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15
| 制定目的 | 防止开关设备出事故,提高运行可靠性。参考了以前的事故教训和各地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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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设计、基建、安装、运行、检修、试验单位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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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领导管技术体系,运行单位订补充措施,培训人员要懂设备结构和操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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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要求 | 禁用手力操动机构,选合格型号,测分合闸速度,查油位防缺油,定期清污涂防污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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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与检查 | 按标准验收,不合格不准投运;检修后必测关键数据;不按要求干就换人或停用设备;总工盯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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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提高高压开关设备(以下简称开关设备)的运行可靠性,根据事故分析和各地区、各部门的经验,提出以下反事故技术措施,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有关设计、基建、安装、运行、检修和试验单位均应认真执行。各运行单位亦应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和经验,制订适合本地区的补充反事故技术措施。
1.2 为保证开关设备安全运行,必须建立和健全专业管理体系,加强开关设备专业的技术管理工作,各单位均应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和《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条款。
1.3 各级电力公司要加强对开关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和试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使之熟悉和掌握所辖范围内开关设备结构性能及安装、运行、检修和试验的技术要求。
发布时间:2026-07-05
适用岗位:电气运维、运行班长、值长
| 制度目标 | 让修理工修防爆设备时不出事,保证修完能安全用,不带病下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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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修理工自己负责修好、验好;班组长盯现场;技术员管标准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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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条款 | 持证上岗;禁酒禁分心;两人一起通电试;配件必须合格;修不好就别下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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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要求 | 修前检查设备、清污除锈;修中用专用工具、不乱改线路;修后测性能、填记录、盖章存档;每天收工清点东西、断电再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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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煤矿地面从事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作的修理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防爆电器修理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3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煤矿电气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4条 熟悉所维修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设备的修理工作。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时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6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理过程中,通电试验时,必须不少于两人协同工作。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第7条 检修用配件和零部件应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没有合法生产手续,未经试验、检验的自制产品作为配件。
第8条 防爆电气设备经修理后达不到防爆要求的,严禁下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