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内部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和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以下简称“分局(站)”)对内设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与改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自我规范、自我完善、自我纠正、自我提高,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做到依法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
第五条 省局及分局(站)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省局及分局(站)应当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专(兼)职工作人员。
设立分局(站)的省局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