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0-01
| 制定背景 | 有人不知道职业危害咋防,容易得病。想让大家懂防护、少生病、干活更安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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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矿里所有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新来的员工,还有管安全的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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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老板批钱和计划,培训学校负责上课,安全部门盯着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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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规定 | 新员工必须体检合格再培训,合格才能上岗。老员工每年至少训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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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与罚则 | 培训完要考试,不合格得补考。没培训就上岗的,扣责任人奖金。检查靠抽查记录和现场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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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促进人企和谐发展的局面,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内各部门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种及进入本矿的新员工,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
(二)职责和权限
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由培训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三)培训内容
煤矿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发布时间:2026-08-26
适用场景:急性中毒、危化品泄漏、火灾爆炸
| 制定目的 | 怕危险化学品出大事,火啊、炸啊、毒气漏啊,人死得多,损失大,得赶紧救、快疏散、少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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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广州全市,干生产、卖货、存东西、运货、用化学品和扔废料这些活儿的人和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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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市长总管,副市长们分头盯,安监局干活,区里领导先顶上,消防公安环保卫生各干各的活儿,单位自己先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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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要求 | 马上救人、疏散群众、灭火堵漏、查毒气、调车调人、封路封现场、专家到场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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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与检查 | 出了事马上报110和安监局,谁没报、瞒报、乱动现场、不听指挥,就处分或抓人,平时要练、要备器材、要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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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穗府[____]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市安监局联系。
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有效地控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
发布时间:2026-07-14
适用场景:急性中毒、生产区域、重大伤亡
| 制定背景 | 干活时老有人受伤,报告乱七八糟,现场常被破坏,查不清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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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所有在工地干活的工人和管工地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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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出事的人要马上说,班组长收消息,项目部报大事故,安监科盯着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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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规定 | 伤了立刻报,重伤死亡必须快报上级,别乱动现场,真要动得留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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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与罚则 | 谁不报就问谁,安监科每月翻记录,漏报迟报扣当月安全分,三次就谈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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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事故及其分类
1、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称为伤亡事故。
2、工伤事故按伤害情况分为重大事故、轻伤、重伤和死亡四类。具体划分按gb641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二、工伤事故的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发布时间:2026-07-01
适用场景:急性中毒、入职签约、岗位变更
| 制定目的 | 安全第一得落实,厂长经理得懂安全卫生管理,不然容易出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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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全国除矿山外所有企业的正副厂长、经理,管他们能不能干安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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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劳动部门牵头培训考核发证,企业主管部门配合,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干部考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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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行为 | 不能对重大伤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不能严重违章指挥,不能弄虚作假骗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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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与监督 | 先自学再培训满42学时,考试不合格能补考一次,再不过就得重学;劳动部门组织师资、检查教材、验收课时,不按要求就通报批评或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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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提高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企业以外的所有全民、集体、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正副厂长、经理(以下简称厂长、经理)。
第三条厂长、经理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认证条件的,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厂长、经理《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是其能够对本企业实施安全卫生管理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