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17
| 制度目标 | 让职工干活不受伤,保护矿井安全,落实国家法律要求,避免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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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单位正职是第一责任人;跟班队长和班长管当班安全;职工自己守规矩、不违章、敢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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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条款 | 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除不开工;措施不落实不作业;严禁无证上岗、睡岗、酒后入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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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要求 | 每周安全大检查,各区队开安全例会,交接班必须在现场,隐患整改要按时,安检员天天查,奖罚当场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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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遵守并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发布时间:2026-07-08
适用岗位:机电副总工、机电矿长、防爆检查员
| 制定目的 | 煤矿产品乱七八糟容易出事,想让工人少受伤、矿井更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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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所有卖矿用产品的公司,还有买来用的煤矿单位,管产品安不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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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国家煤监局发证盖章,煤矿自己查产品有没有标志,地方安监员不定期去翻看进货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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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行为 | 没ma标志的产品不准卖、不准买、不准装上设备,连试用都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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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与监督 | 煤矿每月自查一次进货清单,安监员每季度抽查仓库和台账,漏查一次通报,两次罚钱,三次停供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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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自____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了对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2部分组成。安全标志(ma标志)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