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06
| 制度目标 | 防止员工和酒店之间闹矛盾,减少打官司,让大家好好干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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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人力资源部管合同,工会牵头调解,员工代表一起参与调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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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条款 | 有争议先调解,靠说服劝导,双方自愿签协议,不能硬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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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要求 | 调解委员会要常检查《劳动法》和《员工手册》落实没,配合劳动部门工作,调解过程要留签字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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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劳动争议管理制度
1、人力资源部是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地部门,首先应充分认清劳动争议的特点。即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当事双方之间,当事人一方为员工,另一当事人为酒店;劳动争议应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以内的争议。
2、劳动争议的种类有:因履行、解除、变更、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违纪员工和员工辞退、自动离店发生的争议;在执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安全卫生的劳动法律、法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争议。
酒店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兼职的员工代表,人力资源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立在酒店工会。
调解委员会应采取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式,以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为基础,充分发挥在酒店内部对人、对事熟悉,对问题了解的特点,根据《劳动法》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26-08-04
适用岗位:矿长及副矿长、安监科人员、带班长及队长
| 制定背景 | 工地老出小事故,大家检查不认真,怕麻烦,想逼着人人上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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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矿里所有干活的人,基建科、安监站、各队队长、监理和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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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矿长或安全副矿长带头组织,安监站盯着看,各科室和队长自己管好手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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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规定 | 每月10号、20号、月底各查一次;查瓦斯、煤尘、跑车这些要害地方;问题要“四定”,整改必须做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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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与罚则 | 现场能解决的当场干掉;不行的会上提,定时间定人定任务;查得马虎的罚钱,不来参加的算旷工;每次检查要有数字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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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安全大检查制度
1、时间规定:每月10、20和月末一天为安全质量检查日,其中:月末一天要结合工程验收进行,更应当从来从细进行。
2、参加检查人员:矿长或安全副矿长主持,矿委会全体成员;调度主任;安监站;基建科;机电科;带班长;瓦检员;各队队长、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参加检查。
3、检查内容:矿建、土建、安装和工作生活各个系统、各个环节;并以防瓦斯、防煤尘、防跑车为“重中之重”。真正做到
四个百分之百(该参加的百分之百参加;该检查的部位百分之百检查到;查到的问题百分之百“四定”;整改任务百分之百完成)。
4、检查安全质量必须依据三大规程和质量标准及有关安全质量制度、规定进行严格检查。
发布时间:2026-07-09
适用岗位:矿长及副矿长、煤矿技术员、安瓦员
| 制定背景 | 煤矿隐患多,容易出事。想让安全更稳一点,少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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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全矿所有人,重点是井下采掘运通这些活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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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矿长总负责,副矿长天天下井,大班长安全员瓦检员天天查,领导盯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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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规定 | 每天必须下井检查,隐患要记清楚,整改要定人定时,不能漏点漏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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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与罚则 | 班班开调度会说整改,有记录有台账,不认真查或不整改出事了要罚钱,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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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扎实做好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制度。
2、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带头认真执行煤矿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除特殊情况外,应坚守煤矿,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做总体的安排部署。
3、每天由矿领导跟班,大班长、安全员、瓦检员负责日常隐患排查,矿领导检查落实,每日下井一次,对井下采、掘、机、运、通各系统环节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4、当日检查发现问题及隐患落实整改情况应在下一班的安全生产调度会上给予说明和安排。
5、每班检查的隐患要有记录,对检查出来的隐患要认真填写,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6、副矿长每日下井一次,对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行业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安全生产应注意的相关事宜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及工人进行学习和传达。
发布时间:2026-07-03
适用岗位:矿长及副矿长、总工程师及副总工、通风瓦检员
| 制定目的 | 怕矿山出大事,死人多、伤人多、财产损失大,社会不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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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佳木斯市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含爆炸、坍塌、泥石流这些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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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市政府领导管总,安监局牵头,各部门各干各的活,企业自己守好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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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要求 | 快报告、快启动预案、快救人、快疏散、戴好防护装备再进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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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与检查 | 安监局天天查,演练每年至少一次,漏报瞒报要处分,严重就坐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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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和防范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非煤矿山灾难事故应急预案》和《佳木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1.3适用范围
1.3.1事故分类
本预案适用于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1)非煤矿山发生较大(ⅲ级)以上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