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电气防火措施
(一)一般要求
1)健全现场防火组织,落实消防设备,制订防火制度,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在易燃、火灾危险处挂设放火宣传标志和安全色标。
2)电气设备应按“国家电气规程”进行安装,定期对电气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3)电动机械应注意防潮、防尘、防腐、严禁超负荷运行,对长期没有运行的电动机械,在启动前应测量其绝缘电阻,合闸后,如果不运转,应立即切断电源,排除故障。
4)不准使用电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烟火。
5)照明设备应安装保险丝或自动开关装置,与可燃物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灯泡上不准用布或纸包裹。
6)照明线的安装高度、架设方法应符合规范要求,在有防爆炸危险的场所,必须选用防爆灯具,并应符合防爆要求。
7)高压碘钨灯照明设备的整流器,不应装在可燃建筑物上,碘钨灯使用的导线,应采用绝缘的耐热线,需实行三线制(加pe线)。
8)开关箱、配电箱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及杂物。
9)焊接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焊接作业场所应符合要求,与可燃物要保持安全距离。
(二)其他措施
1)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总配电箱处必须有灭火器及灭火工具。
2)电气发生火灾时,首先切断电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