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度目标 | 防止疾病传播,保护顾客健康,让员工知道卫生很重要。 | ||
|---|---|---|---|
| 职责分工 | 卫生部门负责检查发证,经营单位组织培训体检,员工自己按时去检查培训。 | ||
| 核心条款 | 上岗前要体检拿健康证和培训证,有传染病人不能做服务工作,证件不能造假。 | ||
| 执行要求 | 新员工先检查培训才能上岗,老员工按年或两年复检复训,单位要存档记录,监督员会抽查。 | ||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 “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