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适配人群 | 药监执法人员,稽查办案人员,市场监管干部 | 使用场景 | 药品监管执法,群体不良反应,假劣药事件 |
|---|---|---|---|
| 制定目的 | 怕药品出问题害人命,比如假药、坏药、吃出大毛病。有人死了伤了,或者很多人不舒服。得赶紧管住,别让事变大。 | ||
| 适用范围 | 山东全省管药的部门,从省里到县里。所有卖药、制药、用药的地方。 | ||
| 职责分工 | 省局领导拍板拿主意,市里县里各管各的地盘。办公室写材料跑腿,督导组去现场查证据,后勤组管钱管车。 | ||
| 管理要求 | 一出事马上报,2小时内必须动。封药、抽样、救人、查源头。分级响应,一级最急,每4小时报一次。 | ||
| 监督与检查 | 谁值班谁盯紧电话,领导带班。不按时报、乱报、瞒报,要挨处分。干得好有表扬,干砸了追责。检查靠层层上报和现场查。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正确处置各类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体健康严重损害的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药品质量事件、群体性药害事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重大制售假劣药品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药品安全事件。
第四条根据药品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可能或已经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将突发事件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重大突发事件。指突发事件在全省范围影响大,波及范围广,蔓延势头紧急,已经发生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或者十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事件。
二级:较大突发事件。指突发事件在市或县(区)辖区内范围影响扩大,蔓延势头有升级趋势,已经导致一人重伤、或者五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三级:一般突发事件。指突发事件在一定区域内造成较大影响,危害较为严重,具有较为明显的蔓延势头,已经导致一人以上、五人以下轻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药品安全事件。
第五条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包括收集、分析和综合有关药品安全检测信息,提出预警建议。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督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长兼任。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督导和后勤保障三个工作组。
(一)综合组:以市场监督处人员为主,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教育处、监察室人员参加,市场监督处处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和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联动和配合;建立突发事件处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组织撰写总结报告;及时与新闻媒体联系,通报或发布有关情况。
(二)督导组:以稽查局人员为主,市场监督处、药品注册处、安全监管处、医疗器械处、药品不良反应中心人员参加,稽查局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深入现场,调查取证、收集突发事件第一手信息资料,根据事件的势态,必要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提出相关的措施建议,根据领导小组决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蔓延。
(三)后勤保障组:由财务装备处为主、机关服务中心人员参加。财务装备处处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经费保障、车辆调度等后勤服务工作。
第八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领导、指挥本辖区内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突发事件的报告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及时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单位负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药品突发事件的义务。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由药品行政监督、技术监督、社会监督共同组成的举报投诉和信息报告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报告及时、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检机构在获悉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时,应立即向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需在2小时内上报,不得隐瞒、缓报和谎报。
第十二条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辖区内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或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情况调查、分析和汇总,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至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第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势态,应急报告分为初次报告、动态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数、潜在影响、发展趋势分析、拟采取的措施等。
动态报告内容: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报告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以及采取的应对或处理措施。
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的因果分析和应对措施的探讨,对今后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建议等。
第十四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1小时内在向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初次报告的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报告经核实情况后,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在2小时内初次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认为需要向省政府或国家局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应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初次报告。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设定与启动
第十五条 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等级分别采取以下三套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一套预案:发生一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启动。
⒈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省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后下达指令,督导组尽快赶赴现场,同时报告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⒉到达现场后应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协助医疗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工作;查明事件原因,依法提取有效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质量可疑的药品进行抽样送检;已流入社会的有毒有害物品要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源头和流通、使用渠道进行全面监控。必要时会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控制突发事件的进一步发展。
⒊现场处理工作实行动态报告制度,即每4小时一次向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当地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⒋省、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行领导在岗、车辆备勤、通讯畅通,有关人员都要服从所在单位的统一调度。
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加强应急值班制度,设专门值班室,安排双人24小时值班电话,做好记录。省局值班人员中须有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一名,工作日外须由一名局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带班。市、县级局值班人员必须是班子领导成员或中层以上干部。
⒍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向媒体发布突发事件的动态,公正舆论,稳定人心,消除恐慌。
⒎加强后勤保障工作,各级有关单位要保障交通工具及其它所需物品的及时提供。
第二套预案:发生二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启动。
⒈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省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后下达指令,派出督导组或指令突发事件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
⒉到达现场后应立即组织开展以下工作: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协助医疗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工作;查明事件原因,依法提取有效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质量可疑的药品进行抽样送检;已流入社会的有毒有害物品要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源头和流通、使用渠道进行全面监控。必要时会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控制突发事件的进一步发展。
⒊现场处理工作实行动态报告制度,每8小时向省局和当地市政府报告一次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⒋省、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有关人员都要服从所在单位的统一调度,休假人员立即返回工作岗位,开通通讯工具,保持通讯畅通。
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应急值班制度,设专门值班室,安排双人24小时值班电话,做好记录。省局值班人员中须有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一名,工作日外须由一名局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带班。市、县级局值班人员必须是班子领导成员或中层以上干部。
⒍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与新闻媒体联系,通报有关情况,稳定势态。
⒎其它应对措施。
第三套预案:发生三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启动。
⒈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畅通应急通讯联络系统,及时调度和综合、分析、汇总应急工作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⒉突发事件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派工作组于2小时内赶赴现场,迅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调查及现场处理工作。每24小时向省局报告一次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⒊省、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有关人员都要开通通讯工具,保持通讯畅通。
⒋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应急值班制度,设专门值班室,安排双人24小时值班电话,做好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
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开展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与有关政府部门联系,沟通情况,通报信息,协调工作。
⒍联系新闻媒体或通过网站,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启动第一套预案由省局领导小组组长下达指令;启动第二套预案由市级领导小组组长下达指令;启动第三套预案由县级领导小组组长下达指令,未设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县(区),由市级领导小组组长下达指令。启动第一套预案时,应同时报告省政府。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发生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须在2小时内向省局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在3日内将初步总结报告报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使用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或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行动迟缓、失职、渎职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应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对表现突出并做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____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适配人群 | 食药安委成员,区级应急指挥官,专业处置主责单位 | 使用场景 | 重大活动保障,城乡结合部监管,跨境输入风险 |
|---|---|---|---|
| 制定目的 | 北京食品药品靠外埠供应多,输入风险高。城乡结合部无照餐饮多,隐患大。“互联网 ”带来新风险。首都地位特殊,出事影响特别大。 | ||
| 适用范围 |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活动。 | ||
| 职责分工 | 市级管重大特大事件,区级管一般较大事件。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干活。企业要自查自纠,及时报告风险。 | ||
| 管理要求 | 监测风险、发布预警、快速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现场指挥、信息发布、善后处理。 | ||
| 监督与检查 | 市食药安办牵头检查,各区各部门配合。不按时报、瞒报谎报要追责。日常演练培训不能少,出问题要倒查。 | ||
1总则
1.1现状及风险分析
北京是超大城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环境、供应渠道极为复杂,输入型风险高。85%以上的食品、90%以上的药品靠外埠供应,国内乃至国外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都会对本市的食品药品安全带来影响。同时,食用农产品生产源头标准化和流通环节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较低,产地准出、销地准入和产销衔接机制不健全,制约了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的提高。
目前,本市无照无证餐饮经营现象仍较为普遍,食品安全隐患较大。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农村,以及交通场站、市场周边等地区无照无证餐饮业聚集现象带来较大的公共安全隐患,也给食品安全带来较大风险。
“互联网 ”的普遍运用使实体市场和虚拟市场高度融合渗透,第三方销售及服务平台、互联网经营、海外代购、微商等新兴业态、新兴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形成与传统生产经营模式截然不同的食品药品风险形态。
北京作为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人口密度高,媒体高度发达。食品药品安全作为重要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和全社会都高度关注。北京一旦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特别是重特大突发事件,不仅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将造成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甚至产生严重的国际影响。
1.2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___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继承和巩固近年来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保障重大活动的经验成果,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安全稳定的需要出发,健全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切实履行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3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理清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应急响应和工作程序,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处置,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风险,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综合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市、区(地区)两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区(地区)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各区政府(地区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4)居安思危,强化准备。坚持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准备措施,加强科普宣教与应急演练,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5)预防为主,全员防范。将风险管理工作融入日常监管工作全过程,贯穿于监管各环节;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牢固树立风险与应急意识,形成社会共治、全员参与的良好局面。
1.5事件分级
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扩散性、社会影响和应急处置所需调动的资源力量,对经监测、评估认为造成公众健康危害或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产生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分级标准见附件1。
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参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执行。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等领域,以及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生产、经营、使用、包装等领域,发生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对于境内外已获知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涉及本市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开展监测、分析、评估工作,并可根据调查核实和监测、分析、评估情况,确定事件等级,采取相关措施,有效应对。
对《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中规定的由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件,依照国家预案的规定执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或本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对于未达到一般级别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的区或地区(*、北京西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首都机场、燕山等地区,以下简称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区(地区)的有关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中心、药品检验所、器械检验所、药品不良反应监控中心、器械不良反应监控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7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市、区(地区)、企业三级管理。市级预案包括本预案、相关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区(地区)有关部门按规定制定本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药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隐患。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市食药安委主任(常务副市长)、副主任(分管副市长)负责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市食药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主任协助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协调重大问题,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市食药安委成员)按照市食药安委指令参与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或根据本部门职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的开展。
市食药安委应急工作的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的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本市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地区)开展一般和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和总结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管理以及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6)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食药安办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作为市食药安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市食药安办具体承担市食药安委的日常工作,在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贯彻落实市食药安委的决定,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接收、整理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地区)食药安委〕报送的信息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市应急办报告。
(3)负责督促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按照权限负责发布或解除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6)组织拟订、修订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区(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案件的查处和责任倒查。
(8)组织开展本市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9)监督检查各区(地区)、各有关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10)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11)负责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的联系和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12)承担市食药安委的其他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1)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调、配合本市有关部门处理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内部发生的、涉及本市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与应急控制工作。
(2)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协调处理驻京部队发生的、涉及本市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与应急控制工作,以及相关信息的报告、预警、发布与通报,支援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媒体、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监管工作。
市网信办:加强对属地新闻网站和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商业网站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属地网站做好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网络宣传报道,按照本市舆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开展网络舆情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市食药安办负责收集、整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网络等舆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4)市监委: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有关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的规划与计划,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重大问题、方案的研究;加强与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的重要商品、公共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监管;组织开展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相关商品的价格监督检查。
(6)市教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幼托机构、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救援工作;指导学校、幼托机构、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学校、幼托机构、培训机构等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7)市科委: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相关检测、监测、应对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供技术支撑。
(8)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本市食品药品工业发展规划,推进两化融合和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加快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
(9)市公安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现场秩序的维护,做好交通管制工作,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查和处理等工作。
(10)市民政局:负责统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11)市财政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及所必需的日常管理资金的筹集、保障与监督工作。
(12)市环保局: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1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建筑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建筑领域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14)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协助做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餐厨垃圾(含地沟油)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15)市农委、市农业局:由市农委负责统筹协调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由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的问题产品进行临时控制、调查、检测、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生猪屠宰、生鲜乳收购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突发的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
(16)市商务委:负责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负责食盐批发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17)市旅游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旅*业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民俗旅游村等旅游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18)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19)市工商局:负责依据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相关违法经营行为开展调查。
(20)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2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调查处理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突发的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涉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相关产品进行追踪追溯,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依法追究涉事单位的行政责任,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2)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林果生产、蜂蚕养殖领域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突发的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
(23)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助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中有关法律规定适用的审查。
(24)市政府督查室:与市食药安办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有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25)市粮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粮食收购、储存领域的问题原粮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粮食收购、储存领域突发原粮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建立健全突发原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突发的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
(26)市医院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7)市中医局:负责协助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医疗救治和药品物资保障工作。
(28)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共同做好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29)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出入境所辖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30)各区政府(地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个区和*、北京西站、首都机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等地区负责依法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协助处置和善后工作。其他区负责依法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和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协助处置和善后工作。
2.4区(地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在市食药安委、区应急委(地区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区(地区)食药安委承担本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地区)食药安办负责区(地区)食药安委的日常工作。
2.5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及职责
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专业技术机构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市食药安委聘请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有关专家组成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专家顾问组(以下简称专家顾问组),为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提供意见,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方案,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开展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监测制度
本市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各区(地区)食药安委、市食药安委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向市食药安办通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3.1.2风险监测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监测项目主要包括: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滥用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药械检验检测等。
同时,针对以下可能导致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1)日常监督执法中发现;(2)领导批示或上级机关批转;(3)相关单位转送;(4)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医疗机构或技术机构上报;(5)群众投诉举报;(6)新闻媒体曝光;(7)国外新发现。
定期综合分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可疑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信息、药品和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信息确认后,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3.1.3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2预警
市食药安办根据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组织应急专家组、相关专业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管及有关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提出食品药品安全预警信息。
3.2.1食品药品安全预警级别
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市食药安办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全市范围的橙色预警信息及局部区域的红色预警信息,由市食药安办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并由市应急办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全市范围的红色预警信息由市食药安办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并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批准,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食药安办发布和解除。
在提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建议前,市食药安办应当征求应急专家组的意见。
(2)各区(地区)食药安办可根据本区域内实际情况,发布本区域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区(地区)应急办和市食药安办备案。
(3)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省(市、区)的食品药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市食药安委批准后,及时上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省(市、区)进行通报。
(4)预警信息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以及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及公众预警响应建议和咨询电话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5)市食药安办可依据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建议,经市食药安委主任或市应急委领导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6)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区域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7)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食品药品安全预警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3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食药安办、各区(地区)食药安办、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提示、警告,控制事态蔓延。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并加强对社会的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药品。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食药安办、各区(地区)食药安办、各有关部门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同时根据事件发展趋势调集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制度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举报系统,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事件发生单位、可疑食品药品提供单位、医疗机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农业行政等各有关部门、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等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4.1.2责任报告主体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责任报告单位主要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疑食品药品提供单位;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药物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药品检验检测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应对职责的单位。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人主要包括: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等责任报告人和消费者、使用者和了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1.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应当在事发2小时内向属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属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其收治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公安、质监、农业、园林等部门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或者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区(地区)食药安办要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掌握情况,立即电话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和市食药安办,原则上在事件接报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
市食药安办接到一般级别事件报告后应及时报市应急办;接到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等级的,以及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涉及特殊人群,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原则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事件接报后2小时报告。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还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报告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属地食药安办每30分钟向市食药安办续报一次该事件的新发病人、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市食药安办及时向市应急办续报,直到处置基本结束。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性质或等级的突发事件,市食药安办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市应急办报告,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等级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
涉及港澳驻京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在京机构、人员或市属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台)人员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市食药安办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外办(港澳办)、市台办通报。
4.1.4报告形式和内容
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可采取书面、电话、短信及电子邮件等形式;续报和终报应采取书面形式。
报告内容:
(1)初报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调查控制情况等。应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
(2)续报应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程、发生原因,对初步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终报应包括事件发生和调查处理过程、鉴定结论、追溯或处置结果、采取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1.5事件评估
(1)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①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②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③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2)舆情事件评估是为判断舆情事件是否属于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并核定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①舆情真伪情况;
②真实舆情事件的敏感程度、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影响范围、传播速度等因素;
③真实舆情事件所涉及的范围、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④其他需要评估,以判明舆情事件性质并核定事件级别的因素。
(3)有关部门、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
(4)经初步评估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2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前期处置措施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4.2.2市、区(地区)有关部门前期处置措施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救治有健康损害的人员;
(2)食品药品监管及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相关食品药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3)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4)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在前期处置的基础上,经事件科学评估,由区(地区)、市食药安办按照程序,启动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进行处置。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ⅲ级、ⅱ级、ⅰ级三个等级。
4.3.1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在除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个区和*、北京西站、首都机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等地区以外的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的区食药安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市食药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3.2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个区和*、北京西站、首都机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等地区的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食药安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市领导到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由市食药安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有应对职责的单位和事发地的区应急委(地区管理机构)组建现场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市食药安办、有关部门、有应对职责的单位和事发地的区应急委(地区管理机构)主管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调查处置工作。
4.3.3ⅰ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于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市应急委应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求支援。当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本预案启动ⅰ级应急响应予以配合,在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ⅰ级应急响应由市食药安委启动,并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长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成立由市食药安办、市有关部门和有应对职责的市级单位、事发地的区应急委(地区管理机构)等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市长任总指挥,市食药安办、有关部门、有应对职责的单位和事发地的区应急委(地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调查处置工作。
4.3.4应急响应相关事项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发现该突发事件是传染病时,本预案的响应自行终止。当与传染病相关的预案启动,或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传染病时,发现与食品有关,需要启动本预案配合时,本预案予以全力配合,做好危害控制及相关工作。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发现该突发事件涉及天津、河北等华北十省市的,在启动本预案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同时,启动华北十省(区、市)跨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协作与信息通报机制予以应对。
全国及本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发生或可能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预防、控制和处理的,由市食药安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响应级别,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程序。
4.4现场指挥部
4.4.1成立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食药安办或相关区政府(地区管理机构)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划分为专业处置责任和行政协调责任,现场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现场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现场执行指挥由食药监管部门等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相应级别领导担任,并由总指挥在现场确认。现场执行指挥按照应急预案赋予的职责协调各有关单位,组建由相关工作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并明确各工作组的负责人。
4.4.2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依据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成立综合协调、医疗救治、调查处置、危害控制、检测评估、社会稳定、新闻宣传、专家顾问等工作组,迅速开展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和突发事件性质,由牵头单位组织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加入工作组,各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食药安办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搜集并上报事件信息,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医院管理局、市中医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抢救队伍,提出救治措施,建立救治绿色通道,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协调紧缺药品、医疗设备的供给等工作。
(3)事件调查组。由市食药安办牵头,市监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责任调查,查明事件责任,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侦办。
(4)危害控制组。由市食药安办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粮食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开展应急抽检,采取控制措施,追踪追溯问题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药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5)检测评估组。由市食药安办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卫生学处理,进行病因检验,综合分析各方检验数据,查找事件原因、致病因子,研判事件发展趋势,从技术角度分析致病原因和事件发展趋势,为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6)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网信办、市教委、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旅游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化解因突发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和市食药安办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指定新闻发言人,组织汇总新闻发布信息,统一新闻口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把握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8)专家顾问组。由市食药安办牵头,充分依托北京食品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力量,依据事件性质选取相关领域有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顾问组,负责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事件危害等开展事件评估,并提出意见建议。
(9)如事件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可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市政府外办(港澳办)、市台办负责协调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应急工作;会同市委宣传部做好境外驻京媒体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道的应对工作。
食药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各工作组的意见及事件评估意见,认定事件性质及级别。
4.5应急处置措施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地区)食药安委应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的医疗救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或食品、药品等相关检验检测,查找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致病因子,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时,相关部门和有应对职责的单位应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予以支持和协助。
(3)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相关食品药品及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对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药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使用并销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4)市食药安办及时研判事件发展态势,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中央有关单位、驻京部队、省(市、区)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公安机关牵头做好涉事地区的维稳工作。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6)市食药安办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因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危害。
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的部门、机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件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食药安办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市食药安办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负责新闻报道工作,拟定新闻发布稿,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准确报道事件处置情况,做好舆情引导等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应依据职责及时向市食药安办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较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或对于一些事件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涉及特殊人群,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市食药安办应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由现场指挥部新闻宣传组(或者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食药安办牵头组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市食药安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7响应升级
当全市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且危害程度严重、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等情况下,超出市食药安委控制能力时,由市食药安委向市应急委建议启动市应急委决策机制,由市应急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决策工作,组织协调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共同开展应对工作。
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委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报请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协调各方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当国家层面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时,本市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4.8应急终止
4.8.1终止条件
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出现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3)现场与涉事食品药品得以有效控制,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4.8.2终止程序
现场调查处置工作完成,达到上述条件后,ⅲ级响应由启动预案的区(地区)食药安委宣布响应终止。ⅱ、ⅰ级响应由市食药安委宣布响应终止。必要时,可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5后期工作
5.1善后处置
宣布响应终止后,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地区管理机构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区政府、地区管理机构做好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及时拨付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的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的费用以及产品抽样、检验及处置费用;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
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地区管理机构或有应对职责的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事件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食药安办牵头,可会同监察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责任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药安办提出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同时,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5.3总结评估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区食药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并报市应急委。
5.4奖惩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应急准备
6.1.1应急预案准备
本应急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医疗机构以及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单位或组织内部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或工作程序,与本预案进行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6.1.2应急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值守应急相结合的接报、处置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处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
6.2物资保障
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配备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卫生防护等设施、设备;储备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物资,主要包括: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做好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等物资的储备工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
6.3经费保障
市、区有关部门所需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监测与预警、产品抽样及检验、培训演练等工作经费应列入部门预算;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遇有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急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北京市急救中心(120)和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999)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现场急救工作。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
6.5应急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组建专业的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通过培训、演练等方式不断强化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加强队伍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6.6技术保障
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核实、级别核定、事件隐患排查、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7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对其中的具体环节进行检验和修正,提高应急反应的效率和应变能力。适时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演练,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的互联互通、协调联动,不断提高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处置能力。
6.8培训宣教
市食药安委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进行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增加应对突发事件的知识,增强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及公众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与教育,普及基本知识,增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舆情事件。
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及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舆情事件。
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指合格药品(化妆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化妆品)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药品(化妆品)群体不良事件:指同一药品(化妆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医疗器械: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妊娠控制;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指获准上市的质量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
重点地区:指本市重要政治、外交、商贸、文化、体育等机构、场所、地区。包括党政军首脑机关所在地,*地区;在京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在京办事机构,外国人聚集区;重大国事活动、外事活动及重大文艺、体育、商贸等活动现场,重点繁华商贸区和文化、体育中心;国家重点高校、科研机构;重要旅游景区、景点,四星级以上宾馆饭店、万米以上大型商市场;重要交通枢纽和地铁、长途汽车站;其他重点地区、机构、设施等。
特殊时期:指法定节假日、重大历史和政治事件纪念日,政治敏感时期,党和国家及本市举行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期间,在京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政治、商贸、文艺、体育等活动期间等。
特殊人群:主要包括婴幼儿、中小学生、老年人、孕妇等人群。
7.2预案管理
7.2.1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应急办会同市食药安办负责解释。
各区(地区)、各相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各自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食药安办备案。各部门及地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2.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适时组织评估,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____年修订)》(京应急委发〔____〕7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三品一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____年修订)》(京药监办〔____〕61号)同时废止。
附件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危害特别严重、扩散性特别强、社会影响特别大,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本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含)以上死亡的;
(3)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化妆品)或规格型号相近的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4)同一批号药品(化妆品)或同规格型号医疗器械短期内引起3例(含)以上患者死亡;
(5)短期内包括本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因同一药品(化妆品)或同规格型号医疗器械发生重大级别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6)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
(7)涉及包括本市在内的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事件;
(8)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危害严重、扩散性强、社会影响大,事态复杂,对本市或部分区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组织全市各有关单位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本市2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本市的,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29人(含)以下死亡的;
(4)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化妆品)或规格型号相近的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少于9人(含)的;
(5)同一批号药品(化妆品)或同规格型号医疗器械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严重病例,并初步判断与使用该药品或医疗器械相关;
(6)短期内本市因同一药品或同规格型号医疗器械发生较大级别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7)涉及2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
(8)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事件;
(9)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危害较严重、扩散性较强、社会影响较大,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市一定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参与并且调度区级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街道(乡镇),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9人(含)以下死亡的;
(3)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化妆品)或规格型号相近的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少于4人(含);
(4)短期内1个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街道(乡镇)因同一药品(化妆品)或同规格型号医疗器械发生一般级别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5)在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区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事件;
(6)市食药安办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危害性、扩散性、社会影响不特别显著,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区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造成危害或威胁,需要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力量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或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但涉及学生群体或出现3例及以上危重病例的;
(3)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化妆品)或规格型号相近的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少于3人(不含);
(4)在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区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事件;
(5)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适配人群 | 质量负责人,生产管理岗,营销合规员 | 使用场景 | 药品召回,不良反应报告,上市后监测 |
|---|---|---|---|
| 制定目的 | 怕药品出问题伤到人,怕公司反应慢来不及处理,怕用药安全出岔子。 | ||
| 适用范围 | 管公司自己生产卖的药,出了安全大事就得用这办法。 | ||
| 职责分工 | 老总拍板启动预案,营销部封药收药,质保部查药报药,生产部查为啥出事。 | ||
| 管理要求 | 一出事马上报省里市里药监和监测中心,24小时内停卖封存,通知医院别再用。 | ||
| 监督与检查 | 质保部盯着报没报、报得快不快,漏报迟报要追责,领导组查落实,不照做就挨批。 | ||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因应用我公司生产销售药品出现的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公司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因应用我公司生产销售药品出现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 领导机构与有关部门职责
2.1 领导机构
成立公司应急领导组
组长:王新民
副组长:郑军、唐要刚、陈树红
成员:贾进余、张艳春、马平凤、徐小燕、王艳春、姜桂琴
2.2 有关部门职责
营销部负责产生安全突发事件当批次药品的封存和收回,质量保证部负责产生安全突发事件当批次药品的自检和送检,向山西省和忻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山西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报告,负责发生事件当批次药品信息的收集、评价、汇总、报告工作,并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相应工作。生产管理部负责产生安全突发事件当批次药品的调查。
3 预警预防机制
因应用我公司生产销售药品发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质量保证部应及时向山西省和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卫生厅以及山西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启动
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公司总经理宣布启动应急预案。
4.2 响应程序
因应用我公司生产销售药品发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由质量管理部立即报告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向忻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忻州市卫生局报告。公司在24小时内发出通知,对所有市场上销售的该批次产品暂停销售,并于24小时内汇总该药品在全国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上报山西省和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卫生厅 和忻州市卫生局以及山西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药品名称,不良事件表现,发生不良反应和死亡病例人数。通知医疗卫生机构立刻停止使用该药品,统一封存。公司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掌握事件的第一手资料。核实该产品的生产批号,在第一时间对引起安全突发事件的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4.3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宣布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机制后,联系人陈树红,保证24小时接听电话、传真,确保信息通畅。
5.2资金保障
财务部门备足资金应对突发事件。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经调查如果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2 总结评估
质量保证部负责撰写调查报告,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总结报告报山西省和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 附则
7.1 报送资料内容
①事情发生、发展、处理等相关情况;
②药品说明书(进口药品需提供国外说明书);
③质量检验报告;
④是否在监测期内;
⑤注册、再注册时间;
⑥药品生产批件;
⑦执行标准;
⑧国内外药品安全性研究情况、国内外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包括文献报道;
⑨典型病例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⑩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7.2 预案的更新
质量保证部负责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和调整。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缺陷时,负责及时组织修订。
7.3 预案实施或生效日期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生命科学实验中心危险化学药品安全
| 适配人群 | 实验教师,实验室安全员,危化品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化学实验教学,危化品储存管理,实验室事故响应 |
|---|---|---|---|
| 制定目的 | 怕化学药品着火爆炸伤人,怕毒药漏了出事,怕师生被烧被毒,怕学校东西被毁。 | ||
| 适用范围 | 昌黎校区主楼a区三到五楼药品库房,所有碰药品的人。 | ||
| 职责分工 | 组长管总,副组长一个管培训救人,一个管查岗定规矩,成员各盯一块,有人报灾情、有人救学生、有人送物资、有人稳人心、有人带学生跑。 | ||
| 管理要求 | 药品专人锁着,外人不准进;起火马上报119、110、120;烧伤立刻冲水;酸碱溅身上马上冲水再中和;触电先断电再救人。 | ||
| 监督与检查 | 安全员天天查,领导不定期看,不按规矩做要挨批、扣分、停实验,出事要写清谁干的、怎么干的、咋处理。 | ||
进一步规范化学实验室药品的保管、使用及管理程序,保证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减轻因易燃、易爆、氧化、剧毒药品在使用和保管过程中引发的刑事案件和灾害性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及时做好事故发生后补救和善后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一、实验室基本情况
1、实验室分布:昌黎校区主楼a区
2、实验室危险化学药品分布:
三楼、四楼、五楼药品库房(b302,b402,b502)
二、成立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贠小波
副组长:周印富 乔亚科
成 员: 周立艳 齐艳玲 蔡爱军 张志雯 杜利强 张帆 实验室安全员
三、分工及职责
组长:
全面负责领导、组织、决策、协调、指导各职能小组贯彻落实防治措施,负责防治及应急工作的指挥。
副组长:
周印富:全面负责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救灾演练以及师生和财产的抢救工作。
乔亚科:负责落实对实验室巡回检查、值班;制定相应监测管理办法。
成员职责:
周立艳:负责灾情监测和报告。
齐艳玲:主管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救援队成员救援学生和财产抢险。
杜利强 蔡爱军:主管后勤服务,负责内外沟通与协调,提供紧急救援所需物资。
张帆:负责对死伤者家属进行安抚和慰问,做好师生的思想工作,维护学校稳定。
实验室安全员:负责组织学生安全转移工作。
四、工作规程:
1、药品专人保管,严禁无关人员出入;配备专门的消防器材。
2、一旦发生化学药品伤人刑事案件和灾害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迅速赶赴现场,通知卫生院,并向主管领导汇报,发生严重事故报警110、119、120。
3、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采取正确、有效的方法,抑制火势和有害气体的蔓延,疏散人员,避免造成更大伤害。
4、协助医生将伤员运出危险地带,进行紧急救护工作。
5、后勤组负责车辆调度,器材物资供应并把重病号送往医院抢救;
6、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勘察,着手对所获得材料、物证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判明事故原因。
7、事故查清后,要写出定性结案处理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和人员伤亡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调查经过、对调走的证据材料的分析、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和结论,以及对事故制造者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五、应急预案:
(一)现场火灾应急处理预案:
1、发现火灾事故时,发现人员要及时、迅速向实验室负责人及地方公安消防 部门(119)电话报警,并立即切断或通知相关部门切断电源。报警时,讲明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地点、燃烧物质的种类和数量,火势情况,报警人姓名、电话等详细情况。
2、实验室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通知医疗、安全保卫及安全消防员等人员一起赶赴火场展开工作。
3、救护应按照“先人员,后物资,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进行,抢救被困人员及贵重物资,要有计划、有组织地疏散人员,并且要戴齐防护用具,注意自身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4、根据火灾类型,采用不同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按照不同物质发生的火灾,火灾大体分为四种类型:
a类火灾为固体可燃材料的火灾,包括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
b类火灾为易燃可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油脂类等化学药品火灾。
c类火灾为带电电气设备火灾。
d类火灾为部分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火灾。
扑救a类火灾:一般可采用水冷却法,但对珍贵图书、档案应使用二氧化碳、卤代烷、干粉灭火剂灭火。
扑救b类火灾:首先应切断可燃液体的来源,同时将燃烧区容器内可燃液体排至安全地区,并用水冷却燃烧区可燃液体的容器壁,减慢蒸发速度;及时使用大剂量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剂将液体火灾扑灭。对于可燃气体应关闭可燃气阀门,防止可燃气发生爆炸,然后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扑救c类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沙子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
扑救d类火灾:钠和钾的火灾切忌用水扑救,水与钠、钾起反应放出大量热和氢,会促进火灾猛烈发展。应用特殊的灭火剂,如干砂或干粉灭火器等。
5、烧伤急救处理
(1)基本原则是:消除热源、灭火、自救互救。烧伤发生时,最好的救治方法是用冷水冲洗,或伤员自己浸入附近水池浸泡,防止烧伤面积进一步扩大。
(2)衣服着火时应立即脱去用水浇灭或就地躺下,滚压灭火。冬天身穿棉衣时,有时明火熄灭,暗火仍燃,衣服如有冒烟现象应立即脱下或剪去以免继续烧伤。身上起火不可惊慌奔跑,以免风助火旺,也不要站立呼叫,免得造成呼吸道烧伤。
(3)烧伤经过初步处理后,要及时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进一步治疗。
6、消除火灾后的各种影响环境的应急措施
(1)对于非油类的火灾:消除火灾后应立即打扫现场,将残留物及碳灰清理放入不可回收垃圾处。
(2)对于油类的火灾:消除火灾后应立即打扫现场,用黄沙对地面进行收油处理后用水冲洗。对附着物的表层用棉纱或抹布抹除,再用清洁剂擦除。
(二)化学品烧伤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实验过程中若不慎将酸、碱或其它腐蚀性药品溅在身上,立即用大量的水进行冲洗,冲洗后相应地用苏打(针对酸性物质)或硼酸(针对碱性物质)进行中和。 浓酸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清水冲洗,再以0.5%的碳酸氢钠溶液清洗。当强碱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2%的稀硼酸溶液,清洗眼睛或用1%的醋酸清洗皮肤,并联系校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协助处理。
(三)现场触电应急处理预案:
1、触电急救的原则是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生命。
2、触电急救,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越快越好,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用手直接触及伤员。使伤者脱离电源方法:
(1)切断电源开关;
(2)若电源开关较远,可用干燥的木橇、竹竿等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或带电设备;
(3)可用几层干燥的衣服将手包住,或者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拉触电者的衣服,使其脱离电源。
3、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视其神志是否清醒,神志清醒者,应使其就地躺平,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如神志不清,应就地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通畅,并于5秒时间间隔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膀,以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
4、抢救的伤员应立即就地坚持用人工肺复苏法正确抢救,并设法联系医疗部门接替救治。
(四)化学品被盗应急处理预案:
实验室发现化学药品被盗应立即保护好现场,由领导小组根据被盗药品的可能性报有关部门勘查现场,待现场勘查完毕后,由管理人员进行认真清点,确实具体丢失药品种类和数量。
生命科技学院
____年6月23日








