的问题。

建议:谨慎选择合作的方式

特别建议:细致签署合伙人协议

才是成熟合作的第一步

版权归属:小兵律师团

团队作者:法海健身人( 公众号law-let-you-know)

【第16篇】合伙企业分红个税

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尚未分配给合伙人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个人所得税)

我司一家由多个自然人合伙建立的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成立以后会对外进行投资。请问如果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分红后,没有向个人合伙人分配分红,合伙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合伙企业在取得投资分红后,虽然还没有向个人合伙人分红,仍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 ”应税 项目缴 纳个人 所得税 。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16篇)

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呢?就是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那什么是股权投资呢?就是投资者主要的投…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友情提示:

1、开合伙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

  • 合伙企业公司经营范围(5个范本)
  • 合伙企业公司经营范围(5个范本)113人关注

    加工、销售汽车、农用车配件,屠宰设备及配件,食品机械及配件,建筑机械及配件;机床加工。(以上范围不含起重机械、压力容器、铸造、电镀、电泳漆工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更多]

  • 合伙企业公司经营范围(53个范本)
  • 合伙企业公司经营范围(53个范本)103人关注

    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光学及光电系统、机器人系统、电器机械及器件、自动化控制设备、软件的研发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更多]

  • 有限合伙公司经营范围(6个范本)
  • 有限合伙公司经营范围(6个范本)85人关注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生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软件开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销售电子产品、 ...[更多]

  • 有限合伙公司经营范围(9个范本)
  • 有限合伙公司经营范围(9个范本)83人关注

    护理培训,护理咨询,礼仪咨询,家政服务,一类医疗器械、清洁设备、清洁用具销售;职业中介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