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背景 | 工地老出事,报得慢,查得糊,隐患总留着。 |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施工队和总公司安全处。 | ||
| 职责分工 | 施工队先报、先查轻伤;总公司安全处管重伤、盯调查、存档案。 | ||
| 管理规定 | 出事必须报,轻伤2小时、重伤1小时;现场不能乱动;必须按“三不放过”办。 | ||
| 监督与罚则 | 施工队自己查轻伤,写报告交总公司;总公司查重伤,现场要保好;瞒报或乱来就罚钱;每月填伤亡表。 | ||
1. 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及时上报总公司领导及安全处。(轻伤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重伤以上不得超过1小时)。
2. 轻伤事故公司组织施工队进行调查并书面报总公司存档备查。
3. 重伤以上事故,总公司组织有关处(室)调查处理,施工队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随意变动。
4. 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5. 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调查处理,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经济处罚,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